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工作总结

2022-08-30

无论是刚进职场的我们,还是成长路上的奋斗人,在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不断的积累经验,吸取他人与自身的教学,优化自身的工作方式。在长时间的工作下,我们自身的工作水平,有着显著的提升,为自己写一份工作总结吧,用于记录与反思自己的工作情况。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工作者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法律工作者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法律服务工作者值班接待制度

一、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空岗。

二、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须仪表端庄。

三、接待群众来访,文明礼貌、服务热情。

四、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认真负责,对来访提出的法律问题,要准确解答,当场不能解答的,详细记录,限期继续负责告知。

五、接待记录必须详细规范。

六、接待咨询不得私自收费、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提供有偿服务。

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及时交法律服务所的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八、接待中发现重大紧急事项,值班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及时向法律服务所负责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九、认真做好值岗交接,保持环境整洁。

法律援助申请制度

一、申请法律援助,必须是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的公民。

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经济困难证明、案件资料或其他有关申请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三、得到法律援助中心批准的,到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指派函》,受授人携指派函到法律服务所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四、法律援助结束后,受授人填写《法律援助征询意见表》,交法律服务所,以备上级部门对援助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援助审批制度

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指导来访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必要时,要对当事人做谈话笔录,列入申请援助材料中。

二、值班人员按照受理条件和范围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查,并移交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审核。

三、重大、特殊、疑难的案件,须法律服务所集体讨论确定。

四、经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审批同意援助的案件,要急时指派

法律服务所承办案件。

五、对申请人提出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经值班人员初审后交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审批。

法律援助指派制度

一、民事法律援助集体的指派

1、经法律服务所负责人同意援助的案件,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同意后,并在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由法律服务所指派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承办。

2、法律服务所收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函》后,落实具体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并将承办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及联系电话反馈至法律援助中心。

3、受授人持《法律援助通知书》,三日内到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代理手续。

法律援助案件结案归档制度

一、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结法律援助案件后,应填写《法律援助结案报告》,送法律服务所主任审批。

二、经法律服务所主任同意结案的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由承办案件法律服务工作者整理案卷并报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三、归档案案卷必须按照《法律援助档案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法律援助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文书材料规范齐全。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民事案件代理

1、公民向法律服务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后,法律服务所主任向法律援助中心报请后,将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批准或不批准法律援助);

2、批准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3日内将案件指派到法律服务所;

3、法律服务所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案件后,3日内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4、承办法律服务工作者按到案件后,立即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及时找受授人了解案情,根据具体案情调查、取证,同时提出诉讼或非诉讼意见,征求受授人的意见后进行实施;

5、案件办结后15日内,法律服务工作者将法律援助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中案卷归档范围和内容的规定,整理、

装订案卷,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第二篇: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定稿)(定稿)

法律事务部法律工作制度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预制订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相关法律制度,制度如下:

第一章

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1条

咨询目的:通过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为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第2条

咨询方式:分为“主动为本部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及“回复下属托管企业咨询”两种方式。

第3条

咨询形式:法律事务部可以采用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处理公司内部咨询。对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咨询,只能采取书面回复的形式。本部门仅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回复或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下属企业的咨询事项必须有详细的情况介绍及附准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4条

回复期限:对公司本部各部门或下属托管企业的咨询,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5条

书面签报: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才能下发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

第6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书应

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部及下属托管企业各留存档一份。

第7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各留存档一份。

第二章

内部工作职责审查制度

第8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将工作职责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事务部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1)工作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2)工作职责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3)工作职责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9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事务部审查意见修改定稿的部门工作职责,经公司领导会签生效后法律事务部须备案存档。

第三章

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制度

第10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重大对外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第11条

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及下属托管企业的诉求。

第12条

法律事务部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协议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13条

合同、协议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重大合同、协议5个工作日,非重大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14条

合同、协议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待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及附件 (2)情况简要说明及论证材料 (3)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15条

合同、协议审核的具体程序:

(1)合同、协议承办人准备好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交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人员须检查前序手续是否完备。

(2)法律事务部人员须审慎审阅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上报分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报通过。重大合同协议,须上报董事会签报。对下属企业送交合同针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与下属企业协商确定。

