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总结

2023-05-14

总结对于个人的成长而言,是我们反思自身、了解自身、明确目标的重要方式,通过编写的总结报告,我们可以在工作回顾中,寻找出自身的工作难点,掌握自身的工作优势,更加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总结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此次案卷评查将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处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文书及归档是否规范等六大方面155小项进行考评,总分为100分,如存在问题则按照本《评查标准》扣除相应分数,扣满为止;如符合加分条件,则按照《评查标准》加上相应分数,最后得出该本案卷的总得分。每个地市的20本案卷总得分相加就是该地市的总得分,由此排出该地市的名次。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一、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一)被处罚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1)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2)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2分)

(二)证据收集是否全面、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3)主要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扣20分)

(4)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

1 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扣10分)

(5)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未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扣5分)

(6)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事实不清;(扣4分)

(7)其他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形。(每一项扣2分)

(三)证据收集是否合法 1.告知被询问人权利

(8)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未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扣5分)

(9)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未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扣1分)

2.询问(调查)笔录

(10)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对应了多个被询问(调查)人;(扣8分)

(11)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员;(扣3分)

(12)未收集被询问(调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扣1

2 分)

(13)询问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14)询问笔录不能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如违法行为人、行为涉及的物品及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等;(扣2分)

(15)同一被询问(调查)人笔录中或多份询问(调查)笔录之间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矛盾未消除;(扣3分)

(16)询问(调查)笔录中有指名问供、诱供情形;(扣4分)

(17)询问(调查)笔录涂改部分无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18)被询问(调查)人未对笔录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扣4分)

(19)无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扣3分)

(20)询问(调查)笔录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3.现场笔录

(21)应制作而未制作现场笔录;(扣5分) (22)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现场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

3 员;(扣3分)

(23)现场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24)现场笔录未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或现场基本情况;(扣3分)

(25)当事人不在现场的,未邀请第三方证明人参加;(扣2分)

(26)现场笔录涂改部分无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27)当事人或第三人未对笔录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扣2分)

(28)无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扣3分)

(29)现场笔录有填写不规范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4.书证、物证

(30)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提取原物的未提取原物;提取原物确有困难,提取书证、物证复制件、影印件、抄录本的,未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对其进行拍照的,未对照片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扣2分)

(31)书证、物证提供人未在提供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

4 或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未予以注明;(扣2分)

(32)书证提取人未在提取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扣1分)

(33)域外证据未经认证或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扣1分)

(34)书证、物证提取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5.抽样取证

(35)抽样方式、样品加封不符合相关规定;(扣3分) (36)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扣5分)

(37)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取样品数量、抽检物品基础数量以及两者之间关系;(扣2分)

(38)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抽样人;(扣1分)

(39)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过程以及抽样物品的规格、型号、外观颜色、包装、装潢等特征;(扣2分)

(40)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取样品加封情况;(扣1分)

(41)提取人、当事人(或见证人)未在抽样取证记录及封条上签字;(扣1分)

(42)抽样取证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5 6.委托鉴定

(43)送检时,未制作鉴定委托书;(扣3分) (44)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的签名(盖章)或鉴定机构的印章;(扣3分)

(45)无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扣1分) (46)未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论;(扣2分)

(47)未给当事人留足法定的申请复检期;(扣1分) (48)委托鉴定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7.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49)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应当提取原始载体的,未提取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提取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复制件的,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扣2分)

(50)声音资料未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扣1分)

(51)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的收集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二、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52)定性错误(包括将法律未规定为违法的行为定性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以及将此违法行为定性为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扣20分)

6 (53)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先法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扣5分)

(54)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作出的定性正确,但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扣3分)

(55)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不完整或款、项表述不准确。(扣2分)

三、处罚是否适当

(56)擅自创设罚种;(扣8分)

(57)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扣8分)

(58)法律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责令改正直接予以行政处罚;(扣6分)

(59)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总局关于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未予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或相反。(扣4分)

(60)其他处罚不适当情形。(每一项扣4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一)内部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所需材料是否齐全、立结案是否规范

7 (61)无立(销)案审批手续;(扣5分)

(62)依职权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进行立案,或者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才立案;(扣3分)

(63)未附上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材料等立案相关材料;(扣1分)

(64)无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手续;(扣5分) (65)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处罚决定审批;(扣5分)

(66)超过规定的办案时限,无相关延期手续;(扣3分)

