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分析论文

2022-04-12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分析论文(精选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外资并购的浪潮席卷全国,如何在这个浪潮中既有效利用外资,又维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指出了外资并购带来的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分析论文 篇1:

外资并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分析

摘要: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外资并购中的主要负面效应之一,现行立法存在的“空、散、乱、粗”现象是其重要原因。完善法律体系、细化操作规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其中,尤以明确外资并购主体地位的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主体适格问题为重点。

关键词:外资并购国有资产流失法律分析主体适格

文献标识码:A

国有资产流失作为外资并购的重大负方面的效应之一,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作为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国情,外资并购必然带来更加复杂的产权纠葛。如何在与跨国公司的利益博弈中维护公平,如何在外资并购中实现我国吸引外资的根本目的,首当其冲的任务应该是制度设计。特别是在我国新的十一五计划即将出台,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为基调的共识下,如何吸取以往改革的实践经验,加大制度设计力度,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协调性,是今后在外资并购中实现公平和效率双赢的基础性工作。

一、外资并购的概念的概念

理解外资并购概念,应该以“并购”为其实质,以“外资”为其特殊性两个方面来界定。首先,“并购”作为外来词,通说翻译为“M&A, Merge and Acquisition”,Merge即兼并,又称吸收合并。Acquisition常译为“收购”,狭义的收购仅指控股权收购(Acquisition of Stock ),被收购公司可以保持原有的独立法人地位。其次,关于“外资”的范围,目前我国对外资的界定是为适应利用外资这一国策的需要而进行了扩大解释的。例如,《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将外国投资者的外延扩大到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举办合作企业”。与此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就明确将已经在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国内企业视为外资并购。外商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也是外资并购研究的特殊主体之一。

二、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

2.1 外资并购主体适格问题

在研究国有产权交易中资产流失的问题时,首先要考察交易双方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否适格。主体适格问题不解决,随后的交易即使以最大的善意去进行,也难免有“胎里疾”之嫌;更有甚者,如果交易主体从开始就刻意就模糊自己的应有身份,国有产权交易就难逃侵吞国资或者腐败的嫌疑。主体适格问题解决好,其他技术性问题如资产评估、债权债务处理等才有了合理解决的可能性,基本通过市场手段就能较好地处理,而尽可能得减少了公权力的介入。针对国有资产流失,从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中看,笔者认为法律规制的重点应该包括防止“假外资”和明确“真所有者”两个方面。

首先外资身份的认定包括如何界定外资,如何判断收购方是否优秀,如何筛选收购方。

对前者,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交互采用“设立地标准”和“资本来源地标准”,这种做法在理论上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另外,对于企业以涉及境内权益的模式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再返回国内资本市场,进行上市公司并购的模式则要个案分析。对后两者,《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三条仅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 该条款只定性而没有定量化,显得太含糊,仍难以避免“寻租现象”的产生。

例如,2003年联想收购宿迁市苏玻集团的一系列资本运作中,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Easylead Management Limited、Success Castle、注册于香港的南明有限公司和于注册百慕大的中国玻璃其实都是联想系在海外注册的空壳公司,它们的外资身份则是这些的资本运作的前提,而目的是将宿迁国资彻底地变身为外商独资企业。此后针对宿迁国资下属实体公司苏玻集团、苏华达的一系列收购动作,就变成一间外商独资企业的重组行为,从而避开了国资监管视线。投资者的趋利性和形式上合法性本身是无可指责的。但同时,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事实应该使有关部门和专家警惕,外资身份的真伪在外资并购中必须经受严格审查,而且审查的有关规定应该细化到海外资产和海外经营业绩而不仅仅停留在一张可以轻易获得的海外营业执照上。

其次,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权交易主体必须同时是产权主体或是经产权主体授权的。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的中方谈判代表从合同关系的角度严格来讲,应该而且只能是企业所有者,即对该国有资产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主体。我国政府在外资并购中实际扮演的是双重角色。一是监管者;二是所有者代言人。不论是国资委主任也好,还是省长市长也好,坐在谈判桌前的实际还是在行使被并购企业所有者的权利。真正所有者缺位,同时又缺乏有力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因而,进行谈判的受托人或代理人基本上是凭借良心、责任感或者职务要求在指导其行为。地方政府往往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中国企业的自主发展,某些官员的交易动机就是获得资金或甩掉包袱,甚至还有政绩的思考,以这种动机从事产权交易,国有资产的流失或许从就不可避免,而且这样的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深度干预恰恰是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2.2 低价评估和出售国有资产问题

