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管理论文

2022-05-07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荐《精神药品管理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南京210009)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对于老法规,新《条例》进行了较大改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值得业内高度关注。

精神药品管理论文 篇1:

如何加强医院麻醉科恢复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摘要】目的 针对我院麻醉科恢复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问题进行探讨,旨在达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合理使用,严格管理、防止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的目的。方法 对近4年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加以总结。通过科室质控小组的质控对药品使用和管理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结果 经过严格管理后,能有效实现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合理管理。保证了药品正确、合理地使用,扼制了滥开滥用、危害人体健康现象的发生,杜绝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

【关键词】麻醉科恢复室;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key words 】 anesthesia recovery room; a narcotic drugs;drugs; management

我院麻醉科恢復室按照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要求,借鉴国内外先进的麻醉药物管理经验,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严格管理即严格管理制度,规范交接流程,实行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无缝隙管理,利用科室自查,职能部门监管,分析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实现了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合理管理,在2013年6月我院医院“三甲”复审检查过程中得到专家的肯定和好评,作为药事管理亮点进行汇报!现总结如下:

一、严格管理制度

1.严格五专管理 由麻醉恢复室护士负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使用专用保险柜存放药品;使用统一印制的账册登记药品请领和使用情况;使用专用处方开具药品;使用专用登记册登记药品基数清点情况。

1.1专人管理; 由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护理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

1.2专柜储存:麻醉恢复室配置了麻醉专用保险柜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有醒目标识。安装了24小时电子监控装置,并且联入医院安全网络。所有药物24 小时锁在麻醉药品柜内,钥匙是由专门管理人员携带。

1.3双锁管理(密码锁和钥匙锁):麻醉恢复室护理人员每天必须双人开启药品保险柜,清点核对药品基数、药品效期、空安瓿数目及麻醉处方数目。

1.4专用账册:麻醉科恢复室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登记表》、《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本》,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做好交接班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年龄,诊断,使用药品名称,剂量,使用日期等,需医师及护士签名齐全。每周盘点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并将专用账册放置在麻醉药品专柜中,既确保了账册安全,也方便了出入账登记。每次登记应用中性笔签字填写,不得涂改。

1.5专用处方:我院采用国家规定的专用麻醉药品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医院印制了淡红色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右上角标注“麻、精”。麻醉处方由经过培训的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只限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使用,并由负责领药的护士每日查对麻醉处方书写是否规范,签名是否齐全。核对无误后签字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1.6专册登记:

1.6.1建立《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批号、余量、空瓿及处方,规范发放者人、核对人者、领取人、归还人及归还核对人者签名,保证发放准确无误。

1.6.2建立《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病人基本信息、药品用量、余量、处置方式、批号,由麻醉医生与巡回护士共同核对并签名,规范了麻醉药品的使用及余液处置方式。

1.6.3建立《周转柜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专用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总量、余量、空瓿及处方数,交接双方签名。

1.6.4建立《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管理人(双人签名),护士长每周审核。

2.落实空安瓿回收制度 麻醉护士每日专人发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并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每天由专门人员根据处方从药房领取当天所用麻醉药品,并将收回的空安瓿集中上交药房。

3严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

3.1日常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

3.1.1.麻醉护士每日负责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清点发放,并做好记录。

3.1.2.每天下午值班护士与夜班值班麻醉医师交接周转柜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当面清点并仔细核对,确保交班人交付的药品名称、数量、药品规格、批号准确无误,并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字。

3.1.3护士交接班时,应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当面清点,并在交接记录表上签字。

3.1.4.如有违反规定,造成药品名称、数量、规格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汇报。

3.2手术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交接与使用

3.2.1麻醉恢复室护士根据麻醉医师所领取药物填写《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登记表》,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数量、批号、余量、空瓿及处方,发放者、核对者、领取人、归还人及归还核对者签名,保证发放准确无误。

3.2.2麻醉医师进行麻醉操作,在注射麻醉药物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确保是正确的患者使用。使用完毕,由麻醉医生与巡回护士共同核对立即将病人基本信息、药品用量、余量、处置方式、批号、用药时间登记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上。手术结束处理剩余的麻醉药物时,要有一人在场监督,由另1人用注射器抽取剩余的药液,并将它推入医疗废物回收箱水槽并由流水冲走。并注意空安瓿回收

