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石油化工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的实施以及验收文件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3.1单项工程
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竣工、建成后可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作效益的工程 3.2单位工程
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3.3投料试车
建设项目的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并以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为目的的生产过程 3.4试生产
投料试车至竣工验收完成或取得生产许可期间的生产过程。 3.5交工验收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工程承包单位及相关单位按工程合同规定对交付工程的验收 3.6专项验收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防雷、职业卫生、安全、环保等设施及其实施效果的验收 3.7生产考核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在试车生产阶段,通过规定期限的连续运行,对设备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指标及环保指标等数据实施测、采集并与设计值进行对比、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8竣工结算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合格,与建设单位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 3.9竣工决算
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编制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成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文件的过程,最终形成竣工决算报告 3.10竣工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以及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3.11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完成交工验收、专项验收、生产考核、竣工决算审计、档案验收、项目批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组织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并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的过程 4. 总则
4.1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经批准的立项文件及调整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修改文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引进技术项目还应包括签订的技术合同
4.2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宜在签署“工程交工证书“后12个月内完成 4.3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和实施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是,经项目批准部门核准后,可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或举杯使用功能部分工程组织验收 4.4 4.5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 及“竣工验收证书”报项目批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6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5.竣工验收的程序与要求 5.1竣工验收程序
5.1.1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消防验收,防雷设备验收、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试生产申请等相关手续 5.1.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1.3装置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并连续运行72小时后,可进行交工验收,且应在投产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5.1.4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实施效果检测及验收
5.1.5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该组织生产考核,编制竣工决算,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办理档案验收
5.1.6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5.1.7项目批准部门应批复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竣工验收 5.2交工验收
5.2.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全部工程内容已按工程合同完成,验收合格
b) 按SH/T3503规定及工程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了建设工程交工技术文件
c) 工程质量保修书已出具
d) 工程交工验收申请已向建设单位提交 e) 工程项目经投料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或具备使用条件
5.2.2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按SH/T3503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交工技术文件,并提交验收申请
5.2.3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每个单项工程应单独办理交工验收
5.2.4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独立办理交工验收
5.2.5建设单位在受理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间内组织生产使用单位、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5.2.6交工验收后应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 5.2.7自签署“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承包商开始履行保修责任 5.3专项验收 5.3.1一般规定
5.3.1.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防雷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安全设施及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3.1.2建设单位应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的专项验收 5.3.1.3消防验收、防雷设施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完成 5.3.1.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及环境保护验收应在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完成 5.3.2消防验收
5.3.2.1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2.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并经检查调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3.2.3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相应的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2.4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3.3防雷设施验收
5.3.3.1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验收应符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规定
5.3.3.2建设工程项目防雷设施完工并经检查测试合格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取得“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3.3.3防雷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经气象上等机构审核合格后,取得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5.3.4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5.3.4.1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
5.3.4.2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3.4.3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5.3.4.4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按职业病风险分类别向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同时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
5.3.4.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意见 5.3.5安全设施验收
5.3.5.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3.5.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将通过专家评审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和相应的备案资料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过审查后,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
