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技术与侦查破案

2022-11-07

第一篇:刑事技术与侦查破案

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摘要: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包括可以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划定范围、指明方向,并认定罪犯。但是目前刑事技术仅处于次要的地位,只有在侦查破案出现困难或者重大疑难案件时,才使用技术侦查。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应当提高刑事技术的应用范围,转变思想观念,使刑事技术更好地为侦查破案服务。

关键词:刑事技术;侦查;破案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不例外,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飞速发展,要求刑事科学技术的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职能作用,实现其多破案、破大案、破好案的工作目标,为改革开放和完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和保障我国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过渡。目前,司法队伍中有部分同志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和作用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在刑事技术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技术研究和运用以及技术设备的购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笔者试图对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价值、功能及作用作些探讨,以引起同行们的高度重视并供其工作和决策参考。

一、现代刑事科学技术的基本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一经被侦查人员用于侦查活动之中,就可以直接转化为现实斗争的破案力。随着刑事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其功能也不断拓展。现代刑事科学技术除具有侦查的基础功能外,还具有侦查的破案功能,尤其还具有人类器官和思维的延展功能,为侦查破案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基础功能

因为现代犯罪活动,侦查部门采取侦查活动都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对犯罪信息的记的发现、提取、保存等需要技术手段去实现。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基础。现代技术设备储存的侦查情报资料和技术资料,是非常重要的线索依据,是发现、审查、确定重点犯罪嫌疑对象的依据,同时又是监控犯罪动态的手段。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推动侦查工作的支点。许多案件证据都要通过技术检验鉴定加以核实,确定该物痕与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从而为定案提供可靠依据。因此,刑事科学技术是最终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不可替代的重要证据。

2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侦查工作的破案功能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本身就是一种侦查活动,它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研究犯罪现场存在的痕迹物证,并作出科学的检验结论,为侦查破案服务。就刑事案件而言,无论什么案件,无论犯罪分子如何伪装、破坏现场,都会在现场上留下痕迹。因为其犯罪行为和事实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发生的,只要我们运用各种技术手段,以科学的态度、求实的精神去勘验现场,总会发现蛛丝马迹的。如现代侦查中,微量物证分析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运用,为刑事技术的发展开拓了广阔前景。另外,在许多民事案件的处理中,也离不开刑事科学技术。

3现代刑事科学技术具有人类器官、思维的延展功能

同当代刑事犯罪作斗争,客观上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刑事科学技术知识,否则“科技强警”将是一句空话。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是人类器官功能的延长和扩大,是人类智慧的物化形式。现代社会中,人的一切实践活动,只有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才能扩大与加深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才能增强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力,最终实现依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使命。现代刑事科学技术也下例外,它是侦查人员认识现代犯罪现象的有力手段。因为犯罪现象极为复杂,不可能完全凭人的感官直接感知,而是需要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去扩大自己的感知范围,为理性认识提供丰富的资料和依据,确保对犯罪案件认识的客观性与完整性,从而正确指导侦查实践活动。

二、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

现代刑事技术是刑事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侦查破案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刑事技术通过运用自然科学以及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查明案件的法律性质,为刑事侦查提供有效的证据和线索并帮助刑事侦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同时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的要求为刑事侦查提供现场勘验到的文件、文案和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鉴定。

1规范管理,依法办案

由于在办案过程中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所以文明力、案、依法办案是顺应刑事侦查的发展要求。只有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起来的证据才能成为刑事诉讼的有效证据。因此赊了收集的证据主体要合法以为取证的手段、方法以及证据的表现形式也必须合法。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依法审讯禁止逼供在法庭上法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充分性进行核实。完善法制建设,增强侦查人员的法制意识重视刑事技术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的作用。

2从思想上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观念

要充分发挥现代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和地位。首先,要转变刑事技术破案的思想观念,重新认识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打破长期以来对刑事技术的不重视、不善于利用的思想。在日常侦查办案的实践过程中必须加强刑事侦查人员的刑事技术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多关注刑事技术科学动态肩意识地开发和利用刑事技术。

