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论文

2022-04-24

下面是小编精心推荐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摘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打击和预防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论文 篇1: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初探

[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在取得较大进步的同时,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在分析当前基层警队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建立科学化、正规化司法警察队伍和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可采取的措施,以充分发挥其警务效能。

[关键词]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管理模式

司法警察的职责和性质决定了它是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业务的法定成员和有力保障。为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更好地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要求对司法警察实行科学化、正规化编队管理。然而,時至今日,许多基层院由于受建制、编制等因素的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又因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造成管理方式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不同角度影响和制约着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从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模式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制度改革,以期人尽其才,警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保障作用。

一、对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思考

(一)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

随着检察改革的发展,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各基层院司法警察尚能担当起各项职责,但就队伍建设的整体状况而言,却不容乐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司法警察整体综合素质偏低。诚然,司法警察为保证检察业务的顺利开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就其整体状况而言,仍不能满足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需求,属于检察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而且随着检察机关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这个薄弱环节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司法警察综合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整体文化和政治理论水平较低,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反应能力不强,年龄偏大等方面。

2.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编制、结构不合理。目前大多数基层检察院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先后成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少数检察院还没实行编队管理,有的甚至将其撤销,人员定编在办公室或行政部门。高检院规定司法警察人员按在编人员的8%-12%定编,但现实情况是有的人员超编,有的编制不足,有的在编人员不具备司法警察主体资格。人员结构上各院参差不齐,有专职的、有兼职的,甚至还有临时工。人员结构上的混乱给这支队伍的管理、训练、履职等方面带来了诸多不便。

3.《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司法警察服务年限与实际相脱节。《条例》第三章第21 条规定:科员、办事员不超过40周岁,科级不超过45周岁,副处级不超过50周岁,达到最高服务年龄后,根据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转换适当的岗位。现实中如何转岗则无明确规定,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已经超过服务年限,但仍然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没有解决好人员的“出口”问题。

(二)加强和改进基层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为了尽快建设立起一支科学化、正规化的司法警察队伍,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快改革。

1.统一机构设置。各基层院应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着眼检察队伍建设全局,尽快设置司法警察机构和定编人员,为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打好基础。

2.调整人员结构。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承担的职责要求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文化水平较高、身体素质优良、基本技能过硬的高素质队伍。因此,我们应下大力量调整人员结构,吸收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司法警察队伍,尽快实现新老警员的更新换代,改变“老弱病残”的局面,以使检察机关这支唯一“武装性质”的队伍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具有坚强的战斗力,确保各项法定职能的顺利发挥,切实把握好“进口关”。

3.深化改革、加强训练、提高综合素质。首先,改变现有的工作状况,加强体能、技能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队员文化水平和政治理论水平。其次,对司法警察实行严格编队管理,真正树立起“武装性质”队伍的良好形象。可参照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的模式,建立对全市警力实行大要案统一调动的体系(以地级市为单位),真正发挥好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第三,将司法警察工作进行量化考查,以促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更好开展。

4.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用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轮训制度、情报信息制度、保密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朝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方向迈进。

二、建立起“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

(一)“带病”的现行管理模式

目前,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有的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司法警察部门双管的模式;有的人员集中在办公室,由办公室兼管;有的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隶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实践证明,这些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规范管理。目前,检察机关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方法沿用的基本还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模式,共性多于个性。司法警察工作起步时间不长,管理模式尚在探索之中,缺乏一整套录用、考核、培训、晋升、退休以及身份保障制度。人员分布在各个业务科室,使队伍失去了进行科学、有效、统一管理的基础。

2.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依法履职是司法警察工作的根本目的和核心要求,但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机构设置往往流于形式,人员不到位、不集中,无法实现统一培训、统一调度。缺乏统一培训,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得不到提高;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有的司法警察还身兼书记员或驾驶员、打字员、会计、档案资料员、门卫等职,“一心多用”,司法警察工作的效果也就大打折扣,可见,这种“空壳”式组织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3.不符合检察改革的基本方向。方兴未艾的检察改革,理应始终坚持法律监督这一价值取向。现行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中的一些不恰当兼职和混用会导致检察机关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削弱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因而背离宪法的定位,背离改革的价值取向,有必要对其纠偏求正,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这一主题,开展目标同一的司法警察改革。