(67)拟作出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未经案件审批机构集体讨论;(扣3分)

(68)其他内部审批手续不完备、所需材料不齐全、立结案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二)告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69)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扣20分)

(70)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罚种、幅度、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时限等事项不全或不准确;(扣2分)

(71)采用口头形式告知的,未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

8 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扣2分)

(72)以直接送达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陈述、申辩时间,以邮寄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告知书寄出之日起或自公告之日起不满十五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扣3分)

(73)以直接送达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三个工作日要求听证时间,以邮寄或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告知书寄出之日起或自公告之日起不满十五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3分)

(74)告知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三)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75)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未举行听证;(扣20分)

(76)无听证笔录;(扣5分)

(77)听证参加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未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扣1分)

(78)未制作听证报告;(扣5分)

(79)听证报告上未明确体现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建议;(扣1分)

9 (80)听证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四)是否依法进行案件核审

(8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依法进行核审;(扣5分)

(82)核审人员未对案件违法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证据、程序、处罚适当性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扣1分)

(83)案件核审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84)未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告知文书以外的其他应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每一项扣1分)

(85)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扣2分) (86)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不一致的,无委托书或送达回证未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分)

(87)未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扣1分)

(88)送达回证填写不准确、不完整;(扣1分) (89)送达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六)执行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10 (90)尚未送达处罚决定书即先予执行;(扣5分) (91)未附或未足额附具罚没收据;(扣2分) (92)未说明涉案物资处理情况;(扣5分) (93)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办案机关同意的,未书面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扣5分)

(94)超过法定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扣5分) (95)执行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五、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96)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取强制措施(或解除,下同)的相关审批手续;(扣8分)

(97)无法律依据采取强制措施;(扣7分) (98)没有必要的书证、物证和检查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扣5分)

(99)强制措施针对的主体错误;(扣7分) (100)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扣5分)

(101)无必要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扣5分) (102)应采取强制措施而未采取;(扣5分) (103)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处理;(扣2分)

11 (104)强制措施文书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2分)

(105)强制措施文书未送达;(扣8分)

(106)强制措施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完整、不准确;(扣2分)

(107)强制措施审批表内容与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对应;(扣5分)

(108)已解除或应解除而无解除强制措施审批手续;(扣1分)

(109)已解除或应解除而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扣1分)

(110)解除强制措施内容与采取强制措施内容不对应;(扣1分)

(111)财物清单不能准确反映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特征;(扣5分)

(112)财物清单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无当事人、保管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保管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未作说明;(扣5分)

(113)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扣3分)

(114)先行登记保存未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扣2分)

12 (115)先行处理的物品不属于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1分)

(116)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当事人同意对物品直接先行处理;(扣1分)

(117)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去向不明;(扣2分) (118)强制措施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每一项扣1分)

六、案件文书及归档是否规范

(一)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否完整、叙述是否准确、制作是否规范

(119)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与处罚决定审批内容不一致;(扣2分)

(120)未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扣1分)

(121)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扣5分)

(122)未列明相关证据;(扣1分)

(123)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扣5分) (124)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2分)

(125)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2分)

(126)未表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的法律依据;(扣5分)

13 (127)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扣2分)

(128)未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扣2分) (129)未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或者途径及期限交待错误;(扣2分)

(130)未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扣2分)

(131)落款机关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扣5分) (132)处罚决定书叙事不清楚,语言文字不规范。(扣1分)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是否完整、制作是否规范 (133)未附终结报告或所附终结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扣5分)

(134)未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时间、调查经过及调查终结时间;(扣1分)

(135)未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扣1分) (136)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扣2分)

(137)未写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扣1分) (138)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扣2分) (139)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1分)

14 (140)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1分)

(141)未写明定性、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扣1分)

(142)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扣1分)

(143)无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及报告形成时间;(扣1分)

(144)终结报告结构层次不清晰、叙事条理不清楚。(扣1分)

(三)立(销)案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145)立案未写明案件线索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目以及立案建议;(扣2分)

(146)销案未写明调查取证的情况、销案的理由及建议。(扣2分)

(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147)当事人名称填写不准确;(扣1分)

(148)案件性质、立案时间填写不准确;(扣1分) (149)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填写不清,相关意见栏目内只有签字没有具体意见。(扣2分)

(五)有关事项审批表填写是否规范

15 (150)案件名称填写不规范;(扣1分) (151)审批事项不具体明确;(扣1分)

