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2-10-17

第一篇:上海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采取自由报价、撮合成交的方式组织黄金和白银品种的延期交收交易(以下简称延期交易)。

第二章 交易时间、交易品种

第三条交易所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早市09:00——11:30,

(其中,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13:30——15:30 ;

夜市20:50——2:30。

第四条黄金延期合约代码为Au(T+D)、Au(T+N1)、Au(T+N2),白银延期合约代码为Ag(T+D)。

第五条黄金的基准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白银的交割物为符合交易所银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15千克、银含量不低于99.90%的标准银锭。

第六条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手。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为1手,每手代表的实物标准重量为1千克,最小实物交收量为15手、并以15手的整倍数申报交收。

第三章 延期交易业务

第七条延期交易是指以保证金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客户可以选择合约交易日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同时引入延期补偿费(简称延期费)机制来平抑供求矛盾的一种现货交易模式。

第八条延期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简称交收申报),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交收申报成功,在当日清算时完成资金和实物的过户。

第九条延期费为客户延期交收发生的资金或黄金实物的融通成本,延期费的支付方向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确定。当交货申报量小于收货申报量时,空头持仓向多头持仓支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大于收货申报量时,多头持仓向空头持仓付延期费;当交货申报量等于收货申报量时,不发生延期费支付。

第十条 延期费=持仓量×当日结算价×延期费率。延期费有逐日收付和定期收付两种收付方式。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按自然日逐日收付,节假日按节假日前一交易日确定的方向提前收(付)延期费。Au(T+D)合约和Ag(T+D)合约的延期费率为万分之二。 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为定期收付,根据合约规定的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支付方向,在该日的全部多、空持仓之间进行延期费的收付,非延期费支付日的延期费率为0。Au(T+N1)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1月、3月、5月……单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2)

合约的延期费支付日为2月、4月、6月……双数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Au(T+N1)合约和Au(T+N2)合约的延期费率为百分之一。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延期合约的延期费率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延期合约的开盘价为合约开盘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的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收盘价为合约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

结算价是指某延期合约整个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持仓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基准价。

第十二条 集合竞价:

(一)延期合约通过开盘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开盘集合竞价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10分钟内进行,其中前9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

(二)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高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申报量成交。

(三)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盘后的竞价交易。

第十三条延期合约的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按交易性质可分为开仓报价、平仓报价:开仓报价是指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延期合约以增加多头或空头持仓的报价;平仓报价是指对多头或空头持仓执行反向的卖出或买入指令以了结合约义务的报价。

第十四条 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十五条报价尚未全部成交前,客户可以下达撤单指令撤销报价。撤单指令只对原报价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该笔报价已全部成交,则该指令无效。

第十六条交易所按单边持仓方向分别限定会员可持有某延期合约的最大持仓数量。客户的最大持仓量由会员在其总限仓量内进行分配。当会员某一方向的持仓达到限仓上限时,只能进行平仓报价,不能进行开仓报价。

第十七条 延期合约的平仓按照先开先平的顺序处理。

第十八条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分别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bp≥sp≥cp时,最新成交价=sp

当bp≥cp≥sp时,最新成交价=cp

当cp≥bp≥sp时,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开盘价时,开盘后第一笔成交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第十九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价的依据。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当其结算价与市场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二十条交易所按合约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黄金延期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万分之四,白银延期合约的交易手续费为万分之三。通过交收的方式了结持仓和通过中立仓的方式获取持仓免收手续费。如有交易手续费率调整,交易所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客户可根据持仓情况在15:00—15:30进行交收申报。黄金的最小申报量为1千克、白银的最小申报量为15千克,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交、收申报的客户需准备好交收所需的实物或资金,交收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当交收申报结果为交、收数量不相等时,通过中立仓调节实物交收的矛盾。