3建立一支强有力的刑事技术人才队伍

重视人才培养组织刑事技术人员进行规范的、正统的培训,培养队伍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作人员的自主学习意识,为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指导作用奠定人才基础。加强队伍的团结合作力、案能力开事侦查和刑事技术是刑事案件侦查中要相辅相成,之间要保持紧密合作相互合作才能充分发挥出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才能在现代高明的犯罪手段下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同时,要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高度重视刑事技术的基础建设,改善技术装备进口一些实用性设备,提高刑事技术的标准化程度。拓宽技术领域应用多重前瞻性设备和技术,结合长期工作的宝贵经验,改革创新刑事侦查手段,切实巩固和提高刑事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益。

三、结语

总之,要使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充分发挥其该有的作用,除了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队伍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用于先进的刑事侦查技术和先进的设备之外,还需加大刑事侦查和刑事技术的合作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紧密联系精诚合作洪同办案。

参考文献:

[1]朱克军,鞠子周.运用刑事技术指导侦查工作[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2]沈京京.浅谈发挥刑事技术的破案效能[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1).

[3]唐明.加强基层所队刑事技术工作[J].警察实战训练研究,2009(04).

[4]黄志鹏.对刑事技术人员专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02).

第二篇: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的衔接与配合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人、财、物的进一步大流动,使得刑事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化;同时,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破案提供了有力武器,另一方面也被犯罪嫌疑人所利用,犯罪嫌疑人往往借助高科技手段,提高自身的犯罪能力及反侦查能力,智能化、高科技化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因此,当前的刑侦工作必须实现侦查工作与技术工作的有效衔接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破案效率,有效地遏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关键词】:刑事 侦查 勘查 科学技术 犯罪

一、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概述

刑事技术,亦称刑事科学,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理论和方法,发现、记录、提取、识别和鉴定与刑事案件有关的各种物证、书证,为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的各种专门技术的总称。刑事技术检验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侦查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在刑事技术渗透到刑事侦查各个环节中去时,才能真正转化为物质力量,使侦查人员由单纯的体力型向科技型转化,使在刑事办案中获取的各类物证更具价值性和证据性,对犯罪分子的认定作用和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及与国际法的逐渐接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对刑事侦查各环节进一步加以规范。面临如此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的刑事侦查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模式,仍然墨守陈规,靠打“车轮战”、“人海战”,靠“程咬金三板斧”式的审查讯问方式,不计成本、不讲效益,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向人民群众交出满意的答卷。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获取科学证据的强大武器,为提升刑事侦查战斗力提供了广泛的空间。把科学技术提高到“第一战斗力”的地位,改变思路,从观念到行动上真正重视起科学技术的巨大潜力,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所以,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越来越认识到刑事科学技术的重要性,提出了“科教强警、科技强侦”的战略措施,从而使刑事科学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实践证明:在社会生产力系统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刑事科学技术是第一破案力。

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由于侦技人员所处的地位不同,各自的工作方法、方式和工作对象不同,相互之间难以形成有效地衔接配合,分离脱节现象严重。特别是在现场勘查、侦查讯问等阶段,表现得尤为突出。对刑侦工作中的侦查和技术人员来说,强调任何一方而忽视另一方都是不对的。必须清醒认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必须做到各局部的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整体的效能。在技术和侦查最应密切衔接的“一线”基层责任区刑警队,问题尤其突出。因此,刑事技术部门在思想上要强化与侦查工作衔接的意识,既注重本专业的发展拓宽,又注重与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刑事侦查部门则要紧密依靠刑事技术的科学力量,多联络、多沟通,使我们每一起案件的侦破和办理都存在技术因素。美国著名学者克里希南在《现代犯罪侦查导论》一书中专门论述了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关系:“侦查员和实验室意见的交流。首先要会辨认、采集原物确凿证据然后把它们送抵实验室进行检验。侦查员和犯罪实验室检验人员问的密切合作,是充分利用相互间的才能的基础„„犯罪实验室在刑事犯罪侦查中所起的作用在日益增长,这大概是警察作假想训练时,在某个犯罪的实际侦查过程中,对警察的各种职责有了起码认识的缘故„„同侦查人员磋商,有助于实验室的科学家恰当地安排他们的试验,也有助于他们避免做不必要的工作。”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表现 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应在现场勘查、审查讯问、发现和认定嫌疑人三个阶段有效地衔接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刑事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第一破案力的作用。

