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2023-02-05

第一篇: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

创新监管机制 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创新监管机制 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 ——对南溪县“两网”试点建设的探索与思考 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李 卫

齐二药假药事件、欣弗事件、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警方成功破获“2.19”特大制售假药团伙案等,每一件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都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神经,成为媒体报告的焦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已经不只是吃什么简单的问题,而是成为关系到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关系到我们党和政府形象、信誉和执政能力重大问题。如何解决食品药品安全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构建让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药品安全保障体系,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四川省和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借“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契机,把南溪县作为点,着力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简称“两网”)建设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取得初步成效。

一、明确目标任务,探索建立食品药品监管的信息平台

在食品药品发生安全问题后,传统模式战线长、参与人员多、行政成本高,很难准确快捷及时开展全面处置。建设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信息平台,目标就是要建立一个信息畅通平台,为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群众提供强有力的饮食用药安全保证。围绕这一目标,南溪县在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作了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组织机构,确保有力量抓信息平台建设。县和各乡镇均成立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分别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各乡镇卫生院牵头,与“新农合”工作机构“合医办”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财政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试点期间,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南溪县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宣传部署,印发宣传资料1万余份,增强群众参与意识;对全县各涉药单位负责人和“两网”协管员进行专题业务培训,提高对“两网”的认识能力和操作水平。

二是做好技术保障,确保有能力搞好信息平台建设。试点之初,宜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过比选,与一家较有势力的科技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根据“南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化服务平台”系统的需要,开发完成了“药品质量监测及物流追踪分析系统”、“涉药企业数据定期上报系统”、“涉药企业数据实时采集对接系统”、“食品安全信用管理系统”等,从技术上保证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是突出关键环节,确保平台信息准确及时。涉药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是整个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基础数据能否真实完整地及时采集录入到计算机相关网络系统,关系到整个试点工作的成败。为此,宜宾市和南溪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完善了一些规章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基础数据的采集和录入的及时和真实。对于实行计算机管理的部门和单位,通过“数据实时采集对接系统”对其相关数据自动采集更新。对于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在县内药品批发公司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通过“数据实时采集对接系统”对县内药品批发公司的数据自动采集更新。对于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在县外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药械购进情况填报纸质报表上报乡镇卫生院或药品连锁公司,由其负责录入上报,实现数据的更新。对于数据的真实性保证,一方面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让单位负责人对真实性负责;另一方面县食品药品执法监督部门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指导各单位数据录入,坚决纠正虚假不实申报问题。

二、着力服务公众,切实实现群众就医用药的便捷及时

南溪县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建设之初,就把服务企业、方便大众作为建网目标之一。在该网页上设置了法规政策咨询及指导、企业间信息交换、网上办公、安全用药咨询等栏目,初步实现了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网上政策法规、用药安全等咨询服务。相关企业、单位登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就可便捷地查询全县食品药品企业资质和信用等级情况、了解和咨询国家法规政策、获得相关职能部门网上办公的便捷服务等。社会公众登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即可了解全县药品供应相关信息及食品药品安全动态、学习安全用药相关知识,获得相应的服务。在调研中,有群众讲了一个例子:他母亲在成都某医院做完手术后还需要返回南溪继续治疗,他和家人都不了解成都医院开的相关药品在南溪是否能购买到,全部从成都买又担心储存不好影响药效。偶然机会,他进入南溪县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发现有南溪药品供应查询功能。他将母亲需要药品名逐一查询,除1种新特药外,其余在南溪均可购买,并且将药品销售地点、进货渠道都清楚告知,觉得非常方便。

三、提升监管效能,努力打造食品药品监管的规范透明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督水平,规范监管手段,改善服务环境,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南溪县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搭建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切实起到了监管关口前移,到位不缺位的实效。

一是初步建立起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信息网络。运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对全县食品安全状况作出综合评估,最大限度地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能够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迅速定位,提供处置、救助等资源情况的综合分析。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的食品安全评价、预警及突发事件应急系统,对协调统一各监管单位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以及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奠定了基础,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更加科学、有效。 二是实现了药械物流的适时监控追踪。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质量监测及物流追踪分析系统”中的购进历史记录、销售记录、适时库存查询、药品流向追踪等功能,即可对全县各涉药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来源、去向、库存数量等进行适时追踪和综合分析,对其来源和去向掌握得一清二楚,有效防范了非法药械的进入,对规范企业药械购销行为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实现了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治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

