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从文与张兆和悲剧

2022-10-15

第一篇:沈从文与张兆和悲剧

从悲剧角度解读沈从文

美丽总是使人忧愁

——从悲剧角度解读沈从文小说

提到沈从文先生的小说,给人的第一印象便是小说中那特有的湘西风采。那里有着原始的淳朴的民风,悠然自得、无拘无束的生活方式,加上古风古色的建筑和风光秀丽的山水,充满了“桃花源”式的和平、宁静与优美,弥漫着一种乡村的温馨的牧歌情调,是一个令人无限向往的神奇之地,给读者带来精神上美的享受。这个湘西世界的描摹者,以他玲珑剔透的笔向都市里的人们娓娓讲述着偏远边地上生活着的人们的喜怒哀乐、爱恨怨愁。浪漫和严肃、美丽与残忍,两极之间的张力在叙事的空间里有机地融合,描绘出了一幅幅绵长的湘西生活的风情画卷。这个不为人知的、陌生的湘西世界,寄托着作者全部的理想与热情,寄托着作者想要达到至善、至美、至纯、至真的新的乌托邦的梦想。

然而沈从文先生也曾说过:“我作品能够在市场上流行,实际上近于买犊还珠,你们能欣赏我故事的清新,照例那背后蕴藏的热情却忽略了;你们能欣赏我文字的朴实,照例那作品背后隐伏的悲痛也忽略了。”[1]这样看来,沈从文小说并非只有陶渊明式的闲适恬淡,更有屈原《九歌》式的凄艳幽渺。概括来说,沈从文的小说风格以恬淡明丽为其表,以悲悯热烈为其里,这种“表里不一”构成了一种极大的张力和冲击力,悲剧的不可避免性增加了湘西世界的美丽,而美丽的不复存在又加重了小说的悲剧意味,二者在相互制约中强化了各自的力量,更强化了作品的感染力。

美丽的背后隐伏着伤痛

沈从文的小说创作,从题材上大致可以归为两类:一类是以湘西为题材的创作,一类是以都市为题材的创作。前者突显了生命的本性,从深层意义上传达出更具感染力的真实情感,体现了作者对人生命的关怀和怜悯;后者更显其批判目的。沈从文以“乡下人”自居,以湘西和都会为两极构建了一个独特而完整的艺术世界,而“湘西世界”是沈从文展示人生境界最集中的概括。[3]

从悲剧角度解读沈从文小说,我们要知道沈从文先生那些看似美好、美丽甚

至略带神话色彩的故事为什么充满了悲剧的味道?沈从文小说中是如何体现出这些悲剧色彩的?从悲剧角度解读沈从文小说,我们要能够从那些田园牧歌式的生活中,读出那些作者故事背后所隐藏的热情和隐伏的悲痛。这些悲剧在乡土地上散发出淡淡的哀愁,略带忧伤、凝泪微笑,浸染着绝望中的希望,并非奇特,甚至于显得过于平淡了一些。但表面上的平淡掩盖不了内心的真诚。

湘西是沈从文按理想化原则建立起来的小庙,是他流连忘返的世外桃源,虽然他也明白湘西是“抽象的过去”,但他却从湘西世界中发掘出支撑他艺术世界的支点,那就是供奉在庙里的生命之神。“我是一个对一切无信仰的人,却只信仰‘生命’。”正是源于他对生命的信仰,才让我们透过其诗化、散文化的语言,不光看到了牧歌式的田园,更体味到了那隐藏在宁谧、平静的画面背后的、淡淡的悲凉。这凄凉来源于那些活泼的生命以及他们在现实中表现出的脆弱和无力。他们被无形的力量支配着,向往一切简单和美好,却无奈其不可得:愈是努力,愈是美好,愈是悲凉。[2]

在小说中,沈从文常常以恬淡的语调渲染出最美的田园牧歌,而往往又以那不动声色的无常之手,使一切美丽转瞬消失。他往往用一篇小说的三分之二编织一个美轮美奂的世界,然后又在不到三分之一的篇幅里交代这种美无法实现的结局。总有回头望去物是人非的感觉,构成了一种特殊悲剧美学风格。《三三》中的三三在“哭里笑里慢慢地长大”,从小就和母亲享受着那座碾坊,沐浴在自然中,快乐地生活:捉蝈蝈、煨栗子、吹芦管,在那份恬然自足的生活里,一举一动,一言一笑之间都流淌着生命的活力,这活力辐射到周围的人世上,形成一个生机盎然的生命圈。《边城》中的翠翠即如此,连名字都取自那满山翠绿的竹篁,故事没有那么多曲折离奇的情节,也没有太过复杂的构思。《三三》和《边城》,都会让人感觉整篇在描述一个世外桃源,在不断展示独特的美景、纯朴的人情和纯洁善良的人。然而,在结尾处,作者给了读者一个并不圆满的结局,让人有种意犹未尽的失落。正是这种不圆满的结局与无限的失落使得沈从文小说中充满了悲剧的味道。

沈从文先生关于《边城》说过这么几句话:“一切充满了善,充满了完美高尚的希望,然而到处是不凑巧。既然是不凑巧,因之素朴的良善与单纯的希望终难免产生悲剧。”[4]本来,这似乎是个容易圆满起来的故事,翠翠和二老彼此喜