第二十三条中立仓是指通过资金(或实物)满足交收申报差额部分的交收需求来获取延期费收益的一类市场参与者。当交收申报结果为收货量大于交货量时,中立仓以交实物的形式入市,收回货款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多头持仓;当交收申报的结果为交货量大于收货量时,中立仓以出资金的形式入市,收进黄金并按当日结算价获得空头持仓。

第二十四条客户在15:31—15:40可就交收申报量较小一方的方向进行中立仓申报,并以当日结算价冻结获取持仓所需的保证金。黄金的中立仓最小申报量为1千克、白银的中立仓最小申报量为15千克,并按整数倍进行申报。中立仓申报结束前,客户可以撤销申报。

第二十五条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按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集中撮合配对,配对成功的申报在当日清算时完成交收。交收配对成功但清算时没有足够的可用资金或库存,按实物交收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物交收违约,按当日结算价和交易所公布的违约金比例,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同时合约终止。违约部分不足1手按1手计。

第二十七条延期合约可连续持有,直至平仓或完成交收。当市场持仓量水平超过一定警戒值时,交易所对连续持有时间超过一定期限的超期持仓征收超期费。超期持仓期限及不同期限对应的超期费率按交易所的公告执行。超期费按交易日计收,归入交易所风险基金。超期费=超期持仓量×当日结算价×超期费率。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约保证金比率、单日最大涨跌幅、违约金比率以及延期费率、超期费率等合约参数;有权对会员出现保证金不足或其它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执行强平。具体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清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集中、净额、二级”的资金清算原则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三十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会员的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款项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 会员当日盈亏为平仓盈亏与持仓盈亏之和。

第三十二条 会员的保证金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余额,应追加资金。

第三十三条会员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金额。未补足的,若保证金余额低于最低金额,禁止开新仓,且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清算业务程序:

延期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对会员买入和卖出申报,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日终根据会员的持仓按当日结算价和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在交割申报成功后当日,将资金从收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上扣除,将资金划入交货会员(自营或代理)资金账户,会员可在T+1日将资金划入会员在清算银行开立的(自营或代理)专用账户。延期持仓以当日结算价为基准、按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收取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会员须在交易所指定的银行分别开立自营专用账户和代理专用账户用于资金清算。代理客户资金应存入代理专用账户。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的自营和代理交易分别清算。

第三十七条交易所负责会员自营资金的清算,金融类、综合类会员负责代理客户的资金清算,交易所负责向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交易资金清算明细数据。

第三十八条违约处理按《关于系统对保证金交易品种违约判断处理程序的说明》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割业务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管理到客户。

第四十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的实物可用于交易所不同品种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金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白银指定仓库地点为上海。

第四十二条黄金延期交收合约的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

第四十三条延期合约交收处理程序:延期合约持仓的交收申报及中立仓的交收配对确立以后,当日完成交收。收实物方按当日结算价支付货款,交实物方按实际交割量交实物,并按当日结算价收取货款。

第四十四条构成交收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违约金比例跟随合约保证金比例的变化进行调整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若交收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根据违约金比例分别扣除违约方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合约终止。

第四十六条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实物仓储费、运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六章代理业务

第四十八条客户参与交易所的交易,必须事先在具备相应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会员应按交易所规定的客户开户流程办理客户开户手续,并将规定的开户资料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一户一码的客户交易编码管理制度,会员必须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交易编码为交易所客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标识。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一户一码的客户编码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会员的自营业务、代理业务都必须通过交易所的竞价交易系统完成,不能相互私下对冲。

第五十一条会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分享风险或盈利。

第五十二条会员可参照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代理业务的保证金水平。会员收取客户的保证金必须高于交易所对会员收取的保证金水平。

第五十三条会员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的会计账目必须严格分开,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存放于会员代理专用资金账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严禁会员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资金。

第五十四条交易所对会员进行清算,会员对其客户进行清算。会员对其在交易所开立的自营和代理保证金账户的清算结果先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对自己委托的交易结果负全部责任。客户可向交易所反映委托交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十五条会员应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及时查看每日清算数据,出现代理账户或自营账户的可用资金不足时,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金额,开盘一小时后可用资金未补足,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执行强行平仓。对代理账户强行平仓时,若会员未提供需平仓的客户名单,交易所按客户持仓市值从大到小的顺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会员负责客户交易的风险控制。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及其它业务规则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交易规则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二篇: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TD交易规则

