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2-12-21

第一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1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经营信用良好;

5.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银行信用、质量信用良好;

6.在同行业企业中,经济效益良好。

三、要切实做好受理、申报和推荐、公示工作

(一)企业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守信企业”年度公示申请书》(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企业所具有的行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4.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汇编及年度信用管理工作总结;

6.其他与企业信用、声誉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各行业协会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对申报企业进行培育、辅导、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每年1月15日前向企业住所地分局推荐,并报送企业申报材料。

(三)各分局应对行业协会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报企业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初审合格,并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无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每年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反馈行业协会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市局收到分局初审意见后,对拟公示的“守信企业”名单在HD315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于15天后作出是否

公示的决定。

市局对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良好信息系统”中,颁发北京市“守信企业”证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进行广泛宣传。企业要求制发牌匾的,统一制做。

“守信企业”公示工作按年度进行,市局颁发的荣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四、要加强对“守信企业”的信用监督

(一)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行业协会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材料,正确使用荣誉证书,并接受协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信用监督。

(二)“守信企业”在年度中因失信违法等行为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的,市局应予以撤销。市局对撤销的“守信企业”在HD315网站向社会公示,收回证书和牌匾,企业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三)各分局要在“守信企业”公示作出之日起30日内建立“守信企业”档案,录入金网系统,由市局将“守信企业”名单导入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

五、要做好对“守信企业”的宣传、扶持工作

(一)要通过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树立守信典型,加强正面引导和扶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二)要建立“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守信企业”可在年检中免审,免于日常检查,并享有办理行政事项优先的权利。

(三)对假冒“守信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六、妥善处理好各项衔接工作

目前,全市已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1352家,这些企业参加2003年度“守信企业”公示活动,应当到企业所在的行业协会申请,没有行业协会的企业,可向北京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申请。

原经市局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符合“守信企业”标准的,公示为“守信企业”,其年限可连续计算。原“重合同守信用”证书牌匾收回。

各分局、各行业协会在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中,要加强协调与合作,注意收集反馈信息,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请示。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守信企业公示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3年9月28日印发

第二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样式及填写范例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自然人)

申请人: 赵某 性别: 男 年龄: 32

工作单位/职业 : 无业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住所: 北京市某区北三环中路*号院*楼** 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北京市某区某街**号

复议请求:撤销某区县工商分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送达了**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我于****年**月至**年**月从事无照经营,我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我认为

我没有从事违法经营行为

,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该处罚决定

申请人: 赵某

****年**月**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 : 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某区北三环西路*号院*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赵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区县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地址: 北京市某区某街**号 复议请求: 撤销某分局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我公司送达了**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我公司在变更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处罚人民币10万元,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违法,具体理由如下: 1.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2.该处罚决定的作出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被处罚人的听证权利。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此次变更登记中我公司提交的材料合法 ,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处罚决定违法 ,请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撤销该处罚决定。

法定代表人: 赵某 ****年**月**日

(单位公章)

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书

自然人填写:

申请人: 赵某 性别: 男 年龄: 45 工作单位/职业: 某学校职工

住所: 北京市某区南四环中路*号院*楼**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请求: 我 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你局受理的 王某

不服 某区县工商分局 作出的**号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某区县工商分局处罚决定没收的物品系我提供给王某,由其代为销售的。故申请参加贵局关于该案件的复议审理。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赵某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样式及填写范例

****年**月**日

(单位公章)

行政复议撤回申请书

自然人填写: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

申请人: 北京某某报社 住所: 北京市某区东三环中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邮编:********

撤回申请:我报社 申请撤回因不服某区县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而提出的行政复议。

具体理由如下:我报社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接受该处罚决定。现申请撤回我报社向贵局提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王某

****年**月**日

(单位公章)

授 权 委 托 书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现委托以下人员 黄某 代理我(单位)处理相关事项。 委托人:(自然人填写)姓名: 赵某 性别: 女 年龄:56 工作单位/职业: 某工厂退休职工 电话: *******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公司或其他组织填写)公司或其他组织: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委托权限: 代书复议申请;代领复议决定及其他复议相关事项。

期 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被委托人:姓名: 黄某 性别: 男 年龄: 34 工作单位/职业: 某某大学教师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委托人:赵某 被委托人:黄某

****年**月**日

(单位公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复 议 调 解 书 (适用于自然人)

申请人: 孙某 性别: 男 年龄: 34 工作单位/职业: 无业 住所:北京市某区南四环中路**号 邮编:******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区县 分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长

申请人因要求减轻某区县分局作出的**号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文书样式及填写范例

愿达成如下协议:本人已认识到该经营行为的违法性,愿接受处罚,接受该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被申请人盖局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 孙某 被申请人:(分局局章)

****年**月**日

调解主持人:李某、杨某 (复议机关印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复 议 调 解 书 (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组织)

申请人: 某某报社 住所: 北京市某区北四环北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区县 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申请人因要求减轻某区县分局作出的**号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报社认识到该广告发布行为的违法性,愿接受处罚,决定接受该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万元的处罚决定。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被申请人盖局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沈某 被申请人:(分局局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调解主持人:李某、杨某 (复议机关印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案件和解协议

自然人填写: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职业: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法人及其他组织填写:

申请人: 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某区某路**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蒋某 身份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某区县 分局

法定代表人: 某某局长

申请人因要求减轻某区县分局作出的**号处罚决定的处罚幅度于****年**月**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复议当事人双方协商,现就复议事项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本公司已认识到在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行为的危害性,愿接受处罚。决定接受该分局依法重新作出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和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应及时报送复议审理机关审查。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 蒋某 被申请人:(分局局章)

