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2023-02-20

第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1、合间标的的特殊性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园林工程的各类产品。园林工程产品是不动产,建造过程中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这就决定了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工厂批量生产的产品,具有单件性的特点。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由于园林工程产品施工周期均较长,施工工期一般都是几年甚至十几年,至少也要几个月。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受外界自然条件影响大,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高。当主观或客观情况变化时,都有可能造成施工合同的变化,因此施工合同的变更较为频繁,施工合同争议和纠纷也比较多。

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与大多数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则包括了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购销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条款应当尽量详尽。

4、合同管理的严格性

合同管理的严格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签订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履行管理的严格性;对合同主体管理的严格性。

上述施工合同的特点,使得施工合同无论在合同文本结构,还是合同内容上,都要反映与其特点相适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以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提高工程项目的综合社会、经济效益。

二、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园林工程施工中的权利和义务

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准则,双方都应以施工合同作为行为的依据。

2、有利于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

合同当事人对园林工程施工的管理应以合同为依据。有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也是以园林施工合同为重要依据的。

3、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挤新体制的建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逐渐成为建筑市场的合格主体,建设项目实行真正的建设单位负责制,施工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在建筑商品交换过程中,双方都要利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和经济效益。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商品交换的基本法律形式,贯穿于建筑交易的全过程。建设工程合同的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是建立一个完善的建筑市场的最基本条件。

4、是进行监理的依据和推行监理制的需要

在监理制度中,建设单位(业主)、施工企业(承包商)、监理单位三者的关系是通过园林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来确立的。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园林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园林监理工程师在园林工程监理过程中要做到坚持按合同办事,坚持按规范办事,坚持按程序办事。园林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合同秉公办事,监督建设

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因此,承、发包双方签订一个内容合法,条款公平、完备,适应建设监理要求的施工合同是园林监理工程师实施公正监理的根本前提条件,也是推行建设监理制的内在要求。

三、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园林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施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施工合同中必定有很多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施工合同通常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设计变更。

8、竣工条件与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与处置办法。

10、争议解决方式。

11、安全生产防护措施。

此外,关于索赔、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保险、工程停建或缓建、合同生效与终止等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

第二篇:土建工程木工班施工内容承包合同

重庆市###土建工程

木工班组施工内容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新时代项目工程木工班组承包内容的施工任务,特与乙方签订本施工协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慨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人工挖孔桩护壁模板,地梁模板,主体工程模板(包含在基础部分的柱、梁、墙模板),构造柱、压顶、过梁及其他小型构件模板,屋面刚性层模板,室外工程模板(台阶、散水),模板、钢管、扣件进场的清点,模板使用完毕的堆码、清点出场,扣件、钢管的收集、清点出场和“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安全通道及各种防护的搭设安装及拆除,并提供钉子、铁丝、内衬、双面胶等。

三、承包单价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以模板的展开面积(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基价表######计算规则计算的面积)为承包工程单位计价基础,按###元/m2;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五、质量标准、要求:

乙方的施工内容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在乙方开工前进行某项作业技术交底的要求。

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若乙方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达不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及甲方所进行的作业技术交底要求,则必须立即返工,直到达标为止。返工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因返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耽误工期等,甲方根据损失的大小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且可以经济手段处罚乙方。

六、工程款支付

本工程由承包方负责垫资修建至主体±0.000米以上十层砼浇完。之后完成的工程量按月进度表支付工程进度款的80%。工程预验收前工程款付到90%。乙方应在签订本分包合同时向甲方缴纳履约金万元,入场施工后,五天内向甲方交纳人民币的合同保证金,退还时间为:主体框架达到十层后十日内退还30%,主题框架封顶后十日内退还剩余的70%。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安全责任及要求

1、安全施工与检查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凡乙方在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伤、亡、病、残等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含第三者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

九、质量保修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本工程保修期为年。

十、违约和争议

1、违约

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有权停止工程的正常施工;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1.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

工。如不能按时完工,因其违约应支付与甲方的违约金每天为元;

(2)如因乙方的施工工期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就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取消协议,乙方不得有异议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3)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无条件对不合格部位进行修复或更换。如乙方不能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对不合格部位进行及时修复或更换,甲方可以自行处理,发生费用从所扣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3)因乙方拖欠民工工资,给甲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将以经济手段处罚乙方,甲方可以将乙方剩余的工程款直接支付与在乙方队伍中施工作业的民工。

