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2022-08-11

第一篇: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陕西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不含渔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野生动物;所称的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制成品及其衍生物。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项目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四、责任

1、负责对所属人员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传达上级相关文件。

2、处理本项目部内发生违规事件,负责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3、在班前会中作好每天的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和措施。

4、发生问题后立即补救,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汇报。

五、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1、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各种防护林区、经济林区等野生动物集中的栖息地、繁殖地为禁猎区,禁止猎捕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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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伤残、猎杀野生动物,对违章者追究法律责任;

10、在动物产羔、孵卵、交配季节,尽可能减少人为的惊扰,如机械轰鸣声、爆破声等;

11、污水、霉变食物、施工废弃物、生活垃圾等按防止污染及卫生要求进行处理,防止对动物造成伤害;不在野生动物栖息地建造临时工程和设置取土场。

12、各类机械开挖作业,做到放一段线挖一段路,绝不允许超放超挖,确保线内土石块向两边翻滚的措施,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的惊扰。

13、施工进场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工地及周边地区,设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科普性宣传牌,包括生态保护的科普知识、相关法规、本项目拟采用的生态保护措施及意义等

14、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确定征占土地范围,进行地表植被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路基开挖施工作业面,避免超挖破坏周围植被,影响野生动物生存。

15、施工材料堆场、弃土(石)场应设置在保护区以外,以减少对保护区的林地占用,以及污染、易燃、易爆材料对保护区林地、树木的损伤和破坏,将公路建设对保护区动植物的生境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

六、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和单位,项目部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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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发布日期:2006-5-11 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

(1992年12月17日)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和《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收费标准》已于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2、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关于“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规定,现将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捕捉、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批准猎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其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如下:

(一)对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二)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三)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规定,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四)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研究、拍摄电影、录像或者从事狩猎,由林业部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五)对以保护野生动物为目的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分工管理权限,分别经林业部、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酌情减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四、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收费环节、标准和办法,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五、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猎捕证,每核发一份特许猎捕证,收取工本费5元;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每核发一份驯养繁殖许可证,收取工本费10元;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狩猎证,每核发一份狩猎证,收取工本费5元。

六、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除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收费标准的二至五倍补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七、《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由林业部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确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的价值标准,由林业部确定。

八、收费单位应向指定的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九、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专户储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要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全部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资源调查、宣传教育、驯养繁殖、科学研究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搞基本建设、提高福利待遇或挪作他用。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二:

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蜂猴(所有种) 300

熊猴 1000

台湾猴 2000

豚尾猴 1000

叶猴(所有种) 5000

金丝猴 50000

长臂猿 8000

马来熊 2000

大熊猫 100000

紫貂 500

貂熊 1000

熊狸 1000

云豹 3000

豹 6000

虎 48000 雪豹 10000

亚洲象 50000

蒙古野驴 5000

西藏野驴 5000

野马 60000

野骆驼 50000

鼷鹿 500

黑麂 2000

白唇鹿 2000

坡鹿 6000

梅花鹿 3000

豚鹿 3000

麋鹿 6000

野牛 6000

野牦牛 6000

普氏原羚 3000

藏羚 2000

高鼻羚羊 6000

扭角羚 30000

台湾鬣羚 2000

赤斑羚 2000

塔尔羊 2000

北山羊 1000 河狸 3000

短尾信天翁 900

白腹军舰鸟 900

白鹳 1000

黑鹳 2000

朱环 100000

中华秋沙鸭 10000

金雕 1000

白肩雕 1000

玉带海雕 2000

白尾海雕 2000

虎头海雕 2000

拟兀鹫 900

胡兀鹫 900

细嘴松鸡 500

斑尾榛鸡 500

雉鹑 400

四川山鹧鸪 400

海南山鹧鸪 400

黑头角雉 1000

红胸角雉 1000

灰腹角雉 1000

黄腹角雉 1000

虹雉(所有种) 2000

褐马鸡 2000

蓝鹇 2000

黑颈长尾雉 2000

白颈长尾雉 2000

黑长尾雉 2000

孔雀雉 2000

绿孔雀 1000

黑颈鹤 6000

白头鹤 2000

丹顶鹤 2000

白鹤 3000

赤颈鹤 6000

鸨(所有种) 3000

遗鸥 1000

四爪陆龟 2000

鳄晰 3000

巨晰 900

蟒 900

扬子鳄 3000

中华蛩蠊 900

金斑啄风蝶 900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元/只)