企业的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规范化的核定和评估,企业股权事实上并未进入资本市场,不能通过资本市场得到动态的评价,外商在并购中按低估的价值进行购买,再加上忽略了企业创立成本和企业长期经营的商誉、品牌、技术力量等无形资产价值,造成了事实上的国有资产被低估和流失。对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而言,主要在二级市场之外通过协议转让完成, 而且国有股转让价格通常由通过一对一的协商谈判方式确定, 转让价格高低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非股权的内涵价值。由于上市公司通常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 出现低估公司的股票价值。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有可能使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变为外资股一股独大。在将来国有股可以流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由于外资购股成本较低,有可能获取暴利。

《外国投资者并购企业的暂行规定》中要求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式对并购资产进行评估。但同时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需要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评估。《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提出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法规并没有明确,如果有关规定与国际通行的评估方式相矛盾时,该如何评估。这体现了法律法规本身的规定不够严谨。

2.3市场地位的损失问题

笔者认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原国有企业市场地位的丧失。外资并购导致垄断的问题在本文不作具体分析,但可以看到,外资并购导致垄断往往就是通过收购和控制在中国具有较大市场份额和知名度的企业完成的,这更加从另一个角度正面了这种原国企的市场地位也是有价值的国有资产。

例如,华润创业自2002年9月收购江苏省最大的连锁超市零售商苏果超市39.25%股权以来持续增持股份,至2005年继续增持至85%。零售业被认为是今后外资并购最感兴趣的领域之一,而据麦肯锡前不久发表的预测报告,未来3至5年内,中国零售业60%的零售市场将由3至5家世界级零售巨头控制。如果情況果真如此,那么,这不仅是对国内本土零售企业的巨大冲击,而且会导致政府对流通渠道控制力的丧失,更重要的是,零售终端会控制制造业,商品流通背后所带动的是巨大的资金流,外资对中国流通主渠道的控制将直接危及国家金融,进而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资并购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手段

3.1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目前主要有三资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等等。同时,我国陆续出台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国有产权交易的《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以及诸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尽管外资并购和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总的来看现行外资并购和国资保护的立法在精明的真假外国投资者和急功近利的地方政府面前,暴露出“空、散、乱、粗”的问题。

1)空——内容不够周延,漏洞多。本文前面提出,国有企业,特别是优质的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应被视作有价值的国有资产,这些多年形成的市场地位如果被外资以并购方式所占有,极容易形成垄断地位。事实上,许多外国投资者正是以形成垄断的市场地位作为在华战略而进行并购活动的。而我国的专门性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不出来,这种立法的空白给了外国投资者难得的机遇。

2)散——立法缺少体系。由于缺少外资并购的基本法,单行法律或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绝大多数是在应急状态下制定出来的,也就是哪儿出了大漏子就补哪儿。再加上立法主体的多部门、多层次,单行法之间的散乱和就不可避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出台后,散乱现象略有好转,但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与其他综合性法律、其他法规规章之间的优先关系并没有统一而权威的规定加以解释,因此导致当事人有意规避法律和故意取舍法律的现象比较突出。

3)乱——相关法律间不协调,甚至自相矛盾。如《公司法》所规定的实缴资本制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分期出资规定就是典型的矛盾,这种矛盾的后果是给外资以小并大,以少并多留下了空间。

4)粗——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如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立法,《证券法》对“协议收购”只有第四章的两条规定,而缺乏收购的披露事项,收购中一致行动、关联交易等具体的规定。这不仅使现有规定缺乏操作性,也给守法、执法和司法带来难题,当然也就不可避免地损害到国有产权。

3.2 外资并购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制目标和立法原则

在防止外资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时,应该时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引进技术和资金、盘活国有资产,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为目标,从而巩固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基础。

在此目标下,以引进外资,同时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的立法应该把握以下原则:

1)一般原则:外资并购行为说到底是民事行为,应该遵循民事行为的一般原则,如意思自治、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等,即中外双方都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也是交易得以公平、有效进行的基础,在此不作赘述。

2)扩大国资保护范围原则:笔者认为,现行立法和操作细则对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过于狭窄。国有资产的保护范围应该考虑到国有企业,特别是优质的、大型的或者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的特殊市场地位,并通过操作细则规定此市场地位的价值评估方法。在此之外,对于技术型劳动力资源和有影响力的品牌也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其受保护的地位。

3)市场化原则: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人,拥有企业的终极所有权,但在建立起法人治理机构后,只能通过法人治理程序与外商谈判并购事宜。为了控制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政府部门应把重点置于认定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制定公平的产权交易规则上,允许并购与被并购双方通过协商确定评估方法和评估价格,废止对资产评估方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行政行为代替市场行为。

