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人的责任承担

2022-09-11

案情简介: 2010 年9 月, 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申请了某项自动化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2011 年2 月,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2011 年5 月,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开。2013 年3 月, A公司放弃实用新型专利, 同日, 该项技术被授予发明专利。A公司发现, 自2012 年8 月起, B公司正在使用的产品与A公司享有的专利技术产品一致。经调查, B公司使用的产品系C公司生产。后经法院审理, 确认C公司生产的产品侵权。A公司诉至法院, 要求B公司停止使用, C公司停止制造、销售, B、C公司并分别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使用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使用该发明, 应否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二是专利授权后使用人可否实施后续使用行为, A公司要求B公司停止使用的诉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第一个问题, 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B公司不应当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C公司应支付。理由为: 依据《专利法》第11 条第1 款的规定及第13 条的规定,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被授予之前 ( 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 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 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 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故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 其后续的使用、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也应当得到允许。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 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 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C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在涉案发明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 依据上述规定, C公司应当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因B公司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C公司, 又因B公司系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 依据上述规定, B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及后续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 因此, B公司的使用行为应当得到允许, 且不需支付A公司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 B公司、C公司均应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发明专利授权前有一段时间, 专利权人的权利处在相对模糊状态。其中, 从申请日到申请公开日是第一阶段, 从申请公开日到授权日是第二阶段, 即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对于第一阶段, 《专利法》对权利是不予保护的, 但对于第二阶段,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的“实施”, 虽然未明确具体的表现行为, 但结合《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可以对“实施”的具体表现行为得出结论, 即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五种行为。在A公司将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至发明专利授权日 ( 此期间即为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 期间, 只要存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五种行为中的一种行为, 即可认定实施了A公司的发明专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B公司作为使用者, C公司作为制造者、销售者均应当向A公司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 能证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的, 不承担赔偿责任。同理,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 使用人能够证明其使用的发明产品合法来源的, 不应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事实上, 从产品生产到销售再到使用, 是一个完整的产品商业价值实现过程, 产品生产的最终目的在于使用, 生产者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是因生产、销售产品能够为其带来利润, 而产生利润的基础在于产品使用能够创造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 生产者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已经含盖了整个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故使用者无需再支付。

关于第二个问题, 亦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为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者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实施行为是允许的。由此可以引申出对使用者的法律后果: 即使用者在发明专利授权后可以继续使用。

另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 支持使用者在发明专利授权后行后续使用行为, 无疑是对专利权人权利保护的弱化, 多数专利的商业价值最突出的表现于专利申请日后最前几年内, 而专利保护期之后的后续使用行为, 是对专利权人权利的侵害。

针对这一问题,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

摘要:本案涉及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侵权的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就本案涉及的使用人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购买的侵权产品应否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问题, 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为:生产者需要支付, 而销售者、使用者在提供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不需支付;第二种为:只要在临时保护期内有实施侵权产品的行为, 实施者都应支付使用费。笔者以这则案例出发, 对上述问题作出阐述, 以与法律学人共同探讨。

关键词: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参考文献

[1]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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