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件开发项目验收报告

2023-05-21

报告是在工作或项目事后编写的,所以报告具有总结性、叙述性的特点,只有按照报告格式编写,才能编写出有效的报告。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硬件开发项目验收报告》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硬件开发项目验收报告

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验收总结报告提纲

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自查报告提纲

一、总体情况

(一) 项目评审和立项情况,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情况。

(二)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调整、变更和终止情况。

二、开发任务及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一) 项目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各项治理措施、建设内容和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投入情况。

三、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投标、监理、公示和管护制度执行情况。

四、开发的主要成效

主要是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

五、主要经验和做法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包括项目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七、进一步完善农发林业项目管理的建议

第二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编写总体要求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估报告是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咨询评估单位对已完工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评估。技术评估不仅包含部分行政职能延伸内容,也要协调水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为建设单位专项验收提供技术支持。撰写格式要为接近公文格式的技术报告,文字简练。

评估报告普遍存在的问题:评估报告大段引用抄袭方案文字,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论述。同时,在工程描述中含有很多不确定性描述。既然工程建设已经完成,那么所有的描述都应当是唯一和确定的内容。文字描述中一定要使用完成时,不能使用现在进行时或将来时。

评估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不同点在于:工程处于试运行阶段,工程建设已经完成,因此在评估报告中无需再描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经历了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阶段,工程建设内容可能发生不少变化。因此,技术评估工作重点在于已建成的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效果评估,而不能刻板的对照水土保持方案一一核实。评估重点在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是否落实,防治体系是否健全,有无水土流失安全隐患,防治指标是否达标。

根据《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评估单位协助水利部起草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组组成意见。评估报告需按照《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要求编写相应的章节。由于评估工作开展晚于方案编制,目前还没有对评估报告撰写的内容有较为详尽的要求,因此撰写报告时更需要谨慎对待。

第三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六) 2008-04-24 11:02

条文说明 目 录 1 范围 2 验收条件 3 验收组织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6 验收意见 1 范围

本标准是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的技术标准,因此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相关的条件、组织、内容、程序、成果要求和建立技术档案等内容均提出了要求。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经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及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2 验收条件

2.1 本标准中的“项目实施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时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部门”在申请验收前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完成自验。

2.2 本条规定的相关文本、图件与项目验收申请是项目验收的重要资料,是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应在申请验收时同时提供。对于不同类型的具体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必备材料内容。 3 验收组织 土地开发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本标准规定验收组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应包括土地、农业、水利、林业、财务等相关专业人员。 4 验收依据与内容

4.1 开展项目验收过程中,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针对具体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都是项目验收工作的依据,考虑到本标准作为一项技术标准,适用范围较广,因此仅将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项目规划设计及相关标准确定为验收依据。

4.2 本 标准所指的验收,并不仅仅是项目工程的验收,而是对整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情况及效果的全面验收。因此,本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具体特点,将主要 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土地开发整理效益、土地权属、资金管理、项目管护措施共七个方面列为验收内容。

4.2.1 本条主要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批准时所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工程质量情况。

4.2.2 当前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最主要目的是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因此开发整理土地的面积是验收中的重要内容,而对面积的考核不仅要考核实施面积,更主要的是要考核新增耕地的面积和开发整理前后各类土地面积的变化情况。

4.2.3 增 加有效耕地面积一方面靠增加耕地,另一方面靠提高质量,同时耕地占补平衡能否真正落实,关键在于土地的质量。因此,本标准将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作为一项重 要验收内容。本条使用的“开发整理土地的质量”专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土地的质量情况,考查土地是否达到了相应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质量的要求。 4.2.4 土 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效益是评价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特点又决定了其产生各项效益的周期较长,同时受项目以外的因素影响较大,因此本 标准将效益验收的时点定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将项目的效益界定为“依据验收时点的实际情况,在正常管理、维护条件下能够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 生态效益”。