(3)法律事务部将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书复印留底后,将原件交与经办部门签收。

第16条

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17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法律事

务部应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18条

合同如未按照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与法律事务部共同协商。

第19条

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专项合同履行档案,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制度

第20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及下属企业合法利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21条

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动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报。对于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上报董事会签报。

第22条

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可要求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23条

法律事务部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24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律师。如无需外聘律师,应指定一名人员承办案件法律工作。

第25条

指定法律承办人员应与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承办人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两天向受理机构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第26条

如需外聘律师参与处理诉讼,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法律事务部须在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审查签字。法律事务部着重审查律师代理费金额、代理律师资质、专业性。本部门负责人将已签字的申请报告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递交部门及下属企业签收。

第27条

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决定,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度情况。

第28条

对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下属企业谈判,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决定。

第29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时,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0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应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31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

成卷,建立良好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

签报汇报制度

第32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诉讼答辩意见、和解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33条

法律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分管领导递交报告,不定期报告书中应当载明近期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所遇到的诉讼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意见和建议,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第34条

重大案件及紧急情况,法律事务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35条

下属企业自行进行的法律咨询、诉讼纠纷等,须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报备。法律事务部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总结备案。

第六章

内部调查制度

第36条

调查范围。法律事务部内部调查对象为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员工。

第37条

调查权限。法律事务部展开内部调查须以分管领导及董事长的书面授权为依据。

第38条

调查方式。法律事务部可询问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要去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经济往来凭证等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将原件予以先行保存。

第39条

调查要求。法律事务部在企业内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同行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董事长及总经理授权调查的书面材料;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如实上报调查情况。

第40条

法律责任。法律事务部调查人员须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有隐瞒、虚构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处分责任。

第七章

法律档案管理制度

第41条

法律事务部在接收承办部门及下属企业报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时,应与报送部门核对,填写报送材料清单,报送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42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承办部门、下属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本部门及本企业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应在确认无误后,复印、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第43条

法律事务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有查缺的,应立即通知报送部门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44条

公司人员及下属企业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协议,必须持所在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的书面签章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45条

法律事务部人员、部门人员及下属企业人员对合同资

料、协议文件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宣传培训制度

第46条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法律事务部须制定出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公司及下属企业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第47条

法律事务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合作,共同负责公司的法律知识培训。同时,法律事务部对下属企业进行指导,协助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第48条

法律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活动,制定重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帮助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熟知与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49条

法律事务部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制定法律知识培训时间表;针对公司员工有批次的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其制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表。

第50条

针对新颁布法律、法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熟知新条文。需要购买资料的,应提交申请,报送财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部门经费管理制度

第51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遵循权责对等、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52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编制,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本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经费预算执行。预算内的经费项目,由本部门行使职权进行管理。因特殊情况,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一事一报批。

第53条

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经费,须提交专项经费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4条

法律事务部内部培训、公司培训经费,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确定,共同提交申请,按程序审批。下属企业的培训经费,须提交申请,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55条

法律事务维稳费用,须提交相关材料,与申请一同送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6条

各部门因公出差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 第57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的高端交通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部门负责人统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58条

其他不确定费用,有关个人先行垫付后,将有效发票或其他报销材料上交部门负责人,统一报送财务部审核。

第59条

对执行结果与预算有偏差的项目,本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部,并逐级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60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公章包括公司本部法人公章及下属企业法人公章。

第61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对外合同、协议、承诺函及其他须用公章的文本等。

第62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或核销。

第63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公章,由公司办公室及下属企业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公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公章专管员)。

第64条

公章启用时,应有公司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书面启用通知,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65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加盖公章的,应提交书面签报,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完成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后,持公章启用通知方能请公章专管员加盖公章。

第66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各部门或下属企业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须向公司及下属企业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公章专管员一起,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第67条

公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公章是否齐全,并将公章上锁,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应首先检查保管公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68条

公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公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公章,公章专管员应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时间,备案存档。

第69条

公章专管员不得将公章转借他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不得擅自用印,违反本项规定给公司及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70条

公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公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公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公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公章专管人员离职交接单》备案存档。