(一)行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现场勘查阶段的衔接配合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白景富同志指出:“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门户,如果连这个门都进不了,其它工作都无从谈起。” 这个论断非常精准。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的第一道工序,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环节。刑事案件现场是犯罪行为的发生地,是犯罪证据的保留地,是犯罪信息的储存地。正是因为犯罪现场如此重要,所以长期以来公安部都是严格要求现场勘查要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客观、细致”的原则。

所谓犯罪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据法律规定,为从犯罪现场收集证据,研究犯罪信息而进行的犯罪现场访问和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总称,是一项综合性的侦查措施。犯罪现场勘查的两大核心内容是犯罪现场访问与犯罪现场勘查、检查。 现场勘查工作是刑事侦查工作的起点和基础,又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头戏。但在实际工作中,现场勘查工作与侦查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侦查员认为现场勘查工作仅是技术员的事,与自己无关,结果现场勘查时有些侦查人员不到场,绝大多数案件的现场勘查情况无人过问;部分勘查人员技术至上观念较重,侦查意识不强,常常是就现场看现场,就痕迹论痕迹,不能依据现场实际及客观态势对犯罪及其过程进行合乎逻辑的分析、判断、推理,以致在接下来的现场分析环节中不能切中要害、一针见血。也就是说技术人员只能谈技术ABC,而不能讲侦查一二三,不能科学地进行现场重建,更加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在某些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眼中,现场勘查]_作是例行公事,仅仅起着弥补法律卷宗的程序作用及为已破案件提供一套现场记录的资料及出具鉴定佐证的作用而已,这种状况导致了侦查工作严重脱离犯罪现场。出现这一结果,主要是由于侦技人员的片面认识造成的。因此,如果在现场勘查中侦技人员有机结合、相互交流,技术人员同时加强侦查意识,既讲技术,又讲侦查,科学地重建现场,必能有效地服务侦查,指导破案。

要提高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使刑事技术真正成为提高破案率的现实力量,把刑事技术和侦查破案有机结合起来,必须首先过好现场勘查关。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都要改变观念,打破刑事技术人员只单纯埋头于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只管制作调查访问笔录,相互间不闻不问的状况,两者应是一个共同的战斗体,技术人员要有侦查意识,侦查人员要有刑事技术意识,共同来承担起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样便于侦查人员在侦查的初始阶段就能“吃透”现场,了解现场,立足现场来看问题,分析案件研究侦破方案能从现场出发,避免了脱离现场的胡思乱想和无客观依据的乱想瞎猜。及时地对一起现行案件进行勘查,对于技术人员而言,在时空上缩短了到达现场的时间,既有利于现场的保护和痕迹物证的采集,又有利于技术人员及时了解案发情况,发现犯罪动态,提取有价值线索,并能及时将第一手的现场信息反馈给侦查员;对于侦查人员而言,既有利于侦查员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可使案件快速侦破,又利于侦查员熟悉技术业务,掌握科技手段,充分了解案件的发展动态和痕迹物证情况,及时把现场信息转变成活的侦查资源,从而增加了破案效能。可见,积极利用现场信息,可以将许多案件的侦破工作解决在现场勘查阶段。

