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子系统的问题及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的对策

2022-09-10

一、社区及社区治理

在城市生活中, 我们经常会看到与社区相关的名词, 比如“某某社区店”, “某某社区委员会”等。人们对于社区的概念并不陌生, 但对于它的定义却又很模糊。社区在社会学上的解释是: 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 是社会有机体最基本的内容, 是宏观社会的缩影。简而言之, 社区是由个人组成的统一体。社区的特点是有一定的地理区域; 有一定数量的人口; 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 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强调一定区域内心灵和情感上的认同。在我国, 社区即是一个空间名词, 又是一个行政概念, 人们对社区概念的理解, 基本上集中在对“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理解层面上, 通常来说, 我国的社区是党和政府传递、落实政策和了解民情的最基层。

随着改革开放取得丰硕成果, 社会转型的深入, 社区原有的功能和性质不再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发展, 因此“服务型社区”的概念应运而生。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了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社区建设在新型诚镇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催化作用, 这一点对建设服务型社区有着重要的导向意义, 也对服务型社区的建设提出了有目标可循的高要求。

二、社区治理的子系统及问题

在我国城市社区的脉络中, 主要有以下几个社区子系统与社区建设息息相关, 它们是: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它们之间的性质各不相同又有所联系, 是不同的“关系共同体”, 同时又存在不同程度的冲突。

( 一) 作为政府与社区成员桥梁的居民委员会及问题

居民委员会一直被定义为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组织, 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 并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它又与政府基层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笔者访谈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中, 有很多受访者都透露, 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已并非像它被定义的那么具有社会性质, 而是更多的带有行政化特质。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 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其中三条涉及到其作为协调者的任务, 它们分别是: 调解民间纠纷;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这就基本决定了居民委员会的实质属性并不会像它被定义的那样单纯。

( 二) 作为社区主要成员利益维护者的业主委员会及问题

业主委员会, 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 代表业主的利益, 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 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业主, 顾名思义是指产业的所有人, 是通过经济属性对其命名的, 因此具有经济性。在我国的城市中, 社区内的主要成员是各个小区的居民, 而他们大多数就是小区内商品房的业主 ( 还有部分租户) 。由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在维护业主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 三) 作为社区服务者的物业管理公司及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并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业型经济实体, 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它属于服务性企业, 它与业主或使用人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 依法经营; 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 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解决社区子系统问题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的对策

虽然社区子系统本身充满了矛盾和冲突, 但如果将它们加以改革, 融入更多社会因素, 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其中, 依然可以将社区建设成人们心目中的美好家园。根据前文对社区子系统的理解和梳理, 已经可以看出社区内主要的三个子系统都存在的共同问题是: 缺少群众基础, 社区居民对社区相关的几个子系统的满意度不高, 信任度不够; 几个社区子系统对自身角色定位的理解存在模糊与偏差, 并没有扮演好各自应该扮演的角色; 各个子系统之间缺乏良好的合作与沟通, 对立情绪严重, 急需改变现有的关系。社区已经逐步退化为类似动物洞穴的“栖息地”, 而其原本的属性, 即作为人与人之间关系共同体载体的这部分功能已经几近消失。

在现代社区治理中, “自治”是核心概念, 将社区建设成什么样, 应该根据各个社区的不同情况, 因地制宜, 确立明确的目标后设定, 这样才能集合社区的力量全力以赴。在此过程中, 人们需要民主的治理架构, 也需要民主参与的能力, 即公民素质。具备这些基本的条件后, 协商治理建设社区的理念将会潜移默化的贯穿于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

结合这些问题和理念, 笔者从民主的治理架构和提高民主参与能力两个方面对社区治理提出建设意见。

第一、确立保护和尊重他人的基本观念, 为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打下坚实的人文基础。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是“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

第二、维护个人、群体和共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为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提供可靠的理念支持。在社区冲突中, 利益不平衡是其根本原因。实现个人、群体和共同利益之间平衡, 需要我们清楚地定义“群体”这一概念, 同时还必须提前达成共识, 即一个人是否能同时成为一个或多个群体的成员。这个问题是关系到治理计划能否成功实施的重要问题。

第三、建立鼓励社区成员参与其中的有效机制, 为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大部分安居乐业的人都会觉得自己是一个或多个社区的成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社区即邻居”。

第四、设立切实可行易于测量的目标机制, 为协商治理建设服务型社区设置有力的长效目标。在社区建设的过程中, 要对社区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目标, 并将目标量化, 分配到各个子系统中, 集合社区子系统的力量不断改进社区劣势, 化解社区矛盾, 建设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社区, 是人们生活的场所, 也是人们寻找人生价值的一个精神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 将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普遍提高这一点, 设定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之一, 而社区建设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环节, 也是基础环节。在美国, 除了住所所在的社区外, 还存在着各种以宗教、社会组织而分割的社区。不管社区的外延有多广泛, 社区的本质是与人息息相关。因此, 努力建设一个和谐有序的社区至关重要, 而不管社区内的子系统如何变幻, 责任如何不同, 为社区服务的理念应根植于整个社区体系之中。

摘要: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发展, 原有的社区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和谐发展及社区成员的需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 从社区治理的角度出发, 将置于社区内的各项子系统加以区分和研究, 分析它们各自的角色定位及存在的问题, 提出优化这些子系统的可能途径和方法, 为更好的促进社区的健康均衡发展提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社区子系统,服务型社区,社区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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