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程序步骤

2022-07-24

第一篇:民事庭审程序步骤

民事庭审程序步骤(含3名法官、书记员分工)(推荐)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第一章 庭前准备(书记员)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法官1)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年*月*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或⑵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法官2)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XXX(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原告(上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XXX 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一传证人 XXX出庭;

二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四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七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一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二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四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五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六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提问。 七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一法庭宣读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二当事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

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不能当庭确认的,告知当事人待合议庭进一步核实后在下次开庭时确认。

对证据的审核和认定应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一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三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四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五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六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七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八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28条 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尚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验,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五节 法庭辩论(法官3)

第29条 审判长宣布: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第30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三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四互相辩论。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31条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

第32条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第33条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第34条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第六节 当庭调解 第35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第36条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第37条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第38条 宣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第七节 宣判(法官1)

第39条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尚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第40条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1条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认定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第42条 宣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第43条 宣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第4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45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篇:民事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庭审笔录

案号:()浏 初字第 号。 案由:

开庭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第 审判庭。 审判员: 书记员:

书记员:现在准备开庭,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 诉讼代理人: 被告: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宣布如下法庭纪律:

(一)禁止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参加旁听;

(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庭提出;

(三)法庭内禁止吸烟、嚼槟榔、吃食品,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和使用通讯工具;

(四)诉讼参与人需要发言时,须经审判员许可,诉讼参与人在陈述、辩论时,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五)当事人未经法庭许可不准中途退庭。原告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理;如被告提起反诉,原告中途退庭,按缺席审判;

(六)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和审判长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七)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的统一指挥。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员:浏阳市人民法院 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 诉被告 一案。(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因涉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审理;或本庭审理的原告 诉被告 一案,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庭决定不公开审理)。

现在宣布开庭。

审判员: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见第一页),宣读当事人授权委托书。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即由我独任审理此案,书记员 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限制。双方当事人听清楚了吗?

原告: 被告: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庭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五)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六)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诉讼参与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上述合议庭及书记员名单、诉讼权利与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开始法庭调查。进行当庭陈述,陈述依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陈述过程中,陈述的事实应客观、真实、完整、有序,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得打断发言;

下面,由当事人依序进行陈述。 原告:

原告诉讼代理人: 被告:

被告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当庭举证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要紧紧围绕与诉讼请求和主张、争执焦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当事人当庭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要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由举证方宣读后,交送对方审验,一方不得抢夺、撕毁对方所举的证据材料;各方证人在某方面举证后,由法庭传唤到庭作证;

审判员:为便于举证、质证,各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员:下面,查询各方证人身份,交待证人权利和义务: 原告证人: 被告证人: 第三人证人: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应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了吗?

证人: 证人: 证人:

审判员:请证人在出庭作证保证书上签字后暂时退庭,听候法庭传唤。

审判员:下面,由当事人依序举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下面,法庭宣读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审判员:现在,开始当庭质证。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

之间互相进行质证、辩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质证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质证,采取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材料,可以互相审验、对质、排疑、确认;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疑义时,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证人发问。

下面,开始质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传原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 原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被告方证人 出庭作证。 被告方证人:

审判员:传第三人方证人 出庭作证。 第三人方证人:

审判长:本庭对通过当庭质证的下列当事人所举之证、法院调取之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确认:

原告方的 被告方的 第三人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 法院依职权调取的

以及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等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审判员:为查明案件事实,下面询问当事人有关问题,请如实作答。

审判员: 原告: 审判员: 被告: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开始进行法庭辩论。

当庭辩论发言按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当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的事实有无、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建议等具体问题进行;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现在,开始依序辩论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认真听取了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和适用法律建议等问题所发表的辩论意见。双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现在,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表最后意见。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审判员:在法庭指导下,经过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和法官“听述”、“听证”、“听辩”,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

下面,进行庭审小结: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对法庭提出的调解建议,可以接受,可以不接受;也可以提出新的调解建议进行协商。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过大,不能达成协议,法庭不再进行调解,将依法作出裁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被告: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本庭根据本案事实、双方责任和法律规定,下面进行当庭调解:

审判员:刚才,法庭在双方表示同意调解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在法庭主持下,当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

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庭将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望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以上调解协议,是否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请双方当事人明示态度。

原告: 被告: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主审法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调解不成接用此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庭审活动进行下一程序,即当庭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下面,根据(简要概述当事人争讼内容、法庭查明认定的事实、对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诉辩双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判决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

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审判员: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闭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非当庭宣判的,用下页)

审判员: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本案将依法判决,判决时,将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判日期为 年 月 日,地点为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未定宣判日期和地点的,写宣判日期和地点另行通知)

双方诉讼参与人阅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如有误,可在五日内申请补正,现在,宣布休庭。 原告签名(盖章) 被告签名(盖章)

审判员

年 月 日

书记员

第三篇:民事诉讼庭审程序模拟法庭稿子

模拟法庭过程摘要

人员构成:

审判长:汪代婷(1名)

审判员:陶洪梅、陈洋洋(2名) 书记员:杨易鹏(1名) 法警:易天波、张林(2名) 证人:杨绪会(1名) 原告:陈涛(1名)

原告委托代理:匡顺顺(1名) 原告监护人:陈志平(1名) 被告:胡安勇(1名)

被告委托代理:王芳(1名) 被告监护人:黄财霞(1名)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原告:到齐

书记员: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齐? 被告:到齐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 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

2.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3. 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座。(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二)开庭

审判长: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宣布开庭。(敲响法槌) 审判长:核实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陈涛,男,汉族,出生于2004年3月5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法定监护人:陈志平,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4月1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原告委托代理人:匡顺,男,苗族,出生于1985年10月5日,已在建成律师事务所任职3年;被告:胡安勇,男,汉族,出生于2003年3月2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法定监护人:黄财霞,女,汉族,出生于1974年5月20日,家住金沙县桂花镇桂花乡桂花村;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芳,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10月15日,已在阳光律师事务所任职2年。

审判长:经审查允许双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敲响法槌)现在开庭。金沙县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民事诉讼经济赔偿案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高二级学生陈涛诉讼同班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庭审判员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三人组成,由汪代婷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杨易鹏担任法庭纪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及在案件审理时、审理后、辩论终结前,对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有权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有权在法庭上进行质疑和辩论。当事人双方可以进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本庭组织调解; 4.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件真实性的义务,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法庭规则,听从审判长指挥,在法庭上发言必须经审判长许可并不许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上诉各项权利你们听清楚没有? 原被告答:清楚

审判长: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被告答:没有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事实经过。

原告委托代理人: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拿起木棍打在原告手上,使原告左手小指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860元,影响原告正常的生活学习,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告医药费4860元。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就原告所说事实进行阐述答辩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说不符事实,当时在教室原告说自己的手没知觉了,被告想弄清事实,才打了原告,故被告不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长:现在双方进行举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沙县人民医院的诊断书及门诊收费清单(由法警提交给审判长,审判长看完后再由法警给被告一方看)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有无异议? 被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证据向法院提供?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我们有证人杨绪会同学,我请求杨绪会出庭 审判长:允许杨绪会出庭(证人到证人席就坐) 审判长: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杨绪会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多少? 证人:2002年2月18 审判长:根据法庭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杨绪会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人:能。

审判长: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法警从审判员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字,签完字后再由法警交回审判员处)

审判长:现在请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证人:我是原告和被告的同班同学,2018年3月15日上午课间操的时候,我看到原告和被告在教室发生争吵,被告用木棍打原告的手,我劝他不要打了,他说“你管得着吗?”还威胁我,如果我告诉老师,连我一起打。 审判长:被告是否有证据出示? 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基本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发表意见应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了观点或理由的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胡安勇把我打伤情况属实,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和诉讼费。 被告:我不是故意的打的,是原告让我打我才打的,我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我说的是“你再打我试试,再打我告诉老师去” 被告:那是你没说清楚,和我没关系。

原告:你平时在班上就爱辱骂人,谁回应你你就打谁,现在还强词夺理。

(五)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现在,由本庭宣判的由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组织下调解?

