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

2023-03-03

第一篇:论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

论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1〉 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2〉 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 侦查取证困难

2.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智能.隐蔽的特点

3.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追逃难

4. 追缴涉案资金难

〈3〉 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1. 全面细致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快速开展初查

2. 与通信部门加强联系,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侦查协助

3. 及时调查涉案账户及资经流向,调取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

4. 加强与银行联系,建立网络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5. 分析,研判案情,对同一团伙实施的系列案件及时并案侦查

6. 全面落实公安部打击网络诈骗犯罪“落地侦查机制”

第二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要点

防范要点一:

1.个人信息要保密。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不要轻易泄露,银行,航空公司,网商的正规客服都不会直接询问这些信息。特别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告诉其他人“短信验证码”。

2.说钱不闹热。一点要“先小人,后君子”。只要说到钱,不管是借钱还是给你钱,也不管是老子还是儿子,一律电话来先确认对方身份。特别是遇到“客服人员”打电话来说到钱,必须到官方网站或拨回正规客服电话进行确认,当心“木马”和“被钓鱼”。

3.必须妥善保管绑定的银行卡、信用卡和手机,如果手机丢失要第一时间进行补办;如果出现手机无法拨打,可能被骗子以补卡的名义来窃取你的绑定银行卡资金;建议不要在支付宝或网银里村大量资金。

防范要点二:

1.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特别是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银行账户资料等信息。 2.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和信息。

3.不要按陌生电话或短信的提示操作转账业务,不要将资金转入陌生的账户。 4.不要接听显示非常规号码的陌生电话。

5.不要拨打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不要回拨打过来刚接通就挂断的陌生电话。

6.如果接到可疑信息,应该采取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的方法处理,以避免财物损失。

牢记三句话:

不透露,不轻信,不转账

六个“一律”

1.只要一谈到银行卡,一律挂掉。 2.只要一谈到中奖了,一律挂掉。

3.只要一谈到公检法税务或领导干部要求汇款的,一律挂掉。 4.所有短信,让点击链接的,一律删掉。 5.微信不认识的人发来的链接,一律不点。 6.一提到“安全账户”的一律是诈骗。

八条“凡是”

1.凡是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的 2.凡是叫你汇款到“安全账户”的 3.凡是通知中奖、领奖要你交钱的 4.凡是通知“家属”出事先要汇款的

5.凡是在电话中索要银行卡信息及验证码的 6.凡是让你开通网银接受检查的 7.凡是自称领导要求打款的

8.凡是陌生网站要登记银行卡信息的

统统都是电信网络诈骗!!!

第三篇: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云南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专业:经济犯罪侦查

姓名:余俊楠

指导老师:沙莉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安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

侦查

难点

认定

Abstract: with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the contract in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ommo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 accurate grasp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difficulty of conviction is very important. The contract fraud is a contract for cover, concealed, complicated cases of means of fraud crime. In all cases, the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fraud involving possess high proportion, has become the hot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y. This will be our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concept for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is investigation. Keywords: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 dec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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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目录

一、绪论

(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3

1、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3

2、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3

(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

(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4

二、本论.....................................................4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4

(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4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5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5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7

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7

4、本罪的犯罪对象..........................................................7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7

三、结论....................................................7

四、致谢.....................................................8

五、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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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一、绪论

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这使在认定犯罪存在较大难度。我们要通过实践总结出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应对变化中的合同诈骗犯罪。

(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

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驾驶“豫A一5220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李航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徐某签订了柚子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运输途中,被告人黄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柚子运至郑州。次日,又租车将柚子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70000元,后携款逃匿。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销售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该案例引出了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合同领域,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一些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虚构、隐瞒某些情况等手段,从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签订、履行合同的现象。部分合同虽然采用此手段签订,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不存在经济纠纷或刑事犯罪。而有部分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控制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一开始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从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本案的被告人黄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柚子运输合同,其在柚子运输途中不按事先约定把柚子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又租车把柚子运往其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2、从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本案中,黄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黄某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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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当今的合同犯罪侦查中,合同诈骗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本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单从概念来看,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实际侦查中有许多困难。

(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

被告人冉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从业。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销销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2007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文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冉某在山东省东明县与王某、李某等人合伙开办了隆鑫羊毛衫厂。同年3月,冉某得知文登蒙特利彩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利公司)有一批设备需对外合作,冉某遂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与该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隆鑫羊毛衫厂以优惠的价格为蒙特利公司加工毛衫,蒙特利公司提供价值126600元的设备。协议到期后,隆鑫羊毛衫厂用加工费抵顶蒙特利公司的设备款,抵清后,设备归隆鑫羊毛衫厂。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日,冉某与蒙特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冉某提供虚假的苍字第2005030042号冉某私有房权证作抵押,并书面保证在4月20日前将该房屋的土地证交给蒙特利公司。

