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023-01-18

第一篇:辐射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辐射事故的发生及危害,规范有序地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及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卫生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卫生部令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和国务院令第376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特制定《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 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药物)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臵、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患者或公众人群受到意外的、非自愿的异常照射等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

二、 在辐射事故中的职责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及军队日常工作要求开展预防与检监测工作。

三、 发生放射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和潮州市环

保局报告、协助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接受当事人或军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放射事故鉴定。

四、 辐射事故分类与应急机制

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

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

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钴

-60治疗机钴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

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臵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钴-60

治疗机钴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

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

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

性、局部器官残废。

3.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

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致9人

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性、局部器官残废。

4.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

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臵失控导

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医院应急机构组成:医院主管领导,医院放射安全

防护领导小组,医务处,院务处,放射科,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臵的科室应急小组。

辐射事故应急处理

(一)发生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时,相关科室应当立即向医院报告,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医院

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院务处保卫科等相关人员立刻到达现场,保卫科负责保护现场,控制范围。放射防护人员负责现场检测,相关科室迅速报告放射源基本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军队辐射防护主管部门和潮州市环保局。

(二)发生放射事故时,有关科室应当立即向医院报告。由院领导统一指挥,启动应急预案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同时上报分部辐射防护委员会和潮州市环保局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放射安全防护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处理:检测检验:放射损伤诊断鉴定工作。应急预案程序如下:

(三)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四)发生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事故时:1:立即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开展检测,严防对食物,畜禽及水源等环境污染。

2:对可能受放射性核素或者放射损伤的人员,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其他医学救治及处理措施。

3:迅速查明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4: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

(四)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总务科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军队辐射防护及卫生行政部门,市环保局进行调查、侦破。

五、现场调查和检测

按照职责,现场调查处理小组和检测检验小组协同

军队辐射防护及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测,不得单独或自行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或采样检测。现场调查和检测尽量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小组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必须携带相关快速检测仪器,携带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面罩等,携带现场记录或档案表等。

调查小组进入现场后会同军队辐射防护、市环保局

及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的工作有: 现场控制; 保护现场;决定相关人员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医学检查;向现场负责人和作业人员了解事发经过,必须包括受照人员所描述的事发情况; 记录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和医疗机构检查的情况; 现场决定是否进一步进行现场检测;现场决定病人是否必须进行其他项目的辅助间查: 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人员必须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 将

检测数据及时送检测检验组进行分析;放射源丢失的应当对事发单位的可疑地点进行检测,并告知其危害性。

六、 检测分析与诊断鉴定

检测检验小组在收到事故现场检测数据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即早得出检验结论,如涉及超出检测能力的项目要及时与上级单位或外部实验室联系,并负责送取分析报告。检测检验应当首选国家公布的标准方法进行,无国标方法的要予以注明。检测检验结果应当返回到调查处理小组。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或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科室负责收集相关医学、现场等资料,联系有资质机构依法进行诊断鉴定。诊断或鉴定结论应当返回到调查处理小组。

七、结论

调查处理小组对有关资料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咨询上级有经验的机构,找出事故原因,属于放射源丢失事故的应当向公安部门、市环保局报告,由公安部门负责寻找丢失的源,必要时提供协助。形成书面的结论报告,必要时可模拟事发现场以进一步得出结论,难以得出结论的应当提请上级机构给予帮助。结论报告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篇:医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目的 、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加强对医院内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监管,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辐射安全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在辐射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方案,采取防范措施,尽全能降低事故危害,同时按要求报告当地环保、公安和卫生行政部门,特制订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大力协同、及时处理、常备不懈、保护员工、保护环境。

三、适用范围

1、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事故。

2、放射性物质存放中发生的事故。

3、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事故。

4、其它辐射事故。

四、指挥体系及职责

1、医院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2、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3、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应急的方针政策和辐射应急工作要求;

2)负责向上级和属地有关部门报告医院内发生的辐射应急事故和事件;

3)组织制订医院应急响应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期间充分调动人力、物力支援,实施统一指挥,统一组织,统一行动;

5)采取各种有效快速的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危害,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

6)组织人员参加辐射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审定工作。

4、医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小组职责分工 组 长:,全面负责本小组工作 副组长:,具体负责本小组工作及时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向分管院长汇报。 ,分管医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工作。 成 员:分管辐射管理中各科室间的协调工作。 负责事发现场安全保卫工作。 ,

负责放射科日常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对放射设备维护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陈松劲,负责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管理。

五、医院辐射应急处理程序

(一)严格遵守放射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规范放射源的储存、保管,严格执行放射诊疗操作规范。

(二)发生射线装置或电磁波、同位素等放射源泄露、污染等严重事件时:

1、立即终止原放射诊疗操作,关闭操作电源,切断继续泄露可能;

