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责任承担协议

2022-07-29

第一篇:施工责任承担协议

债务责任承担协议

甲方:河南五建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使工程保质、按期、顺利地完成施工,并达到双方密切配合、严格履约,避免纠纷的目的,经协商,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外,补充签订本协议,望共同遵守。

一、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的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方不得克扣乙方用于正常施工的资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从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或截留部分资金。

三、乙方须将自有房产与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自有房产与车辆挪作他用。

四、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送用款计划(材料的使用必须附有材料需要量计划,工资必须附有工资花名册、结算明细表),并执行甲方有关审核规定。

五、乙方租赁机械、周转材料和机具,乙方应及时办清租赁付款等手续,一旦发生拖欠租赁费,甲方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

六、乙方不得将工程资金挪作他用,或倒卖物质。一经发现,应承担一切后果责任。乙方自原为建设单位垫款施工形成的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责任自负。

七、工程结束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将债务转嫁给甲方。若发生拖欠材料费、劳务工资、租凭费、运费等所形成的债务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代表:

订立日期:

乙方:

第二篇:交通事故责任承担协议12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2年12月28日下午14时30分,甲乙双方在宁东镇古窑子商业街高速路口东侧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方车辆江淮同悦(宁ACC079)造成损坏及乘坐人员潘文文、王梅受伤,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乙方不在承担本次事故任何法律责任,所有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自愿同意并承担乙方乘车人员所有医疗费,和法律规定应当给付的费用甲方全部承担,及给乙方所有的车辆,江淮同悦(宁ACC079)所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甲方全部承担。

三、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见证人:

年月日

第三篇:施工安全合同书(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版)

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工程项目:

为加强合作意识,明确责任,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让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不得对从事建设活动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2、进场施工作业前对乙方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事项交底。

3、监督检查乙方的安全施工作业情况,对违法乱纪现象按甲方单位安全检查考核细则规定进行违规执罚。因乙方严重违规施工作业而影响甲方正常生产时,有权停止其施工作业至整改验收合格为止。

二、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要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2、施工中,乙方因操作不当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施工中,如因不可预知或自然灾害发生,乙方负责对现场的紧急救险和处理,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乙方要保证定期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活动及安全检查工作。

5、乙方要做好现场工种的安全防护用具工作。

6、在出现安全隐患时,乙方要及时予以排除。

7、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三、该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工程终止后本协议即告终止。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文章标题:工程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违约责任细则

工程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违约责任细则

凡违反协议书和以下考核内容的,按如下金额交纳违约金。

1、不具备安全条件进行施工作业的,承担违约金100元—500元。

2、未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承担违约金100元—300元,虽建立但不健全的承担

违约金100元。

3、对所有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承担违约金100—300元(以教育培训记录或其他证书为准)。

4、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承担违约金100—300元,安全人员不在岗或不带标志的承担违约金100—200元.5、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缺乏与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必须调离岗位并承担违约金100元—500元。

6、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承担违约金100元—300元。

7、从本文来源于http:///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8、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承担违约金100元—200元。

9、没有安全文明生产宣传标语的承担违约金100元—200元。

10、应设而未设安全警示标志的承担违约金100元—200元。

11、应设而未设安全防护的承担违约金100元—300元。

12、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1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14、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由职能部门处理,另承担违约金100元—500元。

15、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16、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物资、物品的承担违约金100元—200元,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的除承担全部责任由职能部门处理外,另承担违约金100元—500元。

17、不符本文来源于http:///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承担违约金100元—300元。

18、隐瞒事故不及时向职能部门和经理部报告的承担违约金100元—500元(轻伤以上事故报告)。

19、出现伤亡事故,死亡一人次承担违约金3000元,重伤每人次承担违约金500元,轻伤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元,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20、损坏市政设施,专业管线和违反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的,由职能部门处理,另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21、安全会议(每次)报项目经理部,未报的每项,每次承担违约金50元—100元。

22、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文明生产会议的,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元—200元。

23、本考核办法只限于××工程范围。

××县××工程项目经理部

×年×月×日

《工程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违约责任细则》来源于,欢迎阅读工程违反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违约责任细则。

