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税怎么退

2022-07-29

第一篇:上海房产税怎么退

企业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摘要:企业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企业房产税是怎么征收的?

1.从价计征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的税率

1.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二篇: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所应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免征。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我国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政策:

(一)免税并退税

(二)免税不退税

(三)不免税不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其他的货物出口基本都可以享受。 可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同时具备四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的货物 ②报关、离境——区分货物是否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 ③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 ④出口收汇已核销——将出口退税与收汇核销联系在一起,避免虚报高价多退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范围

三、出口货物退税率

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

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增值税征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2003年)

四、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退税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免、抵、退——适用于生产企业 第二种:先征后退——外贸企业适用 对这两种方法一定要掌握

一般以综合题或者包含在其他题目中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 第一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末留抵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则仍应交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未抵扣税额,则有资格申请退税,但到底能退多少,还要进行计算比较。

第二步,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三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第四步,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期末未抵扣税额 若期末未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二)先征后退

这种方法比较简单,大家自己看看就好 该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注意点:含税和不含税购进额的换算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6月出口美国平纹布2000米,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单价20元/平方米,退税率13%,其应退税额:

2000×20×13%=5200(元)

某进出口公司2005年8月购进某小规模纳税人抽纱工艺品200打(套)全部出口,普通发票注明金额6000元;购进另一小规模纳税人西服500套全部出口,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00元,该企业的应退税额: 6000÷(1+3%)×3%+5000×6%=474.76(元)

五、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处理

(一)管理机关

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

(二)出口企业的范围和方式 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三)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处理 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 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旧设备

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七)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

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八)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六、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办法

(一)卷烟出口企业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2、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

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2、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1、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3、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一)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的处理

1、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2、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3、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4、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规定执行,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5、重新办理退税手续与退税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 了解即可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管理 主要掌握两点内容:

1.凡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开具的,出口企业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税票

2.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出口货物,其出口退税仍实行增值税专用税票管理;出口企业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仍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

(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1.外贸企业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3. 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七)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1. 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单证,进行电子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2. 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进行初审。

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3. 相关资料齐全,不得拒绝受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1.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进行审核、审批。

2.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九)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了解以下内容

1. 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2.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3.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了解即可(新增内容)

(十一)违章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十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 了解

第三篇: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退(免)税申报

1、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外贸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2、按“免、抵、退”税办法办理退税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正式申报时,需附送下述退税凭证:注明登记出口销售帐时间、金额的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还需附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

3、因尚未到期结汇而不能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商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办理正式申报手续(对有六种情形的除外)。上述出口商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申报期限: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对中标机电产品和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等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应自购买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退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对出口企业提出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除另有规定者外,须在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6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如因资料不齐等特殊原因,代理出口企业无法在60天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代理出口企业应在60天内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经地市及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延期30天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

因代理出口证明推迟开具,导致委托出口企业不能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正常申报出口退税而提出延期申报的,委托出口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应在核准期限内办理退(免)税。

第四篇:出口退(免)税部分

出口退(免)税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各1分,计3分)

1、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自( C )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A、2005年1月1日

B、2005年3月1日

C、2005年5月1日

D、2005年7月1日

2、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 B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3、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 B )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24个月

二、多项选择题(各2分,计2分)

按新《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可处:( A C ) A、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B、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D、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简答题(1题5分)

1、现行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这里的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指的是什么?(5分)

答:“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1分)“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2分)“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2分)

四、计算题(1题5分)

题目:(5分)

某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纳税人),2005年3月出口销售额(CIF价)110万美元,其中运保费10万美元,免抵退税申报时有40万美元(FOB价)未拿到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内销销售收入(不含税价)200万元人民币,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80万元人民币,进料加工贸易进口免税料件组成计税价格10万元人民币,材料均已入库。请计算该企业当期应退增值税额和免抵增值税额。(题中的价格均为不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13%,汇率为1:8.30)

答法一: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100000-100000)×8.30×(17%-13%)-100000×(17%-13%)=328000元(1分)

(2)应纳税额=2000000×17%-(800000-328000)=-132000元(1分) (3)当期免抵退税额=8.30×(1100000-100000-400000)×13%-100000×13%=634400元(1分)

(4)由于期末留抵税额132000小于免抵退税额634400,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32000元(1分)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34400-132000=502400元(1分)