五万炒黄金,一千炒白银;白银T+D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一种低门槛的投资理财产品,以保证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现货延期交收业务,适合工薪阶层客户,通过在银行开通此业务来进行买卖做单交易。

上海黄金交易所Au(T+D),Ag(T+D)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Au(T+D),Ag(T+D)

交易单位1000克/手

报价单位元(人民币)/克

最小变动价位0.01元/克

涨跌停幅度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

交易时间 上午09:00 — 11:30,下午1:30 — 3:30

晚上9:00 — 次日凌晨2:30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15%

交易手续费 黄金交易的手续费率为万分之十五不等

白银交易的手续费率为万分之十五不等

延期费收付日 Au(T+D)Ag(T+D)按自然日逐日收付

延期费率 Au(T+D)为合约市值的万分之二/日

交易渠道 各银行网上银行或客户端

提货申请日期 任何一个交易日

简要操作指南 例:黄金价格230元/克,您做一手黄金需要保证金为:280元/克*1000克*15%保证金=42000元(5万即可炒黄金),1千即可炒白银。

提货日期 任何一个交易日,申请日的当天可提货

上市交易所 上海黄金交易所

黄金白银T+D的交易特点:

1. 双向开仓机制,金价涨跌都可以赚到钱。区别于股票、纸黄金只能买涨不能跌,跌就赔钱了,黄金T+D在金价涨的时候可以赚到钱,在跌的时候也有机会赚钱。

2. 10.5%到15%的首付款,以小搏大。(杠杆1;10)正如买房付20%的首付款就可以住到房子里,一样,黄金T+D只要求付10%的首付款(保证金)便可以交易100%的金额。打比方说,买100万的股票,必须投入100万,而做100万黄金T+D,只需投入10万。相当于你还可以拿剩下的90万干别的投资或者再投资900万的黄金T+D,即100万的投入,股票只能做100万,纸黄金只能做100万,但黄金T+D能做1000万。

3. 无交割时间限制,有T+0交易模式。不像股票必须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黄金T+D可以现在买入又马上卖出,一天可以操纵很多个来回。这样无疑增加了很多次的赚钱机会,同时也可以避免长时间持仓所带来的风险。

4. 有夜市,很有好处。黄金T+D的交易时间为早市:9:00-11:30(其中,周一早市为8:50-11:30)、午市13:30-15:30、夜市20:50-02:30,特别是晚上的这段时间正是美国的白天,交易非常活跃,金价波动频繁,赚钱机会也多。区别于股票、期货到了晚上便休市了,而黄金T+D有夜市,晚上还可以交易。可别小看这一点,因为有夜市,一可以方便上班族们,再也不用白天上班看股票行情还提心吊胆被老板发现;二可以给晚上有空闲的人们多一条赚钱的门路,相当于做点兼职,搞个副业;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不仅夜市中金价波动带来了更多赚钱机会,也降低了持仓过夜的风险,一发现有异常情况,可以及时平仓出来。

5. 无庄家,不受人为操纵。散户要跟庄家斗,赢的概率很小。这一次国美电器总裁黄光裕为什么被拘捕,还不是因为涉嫌操纵股市。想想一个黄光裕就可以操纵股票,那么股市上比黄光裕更有钱的财团不在少数吧?作为全球性的黄金市场,这个市场由于超级巨大,没有哪个庄家,甚至哪个国家能够或者会来操纵这个黄金市场。没有人为操纵,黄金T+D市场就显得更加的公平,大的财团,小的个人投资,在黄金市场面前,都是公平的。

6. 可提取黄金现货,心里踏实。不像纸黄金、黄金期货,有“黄金”二字,但见不到真金。黄金T+D却可以拿到实实在在的黄金金条,而且是国库金,纯度有保证。而且,可以自己选择在最低的价位上购买,即使提取时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也比在商场购买要便宜。