原告代理律师:我认为,应该给被告一个教训,因为被告在学校不止一次欺负人了,所以,我方不同意调解。 被告代理律师:我方同意调解。

审判长:鉴于原告意见,法庭会根据事实依据作出最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现在由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首先由原告作最后陈述。

原告:我就是希望被告赔偿我的医药费和诉讼费,更不希望以后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被告:我现在有点后悔了,我以前觉得自己特别横,别人都得听我的,自己很威风,没想到给别人造成了伤害,我以前要是多学点法律知识就好了,我现在真诚的对原告说一声“对不起!”

原告:看你态度诚恳,在道义上我接受你的道歉!

审判长: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合议庭进行评议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工作,合情合法的原则。现在宣布休庭,15分钟后将继续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退庭。

(六)法庭判决阶段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出庭。

审判长:现在宣布继续开庭,现在宣读判决结果,全体起立。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书2018年5月20日,原告陈涛诉讼学生胡安勇人身伤害赔偿案,本院依法组成由汪代婷、陈洋洋、陶洪梅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本院认为:被告胡安勇与原告陈涛在教室发生争执后,拿起木棍打伤了原告的手,致使原告左手小手指骨折,花去治疗费人民币4860元,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胡安勇造成原告陈涛人身伤害,被告胡安勇为限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安勇监护人黄财霞,自本案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陈涛医疗费486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此判决即刻生效,判决书将在5日内送达,不服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分。被告人及被告代理人,对判决有意见吗?

被告及代理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坐下(全体坐下)

(七)法庭教育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律教育,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说出了自己的真实感受,这说明,你对自己的行为已有反省,你现在虽然是学生,但不要以为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是谁,触犯了法律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平时要多收看法制节目、多看看法律书籍,在做每一件事情之前,都要先考虑行为是否正确,是否违法。

审判员A:我觉得被告你还应当换位思考一下,如果受伤骨折的是你,会给自己生活、学习带来好多不方便,给自己身心留下多大的创伤,这些都是你要反思的!同时,如果受伤的人是你自己,你有考虑过你爸爸妈妈是多么的心疼吗?每个子女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你是你父母的心头肉,别的同学是他们父母的手中宝,谁被欺负了,谁的父母心里面都是痛苦的。

审判员B:旁边坐的是你的妈妈,你有没有考虑过你妈妈的感受,看看妈妈头上的白发,看看妈妈额上的皱纹,看看妈妈简朴的衣服,家庭经济境况应该并不好,然而,你还好在外面给爸爸妈妈增添这么多麻烦,四千多元的医药费她们得挣多少时间啊!所以,平时不要去做让爸妈操心的事情,更不要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被告:感谢您们的教诲,我以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一个不让父母操心,不让老师担忧,不让同学讨厌的自己。 审判长:现在宣布,退庭!

老师:谢谢同学们对模拟法庭的精彩展示,请同学们台下就坐。

第四篇:简易及普通一审民事案件程序庭审笔录(定稿)

贵 州 省 XX县 人 民 法 院

民事审判笔录

(简易程序)

开庭时间:二O一四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 开庭地点: 人民法庭 案 由: 纠纷

是否公开审理: 公 开 旁听人数: 人 代理审判员: 书 记 员: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到庭。 被:到庭。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安静。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到庭人员,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三、除本院工作人员因需要进入审判

区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六、所有人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禁止吸烟;

七、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员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不听劝告的由法警强制带出法庭;

八、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法庭纪律宣读完毕。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现在可以开庭。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这是第一审简易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被告

审:各方当事人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经当庭核对,出庭各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本案依法由本院助理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书记员XX担任记录。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陈述、申辩、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同时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等诉讼义务。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主审法官、书记员等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以上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

请回避?

原: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被: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法庭准备阶段结束。原被告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 被:

审:各方证人到庭。下面告知证人作证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陈述亲身所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的语言;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证人对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是否清楚?