答法二:

(1)出口销售收入=(110-10)×8.30=830(万元)(0.25分)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17%-13%)=0.4(万元)(0.25分)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30×(17%-13%)-0.4=32.8(万元)(05分) (4)当期应纳税额=200×17%-(80-32.8)=-13.2(万元)(1分)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13%=1.3(万元)(05分)

(6)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8.30×(110-10-40)×13%-1.3=63.44(万元)(0.5分) (7)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3.2≤当期免抵退税额63.44,(0.5分) 所以当期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13.20元(0.5分) (8)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0.5分) =63.44-13.20=50.24元(0.5分)

第五篇:出口退(免)税新政解读

访谈主题

访谈时间: 2013年12月26日10:00:00 --11:30:00 访谈嘉宾: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主持人: 小靖

访谈摘要: 解读今年以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出口退(免)税新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并与网友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访谈内容

小靖[主持]: 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佛山国税网上在线访谈室,欢迎参与今天的访谈活动。[10:00:41] 小靖[主持]: 今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税新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为了帮助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政策,今天我们请来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陈国柱科长,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10:02:40] 小靖[主持]: 陈科长,你好![10:03:2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网上在线访谈室,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10:03:39] 小靖[主持]: 国家在继2012年出台了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后,今年又出台了五个关于出口退税方面的重要公告,陈科长,你能跟大家谈谈今年出台这些政策的背景吗?[10:04:2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今年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既是对2012年政策的调整、细化和完善,也是因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而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重要措施。这些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0:05:0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2012年政策下发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和出口企业通过不同方式反映了一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10:05:3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进行了货物贸易外汇核销制度改革,取消了用于申报退税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此需要对相关管理内容和手段进行相应的调整。[10:06:0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当前出口骗税形势比较严峻,骗税案件时有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通报的八大典型税务违法案件中,排在第