第三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1-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2-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3-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4-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5-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

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6-

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7- 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8-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9-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10-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11-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12-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13-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14-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

-15- 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16-

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 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债券分期偿还

4.4.1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4.4.2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

-17- 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

(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

(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4.4.3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4.4.4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4.4.5 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节 指数熔断

4.5.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18-

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

(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3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19- 4.5.5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 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20-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臵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21-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22-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23-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4-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

(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

-25- 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26-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

(二)、

(三)、

(四)、

(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 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27-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8-

第四篇: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txt我都舍不得欺负的人,哪能让别人欺负?

一辈子那么长,等你几年算什么我爱的人我要亲手给她幸福 别人我不放心

我想你的时候我一定要找得到你不许你们欺负他!全世界只有我才可以!放弃你,下辈子吧!!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 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

(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四)上市公告书;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

(八)本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十条 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复审批准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于上市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三章 持续性义务

第十六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报送有关文件,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二)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三)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四)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五)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案件;

(六)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相当于连续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连续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任何公共传媒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上市费用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按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二十三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最迟在上市日的三天前交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的当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500元。 第五章 暂停交易及停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披露以下信息一律暂停交易半天。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一)公布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信息;

(二)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重要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 第六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清算

第二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利用本所股票交易系统进行,投资者买卖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须凭本人股票帐户方可办理。

第三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记名式无纸化方式发行,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在上市前由本所登记公司记入其股票帐户内,实行无纸化交易。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于本所的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以1000元面值为一交易单位,简称“一手”,实行整手倍数交易。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价格的升降价位为0.01元,每次申报最低不少于一个价位。

第三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委托券商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须交纳手续费,上海每笔人民币1元,异地每笔3元。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投资者应向券商交纳佣金,标准为总成交金额的0.2%,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券商在本所交易市场从事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须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0.01%。

第七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股份

第三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依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条件和有关规定,在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随时转换成发行人的股份。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根据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按照当时转换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经营机构申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本所登记公司根据托管券商的有效申报,对投资人帐户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数量做相应的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申请转换股份的债券面值须是交易单位手的整数倍,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每股面值1元),不足转换1股的债券金额,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十八条 转股申请不能撤单。

【深交所第三十条 投资者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第三十九条 如投资者申请转换为公司股份的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能转换的股份数,本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超过部分予以取消。

第四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转换公司股票,投资者在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并确认后,其债券转换成功的股票便可上市流通。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因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分红派息而调整转股价格、确定股权登记日时,公司应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在刊登正式公告前一天至股权登记日期间,本所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依据公告信息对其转股价格进行调整。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恢复转股申报,转股价采用经调整的转股价格。

第四十二条 强制性转股的,当达到强制性转股条件时,本所依据发行人公告将持有人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动转换成发行人股票,并进行股份登记。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赎回和回售

第四十三条 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全部或按一定比例赎回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赎回权。

第四十四条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满足发行人刊登公告行使赎回权时,本所于赎回日暂停该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和转股。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根据暂停交易后登记在册的债券数量,于赎回日后3个交易日将赎回债券所需的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

第四十六条 本所于赎回日后第5个交易日办理因赎回引起的清算、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未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赎回日后一个交易日恢复交易和转股。

第四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只能在每一回售条件首次满足时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九条 当回售条件每年首次满足时,发行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公告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回售未转换为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可以不行使回售权。

第五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时,应当在公告后的十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接此通知后的十个交易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买回要求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知发出后,股价变化不影响回售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回售条件生效后,持有人依公告时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以规定的价格申报卖出。在回售终止日后,由本所统计回售量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根据本所汇总的回售申报量和约定的价格将资金划入本所指定的资金帐户。在资金到帐后,本所登记公司负责与申请回售的投资者进行资金清算和债券登记。 第九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上市协议,可以通过本所清算系统代理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