5.3.5.3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取得“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5.3.5.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5.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工程项目在试生产(使用)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3.5.6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5.3.6环境保护验收
5.3.6.1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5.3.6.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5.3.6.3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检测,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
5.3.6.4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验收资料,并提出验收申请
5.3.6.5建设单位召集相关单位参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审查验收、配合完成现场查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意见的落实和整改,取得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意见 5.4生产考核 5.4.1建设工程项目生产装置在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试生产稳定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及有关单位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生产考核,编制生产考核评价报告,非生产装置应参照附录A和设计指标进行性能测试 5.4.2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的结果编入建设工程
第二篇:化工项目建设流程
一、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是指为完成项目立项而做的所有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文件准备
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可研报告及项目申请书的编制;
2、项目立项
①与当地政府签订相关协议;
②准备好预核材料,根据要求到相关级别的政府部门完成名称预核工作;
③将可研报告和立项文件上报至规定级别的发改委,发改委审查通过后拿到批复文件。
3、配套手续办理
①与项目申请立项同步展开环评、安评、节能评价工作;
②在环评通过后进行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等工作,最终拿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土地预审、工程地质勘查、地震影响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
③完成公司的注册。
二、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建设项目立项起到批准项目开工这一期间的主要工作。项目建议书获批准即为立项。
1、建立管理机构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确定工程总承包、建设监理等管理方式。
承担工程总承包、施工、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以保证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生产准备等方面实行有效控制。
2、进行工艺包和基础设计的编制工作。
确定设计原则、设计标准、设计方案和重大技术问题,如总工艺流程、生产方法、工厂组成、总图运输,水、电、汽的供应方式和用量,关键设备及仪表选型,消防、劳动安全、工业卫生、环境保护、工程概算等。
3、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以后,进行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施工图设计,安排计划和组织主要设备订货的依据。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是否符合行业规章、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安全适用、技术先进可靠,经济合理等,是进一步优化设计的过程。
4、组织主要设计、施工单位编制建设总体统筹控制计划和中期建设统筹控制计划。总体统筹计划是把工程开工前期和建设中有关资金、施工、外事、设备材料、生产准备、试车、考核、竣工验收、协作关系、建设组织等各项工作按照系统工程原理纳入计划,合理安排、统筹兼顾,确保主控制点的完成和总体计划进度的实现。
5、对工程施工、设备、监理等均应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要充分考虑化工生产装置的特殊性、复杂性,严格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择优选择施工、设备、和监理等单位。在评标,定标时,要全面考察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技术装备、财务状况等,而不应单纯以报价多少而定。
6、长周期设备采购问题 根据设备制造周期确定出长周期设备。对于制造周期较长的设备如球罐、反应器等设计单位要在工艺包或基础设计之初提交设计参数,项目部组织设备订货工作。其它设备及材料可在基础设计完成后根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进行采购。
做好新开工项目开工条件的落实工作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项目建设期
1、编制工程计划
按总体统筹网络计划进度和设计图纸交付、设备材料交货进度和资金到位等情况编制工程计划。在工程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中期统筹控制计划,但必须确保总目标的实现,努力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投产。
2、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项目部和施工、监理单位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和必要的监测手段,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委求。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定和验收,确保质量。
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
3、设备验收
到厂的设备、材料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专管检验工作,加强对接、检、运、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并建立以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为骨干的专职班子,统一管理接运、装卸、检验、保管和发放等工作。设备、材料的检验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地方商检部门、劳动部门申报和联系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4、建设过程中的资金控制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要加强资金控制,千方百计节约资金。在确保生产使用功能条件下,在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工程之间的资金余缺,但要控制在设计概算内。若突破总概算时,需由设计单位按《化工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办法》负责编制调整概算。
严格控制工程概算是每个建设者的责任,初步设计概算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调整概算的基本条件是,在施工图设计预算的基础上,设备订货量达到80%、到货量达到60%,安装工程量完工60%,土建工程量完工80%以上时方可进行。
四、工程中间交接
1、工程扫尾与单机试车
①在工程安装基本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抓扫尾、保试车,按照设计和试车要求,合理组织力量,认真清理未完工程和工程尾项,并负责整改消缺;项目部应抓试车、促扫尾,协调、衔接好扫尾与试车的进度,组织生产人员及早进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以便尽快整改。
②工程按设计内容安装结束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初评,项目部组织生产、施工、设计、质监等单位按单元和系统,分专业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施工质量隐患、查未完工程;四定:对检查出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整改时间)。
③机泵、机组及与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结束都要进行单机试车。目的是检验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和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④由项目部组织成立试车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试车方案和实施,生产单位配合,设计、供应、质监等单位参加。如施工单位力量不够,可由生产技术人员编制方案,并组织生产人员配合施工单位进行单机试车工作。
单机试车时需要增加的临时设施(如管线、阀门、盲板、过滤网等),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项目部审核,施工单位施工。 ⑤单机试车所需要的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及原材料、物料等由项目部负责供应。
⑥单机试车过程要及时填写试车记录,单机试车合格后,由项目部组织生产、工程管理、施工、设计、质监等人员确认、签字。
⑦大机组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机组安装完毕,质量评定合格;
系统管道耐压试验和冷换设备气密试验合格;
工艺和蒸汽管道吹扫或清洗合格;
动设备润滑油、密封油、控制油系统清洗合格;
安全阀调试合格并已铅封;
同试车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调试联校合格;
试车所需要的介质已到位;
试车方案已批准,指挥、操作、保运人员到位;测试仪表、工具、防护用品、记录表格准备齐全;
试车设备与其相连系统已隔离开,具备自己的独立系统;
试车区域已划定,有关人员凭证进入;
试车需要的工程安装资料,施工单位整理完,能提供试车人员借阅。 ⑧某些需要实物料进行试车的设备,可留到投料试车阶段再进行单机试车。
2、 系统清洗、吹扫、气密
①系统清洗、吹扫、气密由生产单位编制方案,施工、生产单位实施,并最终由生产单位确认。
