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管理论文

2022-04-18

小编精心整理了《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管理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了,阿娟(化名)的书还没出来。“最初,我还写日记,将来想出书。后来管理人员不让写了。”7年前的2006年4月10日,刚从劳教所出来的阿娟于沈阳市长江街石化宾馆726房,和我独处一日。阿娟因举报某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劳教,理由是,举报不实。她敏感而多疑,不许我录音。我和她初次谋面,所以不知道这是不是劳教后遗症。

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管理论文 篇1:

劳教制度 留废两难

有专家表示,目前劳教制度之所以是“人人喊打”但又难以废止的真正原因是,当前中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比较严峻,在违法与犯罪之间,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衔接机制。

2007年11月,洛阳市一起民告官的诉讼,把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再次推向前台,经受考问。

28岁的陈超,是河南省伊川县平等乡农民。2007年9月5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以下称劳教委)决定劳教2年。11月5日,在劳动教养学校已经“服刑”2个月的陈超,一纸诉状将洛阳市劳教委告上法庭,由于在诉状中涉及了劳教制度违法的内容,因此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后,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而陈超的个人命运,也发生了急剧变化:公安局撤销了劳教,接着把陈超抓进看守所,陈超最终被判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近期,施行50年的劳教制度,遭遇了新一轮的声讨高潮。

一位农民的“劳教之旅”

2007年7月26日,陈超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故意毁坏财物。

“公安办理的那起案件,发生在2006年12月30日。那天,陈超搭乘朋友刘兵兵的车到县城办事,半路上,有人给刘兵兵打电话,让刘过去一趟,说有事。陈超随刘兵兵到现场后才知道是打架,而此时警车也到现场了。陈超认识被打伤的那个人,并等伤口包扎后将他送回了家。“故意毁坏的财物经过物价部门定价是380元,而陈超根本没有参与故意毁坏财物。”辩护律师张增军说,另外,公安还认定陈超涉嫌“以威胁手段向村民强行收取屠宰费550元”,同样也不符合事实。陈超虽然随他人一起收过屠宰费,但并没有违法行为。

律师的观点得到了伊川县检察院的支持,刑拘一个月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陈超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在用足了刑拘期限后(最长37天),8月31日,伊川县公安局给陈超发出了《释放证明书》,释放的理由是“陈超不构成犯罪”。

“公安虽然发了释放证明,但陈超并没有被释放。”辩护律师张增军说,“5天后,陈超就被劳教了。”

陈超的妻子刘静静对记者说:“陈超被释放后,根本没有回家,而是直接进了伊川县拘留所。我还给拘留所交了200元的饭钱。”

陈超的弟弟也向记者证实,所谓的释放,就是将陈超送往拘留所等待劳教。

记者见到了洛阳市劳教委对陈超进行劳教的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9月5日,对陈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描述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刑拘至今”,显然,这里的“至今”应当理解为签发日(9月5日)。这样,对陈超刑拘的时间(从7月26日算起)就达到了42天,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最多不得超过37天的规定。这也证明,8月31日伊川县公安局对陈超发放释放证明后(不构成犯罪),并没有将陈超立即释放,而是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直到劳教。

对陈超多羁押的这5天,辩护律师认为是“伊川县公安局有法不依,公然非法羁押”。“另外,劳教决定书认定,陈超是刘兵兵犯罪团伙主要成员之一,而法院对刘兵兵尚未有结论,劳教委就认定陈超是刘兵兵犯罪团伙的骨干成员,既不合情,更不合法。”

洛阳市劳教委决定对陈超劳教2年,依据是1982年公安部起草、国务院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收容劳动教养。

撤销劳教再次入监

“我到劳教所会见了陈超,查看了劳教决定书,发现这是一起明显的违法劳教案件,就决定代理陈超打这个官司。”张增军律师说。

为打赢这个劳教官司,张律师动了一番脑筋。“根据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并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而现行劳动教养的法律渊源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实施主体在形式上是由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显然,劳教委这一集体执法组织形式,不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与种类之规定,也就是说,洛阳市劳教委所做的劳动教养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有了律师的诉讼技巧,陈超对打赢官司的期望很高。“我都准备要去劳教所给陈超收拾东西了。”陈超的妻子刘静静说。

