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政法笔记有感

2022-08-09

第一篇:阅读政法笔记有感

读政法笔记有感

政法乾坤

-读《政法笔记》有感

政法,政法,简单两字,却囊括了法学乾坤。而作为畅游法学的初渡者,更是

渡河的浅滩概念,但其一旦渡入深底,其中暗流汹涌的本质谁又能阐述一二呢?难道果真要望文生义地解释为政治与法律吗?对此问题 ,冯象先生用“政策是法律的灵魂” 、“法律是政治的晚礼服”这些入木三分的隐喻给予了疏议。

《政法笔记》一书,是法学博士冯象先生的案例随笔,书中言说国內外法治领域的大小故事,其中涉及了修宪、法学教育等有关“政法”的各个方面。本书通过浅入深出的手法向读者展示了一个个易懂的案例,这些有意选取的片段在这里都成了学术分析价值的样本。冯象先生在本书中用其睿智的角度让枯燥的理论生动地跃出纸面。古人云:“读书有得,心领神会”书中的透析总会让读者提醐灌顶,并在关键处会心一笑。虽说冯象先生在讲述老百姓的故事时丝丝入扣,甚至精彩纷呈,其中穿插的古今中外的分析更是让整篇文章的架构有血有肉,活灵活现,但“项庄舞剑,意在沛公”,他关心的并不是描述,而是揭示,揭示在当下多元化价值利益的冲突下,如何控制、解决现有的矛盾。

读罢此书,你不禁会为书中缜密的逻辑,朴素的哲理而钦佩。同时细嚼诸多的

隐喻(如正义的蒙眼布,教鱼游泳等)与暗示顿觉这信手拈来的文学语句和其中深厚的法理思想,无不体现一位士大夫对法治中国的执着追求。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雅克布·格林曾说过,“文学与法律孕育在同一张温床上”。文学带来了灵感,法律带来了冷静,两者相铺相成,相得益彰。正如苏力先生所言,冯象先生开拓的“作为法律的文学”无不具有楷范之名。但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封面所引用的插曲的正是英国画家瓦兹的《希望》,我想此希望更是对中国法治的一份期冀吧!

附注:

《政法笔记》 ,冯象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

第二篇:阅读笔记——读《父亲和书》有感

第十三周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

书是我们的朋友,在我们无聊时给予慰藉。而文中的父亲却在书的陪伴下度过了伤痛。

《父亲和书》主要叙述了一个只读过半年私塾的父亲,在遭受了丧子之痛后,像一位农夫守着一块贫瘠的土地,几千年如一日反复耕作,不弃不息,与世无争地读书,最后从一个不识多少个大字的他,却读懂了《三国演义》等着作。

看了《父亲和书》这篇文章以后,我突然想起了“勤能补拙”这个四字词语,即使是一个一字不会的人,都可以通过勤奋来学习到更多的字,文中的父亲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我们应该像文中的父亲学习,把我们现在所不会的、不懂的,通过勤奋来学会它,并且学会学以致用,让勤奋成为一种习惯。

鹏权中学高一:伍东莹

第三篇:行政法读书笔记

第一节 行政法的界定和功能

一.行政

1行政从方法上归为四类学说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一个相对于立法、司法的概念:专指国家行政和公共行政。 其

一、除外说:认为行政是除了立法、司法以外的国家或其他公权力主体的活动 其

二、积极说:日本学者田中二郎认为:“行政是依据法律、在法律的约束下,现实中为积极实现国家目的进行的,整体上的具有统一性的,连续的形成性国家活动。

三、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说。形式意义的行政,实质行政机关所做的行为或活动都是行政,而不论它在实质上是“准立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则着眼于职能及其活动,只要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活动,不论是由何种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的范畴。

其四:综合说,从结构、实质和功能三个方面对行政的含义做总结性说明。

2书上的归纳: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

过程。

3行政的特征:1行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行政的主体是一定的国家组织和或社会组织。具体而言表现为行政机关,即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国家组织。除了行政机关外,非行政机关的特定组织也可以根据法律或法规的授权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因而也成为行政的主体。

2行政的目的具有公益性。行政应以追求公共利益或社会福祉为目的。行政的这种公益性除了表现为行政的事务而非私人的事物,更主要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职能。这些职能至少包括建设、保卫、服务等职能。行政的最终目的应该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注意的问题:并不是与个人私益有关的就不属于公益。公益和私益有可能部分重叠,也可能相互冲突。因此,行政在追求公益时,也要对私益加以保护。

