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教育问题分析论文

2022-04-20

写论文没有思路的时候,经常查阅一些论文范文,小编为此精心准备了《民办职业教育问题分析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民办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江西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江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进行分析,从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机遇入手,结合内外驱动力,提出完善外部环境,优化结构,加大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

民办职业教育问题分析论文 篇1:

新民促法后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 要:新世纪以来,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同时也开始进入瓶颈期。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民促法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困扰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但民办职业教育发展中还存在其它相关问题,阻碍其更好的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是解决问题一个重要途径,我国需加快《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从法律层面保障民办职业教育的良好发展。

关键词:新民促法;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肖萍(1965-),女,江西吉安人,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专职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刘梦仁(1992-),女,江西九江人,南昌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江西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高等教育治理的法治化研究”(编号:14ZD3L001),主持人:肖萍。

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在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后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总体而言,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由于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等一些问题,导致发展空间较为狭小、办学质量较差,因此民办职业教育办学一直受到大众质疑[1]。民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水平应当如何提升,民办职业教育如何更好发展,是我国教育在新时期所需解决的问题。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民促法》)的修订为民办职业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但民办职业教育还存在着民促法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民办职业教育现状及问题分析,从完善法律体系的层面提出相关修改意见,以期对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有所裨益。

一、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困境

根据中国产业调研网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5.52所,比上年增加0.63万所;招生1563.84万人,比上年增加69.32万人。其中,我国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343所,比上年减少139所;招生71.95万人,比上年减少1.21万人;在校生189.57万人,比上年减少18.37万人。另有非学历教育学生29.45万人[2]。从现实看,目前我国对职业教育的需求远超于高等教育,职业技术人才的成长對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公办职业教育由于政府投入少、学校数量少、专业少等问题,社会效果并不显著。2016年民促法修改重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进行区分管理。这改变了此前统一管理的局面,有效解决了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优惠政策难以落实等一些问题,为民办教育的发展扫清了一些障碍。在这些因素影响下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空间广阔、大有可为。新《民促法》后,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将成为职业教育中新的增长点。

然而,由于对于教育设置方面等原因,我国的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发展都面临很多问题和困难。从职业教育角度看,虽然我国将整个教育体系分为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三个大类,但不论从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扶持力度来看还是社会对职业教育的认可度来看,职业教育都不可与其他两类教育相比较。从民办教育角度看,我国对于公办学校的扶持力度远超于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在法律地位等方面,还有很多问题未解决。而民办职业教育是这两类概念的交汇点,兼具了职业教育与民办教育发展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具体表现在:

(一)地方民办职业教育资金难求

在民促法修订之前,民办职业教育的办学资金主要来源是办学者的投入与收取的学费,政府对其补助很少。而民办职业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对办学质量的提高需要投入的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的限制导致了民办职业教育办学质量问题。虽然民促法修订后,强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政府财政奖励,但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对于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一直是教育经费投入中较少的一部分,民办职业教育的投入则少之又少。地方民办职业教育资金难求也成为民办职业教育后期发展的一个重要制约因素。

(二)管理混乱难以监管

现实中,我国很多民办职业学校采用谁投资,谁当家,谁管理的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使得学校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某些民办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不仅使学生权益受到损害,还阻碍了学校的正常有序发展[3]。同时,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学校的权责混乱,行政监管部门导致无法做到有效监管。这些情形都影响到民办职业学校的有序发展。

(三)民办职业学校教学单一

技术性人才的培养能加快我国从“制造大国”到“质造大国”的脚步,而职业教育设立的目的就是培养技术性人才,民办职业教育更是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民办职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比例严重失调,使得学生无法学习到更多的实践技能。同时,民办职业学校对于企业人才需求了解不足,因此在专业设置中往往脱离实际,其结果一方面是学生毕业后就业困难,另一方面是企业人才供应不足。

二、新民促法后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障碍分析

新民促法虽然解决了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在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但是由于民办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其特有问题无法得到很好解决。而这些问题很大层面上与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有着密切关系。

(一)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很多法律让中国的教育行业发展有法可依,并沿用至今,但很多的法律法规在立法时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法条中一些内容不符合现代的社会发展情况,已然阻碍了职业教育的发展。通过收集有关民办职业教育的法律规定,发现我国更多的是从规章层面对民办职业教育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缺乏。虽然我国在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6年通过了《民促法》的修订案,但是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至今还未进行修改。而新民促法的修改重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配套措施还没跟上,民办职业教育缺乏一个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

