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制度

2023-04-13

它是实施某些管理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标准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验收新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的通知

食药监〔201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产品的经营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对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开办申请程序,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5月16日

附件:

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体外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体外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其中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三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 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 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五条 应根据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八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九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作仓库。

第十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 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检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一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诊断试剂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三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四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三篇:《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

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2007年05月23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制定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2.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申请审查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 诊断试剂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诊断试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诊断试剂的知识。

第二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对诊断试剂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 质量管理人员2人。1人为执业药师;1人为主管检验师,或具有检验学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并从事检验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质量管理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兼职。

第四条 验收、售后服务人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学历;企业保管、销售等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质量管理、验收、保管、销售等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 制度与管理

第六条 应根据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工作程序。

(一)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内部评审的规定;质量否决的规定;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的管理;诊断试剂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管理;退货诊断试剂的管理;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二)质量管理职责应包括: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信息技术等岗位的职责。

(三)工作程序应包括:质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诊断试剂购进、验收、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售后服务等程序;诊断试剂销后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诊断试剂的确认及处理程序。

第七条 应建立购进、验收、销售、出库、运输等内容的质量管理记录。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应有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九条 应设置符合诊断试剂储存要求的仓库,其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60平方米,且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诊断试剂储存作业区应与经营、办公等其他区域有效隔离;库房内墙、顶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第十条 住宅用房不得用做仓库。

第十一条 应设置储存诊断试剂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小于20立方米。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和自动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第十二条 储存诊断试剂的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诊断试剂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通风及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三)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不合格诊断试剂、退货诊断试剂专用存放区域或设施设备;

(六)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七)诊断试剂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待确定诊断试剂为黄色,合格诊断试剂为绿色,不合格诊断试剂为红色。

第十三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符合药品储存温度等特性要求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应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满足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全过程及质量控制的有关要求,并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条件。

第十五条 应对所用设施和设备的检查、保养、校准、维修、清洁建立档案。

第四章 验收结果评定

第十六条 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

(五)款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经营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

2007年05月23日 发

附件2: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

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主管检验师证书原件、复印件;

4.拟经营产品的范围;

5.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篇:体外诊断试剂制度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规范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营企业是指与本公司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生产企业或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本公司首次购进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

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购进业务。

三、审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1、首营企业

1.1《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2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1.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1.5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1.6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1.7《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首营品种

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

3.质量保证协议书 3.1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3.2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3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3.4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等有关要求;

3.5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3.6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3.7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四、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1、采购员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相关资料及样品报质量负责人。

2、质量负责人对采购员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3、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对首营企业作出准确的判断时,应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负责人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4、质管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购进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进货原则:

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进货原则,严格执行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3.人员要求:

采购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4.进货质量控制程序:

4.1合格供货方资格审核:采购员负责审核所有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包括向供货方索取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审核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等项目。供货方证照上生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拟供产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方式必须为批发。无误后方可填写“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4.2首营企业审核与建档:供货方如为首营企业,索取和审查资料后,按照本公司《首营企业资格审核制度》的规定,填报“首营企业审批表”,交质量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将首营企业资料输入计算机系统后,采购员方可填写该首营企业的“合格供货方审批表”。

4.3供货方销售员资格验证:包括验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销售员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销售员身份证原件及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无误后将有关内容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留存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上岗证、资格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无需盖章)附后。对方无上门销售的可以注明。

4.4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的同时,应与供货方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该协议书的有关信息也应填入“合格供货方审批表”中。

4.5合格供货方档案微机记录:质量负责人负责合格供货方资料的审批与建档,负责将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4.6首营品种审核与签订购销合同:如拟供品种属首营品种,应按公司《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资料,经初审合格后填报“首营品种审批表”,连同资料一起交质量负责人。经质量负责人审批通过,采购员方可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审核未通过的不可签订购销合同。

4.7非首营品种签订购销合同:如拟供品种不属于首营品种,在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和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后,方可与供货方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销合同。

4.8电话要货记录:如供货方为经营单位,所供品种多且进货次数频繁,在不方便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的情况下,必须做详细的电话要货记录。

4.9购进记录:采购员应将购销合同或电话要货记录录入系统,形成“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注明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4.10执行购销合同:双方严格按照购销合同条款开展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销活动。

5.合格供货方管理:

5.1所有供货方都应建有“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资料都在有效期内,计算机系统会自动提醒供货方的资料效期,发现快到期及时通知采购员向供方索取。 5.2凡是没有建立“合格供货方审批表”的供货企业或者“合格供货方审批表”所附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质量保证协议书”已经过期的供货企业,一律不得购进其生产或经营的产品。

6.购销合同和质量条款内容:

6.1购销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包括:签订合同地点、签约人;采购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或产地、价格、交货地点和质量条款;对于包装、标识、运输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 ,也应注明。

6.2与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整件产品附产品合格证;

产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的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

生产企业每次供应的产品尽可能提供同一批号的产品; 6.3与经营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质量条款应明确;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整件产品附产品合格证;

进口产品,随货提供进口产品的有关证明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产品到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该产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 7.禁止购进的产品: 禁止购进下列产品:

7.1本单位经营范围以外的产品; 7.2未取得合法批准、注册文号的产品; 7.3不是采用国家标准生产的国产产品; 7.4无合法进口证明文件的进口产品;

7.5已经超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期限,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的产品;

7.6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标识和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符的产品;

7.7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产品; 7.8不能提供合法供货票据的产品。 8.其他职责和要求:

8.1采购员负责制定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采购计划。制定计划时应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明确审核意见并签字或盖章。

8.2采购计划、购销合同、质量保证协议书应由主管领导或其授权人按职责权限审核批准后执行。

8.3采购员应每年组织进行一次进货质量评审,必须有质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8.4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由供货方开具合法票据,建立所有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记录应保存5年,票据应保存10年。

8.5采购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配合质管部共同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8.6采购员应及时了解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库存结构情况,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产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损失。发现滞销苗头应及早与供货方联系,采用退货换货、扣付货款,由对方承担损失、促销等方式妥善处理。

9.责任追究:

9.1采购员发生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由采购员本人承担直接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分管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9.2公司及其有关管理和考核部门有权对进货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罚意见,经批准后兑现。

9.3采购员违反本制度导致质量审核时出现不应有的缺陷项或导致发生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收货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严格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收货关,确保依法经管,杜绝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流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收货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内容;