②系统清洗、吹扫、气密要严把质量关,使用的介质、流量、流速、压力等参数及检验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系统进行吹扫时,严禁不合格的介质进入机泵、换热器、塔、反应器等设备,管道上的孔板、流量计、调节阀、测温元件等在化学清洗或吹扫时应予拆除,焊接的阀门要拆掉芯或全开。
有特殊要求的管道、设备的吹扫、清洗应按有关规范进行特殊处理。
3、工程中间交接
工程中间交接标志着工程施工安装的结束,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是施工单位向生产单位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中间交接只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直至竣工验收。
①工程中间交接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按设计内容施工完;
工程质量初评合格;
工艺、动力管道的耐压试验完,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完,保温基本完;
静设备强度试验、无损检验、清扫完;
动设备单机试车合格(需实物料或特殊介质而未试车者除外); 大机组负荷试车完,机组保护性联锁和报警等自控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电气、仪表、计算机、防毒防火防爆等系统调试联校合格;
装置区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工完、料净、场地清,竖向工程施工完;
对联动试车有影响的三查四定项目及设计变更处理完,其它未完尾项责任、完成时间已明确。
②工程中间交接的内容:
按设计内容对工程实物量的核实交接;
工程质量的初评资料及有关调试记录的审核验证与交接;
安装专用工具和剩余随机备件、材料的交接;
工程尾项清理及完成时间的确认;
随机技术资料的交接;
4、工程中间交接先由项目部组织生产、施工、设计单位按单元工程、分专业进行中间验收,最后组织生产、工程管理、施工、设计单位参加的中间交接会议,并分别在工程中间交接协议书及附件上签字。
五、生产准备
生产准备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始终。项目立项后,要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使生产准备与投料试车工作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体统筹控制计划之中。
1、生产准备的任务 生产准备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营销准备、外部条件准备。
(1)组织准备
①项目立项后,要组建生产准备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逐步完善机构,负责生产准备工作。
②根据总体试车方案的要求,及时成立试车的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有关单位做好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试车及生产考核工作。
③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适时地组建各级生产管理机构,以适应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
(2)人员准备
①根据批准的定员指标,编制人员进厂计划,适时配备人员。
②人员配备应注意年龄结构、文化层次、技术等级的构成。生产管理、技术人员基础设计之前进厂,其他人员在装置开车前2个月进厂。
③制定好全员培训计划,认真抓好培训工作,使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达到任职上岗条件。
④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应重点进行本专业及相关知识教育,提高管理水平,适应试车指挥与生产管理的需要。
⑤技术人员、班组长和主要操作人员等骨干的培训,应着重组织好专业知识学习、同类装置实习、计算机仿真及劳动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知识的培训,通过单机试车和联动试车,提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使之在投料试车中发挥技术和生产骨干作用。 ⑥新工人经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后,一般分如下五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培训: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教育,同类装置实习,岗位练兵,计算机仿真培训,参加投料前的试车。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工艺流程,掌握操作要领,做到“三懂六会”(三懂:懂原理、懂结构、懂方案规程;六会:会识图、会操作、会维护、会计算、会联系、会排除故障),提高“六种能力”(思维能力,操作、作业能力,协调组织能力,反事故能力,自我保护救护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各阶段培训结束时,都要进行严格的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列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上岗取证的依据。
⑦生产人员到同类装置实习要成建制地进行,实行“六定”(定任务、定时间、定岗位、定人员、定实习带队人、定期考核)办法,并与代培单位签定“两包一顶”(代培单位包教、包会,在培训师傅监督下顶岗操作)合同。
(3)技术准备
①技术准备的主要任务是编制各种试车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使生产人员掌握各装置的技术。
②尽早建立生产技术管理系统,通过参加技术谈判和设计方案讨论及设计审查等各项技术准备工作,使生产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工艺、设备、仪表(含计算机)、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具备独立处理各种技术问题的能力。
③编制出总体试车方案,经过反复修改,不断深化、优化。
④根据设计文件,参照同类装置的有关资料,适时完成培训教材、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各种试车方案和考核方案的编制工作。
培训资料:基础知识教材,专业知识教材,实习教材,工艺流程图,生产准备手册,安全、工业卫生及消防知识教材,国内外同类装置事故实例及处理方法汇编等。
生产技术资料: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包括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岗位)、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同时应编制、印刷好岗位记录和技术台帐。
综合性技术资料:企业和装置介绍、全厂原材料(三剂)手册、物料平衡手册、产品质量手册、润滑油(脂)手册、“三废”排放手册、设备手册、法门及垫片一览表等,并及时收集整理随机资料。 各种试车方案:
供电:包括外接电源和不间断电源(UPS)等方案;
给排水系统:水源地到厂区(或采用深井水),原水预处理,循环冷却水系统冲洗、化学清洗、预膜等方案;
工业风、仪表风:空压机试车、设备及管线吹扫方案;
锅炉系统:锅炉冲洗、化学清洗(煮炉)、燃料系统、烘炉、安全阀定压,管道吹扫等方案;
储运系统:原料、产品储存、进出厂方案;
消防系统:消防水、各种灭火器、可燃气体报警、火灾报警系统及其它防灭火设施等调试方案;
通讯系统方案;
装置的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装置的三剂装填方案;
装置的锅炉系统试车方案;
联动试车方案; 装置投料试车方案;
事故处理预想方案。
⑤管理制度: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安全专责制、三个“十大禁令”为基础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4) 物资准备
①要按试车方案的要求,组织编制开车所需的原料、燃料、三剂、化学品、标准样气、备品备件、润滑油(脂)等的计划并落实品种、数量(包括一次装填量、试车投用量、储备量),与供货单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②各种化工原料、润滑油(脂)应妥善贮存、保管,防止损坏、丢失、变质。
③各类备品配件应做好分类、建帐、建卡、上架工作,做到帐物卡相符,严格执行保管发放制度。
④各种随机资料、专用工具和测量仪器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设备安装时施工单位可以借用。在设备开箱检验时,应认真清点、登记、造册。
⑤安全、工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要按设计和试车的需要配备到岗位。劳动保护用品,要按设计和有关规定配发。
(5) 资金准备
①根据设计概算中各项生产准备费用,编制生产准备资金计划,并纳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之中,确保生产准备资金来源。
②在编制总体试车方案时,应编制生产流动资金计划,并抓紧筹措落实。
③建设单位应编制试车费用计划。 (6)营销准备
①尽早建立销售网络,制定营销策略。
②做好产品预销售,落实产品流向,与用户签定销售意向协议或合同。
③编制产品说明书,使用户了解产品质量标准、性能用途、使用和储存方法。
④采用各种促销手段,使用户了解产品,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
(7)外部条件准备
①与外部签定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协议,并按照总体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使用数量、技术参数等。
②适时开通厂外公路、码头、中转站、防排洪、工业污水、废渣等。
③落实劳动安全、消防、环保、工业卫生等各项措施,主动向地方政府呈报,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④依托社会的三修维护力量及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与依托单位签定协议或合同。
六、装置试车工作
试车工作要遵循“单机试车要早,吹扫气密要严,联动试车要全,投料试车要稳,经济效益要好”的原则,做到安全稳妥,一次成功。
1、联动试车 (1)联动试车的条件
联运试车的目的是检验装置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性能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的要求。 联动试车包括系统的干燥、置换、三剂装填、水运、气运、油运等。一般应先从单系统开始,然后扩大到几个系统或全装置的联运。
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①装置中间交接完毕;
②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及流向标志完毕;
③公用工程已平稳运行;
④岗位责任制已建立并公布;
⑤技术人员、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已经确定,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⑥试车方案和有关操作规程已印发到个人;
⑦试车工艺指标已确定;
⑧联锁值、报警值已确定;
⑨生产记录报表已印制齐全,发到岗位;
⑩通讯系统已畅通;
⑾安全卫生、消防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电视监视、防护设施已处于完好状态;
⑿保运队伍已组成并到位。
