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2022-09-12

第一篇: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穗府[1990]96号 【发布日期】1990-11-18 【生效日期】1990-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穗府(1990)96号一九九0年

十一月十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广泛开展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改革土葬,实行火葬,树立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市属各区和设有火葬场的县、城镇及其附近交通方便的地区,均属本市推行火葬的地区。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属县部分交通不方便,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改革区。对土葬改革区要加强管理,以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择荒山瘠地建立公墓,以安葬本土葬改革区死亡的居民和村民。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五条 第五条 凡属推行火葬的地区,其死亡人员(包括外来人员)均实行火葬。如偷葬或乱埋乱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对死者家属和承接土葬人员除给以批评教育,没收土葬工具,令其将死者火葬外,还可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六条 第六条 港澳台同胞较多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市、县民政部门利用外资筹建华侨公墓。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或变相买卖墓地和墓穴,违者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第七条 严禁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移或就地深埋。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或河流的堤坝、铁路用地、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外,应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九条 第九条 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要求修复或迁移祖墓(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应向当地侨务部门申请,并由侨务部门加具意见送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第十条 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一些信教群众为办丧事做道场的,应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推行火葬地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违者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销售物品,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在暂不能实行火葬的土葬改革区内,凡生产、销售丧葬用棺木、骨灰箱(盅)、花圈、石碑、寿衣、寿鞋等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准经营。

火葬地区的华侨公墓所需的土葬用品,由华侨公墓经营或由市、县民政部门指定单位供应。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办理死亡人员殡葬事项,必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领死亡证。对死因不明和无名尸体,需经当地公安部门检验,出具证明后,方能收殓。

凡在市区内死亡的人员,如遗体需要运出市区处理的,必须取得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或殡葬管理所的证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医院或家中死亡的人员,统一由当地殡仪馆收运。医院或亲属需在死者死亡十二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收运和确定防腐天数。防腐期满后,如家属仍不办理出殡,殡仪馆有权火化处理。其费用由死者家属自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为防止疫病传播,凡因患麻风、鼠疫、霍乱、狂犬病等甲类传染病以及艾滋病致死的尸体或腐变尸体,应直接送火葬场处理,不得运送殡仪馆停尸防腐,不得办理外运或土葬。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而实行土葬的,应在指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火葬者的骨灰可寄存火葬场、自行保存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撒向大海、入土深埋、培植纪念树等。

寄存火葬场的骨灰,如寄存期满半年内不办续存手续又不领回者,由火葬场处理注销。

镇、村可兴建骨灰寄存室,方便群众寄存骨灰。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凡国家基本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征用坟场墓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与当地殡葬管理所联系,由殡葬部门负责起葬火化。用地单位不得私自发包乱迁或另征地重葬。征地单位要事前登报或张贴通告,通知坟主限制三个月内认领起葬。起葬后的遗骨一律火化。对逾期不认的坟墓,有碑坟由用地单位委托殡葬部门统一起葬火化和编号入册,骨灰保留三年,期满后,家属仍不认领的,殡葬部门有权予以处理。无碑又无人认领的无主坟,可由用地单位平毁。

征用坟场、墓地的起葬费用,由用地单位负担。

在起葬中,如发现古墓、历史文物和贵重物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所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如国家干部职工不执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对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利用丧葬活动从事封建迷信,骗取财物的巫婆、神棍和偷葬或乱埋乱葬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土葬用品的人员,由公安、工商和殡葬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火葬场、殡仪馆的新建、扩建规划,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共同制定。新建、扩建火葬场、殡仪馆及其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并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向社会集资解决。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烈属、军属、残废军人及社会救济户支付火葬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所在街道、镇、村申请领取火葬补助金。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殡葬改革和方便群众工作,扩大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态度,努力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工作和殡葬改革的主管行政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授权市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五年八月十六日发布的《广州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

网址:

sdf.lkjgzggzy.cn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

CZ2019- - 1215

项目名称: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 + 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项目类别:

服务类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2019 年 12 月 3 日

温馨提示:供应商投标特别注意事项

一、参加投标之前,供应商应确认企业信用档案是否办理,以免出现企业信用档案不能被使用等问题。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登记信息无法导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算的具体时间请参阅《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计算时间的说明》(见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

二、一律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只接受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参加投标前,应当到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办理点)办理 CA 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

三、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需使用更正公告后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来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否则投标时将无法正常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四、供应商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整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并保存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且取得回执。逾期送达或错误投递方式送达的投标文件交易中心恕不接收。

五、加★号的条款 均被视为重要的指标要求, 必须一一响应。

若有一项带“★”的指标要求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投标无效处理。

六、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 60%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报价理由。

七、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八、对可接受分支机构投标的项目,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 (总所)

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供应商部分信息直接取自供应商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请供应商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信息,确保其时效性。

十、供应商一旦依法被确认为中标人,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将会随中标结果公告一并发布在采购信息发布网上,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交易中心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进行项目投标登记时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发现相关资料被盗用或复制,应遵循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者责任。

(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

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 + 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招标公告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一、采购项目编号:CZ2019-1215 二、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535000 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 2535000 元 四、采购数量:1 项 五、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采购内容: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采购

(二)本项目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以下简称“信用指数”),综合信用评价得分计入综合评分,请供应商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信用指数评价标准》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或更新,详见本招标公告附件。

(三)本项目要求在评标过程中进行原型演示及答辩,请供应商在解密完成前到达交易中心等候。等候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445 号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太阳广场)四楼。

六、供应商资格: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分支机构投标的,必须由总公司(总所)授权【依据《投标人资格声明函》及其附件、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中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于资格审查时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均显示没有相关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根据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供应商应在交易中心网站(http://sdf.lkjgzggzy.cn)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前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sdf.lkjgdgpo.gov.cn)进行注册登记(相关事宜详见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关于做好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八、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前,供应商需办理交易中心供应商信用档案(办理方法请参阅本公告附件 3)。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 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告之时至 2019 年 12 月 23 日 23:59 期间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本项目不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供应商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自行下载招标文件。

九、现场考察及招标答疑会

(一)

本项目不需要现场考察。

(二)

本项目不需要现场招标答疑会。

十、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公告之时起至 2019 年 12 月 24 日 9:00。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9 年 12 月 24 日 9:00。

十二、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十三、投标文件解密时间:2019 年 12 月 24 日 9:00-2019 年 12 月 24 日 10:00。

解密完成后及时公布开标结果,投标人可登录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查看开标情况。

十四、开标地点:在线开标。

十五、本公告期限(5 个工作日)自 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止。

十六、联系事项:

(一)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18 号

联 系 人:吴工 联系电话:(020)020-87087117

(二)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 333 号 , 邮编:510630 对外办公时间:工作日 8:30~12:00 , 14:00~17:30 (三)服务热线:

1.业务咨询:(020)28866000 转“其他业务咨询” 传真:(020)28866414 2.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020)28866000 转“CA 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咨询” 3.电子投标技术支持电话:(020)28866000 转“系统帮助咨询服务”、15360503495、15360503496(工作日服务时间:每天 8:30-17:30)

4.采购文件咨询:政府采购招标部 陈剑波,联系电话:(020)28866235 5.项目开标、评审咨询:政府采购交易部 李静春,联系电话:(020)28866413 6.质疑受理:政府采购审核部 黄飞,联系电话:(020)28866163 发布人: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9 年 12 月 3 日

附:交易中心位置图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采购需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或被拒绝。

一、

名词解释

(一)采购代理机构:本项目是指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整个采购活动的组织,依法负责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拥有最终的解释权,不以任何身份出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采购人:本项目是指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是采购活动当事人之一,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技术方案可行性设计论证与实施,作为合同采购方(用户)的主体承担质疑回复、履行合同、验收与评价等义务。

(三)投标人:是指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完成本项目投标登记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四)招标文件:是指包括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及其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五)电子投标文件:是指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制作的投标文件。

(六)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是指广东省内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和电子签章,供应商应当到上述服务机构(交易中心办理点)办理。电子签名及电子签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八)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广东省政府采购网(sdf.lkjgdgpo.gov.cn)、广州市政府采 购 平 台 ( http://gzg2b.gzfinance.gov.cn )

和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sdf.lkjgzggzy.cn)。

二、

一般要求

(一)

投标的费 用

1.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2. 采购人在下载打印电子《中标通知书》前应向交易中心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3.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以采购额按差额定率累进法(如下表)计算。

采购额

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采购额≤100 万元 1.2% 1.2% 0.8% 100 万元<采购额≤500 万元 0.88% 0.64% 0.56% 500 万元<采购额≤1000 万元 0.64% 0.36% 0.44% 1000 万元<采购额≤5000 万元 0.4% 0.2% 0.28% 5000 万元<采购额≤1 亿元 0.2% 0.08% 0.16% 1 亿元<采购额≤5 亿元 0.04% 0.04% 0.04% 5 亿元<采购额≤10 亿元 0.028% 0.028% 0.028% 10 亿元<采购额≤50 亿元 0.0064% 0.0064% 0.0064% 50 亿元<采购额≤100 亿元 0.0048% 0.0048% 0.0048% 采购额>100 亿元 0.0032% 0.0032% 0.0032% 注:本项目采购额为中标金额。

4.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支付方式 采购人凭 CA 数字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查询支付金额,并选用以下三种方式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网上支付(推荐方式):

采购人登录交易平台,选定“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选定支付交费项目,输入手机号码、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使用已具备网上支付功能的个人银行卡或已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单位账户进行网上支付。

(2)现场支付:采购人携现金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交款,交款后前往财务专窗办理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支付确认。

(3)汇款支付:采购人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汇款)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如下所示)后,到账后凭转账(汇款)凭证前往交易中心大厅西侧建设银行天润路支行财务专窗办理支付确认或使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转账凭证上传确认系统进行支付确认。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信息:

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天润路支行

账号:44001583404059112025-0001

注:采购人在支付过程中输入的手机号码是领取网上电子发票的依据,请谨慎填写。采购人可在支付确认完成的 3 个工作日后凭上述经办人手机号登录发票通网站“sdf.lkjfapiao.com”或微信号“发票通”中下载电子发票用于报账。

(二)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采购信息发布网站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交易中心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经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已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进行项目投标登记的供应商,视同已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应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三)

关于分支机构投标

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扫描件及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总所)公章。总公司(总所)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

关于关联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投标。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

(六)

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七)

关于中小微企业投标

中小微企业投标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投标人,通过投标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指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微企业投标应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提供其他中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的,应同时提供制造商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制造商)》。中小企业划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根据财库〔2014〕68 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根据财库〔2017〕141 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八)

知识产权

1. 投标人必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如有第三方向采购人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主张,该责任应由投标人承担。

2. 投标报价应包含所有应向所有权人支付的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一

切相关费用。

3. 系统软件、通用软件必须是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或版权的正版软件,涉及到第三方提出侵权或知识产权的起诉及支付版税等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4. 中标人需对所有成果、产品的知识产权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因使用未被授权使用的技术、组件、系统软件、通用软件等知识产权问题引起的纠纷所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 本项目研究成果及其技术文档等所有权由采购人享有,技术文档资料包括完备的系统设计文档、功能模块说明、程序源代码、执行代码、使用手册等,采购人对本项目的所有成果具有所有权。项目所交付的应用系统软件环境包括生产环境(正式环境)、测试环境、开发环境,所有环境均要求能正常使用,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将相关采购人资料提供给第三方。

(九)

纪律与保密事项

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也不得私下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3.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价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交易中心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4. 获得本招标文件者,不得将招标文件用作本次投标以外的任何用途。若有要求,开标后,投标人应归还招标文件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

5. 由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图纸、详细资料、样品、模型、模件和所有其它资料,均为保密资料,仅被用于它所规定的用途。除非得到采购人的同意,不能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开标结束后,应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应归还所有从采购人处获得的保密资料。

三、

质疑

(一)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向采购人或交易中心

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逾期质疑无效。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相关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2.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3.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来源; 4.提出质疑的日期。

(三)

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四)

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质疑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和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交易中心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对捏造事实、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同时交易中心将在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对综合信用评价得分予以扣除。

