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农业商标注册

2022-10-19

第一篇:石家庄农业商标注册

河北石家庄永大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

河北石家庄永大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简介

石家庄永大商标注册事务所具有国家商标局备案资格,拥有行业资深专家顾问以及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从业人员10余人,是国内一家专业化、规范化的商标代理机构。

石家庄永大商标注册事务所是北方大型跨省商标注册代理机构,专业提供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转让、商标续展、商标变更等相关知识产权服务。我们筹建了河北省最大最专业的商标行业网站,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商标注册查询、商标交易等服务。

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更专注于帮助客户规避注册风险,始终坚持致力于客户商标注册成功率的提高,独创四省联查、四步查询的商标查询方法进行深度全面查询,极大地提高了商标注册的成功率,高达97%-100%,比其他商标注册公司高出一倍!

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始终坚持“顾客就是上帝,诚信创造未来”的企业经营理念,郑重承诺:如果由于我们的原因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将完全免费再为您申请一件(不同于其他的商标事务所只是免除代理费,国家商标局的1000元还得客户自己支付)!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以真诚的服务、专业的水平、坚守诚信与客户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并不断发展壮大,石家庄永大商标事务所于河南的分公司即将成立,永大商标的发展又迈上一级新台阶!

河北石家庄永大商标注册事务所有限公司企业文化

1、企业使命:成为一个让客户放心,让客户尊重的代理机构。

2、核心价值观:厚道尊重责任精专舍得

厚道------我们致力于遵守最高道德操守和行业规范,高起点、高质量,争做行业典范。做老实人,办老实事,把专业问题简单化,让客户更明白,打消客户的疑虑和担心。不蒙人,不唬人,不绕弯子诱导客户;不参与恶性竞争,不以低价、低成功率暗中损害客户利益,不容许存在任何恶意欺骗的思想和行为。

尊重------我们会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并满足客户需求,最后以真诚与客户达成公平、公正的合作。

责任------保护客户知识产权,避免客户遭受损失,负责到底。永大把客户的信任当成一种责任,不负所托,不辱使命。

精专------“精专”是一种能把商标事务做好的专业能力,也是永大参与竞争的核心优势所在。不断迫近“百分之百申请成功”的极限,是永大公司最高任务之一。

舍得------以舍得换取客户的信任与理解,这是永大公司为维护自身信誉,信守尊重客户的承诺而确立的价值观念。

3、经营理念:尊重客户,诚信专业。

永大对“诚信专业”有着自己深刻的理解:“诚信”是指有真心,能对商标逐项全面查询;“专业”是指有能力,能对查询结果准确判断。诚信专业有如德才兼备,是注册成功的两大保障,缺一不可。

4、企业精神:不为私利而失真实,不为后来而不争先。

5、道德信条:人向财聚,为利,此一层境界;财向人聚,为信,此二层境界;人向人聚为德,此三层境界。

6、战略目标:践行诚信理念,构建诚信机制,打造诚信品牌,多点布局,专注发展,战略合作。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价值。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81号品汇大厦1907室(石家庄火车站站前)

手机:130018896550311-87698488 传真:0311-8769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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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供说明;

(四)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纳税证明(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和环保证明;

(五)企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证明(无公害、绿色、有机、ISO9000认证等);

(六)科技型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应出具省级以上部门认定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程序。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本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经县(市、区)主管领导同意签批后,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申报,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十条 中央、省、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经由企业所在县(市、区)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对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

第十二条 建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每半年将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单行材料,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县级材料汇总与核查。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每半年对辖区内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并说明理由,连同相关材料一同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三)提出监测评价。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历次报送的企业基础数据材料和各县(市、区)汇总材料,每年一次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

(四)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五)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更名申请、产权结构变动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更名请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批复。

第五章 程序

第十四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和监测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监测书面材料。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按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审核初选,推荐和监测意见经县(市、区)主管负责领导同意签批后,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未提供资料接受监测审核的企业,按自动放弃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处理。

(三)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申报企业和监测企业提供的书面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拿出初审意见,确定申报初审合格企业名单和监测合格企业名单。

(四)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市重点龙头企业联合评审委员会,对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确定的初审合格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考察情况报告表。

(五)将初审合格企业名单,以发函的形式征求环保、工商、质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

(六)召开评审会,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标准对申报和监测企业进行综合评定,确定龙头企业名单,经市委农工委书记会研究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享受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报、监测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14年5月29日

第三篇:关于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的提案

一、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的重要意义

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就是树立商标兴农理念,制定商标兴农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最终使农业注册商标由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发展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并依法予以保护的战略。通过实施商标兴农战略,注册一批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培育一批驰名或著名农产品商标,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施商标兴农战略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重要手段。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市场化和服务社会化,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