十一、其他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领导和管理,遵守本工程项目部制定的一切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2、乙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建设单位的一切制度和纪律,若有违反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有效,产生同等法律效力。结清帐务后本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乙方:

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法律评审内容及注意事项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的目的在于防范发生争议,尽量使合同约定完善、准确。应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主要争议入手,以此为重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法律评审。

一、法律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

2、尽量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好地体现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规定的内容也较为详尽,为合同的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为日后的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施工企业应当重视使用,对专用条款的填写约定应完整、清晰、合理。并且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因为“通用条款”不仅引导我们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约定。

3、签订合同前,要细心研究合同条款,结合项目特点和当事人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提出解决的措施。如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周边扰民问题导致的工期拖延与费用增加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在条款内详细约定;如交通不便的工程应充分考虑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费的增加。在合同签订时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要写清楚,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

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例如合同条款约定“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此“暂时”有可能遥遥无期,给合同履行带来极大隐患。

4、重点审查工程款支付条款,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5、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1)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经常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代表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双方造成损失。

2)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还有因甲分包造成三方权责不明确的情况,因此,在总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以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违约金规定不宜过高,且应明确最高限额

例如工期延误违约金,一般以每日工程总造价的‰的。为宜,因为建设工程本身造价较高,如违约金标准过高,对施工单位是相当不利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日罚元约为工程暂定造价‰,而且又未约定上限。在起诉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后,

建设单位提出反诉要求赔偿工期延误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建设单位需支付工程款元,而施工单位则需支付工期违约金多万元工期违约金。

二、建设单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1、什么是结算审核、审计?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指造价咨询机构以发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为依据,对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的全面审查,是核实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审计则一般是对政府投资的工程,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进行的审核。

根据一项针对建筑企业的调查,施工企业把结算审核或审计在导致工程款拖欠的原因中排在第三位,建设单位往往将结算审核或审计作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项利器,有时这种审核、审计无休无止。一项完工工程,找审计事务所或审计行政部门审计,或再找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可以找建设银行复审,三审不行,则五审,一直达到建设单位理想的造价为止。另外,不少建设单位采取审计单位的报酬与降低工程造价多少相挂钩的方法,此种以结算审核、审计为由拖延结算的办法,很多施工企业往往怨言很多,但也无可奈何。

2、如何应对以结算审核或审计为由拖延结算

由于部分建设单位没有专门的预结算人员,造价咨询单位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建设单位结算审核的要求,施工企业应注意:

1).在合同约定上,应避免约定工程造价结算应经造价审核事务所的审核。如一定要约定,也应给其审核约定一个确定的期限,并约

定未在此期限内审核完毕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防止审核的无休无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审计,不能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依据,但如双方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的依据,则“依双方的合同约定”。施工企业应特别注意合同的约定,一旦合同约定对己不利,通常情况下很难推翻合同的约定。

三、未领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未经审批法律后果

1、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效力,即不能依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亦不属于效力待定。

2、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规定在《建筑法》第7条,该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同时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法律后果 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影响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建筑法第6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7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发包方与承包方均不能依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主张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双方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施工许可证也不是确定开工日期的依据。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受到行政处罚,则应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四、签定建筑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任何一份合同的签署都要认真仔细地审核相关条款以防范风险,建筑施工合同的签定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设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各方的责权利要明确,避免合同漏洞给履行带来不便和损失,笔者根据多年工作经验和认真总结,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1、 仔细推敲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筑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

2、 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 工期、造价、质量是合同中最核心的部分

4、 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决算程序应作出清楚明确的约定

5、 总包合同中应具体约定总包方和发包方、总包和分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

6、 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和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

7、 不可抗力的约定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执行力

8、 适当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

第四篇: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一、案情简介

2002年3月15日,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精细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广达路的新发大厦。施工范围包括: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开工时间为2002年5月1日,竣工时间为2003年11月底。甲方先支付工程总价8%的工程款,以后按施工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到70%时,逐月扣回工程预付款。余款扣除5%保修金后,在 工程竣工后10日内支付。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如获鲁班奖,则按工程总造价的10%给予承包人奖励;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的,则扣罚工程总造价的I0%。工期拖延和工程价款拖延支付,均按照拖延一日向对方支付2000元标准执行。