(五)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交易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的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六)

质疑受理部门:政府采购审核部。

(七)

提交质疑函地点:交易中心三楼政府采购审核部(法律事务部),质疑函范本请自行在“交易中心主页-服务指南-资料下载-政府采购”下载。

(八)

本次采购活动中,交易中心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文件的送达方式为现场取件或邮寄。

四、

投标要求

(一)

投标文件的制作

1.投标文件中,除规定采用交易中心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信息外,其他内容均以电子文件编制,其格式要求详见第五章说明。如因不按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应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投标文件管理软件对投标文件进行合成、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及加密打包。所有投标文件不能进行压缩处理。

3.投标人不得将同一个项目或同一个子项目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4.投标人须对招标文件的对应要求给予唯一的实质性响应,否则将视为不响应。

5.招标文件中,凡标有“★”的地方均为实质性响应条款,投标人若有一项带“★”的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6.★投标人报价低于最高限价60%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报价理由。

7.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指定的格式填写各种报价,各报价应计算正确。除在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

8.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性文件和印制的文件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翻译成中文,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9.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及附件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完整地填写和提供资料。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核对原件)的要求。采购人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应当书面知会交易中心,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0. 投标人应承担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编制与提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在任何情况下交易中心对上述费用均不负任何责任。

(二)

投标文件的 提交 1. 投标人应在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前,在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中完成项目投标登

记。

2. 交易中心不接受现场纸质、邮寄纸质、电报、电话、传真方式投标。

3. 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完整上传并保存在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且取得回执。时间以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交易系统服务器从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取得的北京时间为准,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系统将不允许投标人上传投标文件。如遇网络上传速度较慢情况,投标人也可选择到交易中心二楼自助服务区完成上传。

4. 上传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业务数字证书进行上传操作。

5. 交易中心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投标文件的损坏、丢失的,不承担责任。

6.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属于未成功提交投标文件:

(1)

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投标文件未完整上传并保存的。

(2)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进行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不完整的。

(3)

投标文件损坏或格式不正确的。

(4)

未使用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

(三)

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与撤销

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未解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经解密,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

2.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和更换投标文件。

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起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日前,投标人不能撤销投标文件,否则采购人有权将其撤销行为载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

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人须在规定的投标解密时间内,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业务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逾期未解密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

(五)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90 天。

在特殊情况下,交易中心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但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同意延期的投标人其权利与义务相应延至新的截止期。

(六)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采购 需求

★工期要求: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13 个月内完成项目的软件开发、系统部署、系统培训系统测试和项目验收工作。具体是,在合同签订后 2 个月内完成《需求规格说明书》,合同签订后 9 个月内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所有需求内容并交付采购人试运行;试运行期为 3 个月;试运行结束后,1 个月内完成项目终验。

★中标供应商必须承诺在签订采购合同前提交投标文件内的相关资质、人员等材料原件给采购人及本项目监理方核查,如果出现原件与投标文件不符或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报相关采购管理部门处理。

一、建设目标

响应中央关于“优化殡葬服务、创新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的号召和要求,积极推进广州市殡葬服务的改革和创新,打造“绿色殡葬、科技殡葬”的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殡葬发展。实现传统殡葬、殡仪服务向“互联网+殡葬服务”方向发展;架起客户与管理处之间的桥梁,智能互通,便捷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拓展殡葬服务内涵和方式,建立第三方服务平台及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步在平台上构建殡葬、殡仪业务功能,从传统殡葬、殡仪服务向实现“互联网+”应用融合创新,为产业智能化提供支撑,促进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提质增效升级。

二、建设内容

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包括的内容如下:

序号

建设内容

说明

1 智慧殡葬服务平台建设 智慧殡葬服务网 2 殡葬微信服务号 3 智慧殡葬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 业务工作台 4 基础管理平台及通用组件仓库 5 数据分析应用平台 6 统一接口平台 7 殡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 殡仪业务系统功能扩展 8 内部控制系统建设

序号

建设内容

说明

9 一体化数据中心建设 一体化数据中心建设 10 公共平台对接与实施 公共平台对接与实施

三、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3.1 建设原则要求  成熟性和先进性 系统支撑平台应采用业界主流的、成熟的、先进的技术进行开发,包括 JAVA EE 体系架构、C# Winform 架构、“表现层-逻辑层-数据层”三层次结构、WEB 技术、平台组件化技术、虚拟化技术等,支持 WFMC(工作流)、W3C(表单)、XML/JSON(数据交互)等主流标准;系统应用功能应采用“平台构建应用”模式进行定制,从而保证系统的高性能和高稳定性;所选产品应具有众多的实施案例和成功经验,能有效地降低开发集成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适应新时代 5G 技术,兼容 5G 网络部署。

 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能提供大量配套的、灵活性极大的、可视化的自定义工具,包括人员、组织架构、工作流程、业务表单、数据报表、访问权限等方面,从而可以快速构建各类需求不同的系统应用功能,满足不同部门的个性化需求,并可以利用这些自定义工具实现系统的“随需而变”而无需大量编码,对于平台的后期维护及应用扩展极为便利。

 实用性和易用性 系统界面设计应以实用、方便、友善为原则,全部操作界面符合标准 WEB 页面操作风格和标准 Windows 文件编辑风格,只要懂得使用浏览器上网,就可熟练使用该系统,让系统用户不用花大量的时间在操作学习上。

采用 B/S 与 C/S 混合使用模式,在不同的应用场景下,使用不同的模式。系统用户可以进行远程移动办公,系统管理员可以实现单点维护和升级,方便系统的日常使用与管理。

 可靠性和安全性 系统应具有可靠性和安全性,能够 7×24 持续可靠的处理需求访问,并确保系统能在负荷增加的情况下,各应用及相关的所有交易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的能力。系统应提供保证多层次安全方案设施,如用户身份验证、访问权限控制、信息加密、安全审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项目要

求按等保 2.0 的标准通过网络等级安全保护测评。

 兼容性和开放性 系统具有标准化的二次开发接口,使得系统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易于兼容已经存在的或者未来建设的各种办公应用系统。

3.2 技术路线要求  采用 Java EE 体系、C# Winform 架构  要求基于大型的关系型数据库,采用主流成熟的中间件系统,支持各类主流的服务器操作系统  要求利用 XML/JOSN 作为系统接口的数据交换标准,进行信息资源整合;  要求具备严格的权限管理及控制体系,并支持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技术,可以方便的与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整合,保证系统安全。

3.3 技术及质量要求 1.★项目试运行阶段至少能满足采购人招标文件和建设方案上的需求,但以实际用户的需求所形成《软件需求规格说明书》为最终验收标准。

2.一体化平台提供完善的数据加解密机制,关键数据要加密存取,尤其移动终端的数据一定要加密传输。

3.项目开发的软件系统要具有高可扩展性,保持易用性、美观性、稳定性及可靠性。

4.软件方便升级和维护。

5.系统性能至少满足 500 个内部用户并发,系统响应时间小于 3 秒;5000 个外部用户并发,系统响应时间小于 3 秒。

6.软件系统基础平台能提供快速基于页面配置式开发要求,对于常规的功能模块,能快速配置开发投入使用。

7.适应 5G 网络发展,兼容 5G 网络接入部署系统,实现随时随地互联。

3.4 总体架构要求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及广东省电子政务建设规范,结合本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设计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架构,如图所示。

3.5 与上级数据对接的要求

贯彻落实广州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推进方案,按照“办事零跑动、服务零距离、沟通零障碍”为便民目标要求,充分考虑与广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平台及广州民政“一码通办”系统数据对接、与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州市民政局网上办事大厅数据对接、与广东省“好差评”系统数据对接,完善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推动殡仪服务网上办理能力建设,为上级数据系统平台接口提供一站式的数据归集服务,开通遗体接运报丧和网上预约办理丧葬业务。同时主动迎合殡葬行业对区块链的应用需求。

四、系统基础平台要求

4.1 具备能满足扩展的用户权限管理体系 系统的用户管理,能满足集团式的企业级组织架构管理,能快速扩展满足定制性的用户管理;系统的权限管理体系应基于角色的权限访问控制(RBAC),并能实现权限的继承,分级等要求,权限的分配粒度要精确到具体每个模块的操作,同时整个系统的权限体系便于扩展和第三方认证平台的集成。

4.2 已集成工作流引擎等相关组件,能满足后期业务发展需求,针对业务流程式的功能建设。

4.3 已集成报表引擎相关组件,能满足后期升级的实现业务部门所需的报表能力。

4.4 软件系统基础平台同时也是一个快速开发的平台,能按用户要求快速开发常规的功能,对于有技术基础的用户,能够培训满足用户自己能对简单模块的开发,整个快速开发采用配置式无代码开发流程。

五、业务系统采购需求

5 5 .1 智慧 殡 葬服务平台

智慧殡仪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内容包括:智慧殡葬服务网、殡葬微信服务号等服务。

5 5 .1.1 智慧殡葬服务网

5 5 .1.1 .1 网上商城(展示)

殡仪用品线上展示、福地展示、自助碑文、纪念用品、销售和在线祭祀和线下支付等功能(线上线下服务),同时使工作人员准确及时的为客户进行服务,客户随时查看相应的进度和工作。

5 5 .1.1.2 殡葬服务

包括线上预约服务和部务业务在线办理等。

5 5 .1.1.3 文化传承

介绍相关殡葬文件,如: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方针、二十四孝道、佛教文化、道教文化及现代殡葬文化资讯等。

5 5 .1.1.4 政策法规

发布涉及殡葬、殡仪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信息,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殡葬、殡仪相关的政策法规。

5 5 .1.1.5 在线客服

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服务、客户留言、代办服务、沟通联系信息等。

以“孝亲敬祖”为主题,客户服务提供在线殡仪咨询、选位、刻碑、安葬、祭祀等优质服务。代客户选择墓位、在线指引客户写碑文、骨灰寄存预约、代客户迁坟、执骨、瓷像制作指引、墓碑上油、贴金箔、日常维护、殡葬用品销售等服务。

5 5 .1.1.6 投诉举报

提供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5 5 .1.1.7 新闻动态

动态发布中心各项业务的动态信息、信息公告等。

5 5 .1.1.8 关于我们

发布殡仪馆便民信息,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5 5 .1.2 殡葬微信服务号

5 5 .1.2.1 微信商城

殡仪用品线上展示、福地展示、自助碑文、纪念用品、销售和在线祭祀和线下支付等功能(线上线下服务),同时使工作人员准确及时的为客户进行服务,客户随时查看相应的进度和工作。

5 5 .1.2.2 殡仪服务

包括线上预约服务和部务业务在线办理等。

5.1.2.3 微信导航

客户可通过微信了解到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并可一键导航到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系统为客户提供了最短线路,不堵线路,地图线路等服务。

5.1.2.4 文化传承

介绍相关殡葬文件,如:国家关于殡葬改革的相关政策方针、二十四孝道、佛教文化、道教文化及现代殡葬文化资讯等。

5.1.2.5 政策法规

发布涉及殡葬、殡仪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政策信息,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殡葬、殡仪相关的政策法规。

5.1.2.6 在线客服

主要功能包括客户服务、客户留言、代办服务、沟通联系信息等。

以“孝亲敬祖”为主题,客户服务提供在线殡仪咨询、选位、刻碑、安葬、祭祀等优质服务。代客户选择墓位、在线指引客户写碑文、骨灰寄存预约、代客户迁坟、执骨、瓷像制作指引、墓碑上油、贴金箔、日常维护、殡葬用品销售等服务。

5.1.2.7 投诉举报

提供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等,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5.1.2.8 新闻动态

动态发布中心各项业务的动态信息、信息公告等。

5.1.2.9 关于我们

发布殡仪馆便民信息,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

5 5 .2 智慧殡葬一体化信息平台设计

智慧殡葬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业务工作台、基础管理平台、通用组件仓库、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统一接口平台等重要基础平台功能。