可让刘静静意想不到的是,起诉劳教委一周后,她收到的不是开庭通知,也不是劳教委的答辩状,而是伊川县公安局发来的一纸“逮捕通知书”——陈超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逮捕了。这距离陈超状告劳教委刚好一周,收到逮捕通知书的一刹那,刘静静几乎昏厥了。

陈超被逮捕后第二天,洛阳市劳教委主动撤销了对陈超劳教的决定。这份撤销决定说,陈超被劳教后,“现因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故撤销劳教,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主动撤销劳教决定,原告来撤诉就行了,如果不撤诉,我们还得审下去,但没有实际意义了。当然,原告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劳教时间可以折抵刑期。”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史克辰对记者说。

“2007年8月31日,公安局在释放证明书中明确说,陈超不构成犯罪,然后给予劳教,没想到起诉劳教委后不到一周,就给逮捕了。”辩护律师张增军认为,“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仅凭原来的材料就逮捕、起诉,显然于法无据,并涉嫌报复性执法。同时也表明,公安办案极不严肃,法律不是泥人,想怎么捏就怎么捏。”

洛阳一位知情人透露说,打劳教官司,公安肯定要输,因此公安主动撤销劳教决定,并把陈超以犯罪论,“是变被动为主动”。

陈超被逮捕一周后,伊川县检察院就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在伊川县检察院的“补充起诉书”上,记者看到,公安机关给陈超定了“三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检察院经过审查,减为“两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而定罪的事实依据还是劳教认定的那两起。

从2007年7月26日被刑拘到12月4日开庭,4个多月时间,一个普通农民陈超,历经了“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看守所”的独特“旅程”,这让刘静静感到茫然不知所措,她不知道丈夫下一步会面临怎样的命运。

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吗?

“洛阳这个民告官的劳教案件,又把颇有争议的劳教制度提出来考问一番。”争议的焦点在于该制度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精神,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行政处罚法也有类似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从这一层面上而言,劳教制度有违法之嫌。

“劳教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劳教的有关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二是剥夺公民自由的时间过长,随意性很大。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教委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4年之久。三是缺乏监督。公安部门既是劳教的批准、执行机关,也是复查、申诉机关,对公民来说缺乏权利救济的制度安排,为少数人滥用行政权力提供了可能。”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认为,劳动教养的有关行政规定涉嫌违宪、违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违法审查。

对胡星斗教授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并不完全赞同。马教授认为:“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这个批准是什么性质?大多数专家认为,应该升格为法律。当然,这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我们都知道劳教制度是国务院定的,全国人大批准的,但劳教制度到底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洛阳一位法官对记者说,“因此,在判案中我们只好回避这个问题。”

“即使劳教制度有法律依据,将来全国人大专门立法了,也只是表面上的合法。”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对记者说,“如果劳教制度没有司法化,公安机关既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同时又是劳动教养的调查和申请者,在公安机关与被劳教人员之间,缺乏一个居中裁判者,不需法院裁判,不需检察监督,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和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公安机关通过内部报批程序就可以将被劳教人员送往劳教所,而且最长可以劳教4年。因此,劳动教养程序违背了公开、中立、独立的正当程序要求,还可能滋生公安机关在劳教决定过程中的腐败。”

马怀德教授的观点与高一飞不谋而合,“对于劳动教养,应当确立准司法程序。劳动教养的决定,应当由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作出。在这种程序中,公安机关只是劳动教养的申请机关。这样,可以避免由一个机关办理劳教所产生的诸多弊端。目前劳动教养决定机关名义上是劳动教养管理机构,但实际上是由公安机关作决定。全国人大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有一个指导意见,作出决定的主体会更改,由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可以提出申请和要求,但要由司法机关最终审查决定,也就是违法行为矫治的决定程序司法化。”

违法行为矫治法难出台

在2003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来自四川代表团的段维义等127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改革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当年,违法行为矫治法就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遗憾的是,作为替代劳教制度的法律,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过程异常曲折,并且多次反复。十届人大审议已经无望,相关立法工作已经搁置,留待十一届全国人大解决。

“立法之所以被迫搁置,原因在于部门的权力博弈。”一位全国人大代表说,“立法很大程度上就是权力的再分配。公安机关坚持要把劳教最终的决定权留在公安机关。”

“现在,劳教是公安机关的特权,一些人可以通过它来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打击异己,因此要将批准权交给法院,首先的阻力就是来自公安。”胡星斗教授举例说,“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有的公民因为举报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一位地方公安局领导直言,“我就顶着压力,一个劳教的案子也不办。因为劳教制度太坏了。”

另外,违法行为矫治法要调整的是有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因此各方面的认识还不尽一致,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问题上。譬如,违法行为矫治法如何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与程序民主、保障人权之间进行平衡?

