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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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乡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乡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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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上半年,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民政局的指导下,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救助效果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0XX年上半年,我县共支出医疗救助资金万元,其中资助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人数万人万元享受门诊医疗费用二次救助的有33人次万元;享受住院医疗费用二次救助的有1662人次445万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

二、开展城乡医疗救助主要工作措施

(一)不断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切实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难问题,二0一二年十月制定出台的《靖西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对救助对象取消了起付线,并针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高了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金额。为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

(二)主动与新农合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得到“二次医疗救助”。

(三)加大城乡医疗救助的宣传力度,采取印制宣传单、宣传手册等多种宣传形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政策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家喻户晓,防止特困群众因患病却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现象的发生,确保我县城乡特困群众实现“病有所医”。

(四)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列入社会救助的重要工作部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规范使用。杜绝了代领、冒领等现象的发生,符合医疗救助的对象核准后享受的医疗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的银行存折账户,

三、存在问题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报销手续较繁琐。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需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各种相关材料后,经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后报乡镇民政办复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由乡镇民政办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低保股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再由民政局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的银行存折账户。从申请到审批再到领取救助金,这个过程相对需要一定的时间。加上乡镇民政办人员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进展缓慢,资金结存过多。

四、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加大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电视媒体、版报等形式宣传我县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让更多的医疗救助对象知晓医疗救助金的报销办法和审批程序。防止有的救助对象因不知道有医疗救助政策而放弃治病或因不懂得如何申请医疗救助而没有获得救助。

(二)积极推行城乡医疗救助经费即时结算服务管理系统建设,确保救助对象享受到即时结算医疗救助经费服务。 乡镇医疗救助工作总结

近日,顾县镇民政所前来办理大病救助的群众络绎不绝。为了继续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较好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实施,顾县镇民政所采取多项项措施全面做好今年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一是严格救助对象。为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顾县镇严格执行《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中规定的救助对象标准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急需”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办法,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真正使救助资金发放到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和最急需医疗支出的农民手中。

二是严格实施程序。在救助程序上实行了逐级审批制度。在大病医疗救助对象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村(社区)委员会同意、镇民政所工作人员认真核实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低保证、医疗诊断书(或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凭证等相关资料并签署具体救助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确保救助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是严肃救助纪律。强化政策宣传,增加透明度。采取书写标语,广播等形式强化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政策。严肃纪律,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违反要求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救助资格。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责任后果,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0XX年至今,顾县镇共对34人实施了医疗救助,救助资金支出135400元。其中:农村医疗救助29人,资助医疗救助金118700元;城市医疗救助5人,资助医疗救助资金16700元。较好地缓解了顾县镇困难群众的看病难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第二篇: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

当前,城乡贫困人口的医疗困难问题凸现。据国家民政部统计,30%-40%的贫困居民由于疾病原因致使生活水平跌落到贫困线以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温家宝总理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力争3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

疗救治体系”。

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贫困人口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即在政府的主导下,全社会广泛参与,通过医疗机构实施的以贫困人口中的患病者为对象,旨在恢复其健康,维持其基本生存能力为目的的救治行为。对贫困人口实施医疗救助是人道和人权的充分体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乃至实惠保障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促进健康公平性,维护社

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 各地政府积极落实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早在2003年,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2005年3月,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提出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并转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办发[2005]10号)。辽宁、陕西、甘肃、湖北、河北、宁夏、山东等省,根据中央的精神制定了城市医疗救助的相关政策,针对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医疗救助的对象、救助方式、资金筹措机制以及组织领导和部门的职责的确定等提出了实施意见,并确定

了试点城镇。

二、 各省市开展推进医疗救助试点工作

贵州省2005年内将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六盘水市钟山区等19个县(市、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建立与之相适应,基本覆盖城市贫困居民的城市

医疗救助制度。

河北省2005年确定了4个城市医疗救助示范点以及64个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要求05年底各

试点县(市、区)对医疗救助试点情况进行总结。

河南在28个农村医疗救助示范县(市)先期试点的基础上,要求到2005年底之前,所有的县(市、区)

都要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全面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云南省从2005年11月8日起,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先用两年时间在全省16个州(市)的28个县(市、区)进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之后再用2至3年,在全省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

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三、 各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服务

1. 减免医疗费用

减免医疗费用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是各地医疗救助的常规形式。通过政府颁布文件,要求国有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全部免收。武汉出台的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指出:贫困对象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医院就医时,将获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普通门诊注射费、住院诊疗费、住院护理费,血常规、尿常规、大便

常规、肝功能、胸透、心电图等六项单项检查费用减免20%。

重庆城市优惠医疗救助是城市医疗救助方式之一,它针对所有低保户,居民只需凭低保证或重点贫困优扶对象的有效证件,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能享受免收挂号费、出诊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减

免50%,手术费减免40%,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等三项优惠。

有些地区是采用直接发放医疗救助金与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医疗救助。例如张家口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以及非

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

2. 大病重病是各地主要的救助内容

贫困人口的医疗困境主要表现为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特别是大病重病的费用。对贫困人口患重