欢,如果一开始就直接表达出来了,好像没有谁会反对;但偏偏是,两人的心思,要经过许多的环节和曲折才流露出来,这中间,就牵连进许多的人与事。老船夫最为操心,反被认为为人弯弯曲曲;大佬因为跟二老用唱歌的方式竞争无望,就离家跟船走了,名字取老天保佑意思的他却失事而死;哥哥死了,二老的歌也不唱了,翠翠只在梦里朦朦胧胧听过一回,第二天要真真实实地听,却没等来。因不凑巧而误会,结疙瘩,结果只好是悲剧。在众多关于《边城》的评论中,刘西渭(李健吾)的文章里有这么一段:“作者的人物虽说全部良善,本身却含有悲剧的成分。唯其良善,我们才更易于感到悲哀的分量。这种悲哀,不仅仅由于情节的演进,而是自来带在人物的气质里的。自然越是平静,‘自然人’越显得悲哀:一个更大的命运影罩住他们的生存。这几乎是自然一个永久的原则:悲哀。

[5]”这些正说明了沈从文小说中为什么充满了悲剧的意味。

美的悲剧与悲剧的美

所谓悲剧,是将美好的事物撕碎了给别人看。而沈从文的小说中,美丽的故事、美好的一切是没有被作者撕裂的,所以说,沈从文小说里的悲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悲剧,也可以说成,沈从文的小说故事充满了悲剧的意味。而这种悲剧,我们也可以将其定义为“沈从文式的悲剧”。读沈从文的小说,我们已经读出了作者所讲述的故事中的悲剧的意味。那么,作者在其作品中又是如何表现其“沈从文式的悲剧”的呢?

沈从文在构成其悲剧的许多作品中,使用大量的笔墨,集中地描绘了美与美的冲突。无论是个体生命内部还是个体生命之间美的相互碰撞、纠结直至毁灭,都体现出了美的情愫、美的意蕴、美的追求,并在美的悲剧中张扬健康、自然、优美的人情人性,谱写出了一曲曲美的挽歌。《边城》里,船总顺顺的两个儿子同时爱上了老船夫的孙女翠翠,翠翠却只爱二老傩送,大老失望之余随船出行遇难而死,二老因为哥哥的死和其他琐细原因也下桃源去了,只有翠翠姑娘守着渡船执着地盼着情人归来。在这里,傩送并非不爱翠翠,可他还是放弃了,只是因为他割舍不下手足亲情,在他看来大老是因翠翠而死的,“那死去的人,却用一个凄凉的印象,镶嵌到父子心中”,使两人“对于老船夫的意思,俨然不明白似的,一同把日了打发下去”。亲情与爱情都是个体生命所要追求的东西,可是手足之痛横亘于爱情之前,二老一下便陷入了两难境地,无法做出选择。正因其无法选择,才使淳

朴的人情美与人性美焕发出了光辉,使悲哀只变成了那么一脉细细的愁情,而悲剧则如一个凝泪的微笑般动人,这种悲剧的美便造成了美的悲剧。[6]同样,在《媚金、豹子与那羊》中,男主人公豹子陷入了守信与守时的两难境地。到了约会时间还没有找到答应要送给爱人的礼物,不带礼物去赴约是失信,找到礼物再去赴约则是失时,最后为了守信而失时,酿成了爱情悲剧。

在个体生命内部所追求的两种美的悲剧冲突里,作者热情颂扬了男女主人公对坚贞爱情的纯洁信仰。基于作者爱与美的创作观,走进沈从文笔下的人物都是经过严格过滤、提纯出来的人物,这些人物分别代表了不同类型的真善美。《边城》里的老船夫代表着乡下人的愚鲁热诚,大老天保继承了父亲的正直豪爽,“弄得好,掏出心子来给人也很慷慨作去;弄不好,亲舅舅也必一是一,二是二”,翠翠则是一个美丽天真的少女,心地纯净得透明。此外船总顺顺,二老、杨马兵等都是未经现代文明污染的自然人,显示出优美自然的人性。沈从文基本上是一个沉醉于诗情的作家,当许多人都致力于描绘历史运动和人生苦难之类具体明确的社会现象的时候,他却在那里费劲地企图表现个人的一种情绪。但正是这种情绪的表现体现出一种特有的美,而诗意的沉醉则表现出了湘西人民质朴的美。然而,并不是任意的两种美都能完满地给合在一起,当这些独立的生命个体被亲情、爱情、友情联系起来的时候,美与美的摩擦与不协调就可以看出来了。而这种不协调景象的描述同时还体现了沈从文创作中的矛盾性,这种矛盾性可以从他自己的生活过程、从他的阅历与生平中得到说明。老船夫典型的乡下人式的狡猾引起船总一家人的不愉快,天保向翠翠求婚的失败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美向另一种美的靠拢,但是却无法协调,翠翠欣赏的是多情的二老。这一系列美与美的冲突导致大老的意外死亡,从而引起了翠翠与二老之间的爱情悲剧。此外,如果《三三》中那个来乡下养病的青年也可以被界定为美的话,那么《三三》的悲剧则在于生死拉开了两个生命个体之间的距离。在我国传统悲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中,靠创设出“化蝶”这场戏使得悲剧归结为大团圆的喜剧,但这种喜剧却总让人感到一种欲言又止的不满足。在一泓清澈的溪流边,三三面对隔开生死的界限却只是“心里好像掉了什么东西,极力去记忆这失去的东西的名称,却数不出。”爱情就像一个还没来得及成形便被粉碎了的模糊而绮丽的梦,倏忽之间就轻轻地绷断了,剩下的只有淡淡的惘然与哀愁,这种惘然与哀愁便构成了美与美之间的不协调。然而,这种美的