合同签订后,精细建筑公司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精细建筑公司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包括:消防系统工程、通风空调工程、地辐射采暖工程、电梯工程、外墙装饰、高压电气设备工程、正负零以下结构工程。上述分包工程由精细建筑公司统一管理、验收,大发房地产公司为此支付给精细建筑公司工程总价3%的配合费。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及实际层高不符,双方通过签证决定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以后,双方又通过设计变更签证将合同约定的标准层平面增加两层,总层高为20层,并为此对结构支撑部分作出相应调整。确认该部分工程工期4个月,造价280万元。

新发大厦于2003年5月1日竣工,经发包人、施工人、设计人、监理人和规划单位五方验收合格,确认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后,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5月2日向大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造价为2500万元。大发房地产公司对施工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迟迟不予答复,致使精细建筑公司于2003年8月2日通过公证处向精细建筑公司发出紧急催款函。催款函载明:“自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到本函之日起 28天内;就我司报送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向我司出具书面意见;如到期未出具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我司报送的结算文件内容,按报送文件结算。本函为施工合同组成部分,自大发房地产公司签收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大发房地产公司收发室工作人员签收上述函件并加盖收文专用章。

施工过程中,大发房地产公司已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共计1900万元。

2003年10月1日,精细建筑公司在索要工程款无望的情况下,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催款函上记载的内容,支付未付工程款600万元及自工程竣工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拖延支付工程价款期间,按照合同约定,每日向施工人支付2000元。

大发房地产公司答辩称:精细建筑公司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优良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210万元;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工,应按每拖延一日2000元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文件中大量报价与事实不符,应由法院委托鉴定决定工程价款数额;施工人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讼争建设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人主体适格。签约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均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未在催款款函记载的回复期间内答复承包人,意味着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发包人应按催款函记载的款项数额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发包人同时还应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2003年9月1日),至付清欠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03年9月1日起,大发房地产公司按每日2000元标准,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讼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施工人将部分主体结构工程分包属违法分包 行为,亦构成违约。

此外,大发公司还以工程结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实内容为由,抗辩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被告答辩内容,除施工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文件存在大量不实内容属于答辩内容外,其他内容不是针对原告请求提出的答辩意见,而是发包人提出的为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具体请求事项,已构成独立的诉讼请求,应提起反诉。在本案中,发包人未提起反诉,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大发房地产公司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00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大发房地产公司按照每日2000元标准,向精细建筑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自2003年5月30日起至付清工程欠款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一)结算工程款应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和变更合同价款因素

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本案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结算方式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第13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当事人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的影响。”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框架18层,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水、电、暖、卫、电气工程,包工包料,施工面积20000平方米。工程价款暂定1900万元,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

合同约定表明,1900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为目前市场平均价格20%内时,合同价不能调”属于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范围;“但调整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的风险系数。目前,建筑市场大多数施工合同采取固定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一般都是约定有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即属于建设部部颁布规章的“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因素的情形。从理论上讲,采用固定价作为结算方式的建设工程一般为工程量小、价款少的工程,一般适用于5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工程量大、工程费用高的工程。一般适合采用可调价的方式结算工程价款。成本加酬金的结算方式适合予翻建、改建旧工程的建设项目。但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未按照理论上设定的三种结算方式,结合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大小进行结算;而是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的要求,主要采取可调价和固定价方式进行工程结算。

本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施工企业承建的房屋加层,变更了原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设计变更已经超出了设计图纸范围,并因此引发相应的工程结构变更。工程价款按固定价结算,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即在“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但幅度上下不超出200万元”。本案加层部分引起的工程量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调价风险范围,而应按实际造价,另行据实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案即属于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变化,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据实结算。本案双方当事人以签证方式确认因设计变更致工程量增加,而引发工程价款增加数额为280万元,工期延长4个月。按施工合同和设计变更后的签证内容,本案工程建设项目价款的约定方式为:“在1900万元固定总价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可调整合同价款;对于风险范围外,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工程量价款为280万元。”如本案设计变更后增加的工程造价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对整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或按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参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据实结算工程款。