3.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收货人员应当核实运输方式是否符合要求,并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做到票、账、货相符。

3.2随货同行单(票)应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章原印章。

3.3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应当对其运输方式及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运输时间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记录。不符合温度要求的应当拒收。

3.4收货员对符合收货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品种特性要求放于相应待验区域,或者设臵状态标志,通知验收。冷藏、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在冷库内待验。

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

为确保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把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入库质量关,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质量验收的定义: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包括产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产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

3.人员要求:

验收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质量验收的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的依据是《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企业质量验收管理制度、质量验收管理职责、质量验收程序。

5.质量验收的内容:

5.1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供货单位为批发企业的,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5.2在待验区内,凭采购员提供的采购记录、随货同行单对来货进行逐批验收;一般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到货后1小时内验收完毕(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验收,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环境中待验,并给出明显待验标志)。

5.3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5.3.1同一批号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者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5.3.2整件:50件或50件以下,抽取2件,50件以上时,每增加50件多抽一件,不足50件的以50件计,在抽取的每件中,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3个以上最小包装检查,复查时,加倍抽样。

5.3.3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活、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5.4验收时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分类,对产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4.1验收时,应进行产品包装内、外标签和说明书的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有:

5.4.1.1整件产品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5.4.1.2产品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内标签至少应当标明产品的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外标签应当注明产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5.4.1.3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其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5.4.1.4进口产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产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5.4.1.5验收入库的产品包装完好,无污染,能起到保护产品的作用。

5.5对销后退回的产品,验收员应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5.6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产品,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记,进行复原封箱。

5.7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产品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从经营企业购进的产品到货时的剩余有效期应不少于该产品有效期的二分之一;

超出上述期限或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产品不得入库。因特殊原因需入库时,由质量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库。

5.8发现以下情况拒收或部分拒收:

5.8.1验收时发现到货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注册证号等项目与GSP验收入库单或随货同行单上的内容不符的;或产品质量异常、包装质量不合格、标签模糊、包装内、外标签不符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写明情况,并填写“拒收报告单”,及时报质量负责人处理。

5.8.2验收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对整批符合规定产品中的下列产品,应保留有关证据,填写“拒收报告单”,批准后部分拒收或报损:1)、破损的产品 ;2)、包装被污染的产品;3)、有充分证据证明在运输途中丢失短少的产品。

5.9应做好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验收记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均应由验收员签字,并签署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10验收后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验收员应在“GSP验收入库单”上签字,并注明质量状况、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GSP验收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负责人。

储存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正确、合理地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确保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和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从事储存工作的人员(仓库保管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入库和拒收:

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的“验收入库单”办理诊断试剂入库手续。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应拒收并报告质量负责人处理。

3.储存原则和要求:

应根据“按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对温度、湿度条件的要求存放”、“分类存放”、“实行色标管理”等原则,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类存放于具备相应条件的仓库中。储存中应做到:

3.1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性能、储存要求和验收员的提示,将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常温库温度应控制在10-30℃,阴凉库温度应控制在不高于20℃的范围内,冷库温度应控制在2-10℃。库房的相对湿度一般应保持在35-75%之间。

3.2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状态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确定为黄色;合格为绿色;不合格为红色。

3.3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与地面之间有有效隔离的设备,通风和避免阳光直射的设备。

3.4搬运和堆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包装。 3.5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3.6有效调控、检测温湿度的设备。

3.7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有包装物料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3.8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存放在不合格区,并有明显的标志。

3.9对销后退回的凭“销售退回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经核实是本公司售出的产品,存放于退货区,通知验收员验收。凭验收结论将产品存入合格区或不合格区。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3.10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等工作。

3.11与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无关的公私物品,不得存放。

3.12按规定点单下帐,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实行动态盘点(每天清点当天有过实物交接的产品),月末大点(每月进行一次所有库存产品的大清点),保持帐货相符。

3.13在储存工作中接受养护员的监督指导。

3.14储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货架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3.15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报告:

4.1保管员发现有破损、污染、过期失效等情况时,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养护员,发现其他质量问题时,也应当天向养护员书面报告。

4.2保管员不按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管员承担直接责任。

养护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出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养护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养护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表环境、质量特性等对在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养护,主要内容:

3.1指导和督促保管员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3.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3.3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3.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3.5发现有问题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通知质量负责人处理。

3.6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4.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对质量可疑的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负责人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5.1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5.2怀疑为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3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5.4对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依法经营,严防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售出,提高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制度。

2.人员要求:

销售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客户资格审核程序:

3.1销售员销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向客户索取加盖有客户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3.2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其单位名称、经营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印章等项目,审查无误后,填写“客户资质审批表”;

3.3经销售、质量负责人批准后,质管部将客户信息输入微机,通知开票员可以销售;

3.4资料及审批表归档备查。 4.销售服务要求:

4.1销售开票时要坚持“先产先销”、“近期先销”的原则。应对违反该原则开票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开票时有领导签字确认的除外。

4.2药品/体外诊断试剂销售严格执行《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复核管理制度》,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付货。

4.3销售员提货时应认真核对:货与单相符,在销售清单上签字。 4.4应开具合法票据,将销货清单按月装订作为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包括:产品的品名、剂型、规格、单位、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购货单位、销售价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目。

4.5销售人员应正确介绍产品,不得虚假宣传、夸大产品疗效或误导用户。

4.6应随时收集客户意见,认真协助质管部受理和处理客户的质量查询和投诉,及时进行质量改进。

4.7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产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及时组织销售。 4.8销售人员应随时跟踪近效期产品在医疗单位的使用情况,确认在产品失效前无法使用完的部分,应及早帮助医疗单位办理退货换货,以避免产品过期失效退回后,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

4.9已经过期失效的产品,一般不得同意医疗单位做退货处理。 5.停止销售付货的情形:

销售付货或复核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付货,并报养护员处理:

5.1产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5.2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5.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或污染;

5.4产品已超出有效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 5.5非法产品或本公司无经营资格的品种;

5.6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7药监部门或质量管理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产品。

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准确无误,保证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杜绝不合格品出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2.出库原则: 2.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2如果“先产先出”与“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原则。

2.3销货清单上指定的批号违反出库原则时,要暂停出库,汇报直接上级协调或查明原因,经重新开票或由直接上级在原票上签字后,方可继续出库。

2.4违反出库原则又无直接上级签字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保管员和开票员的责任。