(152)审批理由及依据表述不清楚,未写明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强制措施依据未具体到条、款、项)。(扣1分)

(六)其他

(153)未使用统一格式的办案文书;(扣1分) (154)文书填写制作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155)案卷封面书写不规范,案件材料正卷、副卷归档不规范,装订顺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扣1分)

七、加分项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案加5—10分

1、案件涉及众多的调查取证对象,取证难度大,运用了多种取证方法和手段,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合法有效并为案件所必需。

2、属于新型、疑难、重大、复杂案件,定性难度大,能够通过分析作出准确定性和处罚。

3、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强,表述精确的。

八、补充说明

如在评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定依据和程序的其他情形,该标准中又没有对应的扣分项的情况,评卷人可结合实际提出

16 自己的扣分依据及应扣分数的建议,报请省局法制处决定。在案卷评查过程中的其他异议亦应报请省局法制处决定。

第二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自查情况汇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根据[200]号文件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我局积极主动开展自查工作,现将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处罚案卷办理基本情况

我 涉及文化执法的有:网吧市场管理执法,文化娱乐管理执法、音像市场管理执法、出版物市场管理等执法,法种类涉及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行业,从年— 年,我局的行政处罚案件共 起。

二、处罚案件基础评查情况

我局的文化行政处罚案卷案全部是每次的行政执法检查中现场检查案卷,我局行政执法人员都在2人以上,主动表明身份,持证执法,所办的案卷处理程序规范,事实清楚,当事人均签字认可,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合法,至今无一起上诉案件。

三、处罚文书规范情况

行政处罚文书一律使用的是省、市统一制定的规范文

书。调查取证真实,均被处罚当事人签字认可,文书中有关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执法人员、被处罚人员等填写齐全,引用处罚的条款准确,罚没款票据填写规范。

四、存在问题

1、文化市场执法有机构,有编制,无人员,难以正常开展工作。

2、文化市场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

年月

第三篇: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试行)

一、基本要素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标准规定的基本标准,在主体资格、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存在基本要素问题1项以上的,不能评为优秀卷,即“一票否决”。

(一)主体资格问题

1、主要对外文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没有加盖执法机关印章。

2、主要对外文书(同上)加盖非法定主体(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非法定授权组织、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等)印章的。

3、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为单位的需讨论)。

4、案卷中没有被处罚主体的身份证明,不能确认其身份(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合法有效身份的除外)。

5、有其它严重的主体资格错误的问题的。

(二)事实和证据问题

6、没有准确认定相关主要事实,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的。

7、法律责任要求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以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作为处罚的幅度基础,而没有对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进行认定的。

8、卷内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和情节的。

9、有其它严重的事实和证据问题的。

(三)适用法律问题

10、没有准确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条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

11、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条、款、项、目错误(直接适用错误的)。

12、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范围的。

13、有其它严重的适用法律问题错误的。

(四)履行程序问题

14、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告知、送达、结案等主要程序没有相应文书记载的。

15、存在明显的程序倒置情况的(立案后直接审批、先决定后审批或告知、先执行后送达等情况)。

16、依法应当告知听证而没有告知听证的。

—1—

17、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前置,没有实施责令改正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

18、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满三日即作出处罚决定的(非听证案件当事人三日内明确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除外,但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不适用此例外情形)。

19、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卷中无集体讨论记载的。 20、有其它严重的履行程序问题的。

二、一般要求问题。是指案卷违反案卷制作标准规定的一般标准,在案卷和文书制作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存在一般要求问题的,按照相应的内容扣分。扣分总数少于

分的可被评为优秀卷。

(一)非特定文书的问题

1、对复印件等传来证据没有确认说明的(每份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对作为证据的照片等没有说明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3、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或办案期限,卷中无上报审批记载的(2分)

4、没有按顺序装订文书的(0.5分)

5、按照文书格式要求页首应当标注有处罚机关全称,而没有标注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6、外部文书落款有印章但没有标注处罚机关名称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7、外部文书落款日期标注不规范的(每份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8、“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文书选择项,以及各种文书提示语,未做选择或未进行技术处理的(每项0.1分,最高扣分不超过1分)。

9、按照文书格式,应当注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而基本情况记载不全或记载错误(包括错漏字)的(每处0.1分,最高不超过2分)