“社会处于犯罪高发期,又没有好的制度取代,这就是高层至今没有废止劳教制度的主要原因。”中国社科院诉讼法学博士后郭华认为,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矫治法与劳教制度衔接,废止劳教制度就不具备条件,风险很大。

作者:韦洪乾

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管理论文 篇2:

记住劳教所

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了,阿娟(化名)的书还没出来。“最初,我还写日记,将来想出书。后来管理人员不让写了。”7年前的2006年4月10日,刚从劳教所出来的阿娟于沈阳市长江街石化宾馆726房,和我独处一日。阿娟因举报某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劳教,理由是,举报不实。

她敏感而多疑,不许我录音。我和她初次谋面,所以不知道这是不是劳教后遗症。在确定我没有录音的情况下,她才讲述她的劳教生活:劳教所里少热水,即使冬天,也只能用冷水洗头、洗澡。偶尔有热水,也是200多个人共用7个水龙头,总共洗澡时间仅20分钟,都是屁股挤着屁股。

每天从早到晚地劳动,往往凌晨一两点后才能休息。睡觉时,不能熄灯,很多人挤在一起。低矮的日光灯,白晃晃地亮着。

吃的是陈粮。用烂菜叶子做汤,还限定分量,与“犯人头”关系好的,她就给你多舀一点,关系不好的,就只给你舀一点点。最后,嘴唇溃烂。某天,食堂熬了一锅猪油汤,没有肉,喝下去后,嘴唇马上就好了。“我实在不能忍受这样的伙食,只好让家人给我存钱,我就可以偶尔吃顿好的,但价格非常贵。”阿娟说。

她对劳教所的描述,与劳教制度设计相差甚远。制度设计里。被决定劳动教养者对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请求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请律师辩护。劳动教养实行“灌输、感化、挽救”的方针。被劳教人员可依法行使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劳教人员的劳动时间和强度低于社会平均水平。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中国特定的历史下曾发挥积极作用。

劳教所里流通“狱币”。先由家人开设一个账户,存入一笔钱,账户由劳教所掌管。当被教养人员需要用钱时,劳教所才发狱币,同时从账户里扣除相应的金额。在被劳教人员释放时,劳教所将账户里余款退还给她。“但劳教所知道你有钱,是不会让你剩钱回去的。她们会想方设法把你的钱花光”。

被劳教人员分成几组,狱警从中指定组长和后勤,监督劳动,管理后勤。这两人就是“犯人头”。狱警不能随便打人,但可指使“犯人头”。“犯人头”可对其他被劳教人员随意打骂。“经常大声吼起来,简直像疯子一样。如果你向狱警投诉,反被狱警打”。为了搞好与“犯人头”的关系,家人来探视,被劳教人员必须把好吃的留给“犯人头”。新进来的被劳教人员,都会将新被单和衬衣送给“犯人头”。但被劳动教养的女人,基本上都很贫穷,也很少有家人来看望。

狱警什么也不忌讳,经常叫被劳教人员在小卖部里买东西给她们吃,比如辣椒酱。小卖部里的东西都很贵。狱警还叫手工活儿好的被劳教人员给她们雕刻床腿,甚至连狗都带进来,让劳教人员用最好的洗发水给它们洗澡。

“女人惩罚女人才更加厉害呢。这些女狱警也会打不听话的被劳教人员。”阿娟亲眼看到一个不服从劳教的卖淫女,被女狱警们放到水里,再用电棍击水。被打的人身上没有伤痕。而那些狱警们则站在旁边哈哈大笑。“但看她们穿着制服,下班回家的时候,都正常得很。”阿娟很疑惑。“在那里,没有做人的尊严。我根本想不起父母和孩子。”阿娟說,“我只好叫家人常来看我。”劳教制度在实践中,普遍存在限制劳教学员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处罚过于严厉、劳动条件恶劣、劳动时间超长等现象,因此被学界、法律界追究其被公权滥用的违宪根源,并呼吁废除。

