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研究

2022-09-13

一、引言

招投标制度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国家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下文简称招标投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下文简称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 为规范招投标市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然而, 在建筑工程市场中, 依然存在钻法律漏洞的违法行为, 突出表现为串通招投标的形式。本文在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危害的基础上, 重点探究规范招投标市场、防范串通招投标的法律规制方法。

二、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定义

招投标制度最早是作为采购的形式出现的。它最早起源于英国, 招投标制度也慢慢沿革了200多年的历史, 它是一种体现市场经济公平自由交易的制度。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 逐步将其引入建设工程市场。要准确地解决串通招投标的问题, 必须首先对其概念有个清楚地把握。

建设工程招标, 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 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 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 择日当场开标, 以便从众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工程投标, 是指各投标人依据自身能力和管理水平,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争取获得实施资格。

招投标活动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势必会达到招投标市场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然而, 部分招投标主体为了短时间内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选择了一条不法道路, 以严重破坏正常的交易秩序和非法打击竞争者的恶劣手段, 即串通招投标的方式, 非法获取不法利益。所谓串通招投标, 是指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 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 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可见, 串标是一种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违法行为。

三、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串通招投标是工程建筑领域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 它主要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即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招投标和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下面笔者针对这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性进行分析。

(一)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招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相关之规定, 我国法律是明确禁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任何形式的串通行为。招投标双方的串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表现方式:

1、招标人故意泄露保密信息给投标人。招标文件虽然具有公开性, 但是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一些招标信息具有秘密性, 是不能公开, 也不能透露给其他人的, 否则会影响公平竞争。这类信息主要包括标底、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信息以及其他事关招标且经招标方保密的信息。

2、招标人违法告知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内容。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 为保证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项目情况, 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 投标人之间彼此并不可能也不应当知晓竞争对手的投标文件内容。但是, 为了中标, 投标人可能与招标人串通, 招标人在得知其他投标人的标书内容后,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更改其投标文件的内容, 以助其达到中标的目的。这极大地损害了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极大地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行为。这类行为首先具有违法性, 表现为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 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同时为了便于操作, 《实施条例》对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指示, 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投标人之间互通保密信息。

投标人之间就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 实际上就是相互了解各自的保密信息, 而这类信息法律是严禁互通的, 主要包括投标报价、工期等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 形式上一起参与投标。

此类串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协同投标以及其他事先约定的联合行动。

3、投标文件的实际制作人或控制人为同一人。

投标文件具有保密性, 每个投标人并无从得知他人的标书内容, 如果制作人或控制人是同一人的话, 标书的秘密性就被打破了。这类串标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主要表现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三) 串通招投标的危害

串通招投标的危害这种违法行为, 对国家、社会、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其危害主要表现在:

1、投标人之间的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破坏市场竞争。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 极大地损害了守法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也给项目施工埋下了安全隐患。

2、投标方之间的串标伤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 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投标人之间之所以串标, 本质上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即高额的施工费用。为了抬高工程款项, 投标人之间会采取各种方式提高成本, 造成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和投标报价的虚高, 招标法无法通过正常的招投标活动选择最优投标方施工, 严重损害招标方的实际利益。

3、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导致发生事故。如果说上述两个危害性表现为经济利益的损失, 那么串标最致命的危害性就是工程质量缺乏保证。串标这种违法行为产生的结果, 就是一个不合格的中标人, 其施工技术、施工安全无法保证, 极易诱发安全事故, 给项目工程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串通招投标的法律对策分析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 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波及公民和法人合法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 因此, 必须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用法律的手段规制招投标活动。对此, 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 放宽资格审查制度。

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 高于实际施工标准的条件会筛选掉一些合格的投标人, 实际参与竞标的人数越少, 串标的风险就越大。适当放宽资格审查, 使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 使串标成为不可能。

(二)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的权限。招标方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 尽可能放宽认定废标的条件, 使得开标后有效标书的数量较多, 让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加大串标的成本, 降低串标的可能性。

(三) 加大法律惩处串标的力度。

工程建筑市场之所以存在串标的违法行为, 从侧面说明了其违法成本不高, 而非法获利远远大于其违法成本的事实。可以制定细则, 要求违法者对守法这合法权益的丧失或实际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 加大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力度。再次, 在刑事处罚上, 可以增加对串标行为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 通过加大这些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 起到提高防止串标发生的效果。

五、结语

尽管工程建筑市场竞争压力较大, 串标行为时有发生, 我们仍当积极维护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严厉打击串标行为, 制定出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从而有效遏制串标行为的发生, 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摘要: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竞争和提高交易效率的有效手段, 而串标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本文在介绍串通招投标的含义和行为特征的基础上, 主要分析串通招投标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进而探究防范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对策, 为我国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探寻一条科学的法律道路。

关键词:串通招投标,串标,法律对策

参考文献

[1] 黄南铨主编.工程建设法规与实务[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5.

[2] 杨庆峰主编.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14.

[3] 欧阳光, 肖琦编著.招标投标法律事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4] 宁素莹编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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