(2)联动试车方案 联动试车由生产人员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设计单位参加。
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试车目的;
②试车的组织指挥;
③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④试车程序、进度网络图;
⑤主要工艺指标、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⑥开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⑦试车物料数量与质量要求;
⑧试车保运体系。
(3)联动试车前,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参加试车人员认真学习方案。
(4)系统干燥、置换、三剂装填
①系统干燥、置换、三剂装填由生产单位按设计要求编制方案;
②系统干燥、置换应按试车方案进行,检测数据符合标准;经试车负责人验收后,做好保护工作。
③三剂装填应按装填方案进行,要有专人负责;装填完毕应组织检查,试车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封闭。
2、投料试车
投料试车前应进行投料试车条件的检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投料试车工作。
(1)投料试车应达到的标准
①投料试车主要控制点正点到达,连续运行产出合格产品,一次投料试车成功;
②不发生重大设备、操作、火灾、爆炸、人身伤亡、环保事故;
③安全、环保、消防和工业卫生做到“三同时”,监测指标符合标准;
④做好物料平衡,原燃料、动力消耗低;
⑤控制好试车成本,经济效益好。
(2)投料试车方案
投料试车应由生产部门负责编制方案并组织实施,设计、施工单位参加。
装置投料试车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①装置概况及试车目标;
②试车组织与指挥系统;
③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④试车程序与试车进度;
⑤试车负荷与原燃料平衡;
⑥试车的公用工程平衡; ⑦工艺技术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⑧开停车与正常操作要点及事故处理措施;
⑨环保措施;安全、防火、防爆措施及注意事项;
⑩试车保运体系;试车难点及对策;试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试车成本计划。
(3)试车队伍
①生产装置投料试车,应组成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口厂开车队参加的试车队伍。
②在投料试车期间,应建立统一的试车指挥系统,负责领导和组织试车工作。
③设计单位应派出以设计总代表为首的现场服务组,处理试车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4)组织保运体系,负责试车保运工作。
①组织有施工、设计等单位参加的、强有力的保运领导班子,统一指挥试车期间的保运工作。
②本着“谁安装谁保运”的原则,与施工单位签订保运合同,施工单位应实行安装、试车、保运一贯负责制。
③保运人员应24小时现场值班,工种、工具齐全,做到随叫随到、“跟踪”保运。
3、生产考核
生产考核是指投料试车产出合格产品后,对装置进行生产能力、工艺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消耗定额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的全面考核。 (1) 未经生产考核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2)生产考核应由生产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参加。
(3)生产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做好如下生产考核的准备工作:
①组成以生产单位为主,设计单位参加的生产考核工作组,编制考核方案,全面安排考核工作;
②研究和熟悉考核资料,确定计算公式、基础数据;
③查找可能影响考核的隐患和问题;
④校正考核所需的计量仪表和分析仪器;
⑤准备好考核记录表格。
(4)生产考核应在装置满负荷或高负荷持续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并具备下列条件后进行:
①影响生产考核的问题已经解决;
②设备运行正常,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③自动控制仪表、在线分析仪表、联锁已投入使用;
④分析化验的采样点、分析频次及方法已经确认;
⑤原料、燃料、化学药品、润滑油(脂)、备品备件等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储备量能满足考核时的需要; ⑥公用工程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的参数要求;
⑦产品、副产品等的出厂渠道已畅通。
(5)生产考核内容 ①装置生产能力;
②原料、燃料及动力指标;
③主要工艺指标;
④产品质量;
⑤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投用情况;
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
⑦“三废”排放达标情况;
⑧环境噪声强度和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
⑨设计和合同上规定要考核的其他项目。
(6) 生产考核的时间一般规定为72小时。
(7)生产考核结束后,由生产单位提出考核评价报告,参加生产考核的各单位签字。
(8) 生产考核遗留问题的处理: ①生产考核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由生产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协商解决,一般不再组织重新考核;达不成协议时,重新考核,但重新考核以一次为限。
②生产考核结束后,生产单位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写出生产总结,并报总部。
第三篇:化工项目建设流程
1、可行性研究。(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2、项目选址。(企业到规划或建设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项目立项或备案。(由企业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或备案)
4、环评前进行本土监测(如皋市环境监测站)
4、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
6、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7、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评审。(安监部门组织专家)
8、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到安监部门备案)
9、安全审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10、政府批准。(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安监部门下发批准书)
11、雷电风险评估报告。(南通市气象局)
1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报如皋市气象局)
12、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凭批准书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13、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
14、进行初步设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专篇)
15、初步设计审查。(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安监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16、施工图设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17、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到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企业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19、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消防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20、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企业到质监部门办理)
21、试生产。(环保部门批复试生产周期)
22、竣工验收。(环保部门[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安监部门[安
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进行验收)
23、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生产企业向省安监部门申领)。
第四篇:关中三年禁止建设一切石油化工项目(定稿)
陕西铁腕治霾
关中三年禁止建设一切石油化工项目
2018.5
近日,为了改善全省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陕西省发布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关中核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
方案还要求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关中地区在夏季( 6月1日至8月31日)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 以下为文件全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
通知
陕政发〔2018〕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2日
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改善全省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现状
(一)五年来取得明显成效。2013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措施,在全国率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层层分解落实各地、各部门的污染防治责任。组织实施《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年度工作方案,坚持系统施策、统筹防治、协调推进,持续落实“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项措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策体系日臻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联防联控明显增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二)我省空气质量现状。我省空气质量在不断改善的同时,与国家考核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大多数城市PM
