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批判 ——双重危机下法理学的理论重构
摘要:1949至2020年,中国法学历经峰谷大步前行,无论在自身学科体系构建还是对社会法治实践的贡献上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法学在各学科分支开展及完成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运动后,对法学基础理论本身的正当性进行反思成为当下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大任务。一门学科的知识体系是否有成长性是否能构筑成智识大厦,往往取决于其基础理论的科学建构。本文试图重申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危机,揭示法学的科学性危机,进而探究中国主流法学理论对于基础理论研究所持的态度及处理方式,得出了法教义学实质上坚持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基础理论,社科法学则抛弃了基础理论,近二十年以来的二者之争是混乱且实际意义不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派由于没有把握到马克思主义思想真正的精髓、过于简单处理基础理论而很快走向了实用主义。受“西方法学范式”影响,中国法学的基础理论总体上是将各个西方法学基础理论的集合不加质疑、不予批判地视为其基础理论。本文对西方法学基础理论进行正当化前提的“祛魅”,呼吁中国法学自主思考,并提出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提供的知识产品能够获得知识界其他同行的认可、能够提出一般的社会理论的路径构想,即通过微观法学基础理论、中观法学基础理论以及宏观法学基础理论“三位一体”的视角获得对“法”和“法律”的本体论认识。除绪论和结语外,文章分为四部分。以下是每部分的具体内容:第一部分意在从学科意义上阐明中国法学发展面临的双重危机。从中国法学与域外法学之关系上表现为民族性危机,大规模法律移植运动后中国法学需要整体性的自主觉醒,深刻广泛地从中国发展经验的事实研究法律。从法学学科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关系上则表现为科学性危机,主要包括法学学科性质的争议,法学的任务和分工以及法学基础理论在认识论上的不足。第二部分旨在对我国主流法学理论关于基础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需要说明,法教义学派坚持了两种根本性矛盾的基础理论,社科法学派则抛弃了基础理论,而马克思主义法学过于简单处理基础理论停留表面无深究而影响甚小,三种理论都不能构建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第三部分意图探讨西方主流法学理论在基础理论研究上所持的态度及处理方式。自然法学派的基础理论逻辑起点和论证过程经不起客观事实检验,与之相对的实证主义法学派抛弃价值认识构建了实用主义理论基础,以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为主的社科法学派则是在方法论上翻花样,忽视基础理论的构建。第四部分则试图描绘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图景。解放法学研究思想必须强调法学研究二分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学工程研究,前者揭示存在和规律,后者建构制度和机制。基础理论研究则属于法学理论研究,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应当从法学的微观层次、法学的中观层次及法学的宏观层次“三位一体”地揭示“法”和“法律”的存在和规律,全面且立体地形成法的本体论认知。
关键词:法学基础理论;法学科学性;法律移植;本体论;微观法学;宏观法学
学科专业:法律(法学)(专业学位)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缘起
二、研究综述
三、论证结构与研究方法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当代中国法学面临的双重危机
第一节 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危机
一、对西方法学理论总体性盲目崇拜
二、基础理论研究缺乏自主性
第二节 法学的科学性危机
一、科学性危机:科学到底意味着什么
二、法学不能提供一般性的社会理论
三、研究方向的僭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长期疏离
四、主阵地法理学基础理论薄弱导致学科边缘化
第二章 我国主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现状及批判
第一节 法学的“基础理论”释义及梳理
第二节 我国主流法学理论对于“基础理论”之态度
一、法教义学:本质上坚持两种基础理论
二、社科法学:对基础理论的抛弃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有待深入
第三章 西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批判
第一节 批判对象及说明
第二节 西方主流法学基础理论的科学性考察
一、自然法学派经不起客观事实检验
二、实证法学抛弃价值认识而仅从规范层面构建
三、社科法学派忽视基础理论构建
第四章 科学的法学基础理论图景
第一节 什么样的法学基础理论具有科学知识属性
一、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本体论
二、“大法学观”
三、理论与实践的体系包容调和、各尽其职
第二节 法学研究目标的二分
一、法学理论研究
二、法学工程研究
第三节 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三位一体”的本体论
一、微观法学基础
(一)微观法学基础的内涵和必要性
(二)微观法学基础两个重要的法则:认识性法则与真理性法则
(三)小结
二、中观法学基础
(一)中观法学的基本内涵
(二)中观法学基础研究的核心
(三)小结
三、宏观法学基础
(一)宏观法学基础的内涵
(二)宏观法学的论证过程
(三)小结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