病大病实施医疗救助是各地的主要救助内容。

湖北省民政厅、卫生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出的《关于规范推进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贫困群众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当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起付线时,应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没有自负能力住院治疗的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以及其他农村特困对象患慢性重大疾病,且常

年需要药物治疗和维持的,可在当年最高自负限额(封顶线)30%以内给予定额救助。

河南依照《河南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对于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重庆城市大病医疗救助针对低保户及重点贫困优扶对象,对于身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晚期、心肌梗塞、风湿性心脏瓣膜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晚期、肺结核、精

神分裂症等严重精神病和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等11种重大疾病,在申请审核后得到额外救助。

3. 创立扶贫病房、福利医院或慈善医院

地方政府出面组织、动用社会各界资源创立专门为贫困人口服务的医疗机构。

北京市首家低收入人口医院上地医院,于2005年11月7日进入试营业阶段。该院设立了北京首个贫

困医疗救助中心和流动人口分娩中心,为低保户和贫困流动人口提供医疗便利条件。

内蒙古医院推出扶贫病房后,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于2006年1月也推出了扶贫病房,该类病房将对贫

困农民工、贫困大学生等实施医疗救助。

4. 多方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各地政府积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建立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资金。贵州省为城市特困户建立专项城市医疗救助金,针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

员和城市居民中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减免基本医疗费用、常用优惠供给和医疗费用补助等。

湖北省2005年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补助、彩票公益金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1.16亿元,对城镇“低

保”对象、农村特困户、五保户、特困优抚对象中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实施医疗救助。

天津市主要通过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拨款及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具体方式:市级财政每年按医疗救助对象人均200元的标准,补贴给有农业的区县;区县财政每年年初根据本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上医疗救助人数和所需资金,按不低于1:1比例安排匹配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天津市和区县财政可从社会福利彩票留成或返还的公益金中,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非定向捐赠或捐助的30%资金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各级财政社会

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 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的问题及建议

近半年来互联网上关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现存的问题仅检出一篇文献,就是沈一基委员代表致公党在

上海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就《关于上海市贫困人群医疗救助的若干思考》所做的发言。

沈委员指出:近几年医疗救助目标人群覆盖率低,救助项目涉及范围较窄,医疗救助标准不高,不能满足社会需求;诊疗过程不良开支过大,医疗成本上涨,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异化现象;管理上的缺陷影响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卫生政策上的缺失,导致医疗资源配置不尽平衡;贫困人群医疗救助的相

关法律法规建立滞后,致使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工作缺少法律保障。

致公党上海市委在进行科学的分析比较后,建议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中的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职责明确,各负其责,以建立覆盖全社会具有自己特色的医疗救助体系;制定出台一套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卫生资源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使贫困人群医疗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构建贫困人员医疗救助信息网络,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中心,提高有限资金的实际使用效率;扩大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丰富医疗救助的项目;发挥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在贫困人群医疗救助中的基础作用,加强防病保健工作,提供便捷有效的基本医疗;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贫困人群医疗救助领域,为进一步推进医

疗救助工作创造条件。(资料来源:检索:以“贫困”、“医疗救助”为关键词,以Google为检索工具,

搜索互联网上近半年以来关于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网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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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医疗救助工作纳入了市定目标管理。我县的医疗救助工作在县领导重视和上级业务部门精心指导下,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继续实行全面覆盖,方便了救助对象,使“看病难”有所缓解。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水平,切实为困难群众看病提供便利。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工作,成立了

县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以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人社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同时,还组织了相关人员深入乡村、医院进行调研,掌握城乡困难群众患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结算等第一手资料,制定了具有桐柏特色的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县全面推行了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结算工作,并且实现了全覆盖。

二、结合实际,分类施救 一是科学制定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对救助的范围、救助比例、年封顶线分别反复进行测算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医疗费同步结算实施方案》,在方案中对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的指导思想、救助对象、救助原则、医疗机构、结算程序、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机构设置、部门职责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为实施同步结算工作夯实了基础。

二是定点医院全覆盖。在选择定点医院时,重点考虑四个因素:一是群众就近、方便就医;二是医院有一定的垫付能力;三是依托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定点医院;四是兼顾县级、乡不同层次医院相结合,尽最大努力达到“小病不出乡镇、就近能住院、大病及时转院”,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医疗需求。 三是整合资源。把对优抚对象的医疗救助和对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合为一体,实行统一救助。把优抚方面的优势资源和对社会特困群体救助资源进行了有机的资源整合,更有效地夯实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基础。

三、精简程序,拓宽范围

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关键在于解决城乡困难对象的看不起病、医疗救助报销手续烦琐的问题,同步结算工作减轻了困难群众的经济负担,切实起到了便民、利民、惠民的作用。。 一是规范各项服务流程。在定点医院醒目位置制作城乡困难对象就诊、结算和

补助公告牌,规定完善就医就诊、医疗结算和救助程序。县级医院开设医疗救助窗口,医疗救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工作流程,从各个环节为城乡困难对象就医提供决速、便捷的服务。取消了村、乡证明等手续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审批程序,城乡困难对象只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救助类别证件即可到定点医院就医。开辟绿色通道,急危重症对象可先入院就诊,24小时内再补办人院手续。

