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2023-03-04

第一篇: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十佳律师”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 副本

尽心尽责投身律师事业 无怨无悔奉献法律援助

——王宁刚十佳律师参评材料

王宁刚律师的先进事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规章制度而且身体力行。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王宁刚律师自执业伊始就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益律师形象。执业以来已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数千次无偿法律咨询,办理三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用真情和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承办的“刘某产品质量索赔案”、“禹某工伤索赔案”成为

我区法律援助的经典案例。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时有被侵害的现状,在王宁刚律师大力倡导下,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了“银川市兴庆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银川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站”,专门为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3月,王宁刚律师又积极与自治区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系、协调,争取到了“中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行动”专项资金,为宁夏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拓展了新的资金渠道和机构支持。在王宁刚律师的领导下,两个法援工作站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为党和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从最初个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王宁刚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走向了机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带领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中。

五、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出色完成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类文件要求、各项工作安排,王宁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指定事务所行政部专门负责各类文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工作安排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0年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的“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深化法律服务促发展”活动中,王宁刚律师积极参与、认真贯彻落实。其本人还担任活动组委会联络组组员并大力动员本所律师参加该项活动,出色的完成了组委会交办的工作。

有思,所以明;必行,所以远。王宁刚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历程

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在未来的征程中,他将继续身怀一颗公正无私的心;一种勇于奉献的精神;一份矢志不渝的热情;继续践行一名律师的誓言,戒骄戒躁、踏实前行。

2012年12月16日

第二篇:张洪律师事迹材料

张洪律师,出生于1971年10月,中共党员,四川省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国第二届刑事辩护论坛代表、第二届中国合同法论坛代表、现任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共成都市青羊区青年律师惠民孵化基地党支书记。四川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城乡统筹委员会委员、四川省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第二届中华优秀人物、法律出版社《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特邀编委。张洪律师,从1992年6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任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县法律事务中心副主任,并在达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多年。

张洪律师政治坚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心强,从事法律工作20余年来从未受到过投诉及任何处罚,执业以来年年考核合格。有着20余年的法律工作经历和经验的张洪律师业务精通,理论知识丰富,专业知识扎实,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处理新类型案件和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服务质量好,在同行业知名度较高。张洪律师热心公益法律事业,积极向律师组织靠拢,参加律师组织的各项学习和交流活动。他长于理论结合实践,乐于经验总结并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建议。他严格要求自己,诚信执业,积极参与带头开展公益法律活动。 张洪律师发表的各类法律文章已逾百篇,其业务研究论文、经验文章常常见诸《四川律师》杂志,为交流执业经验,帮助律师同行共同发展做出了大量贡献。近年来,张洪律师积极参与“学雷锋,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组织并参加社区普法宣传、讲座、咨询活动30余场次,并送法进军营,为军区某部300余官兵宣传涉军法律法规,为草市街社区、石人北路社区、文家场大石社区、八宝街社区、花园社区、西御河社区、财大社区、园艺社区等数十个街办、社区免费提供法律宣传、讲座近百场(次)。

2012年1月,张洪律师参加了四川省律协房地产法律服务研讨会,其论文《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问题浅谈》入选2012城乡统筹法律服务优秀论文集,并获优秀论文奖。

2012年2月,张洪律师被评选为“成都日报法制宣传律师顾问团”顾问律师,积极参与、支持成都市法制宣传活动。

2012年6月,张洪律师被选为成都市第二届国资监管大讲堂讲师,先后为成都文旅集团、成都市城投集团、成都市工投集团、成都市攀成钢集团、成都市永星电子有限公司等近10个大型国资集团企业做义务法制讲座近10次。

2012年11月3日,张洪律师获得中央政法委《法制网.法制论坛》第四届“社区之星”称号,2012年“原创之星”称号,2012年“十大网友”称号。

2012年5月,张洪律师做为国家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接受指派成功为老板李真跑路事件的“老瘾客”50余名失业劳动者提供法律帮助,帮助他们在老板跑路后成功开展生产自救,赢得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和赞扬,社会各界和媒体的一致好评。该案件也被省司法厅评为法制新闻一等奖,并向中央电视台推荐。