5 5 .2.1 统一业务工作台

业务工作台是现阶段有效整合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现有各业务系统的有效手段,在不改变现有业务系统架构的情况,可以快速、高效地将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现有的业务系统整合进来,初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组织架构、统一用户管理等功能,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所有业务的整合,最终实现业务和数据的一体化融合。

5 5 .2.1.1 我的待办

所有待办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方式(发文类型、收文类型)、不同权限要求汇总到有权限办理的用户待办窗口。

5 5 .2.1.2 我的已办

已经办结的业务,按不同的分类方式(发文类型、收文类型)、不同权限汇总到用户已办窗口。

已办,提供查询和浏览功能。

5 5 .2.1.3 业务预警信息

查看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各类业务预警信息,方便工作人员及时跟进和处理。

5 5 .2.1.4 通知公告

查看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各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

5 5 .2.1.5 通信录

通讯录查询。

5 5 .2.1.6 调查问卷

实现对已发起的调查问卷的查阅、回复以及提交。

5 5 .2.1.7 网上投票

实现对已发起的网上投票的查阅、填写以及提交。

5.2.1.8 知识库查询

展示知识库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材料、批复、业务手册、业务规范等内容,方便工作人员在线查询办事依据,方便工作人员在学习和提高。

提供便捷的查询和显示功能。

5.2.2 基础管理平台

5.2.2.1 统一组织管理

包括组织机构管理、职务管理、岗位管理等。

5.2.2.2 统一用户管理

基于组织机构管理用户信息,系在统中的用户至少隶属于一个机构,也可在多个机构下,同时也可以分配到一个或者多个岗位下。用户管理主要包含增加部门中的人员信息、定义用户在部门中的职权、定义用户所属的部门、激活、失效用户信息、修改用户信息等功能。身份认证系统的用户单位也将与系统用户模型进行有效绑定。

统一用户管理包括管理层、部门领导层、员工层等三级。统一管理平台用户的公共信息;采用各种查询条件方便地查询用户信息;实现部门分级维护、人员按各种分类方式方便地管理。查询用户的通讯录,如邮件、电话等信息。通过对用户信息的集中管理,内部的系统可以共享这些人员信息,解除各个系统中人员信息的冗余,实现内部各个系统的单点登录。具有丰富、灵活的系统功能,而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不同权限级别的用户和管理员有不同的系统功能和数据访问范围。同时,作为单点登录的统一入口,可以很方便的与其他信息子系统进行挂接。

5.2.2.3 多级权限 管理

包括权限管理、应用功能管理、角色及权限管理、菜单管理等。

5.2.2.4 统一身份认证

统一身份认证对用户身份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安全认证、图片验证码及手机短信验证码认证、微信用户验证。

5.2.2.5 安全审计

需要对指定的关键敏感数据读/写进行记录,形成日志,以防信息泄漏可以追查,也可

以提供监察应用调用,对达到对用户活动行为进行分析和预警的功能。同时,也需要对用户登录的进行留痕记录。包括以下功能:

1.用户登录日志。

2.业务访问日志。

3.关键字段修改日志。

4.日志查询。

5.异常分析。

5.2.2.6 工作流引擎

工作流引擎主要包括流程模板管理、流程引擎任务管理、流程监控三大部分功能,其中流程定义重点在于对流程建模,引擎根据定义流程进行装配,该部分也是整个工作流引擎的核心功能,流程监控则对工作流实例的状态进行监控,并提供相应的统计分析功能,具体功能如下:

一、流程模板管理 流程模板管理包括对工作流的建模、对节点的定义、以及定义工作流模型中各个任务之间的依赖关系等功能。提供了柔性的流程执行路径定义功能,用户可以定义在某个活动失败后流程可以继续执行的其他路径。定义完毕后,相关数据存入相应的工作流数据库表中,其具体内容包括:

1.节点定义。

2.流程建模。

3.流程设定。

二、流程引擎任务管理 工作流引擎是工作流执行服务的核心,负责解释过程定义、创建和执行过程实例以及和工作流应用及建设单位进行通信,其具体内容包括:

1.流程执行。

2.流转控制。

3.数据传递。

4.任务列表管理。

三、流程监管 流程监控主要监控正在执行流程实例的状态,决定是否需要加快、挂起、恢复、取消

某个实例的执行,同时也提供已完成流程实例的统计表单,包括总体性能、任务执行历史、每个执行者的工作量等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流执行监控。

2.任务列表监控。

3.历史信息统计。

5.2.3 通用组件仓库

5.2.3.1 智能报表引擎

一、智能报表模板管理 智能报表模板管理主要包括报表格式的定义以及请求的发布。其中,报表格式定义主要的功能是实现报表的输出格式的定义、报表栏位中输出的格式(包括字体、颜色、框线、显示样式等),输出的内容(主要是从输出的对象、输出对象的比较简单的计算、页头、分组、页尾等)。

请求发布则主要是实现对报表请求参数的封装,实现统一的入口。并负责对请求及响应的集中控制、分配。

二、执行引擎 执行引擎包含引擎定义、引擎运行、策略引擎器三大部分。

三、引擎监管 这一部分是辅助功能,主要是监控报表引擎的运行过程。

5.2.3.2 智能搜索引擎

一、知识库管理 知识库管理,包括用户模型库、用户行为信息库、领域知识库信息管理,是维护智能搜索引擎的检索要素的重要模块。

二、搜索策略管理 搜索策略管理主要维护智能搜索引擎的搜索策略。目前比较流行的智能搜索策略有:

1.基于图的广度优先遍历策略; 2.基于兴趣的启发式搜索策略; 3.基于内容相似度的搜索策略; 4.基于链接结构评价的搜索策略;

5.基于巩固学习的搜索策略; 6.基于“语境图”的搜索策略。

搜索策略管理模块提供策略的增删改查的基础功能,同时提供设置各种搜索策略的优先级、搜索阈值等。

三、搜索模型管理 搜索模型管理主要维护智能搜索引擎的各类智能搜索模型,如:用户模型、兴趣分析模型等内容。搜索模型管理模块提供模型的增删改查的基础功能,同时提供设置各种搜索模型的优先级、搜索阈值等。

四、信息搜集与处理 信息搜集与处理是智能搜索引擎的核心功能之一,信息搜集与处理模块的主要功能包括用户代理器、学习代理器、处理代理器、检索代理器和搜索代理器。信息搜集与处理模块调用知识库的内容、搜索策略和搜索模型等内容,对资源池的数据进行搜集和处理,形成对问提问的具体内容,推送到用户界面。

5.2.4 数据分析应用平台 数据分析应用平台是项目本期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大数据分析与监管系统的建设内容包括:

功能板块

建设内容

功能

查询、统计报表 综合查询 综合查询 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 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 数据归集 数据目录管理 目录服务 目录管理 数据归集 数据提取 报表提取 系统填报提取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 常规分析 洽谈业务分析 殡仪业务分析 火葬业务分析

功能板块

建设内容

功能

公墓业务分析 内控业务分析 专题图表报告 殡仪专题报告 殡仪行业发展报告 信息预警 数据预警 业务洽谈预警 殡仪业务预警 火葬业务预警 公墓业务预警 内控业务预警 业务审计预警 预警事件跟踪 事件跟踪记录 预警事件处理报告管理 数据应用展示 信息披露 业务洽谈信息披露 殡仪业务信息披露 火葬业务信息披露 公墓业务信息披露 内控业务信息披露 业务审计信息披露 5.2.4.1 查询、统计报表

5.2.4.1.1 查询、统计报表

查询统计报表是平台基本的数据服务功能,提供日常查询、数据表报功、数据导出等能。

5 5 .2.4.1.2 综合查询

平台提供人性化的查询服务,提供丰富的查询条件,提供模糊查询功能,方便工作人员快速、准确地查询到业务办理所需要的数据。

5 5 .2.4.2 数据归集

5 5 .2.4.2.1 数据目录管理

数据目录管理,可以划分为目录服务和目录管理两大功能模块。目录服务包括:目录查询、目录导出、目录服务。目录管理包括:目录分类管理、目录注册管理、目录发布管理、目录服务管理。

5 5 .2.4.2.2 数据归集

数据归集管理主要包括:数据提取、报表提取、数据填报三项功能。

5 5 .2.4.3 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

5 5 .2.4.3.1 常规分析

洽谈业务分析。

殡仪业务分析。

火葬业务分析。

公墓业务分析内控业务分析。

5 5 .2.4.3.2 专题图表报告

殡葬、殡仪专题报告、殡葬、殡仪行业发展报告等。广州市“互联网+殡葬服务”一体化信息服务平台,提供常规的数据分析工具,支持以各类报表样式展示数据,尤其是复杂表头的中国式报表以及自定义形式的报表。能够根据数据进行多种图形的分析展现,如饼状图、柱状图、线状图、气泡图、雷达图等,方便工作人员生成各类专题报告。

专题报告的分类:

一、殡仪专题报告。

二、火葬专题报告。

三、公墓专题报告。

四、业务风险分析报告。

五、殡葬行业发展报告。

5 5 .2.4.4 信息预 警 信息预警、数据预警,殡葬、殡仪数据预警服务主要是执行数据预警服务,主动发现

问题,并选择最恰当的途径提醒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的系统可以直接调用殡葬、殡仪数据预警服务接口,在业务系统使用预警信息;也可以直接登录平台查看殡葬、殡仪数据预警信息,再在业务管理过程中参考使用预警信息。

5 5 .2.4.4.1 数据预警

依托一体化数据中心,殡葬、殡仪数据分析与监管功能,把殡葬中心的数据作为监管和预警的对象。

预警信息:

一、业务洽谈预警。

二、殡仪业务预警。

三、火葬业务预警。

四、公墓业务预警。

五、内控业务预警。

六、业务审计预警。

5 5 .2 .4.4.2 预警事件跟踪

一、事件跟踪记录 殡葬、殡仪数据预警事件跟踪服务主要是提供给管理部门在处理完与殡葬、殡仪数据预警信息有关的信息反馈功能。可以在平台直接录入处理反馈信息,也可以预警服务 API,反馈预警事...

第三篇:连州市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殡葬基本

服务免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政策”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殡葬权益,建立健全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67 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的通知》(粤民发〔20**〕37 号)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基本殡葬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城乡的殡葬基本服务保障制度。

二、保障范围

(一)免费对象

下列人员死亡并在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连州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异地火化的);

2、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3、非户籍地常住居民,在本市有房产证明或参加连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常住居民;

4、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

(二)免费项目

1、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

2、遗体消毒(每具);

3、遗体存放(不超过三天);

4、遗体告别厅租用(小型告别厅);

5、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

6、骨灰寄存(不少于 1 年或树葬);

7、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

上述所列免费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其费用按照本市物价主管部门收费标准(连价函[20**]1 号)核定,免除费用(包干)1**元/具。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费对象的城乡居民,丧事经办人凭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市殡仪馆领取《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免费项目,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丧事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2、逝者生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出具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

4、非户籍地居民由辖区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相应提供本市房产、居民医疗保险等证明一式三份;

5、无人认领遗体,死者身份由公安机关负责核实确认,并出具同意火化证明;

发生地的镇(乡)民政办填写《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遗体由市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

(二)丧事经办人在市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费用超出规定的基本服务标准项目费用自行承担。

(三)连州户籍逝者在异地死亡并在外地办理遗体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凭外地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乡)民政办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按我市殡仪馆免除费用标准,报销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且在异地已享受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不再予以报销。

四、经费渠道

全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按规定予以落实。其中,五保户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解决;城乡低保对象去世后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按现行财政经费渠道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统一安排,维持省、市、县各级低保费用的承担比例;优抚对象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纳入财政优抚经费中安排。

五、经费结算

(一)在本市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及无人认领遗体处理费用先由市殡仪馆垫付,按月结算,市殡仪馆应按时填写《连州市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汇总表》(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汇总表)》并附《申请表》复印件送市民政局审核,由填报单位、市民政局在《费用结算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于次月 15 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市殡仪馆。

(二)在异地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户籍所在地镇(乡)民政办将免除对象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填报,经市民政局审查确认并核定免除数额,报市财政