3.3在WTO框架下,完善外资并购中的国资保护立法

笔者认为,完善国有资产保护立法同时又不阻碍正常外资并购的合法有序进行是立法的难点。基于本文上述分析,新的外资并购立法应该着重两个方面,一是外资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的明确化;二是法律体系本身的系统化。三者的顺序和重要性是有区别的,主体法律地位是前提,市场化是原则,法律本身的完善应该以前两者为出发点,属于纯粹的立法技术范畴。

1)外资并购主体的法律地位的明确化

首先是消除政府的不适当干预。为此,建议制定《国有企业法》,分别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受益主体、责任主体、管理方式、运营要求等加以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杜绝、减少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杜绝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真正赋予国有企业法人地位,塑造出强有力的市场主体。

其次是规范外资的资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吸引外资,在我国的内、外商企业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政策差”和“体制差”,二者的权利不平等。在外资得到国民待遇实现之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迫切的现实需要,因此,在立法和制定政策规章方面不能以此为理由等待不前。对外资身份的识别上不仅要制定法律,更要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及时制定操作细则,识别“假外资”、“假老板”,避免原则性的、太过笼统的规定。

2)法律体系本身的系统化。

立法体系化,首先要求统一的立法宗旨和立法思想,其次是不同層次立法主体的协调行动乃至公权力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立法现状,我国外资并购立法中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达到系统化目标应首先从制定内外资统一适用的《企业并购法》开始。这既是WTO规则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共同的呼声。任何法律体系都需要一部“母法”,作为整个体系的指导核心。我国现有的有关立法散乱、层次低,因此迫切需要一部科学合理而有权威的上位法以统一指导,解决现有的法律冲突。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企业并购法》应该规定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产业范围、反垄断、审批制度、外商基本情况调查、禁止投机性境外上市等等。在该法的最后,应该明确外资并购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应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立法滞后的现实情况,本文认为,我国的外资立法应该将恶意规避法律,内外勾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外资并购在法律中肯定对其事后追究的合法性,可以建立一定期限的责任追溯制度。

参考文献:

[1]叶军:《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卢炯星:《中国外商投资法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徐景和:《中国利用外资法律理论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4]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陈业宏:《利用外资中国有资产流失及法律防范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作者:叶荣庆

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分析论文 篇2: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问题与对策初探

[摘要] 外资并购的浪潮席卷全国,如何在这个浪潮中既有效利用外资,又维护我国企业和国家利益是我们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分析了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必然性,指出了外资并购带来的问题,并初步提出了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反垄断 国有资产流失

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出现了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自此以后,外资并购迅猛发展。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外资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目前,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对华直接投资的新趋势。

一、外资并购概述

并购是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尽管兼并与收购有其各自的法律特征,但由于在实际运作中二者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和收购常被统称为“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关于外资,国际上主要存在三种做法:即注册地标准、主营业地标准和资本控制标准。我国对投资主体地位的判断长期采用的是传统的注册地标准。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开始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作为对投资主体地位进行界定的依据。外资并购就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兼并和收购形式而取得国内企业控制权行为的简称。

外资并购是目前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其产生和发展有着复杂的动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其一切经济行为都受利益动机驱使,并购行为也是为了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这一财务目标。同时,并购的另一动力则来源于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外资并购就是跨国公司基于扩大规模、降低成本、行业转移、全球资源配置、行业竞争等全球性战略的需要而采取的战略。外国投资者采用收购我国国有企业的方式,可以缩小同竞争对手之间的差距,提高市场占有率,加速资本集中,以获得后发优势。并购我国国有企业是外商寻求新的投资方式、加大对中国投资的迫切要求。

二、外资并购的积极作用

我国之所以接受并鼓励外资并购,是因为外资并购能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外资并购有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目前,国有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而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重组又是国有经济调整的前提条件。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产权主体多元化。我国民间资本不可能单独胜任承接大规模国有资产、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以及参与改造后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重任。因此,大量国有企业的改革迫切需要外资,特别是拥有雄厚的资金、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水平的跨国公司的积极参与。

2.外资并购可弥补国有企业资金不足。它为市场经济注入了一股生机,是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利用外商雄厚的资本,进行国有企业并购,能够使国有企业资产存量变现获得大量的资金,可有效补充我国中小企业的资金不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小企业的成长注入新鲜活力,推动我国资本配置的优化。