(二)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审查讯问阶段的衔接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具有侦查权的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而依法对其进行的一种面对面的审查活动。讯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审查讯问工作是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为证实其犯罪进行的面对面的强制性的调查活动,是侦查工作的一个重要阶段,是“侦”和“审”的统一。 当前的模式是,审查讯问是侦查人员个体的事,勘查现场是技术人员的事,技术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从未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中去,导致了侦查人员审讯时就案论案,工作粗糙,在一些现场条件差,无过硬证据的案件中难以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审查讯问很容易陷入僵局,从而影响侦查效果。因此,初次审查讯问工作最好由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在开始审讯之前,侦查员应该尽可能多地占有现场资料,了解串并案情况。关心技术人员的检验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比如现场痕迹是如何形成的,受害人的致伤、致死原因,在多种伤并存的情况下,哪一种伤是主要致死因素等等。尤其要注意分析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痕迹特征、作案过程的细节特征和反常现象,做到心中有数,从而最大限度地深挖罪行。另外,技术员通过参与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讯问,从技术角度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反思和解决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这有利于对已勘查现场的得失总结,有利于技术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也有利于进一步的案件串并的汇总工作。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在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阶段的衔接配合

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刑事侦查破案的主要目的,但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中,单纯依靠摸底排队、调查访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当前刑事案件的发案特点。由于受到经济发展地区间不平衡和人、财、物大流动这个大环境的影响,外来流窜犯罪已呈逐年上升趋势,典型特点是“两头在外”,即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都是外地人。且以侵财型、跨省地市、系列型为主要特征。犯罪分子异地作案、异地住宿、异地销赃,团伙作案、时分时合、交叉结伙,手段多样,对侦查破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部门要想有效地遏制其扩张恶化,必须更新观念,转变机制,紧密依靠刑事技术中的科学技术力量。 1.要充分发现和利用犯罪痕迹物证及各种信息

技术部门要及时将含有现场信息、手段特点、物证资料等串并汇总材料传递给侦查部门,便于侦查部门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去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及时消化案件信息,将有关信息传递到特情耳目,并及时进行阵地控制等,当发现嫌疑人员时,及时将刑事资料送技术部门查对,便于及时认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在调查审讯中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应用现代高科技手段,能及时地发现认定犯罪嫌疑人

以现代科技对付现代犯罪,应是刑事侦查破案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缩短破案时间的制胜捷径。当前,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建立起了指纹自动识别系统,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一系统越来越显示出强大的破案力。此外,DNA检验鉴定、声纹鉴定、笔迹鉴定等高科技手段的应用,更使公安机关破案如虎添翼。相信随着21世纪科技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应用到公安工作中来。

三、刑事侦查与刑事技术衔接配合的前景展望

刑事技术与侦查工作的有效衔接是靠人来完成的,作为主体的人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侦查员和技术员的业务知识应该互相融会贯通,这就需要两者加强学习,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 著名刑侦专家刘持平说过,未来刑侦工作发展的趋势是,侦查人员技术化,技术人员专业化。一名好的侦查员必须掌握现场勘查常规技术,包括勘验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有关痕迹,物品的寻找、发现、固定、分析、提取、包装、运送、保全等工作以及现场照片的拍摄、制作,现场图的绘制,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现场录像的制作,侦查测量、登记等。

要了解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工作中的运用情况,要在详细占有现场资料的前提下与技术人员分析现场情况,交流意见,为准确分析案件确定侦查方向、范围打下基础。同时要增强侦破案件的证据意识,结合侦查获得的线索,提醒技术人员注意现场证据的提取,为破案积累更多的条件。一名好的技术员应该也是一名好的侦查员,应该具有良好的侦查意识。将侦查意识和思维运用到现场勘查中,将勘查现场的情况客观完整地提供给侦查人员,并及时了解侦查人员工作中发现的可疑情况,结合现场勘查,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分析意见,为案件侦破打下基础。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基层侦查部门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技术人员,这些基层的所谓的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通称为侦查员。刑事技术部门应直接参与到侦查办案中去,真正实现技术与侦查的接轨。作为基层刑事技术部门,太专业化了并不利于技术工作的开展,会狭隘技术人员的视线。考虑是否让技术人员来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办理,不能只局限于只让技术员参加案情分析会,而不让其参与后续的侦查工作。对刑事案件尤其对一些恶性的大要案件、系列流窜案件及一些含有技术手段的案件,有技术员的参与,可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我想,积极参与案件的侦破,将有利于我们技术员开拓思路,有利于现场勘查、案件串并工作,有利于提高技术人员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利于实现技术员专业性和实战能力的统一。当然,该建议的提出,必须建立在有足够的技术人员配置的前提下。

