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税局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贵州省国税局范文

纳税申报(贵州省国税局)

纳税申报

(贵州省国税局)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四)现场申报。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以及在市场内从事经营的纳税个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在经营现场口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人员)申报。

三、纳税申报的要求

四、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应当按月将纳税申报资料装订成册,并按规定保管

六、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

五、纳税申报的时间

第二篇:贵州省国税普通发票网络 管理系统客户端操作手册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支持电话:

0851-12366 18984009000

目录

纳税人申请开通 ................................................................................2 软件下载...........................................................................................4 初始化程序 .......................................................................................7 发票填开......................................................................................... 13 发票作废......................................................................................... 18 红字发票......................................................................................... 23 发票补录......................................................................................... 24 系统管理......................................................................................... 30 修改密码.................................................................................. 31 操作员维护 .............................................................................. 32 商品资料维护........................................................................... 33 客户资料维护........................................................................... 38 发票库存.................................................................................. 39 发票验旧.................................................................................. 40 发票查询.................................................................................. 41 打印设置.................................................................................. 41 日志查询.................................................................................. 42 系统数据备份管理.................................................................... 43 再次初始化 ..................................................................................... 44 软件需要的环境 .............................................................................. 46 问题及解决方法 .............................................................................. 47

1 纳税人申请开通

一、发票领购申请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按规定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申请,购买纸质发票。

二、软件申请开通

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两种方式申请开通使用《贵州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

(一)网络申请

首先要保证所使用的计算机连入互联网,启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fp.gy12366.cn或 http://fp.gzgs12366.gov.cn”,出现以下界面。

鼠标点击“申请开通”图标,出现以下界面。分别输入纳税人识别号、手机号和验证码,点击“提交”。

申请成功,将出现如下界面

保持手机畅通,税务机关将开通信息及初始密码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失败,将出现如下界面,请核实纳税人识别号输入的正确性,如有疑问,请与税务机关联系。

(二)短信申请

纳税人使用手机发送短信,内容如下: “sq 纳税人识别号” 例如:“sqXXXXXXXXXXXXXXX”,发送号码到“106212366”,税务机关收到该短信后,回复短信“您已申请国税局网络开票系统,您的密码是:XXXXX,如有疑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官员联系!”。 系统自动接受申请,并开通软件。

注意:纳税人注意保存密码,此初始密码将在开票系统进行初始化、第一次登录开票系统及今后出现重大事件时用到。使用的手机号码将作为税务机关与您联系的唯一号码,手机号如有变动,请及时到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软件下载

在此界面

鼠标点击“软件下载”图标,出现以下界面。

单击“贵州省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客户端(实时更新)”,弹出界面如下:

将此压缩文件保存在硬盘的相应目录下,例如保存在D盘上,并将此文件解压,如图所示:

鼠标双击执行gzwlfpClient程序,得到如下图所示界面,即表示系统可以在本机执行。

如出现下图所示错误:

请到国税网站下载页面http://fp.gy12366.cn/downloads下载“微软dotNET框架2.0”程序并按提示安装,安装完成后,再次执行gzwlfpClient程序。

初始化程序

第一次运行本系统,必须保证计算机连入互联网,否则系统由于不能初始化将不能运行。执行gzwlfpClient.EXE程序,程序首先进行程序更新检测,出现如下所示界面:

7 点击“确认”

自动更新完毕,点击“完成”,弹出如下提示:

点击“确定”后,进入初始化界面,如下图所示:

将纳税人识别号及税务机关短信回复的密码填入相应框内,并且录入手持发票的最小号和最大号对应到发票起止号框内,输入的密码大小写要与手机短信的一致,点击“初始化”按钮,弹出如下界面:

系统自动检测纳税人购票信息,初始化企业信息成功后弹出如下界面:

点击“确定”按钮后,重新执行gzwlfpClient.EXE程序,界面如下:

“管理员登录用户名:”框,系统自动默认“admin”,“管理员的真实姓名:”框录入管理员的真实姓名,点击”确定”后界面如下:

点击”确定”,出现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登录密码处录入注册手机收到的短信密码,点击”登录”,进入系统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如果在以后打开时,不需要弹出用户授权许可,则选择下次启动不再显示的复选框,点击“同意”后,显示主界面,如下图所示:

发票填开

点击“发票填开”按钮,弹出如下提示:

如果手上还有未补录的发票,则点击页面上的发票补录按钮,进入发票补录界面,否则直接点击“是”,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下图所示:

正常填开:

“购货单位”可以手工录入单位名称,也可单击右侧按钮,弹出客户资料清单,双击所选单位,系统自动将单位名称填入“购货单位”框内。

“行业分类”:对于经营单一行业的纳税人,系统自动默认,不能选择,对于经营多种行业的纳税人,则在此框内选择相应的行业; 开票人:是登录系统的当前用户,不能修改; 收款人:可在进入系统的职员表内进行选择;

“货物名称”栏内可以手工录入,系统自动将包括规格、单位、单价等内容添加到商品资料表中,也可单击红圈处弹出商品资料表,如下图所示:

鼠标双击所选商品,则自动将商品名称填入“货物名称”相应栏内,如下图所示:

本系统支持光标键和回车键在相应栏目内移动,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能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允许纳税人一张发票开具的最大金额,当开具发票的金额超过时,系统将会作如下提示(本例核定最大金额为10000元):

发票填写完毕后,点击“打印”按钮,弹出提示,如下图所示:

系统提示“你确定开具并保存该发票信息吗?”,点击“否”,将回到发票填开界面,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点击“是”,则提示如下:

选择“取消”按钮,暂不打印发票,此时将不能开具新发票,直到将当前开具的发票打印完毕才能开具新发票,注意:本系统不支持同一号码的发票多次打印,打印前请确认放入打印机的发票号码与系统显示的发票号码一致,点击“确定”,将打印发票。发票打印完毕后,提示如下:

可点击“是”继续填开下一张发票,点击“否”退出发票开具界面。

17 发票作废

此功能分为“单票作废”、 “已开发票作废”和“空票作废”三个部分,分别对应已开具发票和空白未开发票。

1、单票作废 点击“单票作废”,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要作废发票的20位防伪码,点击“确定”,显示相应发

18 票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作废”按钮,提示如下:

点击“是”,提示如下:

如还需作废另一张发票,可选择“是”,否则选择“否”退出作废发票界面。

2、选择已开票作废

点击“选择已开票”按钮,界面如下图所示:

在列表里选择需要作废的发票,系统自动显示该发票信息,如下图所示:

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作废”按钮,提示如下:

点击“是”按钮,提示如下:

如还需作废另一张发票,可选择“是”,否则选择“否”退出作废发票界面。

3、空白发票作废

点击“空票作废”按钮,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按照结存空白发票的发票代码及需作废的发票号码段如实填写“发票代码”、“开始号码”及“结束号码”,当填入“开始号码”时,系统同步将“开始号码”填入“结束号码”框内,如下图所示:

21

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提示如下:

选择“是”,则将输入号段的空白发票作废,提示如下:

22 红字发票

此界面功能是开具红字发票;

如需对正常开具的发票进行冲红处理,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同意后,可点击“红字发票”按钮,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点击“选择已开票”,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输入要冲红字已开具发票(即对应的正数发票)的20位防伪码,点击“确定”按钮,系统自动取得相应的发票信息,如下图所示:

23

备注栏上发票号码对应的是需要冲红字的发票号码,点击“打印”按钮,提示如下:

点击“是”后,系统将打印红字发票。

发票补录

该界面用于对未与税务机关数据同步,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丢失,须手工将已打印未同步的发票数据补录到系统中;在丢失数据未补录完成之前,不用使用发票填开界面;

24 如果已正常填开发票,当点击“发票补录”时,弹出如下提示:

注意:补录时纸质发票的发票号码与系统显示的发票号码一致,及每一项信息应一字不差的输入到发票补录界面上,以保证最后生成的发票防伪码与纸质上打印的防伪码一致,补录的发票不能再次打印。

点击发票补录后,系统自动进入正常填开补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1、正常填开补录:

对于补录的发票,补录人员应注意将收款人与原发票收款人选择一致。

将发票信息补录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如果选择日期超过最后一次上传数据时的日期,则错误提示如下:

25

信息录入完后,点击”保存”,弹出如下提示:

应检查系统生成的防伪码与打印的防伪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选择“否”,并再次检查补录的发票信息是否与打印的票面信息一致,信息无误后,点“保存”按钮,直到生成的防伪码与原发票防伪码一致时,选择“是”,发票补录完成,提示如下:

如需补录,则选择“是”,退出补录界面,选择“否”。

2、填开作废补录

点击填开作废补录后,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26

录入发票信息后,点击“保存”,弹出如下提示:

3、空白作废补录

点击“空白作废补录”,弹出界面,如下图所示:

27

按照结存空白发票的发票代码及需作废的发票号码段如实填写“发票代码”、“开始号码”及“结束号码”,当填入“开始号码”时,系统同步将“开始号码”填入“结束号码”框内,如下所示:

如果填入的号码有错,则提示如下:

28 填写正确,则提示如下:

点击”是”后,提示如下:

4、红字发票补录 点击“红字发票补录”,弹出如下界面:

输入申请冲红字已开具发票(即对应的正数发票)的20位防伪码,点击“确定”按钮,界面如下:

29

发票上所有信息不允许再作修改,点击“保存”按钮,提示如下:

检查生成的防伪码与原打印的红票防伪码是否一致,一致则点击“是”按钮保存即可,如不一致,请与原票仔细比对。

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主要完成修改密码、操作员维护、商品资料维护、客户资料维护、发票库存、发票验旧、发票查询、打印设置、日

30 志查询、系统数据备份管理,界面如下:

修改密码

点击“修改密码”按钮,进入修改密码界面:

在相应的位置分别输入原密码,新密码(新密码需要分别输入两次),点击“确定”按钮,建议首次进入系统时,首先修改初始密码:

31

密码修改成功,登录时需用新密码登录。

操作员维护

点击“操作员维护”按钮,界面如下:

点击“新增”按钮,可以增加操作人员,界面如下:

32

在登录名处输入登录本系统所用的登录用户名及姓名,选择操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并为新增操作人员设置初始密码,点击“保存”即可。本系统操作人员权限有三类:系统管理员、开票员和收款员,开票员和收款员权限一致,有发票填开、发票作废、修改密码、查询发票库存和发票查询模块的操作权限,系统管理员有所有模块的操作权限。在这一模块下系统管理员还可以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修改,删除功能只针对除admin用户外的所有用户。

商品资料维护

本系统的商品资料来源支持日常商品开具信息自动记录可通过“商品资料管理”界面进行维护。

对于一些经常在发票上开具的商品,也可事先在本界面中进行维护,以方便快捷开具发票,点击“商品资料维护”按钮,界面如下:

33

可对商品进行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出维护,点击新增按钮:

点击“保存”后,商品添加成功

在这一界面下还可以对商品进行修改和删除,双击选中的商品,即可对商品相关信息进行修改,选中商品后,点击删除即可删除该商品。

34

对于导入操作,首先要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制作EXCEL文件,文件格式如下图所示:

录入商品,如下图所示:

点击文件,另存为,操作如下图所示:

35 在保存类型中选择“文本文件(制表符分隔)”格式,操作如下图所示:

点击”保存”,即可。

导入:点击导入按钮,出现如下提示:

36

选择需导入的文件后,点击”打开”,如成功,则提示:

导入不成功,提示:

导出:点击”导出”按钮,出现如下提示:

37

选择保存位置及文件名,保存类型不需修改,点击保存即可。

客户资料维护

本系统的客户资料来源支持日常发票开具过程中自动记录的客户信息,可通过“客户资料管理”界面进行维护。 对于一些经常在发票上开具的客户,也可事先在本界面中进行维护,以方便快捷开具发票,点击“客户资料维护”按钮,界面如下:

38

可对客户资料进行新增、修改、删除、导入和导入处理。 其操作和商品资料管理一致。 其导入格式如下所示:

发票库存

点击“发票库存”按钮,进入发票领用库存查询界面:

39

发票验旧

点击“发票验旧”按钮,选择验旧日期,点击“查询”按钮,界面如下:

可以打印发票交旧验旧清单,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的交旧验旧。

40 发票查询

点击“发票查询”按钮,界面如下:

可以按开票日期进行查询,显示界面可以增加开票机号、购方名称、销货方名称、行业分类等栏目。

打印设置

不同的打印机,打印发票位置有细微的差异,为方便纳税人调整发票的打印位置,特增加本界面,界面如下:

41

红圈处所示表示实际发票的左上框和右下框,选择打印后可在打印纸上打出如红圈所示的左上框和右下框,与实际发票比对,位置是否有差异,如有差异则调整键盘的上、下、左、右光标键,使左上框和右下框到达合适位置,再打印出来与实际发票比较,位置调整好后即可点击“保存”按钮,打印格式调整完毕。

日志查询

对于客户端的一些重要数据的操作,系统会记录其日志,有权限的人员可在本界面进行日志的查询,界面如下:

42

在本界面里,先选择需要查询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可选择操作员,如果不选择操作员,则默认全部,点击查询按钮,则查询出来的日志以列表形式显示。

系统数据备份管理

本界面提供数据的备份、数据校验和数据恢复三个功能: 数据备份:点击数据备份后,其相关的信息呈可选择状态,选择备份位置后,录入备份数据的文件名,点击备份按钮,则可备份当前的数据库;

数据校验:点击数据校验后,则数据校验的信息呈可选状态,选择原备份文件名后,点击校验,则可对数据进行校验操作;

数据恢复:点击数据恢复后,则数据恢复的信息呈可选状态,选择原备份文件后,点击恢复,则数据恢复。

43

再次初始化

当您的《贵州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损坏而无法正常使用时,可到“http://fp.gy12366.cn或 http://fp.gzgs12366.gov.cn”进入贵州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重新下载《贵州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客户端,按照“客户端初始化程序”重新初始化,如将初始密码丢失,可用注册手机发送短信,内容如下:纳税人识别号前加“mm” (不区分大小写,且不能有空格、汉字或字符),发送号码为“10629955112366”,税务机关收到该短信后,回复短信“您已申请国税局网络开票系统,您的密码是:XXXXX,如有疑问,请与您的主管税务官员联系!”。

网络发票查询

纳税人收到其他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可在网络上查询该发票的真伪,打开浏览器,输入“http://fp.gy12366.cn或 http://fp.gzgs12366.gov.cn”进入贵州省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在线查询,如下图所示:

44

输入需要查询的发票防伪码,如需同时查询多张发票,请用换行输入, 一行代表一个防伪码,每次最多查询10张发票。 录入完毕,点击“查询”,页面列出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45

对于未查询到的发票,将列在最下面进行提示,提示信息为“无该发票信息,请与税务机关联系,联系电话:0851-12366”。

软件需要的环境

系统运行需求:

1. 硬件配置:CPU P4 2GHz,512MB内存,40GB硬盘,XVGA显示器(推荐使用分辨率1024×768);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with Service Pack 2以上,需微软dotNET 2.0以上运行环境;

3. 网络环境:联网模式, 512kbps以上宽带接入。

4. 5. 离线模式无网络要求。 针式平推票据打印机。

46 问题及解决方法

1、下载贵州省国税普通发票网络管理系统后不能使用?

答:本系统需要微软的dotNet 2.0支持,可以到我局网站下载“微软dotNet框架2.0”软件并安装。

2、点击“发票填开”后出现系统提示:“请确认是否已购买发票,发未购买,请速到税务局申请。如已购买,请勿关闭本系统,稍后再试„„”?