2007年3月至5月,冉某先后三次从该公司提走各种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107台,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向蒙特利公司提供私有房权土地证。

合同履行中,冉某将从蒙特利公司提走的设备中的其中12台机器以替隆鑫羊毛衫厂购买之名卖给该厂;将其中的11台机器以其个人名义先借给娄某使用,后以抵顶欠款的方式送给娄某;将其中的27台机器以替牟某购买之名及抵顶欠款的方式卖给牟某;其余机器存放于隆鑫羊毛衫厂或借与他人;将蒙特利公司发往隆鑫羊毛衫厂的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冉某共骗取蒙特利公司设备及货物折款共计人民币77012.98元。

被告人冉某辩称,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目的是为了能够与该公司合作,其无非法占有该机器设备及货物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蒙特利公司签订加工合作协议。在合同履行中,将蒙特利公司的50台机器设备私自处分,使蒙特利公司丧失对机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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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的所有权;将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跃,合同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大量出现,合同欺诈以及与合同欺诈有关的行为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社会生活和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骗取他人财物。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占全部诈骗犯罪的一半以上。另外,再加上我国经济运行尚不规范,有关法律还不健全,我国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合同诈骗犯罪就更加猖狂。从质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日益巨大;从量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和密度越来越大。而且这种犯罪往往很容易和市场经济中正常的合同纠纷相混淆,为数不少的合同诈骗犯罪被当作正常的合同纠纷而没有受到刑事制裁,这更刺激了合同诈骗犯罪的泛滥。合同诈骗犯罪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人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并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我国合同的管理秩序和我国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产生,可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都不影响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直接故意。

由案例中可以看出,现公安机关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中,还存在许多的难点,现列出以下几种: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侦查过程中,首先要判断该案为什么案件,这就产生了认定这一说法,在合同诈骗诈骗犯罪认定中,区别本罪与非本罪的区别尤为重要,是侦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犯罪的主体有单位和自然人,在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中认定其的主体是比较重要的。

(3)证明行为人有罪或无罪。在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中,收集无罪的证据同样重要。 (4)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在犯罪对象上也要加以判断,正确的区别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犯罪。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在侦查中,必须注意犯罪嫌疑人犯多种罪的,应以什么罪来定性还是以数罪来认定。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

(1)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 ①该案例引自: http://info.biz.hc360.com/2008/03/11071572320.shtml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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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清况作依据。比如签订购销合同时,供货方既没有实物储备,也没有货物来源,利用一些单位急于购买紧俏或便宜物资的心理,虚构货源,骗取信任,接受合同预付款或定金后,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认定为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一定要注意签约时的实际履约能力,而不能只看签约后的履行行为来作判断,这样容易让犯罪分子蒙混过关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区别于有完全履行能力但无任何履约行为或只履行一部分,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无任何履约行为或只履行一部分和完全无履行能力。所以,要注意区别完全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和有完全履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行为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2)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其是否采取欺骗的手段。欺骗手段绝大部分是作为,而不全是不作为。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虚构资源或伪造虚假标的,鉴定空头合同的。设置合同陷阱条款。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利用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有意设置一些对方当事人根本就不具备的条件或不可能履行的条款,引诱对方进入圈套,以骗取定金、保证金或合同履行违约金。该种诈骗也是不合法的。

(3)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欺骗手段,诱使对方签订原本无意签订的合同,或者掩盖严重影响对方预期利益的事实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作为债务人的行为人,向其他人隐瞒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事实,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违法转移给其他人,从而逃避债务的行为。受骗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是行为人采用欺骗的结果。如果他人错误认识在先,行为人利用他人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只能作为民事纠纷处理而不能作为诈骗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欺骗手段,他人认识上也存在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处置了财物,但欺骗手段与错误认识之间缺乏一定的因果关系,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在合同诈骗犯罪侦查过程中认定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5)行为人对取得财务的处置情况。即看行为人依据合同受到对方的贷款、货物后,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置,还是用于自己挥霍,或挪作他用,或卷款潜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是所取得财物处置情况的直接反映。

(6)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辩解以减轻责任,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当自己违约无可辩驳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而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人在事情发生后,应该都采用东躲西藏、避而不见、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或者完全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但拒不履行;或者行为人故意制造没有履行能力等假象,企图逃避责任的,均可以认定为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那些暂时无法还款而去了别的地方躲债,或者在双方谈判时怎么都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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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违约的,不能一概都认定是合同诈骗,应该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才能下定论。

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

单位中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进行合同诈骗的,一定要正确界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不是出自其个人的意志而是出于单位整体意志,并且诈骗所得的财物归单位或者基本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犯罪。如果法定代表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利用单位的名义同他人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自己所有的,应当构成自然人犯罪。

