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融资论文提纲

2022-10-11

论文题目: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的合法性研究

摘要:随着信托行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以信托为核心构建起的各种投融资工具也层出不穷,热度一时无两。然而在信托业高速发展的背后,往往也暗藏风险。其中,利用资产收益权与信托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就引起了诸多争议。从号称我国“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第一案”的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案,到2020年12月陕西金源石油有限公司与西部信托公司案,司法机关在面对上述融资模式时,始终没能从信托成立生效的视角对资产收益权能否设立信托作出论证和说明。这也造成了在信托法视角下,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的合法性一直存在争议,给投融资双方埋下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在过去关于该种融资模式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探讨当中:信托目的的考量只停留在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信托财产的考量始终未对信托财产的适格要求内涵清晰阐释;信托行为的考量对我国《信托法》中“委托给”的理解存在偏差。过往的讨论难以对该种融资模式的合法性作出完整、准确判断,有必要厘定相关概念,并重新检视该融资模式的合法性。我国“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第一案”的案情最为典型,完全涵盖了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在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合法性争议。仍以该案为典型做全面的合法性检视意义最大。具体检视过程如下:首先,在信托目的层面,融资方的真实信托目的是为了逃避监管,在本质上违反了监管规定,又因监管规定代表着不特定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与房地产市场的安全,因此,信托目的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合法。其次,在信托财产层面,案涉资产收益权应被认定为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符合信托财产合法性、积极财产利益性、确定性和可转让性的适格要求,是适格的信托财产。最后,在信托行为层面,我国《信托法》所规定的“委托给”应理解为信托财产权属的转移。由于资产收益权属于无基础法律关系的将来债权,融资方始终无法在出售信托受益权之前完成转让财产权属的信托行为,所以该信托无法生效,融资方不享有信托受益权,将其转让给社会投资者也不具有法律依据。因此,该案中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的架构因信托目的不合法,信托行为未完成而违反相关规范体系。只有正确理解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行为的内涵,并以此作为判断起点,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分析,才能得出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是否合法的准确、完整判断。

关键词: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信托;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融资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的结构分析

(一)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的法律原理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融资与近似融资模式辨析

二、信托目的合法性检视

(一)信托目的合法性之阐释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的目的合法性分析

三、信托财产适格性检视

(一)信托财产的适格要求之阐释

(二)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适格性分析

四、信托行为检视

(一)信托行为之阐释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的信托行为分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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