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2023-05-23

在一份优秀的方案中,既要包括各项具体的工作环节,时间节点,执行人,也要包括实现方法、需要的资源和预算等,那么具体要如何操作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医疗废物处理工作方案

广西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规范我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发展,提升我区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

1 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成员为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一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污水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各市、县(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2.医疗卫生机构是否产生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的情况。(卫生、人口

3 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是否存在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行为。(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已取得环保行政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环保、公安部门负责)

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污水进行处理,是否存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情况。(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6.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医疗废物应急预案编制与风险防范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7.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是否进行严格消毒;是否存在未将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8.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职业个人防护情况。(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9.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环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10.是否存在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质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

11.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

4 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2年3月):组织动员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订本辖区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和培训会,进行部署,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2012年4月):自查整改阶段。

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阶段(2012年5-6月):全面检查阶段。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排查范围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开展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2012年7月):验收评估阶段。

根据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自治区、市排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要组织各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督导,各市、县(市、区)对属地排查工作进行验收评估。自治区将对各市排查整改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并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排查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督促相

5 关单位认真履职,进行彻底排查,做到培训到位、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顺利开展。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快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加强运行监管。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制定实施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二)全面排查,注重实效。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规定开展排查工作,通过排查,全面掌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狠抓整改落实,督促有关单位明确责任,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多次出现同一违规行为的单位或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部门紧密配合,建立长效机制。

在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医疗废物处置组织领导机构要加强部门联系,密切部门配合,积极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检查,营造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健全排查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排查、谁负责”、“谁生产、谁排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竖到底、横到边,不留死角,及时查找和发现环境风险

6 和安全隐患,坚决把污染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及时沟通,认真总结。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联席会议的具体安排要求,注意做好排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交流沟通。排查整改工作结束后,各市负责及时汇总本辖区排查工作情况并形成报告,于2012年8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篇:韶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切实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根据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卫生局、环保局一把手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与协调。

二、处置机构

“湘潭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医废中心)作为集中处置机构,承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服务业务,负责具体运行工作。

三、职责分工

卫生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收集工作。 环保局负责全市医疗废物转运与集中处置。 卫生监督所负责日常监督与管理。

四、工作总体设想

(一)覆盖范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

(二)工作部署 按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卫生局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作部署,2011年前完成城区内医疗机构的集中处置,2012年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三)工作要求

1、认真学习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和全市医废处置的具体要求,掌握医废处置的相关知识。

2、各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医废中心”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相关法律文本及技术要求资料,由“医废中心”负责提供。

3、集中处置单位职责和要求。

“医废中心”负责到韶山市医院交接和运输城区内医疗废物,负责到各乡镇卫生院交接和运输各乡镇医疗废物。

4、韶山医院、乡镇卫生院必须与收集人完成好每次交接手续,记录好交接联单和登记表,并妥善保存备查。

5、各医疗机构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转运、贮存等工作,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泄露等污染事件的发生,禁止发生医疗废物买卖行为。

6、市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到韶山医院,各乡镇医疗机构统一收集到乡镇卫生院。

四、工作步骤及进度安排

1、 9月中旬完成医疗机构摸底及分布情况。

2、10月份由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联合召开全市医疗机构负责人会议,全面布置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3、 “医废中心”从10月初开始与各医疗机构签订医废收集协议,10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

4、收费价格和收费方式:按潭价服【116】号文件进行收费。城区个体诊所按规模大小分别按100-300元/月收费,乡镇卫生院按每床每日1.85元的70%收费,村卫生室按100/月的60%收费。由韶山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废物处置费的收费工作,并及时将医疗废物处置费存入“医废中心”银行账户,确保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能够顺利进行。

5、资金来源: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自筹,村卫生室由给予合理补贴,乡镇卫生院资金由医改中统筹解决。

五、监督工作

按相关法规和两局文件的要求,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相关监督职能,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将依法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和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予年检或注销,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韶山市卫生监督所 2011年9月17日

第三篇:乡镇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镇中心卫生院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卫生院各科室: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坏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按照《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请各医疗机构或相关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若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处置不当,流行社会及环境,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会成为疾病传播的重要传染源。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医疗废物的收集、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管理,经院委会研究决定,成立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

副组长: ** 、**

成员: **、**、**、***、……,各村中心卫生室室长和个体诊所法人代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置于卫生监督组办公室,由**同志任主

任。

职责:负责建立健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工作流程,人员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工作,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及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个人安全防护、技术指导、业务培训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一)综合管理

