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2022-05-06

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行政法学研究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行政法学快速发展与不断形成阶段,在当前各类高校中扮演着虽然发展迅猛单位没有形成体系的法律学科。国内现行行政法中包含着对其规范、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维护,因此至今还没形成有效的公共服务机制。本文将对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篇1:

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法学思考与研究

摘 要:针对当前阶段所面对的国土资源使用以及管理困境,建立协调的权解决当前阶段国土资源管理权分散等多种难点问题,应该在理念和主体以及行为还有监管程序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几个方面去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系统给予完善。

关键词:国土资源;生态哲学;权力

1 理顺国土资源管理中法律与政策的关系

按照依法行政原理,政府国土资源管理权需要依法设定并且对其进行行使。法治化的国土资源管理权力能够便于对管理自身的确定性与稳定性给予实现,提升管理上的效率。在美国和日本等成功国家发展的经验去分析,国土资源在管理上的高度法治化可以说是对国土资源自身稳定使用以及保护的主要保障。

正因为其自身有着健全的法律作为后盾,日本相关的国土资源使用以及管理行为获得了非常好的规制,这是我们国家在国土资源管理活动里需要借鉴的地方。特别是当前社会在飞速的发展,因此要求现代的行政一定要時刻与不断变化中的形式保持一致,因此法律自身的迟滞性也就无法对于这一客观的要求给予满足。并且,我们国家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立法还是处于与众进行时的形态,其间有比较大一部分的政府管理行为按照政策贯彻去进行。可是,政策经常容易对于法律设置的权力以及权利出现异化,因此相关专家才会号召大家去对农村的政策与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可是笔者自身以为,作为社会利益之间的调试器,法律以及政策彼此有着自身的优点和劣势,假如过度的提倡法律自身的权威性,忽视了政策自身的前瞻性作用,以法律的形式挤压调整空间的政策,也不是现代国家的明智选择。此外,法律和政策本身也不是对立的。法律与政策学院的代表美国学者拉尔斯维尔和麦克道尔在“自由社会法律哲学,法律与政策研究”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由澄清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人制定的。权威决定的过程。法律不仅仅是规则或孤立的决定,而是一个持续的权威性决策过程,包括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和公共秩序决定,由社会决策制定和重新颁布。在任何特定的社会,权威决策的过程将被视为一个完整的部分,因为整个社会过程在这个社会存在无休止的因果链。诚然,我们不能否认政策开拓的高风险,如果没有科学的政策评估体系来作保护,很容易出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因此,在行使土地资源管理权时,要建立和完善政策评估体系,确保政府土地资源管理行为规范的连续性。

2 健全国土资源的现代监管程序

国土资源自身的使用以及保护活动的外化可以说属于各种行为的过程,只有对于这些行为的“过程理性”给予保证,才有可能非常的接近法律自身预设的制度展现出来的正义。因为正义,不仅仅需要获得进行,同时还一定要可以对于看到其获得进行而自身并不出现任何怀疑的余地给予保证。真正的建设以及健全现代监管程序可以说是处理当前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多种多样问题的一种非常科学的手段。国土资源自身的公共利益性对于政府一定要对于使用以及管理国土资源的全部进行的全程完成科学有效的监管。特别是对于一些无案发再生性的国土资源,不可以继续采取先破坏与后治理的路径,需要通过对于当前监管程序进行管理和给予快的,预防,及时的找出问题并且对于多种资源违法行为的出现进行改善。当前进行监管的程序,可以说属于一种非常系统的监督与管理的程序,其自身建设的理论前提主要是生态哲学,其主要的目的是对国土资源自身的稳定发展和使用提供保障。

3 完善国土资源管理中的救济渠道

在司法的领域中,首先能够使用完善当前的行政诉讼方式去提升公民权利自身的救济范围。此外,还应该引入“公益诉讼”这一非常先进的制度方式,把我们国家自身行政诉讼通过主观诉讼发展到客观的诉讼,真正的将生态哲学中包含的精神加以落实,将国土资源的保护作为主要的重心,真正的设置一般诉讼为主和公益诉讼作为辅助的一种土地行政诉讼的体系。从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体系去进行分析,一方面因为我们国家当前的行政诉讼法针对行政诉讼自身的起诉资格限定的还是相对狭窄的,其只是限制于提出自身的权利受到实际侵害的一种相对人,才能够去提起相关的行政诉讼,还有一个方面就是,因为普遍的“搭便车”效应和很多多数对其产生的冷漠,经常会使得“公益诉讼”这一本来能够被当成是监督权力行使和对于资源使用给予保证的手段被遗忘。我们国家可以说是“地大物博”的,就算是对于政府自身权力的行使以及义务的履行建立给予的在完善并建立非常系统的监督和监管,那么经常也会因为产生多种原因而产生挂一漏万的问题。从世界很多国家当前的行政诉讼自身的发展分析,建立公益的诉讼可以说成为了非常主要的发展趋势。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人与国土资源之间的利益并不是零与博弈的联系,发达国家相关的管理经验显示,只要将新的发展理念和制度去与国土资源管理系统中的各种主体以及彼此之间的联系进行协调,才能够对国土资源管理中公共利益以及个体利益的共赢给予实现。

参考文献:

[1]蔡守秋.调整论——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与补充[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509-538.

