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

2022-06-27

第一篇:土地赔偿协议书范文

土地赔偿协议书

土地赔偿协议书(精选多篇)

甲方:

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 亩。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每亩 元;地上附着物折价 元。以上两项共计人民币 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付 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 日内付 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

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 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乙方:

组长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村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性别,民族, 年 月 日出生,职业,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性别,民族, 年 月 日出生,职业,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晚上 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 元给乙方。

二、乙方 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

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 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 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

甲方: **旅行社 。

乙方: 受伤者

。 ****年***月***日在****游玩时,不慎将右脚肌健受伤,现就乙方补偿事宜双方达成协议为下协议:

1、乙方在**医疗费由甲方承担;

2、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误工费;如10天×20元=200元整;

3、甲方一次性支付 治疗费如100元整

4、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

双方别无纠葛。

5、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

1、李××,王××之子。

2、李××,王××之夫。身份证号码:………。

3、张××,王××之母。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

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李××之妻王××系乙方工人,因工作原因于 年 月 日发生工伤事故,因医治无效于 年 月 日死亡。为妥善解决王**死亡善后事宜,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丧葬事宜: 甲、乙、丙三方共同配合,及时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需丧葬费用由乙方支付。

二、赔偿金额: 乙方向甲方之张××支付赔偿金壹万元;向甲方之李××、

李××支付赔偿金******元。除承担上述费用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费用。

三、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支付张××全部赔偿金壹万元,支付李××、李××部分赔偿金伍万元; 年 月 日前支付李××、李××剩余全部赔偿金*****元。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付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费、交通、通讯费、误工费、公证费、律师费。

五、担保条款: 丙方为乙方全面实际地履行赔偿义务而向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医疗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经协商,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患者基本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籍贯: 住址: 身份证号: 住院号: 疾病诊断: 治疗结果:

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

三、医疗事故原因

四、赔偿数额

1、医疗费:元;

2、误工费: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元;

4、陪护费: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元;

6、残疾用具费:元;

7、丧葬费: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元;

9、交通费:元;

10、住宿费: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12、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 住宿费:元 合计:元

五、偿款给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1、出院处理:

2、如为

死亡患者,尸体处理

3、其他

八、上述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赔偿协议书

一、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达成如下协议:

二、事故事实

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团号为________________的旅游团队,在2014

年月___日旅游过程中,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造成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协议事项

1.除甲方已向乙方支付或垫付的费用外,现一次性再向乙方支付处理此次事故的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此笔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项目及费用。

2.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须将所有的医疗费用发票、病历资料、鉴定结论等全部交给甲方,由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保险理赔权利和费用归甲方所有。

3.若此事故损害涉及第三方侵权

或违约行为所致,本协议达成后,甲方有权利代表乙方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进行追偿。

四、特别约定

本协议为处理本事故的终结性协议,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经签章后立即生效;甲方支付乙方费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或其他相关第三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不再负任何赔偿责任。

五、违约责任

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案审理。

六、协议签署栏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协议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赔偿协议书范本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14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

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

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

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

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2014年 8月 日下午 17.:40分,甲方因在焊接工具使用时和

乙方发生口角后,甲方用脚踢向乙方腹部,致使乙方腹部受伤,受伤后甲方送乙方在福安市闽东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人民币元给乙方。

二、乙方黄成通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刘安东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得双方签字生效,乙方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增加或提出任何补偿事宜,此事一次性终结,双方别无纠葛。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见证人:

2014 年 8 月 26 日

第二篇:土地赔偿协议书(模版)

土地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为了发展..........事业,开拓西北区印刷机械市场,拟征用甲方土地开办机械加工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征用甲方土地,被征用土地位于...东西六号路南,其四址为东临 ,南临 ,西临 ,北临六号公路道路红线。使用面积为 亩(详见测量成果册)。

第二条:甲方保证拥有该宗土地合法的,完整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性,并承诺该宗土地无任何纠纷,其被有偿征用行为经全体村(组)民的一致通过。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甲、乙双方约定该宗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 元;地上附着物(包括水、电、路以及排污设施)折价 元。以上两项共计

人民币 元。

第四条:付款方式。征地手续经批准并在乙方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日内付 元,土地交接完毕且甲乙双方签订土地交接书后 日内付 元。

第五条:甲方应确保供水、供电正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正常检修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同等村民待遇及时缴纳水、电费用。

第六条:乙方有偿取得该宗土地后使用权后,有合理利用该宗土地的权利;有依法经营管理、建设和用工的自主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有与他人合作开发该宗土地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乙方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因国家建设或城市规划需要使用该宗土地时,国家所给予的赔偿和各项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甲乙双方之间对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互不补偿。

第八条:甲方应协同乙方并向乙方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要的法律文件,办证费用由 方支付。

第九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经土地主管部门登记办证后生效。协议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 万元。

第十条: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纪录以及村民的签字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交,以上文件可以是复制件,但是,甲方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一份,土地管理部门一份,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

1、该宗土地平面图一份:

2、测量成果册一份

3、本协议第十条所涉及的文件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组长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代表签字: 村委会盖章:

XX年 月 日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

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XX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土地批租协议书

农村承包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2017年土地租赁协议书 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土地租用合同协议书 标准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2016年土地转让协议书