3.出库复核:

3.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出库必须经配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2保管员按销货清单配货完毕后,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员复核。复核员必须对照销货清单所列的品名、剂型、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项目,逐品种按批号与实物进行复查核对;还应同时检查产品和包装的质量状况以及购货单位、销售日期等项目。经复核无任何问题的,复核员应在销货清单上加盖质量合格章并签字,按月装订作为出库复核记录。

3.3复核发现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批号与销货清单所列批号不一致的,应换付相同批号的产品;无相同批号产品时,通知开票员重新开票。

3.4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到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4.拆零拼箱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出库复核: 4.1拆零产品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员进行拼箱加封; 4.2使用其他产品包装箱作为拆零产品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包装内容覆盖或涂改,标明拼箱标志。

5.停止出库的情形: 出库复核时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养护员处理: 5.1产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5.2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5.3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或污染;

5.4产品已超出有效期、霉烂变质、虫蛀、鼠咬等; 5.5非法产品或本公司无经营资格的药品;

5.6怀疑有质量问题,未经质管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5.7药监部门或质管部通知暂停销售的产品。

运输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保证运输过程中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规范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运输工作,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前,运输员应与出库复核员办好交接手续,对照“销售清单”清点产品数量,数量无误后在“销售清单”上签字确认。

3.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应及时、准确、安全、经济,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选择最佳运输方式和路线。

4.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要包装完整,包装牢固,已开箱产品应封口并签单,品名、标识清楚,数量准确,堆码整齐,不得将产品包装倒臵、重压,堆码高度要适中。

5.实施文明装卸运输,搬运、装卸产品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产品的安全。

6.对需要冷藏运输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时应放臵在车载冷藏箱内,并优先运输。

7.运输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针对运送诊断试剂的包装条件及运输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泡沫板等),防止产品破损和混淆。

8.货到后请客户在“送货单”上签字认可,送货单返回财务作报帐处理。

9.运输员对押运的产品负责,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按公司

有关规定处理。

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促进以顾客满意度为导向的方针的实现,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2.机构设臵:

2.1设立售后服务兼职人员。

2.2通过公示的服务(热线)电话、网站、信箱或其他方式,接受客户和消费者的服务咨询、使用意见反馈、投诉等事务。

2.3经营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约定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售后技术维修。

2.4负责公司产品客户(用户)意见收集、投诉受理、退货换货、维修联系等管理工作。

3.公司设立多级投诉制度: 客户要向公司当事人的直接上级投诉,或直接向公司领导投诉。

3.1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产品质量、使用功能的,应反馈生产企业或提供售后技术维修部门处理。

3.2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产品包装破损、变质的,反馈供货企业处理。

3.3受理的意见和投诉中涉及公司营销、安装、售后服务人员态度差、不尽职的,送营销部门处理。

3.4公司产品、服务存在的重大问题,出现或可能出现危机和媒体曝光、法律诉讼、影响公司公信力的,列为专案优先处臵。

4.服务公约: 4.1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4.2客服人员接受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接待过程不得怠慢客户和消费者。 对每一次来电、来信、来访,接待员均应详细记录在案,填写有关登记表,按规程和分工转送有关单位和人员处理。紧急事件应及时上报。

4.3公司对每个来电、来信、来访,须给予迅速、满意回复,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奖励。

4.4客户的意见和投诉情况,作为考察与之相关部门和人员业绩的依据之一。

4.5公司产品因质量问题的退货和换货应有具体规定,明示于销售场所、载于产品说明材料内

4.6具体退货和换货工作流程,培训有关人员熟悉该规程。 4.7仓库、运输、财务、销售部门为退货和换货予以支持和配合,并进行工作流程上的无缝衔接。

有效期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了严格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的管理,防止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过期失效,确保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质产品处理。

2.购进与验收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管理: 2.1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有效期控制原则应尽量遵循“逐批采购,第延效期”(即每批采购的有效期原则应等同或延后于上批采购的有效期)和“勤进快销、防止积压”的原则。

2.2除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外,从生产企业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到货日期距生产日期在6个月以内;从经营企业购进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剩余有效期不应少于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二分之一。否则,验收时应予拒收;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到货时,剩余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产品,验收时应予以拒收,采购员在拒收报告上注明原因要求验收入库的,方可验收入库。

2.3基本单元包装上未注明有效期、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或更改有效期的产品,一律拒收。

2.4采购员签订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进货合同时,应对供应的生产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应签订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销售不畅时给予退换货或过期失效后与货源单位协商解决的合同条款。

2.5近效期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确认无法在失效前形成不可逆销售的部分,应由采购员在失效前与货源单位联系做退换货处理。

3.储存养护环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管理: 3.1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3.2严格执行“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出库和销售原则。出库或销售票上所列的批号违反该原则时,要暂停出库,汇报直接上级协调或查明原因,经重新开票或直接上级在原票上签字后,方可继续出库。违反出库原则又无直接上级签字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保管员和开票员的责任。

3.3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为近效期产品,养护员应按月填报“近效期产品催销表”,并与保管员与实货进行核对后,按月报质量负责人、采购员、销售员。

3.4距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产品库存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3.5养护员对近效期产品应每月进行养护检查,并做好记录。 3.6诊断试剂有效期满时,养护员填报“不合格产品确认表”,报质管部确认后,通知保管员将过期失效产品移入不合格区,并登记不合格产品台帐。

4.销售环节的效期管理:

4.1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产品催销表”所列品种及时组织销售。 4.2销售员应随时跟踪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医疗单位的使用情况,确认在产品失效前无法使用的部分,应及早帮助医疗单位办理退货,以免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过期失效退回后,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

4.3已经过期失效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一般不得同意医疗单位做退货处理。

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及其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是用于诊断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产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产品进入或流出本公司,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是公司负责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实行有效控制管理的机构。

3.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定义:

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均属不合格产品,包括:

3.1经生产或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检验部门或法定监督检验部门检验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

3.2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产品;

3.3各级药监部门公示禁止销售的品种;

3.4过期、破损、污染、霉变及其他质量问题的产品。 质量不合格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4.判定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依据: 4.1验收员填写并得到质管员确认的“产品拒收报告单”; 4.2法定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其他正式通知,均可作为判定不合格品的依据;

