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实施办法范文

2022-06-26

第一篇:问责制实施办法范文

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职责,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效能意识,促进恪尽职守、依法检测,为服务对象和客户提供科学、公正、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云南省质监系统行政问责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赏罚分明、责罚适当、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各所、部门正副职负责人对岗位职责内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各所、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发生的应该问责行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规检测;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康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野蛮、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工作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问责方式

第六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纯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服务对象、客户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

一、上级机关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院领导以及综合部门在业务工作、纪律检查、政纪监督、法制监督、人事和财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服务对象、客户的投诉和举报;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七、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八、新闻媒体的报道;

九、本院干部、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渠道反映的情况。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的情况存在,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关于是否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

第十三条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调查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调查终结后,由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被问责人享有对所问责问题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申辩、申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院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篇:工作问责制管理办法

工作“问责制”实施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特制定“问责制”实施办法。

二、定义:

问责制:指公司对所属各部门和各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扯皮推诿,耽误工作,导致影响公司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公司正常工作,给公司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问责原则:

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四、问责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五、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决策责任追究

1.公司部门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或规划各种经营方案等时,擅自决策或擅自改变上级领导、集体的决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2.事后证明,决策人所做出的决策出现明显、低级错误或严重过失并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3.对公司决策不理解、不进行沟通,以消极态度对待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分清工作安排的轻重缓急,造成公司工作开展缓慢的。

(二)领导责任追究

1.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决定贯彻不力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各项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出现管理问题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本部门工作职责中的关键环节缺乏监督制约疏于管理;对下 属出现问题失察或放任错误;未给予下属正确指导,未严格把关,导致未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

3.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造成差错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 4.对突发性事件报告不及时或隐瞒、缓报、谎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废旧物资的管理办法》,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财务方面责任追究 1. 挪用、侵吞公司财物的。

2.违反财务纪律和财务相关规定,造成财务秩序混乱的。

(四)执行管理责任追究 1.工作不认真,玩忽职守、失职、办事拖拉、相互推委、扯皮,延 误工作,影响公司形象或造成损失的。

2.贯彻公司决策不力,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违反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没有完成公司各项目标的。

3.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火灾、财物被盗窃、被毁等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问题有失公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5.经公司查证属实,存在不顾公司利益,只站在自身利益出发, 搞小团体、小帮派,发布一些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不正面等行为的。

6.在处理应急突发事件问题上,由于措施不得力、方法不得当、处理不及时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7.在工作中,对领导、同事有打、骂、言语侮辱行为,不服从管理,做影响员工团结的。

8.工作关联部门之间、管理部门与一线部门之间、各员工之间在工作上要相互配合,对工作推诿拖延、敷衍、玩忽职守带来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1.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和下级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应负的领导连带责任。

2.个人责任:按照各岗位职责,明确个人对其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

七、责任追究的处罚:

1.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责令整改、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解聘、调离岗位、调整职务、免职,责令辞职等。 2.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八、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照本制度检查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到事事有落实,人人有责任,各司其责,各负其责,责任明确,违反必究。

九、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由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旭荣实业有限公司

办公室

二零一六年八月四日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实施方案

为了严格学校管理,培养干部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经学校行政办研究,决定本学期执行“行政问责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 行政问责制度适用于行政会全体成员。

二、 各处室在《工作计划》、《周历表》《行政执行力》上

制定的目标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学校临时要求整改的事项以及学校领导分配的临时性任务不能按时按质完成,或者部门工作出现较大问题或事故,经学校核实后一律对部门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

三、 在实行行政问责的同时,根据相关部门工作失误对学校造成的损失,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办法由学校向董事会提交研究决定,经济处罚办法见《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经学校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室执行。

四、“行政问责制”对事不对人,不因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对干部个人产生看法。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校行政,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龙泉育才学校行政问责制经济处罚条例》

一、 教学部(初中部和小学部):

1、相关办公室卫生状况较差一次罚款10元。

2、周历表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3、值日一次未到罚款10元(行政如公事要提前作好调整)

4、学生出现较重病情,知情行政没有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5、上课接打手机一次罚款10元。

6、《行政执行力》 上任务不按时完成,无故延迟一天罚款10元,临时性工作快速反应不到位影响学校整体工作一次罚款20元,督查通报问题不及时整改一次罚款20元。

7、总部抽查各块工作,如通报批评,造成负面影响,追究部门责任,视情节轻重,罚 款20-50元。

8、为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各部门领导进行明确分工,四楼:张俊、三楼:王星光、二楼:黄振兴,(有公事要提前作好安排)一楼:卢燕,每节上课前在教学楼考评,督查教师进教室情况,并作好记载。如查到不到者罚款10元。