总之,作为公安工作的生力军的刑事侦查工作和刑事技术工作,一定要有机地衔接在一起,发挥整体功能。针对新形势下的犯罪特点,制定出可行性的预见方案,大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新手段和新方法,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少走一些弯路,少犯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还能培育出侦查破案的新增长点,为提高破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篇:刑事科学技术对侦查的影响

“科学技术是刑事侦查第一战斗力”,科学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刑事侦破能力的提高以及侦查观念的转变。

一、科学技术对刑事侦查的影响史。

早在2000多年前,我们先人在刑事断狱中就曾运用了观察、记录和检验物证的手段。强调“察狱之官,先备五听,又验诸证信”,注意发挥证据的作用。近代《刑事侦查学》的诞生也是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结果。犯罪侦查学被认为是一门“把自然科学应用于法律科学,旨在对物证进行检验、同一认定、具体辨别和判断的学科”。刑事侦查学后来乃至今后的发展,也受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影响与制约。

二、 刑侦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融入世界体系,人们的价值观、人文观以及法制观念都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对刑事侦查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总体上看,就是要求标准越来越高,工作难度越来越大。

1、刑侦工作环境发生的变化。

① 法制环境的变化。我国已经进入法制化社会,立法和执法监督日臻完善,公民的法律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侦查受到越来越多的监督和制约。

② 人文环境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人们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标准的一系列变化,调查取证工作越来越困难。③舆论环境的变化。各种媒体特别关注刑事案件的发破新闻。刑事侦查始终处在媒体追踪范围,其中不乏干扰之嫌,对侦查工作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

2、犯罪形式发生的变化。

①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增加。

②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增强。

③ 犯罪人对抗性加大。

犯罪与侦查、邪恶与正义的较量显得日益复杂。通过加大侦查的科技含量,持续地增强控制、发现、揭露、制服犯罪的能力,无疑是刑侦改革的重要内涵。

三、科学技术在刑侦工作中的发展

刑事侦查中的科学技术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它既包括现代化的技术装备,也包括现代化的侦查观念,更需要人的整体科技素质的提高。

1、刑侦技术的开发。刑侦技术属于应用技术,为了引进、借鉴、吸收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最先进手段,为侦查服务。我们必须增强科

技意识,广泛地涉猎先进的科学技术领域,敏锐地发掘新的技术手段,尽快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变成侦查的战斗力。

2、侦查人员的科学技术培训。必须把培训纳入刑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使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3、 刑侦体制与管理机制改革。应当把发展科学技术、扩大科技应用范围、强化科技培训与考核摆在足够高的位置,以适应侦查工作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效能的充分发挥。

4、重视法科学的研究。法学是复杂而严谨、且历史悠久的科学。不重视法科学的研究,刑侦工作永远处于被动的地位。

总之,我们已经进入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时代,高科技正在迅速融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是史无前例的。我们应发展高新科学技术的应用手段,研究机动灵活的侦查谋略,“科技加谋略”的模式将实现刑侦工作质的飞跃。

第四篇:完善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制度

时间: 2005-10-12 08:45:19 | [<<] [>>]

------------------

〖薛艳宏〗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整个诉讼过程的重任。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依法进行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否认,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阻力,尤其在刑事立案监督与刑事侦查监督中境遇尴尬。

随着立案监督实践的深入,现行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突显。其主要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够有力,二是监督范围不够完善。因此,有必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