短尾猴 250

猕猴 250

藏酉猴 250

穿山甲 100

豺 500

黑熊 1500

棕熊(包括马熊) 1500

小熊猫 1500

石貂 250

黄喉貂 250

斑林狸 100

大灵猫 600

小灵猫 250

草原斑猫 250

荒漠猫 600

丛林猫 250

猞猁 1500

兔狲 250

金猫 900

渔猫 600

麝(所有种) 600

河麂 300

马鹿(包括白臀鹿) 1500

水鹿 600

驼鹿 700

黄羊 100

藏原羚 600

鹅喉羚 200

鬣羚 600

斑羚 600

岩羊 300

盘羊 900

海南兔 50

雪兔 50

塔日木兔 50

巨松鼠 100

角piti 80

赤颈piti 80

鹈鹕(所有种) 250

鲣鸟(所有种) 80

海鸬鹚 250

黑颈鸬鹚 250

黄嘴白鹭 50

岩鹭 50

海南虎斑开 50

小苇开 50

彩鹳 1500

白环 600

黑环 600

彩环 600

白琵鹭 250

黑脸琵鹭 900

红胸黑雁 250

白额雁 80

天鹅(所有种) 80

鸳鸯 80

其它鹰类 200

隼科(所有种) 200

黑琴鸡 200

柳雷鸟 200

岩雷鸟 200

镰翅鸟 200

花尾榛鸡 80

雪鸡(所有种) 100

血雉 80

红腹角雉 200

藏马鸡 500

蓝马鸡 250

黑鹇 200

白鹇 80

原鸡 50

勺鸡 80

白冠长尾雉 250

锦鸡(所有种) 80

灰鹤 60

沙丘鹤 900

白枕鹤 900

蓑羽鹤 600

长脚秧鸡 50

姬田鸡 50

棕背田鸡 50

花田鸡 50

铜翅水雉 50

小杓鹬 50

小青脚鹜 50

灰燕行 50

小鸥 50

黑浮鸥 50

黄嘴河燕鸥 50

黑嘴端凤头燕鸥 50

黑腹沙鸡 200

绿鸠(所有种) 80

黑颏果鸠 80

皇鸠(所有种) 80

斑尾林鸽 80

鹃鸠(所有种) 80

鹦鹉(所有种) 80

鸦鹃(所有种) 50

号形目(所有种) 80

灰喉针尾雨燕 50

凤头雨燕 50

橙胸咬鹃 50

蓝耳翠鸟 50

鹳嘴翠鸟 50

黑胸蜂虎 50

绿喉蜂虎 50

犀鸟科(所有种) 200

白腹黑啄木鸟 50

阔嘴鸟科(所有种) 80

八色鸫科(所有种) 200

凹甲陆龟 50

大壁虎 50

虎纹蛙 50

伟铗虫八 50

尖板曦箭蜒 50

宽纹北箭蜒 50

中华缺翅虫 50

墨脱缺翅虫 50

拉步甲 50

硕步甲 50

彩臂金龟(所有种)

叉犀金龟 50

双尾褐凤蝶 80

三尾褐风蝶 80

中华虎凤蝶 80

阿波罗绢蝶 250

50

第三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0年12月30日林业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下简称《驯养繁殖许可证》)。没有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 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三)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 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 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

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 才能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七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政策和法规,关心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二) 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来源符合国家规定; (三) 接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 建立野生 动物驯养繁殖档案和统计制度;