3.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还可以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使国内企业更加紧密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中,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外资并购可以引入国际经济通行的规则和惯例,为国内企业改革树立样板,推动企业创新,使中国企业直面国际竞争。

4.外资并购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股权分置、“一股独大”,剥夺了其他投资者参与管理上市公司的权利。通过与国外跨国公司合作,形成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而实现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5.外资并购使我国企业纳入跨国公司的国际分工体系,分享经济全球化的成果。

三、外资并购所带来的问题

外资并购是一把“双刃剑”,在为我国经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负面效应。

1.外资并购会导致行业垄断。这也是外资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并购的结果是市场力量的集中,在达到一定的市场集中度后,就产生了垄断的危险。国有企业同意并购是为了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而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目的则是为了占领更大的市场,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外资通过资本市场,借助低成本收购的壳资源,注入其在中国的业务、技术和产品,可以在逐步占领中国较大的市场份额、拓展融资渠道,容易导致行业垄断,影响民族经济安全。另一方面,外资并购会导致国际性生产与购销的集中与垄断,从而形成跨国公司对国际市场的垄断,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排挤国内企业,扭曲市场机制,破坏我国原有的竞争秩序,降低市场机制的有效性等危害。目前,外资在化妆品、洗涤剂、胶卷、饮料等行业的垄断态势已经形成,并且这种垄断正进一步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等行业扩展。因此,如何防止外资通过并购形成垄断,是我们面临的首要问题。

2.外资并购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1)在资产评估中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评估中,国有企业拥有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力价值和原国有企业拥有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劳动力价值往往未被记入企业总价值中,致使这一部分国有资产流失;而外商对作为投资的实物如进口原材料或设备报以高价,不少企业引进的设备不经商检部门检验,使外商设备高估价不能及时得到纠正,导致国有资产实际上在无形中贬值。

(2)政府的因素。地方政府的指导思想是不惜一切代价让合资成功,视外资注入和市场保障更重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中国企业的自主发展,结果让外资立于不败之地,使国有资产流失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

(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为了鼓励外资并购,我国在相关的规定中,曾设置了对外资并购的优惠政策措施,为一些外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并购我国企业创造有利条件。但是长期对外商投资实行优惠政策,导致内、外资企业间产生了“政策差”和“体制差”,不利于公平竞争,造成“假并购”“假合资”等混乱现象,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3.外资并购引发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与职工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如果企业因为并购而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必然需要对企业进行一系列改革、重组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裁减员工。因此,外资并购所带来的职工下岗待业和失业的社会负面影响就可能特别大,职工安置因此成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中主要问题之一。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1.解决垄断问题的对策。

(1)以政策明确规定外资可以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为了维护本国经济主权和独立性,防止本国经济过度地依赖外资,世界各国在充分利用外资为其本国经济发展服务的同时,也对外资的进入设定了一定的范围。运用产业政策对外商投资进行引导是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中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对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进行如下规定:将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规定为不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将部分支柱产业和战略性产业也规定为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对于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领域以及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则允许且欢迎外资进入。

(2)尽快颁布《反垄断法》。为了有效地规制外资并购所导致的垄断,应当尽快颁布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垄断法》。在《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上,近期可以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通过适当的差别待遇对国内企业给予一定扶持,培养国际竞争力;而从长远来看,则应该以国民待遇为立足点,以建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在框架上,《反垄断法》应包括以下内容:垄断控制制度;生产和资本、市场过度集中的阻却制度;横向限制和纵向限制规制;不公正交易方法和歧视制度。

(3)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由于外资并购涉及面广、影响大,许多西方国家为适应外资并购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也有不少关于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颁发部门的出发点不同,而且相互有交叉和矛盾,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总体上缺乏统一性。所以中国迫切需要构建自己的关于外资并购的统一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应以《反垄断法》为中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国家各部委已经颁布和将要颁布的相关法规、条例。

2.解决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对策。

(1)建立规范化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应由国资委尽早制定出台权威性高、具体清晰的国有资产评估规则,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对被并购企业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评估。在资产评估中,特别要重视对国企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信誉、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实际交易价的认定资格应交由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国资委和司法机构只履行监察职能。

(2)明确政府部门职能。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对外资控股活动不应直接参与和控制,而是应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前提下,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确保有关外资并购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只是吸引外资并购众多因素中的一种,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因素。废除单方面赋予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不仅不会影响我国的外资并购,而且还有利于减少我国引进外资的成本。因此,我国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实行按照产业、区域设置投资优惠政策,而非按照经济成分实行不同的投资政策待遇。