9、中层干部每月听课至少要达到六节,少一节扣10元。

三、 后勤部

1、 学校水路、电路出现故障没有按时维修到位的,延迟一天罚款20元,教师办公桌椅和学生课桌椅损坏等须维修的东西由教师填写维修清单,以清单上日期为准,一天内没有维修到位罚款20元。(小型维修)

2、无故推迟师生就餐时间达5分钟以上罚款20元,超过10钟罚款30元,15分钟以上罚款50元。

3、 餐厅(含操作间)卫生状况差发现一次罚款20元。 学生就餐秩序混乱一次罚款10元。

4、饭菜质量、价格、服务态度等项目的民意测验(每月一次)满意率低入75%,每次罚款20元。

5、 食品采购把关不严,导致食品中毒事件,或采购价格与实际价格出入太大,由行政办视情况轻重予以处罚。

6、 澡堂不能正常使用一次罚款10元。(不含热水供应)

7 、所需物品不能按时到位,推迟一天罚款10元。(一周一次集中采买)

8、夜里电扇、饮水机不关或教室长明灯,每次罚款10元。

龙泉育才学校 2008年2月23日

第四篇:项目部问责制实施细则

项目部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

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

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 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100元;

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

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1000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

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2000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经济损失程度的区分和处罚:

造成影响造成轻微经济损失是指200元以上,800以下,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100元;

一定经济损失指在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通报批评,罚款100—200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

较大经济损失是指在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通报批评,罚

款300—1000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或免职;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

间接经济损失作为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

九、责任追究类型:直接责任者、管理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起决定作用的工作人员。

2、主要管理责任者,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直接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

3、分管领导责任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工作人员。

4、责任者出现失职行为,影响较大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管理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分管领导责任者。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的追究,按照直接责任者受到责任追究的形式,降低档次处理。

九、共同责任和主办责任:

1、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部门人员,存在共同过失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和承担责任大小共同承担的责任。

2、按照工作主办负责制原则,负有组织、领导、牵头的部门人员,或在共同责任中起主要责任的人员,负主要责任。

3、同工作中起次要、协调、配合作用的人员,负次要责任。 对于次要责任人员,可以从轻、减轻追究。

十、 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

日起3日内,向责任追究处理部门申请复查,处理部门应在半月内作出维持、改变或撤销责任追究的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十一、项目部领导班子的考核方法

1、项目经理按与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各项责任书为依据。由公司和项目部按规定实施考核、问责和奖罚。

2、副经理由项目经理考核,考核依据为分管工作当月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当月绩效工资岗位考核系数的依据,由商务部根据领导分工向项目经理提供当月考核数据。

第五篇: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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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及对策分析 作者:胡啸威

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05期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问责制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政府职权划分模糊;政府信息公开有限;问责法制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环节薄弱;公共行政文化缺失,因此要严格划分权责界限;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问责程序,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加快公共行政文化的建设等,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落实到实处。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 问责主体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2(b)-0225-02

从2003年开始,到2008年的“官员问责年”,尽管问责风暴持续发力,但还是有专家站出来泼了冷水,表示一直以来,我国的问责体系还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弱问责的力度,甚至带来丢卒保车的问责秀、假问责的问题。正因为这样,它才成为我们研究的课题。

1 我国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内涵

在我国最早立法并实施问责制的地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政府于2002年7月1日实行“高官问责制”,此后,重庆、天津、南京、湘潭、长沙陆续出台了各自的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含义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制度规范。”[1]行政问责制监督并约束行政行为,并且贯穿于行政权力履行的全过程,使决策者和执行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事后结果追究的单一模式转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多重约束机制,督促政府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 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障碍

2.1 政府职权划分模糊

行政问责制的前提是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职权划分模糊,权限不够明确,部门机构臃肿、职能分类制度不完善、官员权力和责任不对等的现象。在职能设置方面,各部门之间交叉重叠、运转不协调。在官员选拔方面,以任命制为主竞争机制不充分,因人设岗、副职过多的状况普遍存在。同时,静态的职能设定与动态的职能运行都表现出了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特征,制度不和谐现状直接导致了责任事故面前部门和官员之间的互相推诿,从而滋生了腐败的温床。

2.2 政府信息公开有限

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基础是公民要对政府的决策、措施、方案等政府信息有知情权,这是公民参政、议政的前提条件。入世以后,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加大了透明政府的建设力度,各地也对政府信息公开作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但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仍很有限,表现在: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行政官员由于拥有自由裁量权,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公众提供信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领导干部们可以轻易地把公共信息化为私有,愚弄公众或蒙骗上级,这样,行政问责制的实行将大打折扣。另外,缺乏足够的透明的政府信息,我们很难判断政府是否履行了积极意义的责任,也很难判断它们是否应该承担消极意义的责任,从而使行政问责制失去可操作性。