劳教制度终于废止了,也许人们很快就会忘记曾经有这样一套违宪制度实施过58年。2013年9月份,我受邀去台湾参访,参观了一家博物馆,前身是景美军法看守所。在长达三十八年的反共戒严体制下,台湾出现过白色恐怖时期,很多与当局观念相左的人,被关进这座看守所,包括柏杨、李敖。这里还审判过“美丽岛事件”。

如今,这座看守所作为博物馆的形式保留了原貌,还有当年的政治受难者做义工,讲解受迫害情形。而博物馆则由台湾“文化部”提供运转经费。

这就是自信。

劳教制度废止了,在大量劳教所被改建成戒毒所的同时,也应该保留几座作为劳教制度的纪念馆。非记录仇恨,而是反省过去,珍惜现在。也是对权力的警示。当年,阿娟提前45天被释放。因为她帮助参加自考的狱警做英语作业;在一次作文评比活动中,写了一首表扬狱警的诗歌;还在报纸上发表了一篇赞美狱警的文章,这些都让她获得“减刑”。

不知道阿娟的书还会不会写出来。也许她自己也忘记了。

劳教人员权利限制管理论文 篇3:

大陆“劳教”渐变进行时

日前,大陆多起劳教案引发社会关注,再次掀起针对劳教制度变革或废除的呼叫。虽然决策层面尚无回应,但据本刊调查,一些变化正悄然发生。

近期,大陆多起劳教案引发社会关注,检讨劳教制度的呼声渐高。针对劳教制度的变革或废除呼吁,虽然决策层面尚无回应,但据本刊调查,一些变化正悄然发生。

据悉,中国大陆唯一为劳教系统输送专业人才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其劳教管理系将不复存在,也将不再培养劳教管理人员,转而培养有关“社区矫正”专业人才。同时,有参与过相关立法的学者称,立法层面的变革其实没有实质障碍,端赖决策层的决心。

劳教的“止步”

2012年5月29日,一篇《重庆对卖淫嫖娼者不再劳动教养》的新闻,引起广泛关注。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进行法规清理,废除了《重庆市卖淫嫖娼条例》第八条中卖淫嫖娼可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规定。该规定的依据为1982年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卖淫,不够刑事处罚的,收容劳动教养。但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行为处罚的规定是拘留。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重庆人大终止了劳教在一部地方性法规中的适用。

6月2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宣判了一起更加引人关注的网民发微博被劳教案。
2012年5月23日,石家庄市劳教所举办“劳教场所开放日”活动,劳教学员在做操。

2011年4月22日,网名“方竹笋”的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方洪针对检方撤诉李庄“漏罪”案,在腾讯微博上发表了一则微博:“这次就是勃起来屙了一坨屎叫王立军吃,王立军端给检察院,检察院端给法院,法院叫李庄吃,李庄原律师说他不饿,谁屙的谁吃,这不退给王博士了,他主子屙的他不吃谁吃。”对这则讽刺当地官员的微博,涪陵区警方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后撤销拘留决定,由重庆市劳教委以其“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对其劳动教养一年。

方洪在解除劳教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讼称,劳教委依据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违背了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应属无效。重庆三中院审理认为,评论虽言辞不雅,但不属于散布谣言,也未造成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后果,更不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这一基本要件。国家公务人员对公民基于其职务行为的批评应保持克制、包容、谦恭的态度,最终确认重庆市劳教委劳教决定违法。100多位市民和记者旁听了此案。

进入8月,湖南永州唐慧被劳教案掀起了网络舆论高潮。8月2日,因对强奸自己未成年女儿的嫌疑人判罚不满,湖南永州女子唐慧不断上访,被当地公安判罚劳教一年半,引发舆论强烈反弹,永州市公安局在当月10日迫于压力撤销了这一判罚。唐慧事件后,“废除劳教制度”呼声空前高涨。

甚至多位公检法系统官员,也纷纷在微博中要求检讨劳教制度。如:

中一在线(浙江省海宁市司法局长金中一):赞成取消劳教制度。

陈永博(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劳教制度,完成了历史使命,是不是该退场了呢?