[2]肖广岭,赵秀梅.北京环境组织非政府组织研究[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2:33-37,75-97.

[3]邹兆平:外國和港台土地管理制度[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13:19-21.

[4]汪秀莲,王静.日本、韩国土地管理法律制度与土地利用规划制度及其借鉴[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14:11.

[5][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160-161.

作者:谢石之

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篇2:

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上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行政法学快速发展与不断形成阶段,在当前各类高校中扮演着虽然发展迅猛单位没有形成体系的法律学科。国内现行行政法中包含着对其规范、社会公共秩序等方面的维护,因此至今还没形成有效的公共服务机制。本文将对当前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行政法;现状;法律法规;趋势;研究

上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国内法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行政法开始走向成熟,其研究也开始向着纵向方面发展。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体制一直在摸索中前进,通过不断总结历次经验教训,提出一切从实际出发,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自此中国开始建设民主、法制以及自由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国家,各项管理活动正朝着制度化、法律化以及规范化方向迈进,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开始了新的篇章。

一、中国行政法学研究问题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律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虽然国内行政法学研究有了很多的进步,同时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态势,但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总结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理论研究轻实务考究,理论与实践脱节

据调查显示,当前国内出版、发表的关于中国行政法学方面的书籍、论文,多是纯理论性的,虽然这对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建构、丰富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内容和规模具有重大的作用,但是对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实践化却没有太大的益处。在行政诉讼、行政法执行过程中,当前的研究理论实际上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很多理论的研究成果依然停留在表面形式上。虽然部分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在推动行政立法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行政法学研究仍有很多薄弱之处。

(二)行政法制度设计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从实践来看,行政诉讼法、处罚法、强制法以及国家赔偿法等,都是国内行政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但其在法规设计上似乎存在着一些结构上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规范方面,国内现行的行政处罚规定多定位在行政处罚设定、实施上,多数法律条文只是对罚款决定、收缴机构进行有效的分离做出了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但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规范,因此导致无法可依的现状。2011年6月,行政强制法出台,并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必然表现出其优势和先进性,但其在具体法规上依然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行政强制主要有两部分构成,即行政强制策略与行政强制执行。根据现行行政强制法之规定,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的期限是30天,其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活动效率,虽然出发点比较好,但是却不符合实际,因为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阻碍因素,尤其是重大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以及送达评审,走完这些程序所用的时间就不止30天。同时,实践中有很多的行政机关法律并未赋予其行政强制执行权,在需要时还要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行政机关在向法院做出执行申请时,须等到行政相对人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在行政相对人的非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前,如果对已查封和冻结的财产予以解除强制措施,则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二、完善我国行政法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对当前我国行政法研究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着的一些问题分析,笔者认为要想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法,就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行政法系统性建设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当前国内行政法的整体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需要从中找出欠缺点予以完善和补足。目前国内已有行政处罚法、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但完善的行政程序法、组织法等还没有出台,其中组织法是当前国内行政法发展的瓶颈,因此应当大力发展组织法,从而建设一套比较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当前国内现行行政法规更多地关注的是行政处罚、许可和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内容,严重忽略了行政组织法的价值所在。

(二)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

所谓行政程序法治化,实际上是2009年行政法学研究年会上的主题,同时也是但却中国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议题,如何制定和实施行政程序法成为当前行政法学界以及依法治国家的重要研究内容。从实践来看,虽然在当前繁杂的法律文件中也存在着很多有关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却没有实质性的研究进展。行政法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国内正在由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阶段,逐渐走向程序化发展时代。当前制定统一、完善的行政程序法既是重中之重,又具有非常大的可行性。目前来看,由于规范性文件、责任追究以及行政听证和公开等程序,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因此这些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已经完全具备了条件,加强行政程序法治化建设已经具备了法制基础。

(三)加快国家行政法向公共行政发转变的进程

当前国内行政法所规范的主要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同时,大量的行业协会、非盈利组织以及事业单位相继涌现出来,与普通的行业和民事活动有所不同,其行政活动量非常的大,活动规范应当纳入到行政法规范之列,未来中国行政法的发展应当将上述行业纳入到行政法规范和挑调整范围之内,这是中国共行政法发展的重大趋势。

三、结语

总而言之,虽然当前国内行政法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而且中国行政法也逐渐走向完善,但我们依然要正视现行制度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法律规范还不够健全和完善,行政法律结构设计中依然还有很多的弊端,为此应当将行政体制改革纳入到行政法律规范之中,不断完善行政组织法,健全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完善、更可行的行政法治制度。

参考文献:

[1]张炜达,张茵.十七大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的构建与完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5).

