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解矫宣告工作程序
解矫归档
矫正对象解矫档案归档顺序
1.档案封面;
2.卷宗目录;
3.相关法律文书;
4.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后附矫正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5.社区矫正宣告书;
6.社区矫正告知书;
★ 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告知书、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均制作一式二份,向矫正对象宣读或者由其阅读后,一份发矫正对象,一份存入档案
7.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8.社区矫正帮教协议书;
9.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10.社区矫正对象个案矫正计划;
11.社区矫正对象情况记载表;
12.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
13.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鉴定表;
14.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15.社区矫正文书送达记录表;
16.其它材料;
17.档案封底。
第二篇: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用什么程序?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适
用什么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宣告某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某公民死亡的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都应当立案受理。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一般的案件,可以指定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在公告期间,如果下落不明的人仍无下落,人民法院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即可作出宣告失踪
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有了确实音讯或者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不必先经过宣告失踪的程序,只要公民下落不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即可宣告该公民死亡。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是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时间,该时间也是下落不明的人死亡的时间。
第三篇:宣告程序
社区矫正解除矫正宣告程序
主持: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一、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解矫宣告;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四、刑满释放人员宣读保证书;
五、参加宣告的代表表态发言;
六、填写帮教接茬登记表;
七、主持人宣布解矫宣告完毕;
社区矫正入矫宣告程序
主持: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
一、核实被宣告人身份;
二、社区矫正人员起立听取社区矫正宣告;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宣告1.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的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2.社区矫正的期限3.社区矫正人员应该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后果4.矫正小组的组成以及职责;
四、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宣誓;
五、社区矫正人员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六、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社区矫正责任书;
七、社区矫正人员和矫正小组代表表态发言;
八、主持人宣布入矫宣告完毕;
第四篇:2018年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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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是什么?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程序
一、办理标准表格格式的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二、填写标准表格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书
三、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以及授权授权委托书。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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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的内容如下:
法45
(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
(2)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否已被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
(3)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专利权人的,是否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是公开出版物,如果专利权是共有的,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是否是所有专利权人;
细则65.4细则64.1及65.1
(4)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标准表格规定的格式;
(5)在提交有证据的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细则64.2及65.1
(6)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细则65.2
(7)针对同一专利权,在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是否与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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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65.3
(8)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是否提交了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相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
(9)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细则16.3
(10)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无效宣告的,是否提交了委托书和写明了委托权限;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是否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同一当事人是否委托了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共同提出一个无效宣告请求而未委托同一代理机构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他文件是否有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签章。
五、专利复审委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通知书。
六、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七、专利复审委受理后,专利复审委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有关当事人,并指定期限要求其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在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其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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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议组根据当事人的答复和是否请求口头审理的情况,直接做出审查决定或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并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九、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可以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情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或者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
(3)需要引入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理由、事实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十、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中止:
无效宣告程序审查中,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自收到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递交的书面的中止无效程序请求以及诉讼或调处受理通知书副本之日起,或者自收到有关人民法院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和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协助执行专利权保全的公函之日起,应当中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十一、作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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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2)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3)维持专利权有效。
十二、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
十三、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第五篇: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
宣告失踪,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为失踪人设定财产代管人。而在未成年人或成年的精神病人,法律己为其设置了监护人制度,即使其失踪,监护人即可担负财产代管责任,无须再另设财产代管人。如照此推理,宣告失踪,仅对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才有意义。宣告失踪是对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其制度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财产、处理应了结的债权债务,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宣告死亡的制度价值,在于维护生者的利益(包括配偶的再婚权、继承人的继承权、债权人的受偿权等)。由于宣告死亡要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所以,法律对此慎之又慎。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要比宣告失踪条件严格得多。
一、利害关系人:
1、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之分,即当存在在先顺位人时,在后顺位人就无申请权。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顺序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
3、值得注意的是(《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管辖法院:宣告失踪的是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法院,或者是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28条第2款)。
三、期间:
1、《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申请宣告失踪。
2、《民法通则》第23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民法通则意见》第27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是4年。
4、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间是半年。
5、宣告死亡案的公告期间是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四、法律后果:
1、宣告失踪的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之诉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民法通则意见》第35条)。
2、《民法通则意见》第36条第2款:被宣告死亡时间与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以自然死亡时间为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民法通则意见》第40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宣告死亡案夫妻关系的恢复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宣告死亡案子女被收养的效力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38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
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6、宣告死亡案恶意利害关系人的侵权责任问题(《民法通则意见》第39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五、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学号:S100022
2010级民商法学
陆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