2、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

3、迅速撤离有关人员,对事故受照射人员进行及时的检查、救治和医学观察。

4、实行现场警戒,划定紧急隔离区。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事故

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并在 2 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6、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三)丢失放射性物质时:

1、保护事故现场。

2、及时报告医院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公安部。

3、协助公安及卫生部门迅速查找,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四)应急预案的启动:

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市环保局(环境辐射管理处电话:8215xxx,8215xxx ) , ,市卫生局(医政处电话:8393xxx,卫生监督所 8393xxx)市公安局(电话:110 )报告

(五)应急预案的解除:

当发生辐射事故的射线装置或场所修复后 经环保部门监测安全合格报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急预案尚可解除。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第三篇:核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核污染,最大限度地降低危害和损失,保障公司员工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属公司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放射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具体包括:

1、在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性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

2、放射源被盗事件;

3、其它突发性的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引起的环境污染事件。

二、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划分等级

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三、处置原则

1、预防为主,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大面积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发生及污染范围、程度的扩大;

2、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有关事故控制的建议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尽量减少污染范围;

3、采取适当对策措施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处理处置,同时注意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4、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四、组织领导机构和职责

公司成立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发生突发性核污染事件的指挥领导。

(一)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由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由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主要领导组成,其职责:

1、根据核污染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2、统一指挥和组织指导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的应急处理工作,研究解决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二)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应急工作组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职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分工和职责;建立定期应对突发核污染的工作磋商机制;做好污染事件紧急处置的人员、车辆、监测仪器、通讯联络、后勤保障等相关准备工作;组织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演练、提高紧急处置能力;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组织应急处置预案的实施;负责与上级和其它部门的报告、联络和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

2、事故调查处置组:其职责:开展现场监察、处置工作;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放射性物质的处置和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组:其职责:及时联系医院、卫生院,并配合做好抢救转运和医治受伤、中毒人员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程度。

4、后勤保障组:其职责:组织应急处理相关物资的调度,保证应急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5、治安保卫组:其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并进行现场警戒,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单位和群众;组织营救受害人员,阻止无关人员随意靠近现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进行丢失和失窃放射源的侦查。

6、善后处理组:其职责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善后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安置受害家属的生活;做好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的理赔工作。

五、紧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迅速报告(报警):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办公室将立即向总指挥、检验检疫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电话号码)并向全公司公布。

(二)事故评估和预案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事故的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和确认。经评估确认,凡符合本预案适用范围之一的,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指挥部接到办公室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视事故情况研究决定启动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或部分启动预案。

(三)处置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公司应对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紧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治安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即进入工作状态,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紧急调集应急处理队伍、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理的具体措施,并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上报指挥部。

六、其他事项

(一)本应急预案为指导性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进行处理。

(二)各专业救援工作组要根据其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救援预案。

(三)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是核辐射、核泄漏、放射源丢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预案,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综合演练,使工作人员熟悉预案程序,掌握处置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预案。

第四篇:放射源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各类辐射事故、事件,提高我单位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理能力,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放射源使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2. 应急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中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内以下各类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2.1. 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2. 密封放射源装置失控、破损、或其他事故导致人员超过年剂量限制照射事故; 3. 事故风险分析 3.1.事故类型

放射源超剂量辐射、放射源丢失、被盗。 3.2. 危害分析

测厚仪装置装有Sr-90放射源(单位活度3.7E+8Bq),用于生产车间拉浆线上精密测厚用,有相应的防护、防盗措施,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放射源装置故障、破损、放射源丢失、被盗等现象,造成对现场操作人员的超剂量辐射事故。 4.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车间主任 公司应急辐射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

(1)对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2)检查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情况,事故状态下批准调用备有应急物资,必要时批准向友邻单位申请支援;

(3)向上级汇报和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4)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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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置程序 5.1.

预防与预警 5.1.1. 危险源监控

安全技术措施

a) 现场放射源都有铅箱、防盗锁,围栏,监控等安全防护设施; b) 在放射源的存放地点,设有警示牌及放射源台账,设立安全标志。 c) 工作人员配备个人剂量剂定期检测辐射值。 现场管理措施

a) 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现场开展辐射安全检查。 b) 岗位巡检人员每班定时对现场进行巡检,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c) 按照计划做好设备、设施的年度和日常检维修工作。 5.1.2. 预警行动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或人员超剂量辐射事故时,最先发现事故的岗位人员,应立即向值班室和本车间领导汇报,车间主任立即向公司生产部、设备部、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发出预警信息。生产部、设备部、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核实现场状况,并将结果汇报公司领导,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应安排立即向全厂范围发出预警信息。 5.2. 信息报告