局审定。市财政局将免费资金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申请人。

六、管理监督

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财政部门落实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民政部门要健全制度,规范操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殡仪馆要认真执行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政策,严格把关;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单位和个人采用欺骗手段、贪污、挪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经费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 20**年 9 月 1 日起实行。

20**年 10 月 9 日连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连州市低收入群体免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连府办[20**]85 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梅州市大埔县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民事﹝2011﹞26号)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梅州市殡葬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梅市民字〔2011〕13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一五”时期,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镇(场)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全县有殡仪馆(火葬场)1家,经营性公墓1家,公益性公墓21处,公益性骨灰楼(堂)5座;群众丧葬观念进一步转变,遗体火化率保持100%,骨灰处理方式从散埋乱葬向进公墓和骨灰楼(堂)安放转变;殡葬管理职责得到较好的落实,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了殡葬管理。但是,我县殡葬事业发展也存在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殡葬管理体制尚未理顺,县殡仪馆的机构、编制仍未独立;镇(场)对违规建坟行为查处力度不够,“三道两区”内乱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进展不平衡;受资金制约,县殡仪馆设施升级改造进展缓慢。为此,必须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推进殡葬改革,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促进殡葬科技进步,树立文明节俭丧葬新风,加强殡葬行业监管,进一步推动大埔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基本实现殡葬服务优质化,殡葬管理规范化,骨灰处理生态化,殡葬习俗文明化,殡葬设施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保持火化率100%。强化依法管理、改造火化设施、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免费政策,确保辖区内的遗体100%实行火化。

(二)加强骨灰安置管理。按照《梅州市遗体火化后骨灰管理规定》(梅市府﹝2005﹞28号)要求,严把骨灰领取关,加强骨灰去向管理。进一步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在鼓励骨灰以进公墓或骨灰楼(堂)的方式集中安放的同时,积极推广树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杜绝骨灰乱埋乱葬现象,并逐步减少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对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至2010年底之间出现的违规建造新坟,各镇(场)要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分期整治。“十二五”时期内违规建造新坟的,各级民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严禁占地毁林建坟的通知》(埔府办﹝2008﹞41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

(三)加强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各镇(场)要按照《大埔县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见附件),加快建设步伐,确保到2015年,各镇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数量达到2座以上。公益性生态墓地的建设管理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县殡改领导小组《印发〈大埔县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埔殡字〔2009〕2号)要求,科学选址、规范建设、严格管理。公墓和骨灰楼(堂)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要做到“五有”,即有管理机构、有管理责任人、有规范的帐户、有收费许可证、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

(四)优化殡葬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殡葬基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殡仪馆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建立行业规范,强化市场准入,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

(五)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自2011年7月1日起,全县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人员去世的,由政府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十二五”期间,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适当扩大免费提供殡葬基本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

(六)完善殡葬公共设施建设。

1、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力度。各地要加大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群众存放骨灰及拜祭需求。2010年底前动工的公墓或骨灰楼(堂)未竣工的,必须在2012年9月底前建成投入使用;“十二五”期间批准建设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必须在批准之后一年内建成投入使用,否则,县财政不再给予资金补助,并扣回已下拨资金。一些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经批准可以行政村为单位规划建设面积小于15亩的公益性公墓或建筑面积小于100M2的骨灰楼(堂)。

2、加快县殡仪馆升级改造步伐。“十二五”期间,重点对县殡仪馆落后的3台火化炉进行升级改造,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现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争取2014年达到省级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把殡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作考评内容,切实抓好本规划的组织实施,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健全县殡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二)制定发展规划(方案)。

1、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各镇(场)应按照县规划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2011—2015年殡葬管理工作规划,并按安排目标工作推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

2、制定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各镇(场)要按照《大埔县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实推进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解决遗体火化后骨灰出路。

(三)理顺管理体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11〕46号)“到2012年,全市要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馆所分设工作”的要求,理顺我县殡葬管理体制,独立设置县殡仪馆的机构,根据实际需要核定事业编制。同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行业政策,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逐步推进选择性殡葬服务市场化。

(四)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将殡葬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规定落实基本公共殡葬服务经费,不断增强政府提供基本殡葬服务的能力。继续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镇村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步伐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08〕96号)确定的标准,给予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资金补助。边远山区经批准建设面积10—15亩的公益性公墓或建筑面积70—100m2的骨灰楼(堂),分别按15亩和100m2的标准给予补助。

(五)加强殡葬监管和行风建设。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社会资本举办殡葬服务机构的准入,提高从业资质,探索建立殡葬行业准入制度。县民政部门要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林业、物价、工商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处,切实加强殡葬服务、骨灰安放、土葬改革、移风易俗、清明祭扫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加强殡葬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坚决纠正利用行业特殊性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积极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和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增强殡葬系统干部职工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弘扬优良作风。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殡葬行业管理,监督殡葬企业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加大殡葬管理法规、政策和殡葬改革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殡葬,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树立文明节俭办丧新风。

(七)促进改革创新。积极整合殡葬资源,促进殡葬改革理论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推进殡葬改革的能力,重点解决殡葬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推广环保殡葬产品,特别是节能减排殡葬设备和可降解骨灰盒、棺柩。积极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创新推广殡葬改革发展模式。

(八)严格考核制度。在“十二五”期间,县政府在完善考核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通报制度,并把殡葬管理工作列入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工作责任。县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对镇(场)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上报县政府和梅州市民政局。2016年初,对各镇(场)“十二五”期间殡葬管理目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情况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前三位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后三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书面说明。

第五篇:殡葬管理

殡葬管理讲义

第一章 殡葬管理概述

第一节 殡葬与殡葬管理

一、殡葬及其特征

殡葬亦称“丧葬”,其含义是指人们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法和对死者的哀悼形式。殡葬原是土葬的文言用语,是由“殡”和“葬”两 个概念构成的,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谓“殡”是指从遗体入殓(即把死者装入棺材)到埋葬之前的停柩阶段,由此引申为人们对死者的哀悼和举丧的形式。

殡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共同性。即围绕着死、丧、葬的各种活动,各地各民族大体相似;二是民族性。这是说每个民族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式和礼仪往往受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物质文化生活、宗教信仰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形成模式便具有某种规范作用。三是地方性。即在不同地域,往往有不同的丧葬礼俗,所谓“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就是如此。四是传承性。这是说丧葬习俗一旦形成,代代相传,往往沿袭很长时间。五是变异性。这是说由于祔进步、文化交流、地域变迁等因素的影响,殡葬活动也在不断的变化之中。

二、殡葬管理的概念

殡葬管理有两种含义。其一是国家对殡葬工作的宏观管理。这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诸多事务中的一项。这种管理

1 是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对人们的殡葬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人民政府对殡葬事宜进行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殡葬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群众通过对殡葬活动进行管理,取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双重效果。殡葬管理的另一含义是殡葬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其基本含义与一般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经营管理大体一致。我们通常所说的殡葬管理,在多数情况下是指政府行为的宏观管理。

三、我国殡葬管理的方针

方针是指引导某项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各国根据其不同的国情和民族风俗,都有着各自的殡葬管理方针。我国的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经过十几年的时间才逐步完善起来的。我国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的:“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现行的殡葬管理方针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制定的,它的中心是针对传统的丧葬制度的改革。这项改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改变对死者遗体的葬法。这就是说,从长远来看,我国要全面实行火葬,但由于各地区间还存在着差别,因而在改革的进程上还应因地制宜。有些地方要强化管理,尽快实现火葬;有些地方在还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暂缓实行,但要对传统的土葬进行改革。其二是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丧事中存在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对丧事的大操大办是套在广大人民群众身上的精神枷锁和沉重的经济负担。如果不对丧葬陋习进行改革,不仅污染社会风气,成为社会的公

2 害,也会恶化干群关系,殃及子孙后代。所以,这一方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第二节 殡葬管理的任务和作用

一、殡葬管理的任务

(一)推行火葬

火葬是一种既古老又现代的处理遗体的方法。所谓古老,是指火葬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几千年以前。所谓现代,是指火葬是目前最科学、最经济、最卫生的殡葬方法,在西方工业发达的国家中已普遍实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火化率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较,差距还很大,因此推行火葬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二)改革土葬

虽然我国把火葬作为殡葬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现在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火葬。而是要把那些交通不便、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定为土葬区,并在这些地区进行土葬的改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要实行五个一,即每个县要有一个殡葬管理所,一个土葬殡仪馆,每个乡镇或村民委员会要有一个红白理事会,一个公益性公墓,逐步实现遗体埋葬公墓化,克服乱埋乱葬现象,提倡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对于自愿实行火葬的,则给予支持和鼓励。我国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将火葬、土葬并存,因此必须做好土葬的改革工作。

(三)革除丧葬陋俗

移风易俗,倡导文明、节俭、科学的殡葬方式,是殡葬管理的重

3 要任务之一。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在土葬改革区,这都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四)发展殡葬事业

我们这里所说的殡葬事业,是指殡仪馆、公墓、骨灰存放处等为人民群众提供丧事服务的场所。

(五)加快殡葬设备与殡葬用品的科研和生产

殡葬设备与殡葬用品是做好殡仪服务工作的物质基础,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殡仪服务质量的高低。对于殡葬设备,要妥善处理好引进与创新的关系,制造出适合我国火葬特点的火化量大、时间快、耗能低的火化炉及其附属设备。对于丧葬用品,要生产适合于文明办丧事的用品,同时要防止不正当竞争,强化管理,并实行生产合格证和销售许可证制度。

二、殡葬活动与经济发展

人类的殡葬活动对其当时的社会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传统的土葬形式往往造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会给丧主造成难以承受的经济负担。

(一)推进殡葬改革能够节约社会资源。

节俭、文明、科学的丧葬方式,同时也是最经济的丧葬方式。仅就火化区来说,全国每年至少节约6万亩土地,400多万立方米木材。就丧葬费用来说,实行火葬比土葬节省2∕3的费用。全国每年死亡人口约800万人,若全部实行火葬,每年可节约160亿元,这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实现小康目标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二)殡葬事业单位也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殡葬事业单位从行政管理型转为经营服务型之后,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转制之前的1984年全国1205家殡仪馆中有925家,占77℅,累计亏损额达1730万元;1995年全国的1792家殡仪馆,已有1220家,累积盈余额达49606万元。这是体制改革后带来的经济效益,这样一来,一方面可节约了国家对殡葬事业单位的投入,另一方面,那些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殡葬事业单位还可以向国家上缴复,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殡葬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殡葬习俗是社会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所倡导的节俭、文明、科学的丧葬方式,就是要建立一种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适应的丧葬礼俗。

殡葬改革就是要通过移风易俗,革除殡葬陋习,树立起节俭、文明、科学的殡葬习俗,因此它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节 殡葬管理机构

一、 殡葬管理机构及其种类

殡葬管理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由民政部门和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与兴建的各种殡葬管理与殡葬服务机构和殡葬科研、宣传、教育等单位。

殡葬管理机构依据其性质可分为四类:

(一)行政管理组织,即

5 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的殡葬管理机构。如民政部社会福利社会事务司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及乡镇的殡葬服务机构。

(二)殡仪服务组织,主要指民政部门批准兴建与管理的殡仪馆、火化场、公墓、骨灰安放处、殡仪服务站等殡葬事业单位,此外还包括殡仪设备及丧葬用品的生产与销售单位等。

(三)殡葬科研、教育、宣传等组织,目前主要有民政部101研究所等。

(四)殡葬的社团组织和基层群众组织,主要指兼有行业协会职能的中国殡葬协会和地方各级殡葬协会以及城乡基层群众创办的红白理事会。

二、 殡葬管理机构的职能

(一)中央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全国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作为我国殡葬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处于战略决策层位置。它的职能是负责确定全国殡葬管理和殡葬改革的总目标及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并监督与指导地方贯彻落实,保证殡葬和殡葬事业发展总目标的实现。

(二)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殡葬工作的主管部门。地方殡葬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有:

1、贯彻执行国家殡葬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殡葬法规和规定;

2、检查、监督殡葬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丧葬违法案件;

3、管理本地区的殡仪馆、火葬场、经营性公墓、骨灰安放处、殡葬服务站;