张洪律师的事迹不但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党委政府的好评,而且有幸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全国新华书店销售。)

附:

1、在律师组织中任何职务

2011年3月至今,任四川省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1年7月至今,任成都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2011年8月至今,任成都市律协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2011年8月至今,任成都市城乡统筹专委会委员

2、担任其他社会职务

2010年3月至今,担任法制网法之光论坛议案说法版版主; 2012年3月至今,担任成都日报法律宣传顾问团顾问;

2012年6月至今,任成都市国资委第二届国资监管法律大讲堂讲师; 2011年3月至今,担任成都市青羊区普法讲师团讲师;

2012年5月至今,成都市青羊区青年律师惠民孵化基地党支部书记; 2013年4月至今,担任四川省房地产协会常务理事

3、受过何种奖励

2011年、2012年连续被法制网评为优秀版主,获优秀版主奖; 2012年被评选为中央政法委法制网十大网友奖;

2012年论文《农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问题浅谈》获省、市律协优秀论文奖;

2012年5月入编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第一卷).2013年1月已公开出版发行,全国新华书店销售。

4、张洪律师便民信息

联系电话:15196698764

QQ邮箱:353116362@qq.com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3年6月6日

第三篇:评选十佳律师事迹材料

于洪军律师从1986年从事律师工作并通过全国律师统考以来,至今已经二十二年了。二十二年中,他一直不断地加强自身修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努力学习和运用法学和各相关学科的知识,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艺术,恪守诚信的准则,为社会提供着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于律师总计担任过五十多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单项法律顾问,成功地办理了多起全县乃至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是精品频出,为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上千万元。自执业以来,于律师及其所领导下的思达律师所的所有律师,办理诉讼案件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胜诉时自然得到当事人的感谢,有的甚至还要送锦旗;而难能可贵的是,败诉时当事人也能够称赞律师的负责态度和办案水平,

于律师的主要事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正确的执业理念,展现良好的律师形象。

于律师认为,当今律师所处的时代,正值我国由几千年的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换的时代,一方面由于法律服务全面推向市场,律师要用法律服务换取相应的报酬以谋生,另一方面,律师每办理一起案件,都与国家的法治化进程相关联。处在这样的时代,律师必须首先确立一个正确的执业理念。多年来,于律师一直倡导和坚持,以“促进国家法治建设”为宗旨,不以赚钱为第一目标,律师应是哲人,应有更高的追求,要点拨当事人,而不是利用法盲挣钱。正是确立着这样的执业理念,于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需求,能通过咨询、代书解决的,决不窜掇当事人委托代理;能通过调解解决的,绝不鼓动当事人诉讼。

个体服装加工业主程某某慕名找到于律师,要求他代理起诉某银行在当地的支行(以下称某支行)。原因是某支行曾与程某某口头协议由程为某支行职工每人加工一套西装。当程某某停下其他承揽,为某支行职工量完服装尺寸后,某支行又改由他人加工了。程某某越想越气,便找于律师要告某支行。经询问得知,双方虽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程某某持有为某支行职工量身材尺寸的记录,故通过起诉是能够得到赔偿的。但是,为了降低其实现权益的成本,于律师没有立即接受代理,而是先为程某某提供了通过信函协商的解决方案,并为程某某起草了给某支行行长的信函,说明了要求赔偿的理由,计算了合理的损失数额,告知如果一个星期内得不到答复将提起诉讼,最后盖上了代书人于律师的印章。同时,于律师又告知程某某:这次是代书,暂不收费,如能通过协商得到赔偿,将收其代书费30元;如协商不成再代理诉讼。某支行接到信函后立即做出反应,让其常年法律顾问邀于律师去某支行面谈。经征得程某某同意,于律师赴某支行,先说服某支行改变了关于没有合同和已经给了三百元钱就可以不再赔偿损失的错误认识,然后又把程某某找到场,最后在于律师和某支行法律顾问的居中调解下,具体计算了实际损失,最后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某支行对此事的处理非常满意,称赞律师没有为了挣代理费直接代理诉讼;程某某没用打官司就拿到了赔偿,也非常高兴,在拿到赔偿后来到律师办公室,趁于律师不注意,给于律师留下1千元钱。于律师发现了此款后,于第二天来到程某某家里,向他说明,只收他48元钱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费(占用五个小时时间居间调解,每小时收费16元,共96元,因居间调解是为双方提供服务,故收取程一半费用),并将其余款退还给了程某某。程非常感动,到处讲于律师有水平,处处为当事人着想。

