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范文

2022-06-04

第一篇:农村低保标准范文

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

城市低保

一.城市居民最低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

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秀

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二.未能享受城市低保的情况: 1. 外地来本市就读在校学生

2. 有劳动能力,可以自食其力,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介绍就业人员 3. 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成员收入或拒绝审核

4. 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动态审核,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

5. 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再就业年龄段、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6. 无正当理由人为拨离户口,实际“分户不分家”的家庭;

三.城镇低保对象分为A B C三类。A B实行“红本”管理。C一般是“蓝本”管理。

A类家庭:“三无”人员。此类家庭人员在全额享受低保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

B类家庭: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以及患重病人员家庭;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及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教育负担重家庭。此类家庭人均月补差标准应适当上浮,但原则上不得超过保障标准的20%。

C类家庭:对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且暂时未就业的及因灾、因病(不属重病范围)等特殊情况而遇到临时困难的一般保障家庭,实行定期渐退差额救助保障,鼓励自我就业。对此类家庭在内可一次性享受4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保障期内通过努力实现就业的,再给予2个月的保障鼓励,救助保障到期后自行停止。 四.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区居委会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三无”人员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乡镇)低保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家庭申请低保待遇时,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负责入户调查,出具其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水平等有关情况证明。户籍与居住地不属于同一县区的低保申请,县区低保机构需在其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代发城市低保金。

农村低保

一. 农村低保,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常住农业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二.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采取“突出重点、分类施保和区别补差”的方法,按以下原则给予保障: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抚养义务人又无抚养能力的,按农村低保标准全额保障。

(二)重病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因患重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70%给予保障。

(三)重残人员家庭,是指家庭主要成员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各类残疾人的贫困家庭,按不低于年保障标准的60%给予保障。

(四)重点优抚对象家庭、单亲家庭、教育负担重家庭、计生家庭及因灾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年人均补差标准按农村低保标准的40%给予保障。

三. 各级财政部门对农村低保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时,由民政部门按月根据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打卡发放,并及时通过涉农资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对象。财政部门在接到当月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入享受对象个人存折(卡)。

第二篇:农村低保政策

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同时,

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活地)村委会提出。其他不在此地的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登记备案。

(三) 村委会受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受理本辖区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1. 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登记表》(见附件四),核实其家庭基本情况,并成立由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及其他人员参加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必要时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2. 对认为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五),并提出具体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 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申请人做出解释。

(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另行印制);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五)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由区县民政局负责审批,核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印制)并填写《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停发)登记表》(见附件六)备案。

(六)在乡镇敬老院或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供养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等特殊人员,由区县民政局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七)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村委会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齐备)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区县民政部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正式受理申请后3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理由。对因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可视情况随时受理申请和审批。

(八)农村低保待遇的审批实行公示告诫。对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适当形式,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村民对享受低保待遇家庭持有民议的,可以向秀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民政局提出。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民政局应当在接到民议之日起进行核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五 关于家庭收入和核算

(一) 家庭成员是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 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 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6. 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磁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全年所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1. 家庭年月成员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县长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2. 脏乱异口同声就业及在外务工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退休金和各种劳动收入等; 3. 家庭成员的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 4. 参加各类养老保险领取的养老保险金; 5. 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支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费; 6. 继承的遗产,遗赠等; 7. 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8. 其好应当计入和家庭收入。

(三) 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 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先烈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 在校学生(非择校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汛贴,困难补助等; 3, 社会各界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捐助款物; 4, 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贴; 5,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政府给予的临时性救灾款物 6,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四) 家庭年人均收入,根据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申请前功尽弃2个月家庭收入总和及家庭人口确定。计算公式为: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家庭上年收入 家庭人口 1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原因(如妇女哺乳期,照顾重病亲属等)而确系无法劳动或就业的,按实际收计算。 2.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如提供不出相关的收入证明,按本村劳动力上年度人均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3已婚且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因某种原因(离婚或丧偶 等)而与父母同住的,其收入按分户原则与父母分开计算。 4.原系本市农业户口,现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及超过16周岁的在校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第三篇:农村低保申请

------村委:

我叫x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妻子,邢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家庭户籍为xxxx镇,现常住xxxx村。由于我患有高血压病,先后去过赤峰、长春进行检查治疗,花去了不少的医疗费,现在常年不能断药,又由于我爱人在xxxx年xxx月经检查是胃癌晚期,先后在xxxxx医院,xxxx医院进行治疗并做了胃癌切除手术,每隔半个月就要去赤峰市医院进行化疗,先后花掉医疗费15万元(其中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8万多,高利贷4万元),每年的收入就是靠土地收入,现在已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需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解决目前基本生活遇到的困难,望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x

xxxx年xxx月xxxx日

第四篇:农村低保申请

低保申请

西充县民政局:

本人宋先玉,女,52岁,常林乡陈店沟村2组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6209134626。

现如今我因身体不适,劳动能力减弱,加之还要赡养年迈的母亲,生活存在一定困难,望党和政府对老弱病残给予了最大的生活保障,万般无奈的我提出享受政府农村低保待遇,以期在有期之年有维持生命的药钱,。

敬请上级领导体察民情、批准为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宋先玉

2014年3月27日

第五篇:农村低保

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起,农村低保制度将由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农村。农村低保成为一种制度性安排。农村“低保新政”犹如温暖的阳光照耀到贫困农民身上,为广大农村贫困人群拉起一道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农村低保资金哪里来?低保对象如何确定?低保制度如何做到规范管理运作?还有哪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

记者在基层采访发现,农村低保制度确实保障了贫困农民的吃饭问题,但他们仍然面临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困难。基层县乡由于财力所限,也呼吁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多管齐下提高救助水平。

据调查,目前农村低保工作进展很大,但是实际运作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制约因素,归纳起来大致为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对象多与补助资金少的矛盾

记者在采访时发现,不少农民抱怨当地的低保政策不公平,很多困难户享受不到低保救助,实际上就是因为基层财政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严重限制了农村低保的覆盖面。

吉林省德惠市边岗乡民政助理车万峰说,去年普查,特困人口3200多人,占乡总人口8%。在实施低保过程中,指标只有1518人,有接近一半的贫困人口享受不到低保。“都是贫困户,都符合低保标准,有人能得到救助,有人就得不到,引发了很多矛盾。”他说:“每年一到快要发低保金的时候,那些困难户整天到处追我,我也没办法,资金是有限的,指标只有那么多。”

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越多,需要投入的低保资金就越多。吉林作为粮食大省,很多产粮大县多年来财政一直困难,没有能力对低保资金进行配套,资金短缺限制了农村低保的覆盖面,难以实现应保尽保。

吉林省民政厅的统计数字显示,吉林这个农业大省,有57%以上的人生活在农村,农村特困人口达120万,占农村人口总量的7.7%。由于筹措落实低保金极其有限,目前吉林省仅将42万户共80万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内,还有近40万农村贫困人口未纳入农村低保、农村五保等保障制度内。

吉林农村的低保户,不少是因病所致,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没有任何收入渠道,每月的低保金对于他们来说只能买点药,日常生活还是非常艰难。

梅河口市海龙镇大榆树村有20多个低保户,村主任廉诚金说,低保户多是有病的,岁数大的,子女不在身边的,低保金对于他们来说确实很重要,但是不够用。村民刘玉琴今年66岁,一个儿子在车祸后变成了植物人,两个女儿一个嫁走了,另一个在外打工,她自己脑血栓、腰椎间盘突出,因为没有劳动能力,土地早已交回村里,基本没有收入来源。在刘玉琴家里,记者发现屋内几乎没有什么值钱的东西,垃圾散落在地上没人清理,屋内摆设杂乱不堪。见到记者,她捧着一个小药篮,里面堆满了各种廉价的药品,最贵的药也就十几元钱。

刘玉琴说:“国家给的低保金确实帮了不少忙,但也没解决根本问题,有时候一天打吊

瓶就得花掉30多元,一年的低保金只能买一点药。”

吃饭财政与配套资金的矛盾

德惠市民政局低保中心副主任尹伟说,上面给的低保金其实不少,主要是地方财政没能力进行配套,只能“有多大锅下多少米”。据他介绍,去年上级财政给德惠市共拨付低保金500万元,要求地方按照低保户年人均不低于240元标准进行差额配套,按照1.6万人计算,大约需要配套380万元左右,地方实在没有能力,只配套了70万元。

