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2023-03-24

第一篇:软件企业税务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的政策优惠

一、关于流转税问题

企业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

1 、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产品;

2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的软件产品;

3 、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并自行生产的软件产品。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自领取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及相关资料,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符合软件开发企业条件的,就企业发放的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三、落实软件税收优惠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我国境内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 , 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快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认定 , 切实保证软件企业所得税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办理退税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北京赛雅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同行业中办理速度最快 通过率最高 质量最有保证的 代理机构 !!qq:一四四二零五六六一六 北京赛雅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双软企业认定、通信网络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安防资质认证、建筑智能化资质认证、ISO系列资质认证的咨询公司。特别擅长北京市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资质和全国计算机系统集成

一、二级资质的认证咨询工作。

本公司精英荟萃,拥有众多具有现代化、国际化企业管理和运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凝聚了一大批国家注册的专业咨...

第二篇: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篇:高新技术企业及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部分)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流程

第四篇:软件开发企业的优惠政策

什么是软件开发企业

软件开发企业是指专门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用户需要,用于销售的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和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

软件开发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2. 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财软联盟,全新资讯

3.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 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其中,《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2号文件对“开始获利”做如下的解释:

“开始获利”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为获利。

享受“两免三减半”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应从开始获利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2. 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3.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根据财税[2000]25号))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上述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税[2000]25号)

其中,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文章转自

3)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4.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税[2000]25号)

5.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下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应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

2)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的商品;

3)不包括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的商品。

6. 所得税减半优惠

对经认定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同时又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在减税期间,按照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按照15%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0]25号))

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如此优惠,企业如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呢?首先是要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门,即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定条件。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对于软件企业的认定,主要由各省市的软件行业认定机构负责,即以软件协会作为其认定部门,主管税务机关不参与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只对企业的认定做事后的监督检查,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 软件开发企业的认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及申报要求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如何取得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呢?《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此作了详细说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是指业经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认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 软件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人民币。

2. 年出口额超过5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50%以上;或软件出口额占到本企业年营业收入70%以上。

3. 根据国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国家软件产业投资指南,在某些软件重要领域销售收入列前五位。

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并提交如下材料:

1.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以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3. 本企业当年软件出口总额;

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如果企业达不到指标,就不能视为软件企业,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即使通过认定,但实际经营中经年审未达到指标,同样会被取消优惠。

减免税审批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才可以申请减免税优惠。根据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属于报批类减免。企业在申请该类减免税时,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 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 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根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软件企业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在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应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计高技[2001]1351号文件对经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审批作出如下说明,该类企业可凭当年颁发的认定证书或年审合格证明,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所得税减免手续。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并将年审结果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年审合格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10%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在运用上述优惠政策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1. 国家对软件的优惠政策并不适用于硬件。一些企业是软、硬件兼营企业,在财务方面混合核算,但《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156号)明确规定,凡软、硬件兼营的,要求企业必须自行划分清楚,划分不清楚而混合核算的,视同硬件看待。

2. 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税务局退回的这部分税负超过3%的税款,是明确规定其用途的。即必须是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其目的是为企业对软件产品开发助力。软件企业应正确使用这笔退税款,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力,假如将税款挪作他用,将会失去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五篇: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 供热企业 ;税收优惠;税务筹划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

1 为13%。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增值税减免申请流程

首先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产品等内容。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产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等资料(按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内部流转完成审批,企业在税务行政审批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按《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到办税厅受理窗口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供热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2 生产经营物资进项税的抵扣: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五种情况以外,为生产经营购买的生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修配劳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供热企业固定资产中锅炉、风机等设备抵扣进项税是没有争议的。但有人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网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建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网的建设,但是管网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供热管网属于分类代码表中“09”的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包括

3 在管网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管材、阀门、补偿器等材料组成构件。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

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比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减免税核算

日常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设置二级科目 “居民供暖收入”科目核算,便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账页等会计资料,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具体核算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因为我们申请减免税的文件是针对应纳税额的减免,而非对销项税额的减免,所以在实务中根据居民供暖比例,计算出用于居民供暖所耗用原料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和非居民供暖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用于居民供暖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居民供暖销售额/当月全部供暖业务销售额。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税收入销项税额计算申请减免税额。取得减免税申请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免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该方法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使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更加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准确反映企业当期营业利润。

4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定义,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上述日常核算记账。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该方法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读,如果国家优惠政策取消,将降低该业务的盈利能力。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政策:

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税额0.6至3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减免流程

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计算方法等内容,并提交房产、土地等计税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

5 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内部流转审批,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受理机关进行沟通,补充完善资料并在税务行政审批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底稿工作。到受理机关领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房产税减免税计算

企业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时,购置的房产按照账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原值;自建的房产已经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转固的,应该按照工程结算报告作为计税原值;转固核算后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账簿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原值。根据相关文件,“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计税原值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分摊到房产计税原值中。

按照上述计算分摊后,确定生产用厂房车间的计税原值,然后根据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扣去减除率即为计税余值,按照居民收入所占总收入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额(减免额=计税原值*(1-减除率)*1.2%*居民收入比例)。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计算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该以房管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企业根据生产厂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所在地的税额计算出土地使用税全额,再乘以居民收入比例确定减免税额。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现行政策,两税均应按年全额申报,计入管理费用中。当年按照上年居民收入比例申报减免上年的税金,取得减免税批准文件后直接冲减

6 本年管理费用和应交税金。

三、结语

税收减免作为热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组成,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以上各税种减免税的申报,在具体实务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需要财务人员一方面充分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灵活运用税务法规与会计准则;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实务工作多加研究和探讨,完全领会政策的实质,实现财务也能创造价值的作用,力争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人间有味是清欢读后感下一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