三是具备了对不良药械的提前预警和应急处理功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药品质量监测及物流追踪分析系统”中的过效期药品监测、近效期药品监测、疑似假劣药品监测、药品质量安全分析等模块,即可作出近效期药品预警,发出过期药品报警,提供假劣药品线索等,实现了对不良药械的预警和追踪,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处理不良药械事件的预案。最大限度地控制不良药械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有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四是构建了药品信用等级评定的基本框架。通过“安全信用管理系统”中的药品供应网管理、监督网管理、信用网管理、综合查询等模块,即可对辖区药品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企业违规情况等的进行综合分析,能够及时跟踪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SP、GMP的执行情况,为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构建规范、有序、诚信的药品市场环境奠定了基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从而进一步指导企业依法实施和执行GSP、GMP的相关规定。

四、立足长效建设,需认真分析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从试点工作设计思路和试运行的情况来看,南溪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是富有成效的。但是,要确保这项试点工作长期坚持下去并取得值得广泛推广的经验,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是法律政策支撑问题。涉药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相关数据真实采集录入和适时更新,是试点工作能否长期坚持的关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GMP、GSP规范、《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要建立相应的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和销售记录,这是各相关涉药单位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但是否一定将这些信息传输到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网上并适时更新,法律法规并无强制规定,南溪试点主要是靠行政要求。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上报数据,将直接影响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有效运行,势必给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造成障碍。因此,需要从立法角度,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和纪律约束来保证数据的采集、录入和适时更新,这是此项监管模式能够得以广泛推广的法律保证。

二是运行保障问题。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说,网络构建起来后,今后的运行在设备、经费保障以及人员培训上还需要进一步跟上。需要党委、政府给予投入和必要保障。

三是监管理念转变的问题。有了以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撑的食品药品质量监测分析与物流追踪系统后,已经能够实现全县食品药械物流的准确追踪和不良食品药械的提前预警、追踪和应急处理保障。这种监管机制建立起来后,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理念就需要及时转变,改变传统监督习惯,更加注重预防和服务。同时还需要加大力度向全社会作更为深入的宣传,让全社会理解、知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赢取全社会的支持和肯定。

第二篇:树立和落实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大讨论活动汇报

树立和落实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大讨论活动汇报

开展“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学习讨论活动汇报

省局:

在接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关于深入开展“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学习讨论的通知》后,我

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了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认真组织学习了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韩寓群省长的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国家局、省、市有关通

知精神,并进行了全面、深刻的讨论,大家结合工作实际,畅谈学习感想,一致表示要深刻吸取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这一事件的教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加大药品市场整治力度,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本着对党和国家负责的原则,从细微之处着手办好每一件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局人员通过认真学习和热烈讨论,认为要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切实担负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的关键是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要通过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教育观、反腐倡廉教育和治理商业贿赂,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的高素质监管队伍。同时食品药品监

管部门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2.严格企业自律,视质量信誉为企业生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自查是否严格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还有那些薄弱环节和漏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自查是否严格遵守g要求进行经营,经营过程中有哪些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和不利条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从源头抓起,保障药品质量;坚决反对在药品的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检验检测、稽查处罚等监管环节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准入资质、减轻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坚决抵制和制止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回扣、提成等行为,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3.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要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流

通领域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通过gmp认证、g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对企业存在的缺陷,要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坚决依法查处;对于不符合药品gmp认证和g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和《药品g证书》。严格药品抽验制度,严厉打击各种不法行为,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置,决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更不能权钱交易,为企业提供非法的保护伞。

4.坚持监管第一,正确处理监管和发展的关系。药监的指导方针就是“以监管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药品监管的首要任务,绝对不能以人民群众的安全为代价而发展经济。要通过监管引导和支持企业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财富,满足公众对食品药品数量和质量的要求,为公众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为食品药品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

境。那些片面追求发展,忽略监管的做法,背离了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这个中心任务,也与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理念格格不入。

第三篇:环境治理的公众参与

2010-4-12 16:3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摘要】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一个公共管理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公众的参与具有改善城市环境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具价值。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