10、PM2.5年均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多数城市二氧化氮和臭氧浓度超过国家标准,关中城市群空气质量在全国排名靠后,汾渭平原被列为全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战略向纵深推进,关中平原城市群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人口和经济要素将进一步聚集,环境空气质量将成为区域绿色发展的突出短板。随着关中地区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臭氧等复合型污染日益凸显,全省特别是关中地区的空气质量改善面临更大压力。
(三)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不优。我省第二产业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为4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9.3个百分点。煤炭占一次能源的比重高于全国8.2个百分点。关中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强度分别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9倍、3.6倍。受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及市场机制等因素制约,电能、地热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推广困难大、矛盾多,能源结构不优的局面急需加快调整。 二是复合型大气污染特征愈加明显。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相对滞后,二氧化氮浓度呈上升趋势,臭氧污染呈现时段提前、范围扩大、浓度加重的特点。PM
10、PM2.5和臭氧已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
三是联防联控的合力仍需加强。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充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尚需进一步加强和提升,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铁腕治霾工作还有盲区,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动不到位、监管执法不到位等现象。
四是对大气污染成因的研究比较薄弱。对雾霾形成机理、源解析和污染迁移规律等研究不足,对关中地区大气污染成因、控制对策及健康影响研究不够,现有环境管理手段尚不能适应新时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网络化、智能化、数字化综合管理能力欠缺,科学治霾水平亟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全面贯彻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落实“五新”战略任务,持续推进高质量发展,助力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级城市群。深入推进铁腕治霾、科学治霾、协同治霾,以增强区域联防联控为主线,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狠抓重污染天气应对,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目标。以PM
10、PM2.5防治为重点,协同推进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臭氧前体污染物控制。到2020年,全省设区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3%,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PM10浓度明显下降,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氮浓度上升和臭氧污染加重的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年均浓度基本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1.优化产业结构。严格执行《关中地区治污降霾重点行业项目建设指导目录(2017年本)》,关中核心区(见陕政办发〔2015〕23号)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各市政府包括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下同)
制定关中地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企业退出工作方案,率先关停搬迁关中核心区企业,重点压减水泥(不含粉磨站)、焦化、石油化工、煤化工、防水材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保温材料等行业企业产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削减煤炭消费总量。落实《关中地区重点企业煤炭消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关中地区热电联产(自备电厂)机组“以热定电”暂行办法》,加强节煤改造,严控新增燃煤项目。以散煤削减为主,规上工业以燃料煤削减为主,每年削减燃煤500万吨,三年累计削减1500万吨。未完成煤炭削减任务的城市,削减任务结转累加至下一年度,同时禁止新建耗煤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3.稳步推进清洁供暖。制定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禁止新建燃煤集中供热站,新增供暖全部使用天然气、电、可再生能源供暖(包括地热供暖、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太阳能供暖、工业余热供暖等),优先采取分布式清洁能源集中供暖,居住建筑不具备条件的,可接入市政集中供暖。新增天然气产量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用气。优化热源点规划布局,对关中地区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实施清洁化改造,推动热电联产富余热能向合理半径延伸,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集中供热站全部予以拆除,覆盖范围外的统筹布局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等清洁能源取暖措施,暂不具备清洁能源供暖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并限期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现有燃煤集中供热站2019年底前改造完毕,其中,2018年不少于60%。(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各市具体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下达)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城市智能电表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农村智能电表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4.深入推进散煤治理和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在关中地区整村推进农村居民、农业生产、商业活动燃煤(薪)的清洁能源替代,采取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替代。到2018年底前,力争平原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山区农村替代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山区农村替代实现全覆盖。关中核心区以外和各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地区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改造的,应使用“洁净煤+民用高效洁净煤炉具或兰炭+兰炭专用炉具”过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推广固化成型、生物气化、热解气化、炭化等能源化利用技术,培育龙头企业,示范带动秸秆原料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2018年底前,力争秸秆原料产业化利用实现一县一品,不断提高秸秆高值化利用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饲料、堆肥等综合利用,从源头禁止秸秆焚烧。杜绝使用散煤、秸秆、玉米芯、枯枝落叶等生物质燃料。(省农业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组织开展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洁净煤符合标准。质监、工商部门要以洁净煤生产、销售环节为重点,每月组织开展洁净煤煤质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清洁煤行为。(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5.加大燃煤锅炉拆改力度。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所有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20蒸吨/时及以上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除外)、燃煤设施和工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导热油炉全部拆除或实行清洁能源改造,其中,2018年不少于60%。(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6.开展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关中地区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其中,生产经营类天然气锅炉2018年全部完成。改造后的氮氧化物排放低于80毫克/立方米。(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7.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完成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当地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各市政府负责)