[2]应松年,王敬波.程序的时代—基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的分析[N].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09.

[3]庄乾.中国行政法学研究30年及未来10年展望[J].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2010(03).

作者:倪山帅

行政法学研究论文 篇3:

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之行政法学研究方法

摘要:行政法学研究方法作为分析行政法律责任规范的重要内容,我国相关部门和专家在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示范上都进行了全新的尝试,对于新尝试的研究方法都将重点放在行政组织、行政民主、行政给付和行政强制以及部门行政法学研究等领域,相对于以往的行政法学研究关注度不够的状况,现在行政法学研究应在研究结果运行之后,对运行结果进行有效验证,以改变过去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行政法律;行政法学;研究

法学是一门规范那性质的独立科学,法学中自治和自主的根基本体的研究方法主要通过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路径实现的,分别是责任关系、强制和责任方式以及规责。在我国很多学者将行政法律责任归纳为行政主体因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合理,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一解释行政法律的两种基本途径

1.从责任关系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我国很多学者认为,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变更是行政主体的责任形式,从法的形式意义上说,行政行为要件的缺陷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这对行政法律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是不成功的表现,由于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在还未被证实时,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构成侵害,从而不会形成一种救济的关系。例如,若行政机关对相对人进行处罚,在尚未处罚时,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就是通过一个行政处罚而确立的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果因其他因素导致处罚被取消,那么这一行政主体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失败的。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和变更其实就是对行政主体运行法律的一种矫正,他们本身不能作为一种责任的形式存在。

2.从强制和责任方式的角度解释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说就是行政法上的救济关系,但是,这种逻辑不能作为责任规范的全部内容,社会事实因素作为责任规范中的重要内容,应该成为解读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途径。一般来说,行政法上的救济权关系与民法上的救济关系相一致,都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实现。在法教义学中,要想在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下使行政救济法律关系成为行政法律责任关系,就必须进入公力救济之中,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社会事实因素的解释。行政法律制度中的社会事实因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采用的公权力的强制作用,这种强制作用并不是人们所想的简单的强制执行,它主要是通过对各种场合的影响和支配,达到一种意识上的强制效果。公权力的强制作用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实力装置,它主要是通过对人的心理造成一种压力,来影响人的行为执行。另一方面则是责任方式,这种责任方式的存在主要是以公权力作为一种强制前提,明确责任人会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责任的负担,这也是法律责任度中最直接的事实表象。

二对于行政法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公法研究范式是由四种基本元素构成的,这四种基本元素分别是,假设由答案的公法学难题、对学术持有相同观点的公法学人、被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被大多数人模仿的代表性范例。在法学研究中由于遭受全新公法学的难题而形成的公法研究范式,这个过程受到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在确立的过程中,往往是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取得公法实践成效,公法研究范式必须不断变迁,其方式可以是多种的,例如,可以采用自我修正的温和方式,也可以采用彻底性的变革和转换。

我国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应该将行政主体理论进行重新塑造,不能将以往的不合理的行政主体理论运用在其中,在必要的时候应该采用全新的概念,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的理论上,则应该对法人的一般定义进行有效修改,并且尚未实施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准确的方式对公法人问题进行合理规定。我国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不应该属于国家的相关机关,应明确规定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经过对事业单位的源流以及其在实际运营时某些状况的考察,指出事业单位的法人化一直都是个误会,这其中并没有对企业单位的法人化进行明确的规定,公立机构的组织和治理应该遵循公权力运行的机制,而不是遵循民法。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改革时应该区别对待,分不同类别进行治理。

我国还有部分学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上进行了实践,对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和所取得的效果都进行了定量研究,并以此提出了有关命题。有的学者采用博弈论和法律经济学中的其他相关理论,对燃放烟花炮竹和对其使用的禁止燃放命令的正确与否都进行了全面分析,甚至有学者将燃放烟花炮竹禁止命令背后的社会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從而得到法律与社会规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替代关系,并根据相关案例对其关系进行了全面、准确的阐释。有的学者对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手段变革进行例如实践性的运用,这些学者主要是以通过分析民营经济与政府规制改革的形式、背景和目的的有效分析,再结合政府规制电动车行业的形式选择所实行的公共政策学的有效分析,充分解释了现代行政法承载权利救济与公共福祉两大制度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指出行政法学应当从传统的关注法律和程序转向既关注司法审查又关注行政过程,重点是要关注实体政策的形成。

参考文献

[1]宋功德:《公法研究范式的构造、确立及其变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2]葛云松:《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3期

[3]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评》,载《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3

作者:洪丹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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