一、赋予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强化刑事立案监督效果

目前法律虽然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对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进一步监督措施,使刑事立案监督缺乏应有的刚性和实效,不利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建议完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法律规定,强化对监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进一步监督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机动侦查权。

实践中,公安机关接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既不说明理由,也不立案的现象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做为法律监督机关往往束手无策。对此,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不履行职责时的直接侦查权。从有利于加强立案监督、有效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考虑,我国也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检察机关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的案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的规定。同时,为了防止滥用此项职权,有必要在程序上严格限制,即可以规定地市级以下检察院行使这项权力时,要报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但是对于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不应限制。另外,为了防止侦查机关立案后又不当撤案,建议完善撤案监督制度。即规定对于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侦查机关立案后又拟作撤案的,应当在撤案前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检察机关不同意撤案的,应当提出具体侦查意见,由侦查机关继续依法侦查。

二、完善立案监督范围,全面保障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实践中,公安机关有时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却没有明确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权限,致使这类违法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依法进行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加强法律监督的要求。因此,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把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问题纳入刑事立案监督的范畴。

首先,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全面确立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保障刑事立案活动及时合法进行的需要。在我国,立案被规定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开展刑事侦查的前提,立案决定本身虽然并不意味着对被立案者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限制、剥夺,但是却要给被立案者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令其必须接受刑事调查,而紧随其后的必然是一系列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可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一个人即使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都会对之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可见,立

案并非无关紧要,而是一项关乎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十分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必须认真对待,并纳入法律监督范围。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而没有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使得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实质上只是不立案监督制度,在监督范围上存在严重缺陷,不利于保障整个刑事立案活动的合法性。

其次,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后,侦查机关可以自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侦查措施,而无需任何司法审查程序。这一诉讼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只有从立案这一诉讼的源头上把住法律关口,才能实现对当事人基本人权的有效保护,保障整个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

总之,我们应当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立案监督的范围作出进一步完善。对此,可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的,或者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者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撤销案件,并将撤案决定书副本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撤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执行。在刑事侦查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同样面临困境,.刑事侦查监督制度亦是弊端重重。一是检察院侦查监督带有倾向性,缺乏中立性、独立性。二是侦查监督部门获得监督线索途径少。三是国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侦查监督保障体制。 四是侦查监督方式不完善、方法不够灵活。因此,许多制度和做法还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一、 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保障刑事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尽管属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却事实上担负着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职责,它们本质上也属于国家追诉犯罪机构,在诉讼目标和诉讼角色方面与侦查机构是一致的。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做为监督者的监督意识和公安干警做为被监督者接受监督的意识都很淡薄。侦查活动很难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对此,《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责、义务,如撤销违法决定、制止违法行为、调查违法事实、拒不纠正时的惩办等并具体规定监督程序、监督方式及监督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尽量将监督的内容具体化,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权以法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开辟获得线索新途径,强化检察机关自身的刑事侦查监督职能。

目前,侦查监督部门获取侦查监督线索的途径主要有:第一通过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刑事案件材料发现。第二接受举报、申诉。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都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中。或者即使公安干警在侦查中有刑讯、诱供等违法行为,由于法律普及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问题,人民群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也非常有限。侦查监督部门还承担着繁重的审查批捕任务、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经费匮乏、侦查手段和设备有限等问题,开展侦查监督方面难免人力、物力的困扰。因此,要获得线索非常困难;或者展开调查时已时过境迁,丧失了最佳查证时机,往往是忙了一番而没有结果。

在侦查程序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滞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与被动性都使其预防和纠正侦查违法的作用大打折扣。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对此,检察机关应实行专人专职负责监督,在工作安排、精力投入上予以加强;要建立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主,批捕、起诉、控申、监所等部门积极配合的强大信息结构,从中发现线索。同时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社会知晓面。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机制