第71条

法律责任。公司及下属企业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使用公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公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1年上海分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1年上海分公司以做大做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目标,从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着眼,结合公司实际,坚持以法制教育为基础,突出加强了合同管理和制度建设,使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第二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收官之年,上海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全体职工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保障公司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作出了积极贡献。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上海分公司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一是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理念进一步增强,合规文化成为分公司所有职工共同的价值追求;二是公司法律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逐步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三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不断推进,法律管理工作逐步深化;四是公司法制工作领域不断拓宽,在支撑保障工作经营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显现。明年是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开局之年,上海分公司将根据集团公司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第三个三年目标,为建设一流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上海分公司认真学习和贯彻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文件,在法律教育、制度建设、合同管理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

1、法律组织体系基本建立

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分公司成立了法律事务部(暂设在综合办公室),配备了兼职法律管理人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制定了部门职责,完善了规章制度,分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至此,分公司法律事务组织体系已基本形成。

2、合同管理逐步走上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合同管理已成为预防法律事务风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标准》(试行)正式公布实施后,分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参加了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员培训,通过这次培训使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首先根据分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其次组织分公司和所属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标准和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根据集团公司要求,分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合同专项管理、审查和审批制度。今年以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共审查和批准项目经理部上报的重大合同6个,对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针对合同的每一项条款进行严格审查,仔细推敲,由于使用了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使分公司的利益进一步得到了法律保证;分公司还把合同管理列入到规章制度内,从上到下都严格执行,从而从源头上规避了法律风险,为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到目前为止分公司和所属各项目经理部新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一起纠纷案件,未出现重大合同风险,有效地规避了法律风险。

3、注重法律风险管控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加强公司依法决策与依法经营,不断提高防范法律风险能力,不仅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企、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内在要求,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1)加强法律法规、市场规则的学习,增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讲法规、讲规则”的特性尤为彰显而重要,谁不依法决策与经营管理,谁不遵守市场规则,谁就容易发生法律风险。从另一方面看,人是企业的心脏,也是风险管理的首要因素。从员工开始,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营造出良好的法律风险文化,进而才能提高员工的风险自控能力。上海分公司定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一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劳动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等;二是国家机关部门发布的法规条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 等等;三是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出台的强制性条文,如《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四是与建设方(业主)签订的具体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招投标文件资料等。

再次,由于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就结算方式、款项拨付、设计变更、材料采供以及工期、质量、安全,甚至情势变更等要求作出事先的约定,施工企业在履行合同中如果不遵守或不执行这些约定与要求,就会存在诸多风险。因此,分公司还组织

相关人员学习具体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有效地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能力。

(2)加强过程管理与监控,确保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

法律风险存在于管理的全过程,其中哪个环节管理有缺陷,监控不力,哪个环节就容易出风险。因此,要把防范法律风险落实到位,监控到位,应对得当,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全过程的管理与监控。上海分公司坚持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全过程进行严格认真的管理与监控,使公司的管理活动合法、规范、有序,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和减少风险损失。

做好事前防范。事前防范主要是识别、分析、评估风险,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与对策。上海分公司主要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审核关。在重大事项决策前或重要合同签订前,吃透政策法规,调查市场信息,了解合同相对人基本情况,摸清自家底细;二是把好决策关。重要规章制度建立、重大投资、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前或决策时,不但了解实情,而且还注重民主决策,注意倾听职代会、工会和广大职工的意见,请党组织参与决策,集众人之智慧,走民主决策之路;三是把好实施准备的评审关。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拟签订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进行评审,认真识别、分析、评估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作出调整和修正,提出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和办法,为实施方案和履行合同做好准备。

做好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主要是依据具体实施方案和合同约定,认真执行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与办法,随时随势监测风险情况的变化,并根据监测数据和情况,调整防范与控制风险的应对措施与办法,确保防范风险的目标实现。因此,在重大事项和合同的实施履行中,分公司主要领导和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工地,严格管理,严格监控,检查督促所属各项目经理部认真执行防范与监控风险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项目经理部解决不了的难题,确保防范与控制风险的措施落实到位,实现预期目标。

