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2022-08-08

第一篇: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学校收费管理情况汇报

都会小学

2004年2月

我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所有的收入都纳入学校的预算和决算。基本每学年收支平行略有结余,没有超前消费的现象,保证学校办公费的正常动作。学校一贯做到一帐一折,没有账外账的现象。图书资料订购渠道正当,以学生自愿为原则,没有搞硬性的订购或导向性的到私人书店购买,所以没有发行收入的现象存在。对“一费制”以外的收费收入和管理,我们的做法是:(1)自愿参与;(2)及时结算与公布。自“一费制”施行以来,我校没出现把“一费制”的收入用于补助教师的工资或生活福利上,也没有用“一费制”的收入用于学校的基建中,以保证学校收费合理开支。

第二篇: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苑庄镇中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

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

第四条

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

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

苑庄镇中学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第三篇: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1日 豫发改收费[2005]1055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市、固始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第三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学校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意见、生均教育成本测算情况和所申请收费标准对学校发展和学生负担的影响分析;

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六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教育成本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八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收费制度。

第九条 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学生的收费,应按照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民办学校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宁明县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事业性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第三条学校收费实行年审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物价部门关于《收费许可证》审验的通知要求,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审验手续。

第四条收费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五条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年级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收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宁 明 县 教 育 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第五篇:学校关于禁止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

文峰小学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

乱收费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提高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中心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加大管理力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注意教师良好形象及社会影响。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学校要及时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精神传达给教师,强化要求,严肃纪律,保证全体教师不乱办班、乱补课等违规活动。

(三)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教育局将加大对学校和教师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乱办班、乱补课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教育局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查处的违规办班学校、教师按照《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五)所有学校教室场地,未经上级同意,不准外租借用。

(六)不准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补课。

(七)严禁教师违反规定以任何名义占用学生的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

(八)严禁教师在自家、到学生家或其它场所进行有偿补课。

(九)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家长和其它部门聘请对中小学生进行办班授课。

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文峰小学 2013年8月

文峰小学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

乱收费的管理规定

为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权益,树立教育系统良好形象,提高教育系统行风建设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经中心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加大管理力度。各学校要加强对本校教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注意教师良好形象及社会影响。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学校要及时将《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精神传达给教师,强化要求,严肃纪律,保证全体教师不乱办班、乱补课等违规活动。

(三)加大检查监督力度。教育局将加大对学校和教师的检查和监督力度。对乱办班、乱补课的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教育局将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于查处的违规办班学校、教师按照《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的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五)所有学校教室场地,未经上级同意,不准外租借用。

(六)不准延长学生在校时间、组织学生在校园内补课。

(七)严禁教师违反规定以任何名义占用学生的假期及其它课余时间在学校进行有偿补课。

(八)严禁教师在自家、到学生家或其它场所进行有偿补课。

(九)严禁教师接受学生家长和其它部门聘请对中小学生进行办班授课。

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对有关学校、学校领导及教师个人将给予严肃处理。

文峰小学

2014年8月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校学生会工作总结下一篇:小学生写日记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