【英文摘要】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the current trend in our country one of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cnstruction of new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s also an effort to model.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a problem of public management is increasingly becoming the focus of attention.Public participation to improve the urban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and the value of promoting social harmony.With regard to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cattered in different laws regulations and regulations,but primarily focus on raising public awareness of the environment、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to strengthen the public and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etc.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环境问题

【英文关键词】Public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vironmental issues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立法趋势之一,也是构建新型环境治理模式的一种努力。目前公众参与机制已纳入到环境法制建设的内容中,但是在运行过程中,在环境管理的不同流程、不同地区,其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特征。环保总局2006年2月22日正式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是中国环保领域的第一部公众参与的规范性文件,也是中国国务院各部门中第一部具体规定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部门规章,可谓意义深远。

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虽然最终体现为公民对优良环境的享有权,但必须在环境知情权的基础上实施有效的环境参与,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救济。由此,对环境治理的参与权,构成了公民环境权的核心。公民环境参与权的制度化不仅是公民环境权的实现途径,也是政府达到环境善治的必然选择。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环境参与权,应该是全方位的参与,包括对环境立法、环境行政决策和环境执法的参与,这显然不是一个政府部门所能完成的,而需要从国家层面予以制度支撑。例如,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纳入宪法规范,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最高依据;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制度性协商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通过司法手段维护我们的共同家园。

公众参与既需要公民社会的成长,又需要国家提供制度保障,这是有序参与的前提条件。相比较而言,公民参与环境保护是公众参与公共事务治理最为“前沿”的阵地,它体现在几个方面: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做出明确的规定,在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战略环境评价等领域已制定了专门的条款或专门的规章;在环境公共政策设计中,公众参与都得到高度重视。它是当前环境行政部门着力推进的工作重点。2008年4月24日,中国环境保护部部长在“中欧环境执政能力研讨会”上指出:“构建新型环境治理结构。这是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的关键。需要通过司法保障、体制安排和政策调控手段,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协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他还进一步指出“通过信息公开推动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法律保障,疏通有效的参与渠道;建立环境信息收集、整理、公开与获取的机制,形成有效的信息公开交流平台;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安排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里,已涉及到环境意识、环境立法、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监察、环境管理的新主体等方面。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和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监察等方面,主要的不足是:对公众要求过多,对政府要求过少;原则性过多,操作性过少;公众的参与没有切入到环境管理过程;对公众参与的主体、形式、评估等方面缺乏规定;与公众对环境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比较对表达权关注不够。

公众参与是保护与治理环境的关健,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人类的生活质量。环境好,公众是环境资源的享有者;环境差,公众是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此,保护与治理环境人人有责。例如新昌逾万名农民抗议药厂污染环境事件,京新药业始建于1990年,坐落于浙江省新昌县青山工业区。京新药业的半成品生产厂,位于浙江中部新昌县和嵊州市交界处,工厂后方即是受污染的新昌江。嵊州市境内的黄泥桥村距该厂最近处仅有几十米。据一位村民反映,化工厂成立已10年,建厂生产3个月之后,当地村民发现井中的地下水已经不能饮用。后来的几年里,村民们陆续发现河里的鱼、虾、田螺、甚至连青蛙都绝迹了,田里的庄稼开始大幅度减产,化工厂所排放出的气体让村民有一种“宁愿被打死也不愿被熏死”的感觉。村里的小伙子已经有好几年不能应征入伍了,原因是肝功能不达标。据反应,该村35至40岁的村民患肝病的人超过50%,而40至45岁以上的患肝病者高达60%。 2005年6月22日,京新厂发生爆炸,1死4伤。事故触动了村民心中由来已久的恐慌和不满。7月4日,黄泥桥村大约50名村民到京新药厂反映污染问题,并要求厂家为村民进行体检并赔偿“营养费”。由于厂方领导一再推迟见面时间,村民情绪开始激动,并将接待室的玻璃门砸坏,由此引发村民与厂家的第一次冲突。事件引起新昌县和嵊州市两地官员的重视,7月5日,在政府劝说沟通之后,化工厂于当晚紧急停产,村民们也返回家中。但是这一事件又引发新昌江下游同样遭污染侵害的嵊州村民的关注。化学厂紧急停产后,400多个反应炉中还存有1000吨化学物品,有关专家认为这些原料如不经及时处理,容易引发燃烧和爆炸。于是政府同意工厂在7月15日8点开始用7天时间处理该批危险化学品。当时村民们普遍的心态是事情越大越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引起政府重视。 16日晚,由于当地大范围停电,无事可做的村民开始从四面八方涌来,警察在104国道和新昌高速公路口设置关卡,仍然无法阻止村民的脚步。警方在化工厂门前安放巨型水泥管道充当隔离墙,防止村民冲进厂区造成意外。双方处于对峙状态,村民投掷石块,但警方为防事态扩大没有还击。后来台风袭来,暴雨驱散了人群,缓解了危机。接下来的几天里,化工厂附近村民有过几次小规模聚集,没有造成冲突。至21日上午7点,化工厂完成处理危险化学品之后,厂外已经没有村民聚集,警察也已撤离。据官方提供的材料称,整个事件中,警方表现克制,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发生于浙江省的环境污染集体抗议事件并不只是一桩简单的环境保护事件,而是一个环境政治的问题,凸现出价值、利益的结构性之冲突。