(二)发包人未在催款函约定期间回复,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

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经五方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拖延审价,致使工程结算无法继续进行。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经公证的紧急催款函,并约定了审价期间。此函性质为要约,发包人签收此函即为承诺,视为接受函示内容,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此函内容约束。《司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第1款第(2)项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2款约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没有约定的,可认可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原建设部规章与《司法解释》比较而言,按规章规定,施工人“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不需要“当事人约定”这一前提;而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必须是有“当事人约定”,否则,不能按照施工人报价结算。本案施工人在向发包人发出紧急催款函上注明,甲方在函示期间内不能回复意见,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此函示属于当事人约定范畴,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延伸此问题,按原建设部发布的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第33.3条规定的内容,如发包人在28天内未审价的,能否按照《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产生“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约定,不能简单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 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能调整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应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据实结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审价期限内审价,视为认可施工人报价;合同约定,既可以体现在施工合同中,也可以在履约甚至结算阶段作出。

第五篇:园林景观施工合同主要内容1.

兰州新区 ·朱雀湖 1号地园林景观施工合同 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一、 承包范围和内容

1、承包范围

兰州新区 ·朱雀湖项目 1#地园林景观施工范围以土建施工图纸、 绿化施工图纸 及水电施工图纸内容为准。

第一期:第一组团, 包含会所及样板区别墅 (别墅包含 3#~12#楼、 22#~25#楼,共计 14栋楼 。园林景观工程面积约 13000㎡。

第二期:第二组团,包含除第一组团以外的其余别墅,共计 30栋楼。

2、承包内容 (1红线内土建工程 (2红线内水电工程

(3红线内园林工程(种植、铺装、小品、园路 报价清单说明:一组团报价清单暂不含: ① 木栈道工程、湖区围堰工程; ② 代征土地绿化工程; ③ 水池混凝土及防水、造型墙砌筑或浇筑等土建工程; ④ 路基; ⑤ 种植土方。

二、 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全活、保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并验收通过。

三、 工期要求

1、开工和竣工时间: 暂定开工日期:2014年 8月 15日;竣工日期:2014年 9月 20日 合同工期为 37天(按总日历天数计 。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2、工期调整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工程的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进 行合理调整,以满足甲方现场各专业工程施工的需求。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应在影响工期延误 的情况发生后三日内, 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 经甲方书面确认后, 工期予以顺延。

四、 合同总价款

1、计价方式

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清单以内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组成。 注明:清单以外主材价按当地市场信息供应价执行,市场信息价没有的,按 承包双方考察鉴定价执行, 取费方式按当地二类取费标准, 人工费调整按当地有 关规定执行。

2、计价说明

本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投标报 价时必须根据扩初设计图和分部分项清单所包含的项目特征、 工程内容, 结合施工图将未详尽或未尽事宜综合考虑进综合单价中。

合同单价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

(1 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 主材费及损耗、 辅材及机械费、 管理费及利润、 税金等; (2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一次性闭口包干,不做任何调整。

(3综合单价以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为前提,应包括 但不限于工程的直接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因施工不良而支出的工程维修费、 所有定额取费、垃圾场外清运费、土方开挖回填费(含外购土方及回填费 、场 内外的土方运输费、 临边维护费、 成品保护费、 总平打围费、 苗木及花土采购费、 花土造型费、土壤改良费、辅助材料(营养土、化肥等费、种植费、支护费、 养护费、配合费、利润、税金等所有费用及本工程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包括但 不限于政策变化、 材料价格上涨、 气候变化等影响报价的因素。 投标方自行承担 报价中的量差及漏项责任。

(4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返工和整改费用。 (5综合单价中包含了项目工程正式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费用。

(6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用及接线、管费用;非 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工等所增加的费用; (7 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因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由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 办理 施工许可证须由乙方支付的各种费用。

(8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植物养护及售后服务所须的费用。

(9 综合单价中包含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承包范围内所发生的安全事故 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综合单价的计算依据

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扩初设计方案、 答疑纪要、 招标文件及补充、 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投标人自行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 依据乙方

本 企业定额或参照 2013年《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 2005年《甘肃省 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并参照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规定,考 虑市场及其它因素。

措施项目及其报价由投标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的投标施工 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包含在综合单价之中。