不协调不仅仅是艺术作品中所描述出来的不协调,同时也隐隐地透露出沈从文自身的矛盾心境。如果说,这种不协调只不过是他小说美的一种特意的构造,还不足完全说明他的创作中所包含的矛盾的话;那么,他对湘西人民生活情景的描述则把这种矛盾全都体现了出来。他的大部分笔墨都是用在渲染湘西人民的朴素风情上面的,可他也有不少的篇章,都或明或暗地在那里挑剔湘西社会的隐患和烂疮,它们和那些优美的牧歌图画常常形成那样尖锐的对比,你简直不知道究竟哪一个才算是代表了沈从文的真心。但他的这种矛盾性,对他小说艺术的悲剧美并没有造成损害,个体生命与群体社会的冲突即群体社会对个体生命的压抑反而更清晰地表现了出来。

从悲剧角度解读沈从文小说,我们透过作者表面上所描绘的田园牧歌,读出了小说故事背后所体现出来的深深的哀怨,充满了悲剧色彩。而这样的悲剧是“沈从文式的悲剧”,在乡土地上散发出淡淡的哀愁,略带忧伤、凝泪微笑,浸染着绝望中的希望,并非奇特,甚至于显得过于平淡了一些。但表面上的平淡掩盖不了内心的真诚,内心的真诚实则有着深深的哀怨。沈从文先生创作《边城》时曾说过,他创作的目的,不是为着描绘一幅与现实隔绝的世外桃源图,而是要表现一种“人生形式”,并在这人生形式中,注入自己在三十多年的人生旅途中所体验到的人生“哀乐”。而悲剧往往更具震撼力,更能表现出作者的那种“人生形式”,更能体现出作者人生中体验到的“哀乐”。 [7]

第二篇:回家的感觉真爽-张兆林

“回家”的感觉真爽

年味越来越浓,归心越来越重!望着车站车水马龙,心里充满了几分的焦虑,因为以往年的经验看,作为海信的一名正式员工,是不能乘坐班车回家的!排队买票可真麻烦,能否按时抢到回家的票还是个未知数…..这可怎没办!?

然而,焦虑却是多余的,想不到股份公司的领导们早就提前考虑到我们的难处!今年,特意指出,正式工也可以免费班车接送了!少了一份担忧,多了一份惊喜,心里面有着说不出的舒坦!

龙运当头,惊喜不断,更没想到的事又来了——“有家属在当地打工的可以一并乘公司的班车回家过大年…..”!一听到这消息!我立马拨通了在青岛另一家公司上班小妹的电话!没想到,小妹还真就为回家买票的事在着急,网购了两天都没能订上!我申报公司一并为小妹定了一张班车票!爸妈听说了这大好事,心里头踏实多了…..

2012年1月19日,收到了一条电器工会发来的一条返乡通知的短息!我和小妹终于可以乘上返乡的班车,海信处处悬挂着“欢迎全体员工回家过年”的慰问,一阵鞭炮声响起,几百辆班车向一条条“中国龙”一样将一个腾飞的海信带去五湖四海!车窗的冰花言说着外面的寒冷!车内的员工感动着内心的温暖….大家在车上有说有笑!小妹拉着我把海信问个不停…..

八个小时很快过去了!司机师傅平安到我们送到了家,车长还不断叮咛着各项注意事项,爸妈远远就出来接着我们兄妹俩!千言万语化成一句话——“回家的感觉真爽!”

小妹是个“乌鸦”嘴!回到家就将一路的故事说个不停!在她看来——“国企的待遇就是不一样!”没想到,她这一番话却深深的触动了来我家串门“二婶”的心事,二婶家有两个儿子,都在外面打工,一个在上海,一个在烟台,可提前都打回来电话说——“公司过年忙,车票不好买,今年就不回家过年了!”我开玩笑的说道:“没关系,来年让小龙小虎都到我们海信去上班吧!保证每年都能按时回家陪你二老过大年!”没想到二婶还真当真了!非要要去我的手机号让他兄弟俩联系我!不过,反过来自己想想,在这样一个处处为员工着想的企业中工作,真的是非常的幸运……

幸运的迎来了除夕,一边吃着妈妈亲手包的水饺,一边看着“回家过大年”的晚会,一边和海信的兄弟姐妹互诉着衷肠,你来我往发着祝福的短信!就连海信工会也为我们员工朋友们发来了浓浓的祝福!里里外外都洋溢着“幸福”的感觉!

转眼间就到了初七,再一次接到公司工会发来的短信提醒!我和小妹告别了“小家”,又乘上了回程的班车,一进海信那双龙戏珠的弓形大门就看到了久违的“大家”!“亲人们”挥动着“欢迎回家”的小旗在迎接着我们的归来,看着一个个熟悉而又陌生的面孔,我不禁又一次道出——“回家的感觉真爽!”……

“初八”的开工庆典之日,也许本就是个发财的日子,在烟花爆竹的齐鸣中!在龙腾虎跃的舞蹈中,在大红灯笼的高悬中,在贰佰元红包的喜悦中,在幸运开工的抽奖中,我幸运的抽中了三等奖,“海信26寸LED电视一台”!天呀!我真不敢想象这一切会是真的!

龙年行大运,心里真是美!抖擞振精神,海信定腾飞!一路走来!感谢海信!感谢公司领导为我们所做的一切!无言的表达,用行动去说话!无尽的感激,只缘路在脚下!!!