4麻醉药物意外摔裂、打开后没用、丢失时的管理

4.1在正常操作中,不慎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摔碎,当事人及至少一名见证人需提供破损经过证明并签字,填写《临床科室固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申领及退回申请表》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盖章后,到药库申领。破损证明材料、破碎安瓿及申领单交药库保管备案。

4.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出现丢失被盗情况,立即汇报科主任、护士长,并按照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报告制度》执行。

4 麻醉药物意外摔裂、打开后没用、丢失时的管理

4.1.任何意外摔裂,打开后没用的麻醉药物应及时汇报护士长。

4.2.填写双份的麻醉药物意外事故表。

4.3.肇事者亲自递交麻醉药物意外事故表给药房,并携带摔裂的麻醉药物和没用过的麻醉药物。药剂师必须在麻醉药物意外事故表上签字并保留此表,以做法律依据。

4.4.任何麻醉药物的丢失应马上汇报护士长和科主任,经过全面寻找后,如不能找到,立即通知警方。

二、明确管理流程

1.领取药品

1.1晨会交班完毕,麻醉医师到麻醉恢复室领取本手术间储药盒及《麻醉、一類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由两名护士(一名护士取药,一名护士核对)根据麻醉医师所领取药物填写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登记表中的药品名称、数量、批号并与麻醉医师核对无误后分别在发放者、核对者、领取人一栏签名,保证药品发放准确无误。

麻醉科手术室外麻醉点麻醉医师领药、签字同上。

1.2术中药品保管与使用

1.2.1术中药品保管 麻醉药品领到手术间后锁于麻醉车内钥匙由麻醉医师保管并随身携带。手术间内安装了24小时电子监控装置。

1.2.2术中药品使用 (1)麻醉医师配置好麻醉药品并在注射器上清晰的标明药品名称、剂量。(2)用药前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按照“三查八对”原则核对给药。(3)用药后两人再次核对,并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上按照病人基本信息、药品用量、余量、处置方式、批号、用药时间进行登记、签名。(4)配置PCA镇痛泵的药物核对、签字同上。(5)手术结束处理剩余的麻醉药物时,要有一人在场监督,由另1人用注射器抽取剩余的药液,并将它推入医疗废物回收箱水槽并由流水冲走,并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表》上记录。

1.3归还药品 手术结束后麻醉医师根据术中用药情况开具专用处方,将储药盒、空安瓿、处方归还给麻醉恢复室护士,二人核对无误后在《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登记表》相应栏填写药品余量、空瓿及开具处方,归还者及归还核对者签名。

结果 麻醉科恢复室通过有效的管理,规范了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有序交接,实现了对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合理使用。在2013年6月医院“三甲”复审检查过程中得到专家的肯定和好评,作为药事管理亮点进行汇报!

讨论 强大的机器运转需要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作保障。伴随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医院麻醉科手术室规模不断扩展,手术室外麻醉点不断增多,如何安全合理管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成为大家共同关心的话题。 麻醉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与一般药品管理的差别,必须实行严格管理与监控[1]。医院麻醉科手术室是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用量最大的科室之一[2]。麻醉科恢复室除了落实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每年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药事管理计划、建立《麻醉科药品检查管理表》、《麻醉药品质量检查整改反馈表》,质控小组成员定期将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过科室自查自纠,上级职能部门监管等措施,规范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使得麻醉药品及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做到无缝隙管理。 麻醉科恢复室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药品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强化科室成员主人翁意识,使大家认识到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非同小可,每个人都应参与并监督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参考文献

[1]曹丽君,邵蓉.中美麻醉药品管理的对比分析.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O04,10(1):48-49.

[2]李蓓,葛卫红,梁毅.国内外医疗机构手术室麻醉药品管理之比较.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09,3(3):208-209.

作者:孙小燕等

精神药品管理论文 篇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简析

(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 南京 210009)

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相对于老法规,新《条例》进行了较大改动,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更加严格、科学、全面,值得业内高度关注。本文对《条例》的关键内容作一简要分析,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准确理解该《条例》,切实抓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1 《条例》的总体框架

《条例》共分9章89条,笔者将《条例》划分为如下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在第一章总则中,主要对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定含义和主管部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整个供应链的监管:包括第二章至第六章内容,主要针对监管的客体,即种植者、生产企业、研究机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规定了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从种植、实验研究、生产到经营、使用、储存和运输整个供应链的监管要求。