第五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兑付是指设置强制性转股条件的发行人每年向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支付利息,非强制性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到期未转换成股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还本付息。

第五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领取债券本息,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向本所会员的营业柜台办理委托领取手续,委托金额为到期实际本金加利息之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本所将及时修订、补充。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本所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同。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行,修改时亦

第五篇:中国工商银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递延业务规则

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务规则。

一、交易合约

合约代码为Au(T+D)、Ag(T+D)。

二、交易时间

集合竞价 20:50――20:59;

夜市交易 21:00――02:30;

早市交易 09:00――11:30(周一早市时间为08:50―11:30);

午市交易 13:30――15:30。

交易时间遵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安排,周一至周五开市(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三、保证金

Au(T+D)、Ag(T+D)合约的保证金比例为15%。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为14%。

(保证金比例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进行调整)

四、交易报价

Au(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0.0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千克,最小变动价格为1元人民币,最小交易单位1手(1手=1000克)。

五、资金清算

Au(T+D)、Ag(T+D)合约清算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每日日终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5%但高于14%时,将通过短信向客户发出预警信息,当保证金余额低于14%时,将向客户发出强平信息,追加的保证金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如开市时保证金金额未补足,将对客户持有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弥补合约亏损。

六、交收申报

(一)Au(T+D)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收申报制度,在每日的交收申报时段,多头持仓可进行收货申报、空头持仓可进行交货申报。黄金的基准交割品种为符合交易所金锭质量标准的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标准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执行。

(二)个人客户持有Au(T+D)合约可进行实物交收申报。

(三)个人客户可进行Au(T+D)合约中立仓申报。

(四)企业客户暂不提供Au(T+D)、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和中立仓申报。

(五)个人客户目前暂不提供Ag(T+D)合约实物交收申报、中立仓申报以及白银实物交割服务。

七、注意事项

(一)Au(T+D)合约的交易时间、交易单位、提货单位等内容,以上海黄金交易所为准,本行将随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提取出库的黄金实物不能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系统交易,也不能再入库。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黄金交易编码具有唯一性和终身性,客户应妥善保管与代理贵金属买卖业务有关的账号、黄金交易编码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编码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买卖活动均视为客户亲自办理。

八、风险提示

(一)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贵金属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产品采用保证金交易性质,具有投资风险。客户依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本行不向客户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客户分享收益。

(三)当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客户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亏损,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四)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Au(T+D)、Ag(T+D)合约的交易报价可能会有剧烈波动,客户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客户承担。

(五)客户持仓发生亏损,导致当日交易清算后,保证金低于本行设定的强行平仓保证金比例时,客户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主动补足到账。客户未能及时补足的,本行有权在任何时间对客户持有未平仓合约进行强行平仓,客户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强平后仍不能不足保证金的,本行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方式追补保证金,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诉讼等手段的权利。

九、持仓限额

上海黄金交易所于2011年12月26日发布了《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六项业务制度的2011版修订案(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并已实施。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修订案的实施要求及配合做好个人客户限仓管理的通知》及相关规定,我行对贵金属业务客户Au(T+D)与Ag(T+D)持仓进行限额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个人客户Au(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手;个人客户Ag(T+D)合约多、空持仓最大限额为2000手。

(二)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新签《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易业务协议书》的个人客户默认初始持仓限额为Au(T+D)合约100手,Ag(T+D)合约1000手。

(三)2012年2月1日交易日(即1月31日晚上21:00)起: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小于等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100手及Ag(T+D)合约1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1000手,则其持仓限额对应为Au(T+D)合约200手及Ag(T+D)合约2000手;

若个人客户Au(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手或Ag(T+D)合约持仓量大于等于2000手,客户“只能平仓,不能开仓”。

(四)个人客户可向递延业务交易账户所在开户网点或95588进行业务咨询。

(五)我行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我行风险管理要求对持仓限额进行适时调整。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社会问题与管理创新下一篇:上海离婚协议书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