新昌县农民暴力抗议环境污染之事件正好反映了地方政府、相关企业与农民在价值与利益的冲突。价值冲突表现为政府的GDP至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企业利益与民众的环境生存权之冲突。GDP至上是中国不少地方政府的最高价值。对于政绩的追求,主要表现为对于经济增长率的追求。经济增长率的提高,则主要依据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大量的招商引资等。由于政绩主要来自于能够带来短期效应的大规模投资与建设,许多长期性的公共问题例如环境保护与治理、公共卫生一直被忽视。尽管人们在口头上重视环境保护,但是无论政府、企业主还是老百姓都认为环境保护是一种只能在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才能考虑与进行的。我们可以看出,包括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内的诸多公共领域问题,主要肇因于政府职能的错位,而这又来自以GDP为核心的发展观。而利润最大化则是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损害公众环境生存权为代价的。而如果受害者所要求给予的补偿不到满足或多次要求不果的话,那么往往会催生或加剧暴力抗议。而从新昌事件中可以看出,受害的农民多次要求补偿未果,即便有了也是不完全的,与他们的要求相差甚远。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利益集团对环境决策与执法的影响甚至掌控。不少地方政府出于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环境污染源的地方政府很少会主动要求排污企业整改乃至关停。地方政府对于环境保护政策未有严格的执行与落实背后一个可能的原因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各地方政府普遍采取以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工业用地的优惠政策争相引进外资或内资,这样一来投资者极有可能会以资本罢工为筹码来抗拒,致使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为企业外移会引起税源流失与财政危机。在环境执法上,地方执法者就极有可能直接感受到地方对于经济发展的需求而改变其执法态度,可见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了。

本文事件反映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经济理性主义主导了整个政策思维过程,经济理性淹没了环境价值。自改革开放到二十一世纪初,中国工业化带来严重的污染。宽松的环境法规,廉价的劳工与土地成本,在经济理性的诱因下,许多高污染性的工业在中国发展起来。然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们正不断地在为此付出人命损失与环境的代价。

在环保事业中扩大公众参与。 对政府,公众参与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准确率,降低政府决策的偏差率。天下没有十全十美的决策。决策的正确性取决于政策代表公众利益的状况。代表的公众越多,决策的正确性越大。扩大公众参与,会减少决策失误。代表、专家、公众相结合,互补互动,决策正确。代表是代表公众的,专家是代表科学的,也是为公众服务的:归根结蒂,公众第一。退一步讲,如果决策有负面效应,甚至是有失误,由于在决策过程中有公众参与,公众也会对负面效应给予理解,为失误所带来的损失排忧解难,分担责任。 对公众,参与的过程也是受教育的过程,是提高环保意识的过程,是增强环保使命感的过程。公众参与了,意见充分表达了,公众的主人翁作用充分发挥了,那样,他们对决策就容易认识,容易接受,容易自觉贯彻。让他参与,他会用他参与过的规则来约束自己;不让他参与,他会把自已置于环保之外,难以要求他用那些不让他参与的规则来约束自己。对致害者来说,公众参与了,公众在成为受害者的时候,公众也会因为自已参与过,而缓解同致害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老实说,有些致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激烈冲突是致害者害怕公众,撇开公众。我们有些人只相信自己是高明的,不相信群众是通情达理的,结果往往是害了公众,也害了自己。