做好事后补救。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的本质特征,因此一旦发生风险,应当采取积极的稳妥的恰当的补救措施。因此,上海分公司为了防范于未然,制定了应急预案:对公司外部而言,一是从建设和谐社会大局出发,积极地诚恳地与对方沟通倾诉,讲明风险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求得对方宽容凉解:二是本着友好、互利、合作的原则,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以求公平合理化解风险;三是即使到了起诉应诉等阶段,无论是索赔的还是反索赔的都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能庭外和解的庭外和解,以减少诉讼成本,不能和解的,也要积极做好起诉应诉准备,以求得到公正判决,最大限度减少公司损失。对公司内部而言,要认真识别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总结发生风险的教训,提出应对办法与整改措施,同时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分别不同情况,该批评的批评,该处分的处分,该承担经济责任的承担经济责任,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决不迁就放过,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同类风险。

2011年上海分公司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一是公司职工的法律风险意识有待加强;二是法律事务基础工作还不够完善、细致;三是公司职能部门深入项目部调查、指导、协调工作有待于加强。这些都是在以后工作中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的,针对这些不足,上海分公司将继续狠抓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制度的落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好法律事务工作,继续加大合同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司全体职工的法律意识,深入基层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使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篇:法律事务工作总结

2012年我分中心在中心研究室及法律顾问的指导下,按照中心下发的《法律事务工作办法》的要求,围绕法律事务的"两个制度"和"两个机制",从自查自纠、内部培训、典型安例分析、相互旁听案件到法律通讯报道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2012年诉讼案件情况

2012年我分中心深入开展法律事务培训工作,加强了对各相关办事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从而降低了诉讼案件的发生率。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我分中心共发生"一案一报"民事诉讼案件9起,简易欠租案件2起,行政诉讼案件1起。同比2011年民事案件下降了20%,行政案件上升了100%。在今年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现已结案9起,3起案件正在审理当中,结案率为75%。通过这几年的法律事务培训,我分中心法律事务工作重点已从过去的如何防止败诉转变为现在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今年在已发生的案件中,我分中心主诉10起,被诉2起,在已结案的案件当中无败诉情况,胜诉率为100%。

(二)深入学习,严格按照"两个制度"进行自查自纠工作

今年我分中心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法律事务培训工作。首先,我分中心利用每周一例会时间,组织全体管理员进行法律知识和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通过不断的培训学习,提高了我分中心管理员自身依法办事的意识,基本杜绝了因办事不当和工作事务等引发诉讼案件的可能性,使得我分中心今年的被诉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减少。其次,我分中心还多次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法律事务宣传工作,力求使分中心的法律工作做到规范运作。再有,我分中心还定期组织全体管理人员结合我分中心相关案件,进行了自查自纠分析会。今年12月份在接到中心《关于开展2012年"12.4"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后,我分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特别指派专人组织分中心有关人员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研讨,会上我分中心参会人员分别结合自己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畅谈了学习体会,并对相关案件风险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讨。

(三)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为了加强分中心各部门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我分中心今年多次召开了法律知识学习研讨会。会上在分中心陈主任的主持下,我分中心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了《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学习材料中提到的相关案件进行了分析、研讨,针对案件所反映的实际问题,系统的对管理员和施工员进行了专业法律知识的讲解和辅导。

(四)法律通讯报道工作

我分中心在做好法律事务工作培训的同时,还加大了对法律事务的宣传工作。今年我分中心工会分两次,在分中心报刊和板报上报道了我分中心的法律培训工作。

二、2013年工作计划

我分中心领导十分重视法律事务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分中心要加大法律事务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报道,使分中心全体人员逐渐培养起守法、用法的意识。继续按照中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工作,努力完善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和流程,积极的参与到分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去,使法律事务工作能够从实质上维护分中心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分中心还将继续结合相关案例对管理人员开展法律知识的培训和研讨,争取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已此来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进一步的夯实基础,稳固已取得的成就,使交道口分中心的法律事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五篇:法律顾问工作总结

×× 股份公司:

精诚合作又一年,我们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领导的

科学决策和大力支持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全体工作人员的广泛、努力配合下,并经我们二人的不懈努力,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旧的一年过去了,新的一年飘然而至,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新一年的工作,现将过去一年以来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二 0 ×× 年的公司的催收货款的诉讼案件,主要有三个,一是 ×× 县 ×× 镇潘 ×× 拖欠货款案,二是廖 ×× 货运合同纠纷案,另一是广东省 ×× 县何 ×× 等人拖欠货款案。现三案早已结案并已申请进入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前一案,经我们与 ×× 县人民法院的积极、主动配合,并多次、及时与执行法官沟通,使得执行法官出工又出力,最后取得了法院及时退回了我公司的诉讼保全保证金,潘 ×× 所欠的货款也依法执行完毕的园满结果。后两案,执行工作很不顺利,至今未果,其根本原因是当事人居无定所且现下落不明,我们目前还未掌握他们的行踪及定所,法院也因我们提供当事人的住所不能而无法开展执行工作,使得后两案的执行尚未了结。从而无形中导致了公司的眼前损失。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积极主动多方打探上述两案当事人的踪迹,

催促法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并全力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以早日挽回公司的该项损失。

二• 依法出具了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要求客户履行约定义务及指导公司及公司法律事务部有序开展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表现如下:

(一)向河南省 ×× 股份有限公司等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出具律师催款函,要求拖欠我公司货款的公司及时清偿货款,以使得公司货款及时回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份法律意见书。

20 ×× 年 10 月份,前公司员工孙 ×× 多次以不同方式、手段威胁我公司主要领导李 ×× 并进行敲诈勒索钱物。接到公司的通知时,我们深感事情的严重性,即刻同公司取得联系,及时同公司领导研究孙平的行为性质及其法律后果。通过研究分析,我们认为孙 ×× 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于是向公司明确表示:孙 ×× 的行为性质严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已涉嫌犯罪。为制止不法行为发生,保障李 ×× 人身安全,我们建议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由公安司法机关介入侦查,以追究孙 ×× 的刑事责任。为此,连续两次向公司出具了

两份关于孙 ×× 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意见书,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为规范公司管理,合法有序生产经营,继续出谋划策。

公司的经营、管理,特别是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使其科学、有序进行是非常必要的。我公司是一个大公司,且日益发展壮大,为此,对我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规范就显得十分重要而必要。因此,我们积极、主动同公司法律事务部联系,及时调整、修改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细化,

使公司、员工的行为尽量做到规范化。同时,针对个案或公司管理的某方面,进行重点调整和修改,比如,在农药行业管理方面,我们依法向公司修改并提交了《对中国 ×× 行业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文,供公司参考。

(一)制定和完善了公司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 对公司历年的营销人员的担保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进行了完善,制定了《担保工作操作规程》、《保证合同》、《内部销售承包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表》、《担保财产清单》等。

(二) 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20 ×× 年 3 月份,分别到桂林、玉林、贵港、柳州等地,办理了部分营销人员的担保手续。

(三)、为维护公司利益,挽回经济损失,继续对李 ×× 等人拖欠公司款项纠纷一案的申诉、抗诉。李 ×× 等人与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裁决为公司内部事务,由公司自行解决。我们认为,法院裁决依法无据。现案子已申诉至区检察院,区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至 ×× 区检察院立案审查,并将做出抗诉。

五、举办法律讲座,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

20 ×× 年 12 月 29 日,我所在夏威夷国际大酒店举办新公司法法律培训讲座,出函邀请李 ×× 总经理等公司领导参加,因临近年终,公司事务多不能出席。鉴此,我们向公司呈送了此次讲座资料供公司及时 参阅,并附送律师事务所的第五期《同望法律参考》供公司存阅,以了解法律知识和当前的法律动态。

以上是我们一年以来的顾问工作总结,回顾过去的一年,尽管有些货款得不到及时回笼,已结的案子亦执行不回,但我们欣喜看到,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公司的运行有序规范,诉讼事项明显减少。这在客观上,与我们顾问律师的努力工作是分不开的。对于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们深表歉意,并真诚希望在未来的 20 ×× 年内,我们能通力合作,尽心尽力地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市场经济当中运用法律知识这个武器,共同把贵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得更好,确实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地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使公司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

济效益。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 0 ×× 年一月 ×× 日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夫妻随迁入户申请书下一篇:法理学的定义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