4.3产品破损、污染、过期失效以及明显的外观质量问题、包装质量问题和标识违规问题,凭质管员签字确认的“不合格产品确认表”、 “销售退货单”(销售退回不合格)作为判定不合格产品的依据。

5.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监管: 质管部负责本公司出现的所有不合格品的管理,包括不合格品的确认;检查实物和“不合格品台帐”的记录是否相符;进行不合格品的汇总分析;审核报损和销毁手续;监督销毁过程等。保管员负责保管不合格品、登记“不合格品台帐”、填报“不合格品报损审批表”。

6.各环节发现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处理: 6.1验收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出具“拒收报告单”,拒收来货暂放入不合格品区,给出明显的标志,并做好验收记录,通知有关部门拒付货款,联系处理;销售退回时发现的不合格品,填写“销售退货单”报质管部确认。

6.2养护员对库存产品进行养护检查时发现的破损、污染、过期失效产品或可疑不合格品应记入养护记录,挂红牌或黄牌标志,同时填写“不合格品确认表”报质管部确认,属不合格品的,养护员在微机中将货移入退货库,并通知保管员接收不合格品实物存放入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必要时应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

6.3销售和出库复核时发现的质量可疑产品,应挂黄牌,养护员填写“不合格品确认表”报质管部确认,属不合格品的,养护员在微机中将货移入退货库,并通知保管员接收不合格品实物放入不合格品区,挂红牌。必要时应根据销售记录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

6.4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药监、检验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质管部应立即下发“不合格品停销通知”停止销售,通知养护员在微机中将货移入退货库,保管员将不合格品实物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牌标志。必要时应追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

7.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处理:

7.1经质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养护员在微机中移入退货库,保管员将实物移入不合格区,并全部记入“不合格品台帐”; 质管部应进行定期汇总分析,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7.2属不合格品的,根据有关规定应由我方承担损失的,保管员如实填报不合格品报损表,经公司质管部、财务部等审核并签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签注审批意见。

7.3同意报损的保管员将货在微机中移入不合格库,通知财务部下账报损。报损后的不合格品仍然应妥善保管,给出红色标志。不得混放。

7.4对已报损的产品,凡已无使用价值或按规定应该销毁的,由质管部填写报损产品销毁审批表,经公司质管部、财务部等审核并签注意见,由总经理签注审批意见后执行。销毁时经质管部对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等核实无误后方可装运到指定地点销毁。整个装运销毁过程都应在食品药品监督局的监督下进行。销毁结束后,有关监销人确认实际销毁产品与销毁产品明细表所列的内容全部相符,方可在销毁表上签字证明。如有不符,要查明不符原因,查清责任。对重大问题的责任者要作出相应处理。

7.5不合格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记录应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退货管理制度

1.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企业信誉,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销售退回产品和购进产品退出、退换的质量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本制度。

2.销售退回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范围和条件: 2.1销售退回产品是指本公司产品销售给客户后,由于各种原因从客户方退回的产品。

2.2因价格变动,为订正票据开具退货票,没有发生实际物流的单纯票据退货,不在本制度的管理范围内。

2.3已经过期失效或由于客户保管不当出现了质量问题的产品,一般不得退货。

3.销售退回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退货程序: 3.1符合退货条件的退货,客户由销售人员代其办理,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应事先取得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退货手续。

3.2由销售人员对照拟退回产品实货逐项填写“销货退回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的有关拟退回产品信息。

3.3由保管员或开票员通过核对销售记录或销售票据,查验是否为本公司售出产品,补充拟退回产品的相关信息,核对数量、破损、污染情况并签字确认。不能确认为本企业售出产品的,不得退货。

3.4确认为本公司售出产品,将退回产品暂放入退货区。采购部根据进货的来源,联系供货商,在处理意见上注明处理方式,同意退货的,保管员通知验收员验货。

3.5验收员对退回产品按新进货进行验收,验收完成后打出“销售退货单”并在“退货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和“销售退货单”上写明质量状况并做出验收结论,签字后交保管员。 3.6保管员根据验收结论,将合格品从退货区放入相应的合格品区,将不合格品放入不合格品区,记入不合格品台帐。

3.7质管部检查两单及实物的处理情况并签字确认。

3.8以上产品实物退货手续办理完毕后,将“销售退货单”一联交验收员作为退回验收记录、一联交保管员作为退货台帐,一联与“退货通知、验收、入库交接单”交保管员作为退货通知单,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交退货方。

3.9允许先退货,后验收,即退回产品经主管领导或其委托授权人审批同意退货,并放入退货区后,即可办理开退票手续。

4.购进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退出、退换: 4.1不合格品经与供货方协商可以进行退、换货或财务处理。供方不要求退回实物的,实物应存放于不合格区等待销毁。

4.2合格的库存产品或销后退回产品,因滞销等原因需退回供货方时,应由进货员填写“购进退出审批交接单”,保管员根据审批后的交接单办理退货,并打出“购进退货通知单”,经复核员复核签字,退货经办人签字后保管员留存一联为“购进退货出库复核记录”。进货员留存一联为“购进产品退出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4.3购进产品的换货:退出的产品应按退出处理,换回的产品应按来货重新验收入库。

冷链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管理制度

1、制定目的:确保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流通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规范》、《GB500725冷库设计规范》。

3、范围:适用于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物流冷链过程中的收货、验收、储藏、养护、发货、运输、温度控制和监测等管理全过程。

4、术语和定义:

4.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是指对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藏、运输有温度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 4.2冷藏指温度符合2℃—8℃的储藏运输条件。 4.3冷冻是指温度符合-10℃—-25℃的储藏运输条件。

4.4药品冷链物流指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物流企业和使用单位采用专用设施,使冷藏药品从生产企业成品库到使用单位药品库的温度始终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物流过程。

5、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收货、验收

5.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收货区应当设臵在冷库内; 5.2收货时检查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途中的实时温度记录,并用温度探测器检测其温度;

5.3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收货时,应索取运输交接单,做好实时温度记录,并签字确认。 5.4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从收货转到到待验区的时间,冷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在30分钟内,冷冻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15分钟内。

5.5验收应在冷藏环境下进行,验收合格的药品,应迅速将其转到说明书规定的储藏环境中。

5.6对退回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视同收货,严格按5.1、5.

2、5.3、5.