3.解决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对策。

(1)通过政策。充分利用政策,允许并购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解决职工安置和就业保障等问题补偿和安置职工的问题。虽然外国投资者在法律上不负有补偿和安置职工的责任,但是基于保护职工利益,保障就业和维护安定的社会因素考虑,也允许出售资产的国有企业尽可能通过与外国投资者的谈判,妥善解决原有职工的安置就业问题。

(2)法。通过立法,明确要求重组后的新企业优先雇佣目标企业的员工或者负担原企业一定比例职工的就业,缓解被并购企业职工的就业压力问题;通过立法,赋予工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以并购参与权和知情权,使职工积极参与并购程序,更及时、更充分地保障他们的包括就业在内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任何国家经济的崛起,都需要吸收不同的资源,外资并购已经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最主要方式。我国要想利用国际通行的并购方式引进外资,使外资并购在我国取得多赢的战略目标,就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尽快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为外资的进入创造条件,并积极应对外资并购带来的种种问题,在顺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上更好地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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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佰壹 冯晓静

外资并购中资产评估分析论文 篇3:

外资并购冲击中国

引发焦虑与争论

虽然外资并购这种国际上主要的外商投资方式在中国刚刚起步,但外商投资实践中出现的变化,已让许多中国人焦虑不安。

首先,外商独资企业比例上升。1997年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合资企业占主体;1997年,外商独资企业首次超过合资企业,占据了多数(1997年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9046家,外商独资企业9604家)。此后,外商独资企业的比重逐步上升。不仅如此,还出现了合资企业纷纷转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上的摩擦,为了避免由此造成的效益损失,外商谋求独资经营;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入世后,跨国公司看好在中国投资的前景,开始转变投资战略。

如,日本松下在华投资的战略之一,就是要实行“集中化”,对其在华投资企业进行整合,作为在华业务的“总扩性公司”——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转变为独资公司。1992年12月,德国汉高、德国发展银行与天津合成洗涤剂厂成立合资企业,中方占70%股份,汉高占20%股份。经过1993年、1996年和2001年三次股权变动,中方的股份降到45%、20%直至完全退出。2001年8月,汉高又收购了德国银行10%的股份,天津汉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美国宝洁是更早由中外合资企业变为外商独资企业的例子。2000年6月,宝洁(中国)有限公司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资,将其1994年设在北京通州的合资洗衣粉生产厂变成了外商独资企业。此后不久,美国宝洁在中国设立的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广州宝洁(1988年成立)也基本完成了从控股到外商独资的转变过程。有学者和业界人士担心,跨国公司通过并购逐步取得对单个企业的控股权,或变成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可能丧失所有权控制地位,也无法通过与外商合资直接学到外商的管理知识和技术。

其次,转向行业性收购。为了增强对中国市场的控制力,提高市场份额,跨国公司收购国内企业的对象已经从零散的单个企业收购转向行业性收购,从开始时在饮料、化妆品、洗涤剂、彩色胶卷行业大量并购国内企业,基本形成寡头市场的竞争格局,向通讯、网络、软件、医药、橡胶轮胎等行业扩展,谋求更大范围开展并购活动。人们担心:中国弱小的企业面对跨国公司咄咄逼人的并购势头,无异于小舢板与联合舰队对抗,几无胜率。

其三,面对外资并购,中国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在法律、理论、策略、心理等方面的準备不充分,使一些外商有机可乘,钻了空子。1991年6月,印尼华人黄鸿年购买香港的红宝石公司,12月更名为“香港中策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策公司,1994年该公司又更名为“香港中策投资集团公司”。从1992年4月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开始,到1994年5月底,中策公司在中国内地的合资控股企业达100多家。中策公司分片、分行业、成批并购国有企业后,一部分经过包装在境外上市,获得丰厚利润,但企业发展却被置于次要位置。“中策现象”加剧了人们对外资并购的担心或恐惧。

其四,理论界对于跨国公司控股并购中国企业争论不休。随着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对华投资战略的改变,跨国公司大举进入,外资并购案例增加,如何处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外资经济与民族经济的关系;是否要保持内资经济的绝对控股地位,以及在哪些行业、哪些领域保持控股地位;丧失控股权会不会损害中国的利益;外资大量并购中国企业是否威胁到国家的自主性和国家经济安全;等等,在这些问题上一直存有激烈的争论。

中国现实的选择应该是:抛开似是而非的争论,认识到外资并购是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外资并购虽然使一些中资失去了企业的控股权,但转变为外资企业后也会在参加中国市场的竞争中产生技术外溢和管理外溢的效应,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我们应以积极参加经济全球化的心态,按照邓小平“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外资并购,并完善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控制外资并购的负面影响。