第三部分是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七章主要针对《条例》实施的主体,即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对这些行政主体的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监管职责及其权限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法律责任:第八章对违反该《条例》实施的主、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五部分是附则:第九章对实验研究的定义,罂粟壳的使用,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专门说明。同时规定了该《条例》的实施日期。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

2.1 定义

在国务院发布的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对两者的定义如下: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麻醉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为了更加准确地定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减少歧义,新《条例》对之进行了重新定义:“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2.2 品种目录

麻醉药品目录共包括121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和单方制剂。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有可待因、罂粟壳、阿片、吗啡等21个品种。

精神药品目录共包括130个品种,包括其可能存在的化学异构体及酯、醚。其中,第一类精神药品有52种,三唑仑、司可巴比妥、氯胺酮等6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有77种,异戊巴比妥、咖啡因、去甲伪麻黄碱等24种系我国生产及使用。

3 主管机构及工作流程

3.1 主管机构

《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人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2 工作流程

工作流程如下:

以上工作流程图中有几点需作如下说明: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由SFDA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首先经过SFDA审批,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方可生产。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SFDA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 《条例》的新特点

相对于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条例》按照“管得住、用得上”的总体思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设立了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项制度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各个方面。

4.1 定量种植、生产

《条例》规定,对种植和生产实行计划管理,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种植计划、生产计划进行种植和生产。

4.2 定点生产、经营

《条例》规定,SFDA根据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布局以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予以调整、公布。

4.3 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三级资格审批

《条例》规定,实验研究单位、生产企业以及全国性批发企业需经SFDA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需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需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需经市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对上述各项审批项目,《条例》还分别规定了详细的审批条件。

4.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减少流通渠道

以往由于特殊药品的流通渠道太多,监管要做到追根溯源比较困难,而且丢失、被盗的药品被用作医疗以外用途的情况也大量存在。鉴于这种情况,新《条例》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生产企业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而应当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全国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区域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原则上只能在本省范围内向

有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4.5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必须出具证明

过去,邮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只需经营单位在包裹详情单上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或“精神药品专用章”,凭盖有专用章的发票就可作为邮局办理邮寄的证明,这样的管理势必给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困难。针对这个问题,本次新《条例》特别规定,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同时由省级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

4.6 专门处方资格和专用处方制度

《条例》规定,取得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中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4.7 保证合理用药需求

保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患者获得药品,是《条例》的立法目的之一。为此,《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

1.在严格规范购销渠道的基础上,减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渠道。主要体现在:区域性批发企业除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经批准还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直接购进;因地理位置特殊,区域性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向本省以外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3.规定执业医师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义务。《条例》规定,执业医师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满足患者的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及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药品。

4.取消了实行多年的对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症患者的“麻醉药品专用卡”申办规定,使患者获得这类药品的手续大为简化。但同时规定,除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外,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

4.8 运用网络技术,提高监管实效

《条例》规定,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信息共享;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相关单位,应当每月以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向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管理信息并协助开展工作。可见,新《条例》强调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网络化”管理,这样可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减少某些不法分子的作案机会。

4.9 强化查处力度,杜绝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条例》主要规定了三方面制度:一是根据药物发生滥用的情况,及时调整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条例》规定,上市销售但尚未列人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SFDA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应当及时将该药物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二是对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条例》规定,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品种,SFDA将依法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部门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三是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条例》规定,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从种植到使用各环节中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5 结语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同其它药品一样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另一方面,其独特的药理作用和生理作用使之具有易成瘾、易产生药物依赖的“毒性”。也就是说,这类药品使用得当可以治病救人,使用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引起社会动荡。因此,必须严格监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十分重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立法和监管工作,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逐步发展,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法规体系必将得到更好的健全和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也必将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收稿日期:2005—12—28)

作者:陈 巧 马爱霞

精神药品管理论文 篇3:

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是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1996年1月卫生部公布的,《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共列入119种精神药品。其中第一类47种,第二类72种。第二类精神药品在临床使用较为普遍的有苯巴比妥片剂,地西泮片剂、针剂,氯硝西泮片剂,艾司唑仑片剂,阿普唑仑片剂,劳拉西泮片剂。主要有抗焦虑、抗忧郁、镇静、催眠和抗惊厥的作用,长期使用会对人体产生依赖性、耐受性、后遗效应和不同程度的危害。因此,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合理管理与使用。防止滥用、误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作者:李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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