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涉农资金范文

2022-05-28

第一篇:财政涉农资金范文

2016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配套资金目录-涉农资金目录

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

豫办﹝2016﹞28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53个贫困县(38个国定贫困县和15个省定贫困县)同步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省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赋予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贫困县内生动力,支持贫困县围绕突出问题,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意见》明确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的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将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中央及省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使用。省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贫困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衔接,以规划引领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贫困县要围绕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制订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方案和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意见》确定的范围执行,共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在优先保障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中央相关部门安排的试点类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以后年度新增归属于《意见》确定的20类中央和省级配套资金,也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在优先保证试点任务圆满完成的基础上,将属试点类的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市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市县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本级安排的涉农资金整合力度,逐级明确可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范围。鼓励市县将省本级财政安排、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在县级层面开展统筹整合。

(四)支持贫困县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贫困县)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贫困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条

整合方式

(一)中央财政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凡属中央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中央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渠道分配下达资金,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在本办法下发之前下达的属于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项目资金,仍按中央确定的项目兑现贴息、奖补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省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安排的由省级确定项目的资金,省级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由其统筹使用。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对于中央相关部门直接计算到县的财力性补助资金,仍按原渠道下达由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对于中央相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切块下达贫困县,由其统筹使用。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

1.实行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省级层面不再确定项目,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2.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的资金。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分配下达的资金,按原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由县级统筹使用。今年尚未分配下达及以后年度安排的资金,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因素法切块下达贫困县。

为体现资金分配向贫困县倾斜,省市有关部门在向贫困县分配纳入整合范围的中央和省市涉农资金时,要确保用于贫困县的资金占比高于以前年度补助贫困县的资金比例。

第五条

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由省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按原预算支出科目切块分配至有关贫困县,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由省财政综合考虑贫困县财力、当年脱贫任务等因素分配至有关贫困县,由贫困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建立补助贫困县资金单列安排制度。为便于对贫困县资金投入情况统计和考核,今后中央和省财政下达市县所有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未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凡涉及贫困县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分配时应单独核定相关贫困县补助额度,下达指标文件时单列贫困县补助数额。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拨付。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能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分别在中央资金到位后和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一次性切块下达到县。贫困县要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储备,加快相关涉农资金安排进度,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二)规范使用资金。贫困县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路径,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扶贫为重点,制订包括脱贫目标、具体建设任务、资金安排使用、部门分工、操作程序、监管措施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后认真组织实施。贫困县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贫困县政府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受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收益补偿、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各贫困县政府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贫困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省市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试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确定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对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后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时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注意积累可借鉴的经验,发掘可复制的典型。

(二)加强规划衔接。各级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保障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严格监督检查。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把贫困县履行监管职责、整合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2.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第二篇:武强县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

2017年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精准扶贫工作相关精神,全力配合武强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根据《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财农【2017】14号)、《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农业财发【2017】53号)、《武强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意见》结合2017年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申报指南,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和省精准扶贫统筹精神为指导,以全力配合武强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为目标,在完成中央财政支农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整合改革“大专项+任务清单” 指导性任务的前提下,为武强县的扶贫攻坚工作贡献一份力量。

二、武强县项目实施背景

我县地处黑龙港流域,位于河北省东南部,京津石三角中心。既是环渤海开放地带,又是内陆开放前沿。南临衡水,北通京津,东接沧州,西近石家庄。境内滏阳河、滹沱河穿境而过, 石黄高速和307国道横贯东西,正港路、武小路穿境而过,油路通车里程294公里,是河北省交通最发达的县之一。属温带季风气候,无霜期为185天,年平均降水量在554毫米左右。是华北冲积平原的一部分,主要的母质类型是古漳河、滹沱河及其支流的冲积物。土壤类型是潮土,土壤质地随地势的高低从西南到东北由轻到重,土壤分布成带状,同时受老盐河、清凉江、南运河、古漳河的影响,地质以轻壤土为主的地方又分布着一定面积的盐化潮土。全县辖3镇3乡1个开发区238个行政村,面积445平方公里,耕地45万亩,人口21万。

我县是传统的农业县,也是贫困县,全县以小麦、玉米种植为主,2016年小麦种植面积25.3万亩、玉米种植面积33万亩,棉花种植面积0.2万亩,花生种植面积1万亩。

我县现有家庭农场547家,其中省级家庭农场7个、市级家庭农场11个;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956个,其中国家级3个、省级17个、市级33个。这为2017年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对象为新型经营主体及单位和个人提供了前提。

武强县农林局为项目承担单位,隶属武强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能:负责全县农业新技术、农作物新品种、作物病虫害防治、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民技术培训、农业综合执法、新农村建设等项工作。现有农业技术人员70余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为39人。近三年来,我局承担了近50余个农业项目,总金额达2亿元以上。重要项目有田间工程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项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农业项目、基层农技推广项目、小麦玉米高产创建项目、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等。每个项目都严格按照项目要求,进行实施,在每年的项目审计与检查中均无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近年来武强县开展了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项目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实施水肥一体化面积1.7万亩,并在项目区直接补贴水溶性肥料170.8吨;2015年、2016年武强县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奖代补项目,强烈响应了化肥零增长活动,直接补贴有机肥4016.08吨,水溶肥30.23吨,补贴面积达到3万亩。水溶性肥料及有机肥的大力推广,对武强县培肥地力、改善土壤结构、增加肥料利用率、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推动我县扶贫攻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项目实施目标