喀左县气象局局长因沈阳一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法院将该局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便急忙找到于律师,要求代理应诉。于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通过答辩就能得以解决,于是没有接受委托,而是为气象局起草了一份答辩状。后来法院采纳了答辩意见,在判决书中没有将气象局列为被告。气象局省下了5千元代理费,照样打赢了官司。

对于来所因邻里纠纷、家庭家族间纠纷准备起诉的农民,于律师总是详细询问有关细节,帮当事人进行细致的法律分析、权衡各种解决方式的利弊,提出多种解决方案供当事人选择。许多当事人往往气满胸膛而来,平心静气而去,有的按律师的方案去做取得了好的效果,还特意再回到律师所向于律师致谢。

因于律师长期以来一直确立着正确的执业理念,并把这种理念贯彻到他所领导的律师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当中,所以,于律师及其所在的思达律师所在社会上的口碑甚好,确实树立了一个正面的律师形象。

二、长期坚持规范底线,不断提高办案艺术。

于律师经常说,国家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全国律协的各项规范性文件,是律师在道德方面和服务质量方面的底线,绝对不能违反! 除此之外,于律师为思达律师所起草、主持制定的《律师服务质量制度》,还为律师的各项服务规定了具体的质量标准,比如对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代理,就对询问委托人、阅卷、收集证据、各种申请和材料的提交、案件分析、代理词辩护词的撰写、案卷归档等,规定了详尽的标准和违反标准与报酬的联系。根据所内其他有关制度,思达所每半年都要采取随机抽卷的方式评一次卷,对经评卷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律师要依照制度的规定减少报酬。这种评卷制度从制定到现在已经持续坚持了十多年的时间。

于律师还常说,这些制度的要求也还是起码的,办案质量绝对不能低于这些标准,但却不能以达到这些标准为满足,而要在此基础上精益求精,追求办案的艺术性。于律师对所内律师是这样要求的,他自己也是这样做的。于律师的办案艺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㈠实践 “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思想。孙子说:“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这一思想有深刻的哲理。在于律师所办理的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以法律和法院为后盾,通过协商、和解实现委托人最大利益的案例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下面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

兴城某公司因购买喀左县水泥厂水泥,最后欠款245502.82元。因合同不完善,买方借故拒不偿付剩余欠款。于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水泥厂在喀左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开庭前收集到了兴城某公司在与原告形成债务关系后,又投资50万元开办了一加工厂的证据。于是,当兴城某公司人员乘加工厂三星吉普来喀开庭时,法院根据于律师的申请,将加工厂作为后分立的企业追加为共同被告,并对该厂的吉普车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兴城某公司一气之下上访到省高级法院,省高法通过市中法电话告知县法院对本案要“慎重”。县法院当时承受着很大的压力。在这种形势下,于律师给兴城某公司总经理发函,晓以利害,希望协商解决。后在该总经理的邀请下,于律师单人赴约,在兴城与对方谈判了约五个小时,围绕兴城外贸能否成为诉讼主体、双方到底是购销关系还是代销关系、法院的扣押措施到底合法还是非法这三个问题,帮对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成功地动摇了对方想靠关系取胜的信念,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向。最后经电话商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给付全部货款,另付20000元损失补偿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协议达成后立即得到完全履行。