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

收集行为人骗取财物数额多少的证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的恶性程度上也要加以区分,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是否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能力,行为人在收到当事人给付的财物、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是否逃匿的等证据。

4、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

合同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所以如果行为人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的是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务)的话,是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只能按照有关民事法规处理。否则就会违反罪罚法定原则。

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

由于合同诈骗犯罪自身的特点决定,行为人在实施本罪的时候往往会触犯其他罪名,从而与其他犯罪构成牵连犯,法条竞合犯等。由于这类情况出现较多,认定也较为困难,所以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要严格界定行为人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构成数罪的话是牵连犯、法条竞合犯还是其他犯罪形态,并依据相应的处断原则处断。

三、 结论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可以得出在我国目前形势下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仍存在较多难点。要解决以上难点,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解决: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降,真正那个做到有法可依。确保经侦人员依法办事。

第二、加大对合同关系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合同犯罪的惩罚力度,并把合同犯罪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重中之重。起到预防与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第三、加强经侦民警的综合素质,以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结合实战、注重效率的方式,紧紧围绕提高民警综合素质开展工作。针对民警素质、技能的实际状况,宿豫经侦大队将“苦练基本功”活动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同时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主动性工作任务,并在全体经侦民警中开展民警“四勤”活动,以此保证和提高民警综合素质。一是勤理论学习。二是勤实践总结。三是勤思考对比。四是勤总结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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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随着论文的完成,大学四年也即将划上圆满的句号。此时此刻,我心中充满感激,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首先,要感谢母校的培育之恩。警院纪律严明,作风优良,使我从一个稚嫩少年成为一个负有责任感的新时代的预备警官。

其次,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沙莉老师,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完成都离不开她的教导。在沙老师的帮助下,我才得以顺利完成论文的工作。同时,她不辞辛苦,认真负责的态度也深深的感染了我,将成为我今后工作学习上的榜样。

最后,感谢我敬爱的父母。是他们的爱与支持让我得以顺利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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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1] 黄振中:《扰乱市场秩序罪办案一本通》中国长安出版社。 [2] 沙君俊:《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3] 莫光耀、李春:《经济犯罪侦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 倪泽仁:《经济犯罪刑法使用指导》中国检查出版社。

第四篇:论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论保险诈骗案的特点及其防范对策[摘 要]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保险赔款的各类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些案件的发生,不但使保险人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击保险诈骗活动已成为当前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财产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保险诈骗的法律特征

保险诈骗行为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赔款为目的,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保险人赔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保险领域出现的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其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了对金融保险秩序的破坏,国家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保险诈骗的法律性质,为打击和惩处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险法》第27条列举了三种保险诈骗行为,第131条又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对保险诈骗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保险诈骗行为具有违法与犯罪两种性质,同时受到两个基本法的调整,《保险法》对违法行为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刑法》则对构成犯罪的保险诈骗行为制定了量刑标准。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诈骗、非法获取保险赔款的目的;第二,主体的特殊性,即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第四,行为的结果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保险秩序。

在我国保险领域中,诈骗案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四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

(一)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二)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

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三)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保险诈骗案的防范措施

(一)加大“两法”宣传力度,增强保险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是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新《刑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国法律对保险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规定,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使人们懂得,骗赔就是诈骗,就属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运用各种形式,加大保险知识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保户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自觉履行保险合同,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不侵犯保险人和其他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而言,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诈骗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要把好三关,第一,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依据;第二,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第三,坚持领导审批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险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第一,要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第二,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四是坚持保险赔案公布与举报人员奖励制度;向公司内部和社会公开保险赔案,增强理赔透明度,便于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措施的落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重奖举报有功人员,鼓励举报骗赔行为。

(三)运用法律武器,严肃查处诈骗犯罪分子

保险诈骗案件不断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惩处不严、打击不力应该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法》和新《刑法》的陆续出台,为打击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构成诈骗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诉讼,不但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惩一儆百,震慑不法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保险诈骗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保险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加强保险人员政治理论、法纪观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提高保险队伍的整体素质,这是防范和查处保险诈骗案件的根本保证。二是要加强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关,这是防范保险诈骗案发生的第一道屏障。要总结反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四、保险诈骗案件的调查方法

保险诈骗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案件大都有预谋和策划,隐蔽性较强,而对构成犯罪的此类诈骗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公安机关。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诈骗活动,保险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及时查勘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

1.及时查勘现场:事故现场上遗留有各种痕迹的物证,记载着大量的能够真实反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的信息,但这些痕迹和物证极易受到自然或人为的破坏。因此,案发后,保险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掌握一切记录现场原始情况的资料,包括现场痕迹物证、访问笔录、影视资料、损失清单、财务帐本等,这些资料将对揭露诈骗起到证据作用。