一、二位的都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各项管理规定。[10:06:4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当前国家正在着力建设服务型机关,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也是税务部门应尽的义务,需要增加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10:07:29] 小靖[主持]: 这些政策主要涉及哪几方面的内容?[10:08:5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10:09:2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所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变更及退(免)税认定注销的规定。[10:09:3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修改了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条件,并调整了部分申报内容。[10:10:0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修改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和手册核销的相关规定。[10:10:2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的规范性要求及防范出口骗税的管理规定。[10:11:4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五是明确了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出口退税管理方面的规定。[10:12:0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六是加强了部分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管理。[10:12:2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七是细化了部分特殊业务的内容。[10:12:3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八是细化了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相关管理规定。[10:12:5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九是明确了外贸企业兼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规定,对部分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补充。[10:13:0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十是增加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相关规定。[10:14:06] 小靖[主持]: 能分别给大家介绍这十方面政策的内容吗?[10:14:3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好的。[10:14:46] 小靖[主持]: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有什么新的要求好吗?[10:15:0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2号公告明确了企业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企业应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特别要注意的是,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10:17:32] 小靖[主持]: 对于企业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又进行了哪方面的完善?[10:18:4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65号公告明确了未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可以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的两种情况:[10:19:0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视同已结清税款;[10:20:1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出口企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并提供有关批准文件等资料办理认定注销手续,在办理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可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10:21:19] 小靖[主持]: 关于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的政策有什么变化?[10:22:0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调整了企业进行正式退(免)税申报的前置条件,61号公告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只能单证齐全和信息齐全才能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原来的纸质凭证收齐但信息不齐可向税务部门申报退(免)税的规定取消。也就是说,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进行预申报,在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进行正式申报。[10:23:3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在信息齐全申报方式下,一是简化了申报内容,不需要再进行当月出口单证信息不齐明细数据的申报;二是改变了部分指标的申报口径,原来按“当月出口额乘以征退税率差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也改为按“当月单证齐全出口额”计算。[10:24:40] 小靖[主持]: 刚才你提到,出口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应先进行预申报。那么纳税人怎样才能方便地进行预申报呢?[10:25: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为方便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市局于2013年12月1日在全市范围内正式推广出口退(免)税网上预申报系统。纳税人可以利用税企通平台安全便捷地实现了上传预申报数据、下载反馈信息,足不出户即可完成出口退(免)税预申报,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10:26:1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网上预申报系统全面推广的第一个月就受到了纳税人的关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截至12月16日,共有2868户出口企业网上预申报7686户次,占申报户数的75.33%。而且该系统可24小时运行,突破了八小时工作时间的限制,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内任一时间办理,方便纳税人安排预申报时间。[10:27:06] 小靖[主持]: 网上办理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确实是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负担,希望纳税人多使用。那么,申报方式的改变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有什么需要提醒特别注意的呢?[10:28:0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出口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纳人通过预申报发现没有信息的,应先从自身查找原因,如果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如果经查找已按要求操作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由税务机关协助查找相关信息。 [10:28:2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无法完成预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1.《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2.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企业退(免)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不得进行退(免)税申报,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申报。[10:30:03] 小靖[主持]: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方面的政策有什么变化?[10:30:4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2号公告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计算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10:31:1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统一改为“实耗法”,并基于海关加工贸易核销数据优化进料加工业务的流程;[10:31:4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办理免抵退税由原来五个环节简化为三个环节,即:“申报确认计划分配率”(这个环节每个企业只需进行一次)、“按计划分配率计算出口增值部分申报免抵退税”、“对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统一进行核销并对前期数据进行调整”;[10:32:3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将原来企业每个手册都要备案、核销,改为只在新办法实施初期办理一次备案、年度内一次性核销;[10:32:5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取消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减轻企业数据录入和税务机关审核比对的工作量。[10:33:51] 小靖[主持]: 公告增加了哪些出口退(免)税的规范性要求呢?[10:34:1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规范出口退(免)税的规定主要有:一是要求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发生出口发票金额与出口报关单上金额不一致、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造成报关单上商品代码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不一致等情况,需填报相关表格,说明情况。[10:35:2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增加了退(免)税申报的规范性要求。企业进行免抵退、免退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申报表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报送;企业进行免税申报时,需将有关纸质资料按日期顺序整理、装订,留存备查。[10:36:2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细化了申报退(免)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匹配规定。[10:36:4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明确了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退税,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10:37:07] 小靖[主持]: 在防范出口骗税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有哪些?[10:37:4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对财税[2012]39号文件当中的“退(免)税申报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进行了细化,列举了十六种不予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情形:[10:38:2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10:39:3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10:39:4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10:40:1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10:40:3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10:40:5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10:41:2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10:42:0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10:42:1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10:42:5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10:43: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10:44: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10:44:1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10:44:3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10:44:4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10:45:1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16.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10:46:2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规定了暂不办理退税的五种情形,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10:48:0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明确了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免)税发现疑点,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接受约谈、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填写并报送自查表。[10:48:5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规定了对出口业务存在需要进一步核查疑点的,对所涉及的退(免)税采用暂不办理、提供担保等措施,从而保障国家退税款的安全。[10:49:18] 小靖[主持]: 你能给大家介绍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对外汇方面的管理要求吗?[10:50:4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好的,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后,为准确计算、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核实出口业务的真实性,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30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10:51:3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货物,除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汇的以外,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出口企业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冲减或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10:52:0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列举了9类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以及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对这些进行重点管理,并规定这些企业在退(免)税申报时须提供出口收汇凭证。[10:52:4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规定了非重点管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不提供收汇凭证,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时发现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要核实出口业务真实性的,企业应按规定报送收汇的相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排除相关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10:54:2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规定了若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合同约定的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相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10:55:2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五是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所附送的收汇资料存在“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收汇凭证是冒用的”情形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应的规定处罚外,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若属于偷骗税的,应由稽查部门查处。[10:56: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六是规定了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情况审核时,发现疑点的处理方式。[10:56:30] 小靖[主持]: 今天的话题已经吸引了不少企业提问,我们先来回应一下网友的问题。[10:56:4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好的[10:57:51] 小林 问题: 请陈科长解说下第65号文中的第4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这点。希望理解能透彻点,谢谢! [10:58:1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第65号文中的第4点有两方面:一是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其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二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若出口企业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而且不能书面说明及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其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10:58:11] 出口退税 问题: 根据公告2013年第61号,2014年后企业如何进行免抵退申报?比如:当月出口100万,全部开具出口发票,其中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原做法:全部录入免抵退申报系统,做80万单证收齐,20万单证不齐即可进行正式申报。那2014年后如何操作?