㈡及时运用最新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刚施行不久,于律师代理喀左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在赤峰中院起诉赤峰市内某玻璃厂给付货款98万多元及违约金。当于律师与法院人员前往某玻璃厂查封财产时,玻璃厂拿出了将该厂全部财产抵押给农行的抵押合同公证书。这将意味着,委托人赢了官司也拿不到款。但于律师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保全债权的最新规定,收集到了玻璃厂在吉林省白城市两个企业共有债权140余万元的证据,遂向法院提出了停止支付申请,在法院做出白城两厂停止支付的裁定后,玻璃厂不得不与原告达成付款1105000元的调解协议。最后法院从白城执行回现金六十多万元、其他财产三十多万元。

㈢借助各种制约力量。虽然我国权力制约制度还很不健全,但毕竟还存在着人大、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对审判权、行政权的制约。利用这些现有的制约力量,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至关重要。2004年4月,喀左县某局将下属公司的部分房屋及一片空地的使用权卖与一个体工商户李某,收款29万余元。李某交款后,了解到此房地产早已被公司抵押给市工商银行,土地也属划拨土地。经交涉,某局既不肯退款,也不能马上办理权属证书。于律师代理李某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了诉讼,并申请冻结了被告的存款。法院经审理,也采纳了于律师的代理意见,甚至判决书都已起草完毕,但据说由于受到了行政干预,法院只是调解不肯宣判。于律师得知消息后,为委托人起草了给市人大等领导机关的请求书,后该案经人大监督,法院终于宣判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以法理指导实践,将经验上升为理论。

律师仅仅会引用法律条文办案是不够的,还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应用法学理论解析案件事实。而更高的层次,则是能将办案经验上升为理论。于律师一方面总是关注着法学研究动态,及时吸收和应用最新法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又总是善于独立思考,对一些法学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二十二年来,他在国家级和省级法学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共八篇,在互联网上发表法学方面的论文五篇。这些论文有一篇获辽宁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二等奖,并获朝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奖;另有两篇分别获朝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论文一等奖、二等交奖;有的在网上发表后产生了较大影响,曾成为《法制日报》新闻述评中引述的两个观点之一。从这些论文的题目上可看出其观点的新颖:

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如何看待租赁承包企业的债务问题》、《虚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行为的民事责任问题初探》、《人民调解与治安保卫制度发展方向初探》、《改革的实质与法律系统》、《法律监督与强化立法》、《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的效力》、《试论行政诉讼法的科学性与协调性对其实施的影响》、《应用系统科学所看到的法规则、法和法律》。在有关网站上发表的论文有:《系统法学大纲》、《从法学视角看供热取暖制度的改革》、《假货长期泛滥的立法根源和知假买假行为的司法对策》、《应用系统法学看我国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失误及修改思路》、《应用系统法学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思路》。

此外,于律师还能够在当今社会环境下与法官检察官建立起正常的关系,尊重同行,热心于公益事业,在市律协组织的对老律师的捐款活动中和县司法局组织的对南方水灾灾民的捐款活动中,捐款额为最高。

在党的领导下和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管理下,于律师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当然也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相信经过继续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于洪军律师将会继续进步,取得更大的成绩。

第四篇:律师事务所拥军活动先进事迹材料

Xx律师事务所位于Xx东部,紧邻省级风景名胜区x公园,是一家采用国际律师机构通行的组织及管理体制,管理规范、分工专业、作风优良、业务精湛、实力雄厚的律师事务所,范文之事迹材料:律师事务所拥军活动先进事迹材料。近年来,Xx律师事务所在市律协的大力指导下,主动发扬拥军光荣传统,敢于创新,热心服务,与Xx检查站结成共建对子,以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目标,聚集法律服务资源,拓展拥军工作外延,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较好地维护了驻区部队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受到了官兵的好评。

设立工作站 建立长效机制

建立Xx首家律所涉军服务站。Xx律师事务所主任、政协委员刘Xx律师自从创建律师以来,就十分关注部队官兵的法律服务事宜。他经常对所里的律师说:“Xx改革开放30年,成绩举世瞩目,检查站的官兵功不可没。是他们为x的建设者守住了安全防线,维护了和谐而稳定的建设环境。每个x人都应该为边防官兵做点有益的事。”他主动与Xx检查站有关领导联系,开展法律拥军工作。2009年7月27日下午,“Xx律师事务所驻Xx检查站涉军法律服务工作站”在Xx检查站正式挂牌成立。法律服务站将免费为基层官兵和军属提供各种法律服务、法律咨询,以及对边防官兵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等。Xx首个成立的涉军法律服务站。x市律协领导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了挂牌仪式,高度赞扬Xx律师事务所的做法。