(五) 按有关规定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八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进行驯养繁殖活动。需要变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应当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申

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终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的,应当在2个月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并交回原《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九条 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需要从野外获得种源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出售、 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二条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关可以注销其《驯养繁殖许可证》并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行》或《营业执照》:

(一) 超出《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规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 (二) 隐瞒、虚报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三) 伪造、涂改、转让或倒卖《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四) 非法出售、利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五)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后在1年内末从事驯养繁殖活动的。被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活动,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批、核发制度,配备专人管理,使用野生动物管理专用章。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时, 可适当收取工本、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并报林业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1、审核内容:驯养的种类、场所、资金、技术、饲料来源等。

2、审核依据:林业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

3、审核程序:当地林业部门对外办公室受理→林政科核查、林业局加具意见→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省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审核发证。

4、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申请表(一式两份);

(3)兽医技术证明(兽医身份证、技术证书影印件); (4)可行性报告(包括技术、种源、场地、饲料等)。

5、审核时限: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篇:2011年免渡河林业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免渡河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资源

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呼伦贝尔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2011年度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市林业局关心指导下,在我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局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认真执行“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我局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回顾2011年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及今后的打算: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制意识。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知识,是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局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标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配合纪念我国“爱鸟周”活动30周年,我局充分利用这一生态文化活动的影响,大力宣传弘扬生态文化,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理念,不断创新“爱鸟周”活动形式,5月1日至5月7日我局开展为期一周的“爱鸟周”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森保科出动宣传车10台次,人员40人次

散发传单5000多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爱鸟护鸟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开展网络“爱鸟周”活动,在网上观鸟、野生精美图片鉴赏、网上爱鸟倡议以及网友喜爱的线下观鸟体验活动等并制作普及鸟类科学知识视频20多部,并通过电视台每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播出《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5次,宣传动员广大公众爱鸟护鸟。并组织实施开展“我随鸟儿去旅行-------爱鸟护鸟南北行”主题活动,“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通过这些宣传,使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自觉性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群众参与野保的联系和举报电话比去年明显增多,很多群众无意中捕捉到来历不明的野生鸟类都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或主动放归自然,形成了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已的这样一个共识。

2、加强对外来人员野生动植保护的教育

1绥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今年进驻我局外来人员较多,○

2风从我局施业区通过,施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约千余人;○3探矿人员较多,这些人员来源力发电施工人员来往平繁;○复杂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淡薄,势必给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因此,我局林政执法人员适时开展执法大检查,此项工作共出动车辆30台次,人员15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有效遏止破坏野生动植资源违法犯罪,

保护了野生动物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种植、养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2011年度我局辖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的种、养和经营利用规模与往年相比有所减少,但对管理我们并没有因此放松,而是更进一步地加强了规范,按照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凡养殖、经营国家二级以上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我们都将原有的证照重新报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并核发新证。对超证养殖、经营的单位暂不予上报换证,并督促其改正后再上报,对不再进行养殖、经营的单位,我们及时收回已发放的有关证件并进行备案。在经营流通领域,我们重点抓了审核查验工作,我们在规范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时,也做好服务。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随着人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养殖经营活动逐步规范,但少数违法经营利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人员少、执法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下,采取日常巡查与综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活动,今年共进行各类检查10余次。通过查处有效地打击了我局1在每年3月15日至11月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15日禁猎期加大严查与打击力度,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入山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免渡河林业

局入山采集山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制定行之有效制度,强化2我局对非法狩猎及非法采集野生植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物、挖刨野生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多次来历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车辆50多台次,教育无证采挖野生植物人员100多人次,查获狍子套300余个,各林政检查站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及人员,对无证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山。各林场护林队时到时各自责任区进行巡护检查,通过严厉查处,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发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2年工作打算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点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治林和“严管林”不动摇,坚持积极推进动植物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不动摇,坚持进一步加大动植物资源利用管理和动植物资源监督等各项工作力度不动摇。