(二)政策性文件代替法律

我国民办职业教育起步较晚,很多法律法规并未跟上脚步。由于职业教育发展较为迅速,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予以高度重视。从《职业教育法》颁布后,政府层面出台了很多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文件,其中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是国务院层面三个著名的综合性规范文件。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践出台了职业教育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指导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但这些文件由于效力层级不高,及文件自身仅为指导性规范,缺乏法律法规特有的规范性与强制性不强,出现了某些地方政府忽视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公众对民办职业教育的认可度不高等问题。

(三)法律条文本身的缺陷

在我国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文件中,对于民办职业教育经费保障的规定不明确,譬如,2015年虽然我国对中高职学生的生均经费拨款问题做了规定,但很多地方政府并未出台相应政策。这成为地方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过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民促法》修订之前,民办教育并未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以“合理回报”的形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很多学校为了争取“合理回报”,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而实际办学又表现为营利性学校。民办学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非营利性,则应由教育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民办学校又实施了营利性学校才可为的行为,实际上应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由此导致行政管理层面混乱的局面[4]。新《民促法》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为后期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问题打下了基础,但由于《民促法》规定较为原则性,具体措施还有待完善。此外,从经费和管理的规定中可见,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的规定不明确,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后期如何明确划分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问题。

三、新民促法后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

(一)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步伐

《民促法》与《职业教育法》法律效力层级一样,其对于民办职业教育的指导与规范有着重要作用。新《民促法》修改的重点是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作为职业教育的基本法《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加快《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2008年《职业教育法》修订工作被列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经过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在2011年教育部将《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6年我国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也预示着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將在不久完成。我国1996年的《职业教育法》共五章四十条,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相关规定分布在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中,内容主要适应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发展。《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草案共九章七十三条,条文中关于民办职业教育的规定也较为笼统,没有进行区分管理。同时,修订草案中对职业教育学校的分类仅依据培养目标这一单一的分类标准,合理性值得商榷。

通过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法律文本分析,结合新《民促法》修改的重点,对《职业教育法》提出以下修稿建议:

1.关于职业教育学校的分类问题。《职业教育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主要从培养目标出发对职业教育进行区分,建议此条中应加入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特殊职业学校的区分,同时应说明民办职业学校又可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这样可以确立民办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法中的地位。

2.关于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的管理体制。《职业教育法(修正案)》第二十七条主要规定了公办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没有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规定。此条中应加入民办职业学校管理体制的相关规定,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体制应区分于公办院校的管理模式。民办职业教育学校应根据自身性质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的章程,设立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民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需严格章程办事。从职业教育法层面对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管理体制的规定有利于民办职业教育学校建立良好的管理体制,学校事宜由学校董事会严格按照章程决定,这样可以避免办学者利用自身优势干预学校办学,同时也有利于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3.关于民办职业教育收费问题。《职业教育(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关于收费的规定主要针对公办职业学校,因此,后期修改中应对公办职业学校与民办职业学校收费进行区分,特别是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市场规律控制要说明清楚。学校收费是民办职业学校资金的主要来源,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证民办职业学校办学资金的持续性。

4.关于民办职业教育政策扶持问题。《职业教育(修正案)》第三十六条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修改为“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修改为“公办职业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在五十五条中加入政府对民办职业学校政策扶持,明确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学校的具体扶持措施。民办职业教育因兼具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两种类别的属性,优惠政策在职业教育法层面需要明确政府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的责任。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

民办教育涉及教育、国土、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从对民办学校的登记注册、办学行为的监管评估,都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在具体办学过程中各司其职。民办职业教育兼有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两种分类的不同特性。因此,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建设,不仅要依靠《职业教育法》与《民促法》,还要建设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体系。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应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层级出发,合理设置法律、法规、规章位阶相统一的法律体系。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现有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一些部委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部委规章的法律效力仅在部门职能范围内有效,而像涉及校企合作这类的规定,涉及的职能部门不仅为教育部门还涉及其它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5]。如果校企合作这类的法律规定层级较低,实施强制力不够,则在实际实施中达到不到最好的效果。从这个因素出发,我国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些跨部门实施的规定应当提升其层次,加强这类规定的实施强制力,保证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得到更好实施。因此,《职业培训法》等规定的层级应为法律,《校企合作法》、《农村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层级应为行政法规。而《职业教育法》、《民促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配套措施这类的则仅需教育职能部门通过规章的形式来表现。地方政府根据自身实际,结合相应的教育法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仅以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形式表现也能达到有效的实施的目的。