10、整卷未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统一文书格式的(扣5分)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11、案号编写不规范的(0.2分)

12、没有记载案由的(1分)

13、没有详细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的(每项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14、没有对证据进行列举的(2分),或者已列举但并没有进行证据说明的(1分)

15、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没有写明理由的(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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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或者条、款、项、目不规范,但不会引起歧义的(每处1分)

17、认定违法事实或者作出行政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原文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18、两个处罚种类依法应当并处而没有并处的(2分)

19、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行政处罚表述的(1分)

20、没有注明复议期限及复议机关,或者诉讼期限及诉讼法院、或者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2分)

21、没有注明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的(2分)

22、有错别字、缺字、语句不通顺等错误,但不影响事实认定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三)立案审批表

23、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四)询问笔录

24、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25、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者只有一人签名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1分)

26、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的(0.5分)

27、没有记载询问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28、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每处0.5分,最高扣分不高于2分)

29、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 30、文书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等处理的(最后一行当事人已经顶格签字的除外)(0.5分)

(四)检查(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现场笔录

31、没有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和表明身份记载的(2分)

32、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此份笔录的缺失不影响违法事实和情节认定)(2分)

33、检查(勘验)人员没有签署姓名的(1分)

34、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0.5分)

35、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规范的(根据实际情况裁量)(1分)

36、笔录内容涂改未做技术处理的(每处0.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0.5分)

37、(只适用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没有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送达、通知当事人到场、实施查封(扣押)过程、当事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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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辩等情况的(每处1分,最高扣分不高于3分)

(五)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8、保存地点或方式不明确的(2分)

(六)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39、处理意见表述不规范的(2分)

4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依法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超过7日做出处理决定的(3分)

(七)授权委托书

41、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但无授权委托书的(2分)

(八)查封(扣押)决定书

42、查封(扣押)的依据错误的(适用《特别规定》为依据的要根据个案判断)(5分)

43、复议机关或诉讼机关告知错误的(1分)

(九)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44、没有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者超期限解除查封扣押的物品的(3分)

(十)案件处理意见书

45、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 (2分)

(十一)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

46、集体讨论结论不明确的(2分)

47、没有记载参加人员意见或者签名的(1分)

(十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48、违法事实表述不清的(1分) 50、告知处罚内容不准确的(2分)

(十三)送达回证

51、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超过法定时限的(2分)

52、送达回证的案由、受送达人、送达方式、送达单位等要素表述不规范的(每处0.2分,最高扣分不高于1分)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53、罚没物品处理没有记录或者只有部分物品进行记录的(2分)

54、执行了罚没款而没有罚没款收据的(2分)

(十五)结案审批文书

55、没有记载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结果的(0.5分)

56、没有记载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姓名或者时间的(2分)

—4—

第四篇: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试行)》的通知

(渝府法制发[2010]33号)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有关单位法制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重庆市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质量,现将《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办。

另外,按照2010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安排,市政府法制办将适时对若干区县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进行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规范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标准。

二、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国务院各部门对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

基础标准是评价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决定是否明显不当等内容。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

四、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文书种类、文书制作规范、文书基本要素等设定相应分值,对缺少文书种类、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制作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五、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60-89(含60分)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章 基础标准

一、案件主体

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办案人员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被处罚对象认定准确,主体适格。 注:有下列之一为主体不合法

①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承办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无监督员证、行政执法证);

②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或未写卫生行政机关名称;

④被处罚的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与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不符;

⑤对不具备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⑥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末写全称;

⑦主体认定错误或主体资格不清,又无证明材料等。

二、事实与证据

1.基本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认定清楚。

2.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基本充分,并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注:有下列之一为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 ①主要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含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

②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

③违法事实缺少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 ④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或有效性等。

三、处罚程序

1.行政处罚按照立(受)案、调查(检查)取证、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

3.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

注:有下列之一为程序不合法

①由一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混淆;

②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

③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

④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审批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

⑤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而未经集体讨论程序;

⑥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而未履行送达程序; ⑦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

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与领导审批内容不一致;⑨立案后三个月内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未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等。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卫生行政主体实施卫生行政处罚活动的标准程序,它由调查、审查和决定三部份的程序组成。具体来讲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需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添加至一般程序之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是构成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

2、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要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四十三条 提出,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当场作出予以警告;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适用依据

1.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2.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规定,处罚无明显失当。