各医疗机构及有关科室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收集、暂存、转运等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做好台帐、转移联单、运送等记录与交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台帐、转移联单等所有资料必须至少保存三年。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与暂存管理

各医疗机构及有关科室严格按照感染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病理性五类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购置和修建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内部转运工具、暂存场所(暂存间、暂存柜或周转箱)等。暂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周。

(三)医疗废物安全转运与处置管理

各医疗机构及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均由市固废公司转运处置。卫生院负责接收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集中交由市固废公司;卫生院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转运至暂存间暂存;各村卫生室及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安全转运至卫生院。各医疗机构转运原

则上1周/次,交通不便偏远的医疗机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周/次。各转运环节均须做好交接及相关记录。

(四)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技能及职业防护

1、专业技能

认真履行岗位的职责,掌握医疗废物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了解医疗废物对环境和健康的危害性,熟悉医疗废物分类包装标识、装卸、搬运医疗废物容器(包装袋、利器盒等)、周转箱(桶)的正确操作程序,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2、职业防护

在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转运等)过程中,坚持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靴等。坚持岗前、离岗体检,在岗期间体检2年/次,必要时进行预防性免疫接种。

三、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及报表

1、各医疗废物产生医疗机构和科室,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即:填写《秭归医疗废物管理台帐》,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重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卫生院接收辖区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废物应单独建立《秭归医疗废物管理台帐》。

2、卫生院对本单位及接收的医疗废物交由市固废公司上门收运车辆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医疗废物运送记录卡》。

3、镇中心卫生院每年元月10日前向县环保局申报登记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情况,填写并上报《**省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产生源调查表》、《**市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登记表》、《**市危险废物管理(转移)计划申报备案表》。每年元月10日前向县环保局、卫生监督局上报《医疗废物产生处置年报表》。

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医疗废物管理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医疗机构或科室进行医疗废物管理检查与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医疗废物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处。

第四篇: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望城区精神病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方案》的通知(望卫政发〔2016〕1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望城区精神病医院医疗废物处置方案:

一、 建立健全制度、职责及管理组织:

1、依据相关规定及文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交接制度》、《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

2、医疗废物管理由院长为主要责任人,护理部负责监控,由护士长谭芳同志负责具体落实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科室护士长及科室 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管理工作。

二、明确分类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污染环境、传播疾病、威胁健康,危害很大,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49类危险废物中的首要废物。主要包括: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废物),包括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疫苗、血清、血液及血制品,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指人体切除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直接切除下来的人体组织、脏器、胚胎、残肢,医学动物实验的组织、尸体,病理室切片后用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扎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锐器),包括所有的针头、缝合针,各类刀、锯,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包括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等。

三、医疗垃圾收集、转运、暂存管理:

1、建立医疗废物暂存处,并且方便医疗废物装卸及运送车辆的出入,严禁露天存放。

2、各临床科室、门诊部、辅助科室、药房等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每日汇总运送至仓库贮存,并做好台账、记录备查。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同时严禁将生活垃圾和其他废物(如输液瓶、输液袋、小药瓶等)混入医疗废物中。

3、各科室应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在贮存箱内,贴好标识,并贮存在仓库内,不得随意堆放。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有液体渗漏的医疗废物,各部门有义务重新包装、标识。

4、各科室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由运送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专用运送工具定期在指定地点清洁消毒。

5、医疗废物主要负责人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6、各科室负责人应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医疗废物处置报表交护士长谭芳同志,统计月医疗废物量总报表。

四、医疗废物暂存处要求:

1、医院设立医疗废物暂存处,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2、暂存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3、地面有良好的排水性能,易于清洁和消毒。

4、暂存处应配备水龙头、通风设施,配有消毒用药水及消毒后清洁用品,有1米高的墙裙防渗处理,有污水处理措施,

5、暂存处要做到非转运时间保持常封闭状态。

6、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 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立即向护理部及院办公室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上报,将危害减少的最小程度。

六、培训学习: 定期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职责。

望城区精神病医院护理部

2016年3月20日

第五篇: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

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江西省卫生厅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防止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不当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危险废物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现根据环保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产生、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1、进一步摸清全省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数据库的动态更新。

2、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至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县级以上城市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3、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做为重点审核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管理,实现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4、2012年底,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至2015年,设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机构;各设区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完成标准化建设。