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当班组长长,班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车间领导和生产部、设备部领导。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严重性,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启动应急救援程序,并通知应急救援小组其它人员和相关部门。报告时要说明事故发生的地点、事故类型、事故严重 程度、拟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事故的大小,决定是否上报环保局、安监局、消防支队和上级部门。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事故概况和处理情况;现场人员状态,伤亡及撤离情况;事故影响及发展趋势初步预测;请求协调和支持的事项;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情况时,由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的对外联系人,采用电话联系的方式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通报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类型;事故可能持续的时间;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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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应急响应 5.3.1. 响应分级

根据放射源种类及性质,公司的放射源应急事故只属于一般辐射事故。 当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应急响应: 放射源丢失、被盗;

放射源破损、防护实施故障、设备异常等原因引起的放射源超剂量辐射; 5.3.2.响应程序

响应程序分为:应急指挥、应急行动、资源调配、应急避险、扩大应急等内容。 6. 处置措施 6.1. 接警与报警

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按照公司报告程序要求进行上报。相关负责人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查清发生事故的地点和部位以及事故现场状况,并迅速按照公司报告程序进行上报。

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专业队,赶赴现场,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快速实施救援,控制事故发展,并将伤员救出危险区域和组织群众撤离、疏散。 6.2. 紧急疏散

建立警戒区域事故发生后,放射源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 6.3. 紧急疏散

事故发生后,现场救援人员要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 6.4. 撤离路线

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组织人员撤离至指定地点清点人数。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选择合适的撤离路线到达指定集合地点清点人数。 6.5. 应急措施

(1)如现场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应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同时向相关环保、安全部门汇报情况,配合公安部门配合调查,全力追回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

(2)如放射源脱出,要将源迅速转移至容器内。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各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按专业分工开展救援工作,必要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司汇报情况,请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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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未到达现场时,当班调度应组织组成临时指挥部,指挥对现场进行初期应急处理,并及时将现场情况进行上报,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人员到场后进行交接。

(5)生产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做出局部或全部停线的决定。若需紧急停线,则按紧急停线程序作处理。

(6)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到达现场后,视情况对现场安排进行警戒,同时协调各部门,配合外机构对事故进行有效控制、处理;

(7)当事故得到控制后,立即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善后工作。

7. 应急结束 7.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 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 辐射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 辐射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臵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7.2. 终止程序

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处理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 8. 9恢复

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各部门(车间)执行下列行动: 总结汇总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写书面信息等; 根据有关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进行整改; 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现有应急预案和程序; 应急终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9. 附录

相关联系电话: 公安: 环保:

人民医院: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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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日期:2007/01/30 实施日期:2007/01/30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 83663 发文字号:环办[2007]17号

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作为国家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部门,为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时,能准确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并决策,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1.4 应急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和协调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处理; (3)接收省级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支持省级环保部门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

(4)监督与评价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5)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省级环保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1.5 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 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 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2.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国家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 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时即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分别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和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1 所示。

2.2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总局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基本一致。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总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副局长(兼国家核安全局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总局办公厅主任、核安全司司长任副总指挥,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分别作为其替代人;总局规划司、国际司、宣教司等有关司办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总局机关大楼内进行。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指挥和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或指挥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组织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进行监督和评价;

(5)审定向国务院提交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报告; (6)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3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司、办公厅、国际司、宣教司的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司司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主任第一替代人)和其他副司长、办公厅主管总值班室副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秘书组由办公厅总值班室、国际司核安全处、宣教司新闻处,以及核安全司放射源处、放射性废物管理处、核燃料处、综合处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期间,组长由核安全司归口负责的项目处处长担任。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总局机关大楼内。平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总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国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负责受理来自地方环保部门上报的辐射事故报告、中央或国务院办公厅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和总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4)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总局系统内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单位的启动和行动配合;

(5)负责与有关部、委和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

(6)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及时起草向国务院提交的事故报告; (7)组织开展对由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组成和职责 2.4.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主任,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主管应急副主任任副主任。

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下设技术专家组,由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协助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5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职责

(1)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应急准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4)负责对总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总局报告情况。

2.6 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组成与职责 2.6.1 人员组成

辐射事故应急时,由核安全司司长任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主任,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任任常务副主任,核安全司主管应急副司长(担任主任第一替代人)、其他副司长以及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主管监测副主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任全面负责总局核与辐射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2.6.2 主要职责

(1)制定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审批;

(2)为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国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3)负责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4)根据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承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7 省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总局备案;

(2)负责省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总局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总局组织实施。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级环保部门全面负责。环保系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原则上按表1 进行启动。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国务院、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其它部(委)和单位、省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总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省级环保部门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参照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积极配合。

4.4 应急监测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国家环保总局指派总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对事故发生地的省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负责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和省级环保部门应在二周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总局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附则

本预案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本预案每两年修订一次,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修订工作并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实施程序由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修订并发布实施。

附:

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目录

1、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施程序

2、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后果评价实施程序

3、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实施程序

4、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联络与信息交换实施程序

5、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实施程序

6、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实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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