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假造现场的几种识别方法

2022-09-12

假造现场是指用编造的事实制造假象, 假报发生犯罪行为的现场。在案件侦查实践工作中, 经常遇到一些假造的现场。而经过犯罪人变动的假造现场对于发现、收集犯罪痕迹、物证, 分析判断案情, 都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人员稍有疏忽就会被假象迷惑, 使侦查工作走弯路甚至出现错案。下面就盗窃案件中的假象, 浅谈几种识别方法。

1“失主”自述与现场态势进行比较

听取失主、被害人对案件发生、发现经过的陈述, 对现场勘查、案件的侦破都是极为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假造现场的失主, 陈述一番已编造好的谎言, 认为陈述的形象、逼真, 就越发觉得案件真实。针对这类案件, 要求侦查人员询问的越详细越好, 甚至抓住某一环节不放, 一追到底, 使之不能自圆其说。例如2003年10月2日下午9时许, 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西街八号居民刘某家中丢失一台电视机, 价值3000多元。侦查员和技术人员赶到现场时, 认真地听取了失主对案件发生的陈述:“4点30分下班回家开门进家后发现后窗开了, 摆放在电视柜上的电视机不见了, 我打电话给我的爱人说明情况, 随后就叫我爱人到派出所报案了。”又问:“你是几点离开单位的?”回答说:“4点20分从单位走的, 骑摩托车不用10分钟就到家了。”这时已经过侦查员的走访得知他是3点离开单位的, 3点8分回到家里, 单位、邻居均有证实, 最后又从现场分析向他揭露了后窗是从内推开的, 而不是从外拽开的。

2 利用现场环境和遗留痕迹进行分析

假造盗窃案现场, 都是撬压、翻动、摆布的无懈可击, 但是假的总归是假的, 他们往往注意了这一点, 而忽略了另一点。例如2007年9月16日上午云南省富宁县木央镇木匠村委会木匠小组王某家里放在箱内4000元现金被盗, 这4000元现金是刚刚从村民家中收来的农村医疗合作费。技术人员在勘验现场时, 从出入口撬压痕迹, 物品翻动的情况看, 好像案件成立;但经技术处理, 在箱子锁扣上显现一枚新鲜的汗液指纹, 而且锁扣是扣好的, 说明是最后一个扣锁扣的人手指所遗留的指印;案发后现场保护完好, 无任何人进入现场, 认定是作案人所留。询问中发现失主精神紧张, 回答问题前言不接后语, 并再三追问案件是否能破, 引起了刑事技术人员的警觉, 便捺印了他的指纹, 经与现场指纹痕迹比对, 作出同一认定, 并在粮仓内搜出现金4000元。

3 进行现场侦查实验

现场侦查实验是为了研究和查明现场情况, 或者为了证实某一事实的具体情节, 在与发案当时, 相同或相近条件下对该事物和行为所进行的摸拟表演。它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了解现场上各痕迹物证彼此间的关系。例如2004年7月15日晚, 云南省富宁县田蓬镇木桌村民委湾子小组贺某来刑侦大队报案称:我一位亲戚从木央镇木树村委会木树小组来, 住在我家, 并携带买牛款20000元, 下午5点放在我家里柜内, 6点钟我们全家和他一起到另一亲戚家喝酒, 晚8点回家时发现门锁被撬, 室内物品翻动, 20000元现金丢失, 随后立即报案。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后发现, 双扇外开的门锁头被撬掉, 锁键变形, 锁键两侧及内侧无撬压痕迹, 而锁键上方有一打击痕迹, 锁匣两侧边缘也无明显撬痕。这些疑点引起技术人员的警觉, 经模拟实验, 只有持有钥匙的人开锁后, 用钝器打击锁键上方, 才能使锁键变形与现场被撬变形的锁键相近。破案后, 证实无误。

4 现场物品翻动顺序颠倒进行判断

盗窃案的犯罪分子都是以盗窃现金、金银首饰为目的, 只要达到所需的目的, 就会尽快逃离现场而伪造现场的人则认为翻动的越多, 案件的真实系数就越大, 翻动顺序颠倒, 不应该翻动而被翻动, 往往会反映事物的本质。例如2004年4月21日上午, 云南省富宁县归朝镇归朝街居民区黄某家中放在衣柜抽屉内的5000多元现金被盗。接到报案后, 技术人员赶到现场发现, 门锁头被撬, 东间寝室门无锁, 室内靠东侧摆有一张床;床的西侧由南向北依次放有衣柜、鞋柜、工具箱, 衣柜内的抽屉被撬, 放在衣柜抽屉内现金丢失, 鞋柜门呈开状, 鞋被挪动, 有一双皮鞋被移至地面上, 该皮鞋上盖有一件原来挂在衣柜内的女士衣服, 衣服上有一个红包纸袋, 工具箱门也呈开状。撬压痕迹与被破坏的客体成立。但是, 技术人员抓住了现场物品翻动顺序颠倒法, 推断为犯罪分子撬开衣柜抽屉拿到了现金, 就会尽快逃离现场, 而先翻动无锁的鞋柜、衣物再翻撬衣柜抽屉这不符合犯罪心理。破案后证实, 夫妻感情不和, 黄某为离婚做准备而制造的假象。

5 进行综合分析

结合现场勘查及有关特点, 经过归纳、推理, 科学分析得出的结论。任何现场勘验离开了综合分析, 往往很难得出正确的结论。例如2005年春节前, 新华镇流水养鱼基地的个体养鱼户李某放在卧室高低柜内10000多元现金被盗。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 卧室外的客厅窗户玻璃被石块打碎, 开成一个洞, 手可以伸进去, 石块遗留在室内的地面上, 窗内的沙发上遗留有零乱的长25公分塑料底花纹的足迹, 初步勘查分析认为, 作案人用石块击碎玻璃, 拔下窗插销通过沙发进入寝室的, 将高低柜物品翻动。在调查中, 得知“失主”因经营管理不善, 经济不景气, 雇用的人工费欠发, 逢春节来临, 所以上门要钱的人多, 结合这一情况, 复查现场时发现窗内扇与墙上蜘蛛网丝连接完好, 窗框及窗内台灰尘完好, 无蹬踏痕迹, 据此分析为作案人用石块击碎玻璃后并未从窗进入室内, 而是从走廊打开客厅门进入客厅, 故意穿一双胶鞋在沙发上来回走了几趟, 然后将鞋躲藏。案件发生后, 依据现场上客观条件, 综合分析, 确定为一起假造现场。

摘要:假造现场的研究, 可以为侦查人员在分析判断案情、案件性质的时候指明方向, 防止侦查人员步入误区, 对顺利开展侦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假造现场,识别方法

参考文献

[1] 李昌钰.李昌钰博士犯罪现场勘查手册[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2] 犯罪现场勘查技术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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