2.3 问责程序不完善、范围和对象不明确

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使行政问责制沿着法治轨道前进的保证。从以往的问责案件来看,问责程序并未引起我们的根本重视,我们一味追求的是从快从重处理相关责任人,以显示相关责任机关对相应事件的重视,但完全忽略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在问责程序的启动上,还局限于党政机关,甚至发生越俎代庖的现象,很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的。在问责对象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在责任认定上还有待规范,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应受到何种追究,也没有明确规定。

2.4 公民参与行政问责环节薄弱

成熟的公民社会是实施行政问责制的又一个社会条件,而在我国这方面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公众对政府政务拥有较少的知情权,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有限造成的。公众对信息的缺失,使他们难以把握事实真相,了解事态的细节,更不能对事态发展作出预期,公众对官员问责的程序和方式也不知情,根本无法获知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问责。二是公民问责成本过大。我国现在还没有健全的问责程序和问责制度,公民没有方便的申诉途径,导致公众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度不够,认同度不高,这不利于行政问责制的实行。

2.5 公共行政文化缺失

行政文化包括人们对于行政体系特有的态度、情感、信仰和价值观念,以及人们所遵循的习惯、传统和规范等,它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化现象,是在行政环境、行政体制及其运作背景下,通过特定的心理定势,文化积淀所形成的。[2]但是目前公共行政文化的变迁却表现出某种程度的滞后性。传统的权力本位的意识仍然非常牢固,封建时代的官本位思想、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对社会无限渗透性以及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权力在资源配置中主导性地位,使得权力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责任本位的思想还没有确立并固化下来。

3 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思路及对策

3.1 严格划分权责界限

建构一种制度化、系统化的责任划分体系,使公众和官员可以对行政行为的性质、依据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一目了然,完善政府体制和制度建设,明确政府权力与责任,使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第一,要理清中央与地方的权责和义务,实现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制化,对于部门间功能性权力交叉、责权不明而导致的职能重合、交叉及模糊不清之处进行清理;第二,向公众公开政府官员的主要权责,使公众对政府行为有充分的了解,从而以此为依据对政府行政行为提出问责;第三,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的确定。一般来说,政府官员对行政机关负责,党员对所在政党负责,代表向选民负责;对于正副职之间,如果集体的决定是错的,主要追究正职的责任,如果是某个官员执行错误则追究单个人的责任,但正职应负管理与领导不力之责。

3.2 要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是权力外部制约机制的前提,是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现代民主的原则。作为公共资源,除了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并经法定程序得到豁免的公共信息外,政府应及时公布其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制定的相关政策,使公众了解公共事务和政府的工作状态。另外,要保障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权,新闻媒体的主要职责就是向大众迅速、充分和客观地报道事实的真相,提供准确的信息。各级政府不应以各种理由干预或主导新闻报道的方向和内容,向公众隐瞒信息或报道假信息。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教育独立于政府的体制,赋予新闻媒体以独立的人格,保障新闻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权。

3.3 完善问责程序并明确问责范围和对象

完善问责程序是提升问责效能的关键,其重点是增加问责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不仅要对那些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失职事件进行追究,还要对其他还没产生不良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在问责启动上,应当使问责的启动主体多元化,即不仅有上级领导和有权问责的监督机构来问责,而且也要让达到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甚至公民个人提出。在责任人的履责情况进行核实、评估上,要通过推行政务公开来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而不能事事依靠调查来获取信息。在结果处理上,要防止同过不同罚的现象,甚至是用行政责任、政治责任代替法律责任的现象出现。问责范围方面,不能仅限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而应当把官员的所有职责都纳入其中,特别是那些已经或可能违背公共利益、没有满足公众期望的行为。问责对象方面,从我国国情看,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官员甚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都属于问责对象。

3.4 增强公民参与问责的意识

良好的治理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及其官员负起责任,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具有合法性、透明度、回应性、有效性。要把公民的问责权利落到实处。第一,政府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教育,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第二,要培养公民意识和公民精神,倡导公民对行政问责的参与意识。第三,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的同时,要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扩大民间组织,提高其行动的

有效性。第四,要拓宽参与的渠道,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通过行政程序使公众参与行政权力的运作,以社会监督国家的形式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3.5 加强公共行政文化的建设

行政问责制应该建构在义务本位、责任本位、服务本位和规则本位的行政文化土壤上,要构建这样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首先,应该强化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强对官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只有行政人员强化公共利益至上的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行政品德,使负责任成为一种道德习惯,他们才会自觉自愿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其次,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树立典范。作为个人或群体,政府领导可以通过树立良好的道德典范来促进行政文化的变迁,通过自身的榜样消除公众对行政问责制的怀疑和不信任。再次,要加强行政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参考文献

[1] 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

[2] 王学军.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J],2005(1).

[3] 曾雪璐.我国实行行政问责制的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J].学术交流,2007.

[4] 王祥,郑易平.论责任政府场域中行政问责制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2).

[5] 吴怡,张本玉.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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