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监察管理制度

2023-02-21

在当今社会,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制度或行动准则,也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规章制度或一定规格。那么如何制定相关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建设项目监察管理制度》,供需要的小伙伴们查阅,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建设项目监察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监察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监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内部监察制度体系,保证工程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监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公司的在建工程和工程管理活动进行巡视监察,及时发现问题和督促问题整改。

第三条 适用范围:

1)、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 2)、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二章 主要工作对象和内容、方法

第一条 巡视监察的主要对象:公司各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中的人和事。

第二条 审计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1、监察审核公司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内业资料(包括影像资料)、竣工验收、备案等情况。

2、监察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预(决)算,施工进度款的审核情况及违反公司财经纪律、滥用职权情况。

3、对参加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投标的企业资格、能力、经验、业绩和组织机构等进行监察审核,特别是招投标控制程序的严密性和有无卖标和出卖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4、对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工程物资采购的合同进行监察审核,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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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规范化、标准化、合理化。

5、监督工程监察意见的改进执行结果,促使改进工作顺利完成。

6、公司领导安排和公司其他需要监察的工程事项。 第三条 工程项目监察的主要方法

1、工程专项检查和日常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公开和隐蔽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监察的具体工作要求

1、对重点工程项目应将其作为监察的主要对象,重点跟踪巡视,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力所能及地就地解决并出具监察报告。

2、对非重点工作事项,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防患于未然地进行监察检查。

第三章 项目监察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监察员对下列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本制度实施处罚。

第一条 项目经理部未制定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开工准备工作不符合规定或未按建设方要求按时开工,处以项目经理部1000元~3000元罚款。造成建设方及监理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不满意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条 未认真执行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和因施工技术交底错误、违反交底要求而发生质量、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条 将图纸会审纪要作为施工依据、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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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单未在工程验收后12小时内申报监理签证的,无论对工程施工及结算是否造成影响,一律给予该项目经理部1000元~5000元罚款。

第四条 项目经理部未按要求执行工程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严重偏离工期计划,导致月、季进度计划不能完成或延误合同工期,项目经理部除应承担工期赔偿责任外,公司还将处以项目经理部:

1、月、季进度计划未完成:3000元以下罚款;

2、季度工期因主观原因延误15天以上,公司撤消项目经理职务,并由其承担造成的一切损失。

3、延误承诺工期:5000元~10000元罚款。

第五条 工程检查中,对未认真执行基建办工程管理制度、未认真按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施工、未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处以工程项目经理部:

1、一般质量问题:500元~1000元罚款;

2、较严重质量问题:1000元~2000元罚款;

3、严重质量问题:2000元~5000元罚款。

第六条 竣工资料符合性不合格:

1、第一次指正;

2、第二次检查处以资料员300元~500元罚款;

3、第三次检查处以项目经理部2000元~3000元罚款。

第七条 项目经理部被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给予该项目经理部5000元罚款。

第八条 凡被上级质监、安监部门或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出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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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项目经理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正,给予项目经理部1000元处罚;情节严重拒不整改,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处以项目经理部3000元~5000元罚款。

第九条 工地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项目经理部必须启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并承担行政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凡隐瞒、虚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提供虚假情况的,还将处以项目经理部20000元~50000元罚款。

第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火灾的处以责任人1000元~2000元罚款;发生重大火灾的处以责任人3000元~5000元罚款,并对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其下岗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每次50元~100元/人的处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赤脚、赤膊、穿拖鞋、高根鞋上岗者;

2、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者;

3、施工作业场所不讲卫生者,随意大小便;

4、高空作业、脚手架搭拆,未佩戴安全带或未使用其它劳动保护用品;

5、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无证上岗者。

6、施工现场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

7、在施工现场及厂区内吸烟者;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给予项目经理部500元~1000元罚款:

1、各类劳保用品与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和审查批准而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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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或加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明显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3、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4、未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和无相关记录;