1、采取集中打造,全县推进方式。以核心区为抓手,带动全县发展,为我县精准扶贫工作贡献力量。核心区处于街关镇和孙庄乡,向附近村镇辐射,集中连片面积达到2 万亩。(核心区位置图见附件)做到有包片指导专家、科技示范户、示范对比田和醒目标示牌。化肥减量增效重点示范集成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配方肥、新型缓释肥使用等模式。引导和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有机肥补贴面积1万亩;推进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配方肥补贴面积1.5万亩以上,在全县推广至60万亩,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推广和鼓励农户使用缓释肥料,补贴面积0.4万亩。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服务。

2.取土化验。土样采集几乎全部覆盖我县238个村,贫困村必须采集。最终采集和分析土壤样品200个,其中中微量元素测定达到10%,化验分析达到1800项次。

3.田间试验。完成田间试验16个,其中小麦化肥利用率试验6个,小麦“2+X”田间试验2个、肥效校正6个,中微量元素单因子肥效试验2个。结合项目要求及我县实际地力水平,试验田地点设在我县贫困村:街关镇刘头村和周窝镇李封庄村,试验面积各4亩,试验用地合计8亩,实施对象为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

4.技术服务。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施肥指标体系,制定发布4种以上主要经济作物施肥指标体系;95%以上的村建立肥料配方和施肥建议公告栏;加大测土配方施肥信息网、智能配肥站、液体加肥站“一网两站”建设力度,推进与肥料生产、销售企业的战略合作,建立配方肥经销服务标准化网点5个以上,开展测土配方信息查询和智能化配肥服务。创新测土配方施肥信息服务方式,搭建手机信息服务、“互联网+”、农村电商等现代信息技术平台,为农民提供测土配方施肥综合技术服务,为我县粮食产量的增产增收、早日脱贫探索新途径。

5.创新服务机制。推进农企合作,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服务。引导和鼓励农民应用配方肥、缓释肥料、水溶肥料、生物肥料等高效、新型肥料。对有机肥、小麦配方肥、缓释肥实行物化补贴,补贴额度均不超过50%。严把肥料质量关,确保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同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增施有机肥公益性服务模式。

四、资金安排及使用方向

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示范县项目资金2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贫困村优先。补贴方式采取物化补助的方式。项目资金200万元。肥料补贴155万元,取土化验补贴10万元,田间试验补贴10万元,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15万元。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10万元。除肥料补贴外,其他各项资金之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调配使用。

五、进度安排

1、2017年7月-9月

制定耕地质量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实施方案;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对项目具体工作做好计划安排。

2、2017年10月

取土、田间试验设计;对肥料补贴一项进行招投标并组织发放工作。

3、2017年11月-12月

对所取土样进行化验;对肥料发放进行扫尾验收工作。

4、2018年1月 -4月

组织各种形式的春季小麦生产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培训、专家指导等;试验地块进行日常管理,项目区、试验田树立标牌。

5、2018年5月

分析小麦生产形势,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及农民对试验地块进行测产、数据收集。

11、2018年6月

试验田收割、做好各小区取样工作;做好总结、评价报告、配方制定、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机制创新

1、把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与项目任务要求相结合,相辅相承,互为前提,相得益彰,各得其所。

2、建立考核机制,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每个阶段的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及责任单位责任人,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及时考核总结,总结经验及不足,及时完善提高。

2、加快培育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把经营主体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适应农业多功能拓展和农民分工分业发展的新形势,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农业科技推广、植物病虫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农产品营销、农业信息、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基础设施、农村金融保险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为保证耕地质量保护提升和化肥减量增效项目与我县精准扶贫工作均取得实效,县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县长为组长的扶贫小组、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检查督导工作,保证项目的任务目标、工作进度、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下设办公室,设在农林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工作。

成立项目实施技术服务小组,负责制定详细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宣传、培训和田间指导,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技术站负责农作物主导品种及技术的推广指导,植保站负责病虫草害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指导,土肥站主要负责本项目的全程实施,农机管理站负责种肥同播过程中机械用具的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及项目村委会负责组织物化补助、社会化服务等补助的发放和手续的完备。

第三篇:南城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推进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6‟64号)和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南城县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城府办字„2017‟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是指按照赣府厅字„2016‟64号文件明确的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由中央20项、省15项、市、县同口径安排的用于脱贫攻坚方面的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其他精准扶贫三大类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共 20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业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第四篇: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监管重在抓"三个到位"

徐立东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有力地支持了农村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但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重分配、轻管理、监管力度不够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强农惠农资金被截留、挪用、套取等违纪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财政强农惠农资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安排达1.23万亿元,增长17.9%,地方财政也在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而且投入的方向除了重点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之外,新增补贴将向包括粮食在内的主要农产品、重点大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因此,强化涉农专项资金监管责任更加重大,要重点抓“三个到位”,建立起公开、监督、查处“三位一体”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新机制,才能切实增强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抓公开到位