最大的负面效应——

市场垄断的威胁

外资控股并购最大的负面效应就在于它可能导致的垄断。跨国公司利用资本运营控股并购我国企业后,凭借其雄厚实力逐步占领较大的市场份额。对我国产业尤其是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将可能垄断或图谋垄断国内一些产业。

外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从1990年的2.28%上升到现在的35%以上。在轻工、化工、医药、机械、电子等行业,外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已占据国内1/3以上的市场份额。在感光材料行业,1998年以来,柯达出资3.75亿美元,实行全行业并购,迅速获取了中国市场的较大份额,2003年10月柯达又斥巨资收购了乐凯20%的国有股,全面控制国内数码冲印市场。在移动通讯行业,摩托罗拉、诺基亚和爱立信三家企业1999年的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在软饮料行业,可口可乐基本控制了国内大中城市的饮料市场。在啤酒业,国内生产能力超过5万吨的啤酒厂合资率已经达到70%。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经济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便可能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水平以上,以获得巨额垄断利润。

如果外资并购造成垄断,外商不仅控制国内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瓜分市场策略,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容易制约内资企业成长和技术进步,制约国内幼稚产业发展。

虽然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等多项法规,但一直未能形成系统的反垄断法。2003年3月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虽然首次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反垄断审查问题做出了相应规定,提出防止外资并购造成市场过度集中,但《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我国必须尽快制定一套符合国情且与国际惯例一致的、统一的规制企业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

挑战中国相关政策

我国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了禁止外商设立独资企业和外商控股的产业内容,但可操作性不高,目前并没有单独制定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政策与其他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这使并购的信息搜集难度加大、谈判困难、并购交易成本上升。为了有效推动国有企业参与跨国并购,在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中获得最大利益,必须确定明确的外商并购的产业导向。

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世界经济发展动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产业,都应是允许跨国并购的领域:第一,不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即使外商控股或外商控制,也无法左右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我国缺乏国际竞争优势、而且产业全球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即使不容许参与跨国并购,也很难独立地快速成长,利用跨国并购会获得更多发展机会。

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经济领域”,也要有动态的思维。过去一直被许多国家认为是属于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如电信、交通、运输、电力、公共设施等,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被纳入了开放的领域,成了跨国并购的主战场。在电子、制药、航空、新技术等国际化程度高且我国目前缺乏竞争优势的产业领域,可以大胆参与跨国并购。

对于服务业的外资并购,应尽快研究出台扩大金融、保险、增值电讯、外贸、旅游、商业、教育、医疗、运输等服务领域利用外资的具体措施和相应的管理办法,扩大开放地域、数量和经营范围,加快开放并规范会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机构。此外,还可进行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及垃圾处理等一般性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向外资开放的试点,拓展外资并购空间。

如何控制资产流失

外资控股并购国有企业,首先会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只有资产评估是科学准确的,才能保护国有资产,控制外资并购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

在20世纪90年代,外资并购缺乏法律依据,基本处于自发状态,如前面提到过的香港中策公司,1992年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时,对无形资产并未评估,对有形资产的评估也存在随意性。2002年1月1日财政部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则,旨在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促进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这些规则的方向是正确的。但入世后涉及的外资并购问题更加多样复杂,该国有资产评估法规也就更显得过于粗泛,评估办法也与国际通行做法存在一定差别,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已不完全适应入世后新的外资并购国有企业行为的需要。特别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转移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虽然相关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仍然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但随着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到位,国资委在管理、评估国有资产时,又会出台一些新的管理规程、制度。这样,原来有关外资并购中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就显得缺乏权威性,而且也存在漏洞。

鉴于以上情况,在国有资产评估中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应由国资委建立新的、权威性高、具体清晰的国有资产评估规则,使其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且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要提高国有资产评估法规和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法规的法律层次。

二是明确政府尤其是国资委在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过程中扮演的角色。为了减少直至避免国有资产评估的扭曲和产权交易价格偏差,政府机构应该退出并购谈判程序。国资委不是行政机构,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的资质等,事先确定国有资产交易价格区间。

三是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决策权应该交给企业,由中外双方谈判确定。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监管中协调资产评估行为。

四是实际交易价的认定资格应交社会资产评估机构,国资委和司法机构履行监察职能。

富余职工如何安置

外资并购企业后往往要裁减员工,造成失业率上升甚至社会不稳定。1992年,武汉第二印染厂与香港鸿大行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港方以51%的控股权购买武汉第二印染厂资产,成立荣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并把2000多名员工裁减到700多人;同时,原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因工伤失去工作能力的职工安置问题等都要解决。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使政府、社会背上包袱,影响外资并购的效果。