质量管理中心

张兆林

2012-1-30

第三篇:学习援疆干部田百春、张兆奎先进事迹

学习援疆干部田百春、李兆奎先进事迹心得体会

——社区党支部

田百春同志,中国共产党员,援疆前任求是杂志社《红旗文摘》总编辑,2011年8月进疆,中央第七批援疆干部,就职于兵团日报,为宣传兵团屯垦事业。现任兵团日报社党委委员、副总编辑。他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不畏艰难,刚刚完成10年驻港任务,又带着对新疆、对兵团的无私大爱毅然报名到兵团援疆。他恪尽职守、勇挑重担、忘我工作,负责报纸改版、发行、广告及基建项目等报社困难最多、任务最艰巨的工作。他视野开阔,思想解放,积极倡导先进的办报理念,整合调动各方资源,为提高报纸质量和影响殚精竭虑。他践行宗旨、服务人民、心系群众,带头响应中央提出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号召,不辞辛苦,深入基层,来兵团4个月就深入到5个师的20多个团场和连队采访调研,与兵团各族职工群众结下了深厚的情谊。他情系兵团、热爱兵团,经常通宵达旦,笔耕不辍,连续发表作品2万多字,用饱含深情的笔墨表达对新疆、对兵团的热爱。他创作的长诗《我们来援疆》,引起广大援疆干部人才的共鸣,并被搬上兵团文艺汇演的舞台。他热爱事业、热爱生命、无

私奉献,今年1月他查出肺癌晚期后,仍然坚守岗位,不愿放弃手头工作,在领导和同事的反复劝说下,才返回北京治疗。他意志坚定,思想乐观,面对多次的化疗、放疗,身体已非常虚弱,仍牵挂和关心报社工作,表示要尽快回到兵团。再续援疆辉煌。

李兆奎援疆前任辽宁省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妇产三科主任,现任农九师医院妇产科主任。,在疆工作440天,他满腔热情,忘我工作,先后诊治了360多名妇科病人,其中两项医术填补了当地手术空白,实现了妇产科治疗癌症患者零的突破。李兆奎同志毫无保留地把自己的技术和经验手把手地传授给农九师妇产科,帮助制定了从医护服务、病例书写、教学查房、业务讲课、专题讲座、疑难危重病例诊治、手术讨论会诊等一整套规章制度。进疆一年多来,他没有回过一次家,为此女儿的婚事一推再推。他总认为回家路途遥远。很费时间,感觉对不起急需治疗的病人。今年3月,他被查出左肺上有恶性肿瘤,但仍坐着轮椅进手术室为两名患者做了大手术。

积极开展向田百春、李兆奎同志学习活动,对于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三次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推进五师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当前形势下学习田百春、李兆奎同志是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弘扬新疆精神和兵团精神并不断赋予其新的时代特质的现实需要,更是对援师支持感恩于心、外化于行的内在需求。大力学习,积极践行,深入开展向田百春、李兆奎同志学习活动,就是要学习他们牢记使命、不负重托、不畏艰难的崇高精神;学习他们情系兵团、热爱兵团、献身兵团的战士情怀;学习他们恪尽职守、忘我工作、精益求精的职业操守;学习他们践行宗旨、服务人民、心系群众的为民意识;学习他们热爱事业、热爱生命、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

在学习过程中,努力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浓厚氛围。以学习田百春、李兆奎同志活动为载体,在党员干部中形成“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学先进、见行动,争优秀、比贡献”的浓厚氛围,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牢记使命,甘于奉献,立足岗位创先争优,为促进兵团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在党员干部学习会议上张宏烈说道:“援疆干部牢记使命,不负重托,情系兵团,热爱兵团,”

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查找自身党性党风、宗旨观念、责任意识、思想素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自

觉加强党性修养,大力弘扬优良作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本职、努力工作,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争做组织放心、群众满意的好干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新井子社区党支部

2012年8月28日

第四篇:周恩来与张若名的关系背景 张若名个人资料简历子女

张若名(左)、郭隆真

有关她最早的信息,来自韩素音的一本书。这位英籍女作家在《周恩来和他的世纪》里,追述了周恩来和邓颖超五四时期的初次相遇。然后,她写下了这样一段文字:“但是,他(指周)并没有一见钟情。事实上,当时他似乎爱上了另外一个姑娘,她的名字一直被小心翼翼地保密。”

如果我不是在看在本书的同时,正在采访周恩来的侄女周秉德,上述文字可能就从眼底溜掉了。巧得很,周秉德说,她的七妈,也就是邓颖超,告诉过她这个姑娘的名字:“和你伯伯一起去法国的张若名,原来他们接触就比较多。我曾经以为,如果你伯伯不坚持独身主义的话,可能和她最合适了,别人也都这么认为。”

一、

张若名:1916年考入天津直隶北洋第一女子师范学校,比邓颖超大两岁,她俩从一年级起就是同班同学。1919年五四运动时,张若名曾任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评论部部长、天津各界联合会庶务科干事。6月至10月,她三次作为天津代表进京请愿。

当年9月她与周恩来等发起创办了天津五四运动的领导组织“觉悟社”。为体现男女平等,二十名成员男女各半,女学生的名单就是由张若名提出的。同年12月张若名当选天津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联合会评论委员会委员长。1920年1月29日,她与周恩来等一起在天津被捕,经过半年的狱中斗争,7月17日获释。

这个时期的史料因为一些政治原因,在博物馆的文字说明中和不少材料甚至有关的书籍里,张若名的名字都被勾掉了。比如当年4名爱国学生请愿代表被捕坐牢,这样一段重要的史实,现在只提“周恩来和郭隆真等”。只有在周恩来写的《警厅拘留记》的字里行间还有张若名。周恩来还摘录了张若名十多天的日记,冠以《张若名在营务处的日记》的标题,编入了他的文章里。