4、管理、监督本地区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

5、规划和指导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

6 处的建设;

6、指导群众组织,搞好丧葬活动;

7、做好殡葬的宣传工作。

(三)基层殡葬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在殡葬管理中,乡镇处于基层管理层,乡镇管理机构在绝大多数的乡镇是民政所或民政助理员,也有的地方设置殡葬管理站或者殡葬管理员管理,此层次目前正处于建设和有待发展的阶段。

三、 我国殡葬事业单位发展概况

殡葬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发展殡葬事业,由民政部门兴建和管理的从事殡葬工作、殡葬服务以及殡葬宣传教育科研的特殊性社会服务组织。在我国,殡葬事业单位主要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存放处和公墓等。但随着殡葬改革事业的推进,殡葬事业单位也应包括殡葬管理所(处或站)等事业性质的组织以及一些科研性质的事业单位,诸如民政部101研究所、沈阳火化设备研究所、江西火化设备研究所、湖北四二七研究所等,还应包括那些从事殡葬教育的事业单位,如民政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民政部济南民政学校、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以及河南、湖北等省的民政学校等等。

我国的殡葬事业是一个特殊的社会服务行业。之所以说它特殊,是因为它有三个基本的特性:一是对殡葬改革的依赖性。因为新中国的殡葬事业单位是随着殡葬改革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殡葬事业单位数量的多寡、业务量的大小、效益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进程。二是经营服务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殡

7 葬事业单位经营服务和管理对象具有数量上的绝对增长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统一。在三是经营服务的特殊性。相对其他服务行业而言,殡葬事业单位是为死者服务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殡葬事业的发展历史,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公墓公葬阶段(1949-1956年),各地民政部门接收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公墓,但仍采取传统的作法;二是兴办火葬场阶段(1956-1966年),1956年,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积极倡导实行火葬以后,在全国的大中城市、小城市甚至县城先后建起了火葬场,到1966年底,全国有87家火葬场;三是超常发展时期(1966-1976年)“文革时期”火葬场、殡仪馆超常发展,数量倍增,现有的1300多个殡仪馆中绝大多数都是在这个时期建立起来的;四是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以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倡导改革开放以后,殡葬事业也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内容涉及殡葬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使殡葬事业单位实行了从行政管理型向经营服务型、由单项服务向系列化服务、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现在,殡葬事业单位已成为我国社会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政经济、第三产业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四、 中国殡葬协会

中国殡葬协会(CHINA FUNERAL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FA.中文简称为“中国殡协”)成立于1989年,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殡葬行业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由殡葬服务、殡葬设备、用品、科研与生产经营单位和殡葬工作者自愿参加,联合组

8 成的。

五、 红白理事会

红白理事会(有些地方称作移风易俗协会、礼宾协会等)是人民群众在办理婚丧事务中创建起来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一般是由乡、村或街道、社区居委会中具有较高群众威信、有一定办事能力,具有为人民服务思想、有一定文化素质、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愿意为群众办事服务的人员,经过群众民主推选而组成的组织。

第二章 殡葬宏观管理

第一节 殡葬管理的体制

一、 殡葬管理的主体

依照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包括殡葬管理处、所等)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土地、卫生、物价、建设、民族、宗教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上述各种部门和机构,组成了殡葬管理的主体。

二、 火葬区和非火葬区的划定

一般说来,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都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就我省来说,凡建有殡仪馆的县(市),均为火葬区;暂时不具备实行火葬的条件(如交通不便利等)的地区,允许土葬,就

9 我省来说,目前称为暂缓火葬区(即非火葬区)

火葬区和暂缓火葬区的划定,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地级市人民政府(或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葬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殡葬管理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证书之后,方能从事殡葬管理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持证上岗”。

殡葬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节 殡葬设施的管理

一、 殡葬设施的概念

所谓殡葬设施,是指为满足殡葬活动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机构、系统、组织、建筑等。一般说来,包括殡仪馆、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公墓等。

二、 建立殡葬设施的审批程序 殡葬设施的建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经营性公墓须经市(行署)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

10 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须经省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五)在相距殡仪馆较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建立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六)在土葬区(暂缓火葬区)建立公益性公墓,须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民政部门批准,并报市(行署)民政部门备案。

依法申办殡葬设施的部门,在履行完上述程序后,还要到计划、建设、土地、工商、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殡葬活动(行为)的管理

一、 火葬区殡葬活动的管理

(一)丧葬方式

在火葬区内,除那些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墓地进行土葬以外,所有死亡者的遗体都必须实行火葬,严禁土葬。

(二)火化凭证

1、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持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2、非正常死亡者的遗体和无名尸体的火化,应当持县级以上公

11 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外国人的遗体火化,除凭上述证明外,还要出具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书面申请。

(三)遗体的运输和火化

一般情况下,死者遗体的运送业务应当由殡葬服务机构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如偏远地区,可以由丧主将尸体自行运往火葬场。运尸车在城镇市区内禁止播放哀乐。

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当坚持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死者的遗体应当在当地火化;特殊情况下需要将遗体运往户籍所在地火化的,应当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经死亡地县(市)级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专用车运送。

二、暂缓火葬区殡葬活动的管理

在暂缓火葬区,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埋入公墓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荒山瘠地深埋。禁止乱埋滥葬。

第三节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的管理

一、 殡葬设备的管理

(一)殡葬设备的概念含义

殡葬设备,是指殡仪服务单位为实现殡仪服务功能而使用的机械的总称。设备是机械的统称,是由许多零件、部件或多种机器组合而成的,如火葬设备就是由主燃烧室、再次燃烧室、排气筒、供风系统、供燃料系统、电控系统、进尸车和冷却系统组成。

12 在现代殡仪服务过程中,殡葬设备主要包括:殡仪车(运尸车)、尸体冷藏柜(棺)、尸体告别棺(车)、炉前运尸车、火化炉(机)骨灰处理机等。

(二)殡葬设备的生产和使用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殡葬设备的厂家必须获得相应的资质,即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如火化设备,必须经民政部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所有数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于擅自生产火化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对于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批准而生产、销售的殡葬设备,殡仪馆等事业单位不准购买或使用。

二、殡葬用品的管理

殡葬用品是指在处理死者遗体(火葬或土葬)时所用的各种服饰和器具。主要有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如塑料火化棺、纸制卫生棺等)、寿衣(包括服装、被褥、鞋帽布单及盖头布等)、花圈、棺材以及随葬品等。

生产或经营殡葬用品,须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并获得全省统一的殡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冥币、纸人、纸马等迷信殡葬用品。对于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查处,民政部

13 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要对迷信用品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殡葬改革

第一节 殡葬改革及其性质、原则、特点

一、殡葬改革及其特点

殡葬改革是指对旧的丧葬制度的改革,即对落后的遗体处理方式和对死者哀悼形式中的铺张浪费、封建迷信等旧丧葬习俗加以革除,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制度和两个文明建设需要的科学葬法和殡葬礼俗。殡葬改革包括“破”(破除遗体处理的落后方式和对死者哀悼过程中的旧习俗)和“立”(建立起全新的科学葬法和文明、节俭的丧葬礼俗)两个方面。

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人民政府对社会事务实施管理的组成部分。

二、殡葬改革的原则

(一)火葬的原则

火葬较之传统的土葬有许多无法比拟的优势,因其简便、经济、卫生、不占土地、不污染环境等,不但成为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内容,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葬法,同时也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人们常用火化数量和火化率来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殡葬改革工作的成效。

(二)节俭的原则

14 历史上针对丧葬问题就存在着“厚葬”和“节葬”之争。在现阶段,我们提倡“厚养薄葬”,反对生前不孝、死后大办丧事的讲排场、摆阔气和铺张浪费的做法。

(三)文明的原则

丧葬习俗作为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有一些诸如搭灵棚、做道场、看风水、择吉日以及请僧道、扬幡招魂、披麻带孝、烧纸钱、配“阴亲”、娶“鬼妻”等封建迷信活动,这是与殡葬改革的要求大相径庭的不文明行为,有悖于时代精神,必须进行改革。

(四)继承的原则

我们所推行和倡导的殡葬改革,并不是一概地排斥中国传统的优秀殡葬文化,在对其中讲排场、铺张浪费及封建迷信活动进行改革的同时,对于长期以来形成的良风美俗等优秀成份,赋予具有现代特色的崭新内容,借以增加人际之间的联系和团结,进而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五)因地制宜的原则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部分地区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土葬,火葬与土葬并存用乃是当前一定时期殡葬改革的一个特点。因此推行殡葬改革要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包括民风民俗,切不可鲁莽行事,同时也不能借口情况复杂而放松或放弃殡葬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先行试点,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逐步实行火化,或者是整体推动,全面普及,这要视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

(六)保护耕地和环境的原则

15 传统的土葬浪费耕地、林地,消耗木材,污染空气和水源,因此,必须予以改革。殡葬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国家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命线,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殡葬改革的特点

(一)积极倡导,宣传教育

我们知道,殡葬改革是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是思想观念上的一次革命,而要同上的传统观念的决裂必须解决好思想上的问题。因此在殡葬改革方面必须坚持宣传、引导、示范和教育的原则,这是我国工作的一大特点。

(二)从实际出发,逐步推进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欠发达的国家,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因此在推行殡葬改革方面,往往采用循序渐进、分步实施、逐步推行的方法。根据人口、地理、交通和耕地情况将全国划分为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三)行政干预,依法管理

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工作由倡导阶段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特别是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更强化了国家对殡葬行为和习俗的行政干预。各地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地、县级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把殡葬改革的内容列入了乡(村)规民约,推动了殡葬改革的深入

16 发展。

(四)兴建殡葬服务设施,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殡葬改革工作不仅需要积极倡导、宣传教育和行政管理,还必须依靠有效的服务手段。从50年代末期开始,国家在财力困难的情况拨出专款,兴建了一批殡葬服务设施,为火葬推行创造了条件,这是我国殡葬改革的又一特点。

(五)对少数民族、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实行特殊政策 我国是一个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自然地理条件的不同,在殡葬改革中始终坚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的原则,既坚持改革和火化的原则,又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意愿。为满足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落叶归根”、安居故里的愿望,增进民族向心力和凝聚力,政府对其殡葬问题也作出了一系列的特殊规定。

第二节 殡葬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发展概况

一、殡葬改革的任务

(一)实行火葬

火葬作为一种经济、卫生、方便和科学的殡葬方式,现已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普遍采用,并成为现代文明的标志之一。在我国,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不仅能达到移风易俗的目的,而且又可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实行火葬是殡葬改革的方向和根本任务。

火葬的主要任务是:积极推行火葬,努力巩固和提高火化率,大

17 力推进骨灰处理多样化、规范化。对于推行火葬较为先进的地区,主要任务是保持稳定的火化率,防止滑坡;落后的地区,尤其是火化率较低,长期徘徊不前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把火化率达到国家平均水平;对于人口稠密、交通方便的地区,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火化率,力争早日实现火化的基本普及。

(二)改革土葬

根据我国国情和殡葬管理法规的规定,对于人口稀少、耕地较多、交通不便、暂时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或不宜推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在土葬改革区进行土葬改革,是指在目前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方,为改变占用耕地和乱埋滥葬现象而对土葬方法进行的改革。土葬改革区的基本任务是基本解决乱埋滥葬问题,推行遗体埋葬公墓化。要加快建设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设施,大力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因地制宜地推行其它少占土地的土葬方式。对于已经占用耕地乱埋滥葬的坟墓,要动员群众将坟墓迁移到公墓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逐步实现耕地无坟化。

(三)改革旧的丧葬习俗

无论是在火葬区还是土葬改革区,都要高度重视丧俗改革工作。丧俗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制止丧事活动中的封建迷信和大操大办,树立文明节俭的丧葬新风尚。

二、殡葬改革的目标

殡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殡葬制度和丧葬习俗。具体内容有:在全社会树立唯物主义的死亡观和丧葬观;使厚养薄葬、