8.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改造。加快建成陕北至关中第二条750千伏线路通道,对关中地区火电企业进行优化布局,关中核心区不再新建火电、热电企业。2019年底前,关中地区现有火电机组全部实行热电联产改造,释放全部供热能力,对热电联产项目发电计划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采暖季,供热机组严格按照以热定电原则落实发电计划,确保民生用电、用热需求不受影响;非采暖季,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减少或停止发电,其中,西安周边的大唐灞桥热电厂、大唐渭河热电厂、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西安西郊热电厂、大唐户县第二热电厂于2018年底前率先完成改造。开展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30万千瓦以下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将非供热燃煤自备机组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加快建设西安坚强电网,确保建成后的电网能够满足西安地区承办大型国际性会议需要和“煤改电”要求。(西安市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公司配合)
(二)持续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9.推进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制定在用机动车淘汰更新激励政策,加快推进以国及以下汽油车和国及以下柴油车等为主的老旧高排放机动车更新工作。加强机动车污染排放防控体系建设,加快机动车遥感监测设施和超标排放执法取证能力、机动车污染排放执法防控监管及相关省、市平台建设、完善和升级等工作。通过采取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限行、禁行等手段,倒逼排放不达标等老旧高排放机动车加快淘汰更新。开展对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运车(含机场巴士)、货运车等高排放车辆的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的监督抽测。加强对销售、维修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排放不达标车辆和维修造假企业。加大货运、物流车辆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综合执法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省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治理专项工作办公室、各相关厅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0.推广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交、厂区通勤、出租以及环卫、物流等领域加快推广和普及新能源车。城市新增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车。2020年底前,关中城市现有燃油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公交车,其中,2018年不少于40%,2019年不少于4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1.加强在用机动车管理。全面落实机动车排放检测/维护(I/M)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放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强化在用车定期排放检验,推进环保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有效结合,对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2.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加强市、县两级在用机动车尾气检验和监管平台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认真落实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监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严格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年度督查考核,考核不合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检测机构暂停或取消其检测资格。(省质监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3.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严格市场准入,所有制造、进口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装用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
三、四阶段)》(GB20891-2014)第三阶段要求的柴油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关中地区禁止使用不符合国标准要求的挖掘机、装载机、叉车、压路机、平地机、推土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各市政府负责)
14.加强油品监管。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全面加强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确保全省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油品全覆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5.建设绿色交通体系。建立过境西安货运车辆避让西安绕城高速制度,通过限制性措施和经济激励政策,引导车辆从西咸北环线等线路分流。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实现公共交通无缝连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自行车专用道和行人步行道等城市慢行系统建设。(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6.发展关中城际轨道交通。加快实施《关中城市群城际铁路网规划》,解决关中城市群综合交通网与其经济发展速度水平不相适应、城际交通结构单一等问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各市政府配合)
(三)全面整治城市面源污染。 17.严格执行“禁土令”。采暖季期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咸阳市、渭南市城市建成区及关中其他城市中心城区,除地铁(含轻轨)项目、市政抢修和抢险工程外的建筑工地禁止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确需施工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申请,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施工,施工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进行严格监管。对施工期间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严禁以各种借口将“禁土令”降低标准、减少时限、缩小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关中各市政府负责)
18.全面提升施工扬尘管控水平。严格管控施工扬尘,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六个100%管理+红黄绿牌结果管理”的防治联动制度,施工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主管部门管理平台联网。对落实扬尘管控措施不力的施工工地,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制定出台不诚信施工单位退出市场机制和取消招投标资质机制。加强渣土车运输监管,车辆必须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超速、超高装载、带泥上路、抛洒泄漏等现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19.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按照“海绵城市”理念新建、改建城市道路。严格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的“五位一体”作业模式,从源头上防止道路扬尘。每年新增吸尘式道路保洁车辆不得低于新增保洁车辆的50%,逐步淘汰干扫式老旧设备。2020年底前,关中地区城市建成区车行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等重点部位的治理,减少道路扬尘污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0.加强物料堆场扬尘监管。严格落实煤炭、商品混凝土、粉煤灰等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抑尘措施,配套建设收尘和密封物料仓库,建设围墙、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必须在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严禁露天装卸作业和物料干法作业。(各市政府负责)
(四)大力提升固定源监管水平。
21.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到2020年,完成所有列入原环境保护部《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源的排放许可证核发,未按国家要求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污企业一律停产整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2.深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将所有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全面安装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严格落实《陕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和排放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督导污染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监督污染源企业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对涉气污染源企业每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环境保护部门。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机构开展监测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管理。(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在煤化工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电子制造、工程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推进加油站、油品储运销设施三次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工业园区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凡达不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排放限值的,一律停业整改。全面规范治理露天烧烤污染,严防有烟烧烤“死灰复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4.继续推进关中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2018年7月1日前,关中地区再次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并实现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五)强化重点时段污染防控。