1、全部100万均录入申报系统,正式申报时报多少?80万?那20万单证不齐的如何处理,不进行申报是否要从申报系统中删除?因为目前的系统在正式申报时,单证齐不齐均进行了申报。

2、全部不申报,等20万单证收齐后再申报?请予以解答,谢谢。 [10:59:11]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在现行的申报期限规定内,若当月出口100万元,其中80万元单证收齐。企业的做法是在出口的次月将80万元录入申报系统进行明细并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申报电子数据,向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未能申报的部分待单证齐全及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才能申报退(免)税。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开发新的申报系统,待新版的申报系统下发后再作详细的辅导。

[10:59:11] via 问题: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2014年后出口申报时按照单证齐全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正常申报收入,汇总表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表不是很容易出现差异吗? [11:00:5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2014年改为单证齐全申报免抵退税后,你公司应在做了退(免)税预申报,确认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后再填列到纳税申报表中,以确保两者的一致。 [11:00:54] 小靖[主持]: 对于出口退税证明,完善了哪些规定?[11:01:3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为了堵塞管理漏洞,主要加强了以下三类证明的管理: 一是加强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的管理。对委托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要求委托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1:02:3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加强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管理。要求受托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11:03: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加强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管理。对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规定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11:05: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值得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11:06:26] 小靖[主持]: 关于对特殊业务内容细化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11:06:5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增加了按照财税〔2012〕39号文件规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的申报、核销免抵退税的具体办法。[11:07:1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申请退(免)税时,须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11:07:4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明确了集团公司总部在申请认定时应提供的相关资料。[11:08:03]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四是明确了经报关进入或销售给特殊区域的货物按规定提供收汇凭证时可以提供收取人民币的凭证。[11:08:4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五是明确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对外援助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需要提供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和商务部批准使用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11:10:11] 小靖[主持]: 你能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管理规定吗?[11:10:2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好的,免税出口货物劳务的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1:10:4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出口企业作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留存的备查资料包括:1.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发票;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提供);4.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提供)。出口企业没有按规定留存备查资料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的,不能申报免税,按规定申报纳税。[11:12:0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出口企业应在次年的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做免税申报,否则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纳税。[11:12:5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规定了申请退(免)税申报延期与申报免税的衔接办法。明确了出口企业已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而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截止后批复不予延期的,以及税务机关在免税申报期限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条件,但符合免税条件的,出口企业应在税务机关批复不予延期或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次月未申报免税的,按规定申报纳税。[11:13:54] 小靖[主持]: 外贸企业兼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实行什么政策?有什么相关补充规定?[11:15:10]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47号公告规定了外贸企业兼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其对应的外购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11:15:3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该公告还对特殊的国际运输业务进行了补充规定,主要有:采用期租、程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从事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出租方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1:16:31] 小靖[主持]: 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的规定有哪些?[11:16:4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一是明确了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可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免费下载或由主管税务机关免费提供。[11:17:1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二是明确了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的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我局将以税企通为主要手段,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提醒服务,请大家多关注税企通传递的信息。[11:17:4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三是增加了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申报退(免)税,申请延期申报的适用情形和办理程序。[11:18:16] 小靖[主持]: 什么情况下出口企业可申请退(免)税延期申报?[11:19:0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出口企业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1.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2.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退(免)税期限截止之日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1:22:18] 小靖[主持]: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网友还有些什么问题。[11:22:5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好的[11:23:27] 饺子豆 问题: 陈科长,您好!

我公司是纯出口外贸企业,借这个机会提下有关报关费的问题:我们小企业都是委托货代公司拖车后直接到码头报关,以前也是货代公司收了代理费给我们开的发票,里面有包含报关费用,现在规定说报关发票要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一致,我们也知道这个要求看似合理,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到处碰壁,因此很多货代公司都干脆不接我们的单了,他们没办法跟报关行区分报关费的问题,如果我们自己去找报关行报关的话,很多报关行根本不把我们这种小公司放在眼里,直接都说不做,特别是在外地的港口出货,困难重重,货代公司也都抱怨其他地方的出口公司没有这个规定,但是只有顺德区有,所以请问下陈科长,在报关费的问题上能不能有更实际的操作方法?能不能考虑下我们企业的难处?谢谢