公开是前提,只有公开,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应加大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公示公开财政支农惠农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内容及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粮食直补、良种直补、农机具购置补贴、扶贫、抗灾救济等涉及农民补偿和农民切身利益的涉农项目要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涉农项目申报,建立和完善涉农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杜绝无序申报、重复申报和随意争取,对择优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公示公开。同时以创建标准化乡镇财政所为契机,做好基础数据核查工作,加强基础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各有关部门数据共享和涉农专项资金补贴查询直通车,提高涉农专项资金公开化水平。

抓监督到位

监督是核心,只有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涉农专项资金监管机制,才能从制度设计上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是创新涉农专项资金整合机制。加强规划引导,推进涉农资金整合,集中资金投入,克服多头无序管理、监管不到位的现象,提高涉农资金监督实效;二是建立涉农专项资金全程监督机制。学习贵州省做法,建立全省涉农项目资金监管网络系统,与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动态联网,实现对市、县、乡镇涉农项目资金划拨、发放,以及工程建设进度等进行实时监督。将支农惠农资金监管关口前移,向立足源头的全过程监督转变,使资金监管贯穿于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资金分配和项目绩效评价全过程;三是建立涉农专项资金部门协同监督机制。由于乡镇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部分专项资金存在转移用途、截留挪用现象,乡镇财政“看得见,管不着”,致使乡镇财政监督弱化,影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要充分发挥纪检、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协同监督作用,建立健全涉农专项资金监管的长效机制,特别是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项目单位的涉农专项资金,要防止地方政府与项目单位“倒算账”行为,以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四是健全公众参与涉农专项资金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真正落实群众对支农惠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抓查处到位

查处是关键,只有查处抓到位,才能对涉农资金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惩,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有关方面对财政支农资金缺乏有效监管,而在一次次的检查中也基本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可能真正被查处的也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也是造成目前国家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2010年下半年,中央17个部委联合组成的检查组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场清查违规违纪使用支农资金的反腐风暴,严肃查处虚报套取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挥霍强农惠农

资金等行为,不仅要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是时至今日,据了解,该检查结果也并未对外公开。中国从来就不缺乏制度,缺乏的是执行。要抓住社会各方面密切关注、资金数额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方面,有针对性地对重点问题进行开展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不手软、不护短。对截留、贪污、侵占、挪用涉农惠农资金行为,要发现一起迅速查处一起,严惩不贷,并予以曝光。实行问责和问效相结合,对由于组织不力、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违规使用涉农惠农资金,除追究具体行为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江苏省宝应县财政局徐立东)

第五篇:莲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3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补充通知》(赣财扶[2018]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我省财政涉农扶贫资金整合工作的通知》(赣财扶[2018]7号)、《莲花县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莲花县2018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攻坚[2018]1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以下简称整合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统筹整合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资金应合理规范使用,发挥扶贫资金效益。资金使用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以贫困村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贫困户减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项目为抓手,形成整体合力,集中力量打好脱贫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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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财政涉农扶贫整合资金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县直部门承担项目实施的主管(体)责任,各乡镇(场)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县扶贫办:统筹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报县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确定财政涉农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的项目。负责收集项目责任部门提交的脱贫攻坚项目统筹整合资金安排计划,上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批复,并做好统筹整合资金往来账。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管理、监督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财政局:严格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整合工作,编制整合资金来源方案。根据县扶贫办提交的用款计划和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建立统筹整合资金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及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乡镇(场):负责对整合资金方案确定的项目承担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具体负责项目规划、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验收以及项目资金绩效申报自评等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更改项目资金用途。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承担主体责任;业务上负责指导各乡镇开展项目建设、项目监管、项目验收、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具体参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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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项目乡镇(场)承担主体责任。

各责任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在项目安排中防止项目重复申报、多头安排,甚至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乡镇(场)、村、相关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开工及确保建设进度。要明确负责项目的主体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对有要求落实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合同制、工程竣工验收等制度的,应逐一落实,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整合资金,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中央要求不得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前教育新增教育资助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商业补充保险。

第十二条

整合资金要瞄准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按照“两不愁、三保障”要求,补齐脱贫短板,排出轻重缓急,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明确具体牵头部门,整合资金要优先保障贫困户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资金需求。扶贫项目资金由扶贫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到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主体单位。各乡镇(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的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整合资金,按上级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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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内容,严格审核项目财务报账资料,确保报账资料合法、合规,不得借统筹名义,违规支付款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七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项目及资金公开公示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县扶贫和移民办对经县精准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并上报的上级备案的项目,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等要媒体上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计划实施时间、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计划、责任单位等。项目实施乡镇(场)、村要做好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加强资金监督。驻村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委会要深入参与涉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扶贫项目资金。对出现以上行为的,对所涉责任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罚到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申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要求,推行项目和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金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特点,以及行业职责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指导乡镇(场)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的申报、自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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