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上物的思考

2022-09-10

一、物的概述

( 一) 物的概念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权利主体利益的承载者。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 可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利用的物质实体。

广义的物是指自然界物理上的物, 强调物的自然属性;狭义的物是指法律上的物, 对应强调其法律特征。

( 二) 物的法律特征

物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 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实体。自然界中的物质只能是除人之外的一种存在, 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不能为物。2. 物能够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求, 这种需要可以表现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生活需要, 也可以表现为具有精神价值的精神生活追求; 物必须具有“有用性”。3. 物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具有有用性的物必须能为权利主体认知和控制, 满足主体的利益需求。4. 物一般为有体物。罗马法对物进行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 所谓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形体, 能为人体所感知的物质存在; 而无体物一般指无体财产, 是人类凭主观意志的拟制。随着社会的发展, 物的外延不断扩大, 许多为人力所能控制的无体物, 如: 光、电、气等也被纳入了民法“物”的范畴。

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与《物权法》上物的区别

人们习惯于从《物权法》的角度论物, 从民事权利客体的角度论物的很少有。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对了解“物”意义重大。

( 一) 比较两者的内涵

《民法通则》未对何为民法上的物作一般性规定, 学者们对物的理解也各有不同。但随着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无体物的膨胀趋势, 物的概念呈现扩张性, 所以应给予物广义的概念。民法上的物可以理解为存在于人身之外, 可以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 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利用的物质实体。

《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 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二) 比较两者的外延

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物, 不应该仅仅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 应包括有体物、无体物等一切符合民法物的法律特征的物质存在。而物权法上的物特别是所有权的物即指财产, 必须是有体物, 而无体物是他物权的客体。

三、现代民法物的新发展

在当今社会, 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发展迅速, 社会生活日趋复杂, 导致了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物的概念在现代社会呈现扩张趋势, 物的内涵和外延都有了新的变化, 要求我们对物要有新的认识和理解。

( 一) “物既有用”观念

“物既有用”的观点体现出人类优位主义思想, 带有强烈的功利性。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 人类活动范围增大, 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力明显增强, 且此种影响力已呈现出泛滥趋势, 自然环境受到极大破坏。人类过分地强调物的“有用性”, 此观念有悖于社会主流思潮, 也不利于人类社会和自然力的可持续发展, 我们不应将“有用性”限定在一个范围内, 而应该将物的有用性在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重新定义, 赋予其全新内涵和意义。

( 二) “物既有体”观念

“物既有体”的观念不符合时代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 更加多的无形之“物”逐渐为人力所控制并加以使用, 我们必须认识到: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一种客观存在, 在具体形态上既可以是物质实体, 也可以是为人力所能支配的光、电、热等自然力。我们必须从现实上对有体物的内涵和外延有新的理解和扩张解释。

( 三) “空间”与“空间权”

随着现代人口的快速增长和工业的迅速发展, 土地的利用呈现立体化趋势, 并逐渐形成了由地上、地下和空间所构成的独立的不动产立体结构。“空间”被特定化为具有三维尺度的不动产, 虽异于一般有体物, 但其客观存在, 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 也为人力所支配, 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和排他的支配可能性。随着地上空间、地表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一块土地被分割为三个部分, 形成了三个独立的所有权, 被认定为新的物权种类的“空间权”便由此而生, 其可分为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两部分。

四、结语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权利主体的利益承载者。我们研究民法上的物, 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 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和物自身的经济价值。社会变迁, 科技进步, 我们的主观视野应当随着客观环境的发展而不断开阔。历史上的罗马、德、法是与时俱进的代表, 它们对“物”的探索和理解是我们值得学习借鉴的典范。

“物”折射出一种自然力, 呼唤人类对自然、对生命的理解与尊重。

摘要: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 已为人们所熟悉。无论是罗马法关于物之“有体”、“无体”的理解, 还是德、日等国“物必有体”的坚持, 各方观点兼有利弊。当今, 在继承传统理念的同时, 我们对物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 对于“物既有用”、“物既有体”、自然人的“物化”、“空间”等方面我们应该有个全新的理解。

关键词:民法,物,发展

参考文献

[1] 韩松主编.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 林艳琴.对民法“物”的再认识[J].学术交流, 2003.1.

[3] 魏振瀛主编.民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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