4、5.5操作,并做好记录,必要时送检验部门检验。

5.7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发货、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1年以上备查,记录至少保留3年。

6、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储藏、养护

6.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藏的温度应符合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说明书上规定的储藏温度要求。 6.2储藏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应按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6.3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在库养护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应先行隔离,暂停发货,做好记录,及时送检验部门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处理。 6.4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有效期1年以上备查,记录至少保留3年。

7、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发货 7.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冷藏药品的发货、拼箱、装车工作,并选择适合的运输方式。

7.2拆零拼箱应在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规定的储藏温度下进行。

7.3装载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时,冷藏箱应预冷至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运输温度。

7.4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由库区转移到符合配送要求的运输设备的时间,冷处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品应在30分钟内,冷冻药品应在15分钟内。

7.5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发货应设臵在冷库内,不允许臵于阳光直射、热源设备附近或其他可能会提升周围环境温度的位臵。

7.6需要委托运输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单位,应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在储存运输和配送过程中的温度要求。

8、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运输

8.1应配备有确保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

8.2应制定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发运程序。发运程序内容包括出运前通知,出运方式、线路、联系人、异常处理方案等。 8.3运输人员出行前应对冷藏箱进行检查,确保所有的设施设备正常并符合温度要求。在运输过程中,要及时查看温度记录显示仪,如出现温度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处臵。

9、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温度控制和监测 9.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应进行24小时连续、自动的温度记录和监控,温度记录间隔时间设臵不得超过30分钟/次。 9.2冷库内温度自动监测布点应经过验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冷藏要求。

9.3自动温度记录设备的温度监测数据可读取存档,记录至少保存3年。

9.4温度报警装臵应能在临界状态下报警,应有专人及时处臵,并做好温度超标报警情况的记录。

9.5应按规定对自动温度记录设备、温度自动监控及报警装臵等设备进行校验,保持准备完好。

10、冷藏药品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10.1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储存应有自动监测、自动调控、自动记录及报警装臵。

10.2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运输方式选择应确保温度符合要求,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数量多少、路程、运输时间、储藏条件、外界温度等情况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宜采用冷藏箱运输。

10.3应有经营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规模相适应的的冷库和冷藏箱。

10.4冷藏设施应配有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回路电路。 10.5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藏、运输设施设备应有校准方案、定期维护方案和紧急处理方案,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查、校准、清洁、管理和维护,并有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10.6建立健全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其运行状况进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11、人员配备要求

11.1应配备与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冷链管理、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1.2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收货、验收、养护、保管人员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

11.3从事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收货、验收、储藏、养护、发货、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接受冷藏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储存、运输、突发情况应急处理等业务培训。

11.4直接接触体外诊断试剂(按药品管理类)的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第五篇: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管理制度

(1)定义:质量管理文件是指一切涉及试剂经营质量的书面标准和实施过程中的记录结果组成的、贯穿试剂质量管理全过程的连贯有序的系列文件。

(2)目的:质量管理文件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可以起到沟通意图、统一行动的作用。

(3)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各类质量相关文件的管理。

(4)企业各项质量管理文件的编制、审核、修订、换版、解释、培训、指导、检查及分发,统一由质量管理部负责,各部门协助、配合其工作。

(5)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四类,即:

①质量手册类(规章制度、工作标准);

②质量职责类;

③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与操作方法类;

④质量记录类。

(6)质量管理文件的下发应遵循以下规定:

①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前,应编制拟发文件的目录,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工作程序及质量管理职责和质量记录,详细列出文件名称、编码、受控级别、使用部门等项内容;

②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时,应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应领取文件的数量; ③质量管理文件在发放时应履行相应的手续,领用记录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和管理; ④对修改的文件应加强使用管理,对于已废止的文件版本应及时收回,并作好记录,以防止无效的或作废的文件非预期使用。 (7)质量管理文件的控制规定:

①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②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③必要进应对文件进行修订;

④对记录文件的控制,应确保其完整、准确、有效。

质量管理内部审核制度

1.为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运行的适应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2.公司质量管理的审核范围主要包括构成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质量方针目标、组织机构、质量管理文件、人员配备、硬件条件及质量活动状态。

3.质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质量管理的审核。质管部负责牵头实施质量审核的具体工作,包括制定计划、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及编写评审报告等。

4.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评审资料。 5.审核工作按进行,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组织实施。 6.质量管理审核的内容: 6.1.质量方针目标; 6.2.质量管理文件; 6.3.组织机构的设置; 6.4.人力资源的配置; 6.5.硬件设施、设备;

6.6.质量活动过程控制; 6.7.客户服务及外部环境评价。 7.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踪:

7.1.质量审核应对存在缺陷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7.2.各部门根据评审结果落实改进措施;

7.3.质管部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跟踪检查。 8.质量管理审核应按照规范的格式记录,记录由质管部负责归档。

质量否决的制度

质量否决权制度是最能体现质量管理制度的法规性和否决性地位的制度。为了增强公司职工的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保证我公司商品质量,明确质量否决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其我公司的《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在经营全过程中确保诊断试剂质量。

二、 质量否决权由质量管理部行驶。

三、 质量否决方式:

1、 凡违反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者,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加倍处罚。

2、 如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如购销假劣诊断试剂,对责任人、责任部门给予否决,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必要的处分。必要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 本制度否决的情况:

1、 向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诊断试剂,

2、 向医疗器械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诊断试剂。

3、 购销未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诊断试剂,

4、 购销包装和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诊断试剂。

5、 诊断试剂未经验收合格即入库。

6、 伪造购进或销售记录。

7、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未按规定审核。

8、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9、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

五、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以上情况之一,除按第三条执行外,取消本部门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

六、 质量否决考核的处理,应由质量管理部做好记录,并报给公司质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为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保证质量信息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3)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质量信息网络系。

(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①国家有关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

③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

④业务协作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⑤企业内部各环节围绕诊断试剂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⑥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分级管理:

A.类信息:指对企业有重大影响,需要企业最高领导做出判断和决策,并由企业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

B.类信息:指涉及企业两个以上部门,需由企业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6)质量管理部负责质量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对质量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汇总、分析、传递、处理,并

负责对质量管理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7)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8)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①企业内部信息

A.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相关信息;

B.通过质量分析会、工作汇报会等会议收集质量相关信息; C.通过各部门填报质量信息反馈单及相关记录实现质量信息传递; D.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 ②企业外部信息