5、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6、特种设备未经有关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并出具安全准用证或者安全标志而投入使用;

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8、施工现场杂乱无章、到处垃圾,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整齐堆放,施工用水到处流淌,无有效的排水措施,安全网挂设及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

9、无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0、住宿生活区和生产、办公区没有严格分开,住宿生活区不文明卫生;

11、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特种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上岗;

12、未如实向作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应采取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处理措施。

13、在建工程外侧未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施工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给予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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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临时用电未制定施工方案或不按TN-S系统配电,电线乱拉乱接;

2、木作加工车间及仓库无防火消防设施或防火消防设施不齐全;

3、电梯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基坑周边、楼梯段侧边、阳台、雨蓬及挑檐周边、卸料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的楼层及屋面周边等其它重要、危险部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及防护措施不符要求;

4、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及大临设施措施不符和要求,主要施工操作场所没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志、措施牌;

5、施工人员应严格按国家工艺标准施工,不按规定施工的一律返工并接受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未建立危险物品储存、使用等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9、危险施工部位未设臵应急指示灯及隔离带。

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统一协调管理;

1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进行硬化;深基坑边坡没按规定设臵防护;

12、施工机具未按施工现场平面布臵图确定的位臵到处存放;水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不在库房内存放或者未严密遮盖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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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油料没有防止泄漏和污染措施;

13、随意抛撒施工垃圾,未设密闭式垃圾站和未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14、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使用;

15、因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被投诉导致被行业主管部门批评;

第十四条 未按时全额支付劳动工资而引起劳务纠纷导使工人到公司或劳动管理部门投诉或闹事,给予该项目经理部3000元~5000元罚款。在调解过程中需暂由公司垫付的,公司除按银行利率收取利息外,还须按所垫付金额的10%对项目经理部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未对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的,监督总站或者监督站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工伤或伤亡事故后,不采取事故分析、安全教育和安全整顿等相应防范措施,可能再次发生同类事故,公司将撤消其项目经理的一切职务,并处以项目经理部2万至5万元罚款。

第四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法务监察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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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XX镇土地建设监察中队管理制度

***镇土地建设监察中队

管 理 制 度

监察中队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负责组织拆除各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队长职责

一、在镇土地所、建设办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辖区违法建设执法直接责任人。

二、带领和组织全中队人员学习建设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及业务知识,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三、坚持每日对分片区域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巡查,防止漏查事件发生。

四、带领和组织全中队人员宣传政策和建设法律法规知识,组织行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并作出处理。

五、带领全中队人员每日对所承担的责任区进行巡查,并及时汇总和准确上报巡查情况。

六、带领全中队人员积极参加“拆违”行动,文明执法,严格拆法,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七、负责组织对案件的登记、整理、上报和按审议意见处理归档等业务工作。

执法队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城乡规划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执法水平。

二、严格执法办事,按程序办事,不以权代法,不越权执法,不敷衍拖拉,不准推卸责任。

三、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团结同志,互助互爱。

四、热爱本职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及时制止、纠正违章行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处理案件。

五、上岗时,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不讲粗话,脏话,自觉维护中队形象,严禁中午喝酒,上班时打牌,下班后赌博,拒绝工作中吃、拿、卡、要。

学习制度

一、全体人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自觉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学习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月度和年度考核内容之中,学习制度考核分值设置为10分,中队每周组织学习一次,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次扣除0.5分,扣完全部分值为止。

三、学习人员应做到“四有”:有签到、有记录、有计划、有内容,学习人员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心得体会,保证学习效果。

四、学习内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考勤制度

一、监察中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事不脱岗,保证工作正常有序开展,上班时间集中精力,高质高效地完成工作;不准在办公区域内嬉闹,努力创建文明有序的办公环境。

二、作息时间:上午8:00上班,11:30下班;春夏季下午15:00上班,18:00下班;秋冬季下午14:30上班,17:30下班。

三、每月考勤纳入月度及年度的考核内容,考勤分数设置为15分。

四、考勤对象和方法:

1、考勤对象:凡在建设监察中队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考勤,因工作需要借用道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参加中队考勤。

2、考勤方法:所有参加考勤的人员,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到办公室签到,凡是超过正常上班时间10分钟以上的均视为迟到,凡是超过正常上班时间90分钟以上的均视为旷工。

五、因病、因事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需附医院病历,半天内向中队办公室请假,一天内报建设办负责人批准,二天内报分管镇长批准,所有请假必须将批准的书面请假条报中队办公室备案。

六、确因家庭或个人有事请假的,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不允许先斩后奏或电话请假,每月事假天数不得超过2天,如果超过2天,按每超过一次扣除20元,同时扣除考勤分值1分。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除考勤分数1分,每迟到3次按事假1天标准折算。

七、对无故旷工的按每天扣除50元标准执行,另外每天还要扣除1分。

八、请病假连续超过60天,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只发基本工资,无故旷工当月累计超过3天,按自动辞职处理,

九、因公负伤住院,按正常上班处理。

十、凡在双休日和节假日请假的一律不予发放加班费。 十

一、考勤结果每月统计汇总并公布,并对应以上条款严格执行。

十二、本制度中未尽事宜,由中队开会决定处理。

巡查制度

一、分片副队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管理工作。对交代的任务要不折不扣的完成。

二、每日各巡查组对本辖区内的各个村庄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并认真填写好巡查记录。

三、每日巡查回来要及时汇报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中队办公室。

四、对本辖区内私户违法建设,能做到及时发现并制止到位。如发现查不到位或漏查现象,查实后将给予批评,并作相应处理。

五、分片队员如遇突发事件,其他队员必须积极支持配合。

六、队员在巡查中要对中队长负责,中队长安排的巡查任务要不折不扣地完成,镇建设办将不定期抽查队员巡查在岗情况。

七、对抽查不在岗的队员,每发现一次扣除5分。

八、对因巡查不尽心或不作为而造成房屋建成后才报告的,将从重从快处理直至解聘本责任人。

监察中队外勤制度

一、全体监察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能上岗。

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禁止中午喝酒。

三、执勤时,要做到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精神饱满,气质良好,语言文明。

四、实行“主办案件负责制”,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填写各类执法文件结案材料,由一至二名执法人员负责。

五、对文明执法、办案质量、执法文书的填写等方面进行考核并作为年终考核主要依据。

监察中队内勤制度

一、监察中队日常管理、卷宗归档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卷宗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好执法文书、立卷保存和保密工作。

二、公开举报电话,专人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队员接待来电、来访,接待人员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认真登记,及时处理。

三、建立巡查督查制度,每月分组包干对规划区内各主次干道、重点区域进行巡查,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将巡查情况逐日、逐步地段记录在案。

四、建立立案周期制度,提高行政效率,一般案件为7至10个工作日,重大案件酌情延长,案件要及时进行结案归档。

相关待遇和奖励制度

一、月基本工资为800元,绩效工资为400元。

二、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三、自带摩托车的每月补助200元。

四、星期天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班的为加班,加班补助标准为:星期

六、星期天按每人50元/天;其它法定节假日按60元/天。

五、电话费:中队长、副中队长每月60元/人,队员每月30元/人。

六、在晚间(冬季20:00以后,夏季22:00以后)到现场进行突发事件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20-100元不等的奖励。

七、中队每月根据各队员互相评比的结果,对表现突出的队员,给予相应(100-200元)的奖励。

行政执法举报制度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

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执法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可以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三、对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市民及当事人均可举报。

四、镇土地建设监察中队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反映详细的违法违纪事实和具体情况及证据。

五、对违法建设举报属实,给予第一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

六、镇土地建设监察中队设立举报电话:******* 。

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一、队员执法证由制发部门统一印制、发放。队员使用执法证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执法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严禁转借、复制、伪造、涂改,防止遗失和损坏。