公众参与制度有一些规定。例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另外,《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也作了相关规定。但是,“相关法律中的条款过于原则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往往局限于环境损害之后的参与,形式单一。”从参与的过程来看,主要侧重于事后的监督,事前的参与不够。公众无权利或机会维护自己的环境生存权、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正好反映出了环境正义之缺失。从新昌事件中人们不难看出地方政府与相关的企业的极端利已主义与不道德的非正义行为。新昌农民正是这种不正义结构下的受害者,他们的集体性暴力抗议正是对一系列违反环境正义行为的控诉。

最近几十年,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成为政府、公众与各类组织高度关注的议题,这表明了人们对环境价值重要性的认可。但是,围绕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问题上依然有严重的分歧与冲突。

【注释】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北京:《理论前沿》,2004年第13期。

[2]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19-124页。

[3]茅建兴,“浙农:宁打死不熏死”,《香港文汇报》,2005年7月29日。

[4]汤京平.环境保护与地方政治:北高两市环保官员对于影响执法因素的认知调查[J].台北:台湾政治学刊(No.6,2002/12),第155页。

[5] 吴国刚,“环保自力救济研究”,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2期,第122页。

[6]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7月15日,第九版。

[7]林国明、陈东升,“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6-77页。

[8] 有关“公民会议”的意义与做法,请参阅林国明、陈东升的“公民会议与审议民主:全民保健的公民参与”,台湾社会学,2003年第六期,第71-80页。

[9]梅维﹒库克,“协商民主的五个观点”,文载于陈家刚选编的《协商民主》,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7月版,第44页。

第四篇:药监局树立和落实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大讨论会体会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接到市局《关于深入开展“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学习讨论的通知》后,立即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市局的文件精神,并进行了学习讨论。在讨论中,干部职工畅所欲言,认为在当前形势下,开展这样一个学习讨论活动,非常及时,非常有必要;在分析问题时,实事求是,不避短;在提出建议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将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当前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近几年来,在市局、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求实创新,扎实工作,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日趋完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未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食品药品监管事业保持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差距。一是在食品源头治理上,农产品污染问题还未得到有效治理,药物残留超标问题依然存在。二是在食品加工环节上,工艺落后的小企业、小作坊较多,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三是在食品流通环节上,城乡农贸市场食品经营条件差、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进货渠道混乱的现象比较突出。四是在食品消费环节上,中小餐饮单位和街头食品摊点数量多、卫生条件差、监管难度大。五是在监管体制上,存有重复执法、重复检验、监管空白等问题。六是发布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还未得到彻底治理,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这些充分表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已经提升到必须审慎对待的战略层面,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时刻绷紧食品药品安全这根弦,认识上再提高,工作上再努力,措施上再完善,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建议

1、大力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大力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部位和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的专项整治。在食品领域,要以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为重点品种,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为重点环节,分阶段、分步骤、有针对性地实施专项行动。要突出整治儿童食品,整治食品包装、印制业,整治保健食品冒充药品欺骗群众的行为。特别要注意城乡结合部和农村的小工厂、小作坊、小加工点以及小摊小贩制假售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严厉查处。在药品领域,要集中整治农村药品市场、医疗机构制剂、中药材、中药饮片、特殊药品、医疗器械等,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和药品经营企业集中的敏感地段为主,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各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投拆电话,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对制假售劣的违法行为及时曝光,使其在社会上无法立足,无处藏身,形成整治食品药品市场秩序的强大舆论氛围,以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2、大力“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从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入手,加大农业投入品整治力度,从源头上防止农产品污染;严格食品加工企业开办标准,加强生产监管,把好生产关;实施以“提倡绿色消费,培育绿色市场,开辟绿色通道”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严把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积极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的监督力度,把好食品安全准入关,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监管格局。在药品监管方面,要进一步抓好药品分类管理、特药监管、gsp认证的后续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药品购进管理和使用行为的监管,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药房实行规范化管理,推动药品放心工程深入开展。

