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信用卡种类

2022-11-28

第一篇:中国银行信用卡种类

兴业银行信用卡卡片种类

作者:金投网

兴业银行信用卡卡片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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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信用证及其种类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贸易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

3.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有关信用证的国际贸易惯例是由国际商会制订并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 500》。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入主要有:开证申请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议付行和付款行等。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从进口人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一直到开证行付款后又向进口人收回垫款,其中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加上信用证的种类不同,信用证条款有着不同的规定,这些环节和手续也各不相同。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UCP 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 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开出后,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可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UCP 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UCP 500》规定: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域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反之,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但应指出,按《UCP 500》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所以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所谓“严格符合的原则”。“严格符合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即受益人提交的各种单据之间表面上也要一致。

(四)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出口商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金融通。对银行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如收取各种手续费以及利用资金的便利。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信用证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基本项目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及其有效期和到期地点、交单期限等。

2.对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金额、价格等。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的最迟期限、起运地和目的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装运和转运等。

4.对单据的要求。单据主要可分为三类: (1)货物单据(以发票为中心,包括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2)运输单据(如提单,这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3)保险单据(保险单)。除上述三类单据外,还有可能提出其他单证,如寄样证明、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5.特殊要求。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以作出不同规定。如: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限制由某银行议付;俟具备规定条件信用证方始生效等等。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条款,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文句,开证行签字和密押等。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提单,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二)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信用证可以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凡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应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凡是可撤销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字样,以资识别。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极为不利,因此出口人一般不接受这种信用证。需要指出的是,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可撤销信用证的权利,并非漫无限制。按《UCP 500》规定,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也就是说,只要可撤销信用证已先被受益人利用,则开证银行撤销或修改通知即不发生效力。鉴于国际上开立的信用证,绝大部分都是不可撤销的,因此,在《UCP 500》中规定,如信用证中未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按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信用证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按《UCP 500》规定,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保兑行在开证行以外的一项确定承诺。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保兑行是以独立的“本人”(Principal)身份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并对受益人负首先付款责任。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销的保兑的信用证,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还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两者的付款人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l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四)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按付款方式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采用即期兑现方式的信用证,证中通常注明“付款兑现”(Available by Payment)字样。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指定的第三国银行。付款行广经付款,对受益人均无迫索权。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付款信用证的交单到期地点在出口地,便于受益人交单取款,可以及时取得资金。所以,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而付款行为开证行本身或第三国银行,交单到期地点通常规定在付款行所在地,受益人要承担单据在邮寄过程中遗失或延误的风险。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

3.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按《UCP 500》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的付款人。承兑信用证的汇票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不论由谁承兑,开证行均负责该出口方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五)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C)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等电讯方式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应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因此,带有电汇索偿条款的信用证,出口方可以加快收回货款。付款后如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开证行或付款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

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c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这种假远期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承兑费和贴现费。因此人们把这种信用证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Usance L/C)。

进口商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可以套用付款行的资金,并可摆脱某些进口国家外汇管制法令上的限制。

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开证基础不同。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息由谁负担条款。

(3)利息的负担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俟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转让的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根据《UCP 500》的规定,只有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 )字样,信用证方可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支款,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即可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原金额。在替换发票(和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在信用证项下取得自身发票和第二受益人发票之间的差额。另外,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第一受益人仍要对合同的履行负责。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

2.不可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七)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具体做法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所以,循环信用证一般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6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对销贸易或加工贸易。

(九)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总之,信用证的种类繁多,交易双方应根据交易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第三篇:信用证的种类与作用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

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

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

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

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

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

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

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一)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系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另一定银行加以保兑,保证兑付受益人所开具的汇票,称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凡在信用证上载文,愿意承担保兑者称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保兑银行通常是由通知银行担任。

UCP对保兑信用证列有如下规定,若开证银行授权或委请另一家银行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予以保兑,凡同意对信用证加以保兑者应承担对受益人签发的即期、远期汇票的议付、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保兑银行为另一家银行开具的信用证加保,必须收取保证金和银行费用。若开证银行不提供保证金,保兑银行可要求开证银行提供对等的保兑义务作为条件,方可承担保兑的责任。

信用证是否需要保兑,这是进出口商经谈判而决定之。若进口商同意对信用证以加保,一般讲银行收取的保兑费由进口商承担。

若开证银行委托通知银行予以加保,称“委托保兑”,但亦有特殊情况,保兑银行是由出口商指定的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此保兑银行不是经开证银行的指定的银行予以保兑,称“无委托保兑”。这种作法,只是在开证银行为有信誉的条件下,才能作到。

(二)采用保兑信用证的贸易条件

在贸易实务中若出现下列情况可酌情考虑采用保兑信用证:

1. 若因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

2. 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同等原因。

若在进出口贸易遇有上述的贸易条件下,进出口商双方都有诚意,对进出口货物予以成交,可采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对进口商来讲,可购到急需的进口货物,在这种情况下进出口商都会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三)开证银行委托保兑的功能条款

