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评查制度范文

2022-05-27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案卷评查制度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案卷评查制度范文

案卷评查制度

辽中县人社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人社局机关各处室(队)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的案卷标准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3个月内立卷归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

第七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

第八条 县局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自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计划;

(二)抽取若干案卷(案卷抽取面应覆盖所有经办人员);

(三)抽取本单位人员组成评查小组,也可以邀请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四)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回避本人经办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五)评查员汇报评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并向经办人员反馈;

(六)经办人员进行整改。

第九条每年组织1次以上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

(二)评查组织者在参评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

(五)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意见并拟制评查通报;

(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市局领导汇报;

(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九)案卷评查结束,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要求:

(一)按时按要求提交案卷;

(二)尊重评查人员,如实、礼貌地进行解释;

(三)听取反馈意见,组织学习评查通报;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优秀案卷率一般按参评案卷的10%确定,也可以评选优秀的单项文书。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六条 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市局报告。

第十七条 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二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区人民政府通过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有关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依法需归档管理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统一标准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条:第七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行政执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五)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主体是否按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行政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卷宗制作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本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 法制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10件。实际案卷少于1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2、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有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 行政许可档案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3、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4、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5、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6、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7、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1、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2、复议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

3、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6、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九条 结合案卷评查情况,案卷评查工作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每年年终制作案卷评查综合报告,并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条 案卷评查采取满分为百分制的形式,平均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平均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合格;平均得分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在评查过程中,对评查优秀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对评查不合格的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取消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 对存在重大违法问题的具体案件 , 责令纠正 , 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对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察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单位包括:局机关,局属执法大队(管理处)、授权或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办结的行政许可事项、一般(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的、能体现整个行政执法过程、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证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定义的材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策法制科为执法案卷评查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及时将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制作的执法文书及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材料整理立卷,执法单位案卷承办机构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检查、补正并归档,案卷卷宗除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卷宗外应一案一卷,分门别类,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案卷评查遵循公正、公平、标准统一的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基层执法单位不少于两次。

第九条 开展案卷评查,应根据评查制度、年度工作安排制订评查方案和标准。开展案卷评查可采取专题评查,也可以结合执法检查考核组织评查的形式组织评查。

第十条 实施案卷评查可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组织基层执法单位互查的方式实施案卷评查。基层执法单位根据相关制度按上述方式对本单位案卷实施自查。

第十一条 组织案卷评查、自查应当在分管领导的组织下,由2名以上评查人和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一同实施,评查人应当持有执法监督证。基层执法单位开展案卷自查,案卷自查人应当持有执法证。

第十二条 对执法单位实施案卷评查,抽取的案卷数量,能够反映执法单位阶段、年度执法活动。通常行政许可、一般行政处罚案卷不少于10件,简易处罚案卷不少于20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评查。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四)行政执法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内部运作程序是否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依法执行;

(七)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罚没收据是否规范,是否实行罚缴分离;

(九)行政执法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是否合法;

(十)执法文书是否完整齐备,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正确;

(十一)执法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评查得分及扣分理由应书面记录在评查表内,并由评查人、受查单位案卷承办人签名。

第十五条 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案卷评查情况,向受查单位反馈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案卷评查负责人应当综合分析基层执法单位执法情况,向分管领导提交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抄送局政策法规处、督察处、监察室和综合执法处备案,以便将评查结果纳入对执法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百佳执法单位”、“群众满意执法单位”和其他先进评比,不合格案卷制作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受查单位对评查机关指出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应制订整改措施,案卷承办机构应适时组织执法人员案卷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监察室、督察处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基层执法单位应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案卷自查制度。

第十九条 基层执法单位每半年向局报告本单位案卷评查情况,局每年向市法制办报送案卷评查报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五星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所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总和,是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确认行政执法行为效力、确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依据。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的评议审查,是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事后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自我评查和层级监督检查两种形式进行,以自我评查为主,层级监督检查为辅。层级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抽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评查每年2次,分别于6月、12月进行,不定期评查根据全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完毕后30日内,办案人员应将案卷移交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自我评查。1

第六条 自我评查由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系统内组织实施,案卷评查率应达到100%。

第七条 自我评查应从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全面评查。自我评查记录上应载明被评查案件存在的问题,由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被评查执法机构负责人在评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将评查结果书面通知被评查案件主办人员。

自我评查记录和自我评查结果随同行政执法案卷一并保存。

第八条 自我评查结果应纳入对行政执法案件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

办案人员年度主办案件在10件以下(含10件),年度主办案件出现1件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出现2件不合格的,当年不能评为县政府表彰的先进个人,年度考核时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出现3件及3件以上不合格的,暂停行政执法资格,单位组织培训学习,待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执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本单位自我评查工作进行一次评析,并将自我评查总结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条 层级监督检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开展层级监督检查,需要抽调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支持配合。抽调期间,被抽调人员应服从安排,

认真工作。

第十一条 层级监督检查包括对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检查和对自我评查工作质量的检查。分别于当年6月、12月份进行,采取根据各执法部门定期报送的行政执法台账,依据各单位法定职权,随机抽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案卷各5份,或到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直接抽取执法案卷的方法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县政府考评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监察、财政、审计、物价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全县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被监督检查单位不少于政府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当提前3日通知被评查单位,被评查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准备书面的总结材料、案件登记台账和案卷材料等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四条 案卷评查时,需要办案人员说明情况的,办案人员应到场接受评查人员的询问;需要走访相对人的,被评查单位应予以配合。

案件经办人或被评查单位对案件评查结果不服的,可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复查一次。第十五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县政府法制办应与被评查单位交换意见,县政府法

制办和被评查单位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限期整改、纠正,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第十六条 自我评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不一致时,以层级监督检查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凡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其案卷不再评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标准按照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实施。评查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评的主要内容。上级主管部门有统一评查标准的,在进行自我评查时,可参照适用上级主管部门的评查标准。

第十九条 案卷评查的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标准,包括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体行政行为适当。此项不设具体分值,凡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即视为不合格案卷。

第二十条 案卷评查的一般标准是案卷文书的基本要素,是案卷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四个阶段和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规范。此项采用百分制的办法,逐项给予计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即:90分以上为优秀卷,60至89分为合格卷,59

分以下为不合格卷。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要求标准进行:

(一)全县要成立案卷评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县政府分管法制的副县长、县政府办分管法制的副主任和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和部分执法单位的法

制专(兼)干或执法人员担任,具体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落实。

(二)各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督促指导该部门法制机构对本制度的落实,及时对本单位的案卷进行自我评查。

(三)案卷评查人员要严格执行案卷评查标准。

(四)对评选出的若干优秀案卷,组织全县行政执法单位有关分管领导、法制专(兼)干和执法人员学习交流,交流会上同时展出不合格卷宗。

第二十三条 对不接受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不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单位,视为完不成年度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年终取消行政执法的评先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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