《民促法》修订后,一些配套政策及实施细则制定权在政府部门,新《民促法》中对分类管理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并未设置完全,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际办学收益使用如何监管等问题。这些具体问题在后期相关规定的完善中应当明确加以规范,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可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注册机关为民政部门,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注册机关为工商部门,两者登记部门的不同,后期主要监管部门也会不同,这样便于职能部门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管;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中可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具体标准为哪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哪些标准设立,这样可以确保民办学校收费的合理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6]。

总之,在我国构建一个以宪法规范为第一层级,《教育法》作为基本法律为第二层级,《职业教育法》《民促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为第三层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規为第四层级,国务院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五、六层级的民办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最终构建立法、行政、治教、治校、社会五位一体的民办职业教育法治体系,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7]。

参考文献:

[1]王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从“四分法”到“二分法”[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12(2):21-42+187.

[2]中国产业调研网.2016年民办职业教育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EB/OL].http://www.cir.cn/R_QiTaHang

Ye/39/MinBanZhiYeJiaoYuWeiLaiFaZhanQuShi.html,2016-12-06.

[3]冯换兵.论民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7.

[4]张保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合法性困境及其化解——也谈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J].中国高教研究,2012(5):24-28.

[5]孙长坪.对职业教育法治建设的思考[J].职教论坛,2016(7):66-71.

[6]贾建国.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非均衡问题及解决路径[J].教育与职业,2012(23):8-11.

[7]胡颖,郭维丽,邓彬彬,等.加快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法治体系的若干建议[J].职业技术教育,2016(9):40-45.

责任编辑 蔡久评

作者:肖萍 刘梦仁

民办职业教育问题分析论文 篇2:

基于SWOT分析的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探析

摘 要: 民办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江西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江西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进行分析,从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的机遇入手,结合内外驱动力,提出完善外部环境,优化结构,加大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以及规范管理的发展思路。

关键词: 民办职业教育 SWOT分析 外部环境

一、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分析

民办职业教育是指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国家非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院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总称。民办职业教育是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速度很快,办学格局呈现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特点。2013年,江西有民办高等职业院校29所,招生28456人,在校生数80945人,毕业生数27529人;民办中等职业学校156所,招生数28653人,在校生数92994人,毕业生数33650人;各类民办职业技术培训学校31所,教学班(点)171个。江西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江西经济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贡献。

二、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优势分析

(一)办学基础增强,经验丰富。

经过多年的努力,江西民办职业教育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办学基础显著增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运行机制,教育结构,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使民办职业教育更有效地面向市场需求,民办职业教育的针对性与时效性得到加强。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推动了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目前,已经形成南昌、新余、赣州三大职业教育和培训基地,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及示范性民办职业院校成长起来。

(二)办学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一是灵活的管理运行机制。在管理体制上,大多数民办院校实行的是参照企业化运作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职业院校在用人制度、分配制度等制度上比公办院校拥有更大的自主权,更具有灵活性,工作效率更高。二是以市场需求为办学导向。江西民办职业院校拥有独立经营,自主办学,以及与市场联系紧密的天然优势,能在办学过程中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教育改革,在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及专业设置等方面能充分考虑市场需要,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课程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

(三)办学主体多元,充满活力。

江西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各种个人独资、股份合作、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参与职业教育,在实现办学主体多元化的同时,对职业教育资源进行了扩大和补充,增强了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活力。同时,在民办职业教育理念及管理机制等方面也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新余市把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作为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办学,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处在全国前列,被誉为“新余现象”。

三、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劣势分析

(一)从规模来看,发展还不够充分。

江西省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速度较快,但整体规模与江西省的庞大的人口基数、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和市场需求并不相称,其规模与社会需求仍相差甚远。2013年,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数只占高等职业院校总数的30.5%,招生数、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分别占高等职业教育总数的20.9%、21.3%、19.8%;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数占中等职业学校总数的36.4%,招生数、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分别占中等职业教育总数的17.1%、19.2%、21.1%。