三、队员在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或者离开本单位去别处工作时,必须及时上交执法证,队员在换发新证件的同时交回原证件。

四、队员在遗失证件时,应当及时报告中队,并及时报告发证机关,登报声明作废。需补发时,由中队向上级申请办理。

五、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公章谋私和开具空白信。

六、中队印章存放办公室由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追究保管人责任。

实物保管制度

一、实物登记保管对象是指因工作需要公款购买的电脑、数码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办公桌椅、拆违工具、资料书籍、单位临时购买超过100元以上的物品。

二、中队所有实物由办公室统一登记造成册、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三、凡购置贵重物品的实行政府采购,先由办公室按级请示,经批准后再办理。

四、实物使用,因岗而定,不在岗不使用,凡因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的,要办清交接手续。

五、实物在正常使用中损坏的要说明情况,200元以上的要有书面说明材料,经核实属于非人为或非责任原因,而造成损坏的到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视工作需要重新领取新的。如人为损坏、丢失的当事人须按原价赔偿。

交接制度

一、中队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聘用期满解聘时,必须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器材、工具、设备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移交前,分管镇长或中队负责人应当指定接管人。交接时,双方在场认真清点,必要时由领导主持。交接后,双方在交接登记册(表)上签字。

二、中队在调整建制时,必须按照上级指示进行交接。交接通常在上级机关监督下进行,应当严密组织,严格手续,防止物资经费丢失、损坏和私分、变卖、贪污、盗窃等问题的发生。交接后双方分别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交接登记册(表)上报。

三、因公出差、休假等临时离开岗位超过15天,应当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等向指定负责人员进行交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爱岗敬业,努力工作。

三、队容严整,风纪严明。

四、秉公执法,敢于碰硬。

五、团结协作,统一行动。

监察中队工作守则

第三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以下简称城建)管理,保障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监察是指厦门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城监支队)依法对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是指有关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第三条城建管理监察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城建监察主管部门)。

城监支队负责实施全市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监察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建管理监察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城监支队实行全市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综合执法。

经批准,城监支队可内设城市规划、土地房产、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园林风景和环境保护等专业管理监察大队;城监支队可在各区(县)、镇设立综合管理监察大队、中队。

第七条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中专(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监支队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建监察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城建业务知识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城建管理监察水平。

第九条城监支队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公开办案程序,公开处理结果,并从社会上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大力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增强服务观念,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公民对城建监察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举报,城监支队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监察职责

第十二条城监支队应当宣传城建管理法律、法规,检查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止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城监支队应当承办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城建监察主管部门依法交办的城建管理监察任务。

第十四条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监支队承担城建管理的巡逻、调查、取证工作。城监支队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有关违法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请委托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对下列行为,城监支队有权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无证或越界开采沙、石、土资源的;

(三)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的沙、石、土的;

(四)焚烧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六)侵占现有园林绿地,或未经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非正常修剪城市树木的;

(七)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影响安全的;

(八)损坏城市规划区公共交通、供气、供水、排水、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或未经市政公用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损坏其附属设施的;

(九)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搭盖的,堆放、悬挂物品影响市容的;

(十)乱倒垃圾、粪便、废水或随地吐痰、便溺及在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树干上涂写、刻画、张贴的;

(十一)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废土、泥浆、垃圾的,或不落实施工废水排放、净车上路、建材堆放等保洁措施的,或建筑工地未封闭施工的;

(十二)运输液体、散装物体,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

(十三)法律、法规授权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察程序

第十六条城建管理监察采取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举报专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

对不佩戴行政执法标志和不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

第十八条城监支队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予受理。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城监支队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城监支队对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行为人的违反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二)依照城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监察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条城监支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案,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并及时调查取证。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交办案件的单位、案件移送人或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城建监察人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城建监察人员和被询问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城建监察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城建监察人员因办案需要有权依法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笔录或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邀请现场人员两人以上见证。勘验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对象、内容,并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查清事实后,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概况、调查经过、所依据的城建管理法律、法规及处理意见。