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为把涉军法律服务落到实处,律所草拟了《警民共建协议书》,得到了部队首长的认同。在工作站挂牌仪式上,Xx律师事务所刘Xx主任与Xx经济特区检查站政委Xx大校分别代表律所和部队在《警民共建协议书》上签字。协议明确了Xx律师事务所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咨询和法律培训的具体事项,主要包括,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开设工作站律师信箱和咨询热线,帮助解决部队和官兵遇到的重大涉法问题,定期举办法制讲座等。更重要的是,凡涉及义务兵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将统一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自此,Xx律师事务所成为了Xx检查站官兵的永久法律培训基地,成了Xx检查站官兵的法律之家。

了解官兵法律需求。Xx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律师深入到Xx检查站调研,与官兵座谈。律师利用两天时间,举办x场座谈会,与官兵面对面交谈,详细了解官兵在部队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场为官兵解疑。从检查站回来后,律师认真梳理官兵反映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的建议。撰写了《Xx检查站涉军法律服务调查报告》,递交到检查站领导,律师事务所以此次调查为依据,对官兵开展针对性法律服务。

活化宣传形式 营造拥军氛围

Xx律师事务所利用多种形式,针对不同时机,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法进军营”系列活动,以法律知识讲座、现场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热线等形式积极宣传国防教育和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的法律知识,在Xx检查站营造浓厚的法律拥军氛围。

常态化宣传。Xx律师所坚持每个月为Xx检查站官兵上一堂法律课。律所x多名律师分成五个业务组,每次去一组。深入连队,就官兵关心的土地承包及村民自治的法律问题、婚姻与继承的法律问题、女兵关心的法律问题等,进行了专题现场讲解和解答,受到广大官兵的热烈欢迎。共组织法律讲堂15次,开展了《民商法—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则》、《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实务》、《公司法、破产法的演变及应用》、《房地产、物业实务》等为内容的专题演讲,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及部队的实际情况,从理论到实践共同探讨部队涉法问题。律师共接待咨询x余人(次),解答法律问题x余个。

日常化宣传。为确保涉军法律服务活动能够长期扎实有效开展,Xx律师所与Xx检查站成立了日常领导机构,建立了联络和定期回访等机制。针对官兵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律师所通过咨询电话、网上解答和信件等形式常年进行处理和解答。不仅满足了部队官兵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使官兵不出军营就能解决法律问题,实现“维军权、解军难、稳军心”的服务宗旨。同时,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活动,提高了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道德素养。

重大节日宣传。在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等重要节日,律师事务所都积极主动与Xx检查站联系,深入部队,开展针对性的宣传。为最可爱的人讲授 “婚恋观”、“军人预防犯罪”等有关法律知识,使官兵受益匪浅,为年轻的军人们树立了正确的婚恋观和正确的权力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也为稳定部队军心起到了良好的积极作用。

通过这些活动,既增强了部队官兵的法制观点,又解决了战士身边的法律问题,逐步实现军民共建以法拥军的目的。同时,也提高了律师为社会服务的公益思想,锻炼了律师队伍,实现军民共筑合谐军营的宗旨。

依法帮助维权 为官兵排忧解难

Xx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拥军活动看做是一项稳军心、固长城的“暖心工程”。从巩固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为军人军属提供“三优”服务,即对涉军案件、纠纷提供优惠、优先、优质服务,对家庭困难的军人军属实施无偿援助,及时妥善处理部队官兵及亲属在辖区内遇到的涉法问题。2009年以来,共接待涉军法律咨询x起,Xx律师无偿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2件。

