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22-07-13

第一篇: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款;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1.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如代付水、电、话费)、定期贷记(代发工资)、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4)中国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5)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6)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符合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2)奖励证明;(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6)借款合同;(7)保险公司;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前述第1项所述的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二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 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

请开户申请人认真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邮政储蓄机构予以说明。

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

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

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

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

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

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日起,自动终止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绿卡(借记卡)(以下简称“绿卡”)是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不允许透支。

第二条 客户申领绿卡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允许他人代为申领的绿卡,在申领时,必须同时提交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客户申请绿卡时,应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求如实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变更申请书》;单位代客户统一申领绿卡时,由申领单位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统一签订领卡合约。客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上签字、申领单位签订领卡合约,即表示客户或单位客户知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约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客户申请绿卡必须设定密码。单位已批量方式申领绿卡,持卡人须通过更改卡密码方式将卡激活,卡激活后方可办理资金支出类业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活期存取款业务,如客户申领的绿卡为绿卡通卡,持卡人还可办理整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等储种的存取款业务。

第六条 绿卡通卡持卡人卡申请副卡,副卡在绿卡通卡授权额度内使用绿卡通卡活期账户资金进行交易。绿卡通卡持卡人承担副卡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副卡交易产生的资产归属于绿卡通卡持卡人。

第七条 持卡人可持绿卡在特约商户进行消费,并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查询余额、转账等业务,还可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规定,选择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绿卡及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据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因密码泄露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负责。

第九条 持卡人如遗忘密码,应及时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手续。

第十条 持卡人在各种交易渠道连续累计3次输入绿卡密码不正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锁定该卡,持卡人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指定的网点申请解除锁定。

第十一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绿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

办妥,挂失即生效,对挂失失效前或挂失失效后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责任。

如副卡遗失或被盗,绿卡通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副卡停用手续。停用手洗办

妥,停用即生效,对停用生效前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承担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因卡片破损、卡内存储信息丢失等原因需要换领新

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邮政银行指定的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将原卡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绿卡时,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

手续,并将卡片交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自助设备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绿卡被吞没,

可在规定日内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证明为本人的材料到自助设备所属机构办理领卡手续;逾期未领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进行作废处理。

第十五条

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因持卡人未缴纳相关费用,由于第三方或不可抗据力因素导致绿卡暂时无法使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七条

持卡人绿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们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各类税费。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投诉等服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绿卡发展需要,制定和调

整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应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条

凡持卡人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卡或销户,视为同意本章程的所有条款。

第三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11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

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邮政储蓄机构(甲方)和开户申请人(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

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说、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结算账户。

第六条▲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后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手续办妥前或挂失有效期满后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期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户和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安甲方规定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需对外公告, 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

▲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用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欠费达到一定年限,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第三方过失、系统故障或其他甲方不能控制的非常情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四篇:3-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打印于申请书背面)

兴业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条款

甲方(存款人):

乙方(开户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自愿在乙方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一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以及《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 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合法的。若由代理人代为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则代理人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办法》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理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

(二)按《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三)开户资料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四)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五)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同意乙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六)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兴业卡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从交易发生日起3个月内(以自然日计算)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七)按照《办法》的要求和乙方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八)因未按规定履行上述约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二)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三)依法对甲方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五)因违反上述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四条甲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乙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乙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六条 以上内容如发生变更,乙方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存款人):_________

乙方(开户银行):_________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甲方提出的申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_________存款账户,户名为:_________,账号为:_________。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现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保证所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包括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批准)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开户资料;

2.按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3.开户资料变更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通知银行;

4.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

5.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6.及时与乙方核对账务;

7.销户应交回开户登记证、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

8.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开户资料的变更手续或账户的撤销;

9.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

1.及时准确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

3.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

4.因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

甲方在没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可以随时申请销户,乙方在为甲方在办理销户手续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其在本协议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 保密

乙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甲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九条 补充与变更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协议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照有关规定账户开立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经人民银行核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其它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个人学习总结高中下一篇:个人述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