(二)从结构来看,发展不够平衡。

一方面,地区分布结构不平衡。以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为例,2013年,南昌、新余、赣州三地民办高等职业院校数为23所,而江西全省总数才29所,三地院校数占据江西总数的79.3%。另一方面,各民办院校之间发展不平衡。一批民办院校通过不断创新改革发展思路,最后发展为办学规模较大,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较好的院校,如江西科技学院。而那些规模小,办学条件差,毫无特色的民办院校,加上经费不足、师资缺乏和生源不够等因素,在激烈的教育服务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三)从条件来看,发展基础薄弱。

首先,师资力量薄弱。江西很多民办职业院校的专任教师大部分是公办学校的离退休教师,这些教师年龄偏大,所教授的知识容易与时代步伐脱节,投入到教学中的精力也很有限,这就影响到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还有些院校通过外聘教师解决师资问题,但这些外聘教师质量良莠不齐,又缺乏有效管理,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其次,办学资金短缺,硬件设施不足。民办教育的资金是来源是企业、团体或个人出资,国家给民办职业院校的拨款非常有限,民办院校的运转经费主要是学生的学费,经费来源比较单一。资金的短缺,造成基本设施规模小、仪器设备数量少、档次低,图书资料、信息化资源更是匮乏,这些因素都制约着江西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

(四)从目标来看,发展定位不够明确。

一方面,江西很多民辦职业院校的创办者没有将学校发展目标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特点结合起来,缺乏明确的目标定位,影响民办职业院校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办学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采取纯“资本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把出资创办的院校仅仅当成一种为其赢利的投资手段和“创收”的工具,偏离了教育应有的内涵。

(五)从内部来看,管理不够规范。

江西很多民办职业院校存在内部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表现在:(1)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办学行为不规范。有些民办职业院校还是实行“谁投资、谁当家、谁管理”的办学模式,“家族式”的管理方式非常明显;(2)招生行为不规范。如虚假招生宣传、招生代理、招生回扣等行为。这些不规范的行为会对民办职业院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损其办学形象,最终影响到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

四、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机遇分析

(一)坚实的立法保障。

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这部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支持、保障民办教育的发展。江西省通过颁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规定》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条例,为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二)良好的政策环境。

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十二五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落实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政策。2014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要求完善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环境,在职业院校的设置标准、民办职业教育的准入和审批制度等方面为社会力量创造宽松的环境,激发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江西出台了相关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如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同时指出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在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方面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三)旺盛的社会需求。

一方面,江西省为加快工业发展和加速工业崛起,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升级势在必行,各行各业势必需要数以百万计的高技能型和技术应用型人才,这为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广阔的机遇。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投资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热情越来越高涨,特别是那些在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他们希望发挥自身或企业的优势来参与教育行业。

(四)广阔的上升空间。

未来几年,职业教育发展将从以政府为主体逐步向民办为主体转型,这种转型给民办职业院校扩大其在招生市场中的份额带来了机遇。江西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民办职业院校的实力,使得民办职业院校与综合类大学无法竞争的局面得以改善,给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造就了更高的平台,创造了广阔的上升空间。

五、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威胁分析

(一)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

主要表现在:一是民办教育的性质在法律上界定不清。《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师和受教育者在法律上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地位。但在具体的法律、政策执行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法人,而民办学校则被定性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种模糊不清、前后矛盾的定性是很多不公平问题产生的根源。二是对民办和公办院校教师的人事管理不同。民办学校的教师在录用时大多是签订劳动部门的劳动合同,人事关系由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而公办院校的教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签订的是人事代理合同,人事关系则由教育部门管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制度,导致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管理难度大,有时会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三是服务市场不完善,增大办学风险。在生源市场上,因为缺乏有效管理,恶性竞争时有发生,影响了民办职业院校的声誉,损害了学校的发展利益。

(二)观念上,社会接受程度低。

一方面,人们对职业教育的接受度低。长期以来,人们认为职业教育就是培养工人、“打工仔”的低层次教育。另一方面,人们对民办教育的接受度低。江西民办教育虽然发展较快,但整体实力不强,办学质量不高,加之有些民办院校的管理不规范,不注重自身社会声誉,使得社会对民办教育存在错误的、片面的、不公正的看法。这两方面的合力,导致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社会接受程度低,影响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就业市场对劳动力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就业压力大。

随着江西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加强自主创新等一系列战略要求的提出,对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的要求也随之提高。江西民办职业教育质量不高,毕业生竞争力不强,就业压力增大,无形中给民办职业教育带来不小的挑战。