3、大力提高食品药品监管效能。一是整合监管职能,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这既是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出发点之一,也是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一项迫切任务。要挖掘现有监管资源的潜力,把分散的监管集中起来,把具体的监管统一起来,创出一套资源优化、优势互补、并联互动的新监管模式来。二是要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总调度”和“信息枢纽”作用。要以办公室为中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沟通情况,协调日常工作,以实现协调委员会办公室与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之间的互联互通,真正做到信息传输、快捷、资源共享。三是要突出抓好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建设是一项抓根本、管长远的工作。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继续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督查督办制度、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制度,形成一套行为规范、运行高效、监督到位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加强综合协调和督察指导,形成条块结合、纵横贯通,职责分明、分别把关,协调有力、高效监管的工作体系和监管格局,大幅度提高食品药品执法效能。

4、大力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机制创新。为将食品药品的监管触角不断向基层延伸,进一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逐步实现食品药品的无缝隙监管,各乡镇要建立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所、卫生院、派出所、农技站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以及时了解情况并反馈有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本乡镇食品药品相关案件。要继续开展以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为主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真正建立一支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切实加强基层药品监管。要在药品监督网的基础上,建立起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网络,使食品药品监管网络重心下移,建立起县有监督员、乡有协管员、村有信息员,横到边、纵到底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管网络。同时还要加大对监管网络建设的投入,以充分调动基层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好监管网络的作用。要不断提高食品药品监管的水平和质量,在治本上下工夫,要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设置信用保障。把搞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行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标准、信息征集、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披露、奖惩制度。建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档案,依法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状况和信用质量,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讲信用企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要进行严厉打击。

5、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执法就是服务的观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制度建设,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做到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保证必要的办案和监督抽查等经费。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提高我县食品药品行业的信誉。另一方面,要围绕加快食品药品产业发展,按照“监督有威、帮扶有为、促进有效”的思路,着力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市场经济主体上下功夫,寓监督于帮扶之中。

6、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意义,普及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知识。同时,畅通举报投拆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及时查处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假劣食品药品案件,增强全社会对食品消费的信心和用药安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典型,及时曝光违法案件,扶优打劣,培育诚信典范,在食品药品行业树立起“诚信xx县”的良好形象,促进我县食品药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第五篇: 国内外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胡绍山

(湘潭大学 化工学院 2009级环境工程一班

2009650229)

摘 要: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并已经成为各国环评的一项基本内容。本文从公众参与主体、环境信息权及环保团体的作用三方面分析了我国公众参与环评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其主要原因。 同时本文简单介绍了美英国两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制度

1 公众参与环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最早在环评中规定公众参与制度的当属美国。我国相对来讲,起步较晚。最早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见于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在1993年6月2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阶段进行”。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时间和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专门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作了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2007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开始施行,这两部法律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义务,为公众的知情权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使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立法方面前进了一大步。

2 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2.1公众参与主体过于笼统

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一“公众”,环评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样的规定带来如下问题:I、如何界定“公众”的范围,有关单位和专家是否属于“公众”的范围,他们的参与能否替代公众参与。

2、如何界定

“有关”,是指有利害关系,还是有处于项目所在地这个地缘关系,还是指有相关专业背景知识,或者对项目感兴趣;

3、公众参与人员是否完全由组织者确定,其代表性如何保障。

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公众参与的人员选择范围、具体人数和人选完全有评价单位确定,以致经常出现两种极端,或者是调查对象太泛,冲淡受影响主体的声音;或者是调查人数过少,人选不具有代表性,甚至绕开受影响人群,剥夺了有意愿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的权利。

2.2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

从环境影响评价的角度看,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能够得以进行的前提,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公众即使参与也是盲目的参与,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而且在实践中,公众在获取信息上还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虽然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有信息公开的义务,但对于“及时”这个概念的理解却极富有弹性。一旦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怠于履行其义务,“及时”就变成“滞后”了。

政府、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基本上掌握了环评中的信息资源,当某规划或项目不能完全达到规定的要求时,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对信息进行取舍、加工甚至扭曲,从而导致信息不真实。从企业方面来讲,由于不愿意采用代价高昂的防治措施,设法将企业的成本外部化,就会隐瞒环境污染信息、虚报环境信息;对于环评机构而言,由于和委托单位有合约关系便产生了相互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会影响其作出独立的判断,因此无法保证其客观的立场,为满足委托单位的要求就会编制虚假的信息;而一些地方政府可能为了短视的政府利益对一些所谓的“大项目”采取了迁就甚至“帮助”的态度。以上情况的客观存在就必然导致了公众获取的一些信息是不真实的。