(二)实施商标兴农战略是优化农业结构的有效途径。把商标战略与解决“三农”问题、企业解困工程等工作结合起来,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势向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转变,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实施商标兴农战略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竞争力的迫切要求。通过重点培育和打造农业名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农产品,对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农产品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四)实施商标兴农战略是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有利于拓展农产品市场,有利于形成多层次、多领域的农业品牌集群,使农业和农村经济保持快速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的产业支撑,提升农产品的附加值,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

二、我国发展现代品牌农业存在的问题

(一)农产品商标发展快,商标意识淡薄。我国农产品注册商标数量少,许多乡镇农副产品商标注册还是空白。以四川省为例,目前34个驰名商标中农业驰名商标数量很少,只有“通威”、“竹叶青”、“美宁及图”、“高金”等驰名商标13件;全省涉农产品注册商标14094件,著名商标132件,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仅有6件。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大多靠价格优势,对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很不利。有的企业商标被他人抢注,一些企业注册商标和不重视宣传,商标战略与市场脱节。

(二)农产品缺乏规模,科技投入不足,品质改良不快,商标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一些农产品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有的地方政府对商标的作用认识不足,缺乏政策支持和引导,中介组织作用发挥不够。

(三)体现地方特色的具有特殊品质商品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数量极少,特色农产品发展缓慢。我国特色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偏少。

(四)农产品商标管理比较混乱、商标使用不规范,保护机制不健全,商标侵权现象较为严重。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农村普遍存在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组织化程度低;二是对商标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生产经营者商标意识不强,商标注册比较混乱,商标利用水平较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三是对地理标志优势的市场营销和广告宣传力度不够,致使许多农产品“一流的品质,二流的包装,三等的价格”,缺乏市场竞争力。

三、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的建议

(一)大力开展宣传工作,强化全民商标意识,积极引导农副产品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媒体、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积极指导企业和农

户注册商标,帮助企业和农户正确使用和宣传商标。

(二)发挥行业协会与中介组织作用,加强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工商部门要指导并监督商标协会直接发挥作用,鼓励各类中介机构在商标代理、评估、转让、许可使用及融资担保、投资顾问等方面提供服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评估体系,疏通商标价值实现渠道。

(三)变传统农业为特色农业,品牌农业,形成“以工业的思路考虑农业,用商标品牌的理念经营农业”的新观念,以商标为纽带,将公司与农户、公司与公司、公司与企业集团有机联系起来,将商标作为资源,以市场消费的标准引导农产品的品质优化,使农业走上真正的产业化道路。

(四)加大政策和资金对商标兴农战略的支持力度。工商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业企业、农民申请农产品商标注册,指导和扶持具有特定地理环境和特定人文因素的特色农副产品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要鼓励和扶持农产品行业组织、农村经济组织、农户组建行业协会,开展商标注册和监督商标使用工作。对农产品商标注册经费建议由财政资金承担,对于获得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荣誉的农产品商标予以重奖。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农业企业要加大对农产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工商部门要建立打假维权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农业商标品牌保护的长效机制,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的移送,加大对涉农商标侵权案件的查处力度。

(六)建议开展“品牌之乡”建设试点,施行“农村经济园区化、园区经济品牌化”,融现代农业、都市农业、旅游观光农业、驰名商标旅游和乡村旅游于一体,推进“品牌之乡”建设,“走品牌经济之路”。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政府推动、企业主动、部门协调、市场拉动”的工作机制,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着力培育一批有地方特色、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产品商标品牌,保证商标品牌资源效益的最大化,逐步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和产销一体化,实现“商标兴农”、“品牌富农”的战略目标。要制定《农产品商标注册发展规划》、《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方案》,积极帮助农业企业、农村经济组织争创著名、驰名商标;财政、税务部门要运用现行扶持政策支持农业企业争创品牌;外经贸部门要积极指导创品牌农业企业的对外贸易工作,支持农业企业扩大进出口贸易;金融部门要做好创品牌农业企业的资金融通服务;科技、人事部门要支持创品牌农业企业引进先进科技项目和技术人才;农业、发改(计划)、科技、质检部门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品牌经营,为争创农产品品牌的企业当好参谋,做好服务;宣传部门、行业协会要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广泛宣传商标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农业企业商标战略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农业商标、爱护农业商标、发展农业商标的氛围;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在规划建设、广告设置等方面为实施商标兴农战略发展现代品牌农业提供优质服务,共同促进现代品牌农业发展。