[11:24:2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税务机关需要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流转各环节产生的凭证都是核查的重要资料。当出现“报关发票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不一致”时将作为疑点要求外贸出口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货代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委托协议书等作为依据,以审核该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另外,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报关费项目,若只列“代理运费”则要求有明细清单列明报关费一切项目。 [11:24:26] 789 问题: 我公司是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到区局申报免税,2014年起是否不用到二科申报退税了?文件并未做出明确规定,那我们该如何申报? [11:25:1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2014年起,出口免税货物劳务都不需提交相关凭证及数据到退税部门申报免税,而是直接在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并将出口相关的资料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即可。 [11:25:15] Oscar 问题: 2014年1月1日起纸质单证齐全同时还要信息齐全方可申报,稽核信息包括在内吗?如果没有稽核信息,是不是就不能申报退税?要等到有反馈信息后才能申报退税? [11:25:5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信息齐全包括报关单、增值税发票认证、增值税稽核、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信息,若需要用以上信息审核的都需要相关信息齐全后方可申报退税。 [11:25:57] one 问题: 由于经营管理需要,我公司现欲与另一公司合并,合并后我公司注销,所有债权债务全部转到合并后的公司,但我公司现仍有100多万的退税款未审核通过,请问这部分退税款是否可转到合并后的企业? [11:28:3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根据65号公告规定,“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提供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企业决议、章程、相关部门批件及承继注销企业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在注销企业所在地的开户银行、账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在注销企业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前办理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手续。注销后,注销企业的应退税款由其主管税务机关退还至承继企业账户,如发生需要追缴多退税款的向承继企业追缴”,依据上述条款,您企业的退税款可转到合并后的新企业退付。 [11:28:32] fsgsn 问题: 我公司几年前曾做过进料加工业务,后来不做了。2014年又准备开展进料加工业务,我公司的计划分配率该怎么填写? [11:30:25]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65号公告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因上年度没有海关已核销手(账)册,不能确定本年度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的,应使用最近一次确定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你公司可使用以前年度的加权平均实际分配率作为新进料加工手册的计划分配率。 [11:30:25] fsgsn 问题: 我公司以前年度的分配率与现在新登记手册的计划分配率相差太大了,咋办? [11:32:0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生产企业如果认为“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11:32:09] baauvnh 问题: 税企通的网上正式申报是否一定要完成,来代替导数据出来,门前递交资料? [11:36:24]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通过税企通进行网上正式申报只是其中的一种选择,并不是必需的步骤。纳税人也可以导出数据,直接到门前递交资料。 [11:36:24] 小靖[主持]: 今天的访谈网友们踊跃参与,咨询了不少问题,嘉宾也分别做了详细的解答。我们相信通过本次访谈,出口企业对出口退税新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由于时间所限,本期访谈到此结束。感谢嘉宾!感谢各位网友!再见![11:37:37]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嘉宾]: 今天的网上访谈征集到了不少问题,由于时间所限,未能全部作答。近期我们将对征集到的问题进行整理和解答,请大家关注。谢谢大家,再见![11:38:00] 遗留问题回复

阳光 问题: 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既有外销也有内销,请问我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是否都可以抵扣呢?另外有部分海运费也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能否抵扣?谢谢! [09:54:0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根据24号公告第五条第

(一)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销售额应填报在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再根据财税〔2013〕37号文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你公司收到的营改增后新开具的,属于出口货物的货运服务、报关服务、快递服务等专票不可以抵扣,海运费也不允许抵扣。属于内销应税货物所取得营改增后合法的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09:54:02] 阳光 问题: 我公司为外贸公司,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金额为100万美元(含应付国外佣金5万美元),请问我公司能否开发票时只开95万美元,收到100万美元时贷记其他应付款-佣金5万美元呢?另外,付往国外的5万佣金是否不用再代扣代缴所得税?谢谢! [09:54:02]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规定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支付的,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是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物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上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即借:自营出口销售收入 ;贷:应付外汇账款――应付佣金。