吉林省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谷艳芬说,近两年省政府每年拿出6900万元,地方财政列支配套资金,去年全省农村低保补差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40元,今年准备提升到360元。谷艳芬表示,这个救助标准明显偏低,即使达到了年平均360元,仍然无法与城市低保的平均补差相比,维持低保对象的物质需要和基本生活仍有困难。

吉林省民政部门认为,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国家应适当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扶持力度,在低保资金上给予更多倾斜。

山东虽然是经济大省,但农业人口基数大。省内东西部发展不平衡,西部困难地区需要保障的人数多,实现应保尽保的压力仍然很大。

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民政办主任陈汝峰说,仲宫镇年财政收入大约2000万元,有教师700多名,事业编制的干部200多名,公务员50名,离退休干部100多人,不算临时工就有1000多人要吃饭,以人均月工资2000元计算,一年就要2400万元。农村低保资金镇里承担20%,区财政承担80%,这样,乡镇每季度匹配5万元,一年20万元。按说这笔钱不算多,但全镇职工至今仍被拖欠工资人均6000元,财力有限。

对于地方财政配套问题,吉林省桦甸市民政局局长郑维忠认为,目前县级财政的状况已经到了极限,桦甸市的财政状况算好的,也只能维持吃饭,去年全市财政收入只有4.2亿元,还不如南方发达省份一个乡镇。“以目前吉林省县一级的财政实力,连开工资都勉强,根本没有能力去匹配低保资金。”他说:“建议国家在财政体制仍未理顺的情况下,不要再要求地方进行配套,一个是基层没有这个实力,结果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终农村困难群众仍然得不到更多帮助。”

吉林省民政厅干部提出,低保资金是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关键,首先,在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上,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增加省级农村低保资金财政预算,建立农村低保资金的增长机制,将农村低保和城市低保统一研究,加大保障力度,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其次,开设专门账户,建立统一的发放渠道。农村低保资金应列入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各级政府建立农村低保的专门账户,由民政部门管理,统一调节分配。实现全省农村低保工作的“上统筹、下整合”,从而实现经办机构、服务网络和工作程序便民化、规范化和集约化,形成统一的网络体系,使救助对象不被遗漏,享受待遇公平。

工作任务重与工作人员少的矛盾

安徽省望江县政府干部严定芳反映,城乡低保实行动态管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但

基层没有编制,没有专职人员,目前的农村低保工作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层村委会、社区承担。如安徽省望江县低保局只有两名工作人员,还兼顾城市居民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乡镇民政干部一般只有1~2名;村撤并后村委会也只有5~7人,管理对象有四五千人。基层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工作难以应付。

华山镇政府民政办办事员刘萍说,镇民政办只有她一人负责低保工作,还要兼管残联、慈善、包村、招商引资等任务。她说,农民收入主要由种植、养殖、打工构成,核算核定收入情况难,应该经常走村串户走访调查,但是精力根本不允许。为此,区里掌握的标准是,宁松勿紧,宁可让困难户沾光,不让困难户吃亏。

对此,有的干部提出,为保证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将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手续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配足乡镇、街道农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员。为各地配备微机,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准确、动态地汇集农村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提高办事效率。

呼唤低保立法,避免工作随意性

有基层干部反映,目前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依据上级的办法、意见等来执行,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实际工作中存在随意性。一些农村干部说,从过去的“临时化”救济变为制度化低保是历史性的进步,我们更希望能够由现在的制度化走向“法制化”,通过立法确保低保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全面深入地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农村低保的目的是保障那些遇到困难的人群,不是“养懒汉”的,这点要注意区别。基层干部分析,农村贫困家庭分很多种情况,主要由四部分构成:一是生理和智力有问题,家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二是因病返贫或家里有子女上学负担重的家庭;三是因为各种自然灾害导致减产减收造成的贫困;四是农村的鳏寡孤独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而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此外也有少数宁可受穷也不愿干活的懒汉。

不少基层干部建议,为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的社会救助效果,应该制定并完善与农村低保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并对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给予就业扶持,鼓励其通过生产劳动脱贫自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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