(四)在激烈的教育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江西目前的办学格局中,多种办学主体、多种教育模式在有限的教育資源中激烈竞争。民办职业教育在这场竞争中一直处于劣势,特别是我国普通高等教育的规模随着高校的扩招,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挤占了高等职业教育的资源;同时,这种“挤占”还会纵向延伸,因为学生进入普通的高校的机会更大,更多的学生将会选择进入普通高中学习,而不是中等职业学校,这会影响中等职业教育资源。

六、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思路

根据江西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SWOT分析,我们可以分析得出江西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思路。

(一)完善外部环境,保障民办职业教育发展。

政府各级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有关政策,优化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部环境。首先,完善法规体系建设。必须结合江西省情制定符合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对发展过程中更具体的细节问题进行规范,为江西民办职业教育提供保障。其次,相关部门和社会应充分认识到民办职业教育对江西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改变传统观念。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宣传力度,改善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扩大民办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人们应该逐步转变传统的人才观,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在法律上具有同等地位,民办职业教育只是一种非公办的职业教育类型。

(二)优化结构,进行民办职业教育规划整合。

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当地发展实际,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平衡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较落后的地区,采取各种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到这些地区办教育,逐步改变各个地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失衡的现象。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对民办职业院校进行规划整合,优化教育资源,对那些办学实力较强的骨干职业院校建设予以重点支持,对办学不规范、办学规模不足、办学条件不达标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调减和整合办学。

(三)加大投入,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基础。

在办学过程中,民办职业院校应充分认识到民办职业教育的内涵与特征,然后认真地进行改革和調整,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和课程设置改革、实习实训条件改善、校企合作实践等的投入。政府应在民办职业院校投资、筹资和融资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民办职业院校的奖励经费和补助标准应适度提高。同时,政府可以设立民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促进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还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职业教育领域,发挥民办职业教育的优势,激发活力,不断夯实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基础。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障教学质量。

一方面,政府和学校要加强对民办职业院校教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政府应在这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教师聘任制度建设,消除教师在民、公办院校的任用障碍和人事管理方面的不平等。民办职业院校应当加强合同制度管理,以合同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相关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另一方面,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从学历、资历、年龄等方面优化民办职业院校的师资结构,扩大青年教师的比重;提高教师入职标准,保障师资质量;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提高教师工作效率;加强教师师德建设,保障师资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规范管理,准确定位办学目标。

一方面,学校应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日常管理运行。完善董事会制度,实行决策与执行分离的制度,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向现代学校法人制度的转变;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等制度,完善民主决策、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和校务公开制度,形成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有效机制,促进学校管理体系规范化。另一方面,明确政府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管理职能。从宏观上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管理和引导,使民办职业院校能认清自身的长处和短处,引导其准确定位。

参考文献:

[1]马金强.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问题、机遇及对策[J].职教论坛,2007,(9):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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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徐琴.浅析中部地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以江西省为例[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6,(6):92-95.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一五”教育部重点课题“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体系和发展模式研究”(DJA100324),课题负责人:柳军。

作者:程立浩 柳军

民办职业教育问题分析论文 篇3:

民办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为民办职业教育国际化提供了战略机遇。文章以民办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独特性视角,通过调研河南省民办高校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所彰显的外语语种教育服务及引进国际优质资源服务方面的现状,分析民办职业教育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存在的短板,便于借助外语服务机制,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并促进其转化为教育国际化资源和国际化优质资源的引进,进而助力民办职业教育国际化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服务战略。

关键词:民办职业教育; “一带一路”建设; 外语服务机制

“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和实施6年来,其建设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全国各地正围绕着“一带一路”建设精准发力。2019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要坚持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为龙头,统筹‘五区’联动、‘四路’协同,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河南日报,2019年4月22日第06版)。对于民办职业教育而言,需要顺势而为,全面系统地研究“一带一路”相关政策的推行,并结合自身的灵活管理机制,可以成为推动河南省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助力点,在服务地方文化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可以助推民办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一、“一带一路”建设为民办职业教育带来了战略机遇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最早出现西方,主要可以归纳为五类型,分别是加拿大“以能力为基础的教育”CBE(Competency Based Education)、澳大利亚“以技术与继续教育为基础”的TAFE(Technical and Further Education)、英國“以商业与技术为基础的教育”BTEC(Business Technology Education Council)、德国以校企合作为驱动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以及芬兰运行的“多科技术学院体系”。西方所运行的职业教育类型各异,然而在重视实践、重视新技术与教育的融合、重视应用能力培养等方面是不谋而合的发展思路。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问题,Beck and Murphy①(1996)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离不开职业教育,它们息息相关并且相互促进,地位也同等重要”。