3行政活动具有整体性和能动性。虽表现为若干个单独的行动,但是这种具体的活动与国家职能和政策的整体相关联,必须始终一贯,在整体上保持统一性和连续性。行政具有能动性,它可以根据实事的需要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实现。具有能动性,可以主动出击,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实现不同于司法的不告不理的被动性

4行政不仅是一种实体活动的过程,而且是一种程序的过程,它具有实体与程序的统一性。包含着为一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行动,具有一定的步骤阶段、顺序、方式和时限等内涵。

5行政具有法定性与裁量性

为了保障人权和防止独断专行,要求行政必须依法,必须受法律控制。由此,法定性也成为行政的特征。还包括其他法律形式:必须遵循法律原则、习惯法、判例法甚至法律规范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等。在行政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6行政应注意沟通与配合:行政机关内部相互合作、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相互合作。 7行政应受到监督:首先,行政要受到权力机关的监督,受其所制定法律的约束 其次,行政要在本系统内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上级对下级,专门监督机关、公务人员受到行政自身的监督,公务人员受到本机关或行政首长的监督;

再次,行政要受到司法的监督。

最后是社会公众舆论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简单地说就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言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

2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涉及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后果方面。

具体包括:行政权的主体

行政职权的分配与设定

行政职权的行使活动或者与行政权相关联的活动

对行政权的主体及活动的监督

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保障与救济等

从行政法的内容构成上看,大致可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3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征

(一) 行政法的一般特征

1行政法是国内公法

(1) 与私法相区分

(2) 与国际法特别是国际行政法相区分

2行政法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的法

3行政法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4行政法是具有“多元性”的法

(1) 形式多元

(2) 内容广泛、易变

(3) 效力多元

5行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

6行政法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二) 我国行政法的制度特色——基于发展的视角

1传统是重实体,趋势是实体与程序并重

2当下成文法为唯一依据,趋势是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3体系上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趋势是公法与私法各异并互动。

4有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但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趋势是行政法院专司行政案件。

四.行政法的作用

1维护秩序

2保护公益实现和保障私益之作用

3为行动主体提供行动指南之作用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之作用

5推进和保障改革之作用

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概念: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形式行政权的活动和基于实现国家职能的目的所从事的公共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理解上应该把握:1行政关系不仅指因行政权行使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大多数是权力行政,但也有一些行政活动并非是行政主体直接行使行政权的活动,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内部具体事务的处理等,即非权力行政。包括行政契约关系、行政指导关系以及权力形式过程中所形成的事实上关系也属于行政关系

第二、行政关系既包括形成的关系也包括引发的关系

形成的关系:主要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行政关系,如行政处罚关系、行政许可关系、行政检查关系和行政指导关系。

引发的关系:是因行政活动而导致的行政救济关系,如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行政赔偿和补偿关系。

行政关系的几种主要形态

1组织关系,即权限分配和内部构成关系

2行为关系,即因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而构成的行政关系。

3行政救济或监督关系,即因行政活动违法或不当而产生的纠错、弥补关系。行政救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凡是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加以纠正,或对因行政行为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予以弥补的制度,都是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系统基于上下级关系或自律性而实行自身监督,公民的申诉或者信访等多种途径及手段。

狭义:指依正式程序所发生的行政救济,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专门程序或制度。

行政救济关系也可分为广义的行政救济关系和狭义的行政救济关系。所以,我们将行政救济关系分为正式行政救济关系(包括行政复议关系、行政诉讼关系和行政赔偿关系)与非正式行政救济关系

从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救济关系又具有监督的性质,因而也可称为行政监督关系。

二、行政法的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受法律关系控制的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理解:1行政法律关系是受行政法调整或者约束的一种社会关系。既应包括将已有的行政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也应包括通过法律规范促进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2行政法律关系本源于行政关系。大体而言,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关系或者因权力而引起的法律关系以及因权力行使而派生出的监督和救济关系。都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畴。

3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构成的种种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既可能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只之间的权力性关系即支配或服从关系,也可表现为非权力关系,如服务关系、指导关系、契约关系等。

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关系相对于法律关系而言是一种事实关系而非法律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

2与行政法的联系不同,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而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结果。

3内容范围不同,行政关系的范围要大于行政法律关系

4时间先后不同,行政关系作为事实关系先于行政法而存在后者是前者的反映。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