第五篇:法官论坛100:建设工程挂靠施工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

欢迎您的关注订阅和转发分享欢迎您输入日期提取历史消息作者 ‖ 徐开勇

建设工程挂靠施工,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资质,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工程并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挂靠对内涉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外涉及与上游发包单位的施工合同关系以及与下游材料商、农民工等第三方形成的买卖、劳动用工等其他法律关系。因为挂靠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对挂靠施工经营纠纷中的对外民事责任,原则上都是由挂靠人对外承担。但由于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强于挂靠人,或者挂靠人下落不明,此时相关的权利人常常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一、对上游发包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挂靠人未能按约定履行施工合同义务,逾期交付工程或者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等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生纠纷,发包方会起诉被挂靠人和挂靠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应属当然。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依据的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理论基础。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5条规定,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被起诉的,应将施工人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人因承揽的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在于被挂靠者以其全部财产和信用作为挂靠者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担保挂靠者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义务的履行,这就是挂靠关系对被挂靠者所产生的风险,被挂靠者既然接受了他人的挂靠,相应地就必须承担这种风险,不能只享受收取挂靠利益的权利,而不承担挂靠风险的义务。挂靠实际上也就是具有了担保的性质。根据归责基础理论,确定法律责任的理由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有关的归责基础;一类是与责任主体行为无关的归责基础。后一类的归责基础主要是因为主体的社会角色而带来的责任,其中之一就是因为责任主体与行为人存在某种关系而承担连带责任或替代责任。[1] 被挂靠人对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既有基于合同关系的约定依据,更主要的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存在着特定的挂靠关系。虽然,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逾期交付问题,是与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有直接关系,被挂靠人并无施工行为,但是因为挂靠关系的存在使被挂靠人摆脱不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故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具有法律依据和法理学上的理论基础。

二、对下游第三方民事责任的承担

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主要涉及挂靠人在工程施工中未能按约定向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施工队支付货款、工资款。根据“谁的行为,谁负责”的民法基本理论,与下游第三方发生纠纷引起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挂靠人承担。但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人的履行能力一般强于挂靠人,挂靠人对外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情况较为复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如何承担责任,要根据挂靠经营的情况不同区别对待。

(一)挂靠人对外明确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第三方也有理由相信其是在与被挂靠人发生经营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3、52条的规定,应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2]因挂靠施工经营的最终收益都是归于挂靠人,因此挂靠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对挂靠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因被挂靠人对挂靠人仅仅是收取了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被挂靠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再行追偿。

如何理解挂靠人对外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是处理该纠纷的难题。因为相对于发包方而言,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形式要件齐全的施工合同,一般被挂靠人要在合同上加盖公章,甚至签订合同之前还要进行招标程序,此种情况认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或经营并无大碍。但在具体施工中,因被挂靠人不会将企业印章交与挂靠人使用,挂靠人与第三方发生经营行为时,被挂靠人一般不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被挂靠人的通常做法是刻制一枚项目部章交挂靠人在工程项目上使用,挂靠人一般以某某项目部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因某某项目部是被挂靠人在该项目上临时设立的内设机构,此时,应视为挂靠人在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发生关系。

(二)挂靠人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

由于挂靠人在发生经济往来时向相对人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相对人是基于对挂靠者的信任才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挂靠者与相对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那么就只能在相对人和挂靠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得及于合同外的第三人,被挂靠企业不应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实践中,根据利益衡量原则和合同相对性有限突破原则,在某些情况下,挂靠人即使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的,被挂靠企业也不是一概不对挂靠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挂靠人再次以自己的名义将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次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直至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被挂靠人应在欠付挂靠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挂靠人虽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为民事行为,但相对方有理由相信挂靠人是在履行与被挂靠人的施工合同义务有关的职务行为。这种情形应视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发生民事行为,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挂靠人对外虽然是明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但挂靠人与第三方交易行为的成果,已经物化在建设工程中,而此时挂靠人下落不明。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视为与履行被挂靠人与发包方的施工合同有关,而由被挂靠人在受领的工程款范围内代挂靠人承担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被挂靠企业应否对挂靠者的经济往来承担民事责任应视挂靠者在对外施工或经营中表现的身份而定,有证据证实是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进行施工或经营,且经济往来的相对人是善意、无过错时,被挂靠企业就应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则只能由挂靠者自己承担。需要说明的是,挂靠者与被挂靠企业间签订的挂靠合同因违法而无效,但不能因此推断挂靠者与第三人的合同当然无效。因挂靠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合同法》第52条规定来重新审查。

注:[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276页。[2]《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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