据悉,美国记者斯诺在《西行漫记》第二册附录中,曾提到周恩来当年与他一次谈话的笔记,当谈到觉悟社的创办人时,周恩来说,有他、张若名、郭隆真、刘清扬。

现在还可以查到七十多年前觉悟社出版的第一期刊物《觉悟》,其中刊登着张若名以“三六”署名所撰写的《急先锋的女子》。这是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的一篇重要文章。当年18岁的张若名,正是以妇女解放先驱的姿态,投入五四运动,成为叱咤风云的人物之一。

二、

张若名的祖父是河北清苑县的首富,父亲做过官。她自上学以后与当医生的叔叔一家往来密切。这个书香门第家庭里的堂姊妹们,说起张若名啧啧赞许,称她为女中豪杰。当年她在秘密出走之前,给家里每个人都留下了一封信。1920年11月7日,张若名与郭隆真、周恩来等一百九十多位勤工俭学生,登上了法国邮轮“波尔多斯”号。

张若名比周恩来早九天到法国。周中途在新加坡下船,改乘下一班轮,为的是和蔡元培先生同船抵法。周恩来到了马赛港后,连夜赶赴里昂。第二天一早他与朋友们兴高采烈地会面了。他们在火车站对面的一家饭店里等候着他。大家在一起畅谈了两天。在场的有周恩来、张若名、郭隆真、刘清扬、张申府、陶尚钊、盛成。

1921年夏天,张若名和郭隆真迁到法国中部布卢瓦居住,在那里经常和周恩来见面。1922年上半年,她们加入了赵世炎、周恩来、李富春等在巴黎组织的中国少年共产党。少共开始完全是秘密组织,每个成员都有一个化名,周恩来的化名是“伍豪”,张若名的化名是“一峰”,郭隆真的化名是“林一”。

当时少共以学习作为主要活动内容,他们成立了一个共产主义研究会,采用自学和互教互学的方式学习。张若名聪颖好学,法文进步快,不久就能顺利地阅读马克思主义的法文书籍,所以她经常担任主讲人。在周恩来的建议下,她曾把小组会上的讲稿加工整理成两篇文章《阶级斗争》和《剩余价值》,发表在法国《赤光》半月刊上,所用的笔名为“一峰”,这篇文章还油印成了小册子。1924年周恩来回国时,特地把这两本书稿带回广州,并一手经办在国内印刷出版。

现在能找到的还有一本1925年出版的《帝国主义在中国》,其中有张若名署名“一峰”的文章《帝国主义浅说》,排在开首的第一篇,后边还排有周恩来、瞿秋白等人的文章。

张若名初到法国时笔耕很勤,作为北京《晨报》驻法国特约通讯员,她寄回报道近二十篇,1921年3月至7月,《晨报》先后刊出《留法勤工俭学生最近之大觉悟》等若干篇。1924年在邓颖超等人创办的《妇女报》上,张若名和郭隆真合写了一封关于如何办好妇女报的信,她还以“一峰”署名再次论述妇女解放运动,文章的题目是〈〈现代女子以怎样的解放为满意?〉〉全文二千余字。

三、

1924年,张若名人生之旅出现了重大的转折。这年的7月,周恩来奉调离法回国,冬天郭隆真去苏联学习,张若名为他们送行以后,退出了少共,并从此脱离一切政治活动,留在法国闭门读书了。

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她作出这样一个选择?要知道这不仅意味着她放弃了一贯的革命主张,也意味着她与亲密的战友分道扬镳了。

据她的丈夫杨堃说,张若名与当时共青团在法国的主要领导人任卓宣意见不合,此人唯我独“左”,作风粗暴,在他的激进指挥下,张若名在一次会议上完全暴露了身份,受到法国秘密警察的盯梢,险些被驱逐出境。杨昆当时也在法国,他是1921年里昂中法大学在中国招收的第一批官费留学生。他与郭隆真同乡,郭介绍他与张若名相识,还介绍他加入了旅法共青团,在团内名叫“杨赤民”。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他退出了共青团。

往事如烟。现在找不到更多的材料考证张若名当时的心路历程了,杨堃的说法,可能是原因之一。邓颖超在向她的侄女周秉德讲述往事时,曾有一句话,或许提供了寻找答案的另一条线索。她说,周恩来从法国来信讲到张若名,觉得和她不可能志同道合。那时侯周恩来正奔波于法国、英国、德国,从事宣传组织等秘密工作,过着职业革命家的生活。他所处的险恶环境与张若名渴望的安定的留学生涯的距离已越来越大。

四、

即使如此,周恩来仍然把张若名视为可信赖的朋友。1928年夏天,他从莫斯科开完中共六大取道法国回国途中,专程赶到里昂秘密会见过张若名。那时张若名在里昂中法大学读书已有3年,与外界切断了一切联系,但是周恩来还是在坐落于北郊村镇中的女生宿舍找到了她。杨堃说,他的夫人在他们婚后亲口告诉了他那天的情景,那是一个温暖的夏日傍晚。

周恩来化装而来,他戴着墨镜,穿一身笔挺的白色西装,戴一顶白色法国盔帽。当他脱下墨镜时,张若名看到了那双炯炯有神的大眼睛。他们在村镇旁边的一家小咖啡馆里一直坐到夜色沉沉。周恩来首先告诉张若名,1925年他和邓颖超结婚了,他替邓颖超问若名姐好。然后他讲了觉悟社的成员们已经各奔东西,有人继续舍生忘死地投身革命,有人脱离了政治,个别人彻底堕落,临分手时,周恩来深情地表示:“将来什么时候能够再相会,很难预料。”他说,他已做好了为革命牺牲的准备。张若名则向周恩来保证:永远不泄露共产党的秘密。