(四)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一.行政法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形式

第四节 行政法的地位与体系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二) 行政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二、行政法的体系

(一) 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与区际行政法

(二) 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

第五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行政法学的体系

三、行政法学的发展

(一) 行政法学的产生

(二) 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

第四篇: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大全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姓名:赵思义

学号:2011010068

2012-1-

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

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

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该案也给基本权利与私法之间关系的澄清提供了机会:宪法规范影响而非规制私法规范(亦即间接效力)。通过私法的概括条款,宪法价值被读入私法关系中,从而影响着它。行政法虽然属于公法性质,但

现实中存在大量的以私法方法完成某些行政任务;也可以把私法的规定作为运用行政是的补充和完善,这可以表现在行政法规定出现漏洞时,对私法的借用或运用,这种运用首先是对私法中一般原则的运用。

于安教授在《德国行政法》第39页指出,人的尊严受国家的保护可以侵犯。禁止将公民仅仅当做国家权力的对象,公民的必需生活需要和基本的生活条件必须得到国家的关照。这是根据自由人个基本权利得出的结论,也是恩斯特.福斯特福创造的“生存照顾”和“给付行政”理论的实践。行政法在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体现着宪法的精神和原则,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基本法的灵魂价值,例如尊严,平等,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可见,实践性的行政法是对宪法的动态反映。

2、关于委托的行政承担者的责任问题

在德国,国家可以将行政任务以高权权力,有条件的委托给私法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完成。在法律上,接受委托的一方独立的承担责任。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法规定不同。我国行政法在委托性的行政责任承担中,把责任转移给了行政机关。即但行政不当或行政违法时所产生的责任由委托方(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行政责任,而被委托方(公民或社会团体等)不承担责任。但行政机关可以有条件的对受委托方进行追偿。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显然从本质是不同,本人更倾向于德国法的规定。因为直接把责任转移给受委托方就可以使其认真使用行政权力,畏于行政责任的承担而不敢滥用权力。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力量越来越大的影响着国家行为。许多的行业自治管理的约束比行政规范来的更加实际。为了更好地实现特定的国家行政目标,需要相应的社会团体去规范有关的事务,这些事务与他们密切相关,他们可以在其熟悉的领域对这些事务给予内行的评价,使他们负起特别的责任,借此缩短规范制订者和接收人之间的距离。可见,委托行政行为将在未来的国家体制中发挥重大作用,因此,关于一个按照私法组成的组织,其责任承担问题必须有所完善。

3、我对“助力构造理论”的理解

助力构造理论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原则的模型,它所体现的精神是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个理论的结构是,行政实践+平等原则=行政的自我约束。即对于同样的事项,在没有实质的不同根据的情况下,不能做出不同的处理,否

则就违反了平等原则。公民就可以因为行政当局没有遵守此原则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这种理论我国在此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时可以借鉴。例如交通违规的收费不均问题。对于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可以处以50—200元的罚款,可是在百分之九十五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都是处于200元的最高罚金,不管情节的不同,可见后果的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态度等等。因此出现了大量的诉讼,控诉交管部门滥收费。如果我国引进助理构造理论并加以完善,在具体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对后来者具有一定的效力作用,要求其按照相同的规则做到对相同的事件给与相同的处理。保证平等的行政实践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经常性平等处理的行政实践必将产生行政自我约束,经过长期的沉淀,当其形成一种文化或是一种精神时,行政权力将会更好地服务社会。

4、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冲突

我国对于起诉不停止执行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而在德国,公民对可以申请撤销的行政行为提出了复议或者诉讼的请求后和有关当局作出决定前,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什么样的法律状态,《联邦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有效规定。原则上,只要一个行政行为被提起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其法律效力就会延迟发生。这一原则适用于形成权力的行政行为、确认的行政行为和双重效力的行政行为。可见,两个之间就行政行为在行政争议中的效力法律效力规定大相径庭。就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我认为德国法的规定更具前瞻性。

从理论上讲,随着传统的干预行政、警察行政向福利行政、服务行政转化和宪政、法治、民主、人权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作为起诉不停止执行最主要依据的公定力理论,其合理性已经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甚至抛弃。根据公定力理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使具有瑕疵,在未经法定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认定和宣告以前,具有被视为合法行为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尊重的法

