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2022-04-24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已成为各地区比较普遍的做法。本文以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为例,拟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完善方向,以使其更能满足合理性要求。关键词自由裁量规范合理性一、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源于法律规则的缺乏,但其范围实际上要大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缺位。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篇1:

科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摘要科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过于集中以及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管理方法,严重抑制了科技行政机关为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服务的职能。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逐步实现科技行政机关的制度化、规范化,将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并有力推动科技行政机关管理的民主化进程。

关键词科技行政机关 自由裁量权 行政法

一、引言

科技行政机关依据国家的科技方针、科技政策和科技法规,参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的各种科技事务所进行的组织活动。科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断增大,不利于行政机关行使服务的职能。为解决科技机关出现的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以及正确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内涵,不断推动科技行政机关的制度化,实现行政机关的职责。

二、科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各国的科技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政府的科技行政管理职能急剧扩展,科技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不断增大,政府对科技领域进行了积极的干预和调控。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行政机关仍然存在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现象,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分析

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内容客观、符合理性,然而所谓的“理性”只是一个抽象概念,是属于主观意识层面的语言,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很多时候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并未曾考虑其合理性因素,或是虽然有合理之名,但并无合理之实,甚至是行违法之实。这也使得行政法学家们极力倡导的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控制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极大的尴尬。

(二)从司法审查制度分析

司法审查的范围过窄。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单一的合法性审查范围使行政自由裁量权仍游离于司法审查的边缘,司法审查无法正式介入行政处罚以外的自由裁量行为,使得大量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有违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也是对“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原则的违反。

(三)从公平公正原则分析

公平公正是法的一般原则,科技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符合这一原则,而公平公正原则也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的具体要求。这一原则要求在行使行政权时须对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禁止主观恣意行政机关必须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实施自由裁量行为。而在现实中,不难看到,科技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并未能有效遵守这一原则,而是考虑了过多的不相关因素,这一方面与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们中国的国情有关。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特点,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阻力。

三、科技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合理性控制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针对目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同罪异罚”这一问题,须大力提倡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控制,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真正做到既合理又合法,有效地杜绝现实中诸多的“同罪异罚”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大力提高科技执法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并把它贯穿于整个科技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对滥用职权的科技行政执法人员追究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把自由裁量权纳入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并确定合理的司法审查标准,是建立和完善其司法审查制度的核心。就目前现实而言,由于行政诉讼法规定,自由裁量权仍游离于司法审查的边缘,司法审查无法正式介入行政处罚以外的裁量行为, 使得大量的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救济, 有违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也是对“有权利必有救济”这一原则的违反。所以,将合理性原则引入行政诉讼,确立起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司法审查原则,对于实现自由裁量权与合理性原则的和谐运用及我国行政法治的发展都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三)正确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内涵

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控制,而合理性是一个非常抽象、相当宽泛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要掌握好“合理”的度,坚持“合理”的有度性。要想正确地把握合理性原则的内涵,就不能脱离了与之相应的合法性原则来孤立地对待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性控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对在所谓“合法”范围内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予以有效的控制。科技行政主体应当将自由裁量权作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来使用,而不是作为可以滥用的公权力来用,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法的精神与目的,就能真正地把握合理性原则使用的“度”,也才能在现实的执法行为中既保证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又做到了对其的合理性控制,达到了两者的协调运用,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合理。

四、结语

各级科技行政机关增强法治观念,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合理控制自由裁量权。除了必要的立法控制、司法控制和行政控制外,还可以采用其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同时,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媒体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监督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李湘刚.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两点思考.改革与战略,2004 .

[2]冯怀德.诉讼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71.