从国内观之,学者马庆发②(2001)指出:“职业教育是培养和提升受教育者职业素质的教育,以培养技能型和技术型人才为目标,以实践性学习为主要特征,以传授职业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态度为主要内容,以满足受教育者个人终身职业发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为导向,由企业、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等共同实施”。在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定义是以举办者的身份为参照标准,主要是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且办学的定位与市场紧密结合,由此彰显出社会性、生产性以及职业性特征。因此,“民办职业教育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生产社会化及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它完善了职业教育体系,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相关经验。”③

“一带一路”建设主要想通过以古代丝绸之路为隐喻的历史符号,以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为担当,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命运和责任共同体,在全球范围内日益传递着“一带一路”合作共建的理念。尤其在今年4月27日在北京举行了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进一步展示了共建5年来所取得的丰硕成果。我们都知道,新时代背景下,在“一带一路”沿线的6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的经济发展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借助大量的国际化应用型人才驱动高质量的发展。我国民办职业院校则顺势而为,在历经30多年的发展后,也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迎来了如下发展机遇。

(一)输出职业教育资源的机遇

职业教育资源是民办职业高校的生命主线,紧扣市场对人才的诉求,可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共享。事实证明,相对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的职业教育而言,我国的职业教育已经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办学理念、教学内容、运行模式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通过有效输出的模式将民办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教育国际化资源,向“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进行传播,可以引领诸如项目设计与管理、工程技术、小语种、智能操作等方面的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一方面,由于产业发展的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化,民办职业教育所对应的专业设置与行业、企业的发展一直保持同步,进而形成了适应性较强的行业和产业标准体系,在某些国家尚未建立产业标准体系的一些领域占领先机,从而为教学内容资源输出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在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过程中,选派师资参与海外企业项目的策划、设计与实施,尤其是在那些“走出去”的企业中,可以将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校企协同创新育人理念和经验有效传递到“一带一路”沿线的发展中国家,给予其引领和帮扶,便于加强自身的经济发展速度。

(二)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的机遇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高校之间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尤其是优质资源的引进方面成为热点问题。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截止2019年,河南省经过教育部批准通过的实施本科及以上层次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项目共计82个,其中包含机构3个。据统计,目前河南省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共计37所,开展对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则寥寥无几,尤其与“一带一路”接点国家开展高校之间的联合培养模式的更是凤毛麟角。“一带一路”建设则可以激励民办职业院校拓宽视野,引进与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相关的优质资源,诸如芬兰的“多科教育”、德国的“双元制”教学模式等等。

(三)搭建智慧外语服务文化高地建设的机遇

在“一带一路”建设大背景下,我国外语生活将面临全新而又广泛的语言生活。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文化产品质量”“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河南是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省份。省委书记谢伏瞻在省第十次党代会上首次提出,未来五年河南要打造“三个高地”,其中“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成为其中之一。要打造文化人才高地,则需要创新文化业态,推进文化国际化趋势。智慧外语服务机制正是语言与科技融合的创新方式,也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智慧平台,可以有效助推河南文化建设的国际化,以绝对的优势占据全国重要文化的高地。因此,在新时代大数据云服务背景下,智慧外语服务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将成为未来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二、民办职业教育外语服务对接“一带一路”建设的现状调研

我们都知道,随着河南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河南经济与世界的接轨,外语服务的发展必不可缺。在对接“一带一路”建设中,无论是输出国内的职业教育资源还是引进优质的外国教育资源,都离不开外语服务,由此,可以说,要抓住“一带一路”的机遇,首先应抓住外语服务问题。目前,河南省内的民办职业高校外语服务集中体现在外语语种教育服务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校开展交流合作的服务两个方面,通过调研可以获悉其运行现状。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外语语种教育服务情况