A.通过问卷、座谈会、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收集信息;

B.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收集质量信息; C.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D.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E.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质量信息。 (9)质量信息的处理

A类信息:由企业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B类信息:由主管协调部门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10)质量管理部按季填写"诊断试剂质量信息报表"并上报主管领导,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 (11)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定期将质量信息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方式传递至执行部门。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为了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保证诊断试剂的购进质量,把好诊断试剂购进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诊断试剂供需关系的诊断试剂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诊断试剂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诊断试剂,包括诊断试剂的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①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有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范围;诊断试剂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诊断试剂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②购进首营品种时,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复印件;诊断试剂质量标准、诊断试剂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诊断试剂出厂检验报告书;诊断试剂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价格批文等。

(4)购进首次经营诊断试剂或准备与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时,业务部门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本制度第(3)款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5)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核后,报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批;

(6)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核批。

(7)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诊断试剂。 (8)首营品种与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当天完成审核。

(9)质量管理部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

(10)有关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诊断试剂购进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业务经营质量关,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诊断试剂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严格执行本企业"进货质量控制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选题第一"的原则。 ①在采购诊断试剂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约能力、质量信誉等应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②诊断试剂采购应制定计划,并有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参加;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

③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④购进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应按本企业"首营企业、首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核手续。

(4)规定签转购进诊断试剂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应由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章后方能签转财务部门,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5)进货人员应定期与供货方联系,或到供货方实地了解、考察质量情况,配合质量管理部共同做好诊断试剂质量管理工作,协助处理质量问题。

(6)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和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诊断试剂,一律不得开票销售,已销售的应及时通知收回。需报损的诊断试剂,应按企业"不合格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7)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诊断试剂库结构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诊断试剂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诊断试剂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诊断试剂的质量,把好诊断试剂的入库质量关,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诊断试剂质量验由质量管理机构的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检验学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单据及业务部门(或仓储部门)发出的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按照诊断试剂验收程序对到货品进行逐批验收。特殊管理诊断试剂和贵重诊断试剂应实行双人验收。 (4)到货诊断试剂应在待验库(或区)内,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诊断试剂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需冷藏的诊断试剂应随到随验收。

(5)验收诊断试剂应按照"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程序"规定的方法进行。

(6)验收时应按照诊断试剂的分类,即诊断试剂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①验收诊断试剂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诊断试剂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说上还应有诊断试剂的主要组成成份、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预期用途、用法、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②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③验收进口诊断试剂,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诊断试剂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从其它经营企业购进的进口诊断试剂,应索取盖有供货单位质管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诊断试剂注册证》及《进口诊断试剂检验报告书》的复印件验收;

④验收首营品种,应有首批到货诊断试剂同批号的诊断试剂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⑤对销后退回的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按销后退回诊断试剂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 (7)诊断试剂入库时注意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诊断试剂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诊断试剂,应填写诊断试剂拒收的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处理意见,通知业务购进部门。

(9)应做好"诊断试剂质量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每笔验收员签字或盖章。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后的诊断试剂,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放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部。

诊断试剂储存管理制度

(1)为保证对诊断试剂仓库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正确、合理储存诊断试剂,保证诊断试剂储存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2)按照安全、方便、节约、高效的原则,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

(3)根据诊断试剂的性能及要求,将诊断试剂分别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冷库。对有特殊温湿度储存条件要求的诊断试剂,应设定相应的库房温湿度条件,保证诊断试剂的储存质量。 (4)库存诊断试剂应按诊断试剂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诊断试剂不得混垛。 (5)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做好温湿度调控工作,坚持每日上、下午各一次观测并记录"温湿度记录表",并根据具本情况和诊断试剂的性质及时调节温湿度,确保诊断试剂储存安全。

(6)诊断试剂存放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品、退货诊断试剂区--黄色;合格品区、待发诊断试剂区--绿色;不合格品区--红色。

(7)诊断试剂实行分区,分类管理。具本要求:

1、品名和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分开存放;

2、不合格诊断试剂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3、实行诊断试剂的效期储存管理,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可设立近将近效期标志。对近效期的诊断试剂应按月进行催销。

4、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防鼠、防污染等工作。

5、他库应建立诊断试剂保管卡,动态、及时记载诊断试剂进、存、出状况。

注:"五距"指诊断试剂货位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屋顶(房梁)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间距不小于30厘米;垛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诊断试剂销售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把好销售关,保证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体外诊断试剂批发销售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确保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所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按规定保存。 2.基本原则

2.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

2.2.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经营活动;

2.3.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

2.4.不得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直接的使用者和患者; 3.销售对象的合法性

依法将体外诊断试剂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不得向证照不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体外诊断试剂。

3.1.审核程序

3.1.1.销售部负责收集并审核客户合法资质证明,质管部负责对审核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3.1.2.审核依据为销售客户的合法证照,有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他有效的信息资料。 3.2.审核内容

3.2.1.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客户;

3.2.1.1.审核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企业名称等内容是否相符; 3.2.1.2.试剂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都在有效期内;

3.2.1.3.所购买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许可的范围内;

3.3.2.对体外诊断试剂使用机构客户,属地方各级医疗机构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属地方部队、武警医疗机构的,应有其主管机关出示的证明。另外尚须:

3.3.2.1.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关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 3.3.2.2.销售开票名称与许可证名称是否相符;

3.3.2.3所购体外诊断试剂是否在其执业许可范围。 3.3.3证照等有关证明的复印件应加盖持证单位原印公章。 4.销售部填写“客户资格审批表”,建立合法销售客户档案。

5.销售体外诊断试剂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记录应记载体外诊断试剂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6.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处理质量投诉,质量查询。

7.对销售过程中即已发货出至客户处或客户入库检查验收检查期间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7.1.属于实物批号与货单批号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告知顾客; 7.2.属于质量不符的,凡遇下列情况之一,均应作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处理; 7.2.1.包装、标签、说明书有关内容与批准文件内容及有关包装规定不符的; 7.2.2.与订货合同所附质量条款或供货保证协议有关要求不符的。

8.对已销出体外诊断试剂即在客户仓储、销售或使用期间发现的质量问题: 8.1.在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发现的有问题体外诊断试剂:

8.1.1.包装完好,无水浸受潮痕迹,但内在质量已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予以办理退货或换货; 8.1.2.包装破损或明显遭受水浸、污染、烧毁、鼠咬或客户已开启,但由于贮存不当而使体外诊断试剂吸潮变质等情况的,应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本公司不予受理退换货要求;

8.2.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不存在质量问题时,通知客户恢复销售与使用该体外诊断试剂;

8.3.对上述其他客户所购体外诊断试剂经调查证实亦存在质量问题时,应按规定进行退换货处理,并按规定作好相关记录;

诊断试剂堆垛、搬运、运输管理制度

为严格诊断试剂在堆垛、搬运、运输工作过程的管理控制,有效保证经营诊断试剂的质量,根据诊断试剂特性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诊断试剂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

1.1.在库诊断试剂按生产批号分别堆垛码垛整齐、清洁、无倒置。怕压诊断试剂为防止造成包装箱挤压变形,控制堆垛高度,并定期翻垛;

1.2.搬运、装卸诊断试剂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防护措施,严禁摔撞,杜绝野蛮装卸。

2.诊断试剂堆垛分品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码堆,保证诊断试剂与仓库地面、墙壁、房顶等之间有相应的间距,设置足够宽度的通道,防止库内设施对诊断试剂质量产生影响,利于仓储和养护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其中: 2.1.诊断试剂与地面间的距离不小于10cm;

2.2.诊断试剂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 2.3.诊断试剂与空调机等设备的间距不小于30cm; 2.4.垛与垛之间,库内通道留适当间距 。 3.诊断试剂运输保证及时、准确、安全和经济。

4.公司负责配备符合诊断试剂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和满足诊断试剂特性的防护设施; 5.运输送货员负责诊断试剂的安全运输和及时交付。

5.1.根据诊断试剂的包装条件、道路状况、路途远近,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诊断试剂的破损和混淆;

5.2.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诊断试剂,应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冷藏或保暖措施。 6.委托运输单位承运时,应交待重点防护要求。

诊断试剂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1)为规范诊断试剂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销售诊断试剂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诊断试剂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2)诊断试剂出库必须经发货、复核手续方可发出。

(3)诊断试剂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产先出"和"近期先出"出一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4)保管人员按发货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必须按发货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与数量、顶目的核对。复核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等。

(5)按批号对出库诊断试剂逐批复核后,复核人员应在发货单上签字并记录复核内容。出库复核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诊断试剂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整件与拆零拼箱诊断试剂出库复核: ①整件诊断试剂出库时,应检查包装是否完好;

②拆零诊断试剂应逐批号核对无误后,由复核人员进行拼箱加封;

③使用其他诊断试剂包装箱为拆零诊断试剂的代用箱时,应将代用箱原标签内容覆盖或涂改,明确标明拼箱标志。

(7)诊断试剂拼箱发货时应注意:

①尽量将同一品种的不同批号或规格的诊断试剂拼装于一箱内; ②若为多个品种,应尽量分剂型进行拼箱;

③若为多个型号,应尽量按型号的物理状态进行拼箱;

(8)出库处复核与检查中,复核员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管部处理。 ①诊断试剂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②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③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④诊断试剂已超出有效期。

(9)特殊管理诊断试剂、贵重诊断试剂发货,应由发货员、复核员两人共同进行核对,并应作好详细记录。

(10)做到下列诊断试剂不准出库:

①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虫蛀、鼠咬及淘汰诊断试剂; ②内包装破损的诊断试剂,不得整理出售; ③瓶签(标签)脱落、污染、模糊不清的品种;

④怀疑有质量变化,未经质量管理部门明确质量状况的品种; ⑤有退货通知或药监部门通知暂停销售的品种。

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一、 为广泛听取用户及其他服务对象意见,促进我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全公司员工要确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商品售后服务工作,重视用户对我公司商品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三、 各有关部门应将商品售后服务工作列如工作计划,落实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四、 服务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五、 我公司负有售后服务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六、 售后服务工作可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酌情采用函电、上门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了解客户在销售、使用过程中遇到服务以及技术问题,及时的给以解决。

七、 广泛了解用户的意见和建议。

八、 各业务部门利用平时业务工作的开展,与对方单位交流质量信息,了解对方对我公司商品质量的评价。

九、 建立完善的商品售后服务体系。各部门要把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作为一个完整的工作体系认真做好,形成历史档案,提高我公司对用户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诊断试剂效期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诊断试剂的过程管理,防止诊断试剂的过期失效,确保诊断试剂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法律、制定本制度。

(2)规定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 (3)诊断试剂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

(4)未标明有效期的诊断试剂,入库质量验收时应判定为不合格诊断试剂,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本企业规定诊断试剂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3个月的诊断试剂。 (6)近效期诊断试剂在货位上应有近效期标志或标牌。实行电脑管理设置诊断试剂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

(7)有效期不到3个月的诊断试剂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8)仓库负责按月填报"近效期诊断试剂催销表",分别上报给质量管理部及业务销售部。 (9)销售部门应按"近效期诊断试剂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退换货,以避免诊断试剂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10)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诊断试剂发出。

不合格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1)为严格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诊断试剂进入或流出本企业,确保诊断试剂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诊断试剂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诊断试剂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诊断试剂,均属不合格诊断试剂。

(4)在诊断试剂入库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存放于不合格库(区),挂红牌标志,报质量管理部门,同时填写有关单据,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并及时通知供货方,确定退货或报废销毁等处理办法。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诊断试剂的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出具检验报告书或不合格诊断试剂停销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部门和业务部门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出的不合格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标志。

(6)诊断试剂养护过程或复核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应立即停止销售和发运。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销不合格诊断试剂。并将不合格诊断试剂移放于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

(7)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品时,或上级药监、药检部门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品时,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销售记录追回销出的不合格品。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挂红牌标志,等待处理。

(8)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和销毁。

① 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的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诊断试剂报损有关单据;

② 特殊管理诊断试剂中不合格品在报损时应上报当地诊断试剂监督管理部门;

③ 不合格诊断试剂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诊断试剂销毁记录"。销毁特殊管理诊断试剂时,应在诊断试剂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

(9)对质量不合格诊断试剂,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0)明确为不合格诊断试剂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予以处理。

(11)在验收、养护、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诊断试剂的情况,应按公司质量信息反馈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质量管理部报告。

(12)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诊断试剂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五年。