4.有悖于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专业性是检察官的职业特点之一,检警混用自然会影响检察职能的发挥。一方面,检察官承担着繁重的办案任务,在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却要耗费大量精力去从事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时代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办案技能,而且还要熟悉金融、税收、审计等相关知识,繁重的学习和工作任务要求检察官放下包袱。因此,应当把检察官从一些本应由司法警察承担的辅助性、服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更好地、有效地履行好各项检察职能。

(二)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模式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队伍

我们应从管理的普遍原则和部门管理特殊要求的联结点上寻求适合司法警察管理的理论和方法。“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模式的主要包括:(1)司法警察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2)建立专门机构——司法警察大队,实行集中编队管理;(3)检察业务与司法警察业务分开,由司法警察专司警务工作;(4)各业务科室使用司法警察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用警申请单,报请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审批;(5)司法警察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合理调度警力;(6)司法警察大队根据部门实际和特点,相对独立地对全队干警实行统一培训、管理和考核。笔者认为这样更有利于建立一支科学有效的队伍。

1.“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符合司法警察管理的专业化要求。众所周知,专业化管理是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法警管理模式的改革自然也应遵循这一规律。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等特點,其法律、业务、体能等综合素质的独特要求与检察官迥然不同,必须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军事化的特点更要求司法警察集中编队管理;况且,集中编队,才能进行有效的培训教育;统一调度,更利于整体职能的发挥。

2.“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检察业务全面发展的需要。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离不开书记员、检察行政、司法警察等工作的综合保障。集中管理旨在更有效地使用警力,因为检察管理的最终结果都要落实到法律监督的实践中来,转化为物质力量,发挥社会效益。检察业务量大面广,法律监督点多线长,其工作的层面本身就是多元的、分散的,“分散使用”正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各部门的需要,使司法警察真正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为检察业务的全面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3.“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司法警察资源合理配置的需要,符合刑事诉讼的效益性原则。司法警察资源配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能,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司法警察资源进行调配、使用,以期获得最大效益。集中才能形成合力,管理才能提高效益,因此,必须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出发,构建合理的管理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各业务部门的用警需求,既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由此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用足、用好有限的警力,使其发挥最大的效能。

4.“集中管理、分散使用”是强化内部制约的需要。与“侦诉分开”、“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手段。如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滋生一些本可以避免的违法违纪现象,实现检警分离后,由于各司其职,可以从不同的环节强化相互制约,有利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

我们应当从检察事业全局的高度认识司法警察工作,破除法警“可有可无”、“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误区,抓住机遇,顺应检察改革潮流,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这一主题,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开展目标同一的司法警察改革和实践。

[作者简介]李祖强,男,广东从化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细辉,男,湖南湘潭人,从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作者:李祖强 吴细辉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论文 篇2:

论加强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新对策

[摘要]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打击和预防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行为,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中仍然面临着不少的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新对策

新时期、新形势给基层检察司法警察的发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既要立足本职基础性工作,又要创新创优;既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又要规范提高。因此,如何科学发展是摆在每个司法警察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整体发展水平而言,存在着水平的不平衡现象,各级法警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表现得相当突出,具体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队伍职业化程度不高

首先,职业机构不健全和职业责任错位履行的问题。部分检察机关的警员比例达不到8%~12%的编制要求,其次,职业准入不规范和人员老化的问题。目前,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面对具有高度对抗性、灵活性、机动性的司法警察职业特点,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素质上难以适应检察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最后,职业技能和职业形象有待提高的问题。长期以来,司法警察的文化素质培养和正规化警务训练一直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着队伍的战斗力,使其难以适应新时期检察机关办案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提出的新要求。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履行职责错位

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司法警察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四)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的法定成员,司法警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着检察业务的开展。司法警察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业务技能素质、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等。这些基本素质是司法警察履行检察职能的必备条件。但是,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司法警察录用及重视程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又没有对司法警察进行过正规训练,导致我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文化素质偏低,业务技能素质不强。