外资并购完成后,对职工的处置通常遇到以下情况:

年轻、有文化、懂技术、守纪律的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被企业留用。这部分职工被留用后虽然工作强度有所加大、工作时间相应延长,但工资收入也有所提高(一般高于原有的国有企业和同行业的国有企业职工收入),但其他职工则被排挤出企业,另行安置。

外商并购前已经离退休的老职工,外资企业不愿意承担其保障开支,使这些职工的基本生活资料来源、社会福利、医疗费用等没有着落,成为并购中的一大难题。

对于被排挤出企业的职工的安置,各地采取的办法主要有:接近法定年龄的,可以提前退休,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职工可以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下岗回家的,发放一次性补偿,买断工龄;因工伤事故失去工作能力的,由政府拨付专款支付生活费;一时难以安置的,在原厂内待岗,发基本工资,或进入人才市场,另行安排再就业,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给这些人员提供再就业的岗前培训,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基本的生活费用,并提供再就业的机会。

被并购企业人员的安置问题,被外商认为是事先估计并购成本时最不确定的问题。有必要制定“并购企业职工辞退赔偿办法”,使职工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并使谈判双方有据可依,使外商事先能够清楚人员安置的可选择办法,能够明确计算出每种办法的费用。

逃避债务有“高招儿”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时,往往面对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并购中的债务处理问题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而且影响到银行利益和金融风险。1992年至今,在外资并购债务处理中,各企业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一种情况是,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时,主要是选择效益较好的企业,或企业中的优质资产,而希望把国有企业的债务剥离出来,或者留给原国有企业,致使被剥离出来的国有企业更加难以生存,事实上成了企业逃废债务的挡箭牌。一部分国有企业正是看中外资并购的这一“功能”,从一开始就是出于逃废债务的目的而走上由外商控股并购之路的。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中国目前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清产核资工作跟不上,一些国有企业由外资并购后,未经过清产核资等环节就注销了法人资格,使新老法人之间责任划分不清,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原国有企业债务无人处理,增加了银行坏账死账和金融风险。

第三种情况是,外商控股国有企业后,原国有企业的债务和亏损先行挂账,由政府负责,待新的企业有盈利后,再由中方股份分红部分逐步偿还。但对于政府来说,即使外商控股国有企业发展较快,政府也无法从中受益,政府的包袱还会较重;可如果不允许外商控股并购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亏损和负债会进一步增加,同样会加大政府的包袱。

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银行、企业、外商共同参与。

企业文化整合不易

成功的外资并购必须解决企业文化冲突问题。由于不同国家的企业在地域、规模水平、行业特点和历史传统上不同,企业文化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直接导致外资与内资企业在经营思想、价值观念、工作方式、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冲突,甚至使外资并购失败。

1997年发生了震动全国的“扬子改制”,德国博西华公司收购扬子电器,收购完成后因双方文化上的巨大差异,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最终以分手告终,“扬子冰箱”也从市场上消失了。舒而美在鼎盛时期市场占有率为38%,销售额高达十几个亿,但当它被全球最大的纸巾生产商金佰利收购后,中西方文化难以融合,外商的管理理念难以被中国员工接受,早已江河日下。2001年安永合并了中国当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大华,合并后没有进行有效的文化整合,四年过去了安永大华并没有进入安永主流之中,仍然独立运作,大华也走掉了一批业务骨干,客户流失严重。

在这点上,以并购实现成长的最成功的企业之一——美国思科公司的做法值得学习。

美国著名的思科系统公司在世界(包括中国)的并购成功率很高,与其极为重视文化整合不无关系。一般来说,企业并购后的员工离职率平均超过20%,而思科只有2%左右。通过成功的并购思科在中国迅速发展壮大。思科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有效化解跨国并购中的文化冲突,需要注重以下工作:

首先,并购企业间要进行全面的沟通。在沟通过程中可以传递和反馈信息,了解两种不同的企业文化,提炼出各自的文化要素,分析其优缺点;找出两种文化矛盾冲突的主要方面和重疊方面,分析差异的缘由,制定解决措施,以便设计新的企业文化。

其次,在并购双方管理层之间制造融洽的气氛。通过双方高层,尤其是在与被兼并企业关键人物的沟通中了解其态度、动向,争取获得支持和留住他们。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是使不同国家企业的不同文化得到融合、形成新的企业文化所不可或缺的。