(13)不合格诊断试剂管理的具体程序按公司"不合格诊断试剂控制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

退货诊断试剂管理制度

(1) (2) 为了加强对销后退回诊断试剂和购进诊断试剂退出、退换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凡无正当理由或责任不应由本企业承担的退换货要求,原则上不予以受理。特殊情况由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3) (4) 未接到退货通知单或相关批件,验收员或库管员不得擅自接受退货诊断试剂。

所有销后退回的诊断试剂,应由验收员凭销售部门开具有退货凭证收货。并将退货诊断试剂存放于退货品库(区),挂黄牌标识。 (5) 对退回的诊断试剂,验收员应严格按照原发货记录,按购进诊断试剂的验收程序逐批验收。与原发货记录相符的,报业务部门审批办理冲退;不符的,不能办理退货手续,并及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 应加强退回诊断试剂的验收质量控制,必要时应加大验收抽样的比例,对外包装有疑问的退回诊断试剂,应逐件开箱检查。 (7) 所有退换的诊断试剂,应按采购诊断试剂的进货验收标准,重新进行验收,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合格后方入合格品库。

① 判定为不合格的诊断试剂,应报质管部进行确认后,将诊断试剂移入不合格诊断试剂库(区)存放,明显标志,并按不合格诊断试剂程序控制处理;

② 确认无质量问题,且内外包装完好、无污染的诊断试剂,可办理入库手续,继续销售;

③ 内外包装有破损或有污染的诊断试剂,不能入库销售,由业务部门与退货方及时联系,妥善处理。 (8) (9) 质量无问题,因其它原因需退给供货方的诊断试剂,应通知业务部门及时处理。 诊断试剂退进退出均应办理交接手续,认真记录并签名(章)。

(10) 应按公司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认真、及时、规范地作好退货诊断试剂控制的各种记录,记录妥善保存三年。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为了保证诊断试剂所配备的设施设备。 职责:

3.1公司提供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需的设施设备。

3.2各部门负责对公司配给本部门的设施设备进行使用和管理。 3.3行政部负责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3.4质管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检查督促。

4、管理要点: 4.1设施设备的识别:

4.1.1公司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所配备的设备设施,包括: 4.1.1.1营业场所配置的设备: 4.1.1.2仓库应配置的设备:

4.1.2诊断试剂经营运作活动过程所需的质量监测装置,包括验收养护所需的仪器设备与计量器具。 4.1.3建立公司《设施设备一览表》:

4.1.4质管部应建立《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4.2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4.2.1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记录。 4.2.2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4.2.3各部门应将本部门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异常、故障等情况及时报行政部,以便及时进行维修保养。

4.2.4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应做好相关记录。记录由使用部门留存。

4.3设施设备档案:使用部门应该负责本部门设施设备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工作。

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为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业务水平,规范全员质量培训教育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度质量培训计划,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开展企业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3)根据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4)质量知识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质量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企业新录入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标准操作规程、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6)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验收人员每年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养护、保管、销售等工作的人员,每季度应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

(7)当企业因公和调整需要员工转岗时,对转岗员工应进行上岗选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时间视新岗位与原岗位的差异程度而定。

(8)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人力资源部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9)培训、教育考核结果,应作为企业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

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诊断试剂质量,创造一个有利诊断试剂质量管理的、优良的工作环境,保证员工身体健康,依据《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2)卫生管理责任到人,办公场所应明亮、整洁、无环境污染物。

(3)办公场所屋顶、墙壁平整,无啐屑剥落;地面光洁,无垃圾,尘土与污水。 (4)办公场所地面、桌面等每天清洁,每月进行一次彻底清洁。

(5)库区内不得种植易生虫的草木,地面平整、光洁,无积水、垃圾,排水设施正常使用。 (6)库房内墙壁、顶棚光洁,地面平坦无缝隙。

(7)库房内窗结构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安全防火、清洁供水、防虫、防鼠等设施。 (8)库内设施设备及诊断试剂包装不得积尘污损。

(9)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健康体验。凡直接接触诊断试剂的员工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体检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

(11)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结果存档备查。 (12)严格照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13)经体检如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皮肤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诊断试剂的患者,立即调离原岗位办理病休手续。病患者身体恢复健康后应经体检合格方可上岗。 (14)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为规范信息化管理工作,使信息管理平台更好更安全的服务于工作,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数据保密

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数据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已在局域网内公布的业务数据; 各部门与因特网连接的计算机不得录入机密文件和涉密信息;

2、数据备份

各部门对本部门计算机内的重要数据应制作备份并异地存放,确保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 数据备份不得更改; 数据备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由计算机信息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方法同数据保管员进行数据的交接。交接后的备份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数据备份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3、操作规范

①计算机操作人员

必须爱护电脑设备,经常保持办公室和电脑设备的清洁卫生; 必须懂得正确操作和使用计算机,加强计算机知识的学习; 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己部门登录系统的口令要注意保密; 不得让任何无关人员使用自己的计算机,不要擅自或让其他非专业技术人员修改自己计算机系统的重要设置; 严禁利用计算机系统上网发布、浏览、下载、传送反动、色情和暴力信息; 严禁利用计算机非法入侵他人或其他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②维护技术人员

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部门或个人,在维修以后,必须保证计算机和软件无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

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传播、复制有害信息;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非法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信息资源; 故意干扰计算机信息网络畅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活动。

用户访问管理制度

为广泛征求客户及其他服务对象的意见,促进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提高诊断试剂质量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员工要正确树立为用户服务,维护用户利益的观念,做好用户访问工作,重视用户对企业诊断试剂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及意见。

2.负责用户访问工作的主要部门为:质管部、采购部、销售部。

3.访问对象:与本公司有直接购、销业务关系的客户。

4.访问工作要根据不同地区和用户情况采用函电征询、上门访问、邀请用户座谈和利用各种会议开展调研等方式。

5.各有关部门要将用户访问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落实负责人员,确定具体方式和措施,定期检查工作进度,保证有效实施。

6.质量管理部每年组织一次用户信访活动,广泛了解用户对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7.各业务部门还应定期同客户交流质量信息,及时了解客户对诊断试剂质量和工作质量的评价。

8.做好访问记录,及时将被访单位反映的意见、问题或要求传递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答复被访问单位。

9.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户访问和累积资料的工作,建立完善的用户访问档案,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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