答:由于客户端需要与税务局端同步数据,需要几分钟时间,请等待几分钟后再试。

3、进入发票开具界面,Ctrl+空格键切换输入法,输入法变灰不能输入中文的解决方法?

答:再按一次Ctrl+空格键即可。

4、单价、数量、金额处不能输入数字的解决方法?

答:输入法处于全角状态造成的,可用Shift+空格键切换全角状态为半角状态。

5、输入时出现双字符或双数字的解决方法?

答:输入法处于全角状态造成的,可用Shift+空格键切换全角状态为半角状态。

6、变更硬件后,系统不能使用的解决方法?

答: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专用权利,系统将绑定纳税人初次使用本系统的计算机硬件,当硬件变更后,会锁定系统,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解锁处理。

7、本系统不支持同一号码发票的多次打印,当发票开具后未能成功打印到纸质发票的解决方法?

答:按照发票管理规定,系统默认只能打一次。

8、客户端系统管理员admin密码遗忘的解决方法?

答:在线模式可使用初始密码和认证手机进行客户端再初始化。离线模式需到税务机关处理。

47

9、客户端数据损坏或丢失怎么办?

答:在线模式可使用初始密码和认证手机进行客户端再初始化。离线模式需到税务机关进行客户端再初始化后,补录当期已开具发票信息。

48

第三篇:贵州省省情

贵州省情作业

一、填空题:

1、省情是一个省自然、 ( 地理 )、 ( 政治 )、 ( 经济)、 (文化)等方面历史、 现状和发展规律的综合反映,是一个多要素相互联系、 相互作用、 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系统。

2、贵州是一个海拔较高,纬度较低、(

喀斯特地貌发育 )的浅内陆山区。

3、贵州的气候温暖湿润,属于(

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类型。

4、贵州河流以苗岭为分水岭,分属( 长江 )和( 珠江)两大流域。

5、贵州省土地总面积为( 176167

)平方千米。在各类土壤中,(黄壤 )面积最大。

6、贵州的史前文化是以(观音洞文化)为代表的。

7、为了扭转"大跃进"造成的被动局面,从1961年开始,贵州贯彻中央的"( 调整 )( 巩固 )(充实 )( 提高 )"的八字方针,全面调整国民经济。

8、贵州的行政区划截止2003年12月31日共设了( 4 )个地级市、(3 )个自治州、(2)个地区、和(87)个县(市、自治县、区、特区)。

二、单项选择题

1、从面上看,全省最高处是(A

)

A、赫章

B、 玉屏

C、 威宁

D、 黎平

2、贵州从面上看,全省最低处是:(

B )

A、赫章

B、玉屏

C、威宁

D、黎平

3、贵州从点上看,全省最低处是:( D

) A、赫章韭菜坪

B、玉屏

C、威宁

D、黎平水口河出省处

4、贵州最大的河流是:(

B )

A、綦江

B、乌江

C、 南盘江

D、清水江

5、贵州省内危害最大的灾害性气候是( A

)

A、干旱

B、秋风

C、凌冻

D、冰雹

6、贵州的气候,极端最高气温出现在( D

)

A赫章

B 玉屏

C 威宁

D 铜仁

7、( B )是贵州自然条件的基本特点。

A、自然生态比较脆弱

B、喀斯特地貌发育

C、高原山地

D、盆地

8、贵州水资源丰富,居全国第(

D )位

A、7

B、8

C、9

D、6

9、在贵州省总面积中耕地面积占( C

)。

A、

43、55%

B、9.38%

C、26.68%

D、3.6%

10、贵州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是在:(C)

A、 唐朝

B、 元朝

C、 明朝

D、 清朝

11、(

C )文化能证明很早就有人类活动在贵州高原。 A、北京周口店

B、山西西侯度

C、贵州黔西观音洞

D、旧石器文化

12、"一五"计划时期,贵州的建设主要以( D

)为重点。 A、工业

B、商业

C、服务业

D、农业

三、 多项选择题

1、认识贵州省情的目的意义是( ABC

)