25.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制定和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应急减排清单,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选取应急管控重点对象。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确定同行业企业管控次序,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和均衡控制,采取综合控制措施,实施统一的区域措施,全力削减污染峰值。建立关中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6.增强预测预报能力。建成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西北区域预测预报中心,市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单位具备72小时精细化常规预报和168小时潜势预报能力。强化环保、气象等多部门联动,加快培养和引进专业预报人员,不断提高预报预警准确度,及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省环境保护厅、省气象局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7.严格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关中地区在冬季和夏季实施错时错峰生产,陕南、陕北可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参照执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负责)
关中地区在夏季( 6月1日至8月31日)对石油化工、煤化工、焦化、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实施限产,对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关中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负责)
石油化工行业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定本地区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限产15%和20%左右产能,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关中地区在冬防期间(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保温耐火材料、防水材料等建材行业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钢铁、焦化、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钢铁产能限产3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以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焦化企业限产30%左右,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煤化工、石油化工行业产能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关中各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更加严格的错峰生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各市政府负责) 制定采暖季优化电力调度方案,按照煤耗能效、排放绩效综合水平对电力行业精准实施错峰生产,陕北高效清洁火电燃煤机组多发,关中地区火电燃煤机组在保证居民、企业正常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发电,热电企业严格落实以热定电,禁止超负荷发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六)坚持全民共治。
28.加强网格化环境监管。落实《陕西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特殊功能区域的“4+1”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加强网格员队伍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29.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完善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强化舆论宣传,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全面公开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排污信息,定期在媒体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倒逼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发挥社区、街道及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营造绿色生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畅通监督渠道,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引导公众进一步理性认识、科学应对、主动参与、积极作为。(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鼓励激励机制。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在关中地区实施空气质量生态补偿。修订完善《关中地区铁腕治霾专项行动奖补办法》。统筹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城乡散煤治理、高排放车辆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业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等。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省财政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调整峰谷电价时段,适应农村居民生活习惯。(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负责)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做好电网改造规划,实施电力线路改造工程;推进热网互联互通和热用户端升级改造,做好热网联通联调和建筑节能等工作。改革完善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研究新的天然气采、供、用体制机制,统筹优化天然气的生产、配送、利用,探索新的民生用气保障产业模式。促进乡镇和农村地区天然气等管网竞争性接入。加强乡镇和农村输配电网建设,满足煤改电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协调落实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保障工作,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煤改气。加快建设储气设施。(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三)建设智慧环保平台。科学编制污染源排放清单,构建区域环保监管智慧平台,实现空气质量数据、重点污染源数据、执法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实现对环境质量及污染源排放情况的靶向管控。(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四)开展巡查执法和专项督察。落实双随机制度,开展常态化环境执法检查。采取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规定,重点对冬防期间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问题突出、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开展“点穴式”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省委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五)提升科学治霾水平。开展大气污染特征及源解析、机理、模型及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臭氧等快速监测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并进行应用推广与集成示范。(省科技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建设国家环境监测西北区域质量控制中心、国家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西北区域中心。合理扩增、科学设置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各市政府负责)
(七)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各市、县、区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方案落到实处。省级各牵头部门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加大调度、督导和推动力度,落实行业监管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级有关部门,各市政府负责)
(八)严格考核问责。将各市(区)空气质量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委、省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考核,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省委、省政府将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谈。(省考核办,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附件:(略)