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调查终结报告,由城监支队审批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城监支队对重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城建监察主管部门和相关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城监支队必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将处罚决定报相关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监支队查处的案件,城监支队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送委托的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城建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原批准立案的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城监支队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城建监察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向城监支队或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在本条例第十五条的授权范围内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章强制措施与执行

第三十条城监支队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对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工具、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向当事人发出经城监支队负责人签发的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城监支队依法执行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记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三条被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城监支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保管,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第三十四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三十五条城监支队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仍在继续的,应当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

对于行为人拒不停止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其他搭盖建设的,城监支队有权对继续违法建设部分予以拆除。

第三十六条对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房屋周围的空地及绿地的违法搭盖,以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法建设,城监支队有权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可予以强行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城监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向城建监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城监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城建监察人员在城建管理监察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城监支队及其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2

关于行人斜井乘人装置安装工程

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围绕行人斜井乘人装置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做好监督和安全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出效能监察为强化工程管理监督、节约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程总体效益的重要作用。公司自十一月份起,开展了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监察,现将制定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情况报告如下:

为确保效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我们认真制定了工程建设管理效能监察实施方案,明确了效能监察的工作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并分阶段组织实施,总结建议和取得的成效。

(一)工作目的及意义:通过开展工程建设管理的效能监察工作,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节约费用,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与进度,争创公司文明样板工地,实现机组“即建设、即稳定、即使用”。

(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1、自11月份工作开始以来,由监察领导组牵头,各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建设、工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过程及验收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

2、检查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认真汇总、分析,提出《监察建议书》,要求工程筹建处进行限期整改。

3、关于行人斜井乘人装置安装工程根据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监察建议和意见,工程筹建处对工作的不足之处进行总结分析,积极进行整改提高,切实提高工程管理的工作水平。

(三)对筹建处工程建设人员学习教育情况进行监察

按照效能监察工作要求,筹建处组织部门人员进行了专题学习,学习领会上级有关文件、实施方案,提高了对工作的认识,增强了搞好效能监察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严格监督工程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真落实集团公司、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建设要求,加大对工程材料采购、工程建设等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监督。从总体情况来看,工作完成基本合理,基本满足设计进度和建设工作进度的需要。

(五)对完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管理体系的监察

质量管理是我公司基建的核心部分,质量管理的职责贯穿于整个基建过程。为了实现工程的质量总体目标,公司制定了以质量控制为核心,实行“样板”标准化施工质量管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全过程、抓预防为主的“一高一严两抓”的质量控制方针。层层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实行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切实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项目筹建处成立了“质量监督组”,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多元化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监察建议:

针对我们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监察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学习力度,保证工程建设期间各级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格依靠制度履行职责。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建设合同、设备材料、工程造价、财务等管理程序,确保全体工程技术人员不发生廉政方面的问题,做到廉洁自律、依法办事。

(七)取得的成效

在效能监察检查小组的督促下,筹建处针对提出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了整改。

1 、筹建处各部门认真组织部门人员学习相关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制度执行力。

2、继续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制定和完善。

3、在工期紧、任务重、技术要求高的压力下,筹建处管理人员不断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的自觉性,营造了和谐的工程文化,使参建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够主动的参与到科学、安全、文明的施工管理中,形成人人关注科学、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太原南峪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效能监察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对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 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林甸县纪委监察局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各项工作井然有序、扎实开展的基础和保证。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历史经验时曾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也多次深刻阐述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强调要与时俱进,不断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既是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纪检监察机关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几年来,林甸县纪委监察局以规范运作、注重实效为目标,坚持积极借鉴与联系实际相结合,力求高起点、高质量地推进制度建设,一批基础性的制度相继建立,先后制定了与工作职责、工作规程、自身建设等相关的20多项制度,基本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全面的制度框架体系,并把制度建设贯穿于机关自身建设全过程,真正形成了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机制,有力推进了纪检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从而提升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纪检监察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以民主集中制为指导,以监督制约权力运行为核心,建设一个与时俱进、廉洁高效的好班子。