律效力。但实质上,它是一种法律假设,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自我确信;是假设和推定的结果,而不是行政特权的体现。公定力仅仅是一种假定或推定的法律效力,但在假定期间不具有强制实现力,行政行为设定的义务并不会被强制执行;并且在该行为真正严重违法时,相对人可以通过法律所提供的相应机制来解除该行为的法律效力。

同时我认为行政行为公定力与现代行政法理念相悖,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公定力缺乏实定法支持,有悖于公平正义理念,其理论依据缺乏合理性,其理论构建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因此,行政行为公定力应退出行政行为效力领域,并确立以权利直接制约权力的独立价值取向。可见,公定力理论已不足以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制度。公定力是行政行为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等效力的基础,既然公定力受到质疑,执行力在诉讼阶段无法必然延伸和引导出不停止效力。而公益大于私益的传统理念,在国家更多进行给付行政,强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今天,日益受到批判,早已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

以上是我对于安教授《德国行政法》的一些读书笔记和浅薄之见,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德国作为行政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原则和法律体系的构建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特别是其先进的理念和制度安排,例如行政法院,宪法法院,宪法精神,行政给付,行政救济等等,都可以为我所用。

第五篇: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学习笔记

当前,面对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加、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发展形势,如何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是时代赋予司法行政系统的重大课题。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活动,浅谈在这次主题教育活动中的心得体会。

(1)践行公正核心价值观的保障是精于业务

公正,是司法干警的神圣职责;精于业务,是践行公正的保障。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司法干警的公正执法来实现。这必须依赖于我们的专业素质和司法能力。当前,针对司法队伍中存在有些干警做群众工作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不强的问题,要结合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司法干警的创建有效提升司法能力。精于业务的司法干警要有扎实系统的法律知识,将法律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的意图,与纠纷事实有机结合,进行冷静分析与缜密推理,使裁判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具。要有广博的人文知识,知悉所在地的风土人情、文化习俗、生产常识等,能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要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善于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并充分释法,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理解和认同,使公平正义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使社会主义法治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2)践行廉洁核心价值观的准则是甘于淡泊

廉洁,是司法干警的基本操守;甘于淡泊,是践行廉洁的准则。不同的司法干警,对于人生观、价值观的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不乏司法干警因起贪欲而冲破廉洁底线,以身试法。讲廉洁不能只是喊口号,一个健康而良好的心态是公正司法的心灵之源,是我们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各种困难面前做到立场坚定、头脑清醒、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文化资源,是熏陶风清气正、崇法尚德的司法境界的巨大精神力量。甘于淡泊的司法干警才能保持平和心态,善于自我调整,正确对待得失,正确对待名利,时刻紧绷拒腐防变这根弦。甘于淡泊的司法干警才能做到谦虚谨慎,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虚心好学,诚恳待人。甘于淡泊的司法干警才能坚持高雅情趣,用健康向上的业外活动充实精神生活,抵御住各种诱惑和腐蚀。

(3)践行忠诚核心价值观的关键是勇于担当

政法核心价值观是司法干警付诸司法实践的行动指向。忠诚,是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本色;勇于担当,是践行忠诚的关键。习近平副主席说:“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有权必有责。看一个领导干部,很重要的是看有没有责任感,有没有担当精神”。当前,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每一名司法行政干警都要勇于担当、善于担当,在难题面前勇于开拓,在矛盾面前敢抓敢管,在风险面前敢担责任,以实际行动践行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现实中,有的司法干警不思进取,习惯于就事论事,敷衍塞责;有的司法干警怕苦怕累,不愿做群众工作,不依法释明答疑,引起群众不满;有的司法干警遇难而退,面对问题无从下手,甚至造成涉诉信访。这些都是司法干警缺乏责任心、不敢担当的表现。因此,勇于担当的司法行政干警要有大局观念、战略思维和创新眼光,当社会出现失范行为的时候,司法干警的社会责任不在于法律条文的简单应用,而是应当认真总结运用经验,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解决之道;应当大力弘扬社会公序良俗,为尽化社会风气贡献力量。

(4)践行为民核心价值观的基石是富于爱心

为民,是司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富于爱心,是践行为民的基石。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司法干警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生、冷、横、硬是工作的大敌,在冷漠面前,无论如何公正,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种不公,因为情感上的伤害永远是最大的损害。冷漠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隔阂,会使法律失去信任。因此,富于爱心的司法干警要有求真务实的职业操守、心系百姓的博大胸怀、鞠躬尽瘁的奉献精神,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去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行政服务,才能真正实现为民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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