原告方证人:清楚了。 被告方证人:清楚了。

审:各方当事人对出庭的证人是否有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请证人退庭,听候传唤。

(证人退庭)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或者宣读起诉状。

原:宣读民事诉状(略〃〃〃〃〃)。

审:原告有无补充? 原: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或宣读答辩状。

被: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做以下答辩:

审:被告有无补充? 被:没有。

审:根据双方的诉辩内容,法庭需要了解几个问题: 原: 被:

审:通过原告的诉称和被告的答辩,被告各方对原告。。。无异议,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

审:原被告双方对归纳的焦点有无异议? 原:无异议。 被:无异议。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庭举证、质证。举证和质证应当注意:

1、举证和质证应当围绕各自的诉讼主张和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

2、举证时应当宣读证据的名称、证据的主要内容,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据所证明的对象;

3、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等方面提出意见。

审:现在针对第一个焦点由原告方举证。 原:证据。。。,用以证明 审:由被告方质证。 被: (原件入卷)

审: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原:没有了。

审:下面由被告向法庭举证。 被:

审:由原告方质证。 原:

审:被告还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了。

审:对第二个焦点进行举证。

原: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审:传证人出庭。 证人:到庭

审:证人陈述基本信息。 证人

审:先由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就所需证明的内容向证人发问。

原: 证:

审:由另一方向证人发问。 被: 证:

审:原被告是否需向证人补充发问?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请证人退庭,核对笔录签字确认。 (证人签字退庭)

审:双方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原:没有。 被:没有。

审:双方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出示?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是否发问对方当事人? 原: 被:

审:本庭就案件事实向原、被告发问。

审:双方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事实部分有无补充意见? 原:没有。 被:没有。

审:经法庭调查,本庭综合认证和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1、 原告出示的。。。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符合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2、 对证人。。。的证言,均证明了。。。,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不能当即认证和当即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可表述为:该证据或该组证据或该部分证据设计本案讼争事实,双方争执较大,待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审: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对各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法律效力,不当庭认定,本庭将在裁判时根据本案事实依法予以认定。法庭举证、质证完毕,下面进行法庭辩论。请各方当事人根据本案争议的焦点依次进行辩论发言。(不当庭认定)

(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围绕审判员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的重点是案件性质,适用法律及各方责任问题)

原: 被:

审:各方当事人还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 原:没有了。 被:没有了。

审: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原:我坚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我还是我的答辩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在由法庭主持调解,调解应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审:因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一致意见,本庭不再进行调解。

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笔录,无异议后请签字捺印。

审:本案择日宣判,现在休庭(敲击法槌)。

原告: 被告:

第五篇:民事庭审笔录

庭审笔录

时间: 地点: 案由:

审判长:

书记员: 记录人:

审判长宣布:

纠纷一案今天公开开庭审理。 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被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的出庭人员的身份是否有异议。 原告:

审判长: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 被告:

法庭调查阶段

1、原告宣读起诉状

2、被告答辩

审判长进行案件焦点问题归纳: (1)、 (2)、 (3)、

审判长:原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原告: 审判长:被告方对本庭以上归纳的有争议的事实有无异议或补充? 被告:

审:下面调查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先由原告举证并陈述。 原:

审:对于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进行质证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

审:关于第一争议焦点问题,各方是否还有其他证据提交? 原告: 被告:

审:下面继续进行第二个争议焦点的调查,原告进行举证。 原告:

审:将上述证据交被告质证。 被告:

审:双方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 被告:

审: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焦点问题进行,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不要进行人身攻击和使用侮辱性语言。对方已经认可的事实和已发表的辩论意见不要再重复辩论。下面先由原告发言。 原告:

审:下面由被告发言。 被:

审:双发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 被:

审:法庭辩论结束。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

审: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被: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民事诉讼应贯彻调解原则,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审: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被:

审: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本庭将对案件合议后择期进行宣判,宣判的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庭后各方还可以提交书面代理词。各方当事人到书记员处查阅庭审笔录,无误签字。 此次庭审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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