四、

张若名从1924年进入里昂大学读书,她学习非常刻苦,到1928年就取得了〈〈心理学〉〉、〈〈普通哲学与逻辑学〉〉、〈〈伦理学与社会学〉〉、〈〈教育学〉〉四门专业的合格证书,获得文科硕士学位,她接着攻读博士学位,受教于里昂大学塞贡教授,她从心理学角度研究法国文学史和文艺理论。1929年她以法国著名作家安德列·纪德为题,准备博士论文,1930年秋季〈〈纪德的态度〉〉全稿完成,此文用流畅优美的法文写就,共八篇一百二十一页。纪德看完这篇论文的打印稿以后,给张若名的回信中说:“我确信自己从未被别人这样透彻地理解过。”

这篇论文被里昂中法大学评为最优秀成绩之一。并获得了500法郎奖学金。张若名还得到了导师赛贡教授的高度赞誉:“我不仅发现她是一名非常专心的学生,而且思维敏捷,她掌握的法语能力能洞悉细微的差别……张若名的成绩是我们学院的光荣。”

1930年12月15日张若名顺利地通过了博士答辩,此时她已应聘回国担任北平中法大学伏尔泰学院教授。1931年1月她和她的丈夫杨堃回到阔别八年的祖国。她与杨堃在回国的前一年举行了婚礼,杨堃也获得了博士学位,他主修社会学和民族学。

这对博士夫妇在新婚之际,又一次相约“此生不再过问政治,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从1937年至1948年,张若名一直在北平中法大学执教,讲授法国文学史、心理学,并在附中教法语,后来还曾编辑过这所大学办的〈〈法文研究〉〉刊物。日本投降后,有人介绍她加入国民党,后来刘清扬介绍她加入中国民主同盟,张若名都拒绝了。

1946年的夏天,留下了一个谜。

张若名夫妇当时住在北平沙滩北街嵩祝夹道二号的一个四合院里。有一天夫妇俩外出回家,保姆告诉他们,来过一位戴着墨镜的先生,自称姓王。当听完保姆形容这位王先生的长相、身高和穿着以后,张若名的第一反应就是他可能是周恩来。当时周恩来参加军调处谈判,正在北平,住的地方离张若名家并不远。但以后这位王先生再也没有出现。

五、

1948年4月,张若名与杨堃应云南大学校长熊庆来邀请,前往云南大学任教,张若名任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讲授文艺理论与世界文学史,并在外文系讲授法语。杨堃任社会系主任。

昆明解放了,与其他留过洋的知识分子相比,张若名较快地适应了政局的变化和新社会的秩序,她终究在青年时代信仰过马克思主义。在张若名的印象里,她1922年在法国加入和1924年退出的组织就是中国共产党。

但是这个印象,在周恩来和张若名最后的一次见面中,被周恩来证实是错误的。据杨堃回忆,1955年4月,云南大学党委书记接到省委统战部的电话,要张若名和杨堃第二天早晨7点钟到统战部长陈方的家里,什么事,不清楚。第二天到了陈方的家以后他们才得知:“周总理要见你们。”杨堃后来回忆:“半个小时后我们到了震庄,那是个花园式的大院子,在宽敞的会客厅里只坐了一两分钟,周总理就快步地走了出来。大约十多分钟以后,陈毅元帅也来了。”

有关这天会面的情景,当事人只留下了一个模糊的轮廓:省委统战部长再三叮嘱此事千万不能声张,因为总理和陈毅元帅是去万隆开会,秘密经过昆明。还规定了好多具体的框框,比如不许外传,不许记录等等,因此在杨堃和张若名的日记本上,关于这一天,连一个字也没有留下。

据回忆,周恩来刚见到张若名时曾很感慨地说:“多年不见了。”然后代表邓颖超向若名姐问好。以后很长时间的谈话,四个人分成两摊,周总理和杨堃谈论云南的民族问题,陈毅向张若名询问法国文学。陈老总去过法国,且酷爱法国文学,所以与张若名谈起这个话题时兴致勃勃。

杨堃记得,其间周恩来总理问过张若名是否愿意回北京工作。当谈到1922年在法国人入党的事,周恩来简单而明确地告诉她:“你当时参加的是团,不是党。”杨堃说:“我听了大吃一惊,我一直以为张若名早就是共产党。张若名听了也直发愣。”到后来运动一个接一个,出了一连串的事情,杨堃对他的儿子说,周总理这样讲,也许是为了保护你母亲。因为退团的罪过比退党要小一点儿。

会面持续了五个小时,周恩来还留他们吃了中饭。

关于这次故人相会,周恩来返京后详细地向邓颖超讲过,据周恩来的侄女周秉德说:“七妈当时还问伯伯:‘你怎么没有拍张照片呀!也让我看看她与当年相比有什么变化么!’