(二)工作打算

1.继续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意识。

2.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

3、组织开展对林政管理人员和社会相关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第五篇:2011年免渡河林业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二0一一年免渡河林业局野生动植物资源

保护管理工作总结

呼伦贝尔市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站:

2011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在市林业局关心指导下,在我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全局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认真执行“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严格执法检查,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我局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回顾2011年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及今后的打算:

一、大力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全民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制意识。

1、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向全社会普及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知识,是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我局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标语、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贯彻《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配合纪念我国“爱鸟周”活动30周年,我局充分利用这一生态文化活动的影响,大力宣传弘扬生态文化,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理念,不断创新“爱鸟周”活动形式,5月1日至5月7日我局开展为期一周的“爱鸟周”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森保科出动宣传车10台次,人员40人次

散发传单5000多份,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爱鸟护鸟的良好氛围,并通过开展网络“爱鸟周”活动,在网上观鸟、野生精美图片鉴赏、网上爱鸟倡议以及网友喜爱的线下观鸟体验活动等并制作普及鸟类科学知识视频20多部,并通过电视台每天在黄金时间连续播出《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25次,宣传动员广大公众爱鸟护鸟。并组织实施开展“我随鸟儿去旅行-------爱鸟护鸟南北行”主题活动,“提倡不食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通过这些宣传,使广大群众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自觉性也进一步得到了提高,群众参与野保的联系和举报电话比去年明显增多,很多群众无意中捕捉到来历不明的野生鸟类都能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或主动放归自然,形成了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就是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已的这样一个共识。

2、加强对外来人员野生动植保护的教育

1绥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今年进驻我局外来人员较多,○

2风从我局施业区通过,施工人员来自四面八方约千余人;○3探矿人员较多,这些人员来源力发电施工人员来往平繁;○复杂对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意识淡薄,势必给保护野生动物工作带来一定压力,因此,我局林政执法人员适时开展执法大检查,此项工作共出动车辆30台次,人员150人次,发放宣传手册1000余份,有效遏止破坏野生动植资源违法犯罪,

保护了野生动物安全。

二、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种植、养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2011我局辖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的种、养和经营利用规模与往年相比有所减少,但对管理我们并没有因此放松,而是更进一步地加强了规范,按照法规及有关条例规定凡养殖、经营国家二级以上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我们都将原有的证照重新报市林业局审核批准并核发新证。对超证养殖、经营的单位暂不予上报换证,并督促其改正后再上报,对不再进行养殖、经营的单位,我们及时收回已发放的有关证件并进行备案。在经营流通领域,我们重点抓了审核查验工作,我们在规范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时,也做好服务。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随着人们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养殖经营活动逐步规范,但少数违法经营利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人员少、执法力量薄弱的实际情况下,采取日常巡查与综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活动,今年共进行各类检查10余次。通过查处有效地打击了我局1在每年3月15日至11月非法利用野生动物的经营活动。○15日禁猎期加大严查与打击力度,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严格入山人员管理的通知》和《免渡河林业

局入山采集山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制定行之有效制度,强化2我局对非法狩猎及非法采集野生植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物、挖刨野生药材等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多次来历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200人次,车辆50多台次,教育无证采挖野生植物人员100多人次,查获狍子套300余个,各林政检查站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及人员,对无证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山。各林场护林队时到时各自责任区进行巡护检查,通过严厉查处,有效地震慑和遏制了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发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2年工作打算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点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保护野生动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保护鸟类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关爱野生动物,保护美好家园;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坚持依法治林和“严管林”不动摇,坚持积极推进动植物资源管理的各项政策不动摇,坚持进一步加大动植物资源利用管理和动植物资源监督等各项工作力度不动摇。

(二)工作打算

1.继续大力宣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动植物资源的意识。

2.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执法大检查。

3、组织开展对林政管理人员和社会相关人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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