第四篇: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侵犯美国FMC公司呋喃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侵犯美国FMC公司"呋喃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1996年1月26日,美国FMC公司委托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投诉,指控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的农药,侵犯美国FMC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呋喃丹"商标的农药,侵犯美国FMC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呋喃丹"商标专用权。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经查,农业公司于1989年3月2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大规模经销"呋喃丹"3%杀虫剂,共销售2427.68吨,销售额8588413.94元;库存150吨,购买金额622500元,二者合计经营额9210913.94元。又查,美国FMC公司上海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曾于1995年7月18日登门告知农业公司,"呋喃丹"是FMC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将其在各大报刊上刊登的有关声明提供给农业公司农药农具部经理阅读。1995年12月4日,FMC公司还致函农业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指销售)"呋喃丹"商标的杀虫剂。农业公司置外商的数次警告于不顾,竟于1995年7月19日至1995年12月31日,在明知"呋喃丹"是美国FMC公司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未经注册人许可,擅自经销侵犯"呋喃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呋喃丹"3%杀虫剂202吨,晨法经营额达847075元。

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在对 能上能下案情分析后认为,根据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农业公司的行为属于该通知中指出的"明知"和"应知"的行为。该局认定农业公司自1995年7月19日至1995年12月31日经销202吨"呋喃丹"杀虫剂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4)项和实施细则第41条第(1)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责令农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收缴和销毁现库存的150吨"呋喃丹"侵权商标标识;3.处以非法经营额847075元的24%的罚款20万元;4.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经销企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这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在于如何认定经销者的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处理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 过错原则是判断经销是否侵权的重要原则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也有着自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行为不以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只要有侵害事实,就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既为专用权,当然是注册人专用,任何人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在流通领域中,由于经销者不是商品商标的直接使用人,对商品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不能够预测,为了保证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了经销者要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判断经销者的经销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商标法》第38条(2)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1)项又作了补充规定,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

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是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行为。依照这些规定,经销者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因此,经销者的"明知"或者"应知"就成为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

过错原则同样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3)项所指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把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则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 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认定

在实践中,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的判断存在着一定困难,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1994年国 家工商局以文件的形式,确定了"明知"、"应知"的认定标准和原则,大大便利于地方工商局的操作。

在认定经销者明知或者应知时,应注意区分两者的不同,明知是一种故意的过错,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对权利人的侵害而有意为之的行为,这种行为比较容易认定,在本案中,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受到"呋喃丹"商标注册人的警告后仍大量销售侵权商品,属于一种明知而为之的行为。应知是一种过失的过错,是指经销者应该注意到自己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那么,怎样判断经销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呢?主要是根据经销者是否尽了注意义务,就本案而言,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一个专业性公司,对其经销的商品、供货商等应该有所了解,而且,"呋喃丹"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又作了较为广泛的宣传,上海农业公司只要稍加注意就可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权商品,但上海市农业公司可能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能够认识到后果而未认识,能够选择另外的不发生损害的行为而未选择,因此,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推定其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三、 如何适用法律

流通领域中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一定难度,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输此案时,在解决经销者明知、应知问题上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依法行政迅速有力,赢得了"呋喃丹"商标注册人的高度赞扬。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适用法律条款方面还有待斟的。一是应注意把握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的关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8条(2)项就是假冒商标行为的一种。对于经销企业来说,如果其行为既能适用《商标法》第38条(2)项,又能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1)项,那么依照法律效力原则,应该适用效力高的法条。二是要正确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1)项。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商标法》第38条(2)项的扩大,即将主观意识由明知扩大到应知,这里的"明知"与"应知"是选择关系,只要二者居其一,就可认定为侵权。在本案中,上海市闸北区工商局根据有关事实以及国家工商局工商标字(1994)第329号《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6)项的规定,即"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认定上海农业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和"应知"行为。

第五篇:【石家庄铁道大学排名】石家庄铁道大学特色专业-石家庄铁道大学录取分数线

高考派-高考志愿填报专家

【石家庄铁道大学排名】石家庄铁道大学特色专业-石家庄铁道大学录

取分数线

石家庄铁道大学的前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铁道兵工程学院,创建于1950年,系当时全军重点院校;1979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等院校;1984年转属铁道部,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2000年划转河北省,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为河北省重点骨干大学;2010年3月更名为石家庄铁道大学。目前,学校设有土木、交通、机械、经管、材料、信息、电气、力学、外语、数理等18个学院(系、部)以及国防交通、大型结构监测、交通安全工程等25个研究所。2009年,学校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为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单位。2012年被列为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第二批试点高校。2013年顺利通过立项建设博士学位授予单位验收。2013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河北省人民政府签署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建河北大学、河北科技大学、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河北联合大学和石家庄铁道大学协议书》,成为省部共建大学。2013年12月19日,石家庄铁道大学杜彦良教授,被选为中国

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

石家庄铁道大学招生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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