18 文明节俭办丧事真正成为新的社会风尚;在火葬区提高火化率,城市要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土葬改革区实现遗体公墓化、耕地无坟化,改变乱埋滥葬现象;在城市,以殡仪馆为依托,在农村以红白理事会为依托,完善和扩大殡葬服务体系,逐步满足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形成尸体贮存、整容化妆、悼念、火化、骨灰寄存及骨灰盒、悼念品生产的一条龙服务。

三、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情况

(一)取得的成绩

中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民政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广大殡葬工作者恪尽职守,敬业奉献,为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辉煌的成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殡葬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殡葬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 《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更使得全国殡葬管理工作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各地通过加强殡葬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殡葬热执法力度,也从组织上保障了殡葬工作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和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殡葬工作的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2、火化工作更受重视,火化量和火化率逐年提高

各地以推行火葬为殡葬改革的主攻目标,采取有力措施,推动了火葬的普遍开展,促进了火化率的提高。历年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资料显示,全国火化遗体的总量和火化率都在逐年提高,已有许多省市在全国率先实现普及火葬。

3、土葬改革得以重视,公墓管理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

19 针对全国尚有约60%的国土面积和40%的人口仍在实行土葬的现实,土葬改革一直是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推行火葬的同时,土葬改革也不断受到重视和加强。

4、丧俗改革不断深化,管理得以加强

殡葬改革本来就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改革,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文明祭祀的管理工作,民政部从1995年开始,连续多年发布了关于加强清明节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地也充分利用清明节的有利时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破除陈规陋俗,倡导殡改新风。文明祭祀已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社会风尚。

5、殡仪服务体系日益形成,管理和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殡葬事业单位作为为殡葬改革服务的特殊性社会服务行业,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近十多年来,得以长足发展。特别是1999年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使殡仪馆建设有了一个国家标准。国家等级殡仪馆已在全国殡仪馆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6、殡葬教育形成立体化层次,殡葬宣传和殡葬科技广泛开展 殡葬教育已形成了立体化的办学层次:一是殡葬高等教育。民政管理干部学院设有殡仪技术与管理系;民政部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殡葬系设立殡葬管理专业。二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民政部济南、长沙两所普通中专学校设有殡葬管理专业;湖北、河南等省属民政学校也相继增设了殡仪服务管理专业;三是专门机构的培训教育。如中国殡葬协会和各省市的民政培训机构等。

20 在殡葬宣传方面,《殡改导报》作为全国唯一的一份宣传殡葬改革工作的专业报纸,在传递信息、交流经验和推动殡改方面发挥了桥梁、纽带和喉舌作用;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也有针对性地确定宣传的重点和内容,尤其是殡葬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殡葬工作会议、实施新的殡葬管理法规,开拓发展殡葬事业等方面,宣传得力,措施得当,效果良好。

在殡葬科技领域,通过技术攻关,一些成本低、耗资少、污染小、自动化程度高的火化设备和实用新型的殡葬用品正被不断开发出来。中国殡协曾在京多次举办全国殡仪设备、用品展览会,展示了殡葬科技的发展水平。事实表明,在殡葬科技领域,一个研究高科技、重用新产品的书面正在形成。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总结殡葬改革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殡葬改革工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1、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火化区的火化率长期徘徊不前,甚至出现回潮下滑,个别土葬改革区管理松散,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

2、个别地方的领导和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个别殡仪馆、公墓条件相当简陋。

3、乱建公墓、乱埋滥葬、殡葬设备与用品市场混乱等现象在某些地区还相当严重。

4、由于思想政治工作削弱导致的放松管理,使得一些旧的丧葬

21 习俗在部分地区有所抬头,甚至有蔓延的之势。

5、滥占土地、大造坟墓之风尚未等到有效遏制。

6、殡葬服务水平有限,服务领域和服务效果尚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丧葬服务需求。

7、有的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比较薄弱,无法适应日益繁杂的殡葬事务管理。

8、殡仪职工的服务质量和培训提高还尚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社会对殡仪职工的歧视和偏见依然存在,殡仪职工的社会地位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三节殡葬改革的经验和措施

一、殡葬改革的基本经验

(一)只有自觉地服从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殡葬工作才能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重视、支持和配合,进而产生强大的发展动力。

(二)只有领导重视、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殡葬改革工作才能开创新局面。

(三)只有深入宣传和发动群众,用典型教育和引导群众,才能逐步消除或减少人民群众的思想压力。

(四)只有依法强化管理,加强殡葬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才能使殡葬改革沿着健康的道路顺利前进。

(五)只有加强殡仪服务组织建设,不断满足人们的殡仪消费需

22 求,才能使殡仪服务之路越走越宽。

二、殡葬改革的措施

殡葬改革工作是向几千年来形成的封建传统习俗进行挑战,因此它是一项艰巨的事业;同时因为要涉及经济、卫生、环境、土地、公安等社会的各个方面,故而又是一项系统的工程。要想使殡葬改革卓有成效,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有的放矢。

(一)正视根深蒂固的陈规陋习,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观念的转化工作

必须把宣传教育作为殡葬改革的出发点,第一,要利用现代通讯传媒,综合运用报刊、广播、影视等多种途径,形成一种舆论氛围;第二,要发挥民政部门与基层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利用各种工作机会,秘对象个体面对面沟通,宣传殡改的意义;第三,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以便于群众的接受。

(二)注重殡葬改革的实际效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作用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必须强化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推动当地人民政府对殡葬改革的关注,使其列入政府处理事务的议事日程。为把殡葬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应把此项内容作为考核政府工作的一项内容,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即实行县(市)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组的有效机制。

(三)坚持殡葬改革走可持续性、规范化的道路,加强殡葬法制化建设

23 依法行政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各地要以国家有关法律和《殡葬管理条例》为依据,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以形成殡葬方面的完整法律体系。在执法过程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真正使国家的政策法规家喻户晓。必要时,可借鉴计划生育工作的经验,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加大对违法土葬的查处力度,教育一批,警示一片,维护殡葬法规的权威性。

(四)最大限度地利用群众的力量,把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要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一类的群众组织的作用,这种作用往往会远远超过单纯行政命令的作用。要指导村民委员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方案,将丧俗改革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工作制度。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经济的不平衡发展必然导致思想观念的差异,因此殡葬改革应实事求是地划定火葬区和土葬区,逐步扩大火葬区,及时巩固改革成果,避免发生社会问题和改革的大起大落。

(六)以殡葬服务为示范窗口,推动殡葬改革的快速发展 如果殡仪服务单位能给丧主提供文明、科学、优质的服务,那么丧主在得到安慰、满意的同时就会产生对殡葬改革的认可和赞同。由此必然产生对其他丧主的吸引力,使得殡仪服务在满足群众需要的同时,走上与殡葬改革相适应的设备现代化、环境园林化、管理科学化、服务优质化、标准多元化的良性发展的轨道。

24 第四章 殡仪馆建设与管理

第一节殡仪馆的发展和建设

一、我国殡仪馆的发展

殡仪馆是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在我国,殡仪馆是国家为推行殡葬改革,由国家投资兴办,民政部门经营管理的专门丧主办理丧事提供服务的重要殡葬事业单位。其服务内容主要是接待丧主、尸体接运、尸体防腐、尸体整容与化妆、尸体火化、追悼瞻仰服务及骨灰寄存服务等。

作为专门为丧主提供丧事服务的机构,殡仪馆在我国的出现仅有近百年的历史,而中国人自己创办的殡仪馆仅仅有七十多年的发展历程。直到建国前夕,全国也只有少数大城市建有殡仪馆,发展非常缓慢。我国现有的1300多个殡仪馆绝大多数都是在20世纪

六、七十年代因陋就简地建立起来的,多数殡仪馆经过十多年的正规化达标建设,服务设施、服务环境、服务项目、服务队伍和服务水平都有了根本性转变,出现了一大批国家等级殡仪馆,但仍有不少的殡仪馆场地狭小,丧葬活动用房不配套,追悼厅、休息室小而简陋,有的殡仪馆火化设备陈旧落后,耗能高、污染大的现象还存在。因此,从整体而言,现有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业务量与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仍有相当大的距离。如果按每县(市)建立一个殡仪馆的话,我国还应发展1000个殡仪馆。

二、殡仪馆的正规化建设

25

(一)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意义

殡仪馆是为全社会服务的一个部门,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我国,殡仪馆又是殡葬改革的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阵地。它的功能应该是通过人们在殡仪馆举行的一系列活动,使人们的悲伤得以慰藉,哀思有所寄托,管理者得以安慰,逝者得以安息,起到移风易俗、升华人们的思想的作用,使整个丧葬活动过程成为文明、健康、进步的活动。要达到这样的功能,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因此,它的正规化建设是充分发挥其功能的需要。

我们不能不承认,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殡葬职工歧视的现象。要改变殡葬职工在人们心目中的社会形象,加强殡仪馆的正规化建设,正是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所以,又是提高殡仪职工社会地位的需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殡葬事业是独家经营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局面必然会被平等竞争、共同拥有的市场环境所打破。要想占领并巩固这个市场,就必须向人们提供满意的殡葬服务,而搞好殡仪馆的建设正是做好服务的前提。因此,加快殡仪馆的更新改造和正规化建设,也是殡葬改革深入发展的需要,又是殡仪馆生存、发展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

(二)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要求和内容

殡仪馆正规化建设要做到达标与争创相结合。所谓达标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一级殡仪馆

26 的标准;地(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二级殡仪馆的标准;县(市)政府所在地的殡仪馆要达到三级殡仪馆的标准。

二、三级殡仪馆达标后,可继续努力争创

一、二级殡仪馆,但是必须注意争创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丧葬消费的水平要同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相适应。

民政部颁发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就是对殡仪馆正规化建设提出的要求。《标准》共分五大项22条,把殡仪馆的规划、选址、建筑、环境、绿化、美化、设备设施、职工队伍、领导班子、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和经济效益都列入检查和评定的项目之中。五项总计600分。其中第一项是建筑设施含10条内容,共200分;第二项设备设施含4项内容,共100分;第三项队伍建设含6项内容,共60分;第四项服务质量含两项内容,共120分;第一项管理水平含4项内容,共120分。在检查评定时,总得分在360分以上者,即达到三级馆标准;480分以上者即达到二级馆标准;550分以上方达到一级馆标准。由于《标准》规定得比较详细,不宜掌握重点,民政部又发了《关于严格掌握,标准,认真做好殡仪馆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对

一、

二、三级殡仪馆提出六条基本的条件,如:一级馆必须是省级精神文明和绿化先进单位,火化率必须在90%以上;二级馆必须是地(市)以上的精神文明和绿化先进单位,火化率必须在80%以上等等。

(三)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措施和应注意的问题 A、开展殡仪馆达标工作采取的措施可分为五个环节:

1、深刻理解,认真贯彻。要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和掌握《标准》,

27 加深对《标准》战略意义的理解。此环节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畏难倾向,认为《标准》太高,很难达到要求,故而持观望态度;二是急于求成的倾向,认为等级馆达标没什么了不起的,只要对现在的馆略加改造就能一蹴而就。这两种倾向都是错误的。

2、硬件先行,攻克难关。殡仪馆达标是要彻底改变脏、乱、差的旧面貌,要达到环境面貌像花园,建筑装饰像宾馆,设备设施现代化。这些硬件建设是和资金的投入紧密相连的,要求资金投入多,强度大。因而,资金的筹措和合理使用是关键的一环。

3、科学管理,改善软件。殡仪馆达标过程是一个提高职工素质、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的过程。因此,在加强硬件建设的同时,也要改善软件,加强现代化管理。首先要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在优化队伍方面下功夫。其次是依照《标准》的要求,对职工进行规范化培训,使之能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工作。三是制定便民、利民措施,增加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开展一条龙服务。四是把社会效益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逐级落实。五是提高在职职工文化水平,鼓励职工参加取得学历的学习。

4、认真检评,树好样板。在评定等级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依照《殡仪馆等级评分表》逐项逐条认真查看,严格打分。做到被检评的单位心服口服,对树立的样板心服口服。