注:有下列之一为适用法律不正确 ①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②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未引用法律依据; ③适用非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

④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适用甲法而实用乙法); ⑤适用法律正确,但引用条、款、项错误; ⑥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第三章 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通用要求

(一)文书完整齐全 缺少必备法律文书的,每缺一件扣减5分。

(二)文书制作规范

1.文书内容应当完备,缺少必备内容的,每缺一项扣减1分。

2.用语规范、准确、前后一致。用语不规范、有错字多字、前后不一致、意思表述不清或文字被随意改变的,每发现一处,扣减1分。

二、具体要求

(一)实施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立(受)案阶段(共5分) (1)立(受)案文书(共3分) ①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案情。(0.5分)

注: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单位的应记录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记录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住址(联系地址)等内容。

案情摘要:应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②载明案件来源及相关材料,包括举报、交办或移送等内容。(0.5分)

注:案件来源:

1、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

5、下级报请的;

6、有关部门移交的。 ③载明立(受)案理由及依据。(0.5分)

④载明承办人意见,并注明依法处理的建议。(0.5分) ⑤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字并注明日期。(0.5分)

⑥在规定时间内立案。(0.5分) 注:受理后7日内立案

立案条件:《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15条: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报告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确定承办人员。这里的负责人,是卫生行政机关的负责人。

(2)案件移送文书(共2分) ①案件移送审批表需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理由、依据、具体措施、承办人意见、承办工作机构负责人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等内容。(1分)

②案件移送通知书需载明案件名称、移送的理由和依据、移送单位及受移送单位名称、案件相关材料等内容,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1分)

2.调查(检查)取证阶段(共31分) (1)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共6分) ①载明案由、检查 (勘验)机关名称、检查 (勘验)人、记录人的姓名、被检查 (勘验)人的基本情况、现场检查 (勘验)的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记录准确、客观、全面;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检查 (勘验)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检查 (勘验)人未确认的,检查 (勘验)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③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④检查 (勘验)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⑤现场绘制的勘验图应当注明绘制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和身份等;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注明时间、地点、过程、摄(录)制人姓名和身份等。(2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9分) ①载明案由、调查(询问)机关名称、调查(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执法证件号码、被调查(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询问)地点、起止时间。(1分)

②有调查(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情况记载。(1分)

③调查(询问)笔录内容改动处须经被调查(询问)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确认;被调查(询问)人未确认的,调查(询问)人应注明情况并签名。(1分)

④当事人对笔录无异议应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并注明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⑤两名调查(询问)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⑥调查(询问)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具有关联性。(1分) 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只能对应1名被询问(调查)人。(2分)

(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共7分) ①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应载明案由、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和理由、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调查人员的意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等内容。(1分)

②准予先行登记保存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采取登记保存的理由和依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证据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和数量,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号码及签名,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期限和地点,登记保存期间转移或销毁证据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等)。(2分)

③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1分)

注:法定期限7天。

④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向被保存证据当事人出具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文书(包括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公章并注明日期),归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由被保存证据当事人签收。(2分)

⑤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文书(共9分)

①载明案由、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分) ③载明被检人或被检物的基本情况。(1分)

④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结果明确。(1分) ⑤载明被检人对结果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检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⑥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1分)

⑦需要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书。抽样清单等文书需载明抽样物品的名称、生产单位、数量、规格、抽样方式等内容,并经被抽样人签名确认;被抽样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⑧委托实施的,应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1分)

⑨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内容应与行政违法案件直接相关。(1分)

3.审查决定(含事先告知)阶段(共47分)

(1)案件处理内部审批文书(共5分)

①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②载明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基本完备及处罚依据。(1分)

③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签名并注明日期。(1分)

④对重大或者复杂的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需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⑤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签字并注明日期。(1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含听证告知)文书(共10分)

①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2分)

②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应明确具体。(3分)

③送达回证应有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拒收事由。(3分)

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2分) 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在5个工作日内的某个具体时间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①载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姓名和职务。(1分)

③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利。(1分)

④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当事人。(1分)

注:合议是指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的过程。(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的案件;处罚(没)款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金额相当的财物的的案件;人民政府、卫生局等有关上级机关(部门)交办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或案情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合议的要求

(1)合议必须由3人以上单数监督员进行。 (2)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

(3)当合议人员对案件有不同意见时,应当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并将不同意见如实记录。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并不是与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并列的独立程序,而是在一定条件下添加至一般程序之中的一项特殊程序,是构成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或执业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以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

