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行为报告

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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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违法建设行为报告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执法情况报告

耿马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 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联合执法的情况报告

市安委办:

根据《临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安委办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联合执法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县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县直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组成工作检查组,对全县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加强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我县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唐永章同志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李天宏、县安监局局长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纪委、经济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交警大队、质监局、工商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监局办公室,负责全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日常事务,明确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目标、要求、方式等,使全县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过程中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制定方案,周密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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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县的“打非治违”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别单位安全意识还很淡薄,管理也较松散,暴露出一些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我们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及时跟踪督查,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技术装备落后,人员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监管手段比较单一,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大量精力用在突击检查、集中整治、抢险救灾和事后查处上,从而形成源头管理、过程监控两个关键环节比较薄弱。

(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落后,乡村道路通行条件差,道路修建、养护存在资金等诸多方面困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还难以延深到边远山区。由于地理位置和道路基础条件的薄弱,农村居民出行难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乘坐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的现象难以杜绝,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六、下步工作打算

针对存在的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县将按照省、市安委办的要求,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保证经济社会安全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安

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从机制上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继续深入开展 “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加强对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易燃易爆物品、建筑安装等企业的监管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的开展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安装等方面的专项治理,有效推进安全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继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全社会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精心组织好“安全生产月”等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介作用,大力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先进典型,剖析事故案例,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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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设行政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

县建设局建设工程监察队。

二、责任人

队长,承办人,局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依据《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撤销县建设工程管理站,设立县建设工程监察队暨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临编办[2004]1号)文件中,关于对县建设工程监察队主要职责的规定行使权力。

四、受理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150余部国家有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建设的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所需材料

(一)投诉、申诉、举报材料;

(二)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三)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四)检查、巡查取得的材料;

(五)监督检查报告和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现场笔录)等。

六、程序

(一)受理。执法承办人依据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巡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等渠道,获取有关违法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案件本身和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二)检查。对已受理案件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队里指派执法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和《停工(检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三)立案。执法承办人通过现场检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应当立案的,要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对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移送相关部门办理;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检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不具备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字样,并说明不予立案理由,报局领导审批。

(四)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队里要指派2名以上执法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填写和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五)审理。执法承办人调查取证结束后,对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初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领导签署意见;需要相关站室进行会审(会签)的,移送相关站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然后将《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其他材料报局法规室审核;情节复杂和严重的违法案件,还应按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规定,报局联席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结果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不需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的案件,经局法规室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查决定。

(六)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局长签批后,应做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承办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并视情况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直接送去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收;告知书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告知。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公告发布和挂号信寄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视为放弃此权力。

3 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力,需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当事人申请听证,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按规定由局法规室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七)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审批表》之后。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按规定报局长审批或报局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

(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立卷。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九)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后,执法人员还应制作《送达回证》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可通过公告、邮寄挂号信和其它方式送达。

(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要强制执行的,应按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十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有关规定应予的公示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七、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监察队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法规室和局机关纪检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

股级以下(含股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总结

大杨镇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总结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庐安办[2011]20号)精神和区安委办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镇范围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打击重点

按照区局文件的要求,我镇结合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大杨镇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方案》(大政字[2011]27号),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扎实开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排查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预防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明确由镇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领域,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和取缔了一部分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一是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业进行了打击,取缔非法销售摊点一家,收缴并销毁非法烟花爆竹价值约贰仟元;

二是合交通部门,对辖区建工金鸟混凝土预拌企业进行检查,对部分“三车”不按规定贴放大车牌、转向提示等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是联合消防部门,对辖区企业、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专项消防安全整治。对消防栓缺水、缺水带,消防疏散通道被阻塞、无应急指示灯、消防设备、设施不完备等情况进行整改。

四是联合区质监局对辖区企业塔吊、滑轮起重设备、自制起重设备、锅炉等特种设备进行联合检查,对特种作业人员无上岗证、设备未经检验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下一步工作。

1.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打击关闭非法生产经营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清思路,改进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进一步落实责任,克服疲劳和厌战情绪,坚持打好

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持久战”,严格排查,从严监管,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一处,坚决查处打击一处。

3.用好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的发生。

4.畅通情报信息、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形成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做到行动迅速、打击有力,从源头打击控制非法违法行为的现象。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来源:建设部 监察部

发布时间:1999-03-03 浏览次数:129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监察部部长 何 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以欺骗手段获取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

1、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于发现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而未报告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

1、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报告,未予纠正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第五篇: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建设部、监察部联合部令 第68号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经建设部部常务会议、监察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俞正声

监察部部长 何 勇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第一条 为了惩处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工程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处罚调整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施工。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 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而不依法予以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颁发或以欺骗手段领取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机关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并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资质证书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资质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 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取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罚款。

2. 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升级的,升级的资质作废,降低原资质等级一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并处罚款。

(三)对于以欺骗手段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责任人的处理。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并处罚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招标或施工公开招标。凡按照规定应该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应该实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 1 程不公开招标,实行议标的工程不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审批权限实施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违反规定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责令改正;对于以欺骗手段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己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包的工程或承接的工作转包或违法分包。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的依据。

2. 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

1. 对于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次转让监理业务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2. 对于发现转包工程和违法分包而未报告的,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并将该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三)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接受转包或接受违法分包单位的处理: 1.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 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 对于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报告,未予纠正的,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2. 责令改正;对于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的,责令停止施工,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未取得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建筑活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依法予以取缔,勘察、设计文件无效。 2.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承包施工和承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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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向不具有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无效,已领取的施工许可证作废;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勘察设计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任务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再次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向越级或超范围承包或承接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九条 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或本人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设计文件无效,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或非执业注册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理:

对转让、出借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或者在非本人执业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对非执业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2. 对于再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3 2.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2.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3. 对于不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负有直接责任的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 对于偷工减料,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 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责令停业整顿;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处理:

1. 对于不履行监理职责,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监理费的二至五倍。

2. 对于与施工单位串通,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除依照前项的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 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 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处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十二条 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 4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 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

对于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令改正,由上级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再次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对该机构进行改组。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 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 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井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责任者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设违法违纪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对涉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资格)证书等的处罚,由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机关执行;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由监察机关、其行政主管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三万元以下。

本办法中的停业整顿,是指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期限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任务。

本办法中第七条中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是指与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类别要求相符合的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对于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实行听证制度的行政处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负责解释;其他处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5 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附件:

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

一、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为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不招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2.按照规定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公开招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违反该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3.不按照规定的工程范围和审批权限采取议标

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在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中,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可采取议标的方式。

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当地政府确定的行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为违规行为。

二、转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转让勘察、设计、监理业务的行为,是指与项目法人未解除合同关系,并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将承接的勘察、设计或监理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给他人的行为。

三、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四、挂靠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其判定条件是:

(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连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五、同一管理单位的涵义

本意见中所称的同一管理单位,是指隶属于同一个法人单位,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6 直接领导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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