5、循序渐进,不断发展。殡仪依照《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这是全国殡仪馆正规化建设的基础。尽管各地情况不同,起步早晚、前进快慢有差别,但都要按照《标准》要求做,能达到哪级标准就向

28 哪级努力。已达标的馆还要向更高级的馆努力。

B、等级殡仪馆建设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要做到科学规划,精心实施。科学规划是整个殡仪馆达标工作的第一步,而且是关键的一步。每个殡仪馆都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根据服务的流程和服务的要求,按照生死分开、人车分开、业务区与非业务区分开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资金到位可以全面实施,资金不足可以分步实施。

二是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殡仪馆上等级工作的正确指导。搞好殡仪馆的建设既涉及自然科学的许多领域,也需要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的许多知识,所以,建好一个殡仪馆是不容易的,决不能掉以轻心。

第二节 殡仪馆的管理

一、殡仪馆的人事、劳动管理

(一)殡仪馆的机构编制

目前我国的殡仪馆大多设在火化区,而且是以市、县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立的。由于殡葬改革的发展状况不同,火化业务量多少不一,殡仪馆的规模大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既有年火化量两、三万具的殡仪馆,也有年火化量几十具的殡仪馆。大的殡仪馆,干部、职工数百人,小的仅有几名工作人员。规模大小如此悬殊,在机构设置上订立一个统一的模式是不可能的,必须从实际出发,因馆制宜。尽管如此,但作为一个殡仪馆,不论大小,都有相同的职能。

殡仪馆作为一个组织,设置合理的机构是经营服务活动正常运转

29 的组织保证。在设置机构时,根据自身的特点,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分工明确、精简、高效能。殡仪馆的组织形式,视殡仪馆的规模大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线式,即由馆长从上到下垂直领导,指挥和管理职能由行政领导人执行,不设中间职能机构。二是职能式,即在馆长之下设置职能机构,这些职能机构的领导者有权在自己的业务范围内向下级单位或人员下达指示;下级单位或人员除接受馆长的命令外,还必须服从职能机构的指挥。

(二)殡仪馆干部、职工的配备

1、馆长的人选

一个殡仪馆能否办好,起决定作用的是馆长及其一班人。大量事实证明,凡是办得好的殡仪馆,都有一个政治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馆长。因此,馆长的人选,对于一个殡仪馆是至关重要的。

馆长应该是一个馆的表率,一个精通业务的行家里手,也应是一个赏罚分明的领导者。,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事情,他首先能够做到;职工能恪尽职守,任务完成得好,就能得到应有的奖励;玩忽职守、自行其是的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殡葬职工的培养

对于殡葬职工的培养,可采用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专业进修。现在,全国已有多家民政院校设有殡葬专业。如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济南民政学校等。各殡仪馆

要充分利用这块阵地,为殡葬培养专业人才。

30 短期培训。对于在岗的干部职工,可送他们参加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或中国殡葬协会举办的培训班进行短期培训,有条件的省、区也应举办这种类型的培训班。

观摩学习。我国的殡仪馆是以行政区域设置的,一个地方一般只有一个或两个单位,难以进行业务、技术交流。因此,市、县的殡仪馆可组织职工走出去,到一些业务、技术比较先进的殡仪馆去观摩学习,以提高职工的工作本领。

岗位练兵。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殡葬行业已有六个工种列入国家的正式工种系列,并对每个工种提出了业务技术达到的标准要求。同时,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对每个工种也提供了相应的培训教材。因此,每个殡仪馆应该督促职工在各自的岗位上按照上述要求去做,尽快使每个职工都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殡葬职工的工资待遇

殡仪馆是事业性单位,但又有其特殊性。殡仪馆的干部、职工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进行评定等级,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由于殡仪馆是一个特殊的服务单位,干部、职工在取得规定的待遇外,国家允许他们享有奖金和特殊岗位津贴。在奖金和津贴的发放上,应注意掌握两点:一是向第一线倾斜,即向接触尸体多的整容化妆工和火化工倾斜;二是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职工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为标准发放奖金和津贴,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样既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又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殡仪馆的物资、财务管理

31

(一)殡仪馆的物资管理

殡仪馆的物资管理是指殡仪馆对殡仪服务所需物资的采购、储运、使用等一系列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物资的消耗定额、储备定额及管理,物资供应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仓库管理工作等。

1、殡仪馆物资管理的任务

总的来说,殡仪馆物资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殡仪服务的需要,按时、按量、按质地组织物资供应,并对物资进行科学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以保证优质服务,使服务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如果再简略一点来说,就是保证殡仪服务的需要。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

降低物资的消耗。服务过程中的物资消耗费用在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降低消耗是成本、提高效益的重要途径。应对物资消耗进行严格控制,通过对物资消耗定额的制定、贯彻和检查、督促来降低物资的单位消耗。

合理储备。合理储备物资可以减少资金的占用。主要办法是加快物资周转的速度,变样可以压缩不必要的库存,降低物资的保管费用和消耗,减少不合理的物资储备费用。

促进技术进步。技术问题是殡仪馆普遍存在的重要问题。促进殡仪馆的技术进步是殡仪馆物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严格管理制度。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和手续。做好物资的科学保管、收发和验收工作,是促进各种物资的合理利用、保证殡仪服务的需要。做到既能防止因盲目采购而造成的积压浪费,又能保证有正常的物资储备。

32

2、殡仪馆物资管理的内容

根据目前殡仪馆的情况,物资管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物资的定额管理工作,即制定各类物资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物资的计划管理工作,即编制各类物资采购供应计划。 物资采购供应的组织管理工作。这一任务包括五个环节:一是采购。二是验收。。三是保管。四是供应。五是核销。

(二)殡仪馆的财务管理

殡仪馆的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对殡仪馆的财务活动进行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等工作的总称。所谓财务活动就是有关资金的来源和占用,资金的消耗和回收,资金的循环和周转等。这些都体现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即财务关系。

1、殡仪馆的资金类型及其运动

殡仪馆的财产物资用货币形式来表现,再加上拥有的货币,就是殡仪馆的资金。按照资金在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将殡仪馆的资金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三大类。固定资金是用于建设建筑物、场地和购置设备等方面的资金;流动资金是用于购买燃料、原料和支付工资、各项费用方面的资金;专用基金是殡仪馆各种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一新改造基金、大修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殡仪馆资金的运动,包括三个方面:

资金的筹集。殡仪馆要进行殡仪服务的经营活动就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资金。

33 资金的使用量。作为财产和物资的货币表现的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也经历着相应的变化和周转。拿流动资金来说,它在使用过程中就不断改变着自己的形态:首先,殡仪馆用货币购买经营服务活动所需的物资,以保证供应;其次,一方面将物资投入到经营服务活动中,另一方面以货币资金支付工资和各项生产费用;第三,殡仪馆通过对丧主的殡仪服务活动取得货币收入,流动资金又回复为货币资金形态,再开始新的周转。

资金的分配。殡仪馆通过殡仪服务活动取得的货币收入(即营业收入),从中扣除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后,形成单位的盈余。对这些盈余的分配,一部分按承包时签订的合同,上交给发包单位,余下的部分留在殡仪馆作为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予以分配。

2、殡仪馆财务管理的任务

殡仪馆财务管理的基本内容是由其资金运动的过程所决定的。它包括:固定资金管理、流动资金管理、营业收入和盈余管理、专用资金管理等五个方面。其主要具体任务是:

合理组织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果。殡仪馆的经营服务活动必须以正常的资金周转为前提。因此,要根据经营服务任务的要求,本着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确定本单位进行经营服务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资金需要量。同时,要积极筹集和供应资金,并采取正确分配收入,促进殡仪馆的发展。有效措施,减少资金的耗费和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4 降低成本,增加盈余。殡仪服务活动的成本是殡仪馆在进行经营服务活动时所支出的各种费用的总和,它反映着殡仪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利用程度。因此,在财务管理中应有计划地安排服务活动过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分析对比本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制定控制费用、节约支出的各项制度,降低成本,增加盈余。

正确分配收入,促进殡仪馆的发展。在殡仪馆的收入分配上,应把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殡仪馆的改造和建设上。要从收入中以折旧形式提取基本折旧基金和大修基金,并提取一部分作为物资消耗,用来继续参加经营服务活动的周转。这样,通过积累,增强实力,用于殡仪馆的建设,促进殡仪馆的发展。

实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务监督是利用货币形式对殡仪馆的经营服务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它是国家的一项经济监督工作。这样做的目的是发挥财务管理对经营服务活动的能动作用,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国家财经法令制度的贯彻执行。实行财务监督,要健全管理监督制度,从制度上保证财务监督的顺利进行。

三、殡仪馆的经营管理

(一)殡仪馆经营管理的特殊性

1、殡仪馆经营对象上的绝对增长性与相对稳定性的统一。殡仪馆的经营对象是死亡人口,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老龄化程度的提高,死亡人口呈绝对增长的趋势。但就总体来说,人口的死亡率总是相对稳定的,除了大规模的战争和疫病流行的影响之外,其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

35

2、殡仪馆管理体制上的宏观的行政性和微观的经营性的统一。殡仪馆是殡葬管理的组成部分,而殡葬管理的基本属性是社会行政管理,殡仪馆的经营目的主要是服务于殡葬改革。从编制序列上来说,殡仪馆属于行政事业单位,但它又不同于那些完全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它可以通过有偿服务获得一定的经营收入,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因此又体现出经营性的特征。

3、殡仪馆在经营目的上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拿一般经营单位来说,总是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但殡仪馆的经营管理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而尽可能地做到二者的统一。

(二)殡仪馆的经营管理机制

1、经济责任制的概念和意义

经济责任制是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一种基本制度。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殡仪馆均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因此,经济责任制也是殡仪馆经营管理的基本制度。

经济责任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制度。从总体上说,它是由两个层次组成:一是经济单位与国家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经济单位的责、权、利关系;二是经营单位内的经济责任制,主要是为了正确处理经营单位内部的责、权、利关系。

在殡葬事业单位内部实行经济责任制,是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也是管理体制从行政管理型走上经营服务型的标志。这对于殡葬单位实现的改革和未来的发展,均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经营管理,提

36 高效益。(2)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殡葬事业单位的活力。(3)有利于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

2、实行经济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是指根据各岗位和每个人所承担的服务工作责任赋予相应的权力,并按贡献大小享有应得的经济利益。在责、权、利三者的关系中,落实经济责任是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核心。只有做到责任明确,权力相应,利益适当,才能真正提高广大职工的责任心,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2)国家、单位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在实行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正确划分和处理三者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分配上,一方面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利益。

(3)职工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殡葬事业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后,内部的按劳分配是在按集体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的前提下,再按职工个人的服务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职工个人劳动所得首先要取决于本单位经营服务的效果,然后才取决于职工个人的服务劳动贡献的大小和服务态度的差别。这样,职工既要关心整个单位的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又要关心自己劳动成果的多少。只有本单位的经营效益上去,职工个人的利益才能保证。

(三)殡仪馆的经营战略和经营决策

1、殡仪馆的经营战略

殡仪馆的经营战略是指殡仪馆在竞争环境中确定长期目标及选择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和采取的经营方针、策略所进行的谋划。

37 殡仪馆经营战略有四个特点:一是它的目的性。目的性有总目的和具体目的之分。总目的是指殡仪馆的经营管理在服务于殡葬改革,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壮大殡仪馆的经营实力,发展殡葬事业。具体目的则是指引导殡仪馆在竞争环境中抓住得以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二是它的长期性。这是指殡仪馆在研究与制定发展战略时,不仅着眼于眼前的具体问题,更应该着眼于迎接未来的挑战。三是它的对策性。这包括两种含义:挑战性对策和对抗性对策。前者是指面对环境变化的挑战而采取的对策,后者则是指在与同行业竞争中保持优势的对策。殡仪馆在研究与制定经营战略时,着重考虑的是挑战性对策,因为殡仪馆正处于转轨变型这一深化改革与发展的环境之中,更需要我们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科学的态度审视这一变化,设计好走向未来的对策。四是它的系统性。战略的系统性是指在内容上包括战略目标和实现战略目标的战略方针和战略规划;在层次上分为高层的决策性战略、中层的事业性战略和运行层的职能性战略。