作者:曹乐艳 赵光宇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篇2: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摘 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已成为各地区比较普遍的做法。本文以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为例,拟指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完善方向,以使其更能满足合理性要求。

关键词 自由裁量 规范 合理性

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源于法律规则的缺乏,但其范围实际上要大于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缺位。所有法治政府都是法律统治和人的统治的结合。只要对公共权力的有效限制不足以排除權力行使者进行判断和自由作出选择的可能性,就存在着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将自由裁量权规范化、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已成为各地的通行做法。

二、对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的分析研究

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各项规范已经比较齐全了,显示出了四川省政府巨大的信心和决心。其中有很多积极的方面,笔者在此不赘述,主要论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期待四川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越来越符合合理性要求,成为一项日趋完善的制度。

(一)要避免规则过度细化导致僵化、琐碎。

例如: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种子、食用菌)中有一条规定: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分为四个处罚幅度——50公斤以下、50公斤到200公斤、200公斤到500公斤、500公斤以上。种子的数量成为唯一标准,可能会有问题。本来规范自由裁量权是为了解决合理性问题,因为规则过度细化、量化后,结果却变成了不合理。应该考虑其他因素。相关因素该考虑的考虑到了,不该考虑的没有考虑才叫合理,否则就是不合理。因此,建议在这条规范下加入其他衡量因素。

基准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变动性,应预留一定的裁量余地,以应对实际情况,现代社会极为复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二)加强各部门规定的针对性。

各个部门要对自己管理的公共事务的细化标准要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要过度引用上位法的规定。如:《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后法优于前法。(3)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规定比较清楚的下位法不必赘述,要更多地解决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以突显出各部门的不同特点。

(三)适当完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责任机制越完善,越有利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如:《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水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不按照本实施意见以及《四川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六)有其他滥用自由裁量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这样做出详细的规定就能够更有公信力,更有实际针对性。问责机制完善后,实施效率会有所提高。我们制定的自由裁量规范一方面要符合社会实际需求,另一方面也要有对公务员的约束力。

(四)与自由裁量权相关的配套机制要继续完善。

行政执法是很难很复杂的问题。除了合法性、合理性以外,还有一些配套的机制。如:责任机制、民主机制、绩效机制以及行政伦理等。道德机制要求善意行政,教育机制要求加强公务员培训,示范机制增加对行政案例和惯例的学习,监督机制要求监督主体多元化。这些配套机制的完善也对规范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有重大意义。

(五)自由裁量标准公开的问题。

若自由裁量规范本身不太完善,甚至在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上有缺陷、有漏洞的情况下,公开的效果可能是负面的,在公开之前一定要非常审慎。专业技术性的执法需要专业人员,但也涉及法律问题,需要特别审慎。

三、对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立法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需要特别审慎、特别细心。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和解释不可操之过急,不能为细化而细化、为量化而量化,更多的是基于各个部门的实际执法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则来解决问题。细化可能比立法本身更困难,自由裁量的法律规范本身已经将合法性问题解决了,现实中真正难解决的是合理性问题,是做合理性的判断以及对合理性的处置。量化、细化自由裁量权实质上是解决合理性的问题。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行政法)

参考文献:

[1]张代伟.皮筋变钢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思考[J].行政与法,2010-8.

[2]王雅琴.城管执法自由裁量权自我规制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13-3.

[3]黄裕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以重庆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向度[J].重庆与世界,2012-8.

[4]王周户,徐文星.现代政府与行政裁量权[M].法律出版社,2010-12.

[5]王贵松.行政裁量:羁束与自由的迷思[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崔卓兰,刘福元.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规则化[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7]姜明安.论行政裁量的自我规制[J].行政法学研究,2012-1.

[8]陈婴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设定的适当性——以近年浙江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观察点[J].行政论坛,2010-3.

作者:何佳珂

行政自由裁量研究论文 篇3:

试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摘要】目前我国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着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学界提出了许多可行的解决办法。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视角下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方案可以包括:完善立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重构行政主体职权,推行行政裁量格次化,建立行政裁量先例制度,加强行政人员的素质等诸多方面。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因素;控制

一、引言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中最易引发争议和滥用的部分。怎样控制与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恰当而合理的行使历来就是行政法学界一个热门话题。针对如何控制与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学界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究。笔者陋闻,这些研究或以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该遵循的法律原则为视角或以程序法等视角来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式,而少有以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为视角来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问题。①本文将立足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在全面分析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各类因素的基础之上,尝试提出一个较为全面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与监督方案。二、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所表现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先天不足——授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抽象行政行为不完善。首先,法律、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授权不明晰,往往造成行政自由裁量的结果合法但是不合理的情形。囿于立法技术的局限,现行法律、法规(抽象行政行为)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对象、标准、幅度的规定显得不够科学和严谨;受不同立法思想的影响,还往往出现法律、抽象行政行为互相矛盾的情形。②其次,由于各个行政主体的职权又常常出现交叉重叠的情形,部门之间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因此出现交叉,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出现混乱。再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立法的缺位。在我国,特别是行政立法、执法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③缺乏程序的制约,行政恣意和专横便成为了可能。