2.认真调查事故经过:一方面,应围绕出险事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目击者进行调查,对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及保户经营状况、个人品行、近期的异常表现、保险标的状况等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进行详细询问,并作好调查记录。另一方面,与负责事故处理或鉴定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了解事故处理情况,提出涉嫌诈骗的疑点,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围绕着揭露诈骗行为调查取证。

(二)综合分析案情,寻找揭露诈骗的突破口

要运用现场查勘和调查访问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分析案件性质,甄别保险事故和诈骗案件,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要分析投保动机。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一是超额投保的案件,要对投保标的实际价值进行核实。采用纵火、沉船、盗车等手段造成保险标的全损的案件,绝大多数诈骗者都进行了超额投保,其动机是以损失价值较小的投保标的换取高额保险赔款;二是对多次拒绝投保而后又主动上门投保的案件,要重点分析其投保动机。这类案件,大多是先出险后投保,或是风险即将发生,临危投保,转嫁损失。

二要将有关时间联系起来分析。即分析投保时间、出险时间、报案时间之间的内在联系。实践证明,有预谋的诈骗案件,在几个关键的时间上总有一些特殊联系。一般来说,投保时间与出险时间相隔越短,出险时间与保单责任终止时间相隔越近、出险时间与报案时间间隔越长等情况,应特别引起警惕,要仔细分析其中原因,发现疑点,迅速查证。

三要将现场痕迹物证及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两个方面:一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保单、原始记帐凭证进行对比,分析现场标的物及损失数目与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二是将现场痕迹物证与有关证据进行对比,相互质证,辨明真伪。通过分析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识破诈骗者惯用的伪造、变造有关证明材料的伎俩。

各类保险案件发生后,只要严格把握好现场查勘和案情分析这两个环节,在充分占有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涉嫌诈骗的动机、时间和有关证据,由表及里,透过现象看本质,就能从错综复杂的各类赔案中,揭露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五篇:论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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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渎职犯罪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而且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3年全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7551件51306人。其中一半以上的都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

关键词:渎职职权原因防范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我国的1997年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渎职犯罪的心理成因

1.高人一等的特权心理。中国历史上流行的官本位意识,至今仍在一部分领导中大有市场。他们以官为重、以官为贵、以官为尊,一旦当了官、有了权,就自以为是、高人一等、目空一切。在他们心里和眼里,少了责任、约束和顾忌,多了权力、“尊严”和地位。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文过饰非,好大喜功,老虎的屁股摸不得,听不进不同意见,更不能忍受任何监督与制约,以个人好恶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和决策的依据,这就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2.“为公不犯罪”的糊涂心理。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不揣进自己的腰包,即使不对,再错也不会错得太远,更不会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在“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为公不犯罪”等心理驱使下,他们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责要求和有关法规,但却为了小团体利益、地方利益,甚至劳民伤财的所谓“政绩”、“发展”而胆大妄为,违法操作,盲目拍板。一旦造成严重损失,就美其名曰以“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交学费”等为其开脱责任。

3.轻信自负的侥幸心理。一些人认为自己见多识广,经验丰富,处事能力强,经历过“大风大浪”,从来不会也不可能“翻船”。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过于自信,盲目拍板,不认真调查研究,不尊重科学知识,不遵守程序法规,听不进不同意见,最终造成重大损失。

4.贪图享受的虚荣心理。一些实权人物爱慕虚荣、炫耀权力、贪图享受,公家的钱“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挥霍公款再多也毫不心疼,滥用职权违反有关法规慷慨地操大款、比阔气,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5.得过且过的麻木心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领导,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作风涣散,该审查的不审查,该把关的不把关,埋下严重问题的隐患;问题出现后,又掉以轻心,麻木不仁,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致使造成严重后果。

6.现行体制下的弊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渎职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渎职犯罪提供了可能。

二、渎职犯罪的防范措施

1.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分解。 权力的集中能够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渎职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渎职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预防渎职犯罪是要从根本上去消除渎职犯罪,更主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建设要求高效率。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做到制度和发展的同步,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

2.打防结合,以案释法,充分发挥法律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打击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一是每查办一起渎职犯罪案件,就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并针对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发生。二是以案例为反面教材,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法律意识、职责意识,彻底矫正在看待渎职问题上的不正确心理和认识,在思想上筑起自觉预防渎职犯罪的防线。三是增强打击渎职犯罪的力度。只有严惩犯罪,才能有效地维护法律尊严,有力地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3.建立社会预防网络,增强预防工作的主动性。渎职犯罪预防不是一两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预防犯罪的合力,共同遏制和减少渎职犯罪发生。同时,检察院作为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定机关,在预防工作中更要善打主动仗,通过与重点行业、单位建立联系点、上法制课等形式,加强协作配合,一起分析总结,找出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和条件,帮助完善管理、监督措施,堵塞漏洞,努力遏制渎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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