A、是实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B、是培养各级干部和教育各簇人民的需要 C、是实行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 D、是行政区划的需要

2、贵州除了( ACD

)以外,均为石灰岩等酸质岩石发育的喀斯特地貌。 A、赤水

B、黄平

C、雷山

D、榕江

3、贵州省主要的气候灾害有( ABCD

)

A、干旱

B、秋风

C、凌冻

D、冰雹

4、贵州流域面积1000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有( ABD ) A、赤水河

B、綦江

C、珠江

D、乌江

5、贵州自然的有利条件是:( ABC

)

A、多种土地资源与多种气候资源相结合,有利于多种生物的繁衍生长

B、受地形影响,沟壑纵横,河流较多,河床较陡,天然落差较大,水能资源比较丰富

C、在地质历史上,经历了活跃的地质构造运动,成矿条件优越 D、千资百态的岩溶奇观,形成了独特的自然风光资源

6、贵州自然条件的不利因素是:( ABCD

) A、自然生态比较脆弱

B、可耕地资源数量少,质量不高,水土资源不配套

C、灾害性气候较多,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威胁较大

D、层峦叠嶂,河谷深切,极不利于交通运输和通信事业的发展

7、贵州是中国( BC

)三大产区之一

A、重晶石

B、铝土矿

C、磷矿

D、黄金

8、贵州水资源有以下特点(ABCD

)

A、资源丰富

B、时空上分布不均匀

C、岩溶水分布广、水量丰富

D、贵州地表天然水质良好

9、代表中国旧石器时代早期的三种文化类型是:( ABD

)

A、北京周口店

B、山西西候度

C、盘县的大洞遗址

D、贵州黔西观音洞

10、贵州土司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BCD

)

A、流官

B、世官

C、世土

D、土民

11、19世纪中叶,贵州人民掀起了一系列的"反洋教"斗争,主要有:( BCD

) A、安庆教案

B、青岩教案

C、遵义教案

D、开州教案

12、邓小平视察中国南方时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是:(BCD

) A、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B、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

C、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

D、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13、20世纪90年代,贵州开始制定和实施"三大战略",具体是指:( ABD ) A、科教兴黔战略

B、开放带动战略

C、计划生育战略

D、可持续发展战略

四、问答题

1、 贵州省情的基本特点是什么?(10-17页)

一、喀斯特地貌发育的山区自然条件

二、多民族团结合作的社会环境

三、发展潜力巨大的社会经济

2、 简述贵州地貌的地域差异。(19-20页)

地貌是地球表面各种形态和形态组合的总称。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1000米左右。 贵州地势可分为三级阶梯: 西部大方、织金、普安等地以西,是第一级阶梯,平均海拔1500米以上;东部沿河、思南、江口、三穗、锦屏、榕江及荔波、罗甸,是第三级阶梯,平均海拔800米以下;中间广大地区为第二级阶梯。

贵州最高地区是西部威宁,平均海拔2166米;最低地区是东部玉屏,平均海拔541米;最高处是赫章韭菜坪,海拔2901米;最低处是黎平水河口出省处,海拔148米。

地貌区域差异:

1、东部山地丘陵区。包括梵净山、雷公山以东,地势东高西低。沟岩发育、水网密集,地表分割破碎,山地和丘陵地貌显著。适宜发展农业,但部分地区水土流失严重。

2、北部中山峡谷区。包括大娄山以北,地势南高北低。以中山峡谷地貌为主,丘陵、盆地、岩溶洼地有零星分布。适宜发展林业,但河水和地下水较难利用。

3、中部山原丘陵盆地区。包括黔西、织金以东,黄平以西,绥阳以南,镇宁、惠水以北地区。地势西高东低又从中部向南、北倾斜。以山原丘陵洼地和山原丘陵盆地为主。是贵州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