二、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规范的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编制切实可行、具有操作性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要求编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需建立备案程序,加强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应急预案的审核,对于编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一律要求整改到位后备案。涉危险废物单位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做好相关影像、文字等的记录,每次演练时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必须派员参加。

(二)规范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

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记录簿。重点监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设区市环保部门报送上一《江西省固体废物申报登记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将辖区内企业报表审核汇总后报省固废管理中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季度前10日内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上一季度《江西省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季度报告表》。同时,经营单位应将记录簿的要求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在日常生产中执行,将记录簿的要求分解到各个车间及工作岗位。

(三)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许可后方可领取联单转移危险废物;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向移出地设区市环保局提出转移联单领取申请,领取联单后方可转移危险废物。各设区市环保局应制定相应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程序,并报省环保厅备案。设区市环保部门要严格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跨设区市或者设区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应予汇总并每季度向省固废管理中心报送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四)加强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管理

所有涉危险废物单位,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及贮存场所应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应设置识别标签。对达不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贮存设施,要求整改到位,限期不整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行处罚。

(五)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日常环境监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及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特别是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防止污染环境。监测报告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六)加强企业内部业务培训

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制定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应的影像、文字记录。

三、加强对涉危险废物单位的环境监管

(一)完善环评审批及竣工验收

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省环保厅将进一步规范涉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危险废物产生强度大的建设项目,对环评报告中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和性质描述不清,污染防治对策措施操作性不强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将危险废物是否进行规范化管理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条件,对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二)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

省环保厅将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不断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设区市、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予以取缔,对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责令予以淘汰。到2015年,发展一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基本满足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

(三)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 更新《江西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1年底前,省环保厅组织发布江西省第二批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建立动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数据库,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四)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性检查,年抽查率不低于30%,确保三年内每家企业都抽查一次。对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要坚决打击,从严处理。对超期贮存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责令限期处置,限期不予处理的,按《固废法》要求进行行政代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五)加强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每年开展一次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对经营单位存在的各项问题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暂扣或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处罚。被依法吊销或者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5年内不得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对各设区市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标准进行抽查。

(六)开展对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的专项检查

从2011年开始,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处置利用危险废物设施的检查和评估。对企业自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利用设施是否进行了环评审批、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场及新产生危险废物去向是否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将责令取缔和关停其处置利用设施,并进行处罚。

(七)开展对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隐患排查

针对我省重点行业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尤其是湿法冶炼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一次专项排查和评估。有责任主体的责令其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治理;无责任主体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费用。

(八)创新监管手段

选取3-5家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在运输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车辆内安装GPS,试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转移的全过程电子监管,跟踪监管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转移,提高管理的效率,防止非法倾倒。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省级固废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培训并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加强医疗废物监管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负责从医疗卫生机构收集医疗废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二)加大对医疗废物的监管力度。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小规模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力度,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在1年内依法淘汰或者关停。各停用处置设施可用于突发疫情期间应急处置医疗废物。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等偏远地区,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本要求。

五、加强危险废物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省、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

在2012年底前实现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标准化建设;加强设区市固体废物管理机构建设,制定并出台设区市级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在2015年前,全省11个设区市建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

(二)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依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设立省级危险废物鉴别中心,逐步开展及规范危险废物鉴别。

(三)建立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以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依托,完成江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转移管理和经营许可证审批,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利用处置单位档案库,建设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固体废物管理基础性工作

积极开展基础调查工作,摸清各行业危险废物基本情况,研究对策建议;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配合环境应急部门加强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固体废物管理培训班,加大对固体废物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

(五)建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

在现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的基础上,不断扩充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队伍,为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供技术支持。

(六)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

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危险废物填埋设施选址规划,确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填埋场数量,保障中长期危险废物填埋设施建设用地;加快先进、适用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利用处置技术示范与推广,控制危险废物填埋数量。

六、完善监管机制

(一)建立合作协调机制

省环保厅要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区域合作,同时积极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的污染防治、固体废物管理、环评、监测、监察(应急)、宣教等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二)推行设区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目标考核

从2011年起,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对各设区市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的单位的监督性检查和抽查,考核各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情况,统计各设区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停止该地区跨省移入危险废物的审批、扣除环保目标责任污染防治考核相应得分。

(三)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并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合理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保证处置设施的正常运行。

七、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省环保厅将对各设区市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并将情况予以通报。

(二)推动信息公开

落实《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的要求,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应定期发布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信息,公开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利用和处置状况,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其他各设区市也应尽快推动信息公开,建立定期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制度,保证公众知情权,促进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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