这次会面一两个月以后,张若名夫妇接到刘清扬从北京来的信,信中说:受总理和邓颖超的委托,转达他们邀请张若名夫妇到北京工作的意思。杨堃说:“我记得对张若名的工作安排得很具体:外交部外文秘书,主要接待讲法语的外宾,同时兼全国妇联的法语翻译。我到北京当教授,我很高兴,张若名却不大高兴, 她不愿离开学校去搞接待工作。于是这件事就放下了。”一两年以后,反右运动开始了。张若名又想回到北京工作了。他们再给刘清扬写信,却为时已晚,刘回信说:总理知道了。但他现在已不担任外交部长,而且调动干部有了明文规定的一套制度,总理个人不能擅自做主。

六、

张若名生命的最后三年,陷入了一个无法自拔的矛盾之中:她是历次政治运动中的积极参加者,但她最终反而被自己满腔热忱参加的运动所吞没。她的儿子杨在道说:“当时我的母亲左极了。”她曾把杨在道写给家里的信全部上交了组织,她认为他的思想落后,需要加强教育,但她绝没有想到,这个她最喜爱的儿子因此被打成右派分子,送去劳动教养。她在教师思想改造运动中积极向党交心,结果这些汇报材料,反而成为揭发她的右派言论的证据。她倾尽心血教过的学生们,也把她当成批判资产阶级法权的靶子。最后,她在22岁时退出少共的举动,也被翻出来,指责为不齿的叛徒。不难想象,对于自尊心极强的张若名来说,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1958年6月18日上午,系里开批判会,要她承认上述诸多罪名。她想不通,找总支书记谈话。总支书记给她指了指办公桌玻璃板,下边压着划右派的六条标准,意思显然是“你早就够了”。她得知下午还要继续开会,继续加温,中午,张若名自杀身亡。

两年以后,邓颖超到昆明曾亲自过问了此事,据说她要求云南大学党委把张若名的档案和参加运动的全部材料报上来。1963年云南大学党委发过一份甄别材料,大意是承认“不适当地给了过多的压力”,“当时批判的词语不合适”等等。

这个甄别显然还留着不少尾巴。1980年杨在道结束了二十年的劳教恢复自由以后,立即写信给邓颖超,要求为母亲做政治结论,开追悼会。不久他接到了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邓颖超工作处的回信,告诉他信已经收到,“邓颖超同志给云南大学党委写了信”。于是改正以后的结论才做出。杨在道说:“我母亲的平反,是在邓颖超的直接过问下完成的。”

注:郭隆真(1893——1930)女,回族。“五四”时期天津学生组织“觉悟社”成员。192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30年在山东青岛被国民党 逮捕,后就义于济南。

刘清扬(1894——1977)女。觉悟社成员。1921年在法国勤工俭学时加入中国共产党。周恩来的入党介绍人之一。1927年脱党。1931年后从事抗日救亡工作。1944年加入中国民主同盟。1961年重新加入中共。

第五篇:案例25-李娟利等与张波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模版)

李娟利等与张波集资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问题提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转让单位集资房的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要点提示】

“集资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目前各地一般对集资房的转让实行严格限制或否定的态度。如果集资房转让人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518号(2008年7月7日)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1372号(2008年12月9日)

【案情】

原告(上诉人):赵峰会。

原告(上诉人):李娟利。系赵峰会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张波。

原告赵峰会、李娟利诉称:1998年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建房时,李娟利用家庭共同财产三万元缴纳了房款,在未征得其丈夫赵峰会同意的情况下与张波签订《购房协议》,将未建成的房屋转让于张波,该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又未征得家属财产共有人同意。现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购房协议无效,要求张波立即腾房。

被告张波答辩称:李娟利与其所签订《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其已在涉案房屋居住多年,赵峰会称其不知情不属于事实。故李娟利与其所签订《购房协议》应为有效协议。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李娟利系西安市长安区子午信用社黄良分社职工,1998年长安县信用联社职工集资建房,该社职工李娟利亦参与集资建房,分得长安信合小区5号楼一单元6楼东户单元房一套,在赵峰会知情的情况下,李娟利于2000年1月10日向单位交纳购房款3万元整。2001年5月,李娟利经与张波协商,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李娟利在单位集资购房款,全部由张波自行交给李娟利,张波所购李娟利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张波所有,但房产证暂以李娟利之名登记。协议签订后,张波在将3万元首付款交与李娟利后,又将其余房款直接交与李娟利所在单位,共计交纳房款9.45万元。房子建成后,张波即人住,直至2007年李娟利所在单位开始为上述房屋办理房产证,李娟利在缴纳相关费用后向张波提出腾房要求,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娟利与张波是在双方协商基础上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的购房协议,该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房屋虽未办理权属登记,但并不影响购房协议的效力,故李娟利与张波签订的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关于李娟利称签订购房协议未经赵峰会同意一节,在赵峰会知道交纳3万元首付款一事,而房产乃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张波亦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多年,作为夫妻的李娟利、赵峰会对于家庭的重大事项多年毫不涉及,与常理相悖,故对李娟利、赵峰会所称赵峰会不知李娟利与张波签订协议的理由不予支持。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判决:驳回赵峰会、李娟利的诉讼请求。诉讼费2260元,由赵峰会、李娟利承担。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人)赵峰会、李娟利不服提出上诉称,李娟利与张波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违反我国《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原审以赵峰会对李娟利、张波之间房屋买卖知情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显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决,支持其起诉请求,并由张波承担本案

一、二审诉讼费。被告(原审被上诉人)张波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与李娟利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1998年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集资建房,李娟利分得长安信合小区5号楼一单元6楼东户单元房一套。李娟利作为集资人于2000年1月10日向单位交纳部分购房款3万元整后,于2001年5月与张波(非该单位人员)协商达成《购房协议》,对房屋转让价款、房屋产权证登记等做出明确约定。张波依约分别向李娟利和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交纳房款,实际接收房屋。依据上述事实,李娟利与张波之间转让房屋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娟利单位当时对该转让行为亦认可。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根据立法本意,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本案中,李娟利所购单位集资房系我国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且该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并非权属不明确之房屋。李娟利与张波之间《购房协议》签订后,张波对该房屋长期占有、使用。该买卖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李娟利与张波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李娟利、赵峰会诉称《购房协议》违反我国《合同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属无效之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娟利与张波签订买卖协议后实际收取张波3万元集资款,张波自2002年6月人住至今,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六年多。李娟利、赵峰会系夫妻关系,对李娟利未实际购买该集资房,赵峰会称不知情,有违常理。李娟利、赵峰会以赵峰会不知情,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因未征得共同所有人同意应属无效之主张,理由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赵峰会、李娟利已预交),由其承担2260元。