殡仪馆经营战略的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战略目标,这是殡仪馆发展的方向,是一切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从殡仪馆的实际出发,其战略目标主要是为适应转轨变型、外部环境变化而制定的发展战略,而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又主要是指为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冲击和挑战而制定的市场战略。二是战略方针,即为了实现战略目标所制定的行为规范和政策性对策。战略方针在经营战略体系中处于关键或核心的地位,对战略目标的实现起着保证作用。战略方针主要有进攻战略、防守战略和撤退战略。进攻

38 战略是指殡仪馆主动占领市场和掌握发展机遇和主动权的战略;防守战略是以守为攻,后发制人的经营战略;撤退战略是一种战略性撤退。目前,殡仪馆同其他行业的企事业相比,在经营上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防守战略和撤退战略不处于重要地位。三是战略规划,这是把战略方针措施化,并制定出分阶段实现战略目标的具体步骤。经营战略目标、战略方针的贯彻实施,依赖于战略规划的科学性。因此,我们在重视战略目标和战略方针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战略规划的制定。

2、殡仪馆的经营决策

经营决策是为了达到殡仪馆的预期目标,根据对殡仪馆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在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为合理的方案并加以实施的过程。

经营决策的内容有:

(1)战略决策。这是指事关殡仪馆未来发展全局性、长期性的重大决策。这种决策一般由殡仪馆的领导层做出。

(2)管理决策。这是指为实现战略决策,在人、财、物等方面做出的战术性决策。一般由中层管理层次做出,经殡仪馆的领导批准后实施。

(3)业务决策。这是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旨在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决策。多由基层管理者做出。

第五章 殡仪服务与规范

39 第一节 殡仪服务概述

一、殡仪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殡仪服务是伴随着人类的死亡而开展的,有了殡仪活动也就有了相应的服务活动。但是由于人类经历了漫长的自然经济状态,在这种经济形态下,殡仪也是由家族成员和亲戚朋友来承办的,当然不能走向社会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领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工业革命的兴起,包括殡仪服务在内的社会服务业有了长足的发展,西方各国相继出现了专门从事遗体埋葬、主持殡葬仪式、遗体整容、防腐以及墓地看护等专职人员;而在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专门经营丧葬用品的棺材铺和依托于棺材铺的“杠房”这可说是早期殡仪服务的雏形。

当今我国的殡仪服务工作是东西方文化交流的产物,具有现代意义的殡仪服务在中国诞生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鸦片战争后,在帝国主义国家开设的通商口岸,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地出现了殡仪馆、公墓等专为办丧事服务的专门机构。这些服务单位在为在华人员服务的同时也为中国人办理丧事提供服务。但就全国而言,殡葬服务的主流仍以家族承办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一些服务机构相继出现并日臻完善。现在,殡仪服务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社会服务业的组成部分。

二、殡仪服务的概念和性质

殡仪服务是殡葬事业单位在丧葬活动中从事的特殊服务,是殡葬事业单位运用殡葬设备、设施和丧葬用品为丧主提供劳务服务活动中

40 所有项目和内容的总称。

殡仪服务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用特定的方式和礼仪,为特定人群或对象而提供的服务。

殡仪服务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殡仪服务同其他社会服务业的不同在于它是以死者及其亲属为服务对象。二是服务环境的特殊性。殡仪服务的全过程是在丧主极其悲痛、哀伤、忧郁、激动的特殊心情下进行的。三是服务礼仪的特殊性。在为特殊对象提供特殊服务的环境中,服务礼仪的格调注重庄重、肃穆,服务人员必须克制自己的情感,节制自己的言行,为丧主提供满意的服务。

殡仪服务的性质是通过殡仪职工的劳务服务和殡葬设施、设备、用品的物化劳动相结合的过程,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丧主以丧葬消费的需求。

三、殡仪服务的宗旨和原则

殡仪服务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它能满足人们的丧葬消费需求,其目的是使死者得到安息,生者得以慰藉。因此必须坚持“丧主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搞好文明、优质服务、

要实现优质化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服务环境园林化;

2、服务设备现代化;

3、服务项目系列化;4服务质量规范化;服务程序公开化。

四、殡仪服务的内容及服务体系

就目前来看,殡仪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出售丧葬用

41 品,如寿衣、鲜花、花圈、骨灰盒等;二是出租场地,如悼念厅、休息室、骨灰存放处等;三是提供劳务服务,如搬运死者遗体、为死者整容化妆、防腐处理、火化遗体、为举行悼念活动服务等。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完整的殡仪服务体系。目前,这一体系在火葬区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存放处(包括骨灰堂、室、廊、塔、墙、楼、亭等)及红白理事会和殡葬信息员等;在土葬改革区,主要有为土葬服务的殡仪馆、服务站和遗体公墓、红白理事会等。长期以来,我国的殡仪服务主要是依托于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公墓、骨灰存放处以及红白理事会等殡仪服务机构来实现的。

殡仪馆。主要有接运尸体、遗体防腐、整容整形、悼念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项目。

殡仪服务站。主要负责遗体存放、悼念活动和运送遗体火化等,殡仪服务站承担殡仪馆的部分工作,是殡仪服务向基层社区的延伸。

公墓。主要服务项目是出售墓穴、安葬骨灰和遗体、为群众提供祭扫等系列化的服务。

红白理事会。主要服务项目是帮助群众料理丧事,提供全过程系列化服务。

殡葬信息员。作为殡葬管理部门在部分农村地区设立的专职人员,除宣传殡改政策、报告殡葬信息以外,还为丧主提供信息服务和帮助办丧事。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的加快,殡仪服务的项目将向多功能、全方位、

42 系列化方向发展,服务项目将由目前的十几项增加到几十项,除传统项目外,诸如代发唁电唁函,书写祭文及死者生平,主持奠仪,代客追祭,安放骨灰等。总之,凡是与丧葬有关的一切事宜,都可由殡仪服务机构来承担,使殡仪服务项目真正做到系列化。

五、殡仪服务的承诺内容和收费管理

(一)殡仪服务承诺内容

公开各种规章制度和服务准则,公开收费标准和工作人员服务证号。对丧主提出的各种合理要求无条件满足。各项服务均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向丧主强加任何服务项目,不擅自提高档次标准。所有丧葬用品、服务祭典、停车寄存等收费,严格按照物价审批标准收取。所有人员上班必须着装挂牌,坚守工作岗位,使用文明用语在任何情况下不与丧主发生争执。实行全年无公休日,四季正常营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工作之便刁难丧主或接受丧主礼品。

(二)殡仪服务的收费管理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服务项目价格与丧葬用品加价规定收费,不允许有违法违纪的现象发生。一般情况下全部丧葬礼仪费用必须在办理火化申请手续时一并付清。有单位出具负责结算证明的,可以事后承付,但限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对特殊、意外死亡的遗体,殡仪馆认为有必要进行遗体接运时,事主需按殡仪馆要求交付一定的预付费用。

对于五保户的遗体处理,仅免收火化费、接运费遗体费和三天的遗体停放费,超期或使用其他服务项目的由事主负责交费。遇有特殊

43 情况需给予减免的,在权限范围内可以给予一定的照顾。

六、殡仪馆承办的殡仪服务

丧葬用品多样化。由于每个丧主的消费要求不同,殡葬单位应备有多种多样的丧葬用品,供丧主选购。

服务项目系列化。要根据群众办理丧事的操作过程来确定服务项目。如接运尸体、冷藏、整容化妆、悼念活动、火化遗体、骨灰安放等,形成一个办理丧事的流水作业线,以方便群众,使群众得到心理上的安慰,达到服务的目的。

文明服务。对死者及其亲属要讲礼貌,在服务活动中要文明操作,注意语言仪表,做到亲切、周到,体现出服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以此来影响人,教育人。

提供先进的设施和优美的环境。先进设备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基础,而优美的环境则能使丧主的悲伤情绪得以一定程度的缓解。

七、红白理事会承办的殡仪服务

红白理事会的殡仪服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做起:

走访关怀。在料理丧事前,要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得到可行消息后,可选择适当时机到丧主家进行走访,一则向家属表示亲切慰问,对其家庭成员做些安慰工作;二则了解一下各项事宜的准备情况、

具体帮办。一是宣传党和国家的丧葬习俗改革的政策和规定;二是用有关政策指导操办丧事;三是制止丧事中封建愚昧的做法;四是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做法;五是适度控制丧事开支;六是派人参与操办;七是提供丧事必要的用具和场所。

44 严格制度。要依照国家的殡葬法规制定和完善红白理事会的章程及其他规定,并照章办事;健全群众的监督机制,发动群众共同管理移风易俗工作;建立定期检查的制度,以便及时表扬先进,纠正错误。

完善服务设施。根据现有条件,逐渐配置一些丧事必需的设备和用具。

第二节 殡仪职工岗位标准和服务规范

一、服务岗位及基本规范

(一)殡仪服务岗位名称

根据《民政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民政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民政部民人字[1993]18号文件发布),殡仪服务领域的岗位主要有以下六种:尸体整容工;尸体防腐工;尸体火化工;殡仪服务员;墓地管理员;尸体接运工。

(二)殡仪服务基本规范

殡仪服务规范是殡仪职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硬性规定,是正面引导殡仪服务听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十项:

1、积极宣传殡葬改革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学政治,学文化,提高社会主义觉悟;

3、讲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严守职业道德,对死者讲文明,对丧主讲礼貌;

5、服务周到,待人热情,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6、热爱本职,工作不怕脏,不怕累,不刁难群众;

7、遵纪守法,不吃请,不收礼,不索取馈赠;、讲求质量,力求节约,保证工作无差错;

9、衣帽整齐,讲求卫生,保持整洁、肃穆的工作环境;

10、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

45 评。

二、殡仪职工服务规范

为了做好殡仪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民政部在反复调查讨论的基础上制定了《殡仪职工服务规范》和《殡仪管理人员规范》,作为服务标准。其中殡仪职工服务规范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上岗要求、工作程序和服务质量四个方面;管理人员职责规范主要包括岗位职责、上岗要求和工作标准三个方面。

岗位职责:接待丧家,洽谈丧葬业务;了解丧家要求,介绍服务项目;引导办理丧事,宣传殡葬改革。

上岗要求: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仪表整洁,仪态端庄;语言文明,服务周到;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熟悉各项业务及程序。

工作程序:做好班前准备;上门慰问;洽谈业务;协助运送遗体;帮助挑选丧葬用品;协助付款;安排休息室。

服务质量标准:着装整洁;主要了解丧主要求,有问必答;安排好业务车、告别室;安全运送;严守职业道德,当好参谋;核实收费标准(;为丧主提供方便,礼貌待人。

殡仪馆火化工服务规范

岗位职责:从事火化遗体和收装骨灰。

上岗要求:

1、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着工作服,经检查合格后上岗。)

2、仪表整洁,仪态端庄。(男士不留长发、胡须,女士化淡妆。)

3、语言文明,服务周到。(做到“三声”、“四心”,即A:来有应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

46 接受意见虚心。)

4、遵纪守法,执行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收馈赠,不刁难丧家。

5、坚守岗位,工作认真,保质保量。发现死者钱物及时归还丧主。

工作程序:

1、班前准备。(检查仪容、仪表、着装,佩带工号;整理环境;准备用品。)

2、验证,核准遗体姓名。

3、入炉火化。

4、出灰。

5、装灰、

6、送灰。

7、填写《遗体火化登记表》。

8、交班。

服务质量标准:

1、环境整洁,设备良好。

2、查验卡片,核对尸体,及时登记。

3、善待死者,规范操作,入炉平稳,不附尸,认真司炉清炉。

4、骨灰洁白,一炉一尸,按时出炉。

5、核准骨灰,准确无误。装灰时发现贵重物品及时上交处理。

6、及时送灰,准确无误。

7、准确统计火化数量。本地区和外地区的分别统计。

8、清理环境,按规定消毒,保证用电、用油、用气安全,清除隐患。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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