4、南部山地河谷区。包括苗岭中段以南地区。地势北高南低。地貌以中、低山河谷为主。适宜发展亚热带作物和林木。

5、西南部山原丘陵地区。包括普安以南,望漠以西,南盘江以北地区。地势北高南低、西高东低。地貌以丘陵盆地和峰丛横谷为主,有部分中低山河谷和峰丛山地,岩溶湖分布较多。适宜农、林、牧业发展,南部河谷区适宜发展亚热带作物和经济作物。

6、西北部山原山地区。包括盘县、晴隆以北,黔西、织金以西地区。地势西高东低,是全省最高地,大部分地区山高坡陡,地势起伏大,是典型的山原山地地貌。这里林牧业发展潜力较大,但水土流失严重。

3、为什么说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的重要里程碑?(47-51页)

明代是贵州历史发展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一是在贵州建立了行省,使贵州正式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二是在贵州大规模推行屯田,加快了贵州的开发,使贵州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一、行省的建立明代朱元璋统一中国后,加强了中央集权,设承宣布政使司掌管地方行政,都指挥司掌管军事,提刑按察司掌管刑法。为了加强对西南的统治和巩固边防,1382年朝廷在贵州设都指挥司,这是贵州第一次建立的省一级军事机构。1413年设贵州布政使司统辖8府4州,贵州正式成为全国的一个行省。1417年设提刑按察司,至此贵州"三司"具备,实行"军政分管、土流并治"。

二、大兴屯田,推动贵州经济发展明代在"移民就宽乡"原则下实行屯田制,使人口从稠密地区向地广人稀地区流动 。屯田分为军屯(给卫所官兵发屯地、种子、耕牛、农具等"且耕且战",以足军粮);民屯(是政府将稠密地区人口和罪徒大规模移向贵州组织开垦荒地); 商屯(是商人招募流民在缺粮卫所附近屯种)。 明代的屯田,推动了贵州的开发。大批移民进入贵州,开垦了大量土地,也带来

第四篇:贵州省定期考核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8-5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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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建立医师定期考核长效机制,规范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二○○八年三月九日

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贵州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办公室承担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日常工作。

各市(州、地)卫生局、县(市、区、特区)卫生局、贵州省人民医院、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及其他厅注册医院也应成立本地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

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二、考核机构

厅注册医院、市(州、地)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本医疗机构负责。各地不到100张床位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及医师人数不到50人的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市(州、地)级的由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或具有健全组织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县级及县级以下,原则上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指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和被指定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机构,接受委托和指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省疾控中心门诊部医师的考核工作,由省疾控中心附属医院负责。

三、考核对象和时限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为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

口腔和公共卫生。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二)考核期限。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由其所在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向考核机构提出进行提前考核。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2008年8月1日开始启动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2006年1月1日以前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近两年内(2006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的执业情况进行考核。以后每年对执业注册满两年的医师进行考核的时间,应在本考核年度的12月开始,至次年的2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各考核机构将《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登记表》(样式见附件6),报送相应的执业医师注册机关和被考核医师执业所在机构,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各市(州、地)卫生局每年5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

和所辖县卫生局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报表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项。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业务水平考核应根据执业医师的级别、类别和专业区别对待,重点测评法律法规和“三基”(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三项考核内容的具体标准暂由各考核机构自行制定。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制定本地区不同类

别和不同专业医师相对统一的考核标准,并及时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机构应在考核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程序包括简宜程序和一般程序。对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医师,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业记录的医师,采取简宜程序考核;对其他医师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对符合简宜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面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考核机构审核;对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医师先由本人从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三个方面书写述职报告,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对其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报考核机构复核,考核机构按《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前两种以上

形式组织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六、执业行为和考核结果记录

各级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医师执业行为记录(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及《医师定期考核表》及时存入其档案中。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县级以上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务及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和不良医德医风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或有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

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由医师注册所在机构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到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至××年××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考核不合格,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内,培训3至6个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