第三篇:土地赔偿

根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对于土地补偿费,视土地状况的不同,规定如下“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对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为“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因此,青苗赔1年,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可以要求土地污染费。

贵州遵义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你好,我是遵义长征镇的村民。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儿征用地听说是建经济适用房,而我们农户只有听到一些小道信息。而没有当地政府的一字文件,有的只是镇来的一个人,镇土地科的人员(大伙认识)。和村长,下来办事的全是村组的一些人。拿着一张复印件还是2006年的土地农着物补偿标准。而问她们哪个领导负责,办公地点在哪,一问三不知。文件看看吧,你看我我看你。没有,而她们来又是代表政府,这个让我们老百姓不明不白的事,就想要我们的命根。请问这种事我们应怎样了解到国家的政策呀。我们如何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呀。让赔偿阳光呢?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资产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第三条 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单位以及中央在黔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确认使用权。

第六条 依照《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批准改变或者转移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应在受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结,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用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利用总体规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极审批。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贵阳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州、市、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所在地行政辖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市的乡(镇)和市辖区的乡(镇),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计划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 没有或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未按规定使用闲置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未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上一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继续使用。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还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用该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三条 新开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也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个别州、市、地,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开垦。

第十四条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闲置、荒芜耕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缴纳闲置费的,按该耕地年产值1至2倍的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足30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300公顷以上不足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事先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签定合同;批准权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开发6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要求,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和农村村民信住宅区及闲散地、废弃地进行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明确参与土地整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新增耕地的分配原则。开发、复垦和整理土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等规划,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沙化、石化和水土流失。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上造地,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对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好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第十七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堆放固体废物、临时使用土等造成土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复垦。

第十八条 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由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收取,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和土复垦。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十九条 建设征用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二十条 征用土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用旱地的土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燕尾服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圾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有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征用农民承包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被征用面积核减农业税;粮食定购任务经县级人民政府核实,并服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或者转用的农用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的审批公限为:

(一)使用土不足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和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划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1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同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其中,涉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作物转达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依照国家对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联营联建等,按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或增加用地面积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该幅国有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持批准文件向该土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现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用地审批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涉及占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的补偿,由受益的乡(镇)和村调剂解决。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

(一)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

(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荒地上建房的,可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凡是能利用旧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住宅用地面积已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出租原住房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 农村村民迁居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应当归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地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土地监督检查实行以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耕地保护情况;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使用情况;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情况;

(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

(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

(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

(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部门发现土地违法单位或个人逃避法律制裁,可能隐匿、转移违法所得或者出现可能妨碍土行政处罚实施的情况时,有权责令其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应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其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非法所得的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限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应当有偿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划拨的,其划拨行为无效,该土地由原划拨机关收回;不按规定收回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限期收回。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睛级人民政府责令按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出让方和受让方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人办理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重新处置。

第三十九条 应当申报土地登记而未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而拒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0.1%的滞纳金。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开发国有和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自行拆除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处以每公顷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二条 依法征用、占用集体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且对当事人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补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并处以应缴费用金额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土地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

刘彦存,男,汉族,现年74岁,涧东村一组居民。 申请要求:

要求复晟铝厂将我的耕地作为厂区用地征用,且按国家相关要求及标准给予赔偿。

事实与理由:

本人有一块耕地,位于复晟铝厂南面大门对面,东沿河公路南。复晟铝厂于2014年7月通过镇、村两级政府与我达成口头协议:铝厂计划修建排污管道要通过我地,并计划于9月底完工,且承诺复耕,不影响本麦播,本着顾全大局的想法,万般无奈下同意铝厂排污道道通过我地,并要求铝厂保质保量尽快复耕。可时至今日,土地根本没有复耕,且损毁程度大大超过预期,这些都可以实地查看,有目共睹。

其一:修挖排污管道的同时,同方向修挖一条上下施工通道,二者累计宽30余米,深达30-40余米,横贯地块南北两端。

其二:为了修补别人的地块,在我地块的南面,深挖平均深约40-50米,长约40米,宽约60米的扇面沟壑,造成大面积耕地损毁。 其三:建筑垃圾遍地,几乎就是建筑垃圾场。 其四:原来耕地上的桐树林因施工几乎全部损毁。 鉴于目前耕地的实际损毁情况,特别是与深沟紧邻的东南面挖了一个大约深40-50米、长40米、宽60米的扇面,若要恢复耕地几乎没有可能,况且即使厂方投入巨资恢复,因排污管道的掩埋,该地块的东南面与深沟相邻,垒埝势必造成反复塌方,致使长期无法耕种。

对我个人来说,年龄已大,身体多病,一年多来因为此事,频繁奔波于政府和铝厂之间,身心疲惫,想尽快解决此事。为此真诚恳请政府能体谅老百姓的苦衷,帮我尽快解决此事,我将感激不尽。

申请人:刘彦存

2015年10月23日

第五篇:一次性赔偿协议书(人身损害赔偿)

一次性赔偿协议书

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发生纠纷冲突,至乙方受伤。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直接间接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此为乙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共计XXXX元(大写:)。

五、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基于乙方所受之伤有可能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乙方自愿表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甲方所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已经包括乙方可能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后的相应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仲裁等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责任)。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XXXX元(大写:),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2倍“一次性补助金”的违约金,共计XXXX元(大写:)。

九、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十、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一、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捺指印后生效,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抚慰金 一是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三是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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