二、基层检察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问题的存在,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历史原因,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从建院以来,就没有成立司法警察机构,办理案件时一般都是由检察官“一竿插到底”,这就是原来的体制造成的,而当上级检察机关要求组建司法警察机构后,原来的体制仍然起着作用,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各种原因迟迟没有组建起司法警察队伍,就更谈不上开展司法警察工作了。

(二)领导不重视,是制约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主观原因

由于长期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司法警察业务素质低没有办案资格的理论占主导,这样一来基层检察院上从领导班子,下到一般干警都在思想上有一种潜在的意识,有无司法警察都一样办案,所以在个别领导心目中觉得司法警察工作并不是十分重要,领导也对这项工作不是十分重视。

(三)机构人员少,是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现实原因

由于基层检察院人员少,特别是工人多而干部少造成了符合入警的人员更少,有的地方还没有给司法警察有相当的编制,有的地方是有机构无人员,有的基层院是有司法警察而无组织,或者说是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司法警察的作用,只是形式上有司法警察这一组织,现有人员不可能完成所赋予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

(四)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履职作用的发挥

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包括司法警察的录用、培训、考核、奖惩、任免等多个方面。司法警察管理制度在系统性和规范性方面尚不完善。尽管高检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对法警警衔授予、晋升、工资待遇、奖惩、调任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就很难有效调动司法警察的积极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检察职能社会效果的实现。

三、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新对策

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转变观念,提高职业化程度

1.健全司法警察的职业机构,充分履行司法警察的职业责任。健全司法警察的职业机构是保障公正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是全面推进检察工作改革,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更好地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保障的需要。只有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职业责任的重要性,才能保证检警各就各位、各司其职的良性机制,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2.严格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准入机制,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等规定的要求,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这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职业化建设的前提。3.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高职业形象。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来保障履行日常业务职能和应付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

(二)落实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

由于司法警察是检察院内部的一支武装力量,那么随着检察院改革步伐的加快,对法警素质的要求也将更加严格。理顺管理体制就是要依靠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1.推行考核制度,净化队伍素质。通过完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考核,坚持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竞争激励机制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要发展就要改革创新,就要冲破旧观念、旧框框的束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管人用人机制。2.严格管理原则,加大规模建设。3.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法警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是一种明显的优势,双重领导更能增强院领导对法警工作的重视程度,也是解决法警地位、作用问题的关键。

(三)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司法警察工作运转协调。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履行法警职能的根本保证。应结合当前法警工作的形势以及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1.完善司法警察工作制度。2.加强安全事故的处置机制。3.强化内务管理。严格履行用警制度,实行警力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到重大派警任务,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反馈有关信息。4.健全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卢立忠.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初探,法治论丛,2002(4).

2.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人民检察,2005(4).

[作者简介]叶建荣,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孙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叶建荣 孙 琦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论文 篇3:

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是促进司法警察队伍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具体活动。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诸多警种中的特殊警种之一,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司法保障任务。随着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一、要加强司法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职业道德建设是全社会各种行业所普遍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司法警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强化司法警察的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二、要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和培养

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要加强执法纪律观念教育。例如:维持法庭的秩序,协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和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提、押解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送达裁判文书等。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执行警务,要严守审判纪律,听从法官指挥,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工作时难免会遇到被执行人误解、刁难和围攻的情况,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执勤的司法警察要顾全大局,未经允许不得擅自非法使用警械,应在法官的指挥下,协助做好被执行人的工作。对不听劝阻,依法应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警察要毫不犹豫地执行法官的命令,这也是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和纪律的要求。

三、要切实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

司法警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也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要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不定期地学习交流,充实法律知识,提高体能,搞好军事化训练,学好押解、值庭、看管的有关法规知识,熟悉和掌握警械装备的使用及规范管理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四、要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

新的形势对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好职责,严格职业纪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服务审判应当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工作。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顺利完成保障工作。

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其组织管理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更为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清正廉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社会公正的一面镜子,应当是让社会公众信赖的地方,司法警察身处其中,加强清正廉洁尤其重要。

作者:孙丛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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