“外语教育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而发展,随着交往目的变化而变化。”④“一带一路”建设覆盖我国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包括东亚的蒙古、东盟、西亚、南亚、中亚、独联体和中东欧等在内的近70个国家和地区,语言状况十分复杂。民办职业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肩负着培养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外语人才。本文以调查河南省民办高校的外语语种教育基本情况为主,通过对我省具有代表性的37所民办高校⑤开设语种、外语专业二外开设的语种及非外语专业开设语种情况进行调研和材料梳理,阐述我省民办职业教育的外语教育服务现状。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从以上调查表中显示:河南省所有民办高校开设的外语专业主要是英语,仅仅是个别学校开设了日语、俄语、德语语种,总体上来说,所开设外语类专业的语种较为单一,且有15所民办专科学校根本没有设置英语专业,外语服务是空白;在外语专业二外开设的语种,集中为英语和日语这两种语言,有20所民办专科学校没有开设二外,且小语种开設非通用语专业数量整体偏低;在非外语专业开设的语种一律为英语。由此可见,民办职业教育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缺失了外语教育的丰富性和多语种性,很难推进职业教育的输出战略。

(二)民办职业教育的校际交流情况

“一带一路”倡议为民办高校职业教育国际化推进营造了良好的融合氛围。通过调研河南省37所民办高校国际化合作交流情况,具体信息参照如表2所示。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近年来,尽管河南省民办职业教育围绕着“一带一路”倡议进行了大量积极的探索,然而总体上发展极为不平衡,在37所民办高校中,开展本科层面合作项目的仅有黄河科技学院1所院校,其他4所民办学校主要开展的是专科层面的项目合作,可见,只有13%的学校开展深入的项目合作,绝大多数学校只是停留在浅层次的校际交流方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交流的也少之又少,甚至还有17所民办学校没有留下任何国际交流的痕迹,处于零点状态,合作的院校也大多集中在英国、美国及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也很难推进优质资源的引进工作。

三、民办职业教育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短板

(一)外语语种教育服务方面的短板

1. 外语语种服务单一甚至空白化无法有效输出职业教育资源。“一带一路”建设需要“熟悉沿线国家本土国情、熟练使用不同语言、精通某一领域的相关业务和具有较强跨文化沟通能力的复合应用型人才。”⑥由于市场急需要大量经贸、交通、农林、工程、医药、艺术等各类专业型人才,因此这些语言行为的主体不但要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还要掌握一种或多种工作地的语言。然而依据上述表1中显示:民办高校外语专业语种单一,非外语专业开设的外语语种绝对单一,只有英语,甚至出现0语种设置的现象。而“一带一路”建设所应用的非通用语约有60多种,因此以河南省民办职业教育现有的语言服务资源,远远不能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的语言需求。

2. 师资队伍与民办职业教育输出需求的匹配性不足。通过访谈和调研发现,虽然近年来,民办高校在优化师资队伍建设过程中,更加注重有海外留学背景的人才引进,然而仍然有17家民办高校没有开设外语专业,也没有贮备外语方面的资源,主要集中在一些专科高校,占比达到48%,是一个令人忧心的数字,这将会成为“走出去”战略的一大阻力。另外,这些学校也缺乏“双师型”教师队伍储备,无法向“一带一路”沿线的国家输出职业教育资源,也无法深入了解沿线企业的相关项目和业务工作,将成为民办职业教育国际化进程的壁垒。

3.课程开发与海外业务相融合的匹配性不足。目前,民办高校普遍把办学定位为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格,注重校企行协同创新育人模式的构建,但是与企业联合进行课程开发仅仅框定在一般业务性浅层次的项目,缺乏针对企业海外项目诸多资源的整合与实践,致使课程开发对接企业海外业务拓展相对滞后。

(二)引进国际优质资源方面的短板

1. 符合“一带一路”倡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基本上处于空白。目前只有2所本科层次的民办高校与美国、英国的高校合作举办了工商管理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动画专业、美术专业及会计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然而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此类项目的民办高校还没有零的突破。其他37所民办高校中,仅有3所与国外高校建立了专科层面的教育项目。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民办高校缺乏人才资本投资,大大降低了其内驱力,也随之失去了竞争力和发展力,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中“走出去”的需求。

2. 与国外高校建立校际交流的次数少且过于形式化。通过对河南省37所民办高校进行网络调研,结果发现有17所高校没有与国外开展任何交流活动,完全处于闭关状态。其他20所高校虽然都与不同国别留下了交流的印记,然而大多数处于签订框架协议的层面,双方很随意签署,也很随意搁置,没有任何实质的内容和意义。