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

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一系列指示要求,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思想上高度重视,始终把它作为队伍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近几年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了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各项具体措施和制度。

一是健全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着力打造“学习型”领导班子。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非常重视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学习制度,突出学习重点,保证学习时间,取得学习成效。保证中心组每个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次学习有中心议题,重点学习研究一两个问题。平时加强理论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并要求每个班子成员结合工作,每年撰写1篇~2篇理论文章,年底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对理论文章进行评比。一年来,纪委书记带头做学习笔记20余万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理论文章2篇,为构建“学习型”机关作出了良好的表率。 二是健全和完善双重组织生活制度,着力打造“民主和谐型”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是我党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不仅对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搞好班子内部监督,增强班子团结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领导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林甸县纪委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前,广泛征求本委各室主任及其他党员干部的意见和建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书面报告常委;会中,每名常委要对意见建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会后,对发现的突出问题作出整改方案。每次民主生活会主题明确,重点突出,气氛热烈,从不泛泛而谈。

既联系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又取得实效,解决自身实际问题。两年来,通过民主生活会解决实际问题20多个,提出整改意见30余条,多次消除误会、化解矛盾、增进团结,真正成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监督的良好平台。

三是健全和完善制约权力运行各项制度,着力打造“廉洁型”领导班子。县纪委建立健全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完善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实行每周一次书记会、两周一次常委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例会制度,凡涉及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路、措施、重大复杂案件查办、党纪政纪处分、机关重大决策出台、人事任免等均由集体讨论决定。建立责权明晰的常委负责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格局,对人、财、物、事等各项权力进行适度分解,合理配置,有效制约,防止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防止执纪不公、以案谋私等现象发生。

四是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制度,着力打造“立体型”监督体系。除了领导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制约外,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努力创新监督方法,拓展监督途径,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型的监督模式。一是带头落实述职述廉制度,接受上级监督。纪委书记每年向县委和县纪委全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情况,班子成员每年都向县委述职述廉。行政监察机关向每一届政府、人大常委会作一次系统的总结性的工作报告。二是落实本县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制度,接受县委监督。县纪委的各项工作和廉洁情况纳入全县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各项指标细化量化刚化,考核操作规范严谨,结果公开公正,成为良好的监督平台。三是带头

落实廉政承诺制度,接受舆论监督。由纪委主要领导在县电视台进行廉政访谈,介绍个人、单位的廉洁从政情况和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四是建立情况公开制度,强化外部监督。县纪委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今年以来,林甸县纪委先后就开展源头治腐、“三风”建设等专项工作,接受记者专访。县纪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县政协委员、县级离退休老领导和机关离退休老同志通报全市县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回答老同志的咨询,主动接受监督。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整体素质为核心,打造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好队伍。

今年以来,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一是健全和完善了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机关每周进行一次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学习理论热点,把握前沿动态;每两周进行一次业务理论讲座,年初制定计划,确定讲学人员和讲座内容,两年内每个人必须主讲一堂,讲座前精心准备,讲座之后一起展开讨论,品评优劣得失,促进共同提高;每年由机关确定两本必读书目,并严格进行闭卷考试,每年自己确定两本理论书籍,并做好学习笔记,撰写理论文章,年底进行检查评比。两年以来,共有4人次参加了中纪委、省纪委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班。

二是健全和完善了调查研究制度。每年年初由党风宣教室根据上级调研任务拟定课题表,各室从中选择课题进行调研,也可

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性质,自行选择课题进行调研。两年来,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完成了16篇调研文章,在《明鉴》、《大庆日报》等各级报刊发表理论文章3篇。