第二,后天失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④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监督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体制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主要集中表现为上级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和司法监督——通过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上级行政主体的行政复议由于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往往导致缺乏权威性,降低了复议结果可信度。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监督的时候又受制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规定,一般只审查行政自由裁量的合法性问题,极少涉足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问题。⑤

第三,执行偏差——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尽管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已逐步成为一种趋势,但受各种条件的制约,我国的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在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够高,法律意识、业务能力不够强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就难免受到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三、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因素

选择性作为行政自由裁量的特征之一,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依据情事所需,根据行政主体自己的意志判断从而做出选择。⑥无论是“情事”还是行政主体“自己的意志”都是影响行政自由裁量结果的诸多因素之一,这些会对裁量结果造成影响的因素便是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因素。我们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首先应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影响因素进行明确的界定,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影响行政自由裁量的因素至少有以下五点:(一)法律与抽象行政行为

法律与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直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公法原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律授权,否则即为非法。在我国,行政主体权力来源于法律和法规(抽象行政行为)的授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包括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首先要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除了法律,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为行政主体授予一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在规定行政主体的权限以后,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对行政权力做出进一步的限定,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化。(二)行政主体的职权划分

行政主体的职权限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行政主体的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特定行政事项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权能与义务,行政职权的划分便是对上述三方面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和分配。⑦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并非是绝对的,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的同时,都应该以遵守行政职权、不超越行政职权范围为前提。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严格的限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如果行政主体超越其行政职权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就会出现因为行政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三)行政裁量的格次

行政裁量格次制约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范围。立法机关虽然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以及行使的标准做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很难提供具体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范,因为后者是以行政管理的实际经验为基础的。⑧行政机关通过对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个案的执法经验的总结,对行政裁量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指标进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格次化,形成行政主体部门内部的裁量标准。实践中,这些行政主体内部的裁量标准自然为该部门以后的行政裁量行为提供了参考的依据。(四)行政裁量先例

上级行政主体行政裁量先例影响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在我国,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该关系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突出表现在下级机关在进行行政裁量时往往会对遵循上级机关行政裁量的先例。实践中,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裁量决定,通常被下级行政机关作为其以后对同类案件进行行政裁量的先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前后的行政裁量行为达到一致或基本一致。(五)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最基本的单位,是一切行政执法活动的最终实施者,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和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性与公正性。对于行政裁量而言,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最终是由具体的人来进行的,所以,进行行政裁量的行政人员的素养如何直接关系到行政裁量结果的公正性与正确性。

四、基于行政自由裁量权影响因素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方案

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位,实践中行政主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极大地威胁到了行政法治。为制约和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构建一个多元化的制约监督机制。以下,笔者拟从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出发,重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案。(一)完善立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源于法律、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的授权,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从根本上起到制约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只有法律和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自由裁量的设置合理合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由载量才可能合理合法。⑨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来保证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行使,有极为丰富的内容,至少可以包括:

第一,法律和抽象行政行为在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坚持权责一致原则。立法和做出抽象行政行为,授予行政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其行政责任,防止出现有权无责的情形发生。第二,进一步规范与行政自由裁量相关的概念、对象、标准和幅度范围。在今后立法特别是做出抽象行政行为时,一定要明确界定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的概念、对象、标准和幅度范围,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动辄突破授权。第三,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严格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程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恣意。(二)重构行政主体职权

在宪法和组织法中,有些行政主体的职权也一直未能得到清晰的界定。这种行政主体职权交叉重叠的状况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行政处罚能够为部门创收时,诸多部门争相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旦面临承担行政责任时,部门之间便互相推诿扯皮。⑩在这一政策环境下,要有效监督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重构行政主体职权就显得十分必要。具体来说,在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不断整合行政主体的职权,将紧密关联的行政职权归类集中;另一个方面,面对不宜集中的行政职权时,就应该清晰界定权限范围,防止各个行政主体职权交叉重叠。只有职权明确后,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才不至于轻易缺位和越位。(三)推行行政裁量格次化