为了表示信用证具有保兑功能,应载明如下条款:

1. 委请通知银行保兑。

2. 本银行(开证银行)授权贵银行(通知银行)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

3. 请通知受益人本信用证由贵银行(通知银行)加以保兑。

4. 兹授权通知银行对第___号信用证加以保兑。

信用证欲实现其保兑功能,必须明确该信用证系不可撤销的,才能保兑。为此,在实务中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予以保兑。

(四)保兑银行承担保兑的功能条款

开证银行委请通知银行对已开出信用证加以保兑,通知银行必须同意承担保兑的责任和义务,两者必须相匹配,才能表示保兑的功能。

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的责任和义务,通常是在信用证的右下角辟有通知银行的通知栏,在此栏内通知银行必须作出文字说明,同意保兑的条款,此条款称“开证银行以外的保证条款”(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Confirming Bank in addition to th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文如下;

1. 本银行(通知银行)受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委托,对本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在此保证,凡提交贵公司(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签发的汇票,届时由本银行兑付。

2. 根据通汇银行(开证银行)的要求,本银行确认此信用证并藉此向贵公司(受益人) 保证,凡出具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的汇票,届时付款。

3. 对本信用证予以加保并在此保证,凡向本银行提示符合本信用证诸条款的汇票时予以议付或承兑。

4. 本银行对本信用证受托加保,凡依本条款签发的所有汇票,我银行保证兑付。

(五)不可撤销跟单保兑信用证

1. 保兑信用证的开立有两种办法

(1)进出口商经谈判双方同意采用保兑信用证。 开证银行开立保兑信用证 ,在信用证的右下角“通知银行的通知栏”中,由保兑银行注明保兑承诺,而后传送给受益人。是否须提供保证金额视情况而定;

(2)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将正本传送给通知银行,并请保兑银行依此信用证条件另开一张保兑信用证。

这种由保兑银行开立的保兑信用证中必须有这样的一段文句,以资证实:

“本银行(通知银行兼保兑银行)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根据开证银行开立的第××号信用证的诸条件,兹开立保兑信用证”。

若采用这种作法,是因进口商在保兑银行开有帐号并有存款。究竟在实务中采用何种办法,应视情况而定。

2. 保兑不是担保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采用保信用证,其保兑的责任不同于一般的担保。

担保的责任是原当事人不能履行其责任时,要求担保人负连带责任。亦就是说,原当事人不履行其责任时应由担保人承担其责任。

保兑信用证中已明确的是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换言之,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不是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被开证银行拒绝后,才向保兑银行要求偿付。不能把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视为担保信用证(Stand-By-Credit)。

3. 保兑手续费

保兑银行以其信用提供保兑并承担风险,故必然要收取保兑手续费用(Confirming Charges 或 Confirmation Charges)。

收取费用的多少,一般来讲是依据信用证有效期限的长短而定,通常是每三个月收取一次保兑费,保兑费以银行规定或依协商数额收费。

保兑费应由谁支付,系依信用证约定的条款为准。

4. 无保兑信用证

凡在信用证中未注明“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字样者,皆为“无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第四篇:银行保函种类

投标保函概述

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时,必须随附银行的投标保函。开标后,中标的投标人先前附来的银行投标保函立即生效。

担保银行的责任是:当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或者中标后不能同业主订立合同或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时,担保银行就自己负责付款。

投标保函是指在投标中,招标人为防止中标者不签定合同而使其遭受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供的银行保函,以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义务:

1.在标书规定的期限内,投标人投标后,不得修改原报价、不得中途撤标;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定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银行的履约保函。若投标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则担保银行在受益人提出索赔时,须按保函规定履行赔款义务。

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指:招标人和中标的投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即成为接受承包人和承包人。承包人必须向接受承包

人提供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15%,以确保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履约。否则,由银行负责赔偿一定金额,最高不超过履约保函的总金额。

预付款保函

定义

预付款保函(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是指担保人(银行)根据申请人(合同中的预收款人,通常情况下是出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合同中的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商)开立的,保证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未能全部履约,将在收到受益人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该预付款的书面保证承诺。

应用

预付保函又称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在贸易合同中还可以成为定金保函(down-payment guarantee).在大额交易中,买方或业主在合约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预先需向供货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执行合同的启动资金,由于该款项是对供货方在履约之前所作的预付,买方为了避免日后由于供货方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无法履行义务,却不退款而无端遭到损失,通常要求供货方在买方预付之前的若干日内通过其银行开出预付保函,有银行作出承诺,一旦申请人未能履约或者是无法全

部履约(不管这种行为是有意的或者是无意造成的),担保行将在收到买方提出的索赔后,向其返还这笔与预付金额等值的款项,或者相当于合约尚未履行部分相当比例的预付金额,是买方能够顺利的收回所预付的款项。