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不够明确、具体,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如目前检察机关实践中使用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等纠正违法的方式均未在《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对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加以规定,导致这些监督方式缺乏法定的权威性;对不接受监督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也未加以明确规定,当侦查机关对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执行时,侦查监督部门除了一遍遍催问,只能徒唤奈何,监督缺乏保证有效落实和执行的保障机制,失去了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四、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促进监督方式改进

要从根本上扭转目前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方式不完善、工作力度跟不上的局面,则要推进司法改革,建立科学的检、侦关系。即“检察引导侦查”的新体制。使检察机关通过对案件的全程参与、跟踪,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这样既可以更容易地发现问题,将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又可以更及时地发现问题,将违法事实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五篇: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电子取证技术心得体会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如,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效率源DCK等),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物证有以下五个特点:

1、 高科技性 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物证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物证便利(电子物证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但要求取证技术人员具备与电子物证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并配备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的电子物证勘验取证设备。

2、 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 电子物证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 客观实在易变性 电子物证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因此在进行电子物证勘验提取时,必须配备专业的数据恢复设备以保证电子物证的绝对完整、准确。

4、 存在的广域性 电子物证因行为人使用网络的种类不同或目的不同而存在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而在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中的各地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就会留有电子物证。基于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使人们对电子物证所在地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因而,取证活动将常常不局限于一地区、一国界,且由于各地区、各国分属不同的法域,对电子物证的法律规定自然存在差异,必然带来取证的障碍和冲突。

5、 实时准确性 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是一个实时产生电子物证的过程,除了使用者操作下形成的电子物证外,还存在计算机及网络针对使用

者的操作活动自动记录的相关电子物证,特别是网络中电子物证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即使遭到人为篡改或系统故障等外在因素的破坏,仍可以使用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电子物证勘验设备,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电子物证的恢复、固定和提取。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他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从手机中提取的信息可以给犯罪侦查工作提供重要帮助,其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手机也已经迅速成为物证检验鉴定的新对象。近年来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电子物证检验,也因为手机检验技术在物证鉴定领域的迅速崛起,获得了更大的推动力和发展机遇。

一、手机检材的提取和送检

相对于常规物证鉴定的检材,电子物证检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非常脆弱。作为电子物证检验检材对象之一,手机包含的电子信息也具有脆弱性,易灭失和被改变。在提取、保管、送检和检验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操作都可能会改变或丢失手机检材的电子信息,进而使检验结果或证据价值降低,甚至产生负面效果。

手机检材提取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提取后是否关闭或开启手机。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关闭状态,一般原则是不要开启它。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开启状态,采用的一般规则是先拍照记录手机上的短信息、通话记录、电话簿等内容,然后及时关闭它。提取后及时关闭手机,一方面可以防止手机电池能量耗尽后丢失手机内各存储器中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新的来自网络的通信信息进入手机造成对检材的污染破坏,引起手机通话记录等信息发生变化,或新进入的通信信息在存储过程中重写被删除的存储器空间而彻底毁坏被删除的信息,而这些被删除信息往往具有较高的侦查和证据价值。新信息进入开启手机对手机检验的危害极大,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放进金属信号屏蔽袋内存放(注意及时给手机充电),以阻止网络信号进入手机是非常必要的。在案件侦查有特别需求的情况下,侦查员才可以让检材手机开启以监视手机通信情况。

与其它电子物证检材提取一样,侦查人员在提取手机检材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让任何嫌疑人员以任何理由接触到手机检材,防止手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破坏或更改。此外,现场侦查员还要询问或寻找获取手机的PIN码或PUK码,并注意提取手机的充电器、连接线缆等附件和使用说明书等,它们可能对检验手机有帮助作用。

手机检材在提取后要尽快送往电子物证鉴定室检验。送检时,应附带手机的PIN码或PUK码,以便能够及时进行检验。除非案件侦查对手机信息的需求非常紧急,一般情况下侦查员最好不要自行查看或提取手机信息,一是以免破坏手机存储的信息,二是避免手机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受到质疑。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新时期诗歌二首教案下一篇:学生会换届选举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