3. 學术建设与国际化交流的匹配性不足。从普遍性来说,民办高等院校在办学经验以及教育能力水平上发展不平衡,与公办院校相比较在对外交流方面处于劣势。面对国际化交流的不断深入,民办教育在学术交流方面的短板则日益凸显。

四、民办职业教育助推“一带一路”建设的协同路径

(一)政府部门对民办职业教育资源输出的可持续性保障政策引擎

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推进民办职业教育输出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往往是经济政策多、教育政策和语言政策少。政府部门需要在引导和鼓励民办职业教育的输出实践方面做出努力。

1. 政策扶持激励民办职业教育的有效输出。政府可以专门设立民办职业教育输出的专项经费,资助双方开展项目合作过程中关于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也可以资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学生到民办职业学校进行培养,适度放宽民办高校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难度,以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另外,也可以通过设立就业扶持政策,鼓励优秀的老师和学生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出,并激励与民办职业高校拓展“一带一路”海外业务的企业或者行业机构能够有效“走出去”。

2. 为民办职业教育输出搭建国际化协作交流平台。政府部门为“走出去”的企业和民办职业院校搭建产教融合的国际化平台,推动民办职业高校报团合作,形成合力,促进跨境产学合作项目的开发,并拓展项目建设,从而提升民办职业教育的学术研究能力,并引导其国际交流活动更加频繁,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聚焦,做好精准服务。

3. 为民办职业教育输出的小语种服务优化政策。“一带一路”沿线大概有60多个国家,涉及50个多语种。但是从37所民办高校外语语种的调研中,可以清晰发现:大多数院校集中开设英语、日语这两种语种,远远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于多语种的需求。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一带一路”提出的具体要求与挑战,对河南省内外语语种进行规划与改革,并制定语种教育政策,适度增加设置小语种专业,彰显地方文化释义的本土化特色。

(二)民办职业学校对国际化复合应用型外语人才

的培养

民办职业院校因其特殊的办学定位而成为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的主要战场,可以利用自身灵活运行机制的优势,主动融入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不断完善和构建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为我国企业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如果从人才培养的视角观之,显然,从“一带一路”作为区域性经济合作架构的高度而言,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既具有国际视野又通晓国际规则的“外语+专业”复合应用型人才势必越来越受到欢迎,也会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掌握话语权。因为“一带一路”建设,在向沿线国家输出职业教育资源的同时,也促进了沿线国家学生对中国的认识和理解,进而开创国际化的交流局面。面对这样的人才诉求,需要民办职业教育利用其自身灵活的机制进行快速深化改革,与“走出去”的企业开展全面深度合作,从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教学内容的编写、实践育人平台的搭建、项目合作等多方面协同创新育人,将校企合作由国内延伸到国外。目前,河南省内大多数民办高校与企业开展了“订单式”的培养模式,学校负责项目的理论教学部分,企业负责项目的实践培训环节,促使协同培养的人才可以与海外市场进行无缝链接。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外语服务机制是民办职业教育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桥梁纽带,也是民办职业教育的短板。“自”“一带一路”倡议启动以来,河南省各高校开始重视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并在政策完备的基础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民办学校作为一股不可忽视的教育力量也需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抓住战略机遇,依托政府部门的激励政策,借助外语语言服务机制,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效输出职业教育资源的同时,注重引进国际优质的教育资源,锁定国际化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启动引智战略、人才战略、管理战略,从而开辟助力自身教育国际化的新路径。

注释:

①Beck and Murphy. The Four Imperatives of a Successful School [M].California: Corwin Press INC. 1996.

②马庆发.当代职业教育新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10.

③车驰.“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民办高校的国际化办学实

践——以西南交通大学希望学院为例[J].南方农机,2018(12):203-206.

④凌静.“一带一路”背景下高职教育输出助推经济国际化的

若干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9(1):38-42.

⑤源于教育部公布的河南省民办高校名单[EB/OL].http://www.creditsailing.com/article/735055.html.

⑥劉禹彤.“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辽宁省语言服务研究[D].辽宁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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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8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智慧外语服务机制对接河南文化高地建设研究”(编号:182400410440)

作者简介:韩彩虹(1978-),女,汉族,安徽灵璧人,硕士,副教授,外国语学院院长,研究方向:语言教育学、教育社会学。

作者:韩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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