如属于进出口贸易发生在境外的佣金,则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属于发生在境内的佣金且构成常设机构,境外客户应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 [09:54:02] 小庄 问题: 您好!有两个免抵退税申报的问题请教一下: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的规定,是否意味着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生产企业只需对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对于当期单证和信息不齐全的出口额要等到以后单证齐全并且信息齐全的时候再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和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出口销售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如何进行填报?如与出口退税汇总表出现差额应如何处理?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八条规定,是否意味着纯出口免税货物的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1日(所属期为2013年12月)起不再需要通过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而只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谢谢! [10:39: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则按当期单证和信息同时齐全的出口额填列。2.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单证齐全且信息齐全的出口额计算填列,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3.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10:39:06] baauvnh 问题: 现在的手册核销应该怎样办理,怎样的流程,系统应该怎样做? [10:39: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出口退税系统手册核销的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目前该功能尚未完善,完善后,我局将根据功能模块的要求制定手册核销相关的业务操作指引。 [10:39:06] 咪咪 问题:

一、出口政策经常变动,有时学习运用完一个政策不久又有新的政策出台,当企业发生不同业务时,有无一套实时有效资料可供办税人员随时方便快捷地查阅,以了解业务相关的政策及操作流程呢?最好还能提示失效文件,避免办税人员误运用旧文件政策!

二、关于2013年第65号公告中“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问题:(1)计算依据改变,申报如何衔接?(2)如果按当期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出口申报期可在每月15日前,如因单据信息收齐原因而较迟进行出口正式申报的话,则较迟才能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将会影响到当期增值税的计算申报,以及会计账务计算工作等,如何更好解决这种时间受限问题?

谢!

[10:39: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一、对于国家最新的税收政策,我局都会及时在佛山市国税局外网向纳税人公布,我局还通过政策宣讲、网上访谈、政策解读、下发业务操作指引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将出口退税政策宣传到位,目前,“税企通”邮箱是我局对企业宣传的一个重要工具,我局会把最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和解读通过该平台下发给企业。也请企业多多关注。

二、(1)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税办法出口销售额”应按增值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实现时间填列,与免抵退税汇总表按“单证齐全”填列产生的差额不需要调整;企业请在进行了免抵退税预申报通过后确定了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两者之间的一致,如果出现差额则在下期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10:39:06] 安康 问题: 您好,请问税局对以快件的形式出口的货物是怎样管理的? [10:39:0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目前以快件形式出口的货物由于未纳入海关监管范围,纳税人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退税凭证,暂时按免税处理。 [10:39:06] 家家 问题: 企业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已按单证不齐申报,2014年收齐出口报关单后如何处理? [10:42:48]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2014年收齐报关单并在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后进行收齐申报,收齐申报时只计算免抵退税额,不再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10:42:48] 440681574515951 问题: 尊敬的陈科长:您好!

我单位是纯出口的外贸企业,在此向您提一个有关报关费的规定,由于出口企业涉及国家地区比较多,每次报关出货的港口也都不一样,无法跟船东或是报关行签订长期合作或是月结协议,也无法认识所有码头的报关公司,基本上都是委托货代公司拖车报关和海运手续,所以区局要求每笔出口货物都要提供相应的报关发票问题,我们公司执行起来到处碰壁,因为报关公司发票数量有限,而且大都是跟货代公司签订月结协议,只愿意提供给货代公司,虽然我们已经努力与货代公司及报关公司协商,但是大多数报关公司都因为我们数量跟金额小,以发票数量有限拒绝与我们直接合作,所以这个要求给我们外贸出口企业造成很大的困扰,而且货代公司抱怨其他地方的出口公司并没有像我们这个要求,所以能否请贵局在报关费重新做一个调整呢?谢谢陈科长

[10:45:49]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当税务部门需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各流转环节产生的凭证是重要的证明资料。出口商品报关费发票的开具单位应与签订委托报关协议上的企业名称一致,当出现“报关发票跟关单上的报关单位不一致”时,将作为疑点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如货代公司委托报关公司报关的委托协议书等作为依据,以审核该批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另外,货代公司开具的发票必须列明报关费项目,若只列“代理运费”则要求有明细清单列明报关费一切项目 [10:45:49] 影 问题: 65号文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是否代表下个月开始,免税出口的不再需要录入免抵退税系统? [11:01:16]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 回答:: 是的。免税出口的货物自2014年1月1日起不需要录入系统进行申报,仅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申报。 [1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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