(4)听证笔录(共5分)

①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案由、起止时间、场所。(1分)

②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③载明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书记员并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调查意见及证据、理由,当事人、第三人提出证据及申辩、质证,听证主持人对当事人要求及异议进行处理,听证参加人最后陈述等进程情况。(2分)

④听证参加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注明日期。(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 ①载明案由(1分)。

②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③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和依据(1分)。

④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9分)

①载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分)

②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1分)

③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列举证据时要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3分)

④载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2分)

⑤载明具体的行政处罚种类、数额并说明裁量的理由。(3分)

⑥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2分)

⑦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施罚款的,应告知缴款的期限、银行的名称及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2分)

⑧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3分)

⑨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2分) 注:罚款缴款期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复议途径、方法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途径、方法和期限: 3个月内向作出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送达执行阶段(共12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①载明送达文书名称、文号。(0.5分)

②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分)

③载明送达方式、时间和地点。(0.5分)

④载明送达机关和送达人,并有签名或盖章。(0.5分)

⑤直接送达应由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拒收的,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注明拒收事由,签名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1分)

⑥采用留臵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应有相关材料记载。(1分)

⑦在法定时间内送达。(1分) 注: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2)罚没款(物)票据(共2分)

①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代缴的除外。(0.5分)

②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0.5分)

③票据填写规范、准确。(0.5分)

④告知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印章。(0.5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2分) 载明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主要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及依据,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和日期等,并附相关材料。

注:

1、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内容:包括警告以外的其他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卫生行政强制执行的形式:卫生行政强制执行主要是相对人对处罚不履行时才申请强制执行,其形式可分为:

(1)强制划拨:由法院通知银行划拨罚款。

(2)交纳滞纳金:不按时交纳罚款时,从滞纳之日起,按天数或滞纳金比例加收金钱,以促使尽快交纳罚款。

(3)强行扣缴:从相对人其他款项中扣纳实际货币,强行划拨只是相对人银行账目的数目变化,没有取得实际贷币。

(4)结案报告(共3分)

①载明案由和结案理由。(1分)

②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0.5分)

③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④载明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⑤载明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5. 案卷归档(共5分) (1)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归档并制作案卷: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0.5分)

(2)案卷可以分为正卷和副卷。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应当装入副卷。(0.5分)

(3)使用档案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卷皮,卷内文书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0.5分)

(4)案卷应当制作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面题名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应当填写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0.5分)

(5)案件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0.5分)

①案卷封面;

②卷内目录;

③行政处罚决定书;

④立案审批表;

⑤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

⑥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

⑦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⑧执行的票据等材料;

⑨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

⑩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

11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12备考表。

(6)同一证据材料按照下列要求排列: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0.5分)

(7)不能随案装订立卷的证据材料,应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名称、数量、种类、制作的时间、地点和所在案件案卷号。(0.5分)

(8)内文件材料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证物袋、卷底不编号。(0.5分)

(9)案卷装订前,要对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或者破损的,要补充或者修补完整;文书材料中的文字不能耐久保存的,要进行复制;文书材料过小或者过大的,要进行衬贴或者折叠;需要附卷的信封,要展开并加贴衬纸,邮票不得取掉。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0.5分)

(10)案卷应当整齐美观固定,不松散、不压字迹、不掉页、便于翻阅。(0.5分)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共100分)

1.处罚决定书要有固定格式,编有号码。(5分)

2.载明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5分)

3.载明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情节、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内容。(15分)

4.载明当事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名称。(10分)

5.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金额及法律依据。(20分)

6.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15分)

7. 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途径、法定期限。(15分)

8.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行政执法证件号码。(5分)

9.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盖章并注明日期。(5分)

10.当场执行处罚的应当备注并附罚款票据复印件。(5分)

第五篇: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1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2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 (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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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 (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 (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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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 (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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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 (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 (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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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 (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 (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 (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 (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 (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 (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3分) (1)案由清楚;(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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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 (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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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 9

据,不扣分。

经过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处理过程可以依据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立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整个案件处理完后,还要将案卷归档。因此,文书规范标准共涉及15种行政处罚文书:其中立案阶段评查1种文书,调查取证阶段评查4种文书,审查决定阶段评查6种文书,送达和执行阶段评查4种文书。与此同时,在案卷归档阶段设定10项评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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