4.2.5 进行土地登记是保障土地权属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虽然目前部分省、市的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没有全面开展,但是为了体现标准的科学性与前瞻性,将“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颁发了土地证”作为一项要求提出。 4.2.6 对于项目资金管理情况的考核主要是针对涉及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对于其他项目可以不予考核。

4.2.7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严格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衔接起来,因此将整理后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十分必要。 5 验收程序和方法

5.1 本条规定的验收申请与受理程序,是对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基本程序要求,具体的程序与细化要求以相关管理办法为准。

5.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应依法开展相应的工程监理与质检工作,因此,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主要是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

5.2.2 土地开发整理面积的验收包括对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和开发整理后各类土地面积变化情况的确认。开发整理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应以详查和变更数据为基础,开发整理后的各类土地面积,应由专业部门实地测量得出,验收的重点是抽查和核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

5.2.5对于权属的验收,在查验相关权属资料的同时,应对涉及的主要权利人进行走访与座谈,多方听取当事人意见。

5.2.6涉及各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依法开展项目审计工作,项目审计报告是验收的重要依据。

5.3 验收报告的内容应全面反映项目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各项验收内容的考核情况,同时验收组应提出项目存在问题、整改要求,并对项目是否通过验收提出明确意见。 6 验收意见

6.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整等相关成果与图件资料应及时移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应尽量采用电子文档保存技术档案。

第四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验收内容

A1 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质量

A1.1 平整程度。与灌溉方式、耕作机械等因素有关,如大水漫灌要求平整度高且略有一定坡降,以保证田块水分接受均匀,喷灌和滴灌对平整程度要求降低。 A1.2 连片程度。开发整理后田块应相对集中连片,便于机械耕作。

A1.3 通达性。与机耕路、公路、村庄等的距离及到达的难易程度应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相适应,应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

A1.4 区域布局合理性。各类用地比例协调,布局合理。

A2 不同利用方式下的土地质量

A2.1 用地耕作

A2.1.1 土层厚度。作为耕地,耕作层的厚度不得少于30cm。

A2.1.2 耕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层有机质含量。

A2.1.3 土壤酸碱度和含盐量。一般耕地PH值在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范围可以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

A2.1.4 排灌保障率。一般旱作耕地的排灌保障率在70%以上,水田的排灌保障率应该在85%以上,应达到项目设计标准要求。

A2.1.5 土壤质地。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土体构型以蒙金土为佳。

A2.2 用作园地

A2.2.1土层厚度。作为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他基质层次上的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表层的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

A2.2.2 土壤酸碱度。一般园地土壤PH值在6~8之间,与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有关,如茶园PH值范围可以放宽4.0~5.0左右。

A2.2.3 排灌保障率。一般园地的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10年一遇的涝害水平。

A2.2.4 保护地设施。具备防风林带、防风墙等必要防护措施。

A2.2.5 土壤质地。质地以砂壤至壤土为佳,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A2.3 用作林地

A2.3.1 土层厚度。一般速生林地土体厚度应在60cm以上,其他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 A2.3.2 土壤酸碱度。应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A2.3.3 洪涝频率。一般林地防洪标准在20年一遇,防涝标准在0年一遇。

A2.4 用作牧草地

A2.4.1 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品质。开发整理的牧草地,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

A2.4.2 牧草地适种的饲用植物的产量。开发整理的牧草地,单位面积产草量要达到当地草地的平均产草量以上。

A2.4.3 牧草地所处位置的牲畜可饮用水的水源保证率为100%。

A2.5 用作养殖水面

开发整理的养殖水面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用水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要达到

GB11607?/FONT>1989《渔业水质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A2.6 用作建设用地

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时,起土地条件要达到GBJ137?/FONT>19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FONT>1993《村镇规划标准》所规定的限制指标。

第五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指南(参考)

一、提交的材料

1、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几个单项工程涉及文件(图纸)等;

3、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房地产开发合同;

4、拆迁许可证及拆迁补偿安置合同;

5、各单项工程竣工图和验收备案资料;

6、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包合同;

7、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8、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验收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项目综合验收—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出具综合验收报告

三、法律依据

1、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XX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3、《XX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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