【评析】

从房改的角度看,我国的城镇住宅制度大体经历了从福利化的实物分房制度向市场化的货币分房制度转变的过程。目前,我国存在着多种性质的房屋,主要可分为商品房和非商品房。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开发建造的可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房屋。非商品房主要包括:公房改制出售给个人的房改房,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政策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这主要是指单位集资房和安居房,城镇私有房屋以及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村证房等。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已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为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也对该类纠纷处理起到了较好地促进作用。但该《解释》只将调整范围明确限定在商品房买卖行为,而对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并不适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房价的逐年攀升,越来越多的非商品房以各种交易形式出现在流通领域,由于没有统一的交易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本案就是一起原来参加单位集资的职工将集资建房转让给他人一定时间后又以转让协议无效为由提起的诉讼。

(一)本案集资房转让纠纷产生的根源及集资房转让纠纷与一般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区别

“集资房”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政策,产生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房市场尚未建立,货币化分房尚未形成之际。199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国有公房产权出售给职工,并第一次明确提出集资建房的概念,并随之拉开了全面房改的序幕。所谓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有全额集资和部分集资两种形式。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这一政策的实施在房改初期为解决困难职工住房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①。1999年,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房的流通,建设部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对房改房的首次上市出售规定了许多限制条件。比如:已取得房产证的房改房才允许买卖;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指标准价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如果有共有权人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在出卖时应当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以及交纳其他税费等等。2004年国务院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把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管理范畴。该《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筑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2007年8月7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单位集资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同时还对单位集资房规定,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可见,国家对非商品房的交易持从紧、限制政策。而这些限制的根源正是在于集资房作为一种非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它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而一般商品房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特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其次,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其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相应简单,上市交易、出租、抵押和继承时,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而商品房的开发土地一般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基于以上原因,各地政府一般规定集资房不能在房地产一级市场上流通,但实际上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少已购集资房地下交易的现象,这不仅使当事人双方缺乏应有的法律的保护,使国家有关的税费流失,而且容易出现纷争,留下隐患①。本案就源于房地产市场涨价的情况下,卖方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归纳原告李娟利、赵峰会主张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1)李娟利将单位集资房卖给了非本单位人员张波,张波没有李娟利单位职工购房资格,不能买受该集资房;(2)买卖房屋必须要有房产证,李娟利在房产证未办理下来之前就卖了集资房,无证买卖行为无效;李娟利买卖集资房未经其夫、共有人赵峰会同意,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买卖无效。那么,他们这些观点是否能成立?是否能导致合同的无效呢?

(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的不是集资房屋所有权而是集资建房的资格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只是物权变动的成立要求,而非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本案中,李娟利作为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现为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工,在履行向单位交纳集资建房款等义务后,即享有取得集资房屋的请求权。她在获得集资建房资格并交纳了3万元集资款后,与张波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因当时本案所涉集资房屋并未竣工,且房屋的具体楼层、位置、面积等均未确定,亦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故李娟利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并未取得该集资房屋的所有权,其对集资房的权利属于资格权利,在法理上属于一种期待利益,属债权范畴,可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根据李娟利与张波之间《房屋转让协议》的内容,张波所购李娟利单位集资房所有权归张波所有,但房产证暂以李娟利之名登记。嗣后,李娟利从张波处收回了3万元集资款,张波实际接收房屋,且仍以李娟利名义参与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社集资建房,承担剩余集资建房款等相关费用。西安市长安区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李娟利与张波上述事实知情,且实际接受张波交来的后续房款。故鉴于李娟利取得该集资房尚有集资款等债务有待履行,其与张波达成协议后将其与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之间签订集资合同后享有的取得集资房的请求权转让给了张波,其集资权的转让可定性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李娟利与张波之间的协议书虽然名为房屋转让协议,实际上是集资建房的请求权转让。

(三)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本案中,李娟利与张波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房屋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买房人张波构成善意第三人,西安市长安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当时对该转让行为亦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虽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根据立法本意,其设置的目的是对在房屋所有权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转让行为的一种限制。且该规定适用于房地产转让,而非本案所涉及的是集资建房的资格转让。本案中,李娟利所购单位集资房系我国体制改革过渡期间的一种特殊产物,李娟利将房屋卖给不符合购买集资房外单位人员张波,虽然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相关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只是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是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的依据。现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房屋管理部门会予以办理过户登记,已具备合法交易要件,并非权属不明确之房屋,该买卖行为亦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李娟利与张波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应为合法有效协议。

(四)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转让协议》不能因赵峰会称其不知情而无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李娟利、赵峰会系夫妻关系。李娟利与张波签订买卖协议后实际收取张波3万元集资款,张波自2002年6月人住至今,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六年多。赵峰会称对李娟利未实际购买该集资房不知情,有违常理。故李娟利与张波之间所签订之购房协议不能因赵峰会称其不知情而无效。

(一审独任审判员:姚俊玲

二审合议庭成员:邢锐飞

肖勇 路小红

编写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琳茹 何强

责任编辑: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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