2.3环保团体参与作用有限

环保非政府组织(NGO)是公众参与的一种成熟形式。在国外的环境保护活动,NGO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环评活动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技术性,普通公众可能比较难以理解,相对而言,环境NGO组织有时间、财力优势,可以聘请专家参与相应活动或其组织本身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因此,环境NGO对于规划或项目的关注更能提高环评的效果[1] 。

中国环保团体的发展还主要局限于北京,并没有遍及全国,环保团体的发展仍未形成应有的气候,而且在环境决策中发挥的作用仍然有限。影响中国环保团体作用发挥的原因之一是环保团体的资金有限。中国政府没有把公共福利预算资金分配给民间团体使用的规定,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把家产留给子孙的传统观念也决定了社会公益所得捐赠有限,这使得民间团体面临着严重资金不足的问题,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2] 。

3 问题成因分析

3.1政策支持不足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办法对被征求意见公众的要求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将于2008年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也存在同样问题.

3.2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知识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内容过于专业,不利于公众理解.本文作者在某港口建设项目公众调查过程中发现,公众缺乏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公众一方面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范围及结果估计不 足,另一方面对参与的意义、内容以及程序缺乏了解,从而忽视自身的参与权利,不会或不愿意主动参与,参与者多数属于流于形式的“象征性参与”,不能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3.3工作方法缺乏科学性

从现有一些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调查结果分析来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公众参与调查工作缺乏科学的社会调查方法支持¨1.对被调查地区、人群的状况及公众意见分析过于简单,不利于反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真实意见.不注重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3]。

4 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4.1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69年12月中旬经参众两院协商委员会通过,并于1970年1月1日由尼克松总统签署成为法律,被誉为环境法领域的“大宪章”,首次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该法案要求联邦机构通过一个系统的多学科途径,把环境事项纳入其规划和决策的制定过程当中去,并明确要求所有联邦机构都要准备详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一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联邦活动及其替代方案的环境影响,而且将征求公众意见,进行公众评议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一个必经程序和内容阁。同时,还具体规定环保团体和社区居民在内的美国公众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享有的广泛权利。

随后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于1978年发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EIS制度中公众参与的程序。这样既有《国家环境政策法案》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法,又有《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做具体补充的立法模式。构成了美国“一法一条例”的公众参与政策。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参评阶段较早,且贯穿到整个环境测评的全过程。依据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规定,联邦主管机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被要求在一个项目里发挥自身能力作出一些分析和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对其他部门所做的进行评论,从而确保在决策制定前通告出去。联邦机构把项目的发展程序在联邦公报发布出来以供公众评论,前期提出的一些内容和后来修订的内容也要在联邦法规中公布出去。即在草案完成阶段和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形成甚至最终的决定作出之前,公众均可参与[4]。

4.2英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发展历程

英国1985年的《地方政府法》和1990年的《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公众有咨询参与的法定权利。如果需要,以当地公众质询的形式展开。一般情况下,委员会或附设委员会会议,都应该向公众开放,会议议程的复本和为会议准备的报告至少在会议开始3天前对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会议结束后,某些文件要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的检查要长达6年的时间。1997年工党上台以后,公众参与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加强。把诸如公民陪审团、兴趣群体、民意测验作为咨询机制,以及通过常设的公民专题讨论小组和论坛等形式促使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从而使先前那种公众参与比较散漫的局面得到改善。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讨论提高了决策过程中的公平性,它使得没有充分得到代表的群体的利益也能列入决策过程的考虑之内。

4 结 语

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还处在起步状态,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完善,除了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参与的意识外,公众参与程序的制定和细化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才会在环境管理中发挥巨大作用,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奠定基础。公众参与不只是一种理念,而是一 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有效的公众参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既需要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又需要科学、实用的技术支撑,二者缺一不可。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机制,必将对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起到积极的作用[5]。

参考文献:

[1] 王 嵘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制度浅析 江西化工

2011年第2期

[2] 侯小伏 英国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山东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 山东济南250002 [3] 曲 恒,韦 丹,林建国,孙锦华,钟慧颖,蔡绪思 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7年12月

[4] 李淑娟 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公众参与政策的比较研究

[5] 蕾丽丽 朱坦 战略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及实施条件分析

南开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天津

[6] 汪劲.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研究——环境与开发

决策的正当法律程序[M].2006.

[7] 谭先银.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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