(单位公章) ****年**月**日

第三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经济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动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经济违法活动,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生效的;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当分别注明。

第六条 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员奖励:

(一)对举报人员奖励控制在案件罚没金额入库总额的5%以内,一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对查处未取得罚没金额或罚没金额较少但社会影响大的举报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给予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三)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不得将罚没物品变相代替奖励;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五)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

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参与违法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审批和发放举报人员奖励: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举报案件办结后30日内,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填写《检举举报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一并报局长(主管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三)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四)奖励总金额一次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经费预算中支付。

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统一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第十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适用本办法。国家针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害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案件举报人员奖励的试行办法》(京工商发[1997]254号)同时废止。

二零零三年六月三十日

第四篇:工商行政管理论文——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论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的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工商行政管理就是这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更是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可靠依托。

工商行政管理地位的理解改革开放以来,工商行政管理的内容已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目前它主要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市场管理,商品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属于国家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是宏观经济体系中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着眼点和实质是宏观调控。它并不只是对单个的经济主体的管理,而是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随着我国市场范畴的日益扩大和经济体制的转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督广度也扩展至整个社会主义大市场。其监督管理活动既联系着生产,又联系着消费;既涉及各行业和各个地区,又与对外经济活动相联系;既与商业生产者与经营者息息相关,又与其他经济行政管理部分和法律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写作与配合;既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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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社会的稳定;既影响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提高,又影响着整个社会效益的取得;既联系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又关系到社会主义文明的建设等等。

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对社会经济发展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工商行政管理师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商行政管理是通过制造或改变市场的供求状况,竞争状态,经营环境,市场信息和法律规范,以引导和控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符合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控手段上主要依靠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律规范。这些经济杠杆、政策、法律,都是创造或改变市场条件的重要的工具。当这些工具作用于市场时,将引起市场经营环境、供求状况、组织结构、竞争性质、法律环境等的变化。从而引起企业决策和经营目标的变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根据国家授权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是经济监督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宏观间接调控体系中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

三、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间接控制为主的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外部市场经济活动精选监督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

经营活动,而只是从企业外部对企业监督管理。它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商品经济有序发展的前提下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把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市场经济行为,控制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许可范围内,保证商品经济活动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它既不从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又不管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人、财、物、产、供、销。它代表国家的意志,对工商企业等组织的市场经济行为从外部进行监督管理,除了体现国家利益与社会大众利益外,不存在自身利益和其他利益。

综上所述,工商行政管理是社会管理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管理活动。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五篇: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1)广行初字2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扬行终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法定代表人:田学军,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沙维伟,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朱安山,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放,五台山医院院长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福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徐泽民,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

一、二审):马毅,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曦;审判员:顾仁华;代理审判员:顾斌。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驷;审判员:宋德文;代理审判员:李春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1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10月8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认定2000年4月1日的协议已开始履行,原告第一批购药款96 987.60元已汇至广东该公司,广东公司也已将轿车交原告,该车已在扬州上好牌照后投入使用。被告扬州市工商局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构成商业贿赂行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一款,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广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原告诉称:被告扬州市工商局将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定性为商业贿赂是错误的,因其对事实定性错误,故其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且《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作为规章,其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适用该条款处罚原告亦属适用法律错误;此外被告在执法程序方面亦存在违法之处。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告辩称:我局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五台山医院在2000年4月1日与广东省瑞健医药有限公司签有协议,协议上约定原告从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从该公司购药不少于250万元,三年不少于7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附件约定该公司则对原告除让利购药款10%外,另赞助上海产别克轿车一辆。合同签订后,广东公司于2000年4月3日从上海名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别克轿车一辆,购车发票上购车单位为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即扬州五台山医院),金额为366 000元,由广东公司将车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在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费后于2000年4月29日将该车挂靠江苏牧羊集团领取了苏K—09489号牌照,并于5月18日入本院固定资产账册,4月,五台山医院给广东公司发出需购药品单,广东公司于5月1日按其要求发送价值96 987.6元药品到五台山医院,医院于5月16日汇款159 309.6元至广东公司(含合同签订前部分药款)。被告扬州市工商局于2000年6月6日作出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决定给予原告没收上海产别克轿车的处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上述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购车及交费发票、挂靠备忘录、记账凭证、售药发票、进药验收单,固定资产收、发凭证等证据证明。

(四)一审判案理由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购药收车的行为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至于说收受财物后人不入账,不是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而仅是回扣的构成要件,而回扣只不过是众多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而已。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一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维持被告江苏省扬州工商管理局2000年6月6日的扬工商(20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8 000元,由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负担。

(六)二审情况

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00)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人民币8 000元,减半收取4 000元,由上诉人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承担。

(七)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购买药品收受轿车但已入账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账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构成要件,不满足“账外暗中”必然不能构成回扣,但并非不能构成回扣就不能构成其他商业贿赂。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关键要看当事人是否通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来赢得竞争优势,是否扰乱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本案中,医院收受轿车并入账的行为虽不符合回扣的构成要件,但客观上在一定程度排斥和限制了其他药品经销商的正当竞争,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构成了商业贿赂。至于“折扣”亦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价格以外其他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本案中,药品销售公司与医院签订的销售协议中就已明确约定“药品销售公司除对该医院让利购药款外,另赞助一辆豪华别克轿车”。很显然轿车是价格以外的其他形式.属于应当禁止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顾斌 朱俊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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