再次,充分尊重被解雇员工。通过与被兼并企业的各相关团体(员工、供应商、中间商等)的沟通,了解他们对公司的期望,以便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获得他们在精神上和行动上的支持。

最后,根据新企业的战略和组织特点,对企业原有文化进行结构调整、系统融合,构建一种新的企业文化。

思科在并购后还设有思科“文化警察”一职,负责评估并购对象的企业文化和思科文化的兼容性。

阅读背景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并购迅猛发展,整个90年代跨國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30.2%,大大超过了全球对外直接投资(FDI)15.1%的平均增长速度;90年代中后期,跨国并购投资占国际直接投资的70%~90%左右;尽管21世纪初跨国并购投资有所下降,但仍然占据着国际直接投资的绝大部分份额。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吸收外资离不开利用跨国并购这种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

在加入WTO后,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正发生着系统性的变化。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禁止成员方使用当地经济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对外销售比例要求等投资管理措施,防止投资措施对贸易产生限制和扭曲等方面的规定,我国政府修订了不适应WTO要求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三部外资大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背国民待遇和公平贸易原则的投资措施做出了调整,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中国产品作为生产投入的规定;取消了贸易平衡限制,不再要求外资企业进口控制在其总销售额的30%以内;取消了内销数量限制,以及外汇使用限制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支自求平衡的要求。进一步放松对外商投资的管制,放宽市场准入,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法律、会计、建筑、旅游、教育、运输等服务贸易领域,改善外国服务供应者进入上述领域的条件。还改革了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提高投资政策透明度,定期向WTO通报外资政策变动情况;建立政策发布机制,指定媒体发布外资政策,保证这些外资政策随时可以获得;贯彻西部大开发战略,实行新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完善吸收外资的产业政策,鼓励外资更多地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探索并购、风险投资、证券投资等多种方式利用外资,并出台一系列鼓励和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

入世后外商投资政策法规的变化,为外资并购提供了更好的环境。我国根据自身需要,对跨国并购也寄予较高期望。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已经势在必行,企业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以及产业结构、区域经济结构都存在缺陷,在20世纪90年代末短缺经济结束后,市场竞争加剧,客观上要求进行经济结构全方位调整。借助于外资并购实现企业的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调整,是可期待的路径。另一方面,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经济应该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但主导不等于主体,不见得要在量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事实上中国弱小的财政已经无法支撑庞大的国有经济的盘子。为此,有必要进行国有资产战略性重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这就需要有大量的非国有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需要利用外资并购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

外资并购包括外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第一起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案例——香港中策公司收购山西太原橡胶厂以来,外资并购的发展并不顺畅。据统计,到2001年,中国吸收的FDI中外资并购额仅占4.96%。以证券市场为例,十多年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涉及外资收购的案例约50起,相比于内资收购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的5000多起收购案,外资并购是零星的、分散的、间接的。

自2003年以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的案例逐渐增加。外资并购的重点行业分布在以下领域:一是市场前景非常看好、资本密集度和技术含量高、且行业内已拥有一定数量外资企业的制造业。如,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石油化工、机械等。二是规模效应明显的流通业,主要是批发与零售,以及大型综合超市、百货业等行业。三是正在取消进入限制的原垄断行业,如,银行、证券、电讯、港口、航空、自来水等。这些行业外资公司本身的产品或服务与内资相比有较明显的优势,能带来超额利润。四是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如,通讯设备制造、计算机硬件、软件、生物工程、新材料等。

当然,外资并购也有许多失败的案例,无法达到原定并购目标,有的甚至使企业陷入困境。1995年日商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购买北旅公司法人股4002万股(不含国有法人股),并承诺八年不退股。日方在正式成为股东后,参与了北旅的经营管理。然而,公司引进外资后,中外双方在发展战略、管理水平和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巨大差异使整合工作十分艰难,经营业绩并未出现大改观,除了在1996年实现每股0.003元的盈利外,其余年度均亏损,1998年更是创下了每股0.73元的亏损记录,逐步沦为绩差股,甚至被证监会强行要求退市(PT)。2000年底公司进行重大资产置换,PT北旅为航天长峰所取代。

外资并购失败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外资对并购对象了解不够清楚、并购标的选择错误或并购后整合不当的原因,也有我国关于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不完善、造成外资并购的成本难以控制的原因,还与外资并购在中国遇到的观念冲突、体制环境等有关系。在外资并购中还有许多尚待突破的瓶颈问题。

作者:桑百川 太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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