三是健全和完善了岗位交流制度。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岗位交流制度》,在干部选调和任用上,采取了公开选调、岗位轮换等措施。两年以来,有2名班子成员交流到政府部门任主要领导,内部新提拔3名室主任,1名主任进入领导班子。同时,调整交流干部17人次,其中输出干部3人,提拔8人重用6人。通过提拔、交流,使纪检监察干部在不同工作岗位得到锻炼培养,队伍建设呈现出勃勃生机。

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严明纪律规范行为为核心,构建一个勤勉务实、形象一流的好机关。

今年,林甸县纪委机关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要求每个干部学习执行,这些制度对纪检监察干部政治、工作、作风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把监督渗透到干部工作和生活的各个环节,把监督延伸到8小时以外,时刻警醒。

一是建立责权明晰的岗位分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了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内部工作格局,确保对职责权力的监督。如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对机关各室、各岗位职责、权限、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制定了《林甸县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程》,分别对执法监察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案件审理工作、信访工作(来信、来访、来电、网上举报)、信访诫勉谈话工作、纠风工作、效能监察工作、办文办会工作的办理程序进行了图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是建立办案监督制度。为防止纪检监察干部以案谋私,县纪委监察局抓住办案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制定了《林甸县纪委监察局办案纪律要求》,从受理初查到审理归档,每个细节都作出了具体而严格的要求,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各种违反纪律问题。

三是建立内部制约的工作机制。会同组织部、人事局、机关工委、信访办组成了纪律监督领导小组,制定了《林甸县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办法》,负责对纪检干部的工作纪律、办案纪律及社会表现进行监督,接待投诉,核实问题,掌握干部的思想动态和社会交往情况,以及对违纪干部的调查处理等项工作,使我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在具体办案工作中,县纪委监察局也确立了“领导包案、专人负责、分级管理、一包到底”的办案责任制,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如发生错案或其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的规定,除了追究直接责任人、办案责任人的责任外,室主任、分管的领导也应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从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的实际,结合周边各县市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建设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必须正确处理构建制度体系和抓好制度落实的关系。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发挥制度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中的基础和保证作用,关键是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再好的制度不抓落实等于零。因此,必须做到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一起抓,在高度重视新制度制定的同时,加大对已有制度的落实力度。这样,才能既有效地保

证已有各项制度的切实执行,又能为新制度的出台落实创造好的工作基础和工作环境,有利于新制度的落实。

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纪律规定。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有管理制度中的纪律性规范,有文件中的纪律性规范,还没有建立守则式的纪律规范,更缺乏专门的纪律处罚规定,因此,必须制定《纪检监察干部错案责任追究条例》、《纪检监察干部违纪办案、失职渎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等规范性纪律规定,做到有纪可依。同时可借鉴浙江经验,设立机关督察室,或赋予各部室对违纪人员行使纪律处分权,负责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纪政纪和法纪教育,研究制定本机关内部监督的规定和制度,查处机关人员的违纪问题,受理本机关党员干部的申诉,处理举报本机关人员的来信来访。

三是必须走程序监督之路。就司法部门来讲,它有一套严格的司法程序,而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尚未形成一套完备的纪检监察程序,建立这种纪检监察程序,对于日益加强又独具特色的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民主与法制意识的增强,已不能只靠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素质能力和道德水平来规范和约束行为。因此,为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制定一套具有极强稳定性的、普遍适用的全国纪检监察程序已成为迫切需要。对于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的一些成功做法,可以在科学总结,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四是必须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既要坚持和发展已有的宝贵经验,又要注意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既要充分重视制度的

连续性与稳定性,又要注重制度的开创性与前瞻性;要立足于当前,着眼于实际,针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深层次问题,通过观念的创新带来实践的创新和制度的创新,构建以人为本、科学高效、统筹协调、充满活力、促进和谐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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