所谓行政裁量格次是指是行政主体对法律法规中相对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量化区分出不同格次,使其更为明晰并更具可操作性的一种控权方式。○ 11推行行政裁量格次化可以相对灵活的控制和制约下级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由法律、法规僵硬地直接限定行政裁量范围违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初衷的情形。具体来说,上级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各项主客观因素的列举、分析和区分,区别不同的情节来细化行政处罚的不同等级,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之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理性分割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处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等设定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 12在行政裁量格次的制约下,下级行政主体在行政自由裁量使便有了一定的裁量依据,可以确保不同的行政主体在遇到相同或类似案件时能够做到裁量一致,规避自由裁量的恣意,增强自由裁量结果的合理性与可信度,一定程度上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四)建立行政裁量先例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往往出现不同行政主体对同一案件或类似案件的自由裁量出现不同结果的现象。这种现象的频繁发生,不仅让行政相对人对裁量结果产生质疑,甚至也严重影响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

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充分参考行政裁量先例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避免出现类似行政自由裁量前后不一的结果。具体而言,适度借鉴英美法系的“因循先例”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领域建立一种行政裁量先例示范制度:由上级行政主体将一些典型的行政自由裁量案例或者惯例汇编起来,然后通过内部惯例的形式贯彻到下级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中去,要求下级行政主体在实施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参照同样或者类似案例的自由裁量结果。○ 13

由行政裁量先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制约,不仅可以为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提供参照,应对复杂多变的行政情景;又能确保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行政裁量的前后一致,促使行政自由裁量结果合情合理。(五)提升行政人员的素质

行政机关往往不是自己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而是通过行政人员来针对具体的案件来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人员的素质对行政自由裁量的结果往往有着极大影响。加强行政人员的素质,可以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具体说来,加强行政人员素质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行政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建设,防止行政人员在行政自由裁量中不当地受情感关系的影响;另一个方面,提升行政人员执法水平,充分利用问责、奖惩机制强化行政人员在行政自由裁量时的责任意识,建立一只高道德水平、高业务水平的“双高”行政执法队伍。○ 14

注 释:

①如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1).甘露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J].法制与社会,2010(5).程亚冰.论行政程序对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作用[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4).

②例如,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行政主体可以在十万元到一百万元范围内对相关经营者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规定,如若经营者刚刚开始经营即违反有关规定,违法所得又极小,那么行政主体对其的处罚的上限仅为所得的五倍而已,违法成本低廉,不能起到处罚的作用。当其没有违法所得时,行政主体的行政自由裁量范围又可以在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甚至一百万元到五百万元之间进行处罚,内部相差竟高达50倍且在立法上又缺乏明确处罚标准,难免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时的恣意,为“权利寻租”制造空间.

③李学昌.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5).

④[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⑥吕安娜.新时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证研究——以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08).

⑦常健,翟秋阳.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职权冲突及其化解[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

⑧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J].中外法学,2002(1).

⑨韩德.全面看待行政自由裁量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

⑩例如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在实践中,这个委员会几乎很少参与反垄断工作。真正涉及反垄断的政府部门却有三个:国家发改委价检司、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它们分别负责打击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行为。这三种行政主体共同负责打击垄断行为,职权界限模糊,常常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缺位或者越位的情形.

○ 11 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 12 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 13 胡亚球,陈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J].法商研究,2001(4).

○ 14 管建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监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

参考文献:

[1]李学昌.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5).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54.

[3]吕安娜.新时期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实证研究——以泉州市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为例[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08).

[4]常健,翟秋阳.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职权冲突及其化解[J].中国行政管理,2007(11).

[5]王锡锌.自由裁量与行政正义[J].中外法学,2002(1).

[6]韩德强.全面看待行政自由裁量权[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5).

[7]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J].中国法学,2009(4).

[8]胡亚球,陈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J].法商研究,2001(4).

[9]管建云.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监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

作者:王一洲 曾杏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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