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如再次考核仍

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七、要求

(一)实行医师定期考核是《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医师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立长效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广大医师要提高认识,端正态度,认真对待,促进自身综合素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接受考核。各单位要积极总结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

做法和经验,并及时报送至省卫生厅。

(二)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厅注册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管理,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严格管理和监督,认真组织好此项工作,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名单逐级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厅

备案。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及其考核范围。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务必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将相应的《100张以上床位医疗机构登记表》(附件2)、《50名医师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登记表》(附件3)和《市(州、地)卫生局委托医师考核机构登记表》(附件4)及其电子版逐级汇总报至省卫生厅医政处(电子邮

箱:wstngh@sina.com,hc63120@tom.com),以便汇总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四)各考核机构要成立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门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要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细则,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严密组织,规范医师考核工作。

第五篇:贵州省消防条例

《贵州省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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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消防条例》

来源: 2010-9-27 浏览: 75 字体【大 中 小】

《贵州省消防条例》

(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增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民航、港口、航运、铁路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

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按照有关规定无偿发布消防公益信息。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其服务对象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六条 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每年11月9日为全省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发展的消防规划总体要求,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有消防专项内容,乡规划、村寨规划应当有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内容。

第九条 在编制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的要求,确定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训练和战勤保障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具体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用地界线。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计划和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城乡消防规划进行建设。

城乡规划区外的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市政消火栓等城市消防供水设施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供水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负责供水区域内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

城市消防车通道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乡镇消防车通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维护。

消防通信线路由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消防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文件审核、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审核、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外的其他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抽查对象。

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使用,并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未经原审核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投入使用后的建设工程,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备案。

第十七条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系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自动消防系统经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教育、卫生、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时,应当查验其所涉场所的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建筑消防设施由所有权人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开展防火巡查,制止消防违法行为;

(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组织产权人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履行前款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自动消防系统的管理者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保养、检修,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与消防安全远程监控中心联网。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值班操作人员24小时值班。

第二十三条 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合格证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配备、

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并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

使用村民自建住宅开办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餐饮、住宿、公共娱乐场所或者民间博物馆、陈列室的,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敷设电气线路,配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参照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二)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

(三)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

(四)占用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或者在高层建筑登高操作面设置影响消防车停靠、操作的障碍物;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二)存放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堆场; (三)销售可燃物品的商场、室内市场; (四)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其他场所。

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内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的电器产品、电气线路,经营管理者每年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城市轨道车辆、单位交通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疏散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示和使用说明。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应当掌握灭火、疏散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在火灾发生时组织、引导乘客及时疏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民族文化村寨保护的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对木结构房屋密集的村寨进行消防维护和改造,开辟防火线,设置消火栓,修建防火墙、消防水池(水塘),配备消防器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善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条件。

第三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工作: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消防安

全公约;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志愿消防组织; (五)组织扑救火灾;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寨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引导、扶持农村居民、城镇低收入人群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可燃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保管人员;

(三)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的人员;

(四)固定消防设施的安装、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

(五)消防产品维修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还应当取得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省消防协会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灭火救援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火灾风险和火灾危害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预案涉及的单位、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七条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参加灭火工作,并调集所需物资予以支援。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规划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省级民族文化村寨以及被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

第三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营房、人员、车辆、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并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农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交通运输、环保、安监、供水、供电、通信、燃气、医疗急救等有关单位建立灾害事故救援应急协调机制,相互通报灾害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与灭火和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灭火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协助。

第四十一条 道路和航道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的障碍物可以强制清除。

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阻挡、妨碍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和消防艇通行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二条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油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四章监督执法

第四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和期限,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七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赶赴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无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登记火灾情况、统计火灾损失。

第四十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

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配备灭火器材的;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场地、用途或者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未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改建、扩建、室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未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变更经营管理者未备案的;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对消防设施操作场地、消防器材摆放地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实行划线标识管理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定期对电器产品、电气线路进行检测的;

(五)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聘用未经消防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或者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体经营者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未建

立专职消防队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罚或者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未进行整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处罚。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网吧;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 1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2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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