1.各市(区)空气质量PM2.5考核指标(2018-2020年) 2.各市(区)优良天数目标任务分解表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第五篇:新建化工项目建设流程
一、可行性研究(由企业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二、项目选址(企业到规划或建设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立项或备案(由企业向发改委申请立项或备案)
四、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
1、关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请示;
2、环境影响报告书(纸质件报批版、信息公开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人和经办人要求亲笔签名、评价经费等信息需完整),并提供相应电子版光盘(电子版中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
3、备案文件或其它有效的立项依据;
4、主要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不需要确认总量的不需提供);
5、重金属总量确认(不需要确认重金属总量的不需提供);
6、建设项目(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评公众参与核查意见;
7、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8、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利用预审意见;
9、环评委托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建设单位须提交满足环发[2015]162号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六、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
七、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专家评审)
八、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卫生部门)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九、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企业到安监部门备案)
十、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投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十一、政府批准(安全审查合格后,由安监部门下发批准书) 十
二、申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凭批准书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十
三、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 十
四、进行初步设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十五、初步设计审查(消防部门【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意见书】、安监部门【安全设计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查)
1、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业病防护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安全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各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十六、施工图设计(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
十七、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企业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八、申领建设施工许可证(企业到建设部门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 十
九、消防验收(建设项目竣工后,消防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7、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
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证(企业到质监部门办理)
1、起重机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的身份证;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4)安装监督检验证书或者首次检验报告;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的证件原件;
(6)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2、锅炉
(1)《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
(3)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4)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仅限进口锅炉); (5)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6)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7)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前条第
1、2项文件: (1)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3)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3、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一)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充装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质量保证手册;
(6)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7)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二)申请增项、换证需提交材料 (1)《充装许可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4)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质量保证手册;
(6)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 (7)原充装许可证书;
(8)其他需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等。
4、压力容器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压力容器);
(3)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4)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需要监督检验的); (5)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资料; (6)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验收资料; (7)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行驶证; (8)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
二十一、试生产(环保部门批复试生产周期)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及文件;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各设计单位关于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各施工单位关于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各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制件),各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9、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0、建设项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1、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2、建设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二十二、竣工验收(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意见】、环保部门【防止污染的设施的竣工验收意见】、安监部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1、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4)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6)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环保设施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书面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的报告;
(3)由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材料; (4)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5)环境监理总结报告(须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提交)。
3、安全设施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
(2)各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关于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 (5)建设单位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6)建设单位的**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二十三、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安监部门申领)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