2009年秋,检查站某中队长突然接到家里打电话,打电话的是他的妹妹。他的妹妹在电话中哭诉,她在Xx县被一辆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她被好心人送到医院……这位中队长心急如焚,无计可施。检查站领导知道后,将情况报告给边检总站。Xx律师事务所主任刘Xx得知此事,非常重视,立即亲自与边检总站军官一道前往事故发生地。刘Xx律师与当地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联系,请求干警马上调查。协助干警调查取证,终于抓到了逃逸的司机。又帮助受害者索要赔偿,提供法律帮助。刘律师往返数十次,终于使受害者得到了赔偿。那位中队长非常感动,握住刘律师的受连声道谢……

检查站某战士住在边远山区,父母身患多种疾病,每月医疗、护理费用支出很大,几乎靠借钱维持,债台高筑。可这位战士的哥哥却为某企业的高管,月收入一万余元,对父母却不尽赡养义务,村里多次做工作也没有效果。Xx律师事务所了解此情况后,主动介入此事。刘律师向战士哥哥的出具了一份《律师意见函》,阐明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他还积极与这位战士哥哥所在的公司联系,请求协助做工作。经过刘律师的不屑努力,那位战士的哥哥同意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生活费用x元。解除了这位战士的后顾之忧。

Xx律师事务所想官兵之所想,解官兵之所惑,真心为官兵服务的事迹传遍全城。他们依托法律专业优势,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拥军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协调解决部队和军人军属涉法问题,使Xx检查站部队放心、军人安心、军属宽心,创新了法律拥军工作模式和工作新路。

第五篇: 律师三八红旗手主要事迹材料

xx,1977年6月20日生,毕业于xx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大学法律系毕业后,xx律师秉着对公平与正义的追求、对律师职业的向往,毅然选择了律师这一富有挑战性的职业。在10余年的执业经历中,秉承锐意进取,执着奋斗的开拓精神,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xx从一名普通律师成长为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此期间,xx律师是xx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法律援助的志愿律师、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残疾人权益保障服务中心志愿律师。在不断提升和完善自我的过程中,xx律师凭借自己长期工作所形成的开阔视野和深刻思路,执着追求法律的真谛,尽善尽美地捍卫法律的正确实施,全心全意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法律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xx律师凭借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出类拔萃的专业素质和有目共睹的专业业绩得到客户的极高评价,也赢得了同事的由衷赞誉。执业期间,xx律师始终坚持专业化发展和专家型律师的理念,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热心公益事业,职业为民,追究公平正义,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锐意进取的拼搏精神,探索出了一条法学理论和律师实务相结合的路子,成功地办理了很多有影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一、加强学习,提高素质

xx律师长期以来坚持时事政治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坚信并自觉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大局意识和责任感,在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和处理非诉案件时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保持清醒的头脑。作为一名执业律师,xx律师更加注意关注国际国内大事,更加注重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自己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断增加。能够自觉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尤其在与不良风气、腐败现象斗争中立场坚定,充分体现了一个优秀律师应有的政治素质和政治信念。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林地所有权纠纷等有重大影响、涉及到国家政策或稳定大局的法律事务时,xx律师都能以其政治敏感性,及时进行劝说疏导工作,并把握案件总体走向,不惟办案而办案,自觉地维护了国家利益以及法律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法院从法律层面将矛盾化解,做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表现出了一位优秀律师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崇高的职业道德。