综合单价中包含了施工水电费。

清单范围内, 若因 乙方原因造成苗木的供应方式由乙方自行采购供应改 为甲方供应,则此部分苗木施工费(含包括栽种费、包活费、人工费、 机械费、材料费、养护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一切税费,仅不含苗 木费到场价不因苗木价格调整而调整,同时结算时扣除此部分苗木的 甲方采购苗木到场市场价。此部分苗木的结算价格 =原施工费 +原主材到 场费 -甲方采购主材到场市场价。

3、合同总价

第一期暂定合同价:¥ 3880000元整(大写:叁佰捌拾捌万圆整 。

待施工图完成后, 计算总体工程量重组合同总价。 但原有双方已确定的固定 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在修改。

施工图完成后, 由乙方编制出新增部分 (报价清单中暂不考虑的部分 的已 标价清单,由甲方审核并确定已标价清单。

合同总价 =∑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总体工程量,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其 他费用不再单独计取。

注明:1#地第二组团及其他组团的景观园林的分部分项项目综合单价在一组 团综合单价有的项目,延续一组团的综合单价。

五、 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原则

1、预付款支付

本合同签订并且乙方进场开始施工后 7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暂估合同总价 的 20%;

2、本工程按完成结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1完成绿地土坡造形及道路基层后,经甲方及监理书面确认乙方已完成的分 阶段工程量并认可其质量后,且乙方在报送完整的进度款申请资料后,甲方在 7个工作日内支付已确定的合同总价款 20%; (2铺装材料及苗木到场后,经甲方及监理书面确认并认可材料质量后,甲方 在 7个工作日内支付已确定的合同总价款 20%; (3工程竣工验收及由甲方组织的内部验收合格,且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甲 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工程保修书并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后 14个工作日内,支 付已确定的合同总价款 20%。 (现场签证和设计修改所产生的补充预算在工程结 算后与结算款一并支付,不在此次支付范围。

7.1.5、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全套结算资料之日起 工程结算审核完 毕。从结算审核完毕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工程结算总款的 15%。

7.1.6、本工程乙方预留结算总金额的 作为质量保修金,在工程质保期满后 无质量问题 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7.1.7、 乙方申请付款时需填报请款单, 且必须有监理、 甲方、 设计师签字确认。 乙方在申请工程款时应将符合甲方要求及有关规定的正式发票备好交付给甲方, 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也不承担由此导致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7.3、结算原则: 合同结算总价 =∑ 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变更工程量-乙方违 约金。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费等其他费用不再单独计取。

六、 质保期约定

9.1、土建、安装工程质保期为贰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为五年 。在质保期内 , 如土建铺装出现地基沉陷或铺装断裂,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日内, 必须按甲 方要求无条件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产生的费用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 除。

9.2、植物质保期均为贰年,在质保期内前三个月,乙方应在每天派专业植物 养护人员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植物进行养护, 并对物管人员进行相关植物养护专 业知识及实际操作的培训。如出现植物死亡、枯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日内, 必须按甲方要求无条件更换, 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 产生的费用从乙方 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乙方更换后的植物必须达到第十一条第 4款的规定, 且质保 期重新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所有植物的成活率必须达到 100%。

9.3、 质保期从工程验收合格且该项目集中交付商品房买受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 违约责任 11.1、进度违约

11.1.1、 非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迟, 总工期延误超过 20天, 甲方有权解除 合同, 并不支付乙方已完工程剩余款项, 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及间接损 失并支付相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 3%的违约金。

11.1.2、 非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总工期延迟, 总工期延误未超过 20天, 乙方应当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元 /天。

11.2、质量违约

11.2.1、凡乙方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本合同要 求的,由乙方负责更换、重作,并承担所有费用,且甲方不予工期延缓,乙方承 担所有损失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2.2、凡竣工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该项的 分部分项工程造价的 5%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 律责任。

11.2.3、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推论向乙方发出的指令,乙方必须积极响应并 实施,否则,每出现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元的违约金。

11.2.4、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 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委托第

三方对死亡、枯萎的植物进行养护、更换等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 质保金中双倍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质保期满,植物成活 率应达到 100%。如成活率未达到 100%,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 甲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并无条件补齐死亡的同规格植物。 具体违约金支付界定: 成活率低于 100%在 85%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0000 元;低于 85%在 70%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0 元;低于 70%在 50%以 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70000 元;低于 50%以下,乙方应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150000 元, 11.2.5、乙方工程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且乙方应 当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负责无条件整改,且工期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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