檢察官何文凯(广西防城港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劳教制度是行政肆意的体现,无改良之必要,应当废除。

劳动教养的主要依据,包括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决定》以及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而法律界的共识是:这些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还严重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立法法》以及《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明确规定。

根据司法部劳教局网站,2008年底,中国大陆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员16万人。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近年来,劳教所里更有大量上访群众。不少地方政府公开宣传,(上访者)“一次训诫、两次拘留、三次劳教”,劳教已成地方官员对付上访群众的维稳工具。这也正是最容易引致民众不满的“劳教之恶”。

司法行政教育将去“劳教”化?

位于河北保定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司法部直属的唯一普通高校,负责为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培养人才和高级警官。该校的劳教管理系,专为全国的劳教所输送人才。劳教管理系主任高莹是长期研究劳教制度的知名学者。在他看来,劳教制度必将发生重大的历史性变革。

高莹称,在崇尚法治、重视人权、重建公正秩序的制度要求面前,劳教需要彻底的法治化改造。“不是修修补补,最主要的阿个环节是转型和变革,转型已经出现端倪了,如部分(劳教)对象转变成为强制隔离戒毒。‘变革’就是指它的体制、方式、手段都需要变。”

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嫌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这样的劳教饱受诟病。而且大多劳教场所“高墙林立,如同监狱”,高莹认为,“从执行方式上看,很难找到劳动教养与监管改造罪犯刑罚执行模式的区分。”

劳动教养将转型为新的矫治制度。高莹称,未来的矫治措施不是法律制裁形式,也未纳入制裁体系,将分化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强制隔离戒毒、未成年人收容教养三种不同的方式。

在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橱窗中,可以看到该校目前正在进行升格“中央司法大学”的工作。高莹透露,劳教管理系的名字即将弃用,可能会改叫“矫正学院”,开设“社区矫正”的相关专业,包括回归教育学和社区矫正教育。

“‘劳教’两个字不会再有了,从未来国家立法和学科建设都不会有了”,高莹说,作为过去历史阶段的产物,劳教正成为“过去时态”,就像劳动改造制度如今已变成了监狱制度一样。

立法变革博弈

中国劳动教养立法经历几起几落,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建议稿)》开始,有关部门先后提出了《教育矫治法》和《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几种立法方案,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许多代表也先后提出正式议案,但迄今没有结果。

在这一改革中,劳教审批权限——这个能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能否从公安部门释出,被认为是改革的关键,但也成为改革的最大难点。

媒体披露《违法行为矫治法》曾于2005年和《紧急状态法》《物权法》《公务员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一起被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然而,至2007年,当同期的其他法规都顺利公布并进行实施时,唯独没有看到《违法行为矫治法》的下文。2010年,被添加了“教育”两个字后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再度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但最终连成形的法律草案都未形成。

司法部研究室主任、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曾经对全国大多数劳教所进行过调研,并参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讨论。近日他向《财经》杂志回忆了其中的内情称,《违法行为矫治法》是准备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从公安部门转移出来,交给法院。这样一来,公安部门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是,可以给,但是如果社会治安乱了,出现问题,到时不要找我们。”由于存在分歧,2005年4月,《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搁浅,未能如约上会审议。

“被采取劳教措施的人都是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即那些依照刑法连判一个月拘役都不够格的人,但是劳教期限往往是一年,实际还可能达到4年。这些劳教对象实施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危害大,在事实上却受到了比犯罪人更重的处罚。劳教制度是一个很不公平的制度。”参与了《违法行为矫治法》立法准备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教授,在接受采访时给出了一个好消息:此前因各方意见不一,立法出于相对停滞阶段,“焦点问题是决定矫治的机关由哪些组成,最好不要有公安机关的人”,现在经商议,“虽然有分歧,但已基本没有障碍。何时能够审议,看决策层的决心了。”

不过,陈忠林表示,即使一切順利,但这部法需全国人大通过,而不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因此,这是任期将满的本届全国人大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了。

编辑 涂艳 美编 黄静

作者:刘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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