二是分类实施医前救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优惠政策,减免检查、用药等诊疗项目,救助对象可优先就医就诊。住院期间医疗救助部分的费用均由定点医院垫付;为缓解城乡低保和优抚对象医病难问题,实行了适度的医前救助,即在城乡低保优抚对象入院时,根据病情适度减少住院押金的缴纳数量,医疗终结,城乡低保对象的诊疗费先由新农合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给予补

助后,剩余部分按比例予以救助。出院时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实行“一站式”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使城乡困难对象在出院时实现医疗费用同步结清,简化了办事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了被救助对象看病难的现实。 三是加强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办公室将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医疗救助结算清单等及时立卷归档,随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确保医疗救助档案完好无缺。

四、加强管理,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检查还定期不定期深入到定点医疗机构和救助对象家中,采取查看处方、调阅医疗救助信息和走访救助对象等形式,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定点医院医疗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以保证其医疗情况真实及医疗救助合理。

全县自元月份起至5月底,共救助农村五保、低保共1786人次,救助金额万元;救助城市低保、优抚对象394人,金额60万元。医疗服务机构前期垫付医疗救助费用,季末由医疗机构和民政部门结算,保证了困难群众“一站式”享受医疗救助服务。

年六月十二日

第四篇: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工作汇报

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局班子的正确领导和省、市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面、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为目标,经过努力,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有序推进,救助效果日益显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难问题,为促进我县的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审批,规范运作

实施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既是一项民心工程、社会工程,也是妥善解决农村五保户及特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法宝。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点:

一是制定救助办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群策群力,制定出台了操作性强的《镇赉县城乡居民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对医疗救助的对象、标准、程序、定点医院以及不可救助等相关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二是明确救助重点。确定的医疗救助的重点为:(1)农村五保户和城市分类施保户(2)城乡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常年困难的特困户;(3)农村中持证的优抚对象;(4)城乡见义勇为而负伤致残人员,个人负担难以承受,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人口。

三是确定定点医院。规定11所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为定点医疗

机构。遇疑难重症需转诊,经乡镇医院确定核准到县医院就诊。同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提供医疗服务,每月公示,并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及医疗机构进行处罚,直至取消定点医院资格。

四是筹措救助资金。县设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指定县民政、财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区别对待,分类施助

在救助工程中,我们采取了区别对待、分类施助的办法,即:(1)救助对象患大病后,在乡(镇)卫生院或县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的,全年一次性住院费、医疗费累计超过

元时,救助标准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20%给予救助。(2)常年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及常年用药的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凭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诊断证明、有效医疗开支票据适当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

元。(3)跨享受医疗救助的医疗费用以累计计算,年底一次性按标准给予救助,医疗终结的应及时申报核准标准后,年底予以发放。(4)年救助金额最多不能超过

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特困户缺乏医疗保障意识,疾病风险意识不强,不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二)是大病救助资金总额较少,导致资金分散,救助标准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特困户大病问题.

五、下步工作打算

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

第五篇:艾滋病医疗保障和救助工作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字„2012‟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特殊人群

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 58号), 帮助因采供血或输血造成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等艾滋病特殊人群(以下简称艾滋病特殊人群)提高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 指导,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稳定的高度,努力做好艾滋病特 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同构建 和谐衡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艾滋病特殊人群救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艾滋病防治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工作。

2.坚持属地管理、注重实效原则。县(市、区)政府要将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纳入预算管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救治救助措施落到实处。

3.坚持公正、公平和非歧视原则。在救助办理过程中对艾滋病特殊人群不得有歧视性行为,同时非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特殊人群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

二、适用范围

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我市籍艾滋病特殊人群,包括因呆供血或输血造成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因采供血或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导致的二代感染者(配偶和子女);父母因采供血或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死亡的孤儿;父母一方因采供血或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亡故的子女。

三、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

(一)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建立机会性感染免费药物目录,对免费药物目录以外的费用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政策范围内按比例报销。剩余费用按照每人每月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 196号)要求,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二)对艾滋病特殊人群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 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要求, 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三)对处于义务教育阶段艾滋病特殊人群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按照贫困寄宿生标准补助生活费;对处于高中阶段的艾滋病相关人员应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享受减免学费、领取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的权利;将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录取均艾滋病相关人员纳入现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四)对艾滋病特殊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引 发的家庭内成员感染者或病人,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由政 府给予一次性生话救助7万元。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 致函„2011‟ 196号)要求.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 怀救助工作负总责,认真研究制定和落实关怀救助政策,切实维 护其合法权益。

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专家组,定期开展

巡诊和技术指导。明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并开设艾滋病病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同时不断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能力建设,为就诊的艾滋病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保证医疗安全。 卫生部门要每年对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及时上报。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检查落实政府的各项救助政策。财 政部门负责将艾滋病特殊人群医疗救治和关怀救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艾滋病特殊人群中未成年入的教育救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艾滋病特殊人群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做好城市艾滋病毒感染者医疗保障工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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