预留金保函

是指对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的提前支取行为所作出的归还承诺的担保。在一些合约(主要是工程项目及大型机电设备的出口合约)中常有这样的规定:合同价款中一定比例(通常为5一10%)的金额,将由业主方和买方在每期进度款的支付中予以扣留,只有在项目全部完成即在项目维修期完结 后,或在所提供的成套设备运转一定时间、并 保证所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合约的规定之后, 才能支付给承包方或供货方。这就是预留金的 规定。这个规定实际是业主方或买方以现金留滞的形式对承包方和供货方在项目或合同维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所采取的一种制约手段。为能早日获得这部分资金,承包方或卖方常会要求其往来银行向业主方或买方出具这种名为“预留金保函”的付款保证承诺,凭以按期收回被扣留的“留滞金”。

第五篇:银行保函种类介绍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

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

1、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

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银行保函种类

1、 加工贸易税款保付保函;

2、 关税保付保函;

3、 投标保函;

4、 履约保函;

5、 预付款保函;

6、 质量保函;

7、 维修保函。

银行保函办理手续

1、申请人需填写开立保函申请书并签章;

2、提交保函的背景资料,包括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

3、提供相关的保函格式并加盖公章;

4、提供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落实银行接受的担保,包括缴纳保证金、质押、抵押、第三者信用担保或以物业抵押或其他方式作担保,授信开立等;

6、由银行审核申请人资信情况、履约能力、项目可行性、保函条款及担保、质押或抵押情况后,可对外开出保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不可撤销的保函

建银保No:____________

担保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受益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条款

•本保函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授权签具。

•我行的担保是依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担保业务暂行办法》和委托人的申请及我行与委托人签订的担保协议向受益人提供的。

•本保函是无(或有)条件不可撤销的信用保函。

•本保函由担保银行自主出具,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各自的责任。但在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两种情况,可变更或终止保函:

一、担保银行与受益人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修改,或因担保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修改,得换开新的保函。

二、保函项下合同的标的、数量、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修改而未经担保银行同意,或因担保事项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保函项下合同无法履行,或因受益人违反保函项下经济合同致使保函履行无意义时,担保银行可终止本保函的效力。

•如本保函受益人、担保事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本行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等项内容不全,本保函无效。•本保函不得转让,不得贴现,不得用于抵押。

•本保函有效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保函失效后受益人应将本保函退还我行。

附保函内页参考格式一:

预收款退款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协商,该单位预收你方备料款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工程项下__________________等用途,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单位预收款专款专用,如该单位不按指定用途使用上述预收款项,我行将按照你方要求将预收退还你方。我行担保额度随上述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逐步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参考格式二:

分期付款(租赁)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保证该单位按上述合同的约定分期付款(支付租金)。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按期不支付规定款项,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款项(或租金)。我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向贵单位付款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分期付款担保和租赁担保)参考格式三:

履约类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工程投标)编号________。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履行上述合同(投标书)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如该单位不履行合同,且不主动支付违约金,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的规定,代为支付违约金________万元。我行担保额度随合同逐步履行而相应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函格式适用于工程投标担保、工程承包担保、工程维修担保)

国际工程履约保函格式(银行)

致: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公司,该公司执行____________国家法律,注册办公地址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NPOG”)。鉴于:

(1)甲方(NPOG)和乙方(承包商)就____________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承包商同意完成合同规定的内容。(2)合同明确规定了此条款,即由____________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及时递交给NPOG该保函。____________银行不可撤销和无条件地向NPOG担保以下内容:

a)如果承包商在任一方面不能履行合同或违约,则根据NPOG第一次提出的不带证据和

参考格式四:

借款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该单位已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你方签订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__万元。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承担该单位上述合同项下________万元的担保。如该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我行愿承担担保责任,按合同规定代为偿还借款本息。我行担保额度随委托人偿还借款本息而逐步递减。

除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参考格式五:

引进国外设备信用证结算保函

(受益人):

(委托人)系我行客户,其结算保证金存款户帐号________该单位已同________________(外商)签订引进________(设备)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金额________(外汇),并已向贵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我行已接受该单位委托,愿对该单位向贵行支付上述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提供担保。当贵行对外付汇后,该单位不能支付等值的人民币时,我行保证按期代为支付。附本保函固定条款中规定的终止保函效力的条件外,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银行也可撤销本保函:________

省级分行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担保银行(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不可撤销反担保函

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________行;

________与贵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了《担保协议书》(编号_______________),约定由贵行为________提供担保,额度________万元。为此,本单位愿无条件及不可撤销地保证:

1.若上述担保的委托单位(即________)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如数存入保证金,使贵行不能从委托人保证金存款户中足额对保函受益人支付款项时,由我单位代为支付,或在贵行先垫付资金后,由我单位承担对贵行的补偿责任。

2.当贵行凭本保函和有关付款凭证索款时,我单位将在五日之内无条件地履行本保函所载明的义务,支付本金、利息、手续费、税款及因延期付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3.如我单位不能在五日内按期付款,贵行有权从我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款,这些帐户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

4.此项保函是本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损害。本保函的担保责任将随本单位已付款金额而相应递减。5.本保函自即日起生效,至被担保人的债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反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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