二、忠于事实,依法办事

xx律师在我县政法界可以说是小有名气。她的名气不仅因为她业务水平高、办案能力强,更是因为她以其独特、细腻的女性视角,维护着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赢得了良好的执业口碑。从业律师已有12年了,在办案中,我遇到过很多次当事人情绪激动,表示要上访、闹事,我认为律师在办案中要发挥好‘润滑剂’和‘减压阀’的作用,应多做法律、政策的解释说明工作,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推动者。xx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2012年3月11日,对于张某来说是一个残酷的日子,她的老公李某(因诈骗罪已被判刑入狱)因赌博在外借多人高利贷而被起诉。张某找到xx律师,详细的陈述了案件事实。为了查明案件事实,xx律师首先查阅了卷宗及证据,发现原告起诉的材料里有一份还款协议,上面有张某的签字。xx律师向张某询问协议的真实性,张某称该协议是受胁迫签写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为了查明事实真相,xx律师调取了签协议当天张某家附近的监控录像,并向其邻居进行了调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xx律师发现原告在签协议当天曾在张某家逗留长达10个小时之久,直至第二天凌晨2点才离去,同时其邻居确认当时听到张某家有吵闹声。基于上述事实情况,xx律师在庭前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在开庭时,xx律师询问原告为什么该笔借款没有告知张某,原告称当时借款时李某与原告协商不告诉张某。xx律师同时出示了张某小区的监控视频资料,询问了证人,以此证实张某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字是被迫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愿,依法应认定还款协议无效。张某终于不用再担心被他人整天追债,和孩子过上了安稳的日子。xx律师凭借自己的认真细致、机智果敢,不仅给张某避免了财产损失,也让庭审法官刮目相看。

三、排忧解难,执法为民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援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急群众所急,让群众满意,是一名律师最大的心愿。在办案过程中,xx不仅每年完成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还主动在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需要援助的当事人,她主动为其寻求救助途径,多方面为其解决困难。

2013年年初,70岁老人成某骑自行车在路上被一辆半挂车撞倒致伤。老人年事已高、无儿无女、家庭贫困,而且肇事车辆是外地的,很难索赔,事故认定书下达以后,如果不保全,车辆很快将被交警放走,索赔事宜将更难进行。对法律一窍不通的成某一筹莫展。在事故责任认定书签收后的第3天,成某通过熟人找到了xx律师。xx律师了解了老人的家庭状况以后,为老人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决定为老人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老人尚未出院,且身边没有儿女照顾。从案件受理后,xx律师都是自己开车去医院找老人签字办理委托手续和整理诉讼材料,并在法定的时间内迅速进行了保全和起诉。开庭前又去医院为老人调取各种医疗费用的证据,自己开车陪同老人去伤残鉴定机构做伤残等级鉴定。案件判决以后,xx律师又催促被告及保险公司快速打款,抓紧时间为其进行过付。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xx律师将过付款办理好以后,又将支票去转账,并亲自去老人的家里将钱交给老人。老人感动的不知如何是好,激动地说:我无儿无女,多亏了你这个热心人啊!老人从过付款中拿出一些钱给xx作为报答,xx说法律援助不收费,并耐心告知他如果以后再遇到什么困难就去找她,只要是能帮忙的一定帮。

女方做大事,九苦一份甜。当有人问及作为一位女律师,她会不会比男律师有更多的困难时,xx律师自信地说,她之所以喜欢律师这个职业,就是因为可以在学习和成就感中享受工作,律师行业是能力和智慧的竞技场,只有不断在实践中锻炼自己,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才能巾帼不让须眉。

四、坚持业务创新,恪守律师社会之职

xx律师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一系列商事案件,为企业或个人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几千万元,不仅做到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也实现了恰当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机统一。xx律师站在政治的高度,始终将维稳政策的贯彻实施放在律师工作的第一位,为多家顾问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有效地避免法律风险。

五、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反哺社会

在公益事业方面,xx律师在为事务所、为社会创造良好效益的同时,不忘作为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在汶川地震、云南广西旱灾、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时,xx律师踊跃捐款,积极参与各种捐助活动,为残疾人捐款捐物。

作为xx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法律援助志愿律师,xx律师积极参与政府的信访接待工作,通过对上访人员的热情接待,认真仔细研究案情,以法律专业知识细致全面的答疑解惑,尽量在上访阶段化解矛盾,消弭社会冲突,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

青少年案件中,xx律师尽自己所能,以法律专业知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贡献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或途径为青少年及其家长解答法律问题,同时注重向青少年进行法律知识宣传。

六、严格自律,发挥带头作用

在法制尚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环境下,律师更要求自律。xx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未有违法乱纪行为。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积极参与行业及社会组织的律师文化建设。她对委托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规范处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之间的工作关系。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

xx律师执业中的专业精神和诚信品格有力地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了律师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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